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的案件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家庭暴力

3 468

3 107

2 755

2 555

3 101

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12

86

84

82

119

乱伦

213

246

306

254

335

骚扰

1 234

1 393

1 522

1 399

1 661

强奸

1 217

1 386

1 431

1 479

1 765

料来源 :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局。

12.报告指出,1994年《防止家庭暴力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同时指出,马来西亚不认为婚内强奸属犯罪行为,除非双方根据司法判决处于分居状态,妻子得到法庭禁止与丈夫发生性关系的法令和妇女在“iddah”期间与其丈夫分居。请说明婚内强奸的受害者能否和如何得到《防止家庭暴力法》的保护?

马来西亚的《刑法》和伊斯兰教法中没有关于婚内强奸的条款。《刑法》第375节有关强奸罪的规定是个例外情况。该节规定,男性通过任何目前有效的成文法视为有效或联邦承认有效的婚姻同其妻子进行性交不构成强奸。根据对《刑法》第375节的解释,正如初次报告所述,男性可以被指控犯有强奸其妻子的罪行。

1994年《防止家庭暴力法》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保护。根据该法,家庭暴力的定义是指犯有下列行为:

(a)故意或有意使受害人处于或企图使其处于人身伤害的恐惧中;

(b)通过明知或应该知道会造成身体伤害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

(c)以暴力或威胁迫使受害人从事其有权不从的任何性行为或其他行为;

(d)违背受害人意愿对其进行关押或扣押;

(e)为了给受害人造成或明知可能给受害人造成痛苦或烦恼,对受害人进行伤害或毁坏或损坏其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婚内强奸的受害人在受到上述任一行为的侵犯时,可依据1994年《防止家庭暴力法》得到保护。1994年《防止家庭暴力法》规定的保护措施包括对家庭暴力罪的调查完成之前发布临时保护令。临时保护令禁止被命令对象进一步对受害人施加暴力。出于保护受害人和及其人身安全的考虑,必要时,保护令可包含其他命令,例如:

㈠赋予受害人独自占用共有居所或其指定部分的权利,禁止被命令对象住在共有居所或其指定部分,无论共有居所是否为被命令对象全权所有或租赁,还是由双方共同所有或租赁;

㈡根据实际情况,禁止或阻止被命令对象进入受害人的居所或共有居所或其他居所,或进入受害人的工作场所或学校或其他场所,或在执法人员或命令规定或指明的其他此类人员不在场时与受害人进行个人接触;

㈢要求被命令对象允许受害人在执法人员的陪同下进入共有居所或被命令对象的居所取走受害人的个人物品;

㈣要求被命令对象不得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同受害人联系,规定在有限的情况下允许进行此类联系。

法庭认为保护令或临时保护令的被命令对象可能对被保护人造成实际的身体伤害时,法庭可在保护令或临时保护令中附加逮捕权。违抗保护令是犯罪行为,依《防止家庭暴力法》应予惩罚。

除了上述情况以外,如果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而受到个人伤害或遭受财产损害或经济损失,受害人还可提出索赔。

从社会角度来看,社会福利部通过提供咨询服务和设立调解服务也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

13.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在2003年2月27日的报告 (E/CN.4/2003/75/Add.1) (第1079段)中指出,“虐待外籍帮佣工人,主要是妇女,在马来西亚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虐待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殴打、超时工作、扣押工资、营养不良、不许和家人联系等”。请说明为制止这些虐待、保护帮佣工人采取了哪些行动,包括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转变造成这种虐待现象的根本社会观念。

1955年《就业法》第三编(工资的支付)的有关条款为外籍帮佣工人提供了保护。工资被其雇主无理扣押的任何帮佣工人都有权依法向最近的劳动部提出指控,请求对违法雇主采取行动。

目前,马来西亚政府正在同原籍国政府(例如,印度尼西亚政府)合作拟定一份有关帮佣工人聘用问题的备忘录,目的是为帮佣工人提供社会保护和加强工作环境机制。马来西亚有300 000 多名帮佣工人。但是,根据记录,向人力资源部和其他相关当局提出受虐待案件指控的不到1%,尽管他们的安全受《刑事诉讼法》的保护。

14.报告指出,妇女和家庭发展部与人力资源部和其他利益有关者协商,正在研究一项制定具体明确的防止性骚扰法律的提案。该法律提案的现状如何?

1955年《就业法》、1994年《职业安全和健康法》以及1967年《工业关系法》将增列同性骚扰有关的条款,目前这些条款的制订是总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政府已于2005年将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有关条款纳入《总则——处理公共部门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准则》。这部准则详细规定了性骚扰的类型和种类、效果以及处理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需要采取的行动和预防性行动。

第6条

15.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在2005年3月18日的报告(E/CN.4/2005/72/Add.1)中提请注意印度尼西亚妇女被贩卖到马来西亚遭到性剥削以及为了非法收养目的买卖儿童的情况(见第192至196段、第240至244段)。但是报告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贩卖妇女的情况。请提供数据说明被贩卖到马来西亚、被从马来西亚贩卖到其他国家以及经由马来西亚贩卖的妇女、女孩的人数。

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局和移民厅是执行与贩卖人口有关的法律和监督与此有关的罪行的主管机构。这两个机构掌握打击这项罪行的程序和资源。它们得到其他执法机构,如马来西亚海关署、反走私局和马来西亚海事执法署的协助。

马来西亚没有专门针对贩卖人口的法律。但是现行法律中有多项条款可以起诉贩运者。这些法律如下:

立法和起诉措施

㈠《联邦宪法》——第6(1)条和第6(2)条

-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动;

㈡《刑法》——第370、371、372、373、374条;

㈢2001年《儿童法》——第48(1)、48(2)、49和52条;

㈣1960年《国内安全法》——这是一项预防性法律;

㈤1933年《限制居住法》——这是一项预防性法律;

㈥2001年《反洗钱法》——没收非法犯罪活动(包括贩卖人口)所得;

㈦1959/63年《移民法》(2002年修订)——第56(1)(d) 款规定,窝藏非法移民最多可罚款10 000林吉特,最多判处5年徒刑。

政府没有掌握任何数据可以说明贩卖到马来西亚或经马来西亚贩卖到另一国的妇女和女孩的人数。但是附件五列有因涉嫌参与卖淫而被捕的外籍人的人数和关于对卖淫集团采取行动的统计数据。

16.报告指出“马来西亚没有将贩卖人口具体定为犯罪”;但是该国拥有用来打击贩卖人口的法律。请说明政府是否考虑颁布专门的打击贩卖人口的法律,并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针对人口贩卖问题对警察和司法机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国内安全部正在设立一个机构间打击贩卖人口委员会。制定打击贩卖人口的具体法律的问题将在委员会讨论。有必要对警务人员、移民官和妇女、家庭和社区发展部及其各机构和司法机构官员进行培训,以便知道如何发现贩卖受害者。

17.报告指出,“社会福利部负责为卷入犯罪和卖淫的18岁以下的女孩和妇女提供保护、康复和咨询”。请提供资料说明现有哪些康复和保护措施,可以保护不同年龄的被贩卖从事卖淫或受其他形式性剥削的受害妇女和儿童。还请说明这些措施的效果如何。

社会福利部负责为卷入犯罪和卖淫的18岁以下的女孩提供保护和康复。受害者被安置在该部下设的各种机构中,其中设置了正规教育、宗教/道德教育、职业培训和咨询等保护和重复方案。还鼓励受害者参加体育、文娱和文化活动。

关于为参与卖淫和受到性剥削的妇女实施的康复方案,社会福利部向她们提供支助和咨询服务。该部在全国设有14个提供这类服务的称为‘Rumah Nur’的中心。该部还执行预防措施,以提高社区对两性平等和妇女权利的认识。

妇女和家庭建设理事会在全国219个议会选区举办了减少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研讨会和法律扫盲班。目的是加强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妇女法律权利的了解和认识。2004年,15 485人参加了研讨会,30 799人参加了扫除法盲班。

第7条

18.根据该报告,2000年,被选举到下议院和各个州议会的妇女人数分别为10.4%和5.5%。2001年,28位内阁部长中只有3名女部长。请说明这种情况是否有所改善,并详细说明为推动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执行了哪些具体方案。

妇女在议会下议院的人数略有减少,从1999年的10.4%降至2004年的9.6%(1999和2004年为大选年份)。妇女在州立法议会中的人数从1999年的5.5%上升到2004年的6.3%。2004年在总共33名内阁部长中,女部长仍然是3名。同一时期,在38名副部长中,女副部长也仍然是3名;在22名议会秘书中,女秘书有6名。

尽管女议员在下议院的百分比有所下降,但是执政党的17名女议员中有12名(70.5%)获得部长、副部长或议会秘书的职务。这表明妇女在政治领域的贡献得到了更大的承认。为了增加妇女对政治生活的参与,主要政党采取的措施之一是新设青年妇女支部。

第8条

19.报告承认在国际组织中工作的马来西亚妇女人数非常少,这主要是由于“文化方面的各种限制”以及“为尊重东道国敏感性”造成的。请对这种说法进行解释,并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政府为克服这些障碍,鼓励妇女参与国际组织工作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从表8.3可以看出,在国际组织中工作的马来西亚妇女人数非常少。部分原因是因为她们愿意在国内工作,她们在马来西亚公私营部门较容易找到工作和担任要职。此外,国际组织的就业机会有限。如果有需要同政府协商的国际组织的职位,国家有关当局会尽力推荐和提名合格的马来西亚妇女出任这些职位。也有一些马来西亚妇女未通过政府渠道直接成功地申请到国际组织的工作。这方面的数据也需要更好地收集。马来西亚政府继续承诺鼓励更多的马来西亚妇女参加国际组织。因此,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及其机构在内的国际组织需要加倍努力鼓励和征聘马来西亚妇女为它们工作。

第9条

20.报告指出,《联邦宪法》第14条中的公民法具有歧视性,因为马来西亚男子在外国出生的子女和外籍妻子能够成为马来西亚公民,但是马来西亚女子与外国人生的子女(与外籍父亲所生的子女)和外籍丈夫就不能成为公民。请说明为修改此法律采取了哪些措施,并说明进行这种法律改革所需的时间。

委员会询问中提到的第一个问题涉及男女在子女国籍问题上的平等权利。对有关该问题的相关法律解释如下。《联邦宪法》第14条规定,根据实施的法律以下几类人享有公民身份:

·凡在马来西亚日之前出生,符合《联邦宪法》第二附则第一附则第一编所列条件者;

·凡在马来西亚日之后出生、符合《联邦宪法》第二附则第二编所列任何资格者。

《联邦宪法》第二附则第一和第二编规定,根据实施的法律,凡不在联邦境内出生,但其父亲在其出生时为马来西亚公民者,为马来西亚公民。

尽管《联邦宪法》第二附则第一和第二编已有规定,我们谨告知委员会,妇女还可依《联邦宪法》第15(2)条的规定,行使子女享有国籍的权利。

《联邦宪法》第15(2)条规定,联邦政府容许21岁以下、至少父母一方为公民(或死亡时为公民)的人,在此人的这位父/母或监护人向联邦政府提出申请后登记则为公民,但须遵守《联邦宪法》第18条(宣誓要求和对已放弃或被剥夺公民权利的人施加的限制)。

根据这项条款,妇女可以行使权利,向联邦政府申请将其21岁以下的子女登记为马来西亚公民。

委员会在询问中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涉及到同马来西亚女子结婚的外籍男子获得马来西亚公民身份的权利。《联邦宪法》第15(1)条规定,马来西亚男子的外国妻子在提出申请后可获公民身份,前提为婚姻是存在的,而且在申请即日前已在联邦住满两年,并打算长期居住和品格良好。

同马来西亚女子结婚的外籍男子则可根据《联邦宪法》第19条,通过归化入籍行使申请马来西亚公民身份的权利。

除了上述各项条款以外,政府还采取行政措施协助同外籍男子结婚的马来西亚女子。这就是行政命令(Pekeliling Imigresen Malaysia Bil.29 tahun 2001)。这项行政命令容许同马来西亚女子结婚的外籍男子在境内居留一年,而不是过去的三个月,他们的探亲通行证可以每年续延一次。此外,已与马来西亚丈夫离婚或分居的外籍女子,在马来西亚定居后,也可每年申请探亲通行证,但须经政府核准。

第10条

21.报告着重强调男性在教育部和州教育厅的管理和政策制定层“占绝对优势”,但是学校中女教员人数远远超过男教员人数,中小学校长中妇女人数不到30%,高等教育机构中女性负责人不到9%。报告指出,即使是在妇女的资历优于男子时,她们在获得“高级或重要职位的过程中也面临着各种问题”。请说明正在采取哪些措施弥补妇女的资历与被任命担任教育部门中重要的管理和决策职位之间的差距。

教育部同政府其他部门一样,有很多晋升高级职位的标准,包括资历、服务年资和工作业绩。性别不是教育部考虑晋升的一个因素。一般来说,如初次报告第196段和表10.22所示,教育部的女子与男子相比,服务年资相对较浅。如附件六所示,与2005年情况相比,教育部的妇女参与管理和决策层的人数有所增加。

第11条

22.报告指出,政府“正在进行一项研究,旨在确定劳动力市场上导致学历与工作机会错位的因素”。请具体说明研究的成果以及成果是否用于制定具体政策解决妇女学历与进入劳动力市场机会之间的差距。

劳动力市场上导致学历与工作机会错位的研究是2004年12月开始的,可望于2006年6月完成。初步研究结果表明,尽管女性毕业生的学历优于男性,但是私营部门的雇主仍愿意雇用男性员工,认为男性毕业生独立工作的能力较强。不过,公共部门没有这种倾向。无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营部门的雇主需要的重要标准是独立工作的能力、沟通技巧和守纪律。

23.根据该报告,1955年的《就业法》中某些条款规定“保护”妇女,包括禁止妇女在夜间10点到凌晨5点之间在工农业部门工作,禁止妇女在连续休息不到11小时后继续工作,还禁止妇女从事地面下工作”。报告指出,“在许多情况下中,雇主由于这些特别规定而不愿雇佣妇女”。请说明是否对这些规定对妇女就业的影响进行过评价,并提供评价的详细情况,以及扭转它们所带来不利影响的计划。

根据《就业法》第34(1)款但书,如果有人提出特案申请,劳动部总监可书面豁免任何女性雇员或一批女性雇员不受任何限制,在夜间10点到凌晨5点之间在任何农工业部门工作,或可以连续休息不到11个小时就开始工作。对于轮班工作提出的申请,总监通常都会完全同意。但是《就业法》第35条规定不可实施这类豁免,容许妇女从事地面下工作。但是尽管该法第35条禁止从事地面下工作,第36条仍授权人力资源部长发布命令容许雇用女性雇员。目前为止,还没有进行任何学术研究,评价这些条款的影响。

第12条

24.报告指出,“有间接的定性证据表明,有些妇女群体,如残疾、移民、土著或本土妇女以及那些在种植园和农场生活和工作的妇女被排斥在医疗服务和设施之外,但是,没有可靠的数据”。请说明已经采取了哪些措施收集这些数据,以及如何为这些妇女群体提供保健服务。

在马来西亚,人人都可享受保健服务。通过建立卫生设施和在偏远地区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飞行医疗服务和流动诊所,改善了各地的服务提供状况。农场的妇女可享受由卫生所或流动诊所提供的保健服务,特别是孕妇和儿童保健服务。各卫生设施负责收集本单位的数据。所有卫生所和医院都向移民工人提供保健服务,但是这些人接受‘外国人收费法’的管辖。

土著群体的保健数据由阿斯里人(Orang Asli)事务厅保健司负责收集。卫生部负责向陆上可以到达的地区提供保健服务,阿斯里人(Orang Asli)事务厅负责向空中和水路可以到达的地区提供服务。为进一步改善保健服务的提供状况,为生活在偏远地区的孕妇建造了‘中途住所’。孕妇及其家人可以住到这里,这样一旦在分娩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可以迅速送到医院。

1995年以来,卫生部一直负责向残疾人提供保健服务。最初仅面向18岁以下的残疾人,现在服务对象正在扩展到成年人。为改善康复服务提供状况,正在某些卫生所设立职业病治疗师和理疗师。残疾人患者数据目前是由社会福利厅负责收集的。

25.报告指出,目前开展的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宣传活动和战略不适合妇女,因为这些宣传只强调减少性伴侣的重要性,提倡对婚姻保持忠诚以及时时使用安全套。很多妇女对她们的丈夫是忠诚的,但很少能保证她们的丈夫对她们也是忠诚的,没有多少妇女能坚持让她们的丈夫使用避孕套。请说明针对目标妇女群体制定了哪些可适用的具有文化敏感性的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战略。还请说明某些妇女群体是不是特别容易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预防宣传活动是否是针对这些群体进行的。

1990年有9例妇女艾滋病毒感染(1.2%),2003年增至673例(10.0%),而在同一期间,艾滋病病例从零例上升到137例。1998年在公共卫生所根据‘防止母婴传染方案'例行对孕妇进行艾滋病毒检测后,妇女感染艾滋病毒的病例增加更为显著。

根据2003年对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进行的特征分析,被感染妇女多数为家庭妇女(44.0%),随后是产业工人(6.9%)、妓女/公关人员(4.7%)、私营部门非行政人员(4.7%)、公务员(3.3%)和学生(1.6%)。

为防控艾滋病毒/艾滋病,卫生部会同多个部和非政府组织制定了多项以妇女为对象的战略,例如:

预防母婴传染

1998年,马来西亚开始实行预防母婴传染方案,对到政府产前检查诊所就医的所有孕妇免费进行艾滋病毒状况检测。对于检查结果呈阳性的孕妇,在怀孕期间和产后免费提供抗反转录病毒治疗。对于出生时或后来艾滋病毒检查结果呈阳性的所有婴儿也提供免费治疗。通过实施这一方案已经将母婴传染率从治疗前的30%(根据世卫组织的估计)成功地降低到3.82%。

检测血液和血液制品

自从1986年实行检测方案以来,对血液和血液制品全部进行艾滋病毒检测。

自愿性咨询和检测

艾滋病毒自愿性咨询和检测中心分布广泛,无限制而且免费提供。这些促进和预防方案在初级保健场所以匿名检测方式提供。提供这项服务的目的是鼓励高风险行为者前来接受免费的保密艾滋病毒检测。2003年,接受匿名检测的妇女案例为35.7%。

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监控

自1989年初以来,一直在感化院对静脉注射吸毒者和性工作者进行例行的艾滋病毒检测。后来,检测对象扩大为参与高风险活动的犯人、外籍工人及性传播疾病和肺结核患者。通过这些监控活动不断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趋势进行监测。

保健宣传和教育

为加强艾滋病毒/艾滋病意识,1996年启动了专门针对青年人的‘PROSTAR——青年人远离艾滋病,享受健康生活’的方案。这是由卫生部和其他部联合发起的行动,目的是让青年人采取健康的生活方式,具有承受消极影响的能力。

除一般性运动外,政府在1997年开展了‘妇女与艾滋病’的专项运动,增强妇女及其伴侣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防控能力。

出版了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多种保健教育材料并分发给目标群体,其中专门针对妇女的出版物有马来文书籍‘Wanita Mudah Dijangkiti HIV’和英文本‘Wanita——women are vulnerable to HIV’。

治疗、护理和支助

马来西亚政府主要全面负责向本国公民提供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卫生部已经制定了艾滋病毒/艾滋病治疗程序书和准则。对于儿童、孕妇、由于使用被感染的血液和血液制品而被感染的患者和在工作期间被感染的医护人员,免费提供综合治疗。对于其他类患者,政府免费提供两种药物。

马来西亚已经采取果断步骤,于2003年打破了某些抗反转录病毒药物的专利垄断,开始进口普通抗反转录病毒药物。目前,由于可以使用定型的药物组合,抗反转录病毒的治疗基本上是免费的。

在保健中心和多功能诊所综合管理艾滋病毒

正将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管理并入初级保健,这样可以更方便人们获得保健服务。目前有250多个诊所提供这项服务,服务内容还包括由经过训练的医护人员进行的风险评估、艾滋病毒检测、咨询、医疗检查、治疗、追踪、病历通知、跟踪联系、转诊和家访。已经对保健中心的家庭专科医生进行培训,以便向患者提供抗反转录病毒治疗服务。

采用综合征处理修订办法管理性传播感染

这项方案旨在鼓励公众利用初级保健寻求性传播感染的治疗。有120多个卫生所已经采用综合征处理修订办法管理性传播感染。

监狱和戒毒中心的防控活动

戒毒中心的所有新囚犯和确定具有高风险行为的犯人都必须接受艾滋病毒检测,也向上述人员提供检测前和检测后咨询。

第14条

26.报告指出,农村妇女没有参与县或更高层次的决策过程,在农民组织或合作社中的代表人数低,在作出有关村庄发展等决策方面的机会有限,只是在妇女自己的组织中独占领导地位,而这些组织主要是社会和福利组织。报告指出,政府正在通过妇女团体努力动员农村妇女,开设课程并提供培训,以提高农村妇女的技能和领导能力。请说明政府努力推动农村妇女参与各级决策过程的努力所产生的影响。

农村妇女参与各级政策和方案规划的决策对于确保她们的需要得到满足至关重要。因此,政府已经作出努力,鼓励农村妇女进入决策层,例如担任董事会成员或者在组织内担任重要职务。在农村和区域发展部的领导下,大批妇女参加了由该部下属机构管辖的合作社。例如,如附件七表六所示,许多农村妇女都参加了吉打区域发展管理局下属的合作社,2002年至2005年整个期间内参与人数都在上升(如附件七表六所示)。

如附件七表七所示,在同一期间妇女担任合作社董事会成员的总人数也有所增加。

除此之外,如附件七表八所示,政府还十分重视向农村妇女提供课程和培训,以提高她们的技能和领导能力。为实现这一目标,农村和区域发展部下属机构举办了多个培训班和讲习班。

27.报告指出,妇女作为户主的家庭数量正在增加。1991年的人口普查显示,马来西亚18.2%的农村家庭中是妇女为户主。请说明政府为解决农村地区女户主家庭的具体需要制定了哪些政策方案。

鉴于女户主家庭增多而且此类家庭贫困发生率上升,为确保这些妇女具有管理家庭的能力作出了努力。为此,针对担任户主的妇女所面临的各种困难和贫困对妇女和男子的不同影响进行了研究,以协助拟订相关方案和项目。为改善妇女户主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还制定了多项方案,以降低农村民众,包括女户主家庭的贫困发生率。

政府还按照Skim Pembangunan Kesejahteraan Rakyat (SPKR) 通过农村和区域发展部实行了赤贫人口住房扶助办法(Bantuan Rumah/PBR方案,以前称为Perumahan Rakyat Termiskin/PPRT方案)。这项方案是在《马来西亚第八个五年计划》(2001-2005年)期间出台的,目的是确保特定群体能够生活在安全、良好的环境中。下表按性别分列2004年获得住房扶助办法的赤贫人口总数。

表九2004年扶助住房情况

方案

总数

住房扶助方案(Bantuan Rumah/  PBR方案)

25 367(70.0%)

10 871(30.0%)

36 238

为实现上述目标,农村和区域发展部还通过下属机构举办了多个培训方案,其中有:

表十农村和区域发展部下属机构举办的培训方案

编号

机构名称

方案名称

2004

2003

1

农村发展研究所

家庭福利培训班 (主要针对单身母亲家庭)

87 妇女

2

吉打区域发展管理局

妇女发展方案 (针对单身母亲)

176 妇女

334 妇女

此外,农村和区域发展部还鼓励农村妇女经商,借此减少女户主家庭的贫困发生率。橡胶业小生产者发展局组织的妇女小生产者组织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如附件八所示,妇女小生产者组织已经成功招纳9 792名成员。

另一方面,为加强妇女对国家发展的贡献能力,通过与非政府组织建立智慧型合作的能力建设方案。这项方案的主要战略是通过有效的能力建设方案让妇女获得更多的知识和支助服务,从而增强她们的能力。能力建设方案的重点领域如下:

·加强对性别问题的敏感度

·非政府组织的能力建设

·培养技能

-手工艺

-食品准备、加工和供应

-信息和通信技术

-妇女权利

-加强普法活动

·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和性暴力

·健康与家庭发展

·社区和福利方案

从2001年到2004年12月,共向546个非政府组织拨付5 370万林吉特,用于实施能力建设方案,大约45万名妇女从中受益。为确保非政府组织的方案实施效力和效能,农村和区域发展部还提供了非货币形式的支持,例如能力建设课程、咨询、指导和灌输善政做法等。

第15条和第16条

28.报告指出,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基于各个民族的文化和传统信念”,“妻子应该服从她的丈夫,包括丈夫的家人”,“所以讨价还价的余地或偏离通常标准或惯例的可能性很小”。请说明政府正在采取哪些措施,包括通过教育系统和传媒提高婚姻中男女平等意识以及为鼓励就妇女在家庭中地位进行辩论所采取的措施。

政府正在采取行动,通过开展下列方案提高人们对于男子和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利和责任的认识:

SMARTSTART

SMARTSTART是为新婚夫妇和准备结婚的男女设计的婚前课程。该课程除其他外,强调男子和妇女,特别是夫妻之间应该平等地承担家务和责任。从2004年开始,妇女社区领袖和非政府组织在基层共举办了219次SMARTSTART课程。

家庭发展培训

国家人口和家庭发展委员会举办的家庭发展培训是为了促进两性在家庭中的平等,重点培养家长为人父母的技巧,让他们在家庭发展的过程中发挥同等作用。该项培训还考虑到青少年的发育特点和如何做父亲的技巧,提高父子的性别敏感度,让他们重视家庭成员之间的伙伴关系,共担家庭责任。这些方案将有助于减轻家庭中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影响。

法律援助局

妇女可以平等地获得法律援助局提供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局是政府出资的法律援助机构。从2001年至2004年,共有17 071名妇女寻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局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包括:

(a)治安法庭、属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联邦法院的民事和刑事诉讼官司;

(b)伊斯兰教法初级法院、伊斯兰教法高等法院和伊斯兰教法上诉法院官司;

(c)就《1971年法律援助法第四附则》规定的所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

(d)就庭内解决的案件提供调停服务;

(e)提供民事立法和伊斯兰教法立法研究,与Baitumal、社会福利厅、非政府组织、法律援助中心和国家法律援助委员会协作;

(f)监测和监督马来西亚伊斯兰教法司法机构电子-伊斯兰教法和法律援助局之间的案件管理系统和连接系统;

(g)通过开展广播谈话、为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开办讲座活动进行普法教育;

(h)与马来西亚电信公司建立法律援助局法律信息智慧型伙伴关系。此外,教育部通过设置宗教教育和道德教育课程教导学生家庭成员之间要互敬互爱及通过公开讨论和谈判解决人际问题。还教导学生男女平等。

29.《2005年伊斯兰家庭法(联邦领土)(修正案)法案》有多项对穆斯林妇女具有不利影响的规定,例如使男人更容易达到一夫多妻的目的,使穆斯林男人在一夫多妻的婚姻中有权要求享有妻子的部分资产,并有权取得法庭法令,阻止妻子处置她的财产,强迫妻子在丈夫实行一夫多妻时选择维持或分割婚姻财产,把妻子同意解除婚姻的权利交给丈夫,但妻子得不到丈夫同意离婚的权利。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在制定本法案时,是否与妇女群体,特别是穆斯林妇女群体进行过协商,并说明是否采取了任何措施,研究解决法案中事实上的歧视问题,使之符合《公约》的规定。

《2005年伊斯兰家庭法(联邦领土)(修正案)法案》中有多项对穆斯林妇女具有不利影响的规定这一说法是一种误解。《2005年伊斯兰家庭法(联邦领土)(修正案)法案》(下称《法案》)有多项加强保护妇女及其权利和改善马来西亚伊斯兰家庭法执法情况的规定。

针对《法案》所遭到的批评,司法部长就此召开了三次会议,马来西亚律师理事会、马来西亚伊斯兰教法律师协会、马来西亚Ulamak协会、相关政府部门、包括伊斯兰姐妹会等穆斯林妇女团体在内的非政府组织、穆夫提等代表、伊斯兰家庭法专家和学术界人士参加了会议。

会议就下列事项达成共识:

a) 不论按照哪个认可的伊斯兰教派,《法案》都没有违背伊斯兰法律;

b) 《法案》条款的目的是加强保护妇女及其权利和改善马来西亚伊斯兰家庭法执法情况;

c) 《法案》有多项条款草案需要修正,以明确反映各项条款的意图,特别是让人们理解harta sepencarian(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的含义。

关于指控《法案》有多项对穆斯林妇女具有不利影响的规定,马来西亚的答复载于附件九。

任择议定书

30.请说明在批准或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方面取得的进展。

马来西亚只有在本国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条款所规定的全部义务时,才探讨批准或加入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