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摩尔多瓦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0年2月20日举行的第1763次和第1764次会议(见CEDAW/C/SR.1763和CEDAW/C/SR.1764)上审议了摩尔多瓦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MDA/6)。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DA/Q/6号文件,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AW/C/MDA/RQ/6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先前所提结论性意见提交后续报告(CEDAW/C/MDA/CO/4-5/Add.1),以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清单作出书面回复。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作出口头介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秘书朱莉塔·波佩斯库女士率领的、出色的代表团。代表团还包括: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区域发展和环境部,教育、文化和研究部,内政部以及摩尔多瓦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3年审议缔约国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以来该国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第196/2016号法,在2016年,对2007年关于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第45-XVI号法加以修订,规定了紧急限制令;

(b)第71/2016号法,该法律:㈠通过修订《新闻法》、《广告法》和《视听法》,禁止使用性别歧视语言;㈡通过修订《选举法》,规定政党选举名单中女性候选人的最低配额为40%;以及㈢2016年对《劳动法》加以修订,规定了14天陪产假。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或设立以下项目:

(a)《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国家战略》(2018-2023年)及其实施行动计划(2018-2020年);

(b)《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战略》(2018-2023年)及实施战略行动计划(2018-2020年);

(c)《国家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方案》(2018-2022年);

(d)第三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8-2022年);

(e)关于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方案(2018-2021年)以及实施该方案的国家行动计划;

(f)确保男女平等战略(2017-2021年)和相关行动计划;

(g)《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行动纲领》(2016-2018年),其中涉及性别成见,并寻求促进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出任决策职位;

(h)公益维护人(监察员)办公室,2016年。

C.可持续发展目标

6.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整个《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执行进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了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认识到妇女是缔约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7.委员会强调了立法权力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摩尔多瓦共和国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直至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根据《公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及建议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知名度

8.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中表示,已经向法律专业人员提供了关于《公约》的培训。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直接适用《公约》的法院案件的信息。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公众对两性平等缺乏了解的信息。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针对《公约》、《任择议定书》和一般性建议,加强对所有相关官员的培训;

(b)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使他们能够直接适用《公约》的条款和(或)根据《公约》解释国家立法;

(c)提高公众对《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任择议定书》程序和本国禁止歧视妇女法律的认识。

歧视的定义

1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推进妇女权利的各种战略计划和立法框架。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确保男女平等法》和《平等执法法》没有明确保护妇女免受交叉形式的歧视,包括一些国家立法规定的基于性取向的歧视。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条,修订《确保男女平等法》和(或)《确保平等执法法》,列入对妇女歧视的全面定义,除直接和间接歧视外,还包括公共和私人领域的歧视以及交叉形式的歧视。

诉诸司法

12.委员会对缔约国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有限感到关切,特别是:

(a)《违规法》条款减少了家庭暴力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并限制了妇女诉诸刑事司法的机会;

(b)仇恨言论受害者和弱势群体妇女在获得法律援助方面面临障碍;

(c)根据第196/2016号法向基于性别的暴力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规定没有得到充分落实;

(d)残疾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有限。

1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诉诸司法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修订《违规法》第78条,取消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肇事者免于刑事责任的规定,并确保妇女能够诉诸刑事司法,藉此鼓励她们向相关当局举报基于性别的暴力案件而不必担心污名化;

(b)提高妇女(包括少数民族妇女、残疾妇女、移徙妇女、老年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对其权利以及可用于主张这些权利的法律补救措施的认识;

(c)根据第196/2016号法(关于防止和打击家庭暴力的第45-XVI号法),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提供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d)解决法院的实体设施和交流无障碍问题,包括法院程序中缺少程序上的照顾,以及以残疾为由剥夺法律能力。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4.委员会欢迎卫生、劳动和社会保护部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采取步骤修订有关政府男女平等委员会(已暂停活动)的条例。然而,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政府男女平等委员会暂停工作之后,内阁中没有一个积极的性别平等机构;

(b)预防和消除歧视及确保平等全国委员会没有授权批准基于性别的歧视,旨在加强该委员会的法律草案在第635/2018号决定获得批准后被撤回;

(c)缺乏关于国家机构内的部门间合作机制和上下级关系的信息,包括地方一级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中心和各部委性别平等问题协调小组的信息;

(d)公务员中的性别平等专业知识水平低;

(e)缔约国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执行不力;

(f)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中的上述差距也对有效执行国家性别平等立法和确保男女平等战略(2017-2021年)产生不利影响。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毫不拖延地恢复男女平等政府委员会的活动,或考虑在内阁中设立另一个负责促进性别平等的机构;

(b)毫不拖延地恢复立法程序,修订关于防止和消除歧视及确保平等理事会活动的第298/2012号法,以便在妇女权利方面向理事会提供强有力的授权,并有权发布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对基于性别的歧视进行制裁,同时分配足够的资源;

(c)确保地方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中心、不同部委的性别平等协调单位、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确保性别平等政策司、政府男女平等委员会或政府内负责促进性别平等的替代性机构之间的有效协调,明确界定它们在执行关于性别平等的国家立法和政策框架方面的任务和责任;

(d)定期对公务员进行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系统培训,包括初次任命和进修课程,并监测进展情况,目的是确保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部门的主流;

(e)建立机制,监测所有部门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

(f)加强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保性别平等政策司的能力,以协调和监测与性别平等有关的立法和政策措施(包括确保男女平等战略(2017-2021年)和相关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

国家人权机构

1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公益维护人办公室于2018年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授予A级地位。然而,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分配给公益维护人办公室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不足,无法有效履行其任务;

(b)缺乏程序保障,难以确保公益维护人办公室监察员任命的独立性。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向公益维护人办公室提供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履行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任务;

(b)确保公益维护人办公室监察员的独立性,并充分落实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2018年提出的建议。

暂行特别措施

18.委员会欢迎在议会和地方选举的政党选举名单上实行男女候选人至少占40%的配额,并对不遵守配额的行为进行制裁。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在2019年议会选举中,政党选举名单上的候选人有41.8%是妇女。尽管如此,委员会仍关切地注意到:

(a)虽然通过了第71/2016号法案,但《政府法》没有规定妇女在政府中至少占40%的配额;

(b)缺乏关于警察发展战略(2016-2020年)规定的警察队伍中女性占20%配额的影响的信息;

(c)缔约国对暂行特别措施,以及对如何利用这些措施在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境不利的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了解有限。

19.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政府中男女任职人数规定40%的最低配额;

(b)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警察队伍女性起码占20%的配额的执行情况;

(c)提高立法者、决策者、其他公职人员以及公共和私营部门雇主对暂行特别措施的性质和重要性的认识,以便在《公约》涵盖的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d)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加快弱势群体妇女(如罗姆族妇女、其他少数民族妇女、农村妇女、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平等获得公共职位、教育和就业的机会。

陈规定型观念

20.委员会欢迎2016年对《新闻法》、《广告法》和《视听法》的修订,禁止在媒体中使用性别歧视语言。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在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方面,缔约国持续存在着重男轻女的态度和歧视性的陈规定型观念(CEDAW/C/MDA/CO/4-5,第17段)。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

(a)媒体专业人员和政府官员在使用性别敏感语言方面的能力建设工作处于空白状态;

(b)推迟通过实施培养父母能力和才干的跨部门战略的国家计划;

(c)学校课程和教科书中存在着歧视性的性别成见。

21.委员会重申了其先前的建议(CEDAW/C/MDA/CO/4-5,第18段),建议缔约国:

(a)向媒体和相关公职人员提供使用性别敏感语言的能力建设,并执行《新闻法》、《广告法》和《视听法》中禁止使用性别歧视语言的规定;

(b)提高公众认识,以消除关于家庭和社会中男女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c)加快通过实施培养父母能力和才干的跨部门战略的国家行动计划,并确保为实施《战略》分配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d)继续努力审查学校课程和教科书,以消除所有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为教师提供能力建设方案,以确保他们不会延续或容忍这种陈规定型观念。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2.委员会注意到在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方面取得的进展。但仍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家庭暴力以及经济和心理暴力,在缔约国属于司空见惯的事情。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

(a)由于害怕污名化和再次受害,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的报告不足;

(b)根据第196/2016号法(关于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第45-XVI号法的修正案)和关于犯罪受害者康复的第137/2016号法提供的经济赔偿往往不适用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

(c)由于资源分配不足,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的立法框架执行不力;

(d)缺乏为基于性别的暴力受害者提供的庇护和支持服务,包括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和康复方案,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德涅斯特河左岸地区;

(e)缔约国提供的基于性别的暴力案件数据仅涵盖某些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没有按性别、年龄、族裔、地理位置、残疾以及犯罪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类;

(f)缔约国仍未批准其于2017年签署的《伊斯坦布尔公约》。

23.委员会重申之前的建议(CEDAW/C/MDA/CO/4-5,第20段)及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消除阻碍妇女向主管当局举报性别暴力案件的障碍和耻辱,包括通过提高认识和司法或警察培训;

(b)划拨足够的资源,根据第196/2016号法,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经济赔偿,并根据关于犯罪受害者康复的第137/2016号法,向其他基于性别的暴力犯罪受害者提供经济赔偿;

(c)划拨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以有效执行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的国家战略(2018-2023年)和相关行动计划,从而确保此类暴力的受害者能够充分利用可获得的庇护和支持服务,包括在缔约国各地的医疗、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

(d)向德涅斯特河左岸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充足的资金,这些组织向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女性受害者提供无障碍和包容性的支持和援助,并继续努力提高确保德涅斯特河左岸事实当局提供此类服务的必要性;

(e)改进所有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数据收集,包括经济和心理暴力,按性别、年龄、族裔、地理位置、残疾和受害者与肇事者之间的关系分类,以便相关公职人员能够监测相关立法、政策和做法在预防和减少基于性别的暴力方面的有效性;

(f)加快《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的批准工作。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

2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境内和来自缔约国的新形式的人口贩运正在增加,例如利用寻求庇护者的身份贩运妇女和女童;

(b)德涅斯特河左岸和加高齐亚地区的妇女、无证件和无国籍妇女以及罗姆族妇女特别容易被贩运以进行性剥削和强迫劳动;

(c)缺乏关于缔约国康复服务的信息,这些服务旨在满足遭受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的妇女和女童的特殊需求;

(d)贩运受害者根据关于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的第241-XVI/2005号法、获得免费医疗援助的机会有限,根据关于犯罪受害者康复的第137/2016号法、获得康复服务和国家赔偿的机会有限;

(e)缔约国没有及早识别贩运受害者并将其转介到适当的服务机构;

(f)在调查阶段缺乏对贩运受害者的保护,受害者必须在警察局面对贩运者才能提起刑事诉讼;

(g)缔约国将卖淫妇女定为犯罪,并且没有为卖淫妇女提供退出方案。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执法当局和社会服务部门之间的合作,查明各种形式贩运的受害者,并向他们介绍适当的服务;

(b)通过促进妇女和女童及其家庭的教育和创收机会,加强德涅斯特河左岸和加告齐亚的妇女、无证件和无国籍妇女以及罗姆族妇女抵御贩运的能力;

(c)通过保护和援助犯罪受害者国家转介机制概念草案(2020-2030年),并通过分配充足的预算资源和与医疗专业人员和其他服务提供者合作,加强可获得的受害者保护和支持服务,包括免费医疗服务、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庇护、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

(d)向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关于贩运案件中性别敏感调查方法的能力建设;

(e)废除《违规法》第89(1)条,使卖淫妇女非刑罪化,并为卖淫妇女提供替代创收机会、教育方案和退出方案;

(f)消除对卖淫妇女和女童的羞辱和歧视,确保她们有充分的机会获得医疗保健和法律服务及庇护。

平等参与政治事务和公共事务

26.委员会注意到《选举法》和《政党法》的修正案,并重申赞赏政党选举名单中女性候选人占40%的配额。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9年议会选举中只有26名女性候选人当选,占所有议员的25.7%。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

(a)政治话语中针对妇女的仇恨言论和歧视性性别成见,阻碍了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b)妇女在决策层的任职人数很少,包括在公务员系统、外事部门以及安全和国防部队中;

(c)属于弱势群体的妇女很少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5,建议缔约国:

(a)通过关于仇恨言论的法律,加强保护妇女免受仇恨言论的伤害,包括通过在政治家中开展提高认识运动,监测政治话语中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性别歧视语言的使用,并确保对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采用暂行特别措施,包括就妇女在公务员系统、外事部门以及安全和国防部队决策岗位任职的人数规定法定配额;

(c)鼓励各政党提名同等数量的女性和男性候选人参加选举,加强对未完成40%最低配额的制裁,并为妇女提供特别招聘方案,包括在必要时优先招聘妇女进入公务员系统,特别关注属于弱势群体的妇女;

(d)提供政治竞选和领导技能方面的能力建设,并确保女性候选人获得充足的竞选资金。

国籍

28.委员会欢迎2017年对《公民法》的修订,使需要国际保护的人和在缔约国境内出生的儿童能够获得摩尔多瓦公民身份。然而,委员会对德涅斯特河左岸和加瓜齐亚的妇女和儿童以及缔约国的罗姆族妇女和儿童的公民身份表示关切。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在德涅斯特河左岸和加瓜齐亚出生的儿童以及在缔约国出生的罗姆族儿童的出生登记及其获得公民身份提供便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生活在这些实体的妇女以及罗姆族妇女对出生登记的重要性和获得公民身份的程序要求的认识。

教育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女童和男童平等接受教育所作的努力,例如2014年通过了《教育法》,2015年以来通过了“女生学信息技术”倡议。但是,令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妇女和女童缺乏多样化的教育选择,她们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信息技术以及建筑和法律方面的入学率低;

(b)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体,特别是罗姆族的女生辍学率高;

(c)由于缺乏无障碍的校舍和设施,以及学校教师和工作人员缺乏包容性教育培训,主流包容性教育中残疾妇女和女童的人数有限;

(d)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童在获得职业培训方面面临障碍,这继续将许多妇女限制在无报酬的家务和护理工作中。

3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2017)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4.5,建议缔约国:

(a)继续鼓励妇女和女童选择非传统的学习领域和职业道路,包括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信息技术和法律,消除妇女和女童及其家庭中可能阻止她们进入这些学习领域的传统定型观念;

(b)加紧努力降低女童的辍学率,包括提高家长、社区领袖以及妇女和女童对教育对其个人发展和职业前景的重要性的认识;

(c)为辍学妇女和女童提供包容性的重返校园方案,包括在农村地区和罗姆族社区;

(d)为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无障碍的学校基础设施,并为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提供包容性教育方面的系统培训;

(e)为农村地区的教育部门分配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以确保为妇女和女童提供包容性的优质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

就业

3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男女退休年龄之间的差距缩小,并注意到缔约国计划到2028年完成退休年龄的统一。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实行带薪育儿假。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尽管国家立法中有同工同酬的原则,但仍存在着纵向和横向的职业隔离,性别薪酬差距;

(b)《劳动法》第248条仍然禁止某些类别的妇女在对她们的安全或健康构成威胁的采矿和其他行业工作;

(c)修订若干法案的法律草案中对性骚扰的狭义定义不符合国际标准;

(d)对工作场所性骚扰和性别歧视的调查和起诉不足;

(e)缺乏能够更好地让父母兼顾家庭和职业生活的负担得起的托儿设施;

(f)自营职业妇女没有得到充分的社会保护,她们无权享受产妇福利;

(g)有关方面对《劳动法》第86条作出不当解读而不公平地解雇老年妇女;她们就此提出投诉。

33.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5,建议缔约国:

(a)定期审查所有部门的工资情况,采用对性别敏感的分析性工作分类和评价方法,定期开展劳动监察,并定期开展工资调查,从而有效贯彻同工同酬原则,进而缩小并最终消除性别工资差异;

(b)废除《劳动法》第248条,取消对某些类别妇女在所列职业中就业的限制,转向进行个人评估,并改善所有行业的工作条件;

(c)使国家立法中的性骚扰定义与适用的国际人权标准相一致,包括《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d)向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其他执法官员提供关于严格适用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刑法条款的系统培训,并提高雇主和公众对性骚扰犯罪性质的认识;

(e)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庭和家务责任,包括鼓励男子休陪产假,并增加获得负担得起、包容各方和无障碍的托儿设施的机会;

(f)加强对自营职业妇女的社会保护,并确保她们与就业妇女一样平等获得产妇福利;

(g)监督雇主使用《劳动法》第86条的情况,以防止歧视性解雇老年妇女;

(h)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健康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国家卫生政策和方案,欢迎在报告所述期间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降低。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情况:

(a)由于工作条件恶劣和工资低下,缔约国医疗和保健人员中普遍存在腐败现象,人才外流到第三国;

(b)属于弱势群体的妇女,包括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和罗姆族妇女,获得优质保健和医疗保险的机会有限;

(c)妇女利用乳腺癌和宫颈癌早期检测方案和获得治疗的机会有限,妇女感染结核病等传染性疾病和罹患非传染性疾病的风险过高;

(d)缔约国男女对现代避孕药具的使用有限;

(e)学校课程中没有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包括负责任的性行为的适龄综合教育;

(f)在缔约国,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遭受污名化和歧视。

35.委员会回顾其以前的建议(CEDAW/C/MDA/CO/4-5,第32段),建议缔约国:

(a)在缔约国,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提高工资并采取激励措施留住合格的医疗卫生人员,并加大努力打击医疗卫生服务中的腐败现象:

(b)确保属于弱势群体的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充分和可获得的保健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健康保险,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c)划拨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用于防治传染性疾病,特别是结核病以及非传染性疾病,并通过确保提供可获得的医疗设备,改善乳腺癌和宫颈癌的预防、早期检测和治疗;

(d)提高妇女和男子、女童和男童对现代避孕药具的认识,以减少意外怀孕和不安全堕胎;

(e)在各级学校课程中引入适合年龄的关于女童和男童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全面教育,包括负责任的性行为和计划生育;

(f)通过提高认识消除对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的歧视和羞辱,并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方案扩大到弱势群体的妇女,特别是变性妇女。

经济和社会福利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减贫努力中取得的进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的养老金福利过低,增加了她们的贫困风险;

(b)罗姆族妇女和农村妇女等弱势群体妇女获得社会保护的机会有限;

(c)缺乏关于妇女获得贷款和金融信贷的信息,以及所报告的金融机构内部腐败对妇女创业的影响,特别是在中小型企业的建立和运营方面。

37.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a,建议缔约国:

(a)将现有社会保护计划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弱势群体的妇女,包括罗姆族妇女和农村地区的妇女,以及经济困难的退休妇女,增加对这些计划的资助,并确保社会保护计划对性别平等问题有敏感认识;

(b)确保妇女获得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并扩大妇女创业方案的范围,包括弱势群体妇女,特别是残疾妇女;

(c)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

农村妇女

38.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农村妇女得到教育、保健、土地、农业技术、信贷、充足用水和防范性别暴力侵害的保护的机会有限;

(b)农村地区的妇女不成比例地受到经济移民的影响,这减少了她们的商业和就业机会;

(c)农村地区大量妇女和少女选择堕胎。

3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确保农村妇女能够有效获得司法、教育、保健、充足的水、土地、农业技术和金融信贷;

(b)消除农村妇女在创业方面面临的壁垒和障碍,为她们创造适当的、支付体面薪酬的工作机会;

(c)确保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童在与城市地区妇女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并确保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所有费用都由医疗保险支付。

弱势妇女群体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罗姆族妇女和残疾妇女融入社会采取的各种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关于摩尔多瓦共和国支持罗姆族的行动计划(2016-2020年)和残疾人社会包容国家方案(2017-2022年)对罗姆族妇女和残疾妇女社会包容的影响的信息;

(b)向吸毒妇女提供支助服务的工作主要委托给了缔约国的民间社会组织;

(c)有报告称,残疾妇女的照顾者、寄宿机构和精神病院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保健人员对她们实施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强奸、强迫绝育、堕胎、忽视、约束和隔离;

(d)监狱设施中妇女的健康和卫生条件不足。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对《摩尔多瓦共和国支持罗姆族行动计划》(2016-2020年)和《残疾人社会包容国家方案》(2017-2022年)的评估和监测,以促进罗姆族妇女和残疾妇女的社会包容;

(b)向为吸毒妇女提供支持性康复服务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充足的资金;

(c)通过在所有寄宿机构和精神病院定期监测和建立独立的保密投诉机制,保护残疾妇女和女童免遭虐待和暴力,并确保未经她们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不得对她们进行任何医疗程序;

(d)根据《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改善女子拘留设施的条件,并确保被拘留妇女能充分获得医疗保健和个人卫生用品。

婚姻和家庭关系

4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关于罗姆族社区童婚的报告,以及以下情形:《家庭法》第14条允许最低法定结婚年龄有例外情形,根据该条,在某些情况下,最低法定结婚年龄可从18岁降至16岁;

(b)剥夺心理和(或)智力残疾妇女缔结婚姻和行使父母责任的权利;

(c)离婚诉讼中的强制性调解要求,包括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

(d)缺乏说明以下问题的资料: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落实妇女在配偶去世后的平等继承权?

43.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结论性建议(CEDAW/C/MDA/CO/4-5)第40段,并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1994年)号一般性建议及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体的经济后果的第29(2013)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考虑修订《家庭法》第14条,取消法定最低结婚年龄18岁的所有例外情形,并继续努力提高罗姆族社区对童婚对妇女和女童健康和福祉及其获得教育和就业机会的负面影响的认识;

(b)修订《民法》第24条和《家庭法》,以确保有心理和(或)智力残疾的妇女结婚和行使父母责任的权利;

(c)废除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诉讼中的强制性调解要求,并相应修订《民事诉讼法》;

(d)处理寡妇在行使继承权方面面临的障碍。

数据收集和分析

4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第六次定期报告及其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中提供的统计数据。然而,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进数据收集系统,以便获得按性别、年龄、残疾、族裔、地理位置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数据,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此类统计数据和分析。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在《宣言》和《行动纲要》执行情况二十五年审查背景下,进一步评价《公约》规定的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传播

46.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寻求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48.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大国际人权文书,便可以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5(a)、第23(f)、第27(a)以及第41(c)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0.委员会请缔约国不迟于2024年2月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51.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