关于马尔代夫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 *

1. 委员会在 2015 年 2 月 27 日 其第 1293 次和第 1294 次会议 ( 见 CEDAW/C/SR.1293 和 1294 ) 上,审议了马尔代夫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 CEDAW/C/MDV/4-5 ) 。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 CEDAW/C/MDV/Q/4-5 ,马尔代夫的答复载于 CEDAW/C/Q/4-5/Add.1 。

A. 导言

2. 委员会对该缔约国提交了其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赞赏。委员会还赞赏该缔约国对 会前工作组提出的 议题和问题清单做了书面答复。它欢迎代表团与委员会之间举行的建设性对话,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做出进一步澄清。

3.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派出由外交部长杜妮亚· 穆蒙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还包括法律和性别国务部长哈拉·哈米德以及教育 部 、卫生 部及 法律和性别部的代表,还有马尔代夫常驻联合国办事处代表团 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 的代表。

B. 积极的方面

4. 委员会欢迎自 2007 年审议缔约国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 CEDAW/CMDV/2-3 ) 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

(a) 包含强奸定义的新《刑法》,将于 2015 年 4 月生效;

(b) 《预防性骚扰和性虐待法》, 2014 年;

(c) 《性犯罪法》, 2014 年;

(d) 《预防人口贩运法》, 2013 年;

(e) 《预防家庭暴力法》, 2012 年;

(f) 《就业法》, 2008 年;

(g) 2008 年《宪法》,删除了禁止妇女当选总统或副总统的条款。

5.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努力改善其机构和政策框架,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促进男女平等,特别是在 2012 年设立了家庭保护局并通过了《预防家庭暴力国家战略》 ( 2014-2016 年 ) 。

6. 委员会欢迎自审议 此 前 的 报告以来,该缔约国 于 2010 年 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C.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 人民议会 )

7.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的关系的声明,在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它请人民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到《公约》下一次报告所述期间,采取必要步骤,执行本结论意见。

保留

8.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涉及该缔约国承诺部分撤销其对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建议的答复(A/HRC/16/7/Add.1)中提到的对第16(2)条的保留。委员会还注意到一项积极的事态发展,即,拟订了关于该缔约国撤销对第16条第1(a)、第1(b)、第1(e)、第1(g)和第1(h)款的保留的内阁讨论文件。

9.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确保充分执行《公约》,并为此建议它履行其承诺:在明确的时限内撤销对第16(2)条的保留,审查它对第16(1)条,同时考虑到有类似宗教背景和法律制度的国家成功将国内立法与国际人权义务相协调的做法,并且与民间社会,特别是妇女组织磋商,以期全面撤销保留。

立法框架和歧视妇女定义

10.委员会关切,尽管该缔约国于1993年批准《公约》,但尚未将《公约》纳入该缔约国的本国法律体系,因此法院不能适用《公约》。虽然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着手进行法律改革,使本国立法,特别是《性别平等法案》与《公约》相协调等举措,但它仍关切,新《宪法》中所载的基于性别的不歧视原则不符合《公约》第1条,并且立法中尚未明确载列男女平等原则。委员会还表示关切,该缔约国拖延对一些现行法律,包括继续间接歧视妇女的家庭法条款进行性别影响分析,而且还拖延通过充分执行《预防家庭暴力法》和《预防贩运人口法》所必需的规章。

11.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将《公约》纳入该缔约国的本国法律体系,以便使法院能够直接适用并强制执行《公约》条款;

(b)立即通过《性别平等法案》,并确保该法案所载的歧视定义符合《公约》第1条,包括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确保性别平等原则符合《公约》第2条;

(c)作为正在进行的法律改革的一部分,对立法进行系统性性别审查,以使立法完全符合《公约》,并确保废止或修正包括家庭和刑事法律条款在内的所有歧视性条款;

(d)制定充分执行《预防家庭暴力法》(2012年)和《预防贩运人口法》(2013年)所需的规章。

司法救助

12.委员会欢迎各项旨在改进该缔约国司法制度的立法举措,如《法律援助法案》、《证据法案》、《证人保护法案》、《少年司法法案》和《裁判法案》。委员会仍然深感关切妇女在司法救助方面持续面临各种障碍,妨碍她们求助法律补救措施,使她们对司法部门更加缺乏信心。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

(a)司法部门的独立性不足,法官和执法官员带有偏见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缺少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程序,警方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处理妇女对其权利遭受侵犯提出的控诉能力有限;

(b)在妇女作为证人参与方面存在歧视性条款,拖延修正性暴力罪行所需的严厉证据条款;

(c)没有向妇女传播信息,她们无从了解《公约》下和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妇女权利,从而限制其主张这些权利的能力,特别是涉及离婚和暴力案件时。

13. 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

(a)加紧通过议会收到的待通过法案,旨在加强该缔约国的司法制度,特别是《法律援助法案》、《证据法案》、《证人保护法案》、《少年司法法案》和《裁判法案》;废除歧视妇女的证据要求,以及确保平等考虑和权衡妇女作为证人提出的证词;

(b)加强司法部门的独立性,制定妇女可以迅速得到的法律补救措施,并通过适当的规章和程序确保在司法程序的所有阶段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对待举报侵权行为,特别是暴力案件中的妇女;

(c)采取措施,增加妇女在司法部门的代表性,特别是增加担任法官和法院官员的妇女人数;

(d)为法官、检察官、执法官员,特别是警察和律师提供妇女权利方面的系统培训,确保司法部门熟知和应用《公约》、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和《任择议定书》下的判例,确保将其作为所有能力建设方案的组成部分;

(e)加强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传播可用于申诉侵犯其权利行为的补救措施。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4.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政府在2013年11月就增强妇女经济权能和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零容忍所做的承诺,也欢迎该缔约国的《战略行动计划》(2013-2016年)阐述性别平等政策和最近在所有部委和部门任命性别协调人。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报告所述期间,国家机制的地位和机构发生了变化,削弱了其制订连贯且可持续的计划和政策及确保有效地将性别问题纳入相关部门主流的机构能力,从而对有效执行《公约》产生不利影响。委员会还关切,新改组的法律和性别部未获得足够的财力、人力和技术资源,不能有效执行任务授权,以及缺少关于性别平等政策执行、监测和评估的信息。

15.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加强新改组的法律和性别部的地位和结构,并为其提供适足的决策权,使其能够制定可持续的政策和方案,以期全面实现性别平等并有效协调各级的性别平等主流化工作;

(b)为国家机制分配充足而可持续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使其能够在增强妇女权能的各领域有效运作,并使其能够为其他部委的工作人员和官员提供系统培训,并确保他们熟知《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c)建立性别平等政策的影响评估机制,确保该政策得到充分监测和评价,以便为进一步政策提供依据。

国家人权机构

16.鉴于人权委员会获得了监测妇女权利和受理投诉的任务授权,委员会表示深感关切,在委员会在缔约国普遍定期审议期间做出裁决后,最高法院对其提出诉讼程序,委员会认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委员会的独立性。

17.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确保人权委员会能够完全独立且不受任何报复地履行《宪法》批准的广泛人权授权,包括根据《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原则》(《巴黎原则》)在妇女权利方面开展工作的任务授权。

暂行特别措施

18.委员会关切,向议会提交的关于在议会和委员会选举中实行配额制的立法举措多次被否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正在进行司法改革,但缺乏作为系统组成部分的暂行特别措施,无法加快《公约》所有领域的男女实质性平等。

19.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各政党对暂行特别措施的性质和范围的认识,使其熟悉暂行特别措施概念;

(b)在《性别平等法案》中纳入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立法依据,并以各种形式实施这些措施,如推广和支持方案、配额制和其他注重结果的积极主动措施,旨在实现男女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妇女代表不足的经济、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实质性平等;并利用这些措施解决马累以外和边远岛屿的妇女、移徙妇女、残疾妇女和女户主面临的不利处境和不平等问题。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0.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通过教育体系和媒体努力打击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但同时表示关切,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根深蒂固的传统陈旧观念持续存在,这种观念过分强调妇女作为妻子、母亲和照顾者的角色,阻碍她们主张自己的权利和积极参与决策及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其他方面。委员会特别感到遗憾的是,未采取充分措施以解决关于妇女社会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在妇女自身中的盛行。委员会还关切宗教保守解释的渐长趋势,这种解释对妇女和女童产生了负面影响,该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承认了这一点。此外,委员会还关切该缔约国新出现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事例,尽管立法禁止这种做法。

21.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更加努力,打击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促进在整个社会中男女的实质性平等价值,为此:

(a)采取战略,包括开展面向公众的提高认识和教育活动,特别是针对女童和妇女、家长和教师开展这种活动,开展对话、举办论坛、与宗教领袖磋商,旨在提高妇女的非陈规定型和正面形象,并确立基准和明确指标,以衡量这些战略的进展和成果;

(b)确保充分执行将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行为定罪的法律,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2.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努力加强 其 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刑法条款,但同时关切地注意到:

(a) 《性犯罪法》未将婚内强奸明确定为犯罪, 阐述 处理儿童性虐待罪犯特别规定 的第 12/2009 号 法 令 第 14 条允许丈夫对其未成年妻子实施性犯罪 得到 豁免;

(b) 鉴于家庭暴力案件举报数量少, 2012 年通过的《家庭暴力法》未得到 强制 执行;

(c) 暴力受害者的保护框架不充分,特别是资源不足,家庭和保护服务中心及收容所起不了作用;

(d) 向法院提起性暴力和家庭暴力案 件 诉讼的妇女遭到社会污名化,执法官员普遍认为家庭暴力案 件 是家庭私事,这阻碍了受害者举报。

23.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

(a)在明确的时限内通过具体立法,将婚内强奸定为无任何豁免的犯罪;

(b)确保切实执行《预防家庭暴力法》,包括为执行《预防家庭暴力国家战略》分配充足的财政资源,并建立机制确保执法官员回应和调查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申诉,确保犯罪者受到起诉和惩罚;

(c)出台一个有效系统,监测和评价新的立法框架的执行情况、实效和影响,并收集关于犯罪者起诉和定罪数量的分类数据;

(d)加强受害者援助和康复,在该缔约国全境为女性暴力受害者建立综合护理体系,包括医疗和心理支助、咨询和康复服务,为此,通过提供充足的资金和训练有素的人员,提高家庭和保护服务中心及收容所的实效;

(e)向包括少女和移徙妇女在内的具体人群传播明确信息,使其知晓在新立法框架下各种形式暴力行为被定为犯罪;

(f)制定措施,鼓励妇女提出刑事指控,并消除主张自身权利的女性暴力受害者面临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污名化。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4. 委员会欢迎 2013 年颁布打击贩运人口立法和设立政府监督委员会。委员会注意到即将通过《 打击人口贩运 国家行动计划》 及 关于确认和援助受害者的国家准则,但同时感到关切,为贩运受害者建立收容所在拖延且缺少受害者身份早期认定、案件管理和受害者保护程序。委员会还重申它关切 境 内贩运出现了新形式 ( CEDAW/C/MDV/3 ,第 21 段 ) 和居住在马累的边远岛屿妇女和女童为追求高等教育机会而面临国内贩运风险。

25.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 加强《预防人口贩运法》的有效执行,包括通过增强执法和边境巡逻人员的能力建设,以提高其识别人口贩运潜在受害者的能力;

(b) 为政府监督委员会和执行《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分配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c) 制定旨在及早识别和转介及援助和支助人口贩运受害者,特别是移徙妇女和农村妇女的适当协议;制定侦查、起诉和惩罚贩运犯罪者的机制;

(d) 向该缔约国、从该缔约国和在该缔约国内部系统收集贩运妇女和女童信息,以便采取知情措施来应对这一现象,对为了教育或就业机会前往马累或其他岛屿的农村或边远岛屿妇女面临的境内贩运风险因素开展研究,并采取措施减少这种风险;

(e) 考虑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2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缔约国 将 卖淫妇女 定为 刑事 犯罪 ,特别是对卖淫妇女给予定罪和判决。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关于卖淫妇女、关于与该缔约国不断发展的旅游业有关的现有风险因素以及关于卖淫妇女脱离方案和复原服务的信息和数据,特别是缺少参与贩运毒品的妇女和女童及据报告为性剥削或经济剥削目的而被贩运妇女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她们在被警方逮捕后面临被递解出境。

27.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 考虑审查现行的相关条款,以使卖淫妇女免受刑事处罚;

(b) 收集关于卖淫程度和范围的统计和分类数据,并开展研究以评估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同时特别关注与旅游业、移民和贩运毒品有关的风险因素;

(c) 制定旨在防止利用妇女和女 童 ,特别是移徙妇女和参与贩运毒品的妇女卖淫营利的措施,制定针对卖淫妇女和女童的复原方案,包括收容所,为想要脱离卖淫业的妇女制定脱离方案和提供替代创收机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8. 委员会注意到一种积极迹象, 即, 妇女在政党中的代表性较高,多个政党中都有积极的妇女派系。但是,委员会仍然关切,社会和文化障碍继续使希望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妇女受到污辱,阻止她们竞选公职。委员会还关切 , 妇女在议会、政府职位、司法部门以及公务员系统决策层面代表性不足。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妇女在社区一级的地方治理中,特别是在环礁、岛屿和市议会中参与有限。

29.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 面向政治家和社区领袖,特别是男性及公众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使其了解妇女充分和平等地进入领导层和决策层的重要性,以期消除社会中的男尊女卑态度;

(b) 增加妇女在政治中的作用和影响力,以使妇女从参与转变到担任领导职务,特别是针对当前和潜在的妇女候选人,出台激励措施,使各政党提名相同数量的男女作为候选人;

(c) 通过各种方案,为想要担任公职的妇女提供财政资源、关于 竞选 活动管理的技术建议、有针对性的能力建设、进行领导力和谈判技能辅导;

(d) 以配额形式通过和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并设定基准和具体时限,以提高妇女的代表性,包括在决策职位、议会、政府职位、司法部门和环礁及岛屿一级的所有地方治理机构中的代表性。

国籍

30. 委员会关切的是,该缔约国的《国籍法》为男女传交国籍设置了不同条件,特别是依据宗教和婚姻状况,这种做法可能对外籍母亲的非婚生子女产生完全不同的影响。

31.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修订国籍法律,以消除对与马尔代夫籍男子未婚生育子女的外籍妇女在国籍传交方面的歧视。

教育

32.委员注意到在提高女童小学阶段入学率和毕业率方面取得了进展,但同时表示关切,由于陈规定型观念和地理限制,女童获得更高层次的教育及职业和技术培训机会有限。委员会还关切正规教育系统对未满18岁的怀孕少女和已婚女童重返校园施加限制。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女童都集中在传统的研究领域。

33.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 为女童,尤其是农村地区和偏远岛屿女童提供免费校车和经济援助,并促进她们获得更高层次的教育,减少由于参加家务劳动 或 早婚和 / 或早孕等原因造成的退学;

(b) 制定重返校园和包容性教育政策,使未满 18 岁的怀孕少女、年轻母亲和已婚女童能够留在校园或重返校园,确保向所有教育机构、家长和社区传播这些政策;

(c) 鼓励妇女和女 童 选择非传统领域的教育和职业,特别是科学和技术科目,如与该缔约国特别相关的环境和工程专业。

就业

34.委员会欢迎2008年设立就业法庭并通过规定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和保护孕产妇的综合立法。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自营职业或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妇女比例很高,这些领域缺乏法律保护和社会保障;妇女失业率高;公共和私营部门的男女薪资存在着差距。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充当家庭佣工的移徙妇女面临剥削性工作条件。委员会注意到旅游部门为妇女创造了经济机会,但仍然关切,有限的流动选择和来自家庭和社区的文化阻力阻碍了妇女在不断发展的旅游部门就业。

35.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采取措施,提高包括移徙妇女在内的女雇员对《就业法》条款,特别是关于性骚扰的条款和保护自身权利的可用救济措施的认识;

(b)提供按性别分列的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数据,通过解决职业的性别隔离和执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等手段减少男女薪资差距;

(c)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以使社会保障覆盖面扩大到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妇女和自营职业妇女;

(d)通过执行措施促进男女家庭和工作责任的调和,解决阻止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障碍;

(e)通过加大检查力度和对有虐待行为的雇主处以罚款,规范和监测充当家庭佣工的移徙妇女的工作条件,以便保护她们免于从事剥削性劳动;

(f)促进妇女在旅游部门寻求就业机会。

卫生

36.委员会注意到在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议会目前正在审议《孕产妇和儿童健康法案》。它还欢迎通过了《关于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的国家战略计划》(2014-2018年)、《国家生殖健康战略》(2014-2018年)和在2011年建立国家健康保险制度及出台经修订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课程,纳入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要素。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a)生活在偏远地区的妇女获得产科保健服务,包括产前和产后服务的机会有限;

(b)在实际当中限制未婚妇女和女童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尽管《国家计划生育准则》规定,不管婚姻状况,女性都有权获得这些服务;

(c)缺乏关于不安全和非法堕胎普遍程度的研究和数据,据报告,这种堕胎行为越来越多。

37.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采取措施,尽快通过《孕产妇和儿童健康法案》;

(b)通过确保有效获得全民健康保险和增加熟练保健人员数量,提高该缔约国所有环礁和岛屿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获得包括产前和产后服务在内的产科保健服务的机会;

(c)确保适合年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与权利教育,包括关于可用的避孕方法和计划生育的信息,以便减少意外怀孕和早孕数量,并取消在实际当中保健人员对未婚女童实行的限制;

(d)收集按年龄和地理位置分列的不安全和非法堕胎普遍程度数据,并对其进行研究。

经济和社会福利

38.委员会注意到,通过2009年《养老金法》和2014年《社会保障法》,使社会保障框架得到改进。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妇女获得既定社会方案的机会有限,养老金缴纳和住房方案中的性别差异体现了这一点。

39.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制定积极措施,以确保妇女平等地从该缔约国实施的所有社会方案中受益,特别是,促进妇女,包括自营职业妇女参与养老金方案。

农村妇女

40.委员会注意到一种积极迹象,即,2010年《分权法》给予岛屿妇女发展委员会法律地位。但是,它感到遗憾的是,这些委员会的自主权和任务授权有限,投票程序不当,会员仅限于妇女,该缔约国还感到遗憾,由于缺乏基础设施和财政资源,这些委员会基本上起不了作用。另外,委员会关切,农村妇女在社区一级自然资源的使用、管理和支配方面参与有限,以及未采取充分措施以促进增强其经济权能。

41.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

(a)增强岛屿妇女发展委员会的权力、任务授权和能力,为其提供充足资源,包括恢复会员津贴,使其能够开展业务,切实履行其任务授权,建议岛屿议会在岛屿一级的所有发展计划和政策中纳入性别平等观点,并在岛屿妇女发展委员会与岛屿议会之间设立协调机制;

(b)通过岛屿妇女发展委员会等,确保农村妇女在社区一级参与影响自然资源管理的决策进程;

(c)通过长期政策,增加农村妇女获得创收机会,包括通过利用信贷和贷款,以及发展农村妇女的创业技能,特别是在农业和渔业领域。

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

42.鉴于该缔约国易受气候变化影响且在减少灾害风险方面面临挑战,委员会表示关切,妇女在关于灾害管理、灾后重建和恢复方案的决策和政策制订中参与有限,以及未进行过充分磋商,无法确保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意见和关切得到适当考虑。

43.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确保妇女在灾害管理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决策和政策制订中的代表性和参与。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促进性别平等,将此作为这种计划和政策的明确组成部分,并确保在制订计划和政策过程中与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进行协商。

婚姻和家庭关系

44.委员会欢迎即将修正《家庭法》,以规范离婚时对婚姻财产的分配。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该缔约国仍然对婚外自愿性关系处以鞭刑处罚,这对妇女和女童造成过于严重的影响,妨碍她们举报性犯罪。委员会还感到遗憾,凭借婚姻登记官的自由裁量权,18岁最低法定结婚年龄方面存在法律例外,农村和边远地区未登记的婚姻数量庞大,包括童婚,这对女童的教育和就业机会造成负面影响。此外,委员会关切,该缔约国容许一夫多妻制,虽然有财务保障,但鉴于该缔约国的离婚率较高,一夫多妻婚姻在离婚后给妇女的经济权利带来负面后果。

45.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根据委员会上一次结论意见中的建议(CEDAW/C/MDV/CO/3, 第34段),作为紧急事项,取消对婚外自愿性关系的刑事处罚,废除对这种行为实施鞭刑;

(b)确保在18岁以下结婚的例外情况中,将年龄限制定为16岁,所有此类例外情况均需法院按照关于有害习俗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一般性评论予以核准;

(c)采取措施,为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婚姻登记程序提供便利,实行婚姻强制登记,包括利用处罚手段;

(d)根据关于有害习俗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一般性评论,采取措施,制止一夫多妻制,以期禁止这种做法;

(e)加紧通过《家庭法》拟议修正案,并纳入保证离婚时平均分配婚姻财产的规定,以遵守《公约》第16(1)条和委员会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的规定。

数据收集和分析

46.委员会关切,在《公约》涵盖的一些领域中缺乏按性别分列的数据,这些数据是制定有针对性的决策所必需的。委员会还关切,现有的行动计划缺少指标和明确时限,以及缺乏对这些计划的监测。

47.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将系统收集按性别分列的综合数据和可衡量指标作为优先事项,以评估妇女状况趋势及实现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并提请该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妇女状况方面统计数据的第9号一般性建议。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 要 》

48.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努力执行《公约》的规定。

千年发展目标和 2015 年后发展框架

49.委员会呼吁,根据《公约》规定,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做的一切努力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中。

传播

50.委员会回顾该缔约国有义务系统而持续地执行《公约》规定。它敦促该缔约国从现在起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注意落实本结论意见和建议。为此,委员会请该缔约国以其官方语言向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的国家有关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各部委、人民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使结论意见得到充分执行。它鼓励该缔约国与所有相关的利益攸关方,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研究机构和媒体等开展合作。它还建议在地方社区一级以适当形式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使结论意见得到执行。此外,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宣传《公约》、其《任择议定书》、相关判例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技术援助

51.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将执行《公约》与其发展工作挂钩,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2.委员会指出,如果该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使妇女在生活所有方面更好地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加快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并批准其已签署但尚未批准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53.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两年内以书面形式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来落实上文第9段、第13(a)至(c)段及第45(a)段所载的建议。

编写下一次报告

54.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2019年3月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

55.委员会请该缔约国遵循《根据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共同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