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缅甸根据特别报告程序所提交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委员会在2019年2月22日举行的第1668次会议(CEDAW/C/SR.1668)上审议了缅甸根据特别报告程序提交的报告(CEDAW/C/MMR/EP/1)。委员会在报告提交前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MR/QPR/EP/1。

A.导言

继2016年7月7日举行的第1407次和1408次会议(CEDAW/C/SR.1407和CEDAW/C/SR.1408)审议缅甸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MR/4-5)之后,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7月之前提交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委员会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以确保为罗兴亚族和其他少数族裔群体成员进行出生登记,消除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在公民身份方面面临的一切障碍,立即设立一个独立机构,调查包括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性别暴力在内的暴力侵害少数民族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指控,并起诉被控施害者,如罪名成立,予以适当处罚(CEDAW/C/MMR/CO/4-5,第45(d)和(f)段以及第54段)。2019年1月14日,委员会向缔约国发出催复通知。

委员会按照其第68/II号决定,并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b)项及其第21/I号决定,决定请缅甸政府在2018年5月之前提交一份例外报告,说明若开邦北部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目前的状况(见A/54/38/Rev.1,第二部分,第一章;A/73/38,第二部分,第一章)。委员会对缔约国于2019年2月1日提交例外报告表示赞赏,但它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所载的信息有限且含糊不清,没有充分解决委员会提出的所有问题。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联邦社会福利和救济安置部部长温妙埃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国防部、内政部警察部队、外交部以及缅甸联邦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及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背景

委员会对继2017年8月25日若开邦北部边境哨所遭受袭击之后开展的军事安全“肃清行动”期间专门针对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的系统而广泛的暴力行为感到遗憾,该行动导致745 000多名罗兴亚人大规模流离失所逃到孟加拉国。委员会注意到,对妇女和女童实施的性暴力包括强奸、轮奸、性奴役、强迫裸体、性侮辱、生殖器残割和性侵犯,甚至在一些情况下随后将受害者杀死。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至少30年来有过类似形式的侵权行为报告,但没有证据表明缔约国采取了有效预防和处理所实施的侵犯人权行为的措施。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当局继续否认实施过任何性暴力行为,委员会从而得出结论,缔约国没有作出真正的努力追究施害者的责任。委员会严重关切仍然留在若开邦北部的约596 000名无国籍罗兴亚人的处境,其中超过12万人是新的境内流离失所者。此外,到2018年12月,罗兴亚族难民仍源源不断地抵达孟加拉国,这一情况以及他们的证词使委员会得出结论,妇女和女童继续面临包括性暴力在内的性别暴力风险。

委员会注意到,近几十年来,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成为至少四起大规模暴力事件的受害者,这些暴力事件包括大规模杀戮、逮捕、酷刑、强奸、强迫劳动和其他虐待行为,导致一波又一波的大规模流离失所。1977年,名为Nagamin(龙王)的政府方案导致200 000名罗兴亚人逃避暴力到孟加拉国寻求避难。1991年,250 000名罗兴亚人再次逃到孟加拉国。2012年,近200 000名罗兴亚人被监禁在实兑及其周围的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2016年和2017年,军事安全“肃清行动”导致超过80万难民涌入孟加拉国。

包括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缅甸问题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缅甸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以及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在内的联合国人权机制提交的多份可信报告记录了针对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实施的普遍暴行形式,她们因族裔和宗教而成为系统性针对的目标。有证据表明,性暴力是由缅甸武装部队指挥、策划和实施的,边防警察和民兵也参与其中。

委员会对专门针对若开邦北部设立政府机构感到关切,这里的边防警察对以罗兴亚人为主的城镇拥有安全和行政权力。这一特殊安排导致大量地方法令限制包括出入生计场所在内的行动自由,还限制缔约国内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获得包括性保健和生殖保健在内的保健服务、教育和住房。委员会回顾,缔约国在履行第二条所述义务方面的责任是通过所有政府部门的作为和不作为实现的。权力下放不能免除缔约国对其管辖范围内所有妇女履行义务的责任。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一系列国家委员会来处理若开邦北部的局势,其中包括2012年8月设立的若开邦派别暴力问题调查委员会、2014年设立的杜奇亚塘事件及相关事件调查委员会、2016年9月设立的由科菲·安南担任主席的若开邦问题咨询委员会、2016年10月设立的孟都暴力问题邦级委员会、2016年12月设立的孟都地区调查委员会、2017年2月设立的由埃温中将领导的孟都暴力问题军事调查委员会、2017年2月设立的孟都暴力问题警察部门调查委员会,以及2018年设立的由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成员罗萨里奥·马纳洛以个人身份担任主席的独立调查委员会。委员会深感遗憾的是,各个调查委员会都没有发现任何侵犯人权行为发生,因而也没有追究任何人的责任,委员会还对缔约国缺乏独立和可信的国家司法机构深感遗憾。

委员会在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中认为,缔约国有义务尽职尽责地调查包括对妇女和女童实施的性暴力罪行在内的所有罪行,处罚施害者,并毫不拖延地提供适当补偿。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履行该义务应采取具体的惩罚、康复、预防和保护措施。

C.积极的方面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通过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保护妇女免受暴力侵害的法律草案而采取的措施,以及缔约国政府与联合国各机构为确保其符合《公约》要求而确定开展的技术合作。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执行安全理事会第2106(2013)号决议的背景下,于2018年12月7日与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特别代表签署了一份联合公报,确定了六个优先合作领域,包括:支持法律改革以应对性暴力、为司法和安全部门开展培训和能力建设、向性暴力幸存者提供援助、确保将预防性暴力纳入和平协定和过渡时期司法、施害者不得大赦,以及减少冲突中以性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活动。

D.法律改革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08年《缅甸宪法》给予政府官员豁免权,并保障军队的自主权,从而导致有罪不罚现象长期存在,除其他外,特别是:

(a)第一章第20条(b)款规定,授予国防部门独立管理和裁决武装部队一切事务的权利;

(b)第十一章第419条规定,总司令免受法律限制;

(c)第十四章第445条规定,不得对任何政府成员在履行各自职责时所做的任何行为提起诉讼;

(d)第五章第204条(b)款规定,授予总统根据国防和安全理事会的建议给予大赦的权力。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修正《宪法》中给予实施侵犯人权行为的包括军队和警卫在内的政府官员豁免权的条款,并确立对侵犯人权行为的民事管辖权。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1861年《刑法》没有制定适当的条款和惩罚措施,以保护妇女和女童免遭包括强奸、性侵犯、其他形式性别暴力和人口贩运在内的暴力侵害。

委员会回顾其第35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修正《刑法》,根据《公约》和国际标准,通过对包括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定义,并确保民用法庭在起诉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罪行方面对军队拥有管辖权。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通过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保护妇女免受暴力侵害的法律草案方面取得的进展,但感到关切的是,该草案迟迟未获通过。委员会尤其对缺乏以下方面的信息感到关切:

(a)法律草案规定的所涉刑事犯罪的覆盖范围,以及向包括冲突中的性暴力在内的性暴力受害者和证人提供的保护和支持;

(b)缔约国是否允许就冲突中的性暴力行为对安全部队进行调查和起诉,如果允许,基于哪种管辖权进行调查和起诉。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通过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保护妇女免受暴力侵害的法律草案,确保该法律涵盖冲突中的性暴力,为性暴力受害者和证人提供充分的保护和支助,并确立对包括军队或其他安全部队所犯罪行在内的该等罪行的民事管辖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该法律草案分发,进行公共协商,并寻求与联合国的技术合作,包括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以及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合作,确保其符合《公约》和国际标准的要求。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仍然缺少一项综合性法律保障免遭被迫流离失所,而且缺少侧重于易受强行迁离的妇女,特别是罗兴亚族等少数族裔群体妇女的方案。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MMR/CO/4-5,第15(c)段),即缔约国制定保护妇女,尤其是罗兴亚族等不同少数民族群体妇女免受被迫流离失所的综合立法。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批准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但尚未将灭绝种族罪纳入其《刑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将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等严重国际罪行定为刑事犯罪。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审查其《刑法》,将包括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冲突中的性暴力等战争罪在内的严重国际罪行定为刑事犯罪,并确立对该等罪行的民事管辖权。

国籍

委员会仍然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一再被告诫注意1982年《国籍法》中的歧视性和过时条款,以及在若开邦北部开展的多重公民身份核查活动,核查活动导致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被任意剥夺国籍并处于无国籍状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包括妇女和女童在内的不认为自己是“孟加拉”人的罗兴亚族族裔群体成员被任意排除在核查程序之外。

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MMR/CO/4-5,第33段),并建议缔约国修正《国籍法》,取消基于族裔的歧视性规定,利用血统等客观标准确定公民身份,并恢复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的公民身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7条,确保罗兴亚族儿童得到登记,获得出生证,并有权取得国籍,否则他们将成为无国籍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承认罗兴亚人的自我认同权,确保在非任意和不歧视的基础上实施任何公民身份核查方案,并在合理期限内向罗兴亚人发放国家公民身份证件。

E.问责、调查和司法程序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其报告中指出,“尽管有人一再指控缅甸安全部队对居住在若开邦的穆斯林妇女和女童实施强奸和暴力活动,但没有证据支持这些疯狂的指称”(CEDAW/C/MMR/EP/1,第11段),另外,“虽然[已经]有针对安全部队成员的据称案件和指控,但没有任何证据和充分理由能证明任何人有罪。是否采取行动不能基于不可靠来源的叙述和谣言”(同上,第16段)。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当局多次否认包括安全部队对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在内的暴力指控,这与包括照片证据和联合国人权机构等收集的数千名证人证词在内的大量相反证据相矛盾。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深感关切:

(a)高级官员对罗兴亚族妇女发表的贬损和侮辱性言论,例如,若开邦边境安全部长蓬丁上校曾于2017年9月说道:“看看提出这些指控的妇女;会有人想强奸她们吗?”;

(b)近年来,特别是自2017年8月的大规模安全“肃清行动”以来,事实上并没有对若开邦北部安全部队实施的暴力,包括冲突中的性暴力进行有意义的、独立和公正的调查,也没有实施逮捕、起诉或定罪;

(c)缺乏为切实执行关于及时调查针对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被控犯罪的《联合公报》而采取的措施方面的信息。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调查和起诉包括缅军指挥系统中犯有严重国际罪行、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冲突中的性暴力罪行的高级官员在内的安全人员,同时考虑到缅甸问题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提供的足以构成这方面证据的资料的调查结果。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指认2017年军事“肃清行动”期间以下部队在若开邦北部驻留的受害者和证人的证词确凿,但缔约国仍不愿意确定军官的身份:由貌貌梭少校(2017年11月卸任)率领的西部司令部;由昂昂准将率领的第三十三轻步兵师、由丹吴将军率领的第九十九轻步兵师、由都拉山伦准将指挥(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此后由敏梭准将指挥的边防警察部队。委员会注意到,有报告称,截至2019年1月,第九十九轻步兵师与第二十二轻步兵师一同回到若开邦北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查明并记录自2017年8月安全“肃清行动”以来过去存在或现在仍然存在于若开邦北部的军事、警察和边防部队单位、其成员和指挥系统,并向包括调查侵犯人权行为和国际犯罪的机构在内的国家和国际调查机构提供这些信息。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国内外参与司法程序的受害者和证人得到人身保护并免遭报复。

关于为调查侵犯人权行为指控和相关问题于2018年7月30日设立的独立调查委员会,委员会对缺乏以下方面的信息感到遗憾:缔约国如何确保该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并避免任何利益冲突;其任务、职权范围和时间表;听证程序和调查后步骤;处理其调查结果和建议的管辖权;确保受害者和证人得到保护的现有机制;以及委员会按照国际人权标准运行的方式。委员会注意到,委员会成员马纳洛女士以个人身份担任独立调查委员会主席。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独立调查委员会以独立公正的方式开展工作,且委员会委员之间没有任何利益冲突;

(b)向公众公开独立调查委员会的任务、职权范围、时间表、调查方法以及针对调查结果和建议所采取的后续措施,包括对被控施害者进行最终刑事调查和起诉的信息;

(c)确保独立调查委员会采取以受害者/幸存者为中心的办法,并为保护受害者和证人免遭报复提供保障;

(d)确保独立调查委员会按照国际人权标准开展调查,以期追究责任。

委员会深感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与缅甸问题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以及联合国其他人权机制合作,并拒绝外界进入若开邦北部,这表明缔约国不愿意接受审查并承担责任。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与包括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缅甸问题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缅甸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和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在内的联合国人权和问责机制合作,并准许这些机制不受限制地访问缅甸,以调查若开邦北部侵犯人权情况。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国家民用和军事司法系统不具备调查、起诉和惩罚针对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实施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犯罪人所必需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能力。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并考虑在独立的国际主管机构主持下设立一个特别法庭,以调查有关缅军等对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所犯严重国际罪行、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以及冲突中的性暴力的指控,并对其作出判决。委员会还建议责成这类特别法庭调查民事当局的责任,民事当局的作为或不作为可能促成了这些罪行。

F.冲突中的性暴力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缅军和其他安全部队于2017年8月在若开邦北部开展安全“肃清行动”期间和之后对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普遍使用冲突中的性暴力,而且向受害者/幸存者提供的保护和支助服务非常有限。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充分解决委员会于2016年对施害者有罪不罚提出的关切(CEDAW/C/MMR/CO/4-5,第26(a)段),这些关切可能有助于防止当前情况的发生。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军队总司令向所有安全部队发出命令,详细说明禁止强奸和一切形式性暴力的政策,关于被控侵犯人权行为的报告将有助于开展可信调查、公正审判和适当惩罚,如开除军籍和监禁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所有安全人员开展深入培训,使其掌握处理和报告可能的侵犯人权行为的新政策和新方法,并为报告创造有利环境。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7年8月底至2018年3月底,共报告了6 097起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性别暴力事件,仅在2017年10月22日至28日期间,就报告了306起性别暴力事件,其中96%需要紧急医疗服务。委员会注意到,这些数字只能说明整体局势严峻,因为许多受害者/幸存者没有报告此类罪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

(a)孟加拉国难民营中的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得不到充分的强奸后护理,包括紧急避孕、艾滋病毒/艾滋病接触后预防、安全堕胎和咨询服务;

(b)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孕产妇保健支助,包括心理咨询服务依然不足,其中包括因强奸而生育子女的妇女和女童;以及

(c)难民营中的弃婴数量越来越多。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孟加拉国政府、联合国各实体及其他国际和国家伙伴合作,向冲突中的性暴力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受害者/幸存者提供具有包容性和无障碍的专门服务,包括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孕产妇保健支助和心理咨询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被遗弃儿童获得照料服务和出生登记。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包括孟加拉国难民营中的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面临包括童婚、强迫结婚和贩运在内的其他形式性别暴力的风险。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孟加拉国政府、联合国各实体及其他国际和国家伙伴合作,防止童婚和强迫结婚,并根据安全理事会第 2331(2016) 号决议,出台针对冲突中贩运活动的减轻风险措施,包括提高边防警察和移民官员的认识并对其进行培训。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鉴于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难民普遍遭受过强奸、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性别暴力,许多留在若开邦北部的幸存者继续面临冲突中的性暴力风险,无法获得投诉和补救机制以及包括紧急治疗在内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止若开邦北部冲突中的性暴力,并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

(a)建立一个有效、无障碍和安全的机制,向主管机构报告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事件,以供调查;

(b)实施社区教育方案,旨在增强希望举报暴力行为的妇女的权能,并确保其举报方式不会危及自身的安全;

(c)根据包容原则和无障碍原则,确保向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预防性和紧急医疗服务,包括产科、产前和产后护理、避孕信息和服务、紧急避孕、艾滋病毒/艾滋病接触后预防、安全堕胎服务,并为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受害者/幸存者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d)确保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参与制定和实施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有关的方案、建立确保获得这些服务和高服务质量的监测机制,并消除对保健人员的歧视性和虐待做法。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提供的关于为执行《联合公报》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信息有限,这些措施包括设立部际委员会的时间表、职责范围、所涉部委以及代表成员的任命情况。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设立负责执行《联合公报》的部际委员会、确保所有相关部委都具有充分代表性、向公众告知其职责范围和行动计划,并定期发布其活动信息。

G.行动自由、人道主义援助准入和保护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若开邦北部的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一直被剥夺行动自由权,这也严重限制了她们获得保健、接受教育和出入市场、农田和捕鱼区等生计场所的机会。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许可证要求、宵禁和设立安全检查站,自2012年以来军事存在限制了罗兴亚村民离开村庄。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女童还遭到安全部队的性暴力、敲诈、任意逮捕和拘留。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这些限制再加上自我设定的限制,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因害怕军事暴力只能待在家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2016年和2017年的安全“肃清行动”之后,约有60万罗兴亚人仍留在若开邦北部,他们正处于被迫饥饿状态,而且安全部队拒绝他们进入剩下的稻田和市场。

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MMR/CO/4-5,第45段),并建议缔约国废除一切不当限制行动自由的地方命令,包括宵禁、设置检查站和旅行许可证要求,并确保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能够安全和自由地旅行,以获得保健、接受教育和出入生计场所。

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缔约国继续限制人道主义行为体和包括医疗救助和食品在内的援助进入若开邦北部,只允许世界粮食计划署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进行援助分发,但在行动时准入方面受到严重限制。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准许联合国和其他人道主义组织立即且不受限制地进入若开邦北部,进行需求评估、向受影响民众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和保护,并向受冲突影响的妇女和女童提供救生服务。

H.安全、自愿和有尊严地回返和重新安置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其在当标莱瓦和额库拉建造接待中心,在拉坡考建造中转营地,并自2018年1月起准备接收“经核实的回返者”的情况。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a)缔约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的2018年6月《回返者安全、接收和重返社会谅解备忘录》以及缔约国与孟加拉国于2017年11月23日签署的旨在指导协调和执行遣返进程的《若开邦流离失所者回返安排》都不是公开文件,目前尚不清楚这些文件在多大程度上遵守了国际人权和难民法,特别是安全和有尊严地自愿回返原则;

(b)《谅解备忘录》和《安排》要求罗兴亚人在曾导致大多数罗兴亚人无国籍状态的同样条件下进行公民身份核查程序,还要求罗兴亚人提交证明其在缅甸居住的证件,如公民身份证、国民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等他们尚未获得的证件,而其他可以证明其居住的证件很可能在其逃亡期间已经丢失;

(c)建造类似于拘留营的由高高的带刺铁丝围栏包围的居民中心和中转营地,导致罗兴亚人有可能无限期滞留在那里,这一情况令人想起2012年建立在实兑及其周围的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那里的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已经滞留多年;那些留下来的人可能会被迫住进封闭或隔离社区。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安全和有尊严地自愿回返,并促进在难民营中进行性别包容性协商,确保妇女和女童充分参与遣返进程;

(b)为遣返进程提供便利,不对罗兴亚族难民妇女及其家人施加歧视性公民身份核查程序,并接受各种现实形式的缅甸居住证明,包括宣誓声明;

(c)确保难民和流离失所的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不被强迫住进隔离营地,因为这可能导致罗兴亚人被长期强制拘留,确保她们能自由选择重新安置的地点,以及确保缔约国作出特别努力,保证回返的罗兴亚族妇女及其家人充分参与重新安置方案的规划和管理。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安全“肃清行动”之后,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的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可能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回返原籍地,“肃清行动”已导致约300个罗兴亚村庄被烧毁,因为缔约国政府宣布将根据2013年《自然灾害管理法》征用罗兴亚村庄的土地,该法律第2条(b)款将自然灾害定义为“火灾等自然或人为事故或疏忽”,并规定烧毁的土地应成为政府管理的土地。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护罗兴亚人的土地不被任何政府实体或私人行为体征用、确保受影响的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回返并重新定居到其先前居住的土地,并进一步避免以剥夺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财产的方式执行《自然灾害管理法》。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如果联合国人权和人道主义人员不能进入若开邦北部,就不可能向回返的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提供保护。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准许联合国人权机制和人道主义机构、基金和方案不受限制地进入若开邦北部,进行需求评估,并寻求这些机构的配合,规划和执行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的罗兴亚族妇女及其家人安全、自愿和有尊严地回返和重新安置,以营造一种远离匮乏和恐惧的氛围。

I.恢复、适当赔偿和重新融入经济生活

委员会注意到对罗兴亚社区的历史性歧视阻碍了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获得权能,并深为关切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遭受暴力和流离失所所造成的短期、中期和长期后果,特别是对她们享有保健、教育、财产、参与社区生活和获得经济机会等人权的影响,还深为关切缺乏资料说明为协助她们恢复正常生活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适当赔偿。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向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提供获得具有包容性和无障碍的专门康复服务的途径,包括医疗、性保健和生殖保健、心理咨询以及教育、创业和谋生的机会。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可能协助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归还其遗留或被剥夺的财产和所有物,并在无法归还的情况下,提供适当补偿或其他形式公正赔偿,包括提供作物和土地补偿等补偿计划,并为此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若开邦发展和经济计划的实施情况,但感到遗憾的是,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没有参与发展和投资项目的拟订和实施。委员会还注意到在若开邦实施了妇幼现金转移方案、建立了个案管理系统并向幸存者提供现金援助,还开设了一站式妇女支助中心,向各邦和各地区的幸存者提供包括心理支助在内的社会支助,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这些社会方案将如何具体惠及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包括难民、境内流离失所者或居住在若开邦北部的人。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其恢复和重新融入经济生活努力的一部分,确保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充分和切实参与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包括在孟加拉国避难或背井离乡并继续居住在若开邦北部的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能够不受歧视地充分利用上述社会方案。

委员会铭记许多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是冲突中的暴力行为受害者,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此类暴力行为会导致身体或感官残疾等明显残疾,以及创伤后障碍等精神疾病造成的心理残疾等隐形残疾,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以查明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中后天残疾的个案,并确保她们得到康复。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和执行具体方案,查明罗兴亚族妇女和女童的残疾情况,并提供获得适当康复服务的途径。

J.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一项为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及随后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因而无法指导冲突和冲突后进程,妇女在和平谈判和冲突后进程中一直代表性不足。

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MMR/CO/4-5,第13段),建议缔约国适当考虑委员会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2013)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为执行安理会第1325(2000)号、第1820(2008)号、第1888(2009)号、第1889(2009)号、第2122(2013)号和第2242(2015)号决议所载的安全理事会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制定一项综合性国家行动计划,以确保缔约国的持久和平;

(b)让妇女和女童充分参与包括决策在内的冲突后重建进程的所有阶段。

K.落实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应于2020年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年内,即在2020年3月之前,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的补充报告或提交一份单独报告,其中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6段(修正《刑法》)、第38段(对孟加拉国难民营中罗兴亚人的支助)、第50(b)段(遣返)和第54段(若开邦北部的准入)所载的上述建议而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