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摩尔多瓦共和国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2013年10月1日委员会第1159和第1160次会议(见CEDAW/C/SR.1159和1160)审议了摩尔多瓦共和国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DA/4-5)。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见CEDAW/C/MDA/Q/4-5号文件,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的答复见CEDAW/C/MDA/Q/4-5/Add.1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了书面答复并在答复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时作了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了由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副部长Sergiu Sainciuc率领的代表团,代表团成员还包括外交及与欧洲一体化部、警察总局和摩尔多瓦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及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同委员会进行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在2013年成立了预防和打击歧视和确保平等理事会(反歧视理事会)。

5.委员会欢迎通过关于确保平等的2012年第121号法令和关于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2007年第45-XVI号法令。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通过了以下文件:

* 经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通过(2013年9月30日至10月18日)。

(a)《2009-2016年负责保护和援助贩运人口行为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的国家转交系统战略》及促进实施该战略的2009-2011年行动计划;

(b)《2010-2015年确保性别平等国家方案》及促进实施该方案的相关行动计划。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2年接受《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并于2013年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作了关于承认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有权接收和审议来文的声明。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下列国际条约:

(a)《残疾人权利公约》(2010年);

(b)《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08年);

(c)《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7年);

(d)《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06年)。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议会

8.委员会重申政府负有首要责任并对充分落实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负有特别责任,同时强调《公约》对政府所有部门均有约束力,并邀请缔约国鼓励议会根据其程序酌情采取必要步骤,从现在至《公约》规定提交的下一个报告期间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宪法和法律框架及歧视性法律

9.委员会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缔约国旨在将国内法律与《公约》相协调的法律改革进展缓慢,此外,一些重要法律草案的通过受到拖延,没有通过这些法律草案的明确时间表;

(b)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的法律未充分实施;

(c)分配给反歧视理事会的预算有限;

(d)司法机关缺乏对妇女权利及相关国内法律的认识,缺乏针对《公约》和旨在促进性别平等的国内法律的系统性培训。

10.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加速努力完成将国内法律与《公约》相协调的进程,并使民间社会参与这一进程;

(b)制定战略,包括提高议员的认识,以克服在通过法律草案方面面临的障碍,并努力确定时间计划,以便在现在和下一个报告期之间通过这些法律;

(c)确保有效落实和执行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的现行法律,以减少阻碍有效实现实质性别平等的结构性不利因素;

(d)向反歧视理事会提供足以让其有效发挥作用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e)向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供有关《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相关国内法律的系统性培训。

《公约》的适用性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指出,德涅斯特河地区是摩尔多瓦共和国的一个组成部分,缔约国正在探索以何种方式执行联合国高级专家托马斯·哈马尔贝格2013年关于摩尔多瓦共和国德涅斯特河地区人权的报告。 然而,委员会仍然表示关切的是,德涅斯特河地区的妇女享受不到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其他地方的妇女相同的平等保护。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落实联合国高级专家的建议,建议缔约国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总理最近向大会作出的承诺,加速努力实现这一目标。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遵守在2011年普遍定期审议期间作出的承诺,努力促进德涅斯特河地区的人权。为此,缔约国还应启动与德涅斯特河地区事实当局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合作,以使德涅斯特河地区妇女受到更好的保护和更好地享受人权。

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有关在地方行政机关重新设立性别问题联络点的资料,但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在现有性别平等机构和各级相关部委之间开展的合作有限;人员流动频繁;各级部委内部性别平等主流化的工作不足;在制定政策和方案时没有充分吸收弱势妇女参与;

(b)国家机构的决策权以及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有限;

(c)缺乏相关资料来说明《2010-2015年确保性别平等国家方案》及相关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及迄今取得的结果。

14.委员会重申其建议(CEDAW/C/MDA/CO/3,第12段),即缔约国应迅速加强全国提高妇女地位机制。为此,缔约国应在性别平等机构和相关部委之间建立有效合作机制,以便在所有层面和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促进性别平等主流化工作,包括顾及弱势妇女群体。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加强政府男女平等委员会的力量,给予其相对于相关部委更大的可见度和权威,并为之提供必要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以加强其有效运作,使之能够促进积累关于《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里妇女状况的完善知识和专门知识。最后,缔约国应落实《2010-2015年确保性别平等国家方案》,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详细资料。

暂行特别措施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关于政府的第64-XII号法令的拟议修正案中纳入了一些鼓励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暂行特别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在政党名单中规定女性候选人配额的类似立法举措已告失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理解不足,没有在《公约》所涵盖的其他领域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加快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

1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速努力通过关于政府的第64-XII号法令的拟议修正案,并提高议员对妇女参与政治生活重要性的认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在少数民族妇女和残疾妇女等妇女群体代表性不足或处于弱势地位的领域采用暂行特别措施,并评价和发布这些措施对性别平等问题的影响分析结果。

成规定型观念

17.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重男轻女的态度依然存在,有关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陈腐观念根深蒂固(CEDAW/C/MDA/CO/3,第18段)。委员会注意到,这类态度和陈腐观念是导致以下问题的根源原因:妇女在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暴力侵害妇女现象及妇女和女孩在作教育选择和就业选项时反映出的性别隔离现象。此外,委员会对依然存在针对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的偏见观念及存在性别歧视广告表示关切。最后,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是一个政教分立国家,但宗教机构常常宣扬性别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传统作用,影响国家的政策,进而影响到人权。

1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消除整个教育体系及非正规教育方案中一切形式的性歧视和基于性别的歧视,以便去除教材中的性别定型观念;将人权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在对所有教师的培训方案中纳入必修课程,以了解何种教学方法会复制性别不平等现象;

(b)制定一项以妇女和男子、女孩和男孩为对象的跨所有部门的综合战略,以扭转重男轻女态度和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与责任的性别定型观念;

(c)为决策者、雇主、青年人和包括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在内的弱势妇女群体制定有关《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里妇女权利的公共宣传方案和培训方案;

(d)尽快通过为禁止性别歧视广告等目的而拟定的关于新闻的第243-XIII号法令修正案,并确保有效落实该经修正的法律;

(e)确保地方当局促进基于性别平等原则的政策,不受宗教机构的干扰。

暴力侵害妇女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8年通过关于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第45-XVI号法令,在该法令中纳入新的保护措施,并在2010年的《刑法》修正案中将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但委员会重申其严重关切的问题,即包括针对老年妇女的家庭暴力仍然非常普遍,此外,缺乏有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程度和形式的综合数据。委员会还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法院、检察官和警察在适用旨在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方面行动不一致,削弱了妇女对司法系统的信任,此外,妇女缺乏了解现有法律补救方法;

(b)警察和检察官没有对较低程度的伤害给予关注,常常是在重复发生数次暴力行为之后才启动刑事调查;对罗姆族社区内部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警方不太愿意干预;

(c)因为法院没有针对被指控的侵害者发布保护令,或拖延发布保护令,导致保护令无法发挥实效;警察不强制执行保护令;农村地区和德涅斯特河地区的受害者得不到充分的支持服务,包括庇护场所;国家法律援助体系未涵盖性别暴力受害者;

(d)包括强奸在内的性暴力案件的报告率很低,对这类案件的调查和起诉不力;

(e)有报告称,一些摩尔多瓦移徙妇女在回到本国后受到鄙视并面临性暴力风险。

2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促请缔约国:

(a)加大力度执行《刑法》和关于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第45-XVI号法令及其他相关国内法律,确保所有妇女和女孩,尤其是老年妇女、罗姆族妇女和女孩、残疾妇女和女孩免受暴力侵害,并且能够尽快利用法律矫正手段;启动对所有这类罪行的依职调查,确保对犯罪者进行起诉,并给予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符的惩罚;

(b)加速努力对关于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第45-XVI号法令进行修订,将警方保护令制度作为法院保护令制度的补充,允许警方发布紧急保护令;

(c)消除妇女在寻求司法救助方面面临的所有障碍,确保为受到暴力侵害的所有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妇女报告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事件,提高她们对这类行为的刑事犯罪性质的认识;为包括罗姆族妇女在内受到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充分援助和保护;增加庇护所的数量和为之提供的资金,保证国家提供服务的覆盖范围包括农村妇女和德涅斯特河地区的妇女;

(d)确保对性暴力行为,包括对针对摩尔多瓦移徙妇女实施的性暴力行为进行的所有调查都遵守关于调查的国际标准,包括修订关于调查强奸和其他性攻击形式的现行准则;

(e)改善数据收集系统,确保根据暴力类型和犯罪者与受害者的关系对数据进行分类,支持这一领域的研究,并确保向公众提供这方面的资料和收集的数据;

(f)批准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

贩运人口和意图营利使人卖淫

21.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打击贩运人口行为,但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是以性剥削和劳动剥削为目的贩运人口的来源国,而且对贩运人口犯罪者的判刑非常宽松。委员会尤其表示关切的是,父母迁徙国外的儿童以及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特别容易成为贩运人口行为的受害者。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为被贩卖的妇女和女孩提供的康复和重返社会服务不足,尤其是在德涅斯特河地区。最后,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虽然根据《行政违法法典》,卖淫在缔约国属于违法行为,但只有卖淫妇女受到惩罚,她们的顾客则不受惩罚。

22.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确保对贩运人口者及时提起起诉和作出相应惩罚,并审查有关贩运人口案件的量刑政策;

(b)向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强制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培训,学习与贩运人口问题相关的法律条款;

(c)有效执行与旨在尽早查明和转交贩运人口行为受害者的《负责保护和援助贩运人口行为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的国家转交系统战略》相关的行动计划,并采取预防措施,如帮助弱势和被边缘化的妇女群体提高对贩运人口风险的认识;

(d)审查有关卖淫的法律,以确保卖淫妇女不受歧视或被处以行政罚款,加大努力支持希望摆脱卖淫业的妇女,采取能减少对卖淫业需求的措施,包括对嫖娼者试行制裁措施。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3.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政府的第64-XII号法令拟议修正案对政党名单规定了40%女性候选人的强制配额,此外,关于政党的第294-XVI号法令拟议修正案规定对推举女性候选人的政党提供资金激励。 委员会尤其表示关切的是,议会中的妇女以及在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担任职位的妇女比例仍然很低。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弱势妇女群体,包括罗姆族妇女和残疾妇女,实际上几乎完全被排除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之外。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研究阻碍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根源原因,制定克服这类障碍的战略,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尽快通过旨在促进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拟议暂行特别措施;

(b)加大努力,为妇女提供能帮助其到公共机构任职的培训和能力建设,促进关于妇女充分和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重要性的宣传活动;

(c)制定程序,确保罗姆族妇女和残疾妇女能够有效参与经选举产生的机构和任命机构的工作。

教育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妇女和女孩的受教育程度较高,但仍然表示关切的是,妇女和女孩在中学之后一直受困于在传统上以女性为主导的学习领域里,她们在工程、技术和其他教育领域的代表性不足,不利于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中获得融入更高薪部门的机会。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罗姆族女孩和残疾女孩接受主流教育和包容教育的途径有限,导致她们的小学入学率低,辍学率很高,此外,教师和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对罗姆人持负面态度。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鼓励年青妇女选择非传统学习和职业领域,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和执行为男孩和女孩提供有关各类教育选择咨询的方案;

(b)促进罗姆族女孩和残疾女孩获得高质量的主流教育和包容教育,各级教育场所帮助她们留在学校,方法包括制止歧视罗姆人的情绪,提高对教育作为增强妇女权能基础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加强执行重新入学政策,使辍学女孩能够重返学校。

就业

27.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仍然存在职业隔离的现象,妇女在最低收入部门所占比例过高,这也导致妇女的养老金很低;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没有得到执行,性别收入差距始终存在;此外,正规劳动力市场将罗姆族妇女和残疾妇女排斥在外。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和老年妇女,得不到社会和法律保护。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劳动法》对产假保护性过强,缺乏陪产假,强化了妇女和男子在家庭责任方面的不公平分工,结果可能致使妇女陷入失业或贫困。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男子和妇女的法定退休年龄不同(妇女57岁,男子62岁),此外,较早和不平等退休的影响强化了一些陈规定型观念,还使许多老年妇女陷入贫困。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努力,通过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等方式消除职业隔离;采取措施,执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并缩小和消除性别工资差距,对与妇女主导部门工资增长相关的公共部门适用工作评估计划;

(b)通过确保有效执行《2010-2015年确保性别平等国家方案》等方式,增加罗姆族妇女、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获得正规就业的机会;

(c)加大努力审查《劳动法》有关产假和陪产假的条款,动员工会和妇女组织参与审查,以便使妇女和男子能够协调职业和家庭责任;

(d)将妇女的退休年龄提高至与男子相同的年龄,扩大养老金计划,以确保妇女和男子至少达到最低温饱水平;

(e)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政工人公约》(第189号公约)。

29.委员会注意到现行关于男女平等机会的第5-XVI号法令禁止性骚扰,但对缺乏执行措施感到遗憾。委员会注意到《刑法》增加的第173条将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但对缺乏有关法院案件适用这一条款情况的资料表示遗憾。委员会尤其表示关切的是,实际上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常常辞去工作,而肇事者经常不受惩罚。

3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宣传并有效执行关于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以及将这类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法律;确保妇女了解这类法律,并能够获得有效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补救;应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说明针对工作场所基于性别的劳动歧视和性骚扰进行的劳动监察、相关法院案件和行政诉讼的数量和处理结果。

卫生

31.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堕胎率很高,现代避孕方式的使用、提供、可负担性和可获得性仍然很差,尤其是在德涅斯特河地区和农村地区,这表明堕胎仍被当作一种节育方法。委员会尤其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强迫绝育的做法,而这种做法对残疾妇女、农村妇女和罗姆族妇女的影响尤甚。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卫生部目前关于绝育的规定明确将精神残疾作为绝育的一项指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学校里缺乏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这方面权利的教育方案,也缺乏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委员会还对老年妇女可获得负担得起的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表示关切。

3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确保女孩和妇女可用的现代避孕方法做到有人提供、可以获得并负担得起;

(b)扩大提供医疗上安全的现代堕胎方法的范围,包括在德涅斯特河地区和农村地区;

(c)提高对避孕药具的使用在计划生育中的重要性的认识并考虑在基本保险套餐中纳入堕胎和避孕药具;

(d)修订和拟订监管框架,以及向执业医师提供指导,以确保只有在符合国际法的情况下才能做绝育手术,特别是要得到有关妇女的自由和知情同意;

(e)在学校课程中纳入关于包括负责任的性行为在内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适龄教育;

(f)确保老人妇女有得到负担得起的保健服务的机会并对保健工作人员进行老年保健方面的培训;

(g)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所有保健干预措施和政策,并收集和分析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农村妇女

33.委员会对农村妇女的状况表示关切,因为她们更易受暴力行为的侵害和陷入贫困,她们获得土地、信贷、保健及社会服务的机会有限,参与社区一级决策进程的机会也有限。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立即采取步骤落实有效措施,以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消除对农村妇女的歧视,包括通过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用暂行特别措施;

(b)加紧努力,增强农村妇女的经济和政治权能;

(c)在其下一个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农村妇女获得土地、信贷、社会及保健服务机会的资料和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并将性别平等视野纳入新的《土地法》。

弱势妇女群体

35.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2011-2015年支助罗姆人民行动计划及正在设立罗姆族社区调解员制度,但表示关切的是,分配用于落实行动计划的财政资源不足,并且迄今只任命了15名调解员。

3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落实旨在消除对罗姆族妇女和女孩一切形式歧视的国家行动计划和战略及为此调拨足够的资金,并在所有罗姆族社区毫不迟延地任命合格的罗姆族调解员及为此调拨足够的资金。

37.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其他弱势妇女群体的现有资料和数据有限,例如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这类妇女被边缘化并易于遭受交叉形式歧视。委员会对身处收容机构的残疾妇女的状况表示特别关切,因为她们极易遭受虐待,包括性攻击。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这类行为往往不会被报告,肇事者也很少被绳之以法。最后,委员会对智力和心理社会残疾妇女的歧视性监护制度表示关切,因为该监护制度允许剥夺这类妇女的法律资格。

38.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在下一次人口普查中收集关于包括罗姆族妇女、残疾妇女、农村妇女和老年妇女在内的弱势妇女群体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里的状况的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全面统计数据;

(b)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以加快实现这类弱势妇女群体的实质平等;

(c)传播并确保落实2012年通过的关于残疾人融入社会的法律,包括建立机制来强制执行残疾人就业配额;

(d)有效调查性攻击收容机构里残疾妇女的所有案件,为这类妇女获得高质量生殖保健服务提供便利,并确保所有医疗干预措施都以知情同意为基础;

(e)改革监护制度,以使该制度符合《残疾人权利公约》第十二条。

婚姻和家庭关系

39.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在某些罗姆族社区存在童婚现象,缔约国未采取系统行动来消除这种有害做法,尽管法律禁止早婚。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从收到的资料里看出,在离婚或丈夫去世后,妇女实际上往往被剥夺继承权。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社会福利主管当局和国家其他机构采取措施,打击童婚做法并有效落实禁止早婚的法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同社区领导人合作,使罗姆族社区了解童婚是被法律禁止的并了解这类婚姻对女孩健康和教育的不利影响。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全面落实《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条款并按照委员会关于婚姻、家庭及其解散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第51至第53段消除法律与实践之间的差距。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其为落实《公约》各项规定所作出的努力中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千年发展目标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

42.委员会呼吁根据《公约》的规定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旨在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而作出的所有努力和纳入2015年后发展框架。

传播和实施

43.委员会回顾,缔约国负有系统和持续实施《公约》各项条款的义务。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从现在至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注意实施本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委员会为此要求以缔约国的正式语文及时向各级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使这些意见得到全面实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同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协作,例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组织和妇女组织、大学、研究机构和媒体。委员会还建议,以适当形式向地方社区一级传播其结论性意见,以使这些意见得到实施。此外,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相关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44.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同意加入九大国际人权文书 将会增强妇女在生活所有方面对自己权利和基本自由的享受。委员会因此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因为缔约国还不是这两项公约的缔约方。

对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5.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两年内就实施上文第20(a)至(d)段和第28(b)段所载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步骤提供书面材料。

编写下一次报告

46.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在2017年10月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

47.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遵循国际人权条约所规定的统一报告导则,包括关于一份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导则(HRI/MC/2006/3和Cor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