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MLT/CO/4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9 Nov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第四十七届会议

2010年10月4日至22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马耳他

1. 2010年10月12日,委员会第954和第955次会议审议了马耳他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MLT/4)(CEDAW/C/SR.954和955)。委员会的事项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LT/Q/4号文件,马耳他的答复载于CEDAW/C/MLT/Q/4/ Add.1号文件。

A.导言

2.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报告总体遵从了委员会的报告编写准则,并参照了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意见,尽管该报告逾期提交,没有提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所提供的关于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和《公约》所涵盖领域妇女情况的高质量的数据有限,特别是关于处境不利群体妇女的情况。委员会表示赞赏缔约国的口头陈述,对其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事项和问题清单作出的广泛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所提问题的进一步澄清。

3. 委员会对缔约国派出由教育、就业和家庭部代理常务秘书率领的代表团表示赞赏,代表团中包括全国促进平等委员会专员。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开展的建设性对话,但感到遗憾的是,对有些问题没有提供充分答复,且并非总是以清晰和准确的方式回答问题。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2009年对《男女平等法》的修订,该修订扩大了针对以性别和家庭责任为由的歧视的保护的时间范围。

5. 委员会还欢迎通过2009年对《男女平等法》的修订,加强全国促进平等委员会的独立性和职能。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3年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和批准《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

7.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家庭暴力法》(马耳他法律,第481章),该法于2006年2月生效,设立了家庭暴力问题委员会。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设立若干分委员会,如服务发展分委员会、研究和数据收集分委员会、国家宣传运动分委员会和正在设立的法律问题分委员。委员会祝贺缔约国设立了“Appogg”――负责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一系列广泛服务的国家机构。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8.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有计划地持续执行《公约》的所有条款,并认为本结论意见中确定的关切和建议是要求缔约国在从目前到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间优先重视的事项。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把实施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向所有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递交本结论意见,以确保充分实施。

议会

9. 委员会重申,政府对缔约国充分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负主要和特别责任,但强调《公约》对政府所有部门都有约束力,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鼓励议会酌情按照其程序采取必要步骤,以实施本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次报告进程。

《公约》的法律地位和可见度

10. 委员会回顾其2004年的结论意见(A/59/38, 第一部分,第97-98段),并指出,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将《公约》充分纳入国内法。委员会关切的是,《公约》尚未获得与各项区域法律文书同等程度的可见度和重要性,特别是《欧洲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和欧洲联盟的各项指令,因此《公约》无法经常被用作包括立法等各项措施的法律依据,旨在在缔约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两性平等。

11.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承认,除其他相关的欧洲和国际义务之外,《公约》是消除对妇女的歧视领域最为相关、广泛和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方法是将《公约》的所有实质性条款纳入国内法。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对《公约》的意识,特别是提高司法部门和法律专业人员、政党、议会和政府官员、包括执法官员和普通大众的意识,以便在制定和执行各项旨在实际落实男女平等原则的所有法律、政策和方案方面加强对《公约》的使用。委员会重申,建议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相信《任择议定书》之下可用的程序会加强司法部门对《公约》的应用,并帮助其理解对妇女的歧视问题。

保留

12. 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其立法作出了相关变更,但缔约国却不其愿撤消其对《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的声明及其对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的保留。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缔约国维持对第十六条第1款(e)项的保留,而委员会认为,这可能是因为对缔约国在该条之下义务的错误解释所致。

1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在一个具体的时间范围内撤消其对《公约》第十一条的声明及其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1款(e)项的保留。委员会回顾其立场,即对第十六条的保留与《公约》不符,因此不能允许。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4. 委员会赞扬全国促进平等委员会开展的工作,及其为了提高平等意识而主动开展的若干项目,如题为“释放女性潜力”的项目,旨在解决影响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的问题,以及授予那些促进两性平等的公司以“平等标志”的创新做法。委员会欢迎欧洲联盟在这方面给予的决定性支持,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该国家机制看来严重依赖欧洲联盟的资金来实施其方案,因此可能危及其工作的连续性,并就缔约国妇女平等工作的重要性发出错误的信号。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如该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示,全国促进平等委员会有权处理基于性别特性的歧视,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歧视。

15.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责任充分确保政府负责执行《公约》,实现妇女和男子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事实上)的平等,确保妇女享有所有各项人权。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从国家预算中为该委员会工作的所有方面,以及为从事两性平等工作的相关部委提供充分和可持续的资源。

临时特别措施

16.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45(11)节规定允许采取“在一个民主社会有合理解释”的临时特别措施,但其关切缔约国并未计划采取这些措施,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报告中一些提及“临时特别措施”之处表明其缺乏对《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明确了解。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对采取临时特别措施的必要性认识不足。

1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重新考虑其关于实施临时特别措施的立场,并使所有相关官员均熟知委员会关于特别临时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中所解释的《公约》第四条第1款内所载的临时特别措施的概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在妇女代表权不足或妇女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以各种形式实施临时特别措施,并为需要加快提高妇女地位的领域划拨更多资源。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全面介绍与《公约》各项规定相关的运用这些临时特别措施的情况及其影响。

定型观念

18. 尽管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消除歧视妇女和企图维持男女不平等的陈规定型态度和行为,但同时仍关注持续存在的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重男轻女态度和定型观念。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主要相夫教子和照顾家人而男子主要养家糊口的定型观念仍持续存在。这些定型观念影响了妇女的社会地位,造成妇女在劳动力市场、政治生活和决策岗位等一系列领域处于不利地位,并影响了她们的学业及职业选择。委员会指出,这些定型观念极大地妨碍了《公约》第二条(a)项所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

19.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二条(f)项和第五条(a)项的规定,针对男子和妇女、男孩和女孩采取一项全面政策,克服关于妇女和男子在社会和家庭中角色的传统定型观念。这项政策应该包括法律、行政和宣传措施,让公职人员、教会当局和民间社会都参与进来,针对全体人民。此外,应着重各种媒体,包括印刷媒体和网络媒体的参与,并涵盖专题方案和一般方案。

家庭生活和工作的协调

2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立法和政策方面的努力并采取其他家庭友好措施,例如针对公共部门雇员的灵活工作安排及特别假,以通过促进工作和私人生活的协调来改善其生活质量。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家务和家庭责任仍然主要由妇女承担,许多妇女为家庭责任中断事业或改做非全时工作。尽管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把孩子送到托儿中心的家长提供税收优惠,但其也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乏托儿所(尤其是0至3岁年龄组),托儿所质量不一,开放时间不够灵活,且缺乏课后活动方案,这有可能妨碍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关于公共和私营部门休育儿假的男子人数的统计数据。

2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通过进一步实施关于男女充分分担照料儿女的责任和家务的宣传和教育举措,协助男女在家庭和就业责任之间取得平衡。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在供应、费用和质量方面改善学龄儿童的托儿服务,以协助妇女重返劳动力市场。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修订《就业和劳资关系法》,使私营部门的雇员也能享受到公共部门雇员的类似灵活工作安排及特别假。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监测妇女和男子使用育儿假的情况,以此作为家庭责任分担情况的指标,并制定激励措施鼓励更多的男子利用育儿假,并且为所有需要儿童保育服务的就业父母提供便利。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2.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于2005年颁布了《家庭暴力法》并设立了家庭暴力问题委员会以预防并解决暴力侵害妇女的问题,但委员会仍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的现象普遍,容忍家庭暴力并阻吓妇女使之无法向警方报案的社会文化态度也持续存在。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尽管《家庭暴力法》授权警方可在受害人不提出报告的情况下就家庭暴力案提起诉讼,但法院认为其有酌处权,可在受害人拒绝在法院作证时中止诉讼,哪怕行为人已认罪且有证据佐证。委员会还关切在收集关于所有形式和表现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数据上的差距。

23. 委员会按照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2年),敦促缔约国继续着重实施全面措施以应对在家庭和社会中发生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对暴力案件的女性受害者立即加以保护,包括将肇事者从家中驱逐的可能性,有效地寻求庇护所,并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和心理-社会咨询。委员会建议确保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官员、司法人员、保健提供者和社会工作者对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有敏感认识。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将关于包括家庭暴力行为在内的侵犯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数据收集工作系统化。委员会建议设立一些机制,帮助女性暴力受害者重建生活,包括为其创造就业机会。委员会请缔约国与各方面利益攸关方开展进一步合作,其中包括妇女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以通过媒体和公众教育方案提高认识,使这种暴力行为不为社会所接受。

24. 委员会重申其在之前的结论意见中所表达的关切,即根据《刑法》,强奸罪必定与暴力相联系,在《刑法》中,强奸以及暴力攻击在“危害和平罪、损害家庭荣誉罪和有伤风化罪”标题之下处理。

25.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强奸罪和暴力袭击罪界定为损害妇女身体和精神完整性的罪行,一种基于性和性别的歧视,严重损害妇女在同男子平等的基础上享受其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能力。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审查强奸罪的定义,将缺乏同意作为此定义的中心内容。

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6. 委员会仍然对缺乏关于贩运妇女和女童进入缔约国的数据感到关切。因此,委员会未获得足够资料了解缔约国的实际情况及打击贩运的现有体制机制。委员会关切的是,受害人要在法律程序中与主管部门合作,才能获发临时居留证。

2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全面资料,说明马耳他普遍存在的贩运问题。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更好地确认和调查贩运案件,特别要建立一种机制,以便积极主动地确保被贩运者得到确认和支助,同时确保加强对包括移民官员在内的执法官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以提高其识别潜在贩运受害人的能力。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六条加强与来源国和过境国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打击一切形式贩运妇女和儿童的活动。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不仅要确保起诉和惩处从事贩运者,而且要保证贩运受害人得到保护和康复。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考虑以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2002年制定的《关于人权与贩运人口问题的建议原则与准则》为基础制定其行动计划。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收集和分析按年龄、性别和来源国分类的有关贩运人口问题所有层面的数据,找出其中的趋势。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对贩运问题,包括其根源进行研究,以便找出优先行动领域并制定有关政策。

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8. 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在地方议会中的比例有所上升,达到19.8%,但仍深感关切的是,马耳他妇女在国民议会中所占比例仍然很低(2008年为8.7%),而且欧洲议会的该国代表中没有女性。它还感到关切的是,包括外交和司法部门在内的公共管理部门及私营部门的高层职位中女性比例仍然偏低,从而限制了妇女对所有领域决策过程的参与。

2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力度提高女性在领导岗位和国民议会和地方议会等政治机构决策职位的比例,及其在外交等公共管理部门及私营部门的比例。它建议缔约国扩展现有的提高认识和培训活动,使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党领导人、私营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公法基金会的董事会都参与其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特别是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加快实现妇女充分并平等参与全部领域所有各级的工作。

教育

30.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认识到“教育和培训是促进两性平等的重要工具”,并已为执行《国家最低标准课程大纲》制定了《国家战略计划》,该计划包括一系列旨在实现这一目标的政策、机构和进程。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清晰的国家执行和评价计划来监测所有的教育机构和进程在实现两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中等教育的课程设置中取消了职业教育,关切对离校生从事某些领域计酬工作的影响。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在高等教育某些关键领域,如工程、制造和建筑领域中妇女比例偏低,而且关于女性在家庭中角色的传统看法仍然限制着女性毕业后的就业。

3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系统监测执行《国家最低标准课程大纲》的《国家战略计划》中提出的有关促进两性平等的政策、机构和进程。它强烈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设立两性平等教育委员会和监测委员会等机构,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有关实现两性平等的具体成果。它还建议缔约国修改取消中等教育职业技术课程的决定,并以实验方式评估该决定如何影响了马耳他文理技术学院中女性学习技术课程的情况,以及在科学、数学、计算机与工程、制造和建筑等关键领域女性比例偏低的现象。

就业

32.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促进妇女就业采取的举措,但是对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处境表示关切,虽然妇女的教育水平高,但是妇女失业率居高不下,妇女集中于低薪的就业部门,男女之间存在薪资差别,而且相当数量的妇女在生育后不再工作。代表团未能向委员会通报工作场所报告的性骚扰案件的数量及其结果,委员会对此感到遗憾。

3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制定临时特别措施,并采取其他办法,确保男女在劳动力市场享有平等机会。委员会建议加强努力,消除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现象,缩小并消除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一条第3款定期审查其立法,以消除妇女在劳动力市场面临的障碍,包括获得管理职位的障碍。它呼吁缔约国监测所采取措施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加以说明。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性骚扰案例及其结果的资料。

健康

3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医疗免费,但是对妇女不能充分地获得生殖保健服务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教育并非课程的一部分。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法律规定堕胎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非法的,选择堕胎的妇女将判处监禁。委员会进一步表示遗憾的是,缔约国定期报告提供的关于其人口健康和保健情况的数据,包括精神健康数据没有按照性别分列。

35.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努力,更好地提供包括计划生育在内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为此调集资源,并监测妇女实际获得这些服务的情况。委员会进一步建议正在定稿的“性健康问题国家政策”确保广泛推广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教育,将男孩和女孩作为教育对象,并重点注意预防未成年少女早孕,包括防治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关于堕胎的法律,考虑在普遍禁止堕胎的情况下,将治疗性堕胎以及强奸和乱伦造成的怀孕作为例外情况。委员会进一步敦促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和健康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废除其法律对堕胎妇女实施惩罚的规定。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分列的健康数据以及保健服务提供情况的数据,包括精神健康数据。

婚姻和家庭关系

36. 委员会对马耳他无法离婚表示关切,这造成了事实上对妇女的歧视。委员会还对马耳他缺乏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表示进一步关切,由于国内法律框架没有对此类结合作出规定,可能导致妇女在事实婚姻结束的情况下,特别是在财产和资产分割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3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引入并大力支持有关法律,允许离婚,允许妇女再婚,并赋予妇女在婚姻期间与男子同样的财产管理权,以及离婚时与男性平等的财产权。委员会还建议赋予妇女和男子平等的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审查当前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以便将现行法律规定延伸到事实婚姻关系中的夫妻。

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

38. 委员会对一些旨在确保保护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的措施表示欢迎,包括满足孕妇和未成年人需要的方案,为难民妇女修建单独的户外安置中心,以及拘留中心尽早释放这些妇女以便与家人团聚,但是委员会对缔约国的能力有限,以及能否切实为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提供教育和社会服务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对寻求庇护妇女的状况表示关切,特别是她们通常得不到女公务员的帮助,而且面谈时的口译员往往是男性。这些情况对寻求庇护的性虐待受害妇女造成了严重障碍。委员会还对缺乏关于缔约国妇女无国籍状态的资料表示关切。

39.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坚持审查并认真监测其法律和政策对女性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影响,以便采取纠正措施,切实满足这些妇女的需求。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确保提供女口译员的方式,在给予庇护/难民身份的整个过程中,包括在申请阶段,充分考虑女性特有的需要。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加入1954年《无国籍人地位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4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旨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41. 委员会强调,要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就必须充分、有效地实施《公约》。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做的一切努力中,纳入性别平等观并明确体现《公约》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资料。

分发

42. 委员会请马耳他广泛分发本结论意见,使所有人,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会成员以及妇女和人权组织,都认识到为确保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而采取的措施,以及这方面须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分发到社区一级。鼓励缔约国举行系列会议,讨论落实本结论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分发,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分发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主题为“妇女2000: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

批准其他条约

43.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有助于妇女进一步在生活所有领域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公约,即《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4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3段和第37段所载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编写下次报告

45.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所有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下一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同时与各妇女和人权组织开展协商。

4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就本结论性意见表示的关切作出答复。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4年10月提交下次定期报告。

47. 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共同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在遵循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协调报告准则的同时,还必须遵循委员会2008年1月第四十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具体条约的报告准则(A/63/38,附件一)。这两份准则构成了“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条约专要文件不得超过40页,增补的共同核心文件不得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