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蒙古国第十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6月23日和24日举行的第1895次和第1897次会议(CEDAW/C/SR.1895和CEDAW/C/SR.1897)上审议了蒙古国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的第十次定期报告(CEDAW/C/MNG/10)。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十次定期报告,该报告根据报告前问题单(CEDAW/C/MNG/QPR/10)编写。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就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MNG/CO/8-9/Add.1)提交后续报告。委员会欢迎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及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问题的进一步书面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萨克哈德-祖尔普哈尔先生率领的多部门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卫生部、环境和旅游部、国防部、外交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经济和发展部、建设和城市发展部、教育和科学部、文化部、数字发展部、能源部、粮食部、农业和轻工业部、采矿和重工业部、道路和运输发展部、司法和内政部、全国性别平等委员会以及蒙古国常驻联合国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6年审议缔约国第八次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NG/8-9)以来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以下法律:

(a)2020年1月通过经修订的《蒙古国家人权委员会法》,其中规定了执行委员会活动的预算;

(b)2016年通过了经修订的《打击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犯罪。

* 委员会第八十二届会议 (2022 年 6 月 13 日至 7 月 1 日 ) 通过。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了以下文书:

(a)2019-2024年国家工资政策和相关行动计划,旨在于2019年促进同工同酬;

(b)2017年通过《国家性别平等方案(2017-2021年)》;

(c)2018年,通过第111号和第285号决议设立国家性别平等委员会秘书处,作为总理领导下的一个独立单位。

C.可持续发展目标

6.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全过程,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理(法律)上和事实(实质)上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认识到妇女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蒙古国家大呼拉尔(议会)依照其任务规定,从现在起至提交《公约》规定的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与大流行疫情和疫后恢复工作相关的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关于“恢复经济和改善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的第二套措施”的决议,从而增加了儿童现金福利以及作为财政支助向公民提供的现金福利拨款、疫苗接种拨款、每月向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照料者提供的拨款,并向残疾儿童照料者拨款。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尚未采取具体措施减轻此次疫情对妇女享有权利的影响。

9.委员会依照其2020年4月22日发布的对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背景下《公约》缔约国所承担义务的指导说明,建议缔约国:

(a)执行制度、立法和政策措施,纠正长期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通过将妇女置于COVID-19疫后恢复战略的中心,并以此作为可持续变革的一项战略优先事项,为实现性别平等再次注入动力;

(b)确保在危机后恢复计划中,妇女和女童不会陷入陈规定型的性别角色;

(c)确保妇女和女童、包括弱势群体和边缘化群体妇女平等参与设计和实施COVID-19疫后恢复方案;

(d)确保妇女和女童平等地受益于旨在减轻疫情社会经济影响的刺激计划,包括为无酬照护工作提供的财政支持。

《公约》的执行和可见度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规定,国际条约和公约一旦获得批准,就应以与国家立法相同的方式执行。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没有任何登记在案的法院案件提到《公约》规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和女牧民、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者妇女以及残疾妇女,往往不了解《公约》规定的她们的权利和她们可以利用的补救办法。

11.委员会忆及其先前的建议(CEDAW/C/MNG/CO/8-9,第9段),建议缔约国:

(a)就《公约》向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警官、其他执法官员、律师提供系统能力建设和培训;

(b)促进妇女了解《公约》赋予的权利及妇女在权利受到侵犯而提出申诉时可获得哪些法定补救办法,并确保向所有妇女提供有关《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信息,包括属于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妇女,如农村妇女和女牧民、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者妇女以及残疾妇女。

禁止歧视妇女的法律框架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第14条和第16条禁止歧视妇女,《刑法典》(2015年修订本)第14章涉及侵犯个人和政治权利及自由的罪行,将“歧视”定性为犯罪(第14.1条)。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在过去5年中,没有任何法院根据《刑法》审理歧视妇女和女童的案件,这可能表明对歧视妇女的定义过于狭隘,以及妇女承担了过多的举证责任。

13.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之间的联系,促请缔约国:

(a)从速通过全面反歧视立法,禁止歧视妇女,包括在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包括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b)确保为执行、定期监测此类反歧视立法及评估立法的效果提供充足预算拨款;

(c)建设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警官在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方面的能力,包括对歧视妇女行为的定义和定罪;

(d)在民间社会组织的参与下,支持开展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歧视妇女的定义和犯罪化的全面教育和宣传运动。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4.委员会欢迎为执行《国家性别平等方案(2017-2021年)》而开展的活动,以及2019年1月,将全国性别平等委员会秘书处重新定位为总理领导下的独立单位,并将其运作和工资费用纳入国家预算。委员会还注意到国家预算为执行《国家性别平等方案(2017-2021年)》划拨了资金。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5年内为执行《国家性别平等方案》拨出的10亿图格里克仍然不足。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调动资金并确保为在各级执行《促进性别平等法》和《国家性别平等方案》及相关行动计划分配必要财政资源;

(b)从速通过一项关于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的新国家战略,采用注重成果的办法,包括具体指标和目标,并在民间社会组织的有效参与下,建立一个监测机制,并定期对战略进行影响评估,以评价其效力,并为战略的执行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国家人权机构

16.委员会欢迎2020年1月通过了经修订的《蒙古国家人权委员会法》,其中规定,委员会将由国家预算供资,以确保其独立性(第6.1和6.2条)。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收到的妇女提出其权利受到侵犯的申诉很少。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国家人权委员会在首都以外,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的可见度;

(b)加紧努力,提高妇女对国家人权委员会促进性别平等任务的认识,提高对申诉机制的认识,并鼓励人权受到侵犯的妇女提出申诉;

(c)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获得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独立性。

暂行特别措施

18.委员会注意到,国家性别平等委员会提议在议会《选举法》草案中将女性候选人的配额增至30%,但对该法进行修订时没有纳入配额提案。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采取任何暂行特别措施,在妇女代表性不足的领域,如政治参与和就业,特别是在决策及领导职位方面,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19.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议会和市政选举的政党选举名单上,紧急规定妇女候选人至少占30%的配额,并对不遵守规定的行为进行制裁;

(b)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促进妇女参与《公约》规定的妇女代表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例如政治生活和就业,特别是在决策一级,并规定有时限的目标和基准,同时对不遵守规定的行为进行制裁,以加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陈规定型观念

20.委员会注意到为消除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而开展的活动,包括性别平等教育、培训以及旨在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作用的陈规定型观念的公共宣传和倡导活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的全面战略。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一项全面战略,制定专门预算和基于成果的目标,旨在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b)指明并正式确定政府机构来负责执行和监测该战略,确保跨部门协调;

(c)继续提高记者和媒体工作者对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认识,并将妇女权利教育纳入媒体工作者的专业培训,以消除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6年12月22日通过了经修订的《打击家庭暴力法》,该法将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犯罪,规定了保护幸存者和证人的措施,界定了跨部门职责,并认可非政府组织为能力建设和庇护所运营的服务提供者。委员会注意到,在警察总局内设立了打击家庭暴力股,并在每个警察局任命了一名预防家庭暴力和预防儿童犯罪警官。委员会还注意到为防止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而采取的措施,包括自2017年以来每年举行的打击家庭暴力多边合作全国会议;在每年11月25日的“制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际日”之际,组织全国性运动;并在缔约国各地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开设了14个新的临时收容所和15个一站式中心。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根据经修订的《打击家庭暴力法》起诉的案件数量很少;

(b)法官、检察官、警察、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家、保健工作者和管理者对家庭暴力的动态及其解决家庭暴力的责任了解有限;

(c)由于缺乏资金,根据《打击家庭暴力法》提供的多学科服务仍然不一致且有限,导致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应对不足;

(d)缺乏处理性别暴力案件的专门法院。

2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敦促缔约国:

(a)确保起诉和适当惩罚家庭暴力施害者,并严格执行《打击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制裁措施;

(b)加强针对法官、检察官、警察、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家、保健工作者和管理者的强制性能力建设方案,使其了解在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中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调查和审讯程序,特别是在涉及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以及残疾妇女的案件中,并严格适用将此类暴力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

(c)加强对性别暴力妇女幸存者的支助服务,以满足需求,特别是提供心理咨询和长期康复方案,并划拨足够资金以确保这些方案的可持续性;

(d)建立专门法院审理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7年通过了《国家打击贩运人口计划》,并设立了分委员会,以协调和防止贩运人口,并监督《反贩运法》的实施。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用于执行《反贩运法》的财政资源有限,特别是用于解决贫困家庭女童贩运问题根源的预防方案,以及对贩运受害妇女和女童的保护和康复方案不足;

(b)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数量很少;

(c)司法和执法官员在对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进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和审讯方面的能力建设有限;

(d)缺乏关于受害者支助和康复方案的资料。

25.根据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充分执行《国家打击贩运人口计划》和《反贩运法》,并增加分配给打击贩运方案的财政资源;

(b)通过增加妇女和女童及其家属的教育和经济机会,消除人口贩运的根本原因,从而减少她们被人口贩运者剥削的风险;

(c)确保对所有贩运案件进行调查,并起诉和惩罚责任人,包括参与此类行为的公职人员;

(d)建设司法机关、执法人员、边境管制人员、社会工作者和保健工作者的能力,以查明、保护妇女和女童贩运受害者并介绍她们接受适当服务;

(e)确保贩运受害者有充分机会获得医疗服务、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

(f)收集关于缔约国境内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严重程度的分类数据,并加强与该区域其他国家的合作,以促进信息交流和起诉贩运者。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21年全球性别差距报告》中,在增强政治权能方面,缔约国在156个国家中位列第116位,妇女在议员中仅占17.3%,在部长中仅占18.8%,在市议会、政党领导职位和公务员决策层中妇女代表人数仍然不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选举法》修正案将议会选举中男女候选人的最低配额减少至20%,没有妇女被任命为省长或市长;《选举法》仍然限制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7.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5,即确保妇女全面有效参与各级政治、经济和公共生活的决策,并享有进入以上各级决策领导层的平等机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开展针对政治家、中央选举委员会成员、法官、媒体人士和公众的宣传运动,使之进一步认识到,妇女在与男性平等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缔约国充分执行《公约》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必要条件;

(b)修订《选举法》,规定各政党选举名单上妇女候选人至少占30%的配额,对向妇女候选人提供竞选资金和培训的政党给予财政奖励,并取消对妇女候选人构成重大障碍的所谓“候选人税”;

(c)采取有效机制,监测遵守选举配额的情况,包括对不遵守配额的政党实行制裁;

(d)确保在任命的公共职位,包括政府、省长和高等法院职位方面的平等,并规定优先征聘妇女担任公职;

(e)毫不拖延地废除《选举法》中限制包括残疾人妇女在内的残疾人投票权的条款,确保该法禁止以残疾为由进行歧视,并提供合理便利,确保平等无障碍。

教育

2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高扫盲率以及女童和妇女在小学、中学和高等教育中的高入学率。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关于小学和中学女生辍学率的数据,尤其是由于早孕或学校性骚扰造成的辍学率,也缺乏使孕妇和女童以及年轻母亲能够重返学校的重返校园政策;

(b)缺乏关于教育机构中普遍存在的对妇女和女童的性骚扰和性虐待的资料;

(c)妇女和女童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非传统学习领域和职业道路中的代表性不足。

29.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

(a)收集按性别分列的辍学率数据,采取措施使女童留在学校,并为辍学女童,特别是孕妇、女童和产后年轻母亲以及性骚扰受害者制定重返校园政策;

(b)调查和起诉在学校和学校宿舍发生的性骚扰和暴力案件,确保施害者受到应有惩罚,受害者得到康复服务和补救,收集关于遭受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的女童人数的分类数据,以及关于起诉率和定罪率的资料;

(c)确保妇女和女童有平等机会接受非传统学科教育,办法包括征聘女教师,提供奖学金和职业咨询,采取鼓励措施和计划以吸引和留住妇女和女童,让父母、教学人员及女童和妇女更好地认识到女童选择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其他非传统学科和职业道路的重要性。

就业

30.委员会欢迎2019年通过了2019-2024年国家工资政策和相关行动计划,其目的是促进同工同酬。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所有部门持续存在男女薪酬差距、劳动力市场有纵向和横向隔离、妇女集中在正规和非正规部门的低薪岗位,以及缔约国缺乏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设施;

(b)禁止妇女从事的职业清单似乎保护性过强,涵盖了一系列没有客观理由禁止的职业和部门,从而限制了妇女在一些领域,特别是在采矿业的经济机会;

(c)妇女退休年龄过低,限制了她们的就业机会,减少了她们的养恤金福利;

(d)将性骚扰定为轻罪,以及由此判以最低刑罚,而且缺乏关于起诉、定罪和对施害者判刑的数量的资料;

(e)缺乏关于国家劳动监察制度的资料,而且据报告,该制度的任务、能力和效力有限。

31.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同工同酬的第13号一般性建议(1989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5(到2030年,所有男女,包括青年和残疾人实现充分和生产性就业,有体面工作,并做到同工同酬),并建议缔约国:

(a)审查所有部门的工资,采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分析性工作分类和评价方法,定期进行工资调查,并鼓励雇主发布其性别工资差距数据说明,以便更好地了解性别工资差距背后的原因,并落实同工同酬原则,以缩小并最终消除性别工资差异;

(b)消除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包括实行弹性工作安排和增加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服务,并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

(c)废除被禁止的职业和部门清单,通过改善工作条件和职业健康与安全,促进和便利妇女从事以前被禁止的职业;

(d)逐步提高妇女退休年龄,使之与男子退休年龄一致,并确保妇女充分知悉其退休年龄提高;

(e)修订《刑法典》,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具体定为刑事犯罪,提高雇主和雇员对性骚扰和《促进性别平等法》相关规定的认识,确保所有性骚扰举报得到有效调查,施害者受到应有惩罚,并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f)加强国家劳动监察系统的质量和能力,以便有效监测妇女的工作条件,让对妇女采取歧视性做法的雇主受到应有惩罚,并增加工作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

卫生保健

3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尽管略有下降,但仍然较高,2018年分别为每10万例活产死亡27.1人,每1 000例活产死亡8.7人;

(b)妇女和女童获得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药具的机会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c)青春期少女在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信息方面面临障碍;

(d)青少年,包括女童的自杀率很高,尽管最近有所下降;

(e)妇女接受宫颈癌筛查的比例低,缺乏关于缔约国乳腺癌发病率以及妇女和女童可获得的治疗的资料;

(f)空气污染是与五种最常见疾病中的两种疾病(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疾病)有关的主要死亡原因,而且似乎会诱发死产和早产;

(g)没有提高医务人员对卫生系统中歧视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的认识。

3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解决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的原因,确保产妇获得产科护理,增加熟练接生人员的人数,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b)加强妇女和女童获得充分和负担得起的保健的机会,确保有足够数量的保健设施和受过充分培训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并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包括农村妇女和女童获得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药具;

(c)开展研究,确定自杀的根本原因,加强措施,改善年轻妇女和女童的心理健康状况,并划拨足够资源,为她们提供适当支助;

(d)通过一项防治宫颈癌的国家行动计划,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妇女,收集关于乳腺癌发病率的分类数据,并向医疗和保健专业人员提供关于如何在早期发现这些疾病的培训,包括在农村地区;

(e)确保执行《2017-2025年减少空气和环境污染国家方案》,以减少环境污染,并加大努力,保持良好的环境状况,使妇女和女童能够充分享有健康权;

(f)使医疗保健提供者认识到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所经历的身心健康问题、她们所面临的歧视和污名化,以及在提供医疗保健时需要平等和不歧视。

增强经济权能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贫困率总体下降1.2个百分点,从2016年的29.6%降至2018年的28.4%,并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向未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母亲提供补助、促进妇女就业、加强牧民社会保障和建设牧民复原能力的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持续贫困,而且缺乏有针对性的措施来促进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针对性措施,增强妇女经济权能,并:

(a)通过一项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的国家计划,确保妇女及其组织和网络参与该计划通过和执行的每一阶段;

(b)充分支持妇女创业,为此促进她们获得创收机会和金融信贷,包括无抵押低息贷款;

(c)确保承认、减少并重新分配妇女的无酬工作,方法包括投资发展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诸如儿童保育设施;

(d)将劳工法律和社会保护,如最低工资、带薪休假和产假的覆盖范围扩大到非正规经济中的妇女和自营职业妇女。

农村妇女

36.委员会注意到为增强参与绿金动物保健项目的牧民权能而开展的培训,其中妇女占受训牧民的40%,以及2018年根据粮食、农业和轻工业部第A/77号命令执行的粮食、农业和轻工业部门性别政策,该政策确定了妇女的需求和挑战,并将其纳入部门政策规划。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农村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财产权以及司法、教育、保健、住房、安全饮用水、卫生、正规就业、技能发展和培训机会、创收机会和小额信贷的机会有限;

(b)农村妇女很少参与社区一级的决策进程;

(c)没有对使用被采矿业污染的河流和水井的水的后果进行性别平等分析,以确定其对妇女和男子、女童和男童的影响。

37.根据委员会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a,即根据各国法律进行改革,给予妇女平等获取经济资源的权利,以及享有对土地和其他形式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获取金融服务、遗产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提高农村妇女对土地所有权和财产权重要性的认识,并挑战与性别和财产有关的传统态度;

(b)便利农村妇女获得技术支助和培训,以改善牧场管理、设备、饲料、能源、市场和销售服务等畜牧资产,以及获得技术和适当的推广服务;

(c)扩大农村妇女获得低息贷款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的机会;

(d)确保农村妇女有效参与自然资源管理的规划和决策;

(e)确保由独立实体完成采矿业活动对社会和健康影响的评估,并提供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f)针对采矿业和附属公司对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当地社区成员的健康和生计造成的损害,制定和实施赔偿标准;

(g)建立关于化学品和其他有害物质对人类和动物健康的毒性和潜在影响的公共卫生警告和信息服务,并使农村妇女和女牧民了解该服务。

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38.委员会欢迎与亚洲开发银行合作开展的加强妇女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能力的项目,该项目分析了与灾害风险管理有关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包括减少风险、备灾、应对和恢复。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一项促进性别平等的国家战略,以应对环境风险和挑战、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39.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得到代表并参与制定关于气候变化、救灾和减少灾害风险的立法、政策和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性别视角纳入此类计划和政策,并确保制定计划和政策时与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协商。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解决气候变化对妇女获得资源和生计的具体影响,确保她们不会受到过度影响。

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

4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残疾人权利法》(2016年)、关于促进人权和残疾人参与及发展的国家方案(2017年),以及设立残疾人发展总局。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状况的资料,包括她们获得全纳教育、保健、就业及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机会,以及她们面临的交叉形式歧视和性别暴力的状况。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缔约国其他弱势妇女群体状况的资料,包括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贫困妇女、单身母亲和老年妇女的状况。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关于缔约国弱势妇女群体,包括残疾妇女和女童、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贫困妇女、单身母亲和老年妇女状况的资料,特别是关于她们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就业保健,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资料,以及她们所面临的交叉形式歧视和性别暴力。

婚姻和家庭关系

4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家庭财产和企业往往登记在户主(通常是丈夫)的名下,一旦离婚,户主便可直接拥有财产,而且离婚后丈夫往往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是否确保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平等分配财产。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确保妇女和男子在离婚时享有平等权利,包括离婚时平等分配婚姻财产;

(b)收集有关解除婚姻关系时配偶之间分割家庭财产和企业的立法和判例法资料,以及离婚后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情况资料。

数据收集

4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普遍缺乏按性别、年龄、族裔、残疾、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最新统计数据,而这些数据对于准确评估妇女状况以确定她们是否受到歧视,作出知情和有针对性的决策以及系统监测并评价在《公约》所涉全部领域实现妇女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而言是必要的。

4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建立性别指标系统,以改进按性别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数据收集工作,从而评估旨在将性别平等纳入主流和促进妇女享有人权的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和成效。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妇女状况统计数据的第9号一般性建议(1989年),并鼓励缔约国寻求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技术援助,加强与可协助收集准确数据的妇女协会合作。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根据对《宣言》和《纲要》实施情况的25年审查,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落实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传播

47.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该国事实上的官方语言,向(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49.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方方面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第23(a)和(d)、27(a)和29(c)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编写下次报告

51.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6年7月提交其第十一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52.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