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届会议

2006年5月15日至6月2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马拉维

1.2006年5月19日,委员会第727次和第728次会议审议了马拉维第二、三、四和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WI/2-5)(见CEDAW/C/SR.727和CEDAW/C/SR.728)。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WI/Q/5,马拉维的答复载CEDAW/C/MWI/Q/5/Add.1。

导言

2.委员会向该缔约国表示赞赏其第二、三、四和五次合并定期报告,该报告符合委员会关于编写定期报告的指导方针,但对报告拖了很久以及没有提到委员会的一般建议感到遗憾。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报告的质量,报告明确和坦率地介绍了该国妇女的总体状况以及在实现男女平等方面的挑战。委员会感谢该缔约国答复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但对一些问题的答复不完全或未作出答复表示遗憾。对口头介绍和回答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时作出的进一步澄清表示赞赏。

3.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派出由社会性别问题、儿童福利和社区服务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表示赞赏,该代表团还包括负责执行《公约》的其他部委的代表以及马拉维人权委员会主席。委员会对委员会成员与代表团之间进行的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表示赞赏,该对话提供了自2004年该缔约国提交报告以来其境内的最新发展情况,并进一步澄清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现状。

4.委员会赞扬该国政府撤消对《公约》关于传统习俗或做法的规定的保留,并注意到马拉维于2000年9月签署了《公约任择议定书》。

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开始了《宪法》审查进程。它欢迎该国政府为履行其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努力审查其立法,以便加以修订和起草新的立法,特别是起草《婚姻、离婚和家庭关系法》、《公民法》、《移民法》以及《遗嘱和继承法》。

6.委员会对最近通过《防止家庭暴力法》表示赞赏。

7.委员会对缔约国成立性别、儿童福利和社区服务部并以此作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表示赞赏。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8.委员会回顾,该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公约》的所有规定,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这段时间内,该缔约国要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关切事项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注重这些领域,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结果。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向所有相关各部和议会提交本结论意见,以确保其得到全面执行。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马拉维于1987年批准了《公约》,但《公约》在国内法律系统中的地位仍不明确。它关切地注意到,如果不把《公约》充分融入国内法律,就不能明确认定《公约》效力高于国内法,也不能认定马拉维法庭是否可以审理涉及《公约》的问题和执行《公约》。

10.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高度优先重视确保可在国内法院援引和适用《公约》。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确保《公约》的条款和相关的国内立法成为法律教育以及对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在内的司法官员进行培训的一项内容,以便在该国牢固确立支持妇女平等和无歧视的法律文化。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1994年《马拉维宪法》第12(V)节保障男女平等权利,但该缔约国的立法中并没有根据《公约》第一条作出有关对妇女歧视的明确定义,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

12.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一条,把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在内的对歧视的充分定义纳入其《宪法》或正在起草的《两性平等法规》。并按照《公约》第二条(e)款明确禁止个人行为者实行歧视。委员会还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列入暂行特别措施条款,规定起草和通过《两性平等法规》的时限。

13.委员会欢迎社会性别法律问题特别法律委员会目前正在开展法律改革进程,力求在诸如婚姻、离婚、公民和继承遗产等各个方面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但也关注这些法律仍然不符合公约的要求,以及一些现行法律同宪法冲突。委员会尤其关注《婚姻法》同宪法之间的矛盾——《婚姻法》规定21岁为结婚的最低年龄,而宪法又允许儿童婚姻。委员会还关注宪法同《公民法》和《移民法》之间的矛盾,这两项法律规定,马拉维妇女在同外国男子结婚之后,便失去马拉维公民身份;而且不允许已婚妇女移徙,除非在丈夫的监护之下。

1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法律审查进程,确保使其歧视性立法迅速符合公约的要求,以确立妇女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定关于通过订正公民法、移民法、遗嘱和财产继承法、新的婚姻、离婚和家庭关系法案的明确时间表,以便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审查进程完成之时,制定和执行全面教育措施,开展宣传活动,确保人们了解法律框架,切实执行该框架。

15.委员会表示关注,缔约国对于旨在实现男女平等(包括在所有领域实现社会性别观点主流化)的政策和方案没有采取全面处理方法。委员会还关注,按照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有限,而此种数据对进行有效的社会性别问题分析,制定有具体目标的政策,开展执行公约的方案都很有必要。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政策和方案都作为实现男女平等通盘政策的一部分。委员会建议在所有公共机构、政策和方案中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提供性别平等培训,设立协调中心。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公约所有领域、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并于必要时为此项努力争取国际援助。

17.委员会表示关注,虽然法律规定妇女能够获得司法服务,但实际上妇女行使这一权利和向法庭提交歧视案件的能力,因不了解其权利,缺少行使权利方面的协助,前往法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法律费用等因素,而受到限制。委员会还关注,大多数妇女仍然在传统法庭的管辖之下,这些法庭运用的是歧视妇女的习惯法。

18.委员会请缔约国消除妇女在获得司法服务方面面临的障碍,并敦促缔约国采取特别措施,让妇女更多地了解自身的权利 、法律常识,获得法庭服务,维护其所有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习惯法法庭符合宪法规定,确保这些法庭的判决不歧视妇女。

19.委员会表示关注,重男轻女观点普遍存在,人们有着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长期存在着歧视妇女和严重妨碍妇女享有人权的根基很深的文化准则、习俗和传统,包括强迫婚姻和早婚、继承妻子、“性清洗”和“初夜”及缔约国报告所列的其他此类习俗。

20.委员会敦促根据《公约》第2条f款和第5条a款的规定,尽快落实具体措施,改变和铲除歧视妇女的习俗及文化习俗和有害的传统做法,推动妇女充分享有人权。委员会尤其敦促缔约国消除强迫婚姻和早婚、歧视性的寡妇遗产继承习俗及违反公约规定、侵犯妇女人权的缔约国报告所列的其他做法。委员会请缔约国加紧努力,制定和执行全面的教育和宣传方案,向社会各个阶层的男女,包括村长和酋长,开展宣传活动,改变歧视性的社会文化行为方式,为妇女行使人权创造有利环境。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同民间社会组织、妇女非政府组织和社区领导人合作,开展必要的工作。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定期审查采取的措施,以评估这些努力产生的作用,采取妥当的补救措施,并在下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汇报有关结果。

21.在欢迎最近通过的《防止家庭暴力法》的同时,委员会对于这一新的立法未规定婚内强奸属犯罪行为感到遗憾。委员会继续关切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发生率高的情况,并继续特别关切构成或延续对妇女的暴力的习惯法和文化习惯的继续存在。委员会还对中小学教师对少女的性剥削的增加以及报告中没有关于对妇女施暴事件的资料和数据感到关切。

22.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根据关于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一般性建议19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对采取全面措施以处理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尽快颁布法律,规定歧视性习俗做法属非法行为和规定婚内强奸属犯罪行为,并颁布立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性凌虐、包括性骚扰。这种立法必须确保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构成刑事犯罪,受暴力伤害的妇女和女孩能够立即获得矫正和保护手段;施暴者受到起诉和的惩罚。委员会建议对司法机构执法官员、保健服务人员和教师进行培训,以确保他们熟悉了解各种形式的针对妇女的暴力,并能对针对妇女的暴力作出适当的回应。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结束教师对在校女孩的一切剥削,并有效地对肇事者提出起诉。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包括政府最高层给予明显的领导,改变那些构成或容忍对妇女施暴的社会、文化和传统态度。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的现行法律及政策和这些措施的影响的资料。

23.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由于妇女和女孩的贫困,卖淫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委员会还对妓女、特别是流落街头的女孩遭受剥削以及没有关于为制止这种现象所作努力的资料感到关切。委员会对没有提供关于贩运妇女以及为解决这个问题所采取措施的资料也感到关切。

24.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综合性办法,向妇女和女孩提供教育和经济机会,使其脱离卖淫行业,为妓女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便利,并为因从事卖淫而遭受剥削的妇女和女孩提供康复和增强经济能力的方案。委员会还呼吁该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打击利用妇女卖淫的行为,包括通过制止对卖淫的需求。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为制止卖淫现象所采取措施的资料和数据。委员会还要求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贩运妇女的情况,以及为防止贩运妇女、保护受害者和惩罚人贩子而采取的包括立法在内的各项措施以及这些措施产生的作用。

25.委员会在欢迎最近取得的一些进展的同时,也对政治和公共生活领域,包括议会、公务员系统和司法部门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仍然很少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担任外交决策职位妇女人数少表示关切。

26.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具体的措施,在包括议会、各政党、司法部门、公务员系统和外交界在内的所有领域和所有层次增加具有决策地位的妇女人数。委员会请该缔约国遵照委员会关于政界和公职妇女的一般性建议23行事。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这些措施应包括制定加快妇女平等担任公职和从政的明确目标和时间表。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执行能力建设方案,以鼓励妇女担任公职。委员会还呼吁该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运动,突出宣传妇女充分和平等参与国家发展决策层领导岗位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意义。

27.委员会承认在教育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例如委员会从口头说明中获悉男女教师有同等的人数,并采取了招收30%的女学生的政策,但委员会对教育系统中依然存在着男女差距感到关切。委员会尤其关切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和老年妇女)中的文盲比例特别高,许多女学生因为早婚、强制结婚和怀孕而不得不退学,高等院校中女学生入学率很低。

28.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提高对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将此视为一项人权和赋予妇女权力的基础。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采取步骤,克服阻碍女童受教育的传统态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女童和青年妇女能平等地享受各级教育,使女孩能留在学校上学,更有力地贯彻重新入学的政策,使女孩能在怀孕后回到学校。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尽一切努力,与民间社会协作,通过采取一个包括正规和非正规学校的全面方案,并通过成人教育和培训,提高女孩和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和老年妇女)的文化程度。

29.委员会对雇用程序、工资差距和职业区隔中反映出来的歧视妇女的情况表示关切。委员会对妇女在试图参与正规部门的可持续经济活动中所面临的困难感到关切。这些困难迫使她们不得不在非正规部门工作。委员会还对妇女所受的间接歧视表示关切,由于缺乏担保品,妇女只能得到贷款的机会很有限。

3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1条,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力市场上享有平等的机会,并确保公私部门充分实施《就业法》和《劳工关系法》的规定。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特别关注非正规部门女工工作条件的问题,以确保她们获得社会服务。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所有创造就业的方案都能注意男女平等问题,使妇女能充分得益于这些方案。委员会邀请该缔约国改善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获得信贷的机会。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并拿出数据,说明妇女在就业和工作领域包括在非正规部门的情况、所采取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对妇女实现机会平等的影响。

31.委员会对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孩得不到充分的保健服务(包括产前和产后保健和计划生育知识)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惊人的少女怀孕率和多次怀孕感到关切,这严重妨碍了女童受教育的机会和经济自强能力。委员会对居高不下的产妇死亡率感到震惊,特别是由于不安全人工流产而造成的死亡人数、高生育率和计划生育服务不足(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避孕药具使用率低以及缺乏性教育造成的死亡。委员会还对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比例上升的趋势以及有害的传统习俗和艾滋病毒/艾滋病之间的直接联系感到震惊。

3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改善国家的医疗基础设施,确保拨出足够的预算经费,使人们能够享有保健服务。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所有的医疗部门改革,同时确保充分满足妇女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的需要。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使妇女(包括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有更好地获得医疗保健以及与健康有关的服务和信息。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更好地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计划生育知识和服务以及产前产后保健和产科服务,以降低产妇死亡率,实现降低产妇死亡率的千年发展目标。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这些方面寻求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的技术支助。委员会还建议采取各种方案和政策,使人们更好地了解并得到有能力负担的避孕方法,以便使妇女和男子能够明智地选择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委员会还建议普及性教育,以男女儿童为对象,特别关注预防早孕、控制性传染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问题。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有效地实施其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法律和政策,寻求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的技术支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与社区领导人和保健工作人员的合作,以便减少和消除传统习俗对妇女健康的不利影响。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普遍贫穷,社会经济条件差,这些都是造成妇女人权受到侵犯和妇女受到歧视的原因。委员会对农村妇女的状况格外关切,特别是鉴于她们的生活条件没有保障,缺少获得司法、医疗、土地和遗产的所有权、教育、信贷便利和社区服务的机会。

34.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本国发展计划和政策中明确包括促进性别平等的内容,特别是那些旨在减轻贫困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特别关注农村妇女的需要,确保她们参与决策进程,有充分的机会获得司法、教育、医疗服务和信贷便利。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土地所有权和继承权方面存在的各种形式的对妇女的歧视。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所有与国际组织和双边捐助者开展的发展合作方案中强调妇女的人权,通过所有现有的支助来源,铲除造成歧视妇女的社会经济根源,包括那些影响农村妇女的社会经济根源。

35.委员会在赞扬该缔约国收容来自邻国的难民的同时,对于缺乏对马拉维难民营中难民妇女情况的了解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所指称的贩运和偷运难民妇女案件以及妇女可能无法以个人名义申请难民身份。委员会也关注有报告说,难民营内没有为妇女提供足够的保护,使其免遭受针对性别的暴力,并且这种情况未得到充分纠正。

36.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就马拉维难民营中难民妇女的情况提供完整的信息,特别是说明难民登记程序、保护难民妇女免受针对性别的暴力的手段以及有哪些渠道可用来纠正据称发生的贩运和偷运妇女的情况,并帮助有关妇女复原。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从难民保护方面的有关国际机构,特别是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寻求进一步支助,并继续与这些机构开展密切合作。

37.委员会对各国当局在执行《公约》的过程中与各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协会的合作程度偏低感到关切。

38.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执行《公约》,包括落实结论意见的过程中,与各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协会更有效地开展协调和协作。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的过程中进一步征求非政府组织的意见。

39.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对《公约》关于委员会的开会时间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40.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该缔约国就此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

41.委员会还强调,全面有效执行《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 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两性平等观点,明确反映《公约》的规定,并请该缔约国就此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

42.委员会注意到各缔约国如加入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使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进一步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马拉维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43.委员会请马拉维在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马拉维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已经采取的步骤和需要在这方面采取的其他步骤。委员会还请该缔约国继续广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44.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回答本结论意见中的关切事项。该次报告定于2008年4月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