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PLW/CO/2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8 February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帕劳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8年1月25日举行的第2269次会议(见CRC/C/SR.2269)上审议了帕劳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PLW/2),并在2018年2月2日举行的第2282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并对问题单作书面答复(CRC/C/PLW/ Q/2/Add.1)。不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在拖延了相当长时间之后才提交,这使委员会在16年中一直无法审查帕劳执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欢迎以视频会议方式,顺利地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了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特别是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执行《儿童权利公约》,采取了立法、机构和政策措施,如通过了2012年《帕劳家庭保护法》。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A.总体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委员会先前于2001年提出的(CRC/C/15/Add.149)尚未得到执行或没有得到充分执行的建议,尤其是与数据收集(第21段)和不歧视(第33段)相关的建议。

立法

5. 委员会注意到帕劳2011年儿童保护底线研究项目,该项目为全面审查儿童立法和正在进行的立法改革(包括通过2012年《家庭保护法》)提供了一个框架。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些国内法,如《少年法》等,与《公约》不一致。

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进一步努力执行帕劳儿童保护底线研究项目的建议,并拨出足够资源,确保充分、有效执行《家庭保护法》;

迅速使现行立法,如《少年法》,与《公约》相一致。

综合政策和战略

7. 委员会欢迎成立国家人权工作队,以及通过《帕劳实现抵御气候和灾害低排放发展的气候变化政策》、国家性别问题主流化政策、《国家青年政策》和2009年《国家幼儿保护框架》。然而,委员会依然关切地注意到,帕劳缺乏关于儿童的综合国家战略或行动计划。

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并执行涵盖《公约》所有方面的儿童综合国家战略,为这项战略的执行拨出恰当的人力、技术资源和资金;

确保将儿童优先事项纳入国家发展和战略规划及预算编制进程。

协调

9. 委员会注意到,帕劳设立了联合国人权公约国家报告委员会,以协调条约报告事宜。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负责执行《公约》的各个机构之间缺乏协调。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成立执行《公约》国家协调机构,并通过拟定谅解备忘录、规程和标准业务程序,加强机构间协作与合作。

分配资源

1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13至2015年,缔约国用于社会、卫生和教育部门的预算拨款有增加。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预算拨款没有充分惠及弱势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

12. 参照关于有利于落实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制今后的预算时,继续按照《公约》第4条,最大限度地增加用于儿童的预算拨款。具体而言,应当增加用于弱势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的预算和开支,以确保这类儿童得到追加、适足的专门服务和支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执行这项建议时寻求国际合作。

数据收集

13. 参照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一个涵盖《公约》各个方面的分类数据收集综合系统,侧重特别容易受到伤害的儿童,包括父母不是帕劳人的儿童、居住在农村和外岛的儿童及残疾儿童;

确保部门数据收集系统与规划和统计局之间的联系,并鼓励负责儿童权利事务的各个行为者之间更多地分享数据。

独立监测

1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国家人权委员会和一个负责处理人权问题包括儿童权利问题的相关工作组,并设置了监察专员办公室。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和监察专员办公室在儿童权利方面的任务和调查权的资料缺乏。

15. 参照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人权委员会或监察专员办公室设有负责监测儿童权利状况的专门机制,该机制能够以注重维护儿童权益的方式受理、调查和处理与儿童有关的申诉及儿童提出的申诉;

使这些机构享有独立性,包括资金、职责和豁免等方面的独立性,以便确保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开展的家庭问题宣传活动和就此举办的讲习班。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人们对于《公约》涉及的儿童保护问题的意识缺乏。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考虑扩充联合国人权公约国家报告委员会的任务,以使该委员会能够在提高人们对《公约》涵盖的各个领域的认识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加强社区宣传方案、活动和工作,以使人们广泛知晓和了解《公约》所载规定和原则,并确保儿童、父母、社区和教派领导人能够在这些举措中发挥关键作用。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8. 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帕劳国家法典》(第21章――家庭关系),女子的结婚最低年龄目前仍为16岁。

1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改《国家法典》,以确保男女结婚最低年龄均为18岁。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宪法》没有明令禁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女童、残疾儿童和非帕劳人的子女遭受歧视,而且更容易遭到排斥。

21.委员会忆及先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RC/C/15/Add.149,第33段),建议缔约国:

确保残疾儿童和女童能够在平等基础上接受教育,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就业,并达到体面的生活水准;

修改《宪法》,明令禁止以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为由实行歧视,并使这方面的其他法律保持一致,以使基于这些理由的歧视受到禁止;

采取立法措施,确保非帕劳人的子女包括移民家庭儿童和通过跨国收养被领养的儿童,能够享有和帕劳儿童相同的权利,并在获取医疗保健服务、接受教育和获取社会服务方面,能够享有和帕劳儿童相同的机会。

尊重儿童意见

22. 委员会对帕劳全国青年大会的活动得到恢复,以及儿童参与程度特别是在保护和环境问题上参与程度的提高,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帕劳传统社会的性质,儿童难以在与其相关的事项上进行参与和表达意见。

23.参照关于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为帕劳全国青年大会提供支持,提高该机构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并向其提供必要的资源;

恰当考虑儿童的意见,并加强便利儿童参与的结构,尤其是在社区、家庭和学校,以及在与儿童相关的司法和行政诉讼方面这样做;

建立机制,便利儿童有系统地参与法律、政策和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24. 委员会依然对以下情况表示严重关切:

2014年卫生部报告指出,出生登记程序特别是外岛的出生登记程序难以发挥作用;

帕劳规定,为获取公民身份,在帕劳出生的儿童的父母至少须有一方具有公认的帕劳血统。这项规定可能使一些非帕劳家庭儿童成为无国籍人。

25.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为每个人提供合法身份的具体目标16.9,强烈敦促缔约国:

加紧努力,落实尽早进行出生登记的程序,发放出生证,侧重社区一级的出生登记;

考虑审查与公民资格有关的《宪法》规定,以便确保所有在帕劳出生的儿童都能获得公民资格,避免出现无国籍状态;

考虑批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在执行这些建议方面,请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机构提供技术援助。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26. 委员会注意到,学校制定了禁止实行体罚的政策。但是,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相关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使用体罚,而且《国家法典》和《刑法》允许为了对儿童进行惩戒而使用武力。

27.委员会忆及关于儿童有权受到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有辱人格的惩罚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

修改现行立法,特别是《国家法典》和《刑法》,以便明令禁止在任何环境中实行体罚;

加强对教师进行采用替代性非暴力惩戒办法的培训,确保这种培训成为教师职前和在职培训方案的组成部分;

为父母和所有儿童事务专业人员提供方案,以鼓励使用替代性非暴力惩戒办法;

切实执行禁止体罚的规定,并为儿童提供一个申诉机制,特别是在学校提供这样一个机制,以便使儿童能够以安全、保密的方式报告体罚案件;

加强宣传方案、培训和其他活动,以便提倡改变人们在体罚问题上形成的观念,特别是设法改变学校、家庭和社区在这一问题上形成的观念。

虐待和忽视

2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对《刑法》作出的修正,这些修正加重了对侵害儿童的犯罪判处的惩罚;还注意到对《家庭保护法》正在进行审查。但是,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地注意到:

负责制定政策和监督儿童保护事务的专门牵头机构缺乏,因而,儿童保护方面的干预措施无论是从法律还是实践来看都比较薄弱;

接收儿童特别是遭受暴力侵害儿童的系统、庇护设施或寄养家庭缺乏;

为负责照料遭受暴力侵害儿童的人员提供的法律、规程和准则培训不足。

29.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有权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终止对儿童的侵害、剥削、贩运和所有形式的暴力侵害和虐待儿童现象的具体目标16.2,敦促缔约国:

加快修订《家庭保护法》及其行动计划,并为该法和行动计划的执行分配足够的资源;

设立一个在制定政策和监督儿童保护事务方面发挥牵头作用的专门机构,并为该机构提供适足的资源;

通过立法和改善机构间合作加强儿童保护系统,以便确保该系统处理虐待和暴力侵害儿童及剥削儿童现象,并提供评估、识别、转送、咨询及康复等方面的服务;

提供足够资源,以便酌情为遭受暴力侵害的儿童设立庇护所、保护机构和寄养机构,同时设法请发展伙伴和非政府组织提供援助,并设法与这两者合作;

为公共安全局、医疗保健提供者和其他儿童事务工作者提供更多的法律、规程和指导原则培训;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公共安全局有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资金,特别是拥有专门处理暴力侵害儿童及虐待和剥削儿童案件的人员。

性剥削和性侵害

3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专门涉及利用明显带有色情性质的视频、图片和电子图像对儿童进行剥削问题的立法缺乏;

有关性侵害的国内立法并不区分对成人的性攻击和对儿童的性攻击;

男童并不享有和女童同等程度的免遭性侵害的保护;

为遭受性剥削和性侵害的儿童开展的预防和减缓活动,以及为其提供的心理服务不充分。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立法,专门将利用明显带有色情性质的视频、图片和电子图像对儿童进行剥削定为犯罪;

将对儿童的性犯罪定为一个专门、单独的犯罪类别,并作出与此种犯罪的严重性相称的审判;

修改法律,使男童受到和女童同等程度的免遭性侵害的保护;

针对性侵害和性剥削案件,建立有效的预防和减缓机制,制定有效的程序和准则,并确保为报告此种违法行为建立便于使用、有利于儿童和切实有效的渠道;

确保所有遭受性剥削和性侵害的儿童都能获得心理支助,以便有利于恢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求助热线

3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有直接连接法院,由可向妇女和儿童提供协助的人员管理的求助热线。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为儿童提供的求助热线服务并不充分,而且儿童没有充分意识到求助热线的存在。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和扩充所有儿童都能利用的国家求助热线服务,就儿童如何利用求助热线服务开展宣传活动,包括为此与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合作,并且为求助热线服务的切实有效的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3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大家庭无法照料儿童的情况下,诸如寄养照料等替代性照料办法缺乏;而且,对儿童的替代性照料实行监管的法律框架、政策或一套最低标准缺乏。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被安置在大家庭的儿童得不到监管。

35.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儿童的替代性照料准则》,建议缔约国:

制定替代性照料政策和最低标准,以便对儿童的替代性照料实行监管;

为由亲属/大家庭负责照料的儿童提供一切必要资源、社会福利服务和支助;

制定法律框架、政策和一套最低标准,以便对儿童的家庭照料实行监督;

建立替代性照料制度,以安置家庭无力照料的儿童;

就所有现有的替代性照料制定质量标准,并在就替代性照料作出任何决定之时考虑到儿童的意见;

确保对将儿童交由家庭外照料的做法进行定期审查,监测这种照料的质量,包括为此规定报告儿童遭受虐待的事件,以及对此种事件进行补救。

收养

36.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

关于收养的专门法律缺乏,而且正式负责对收养程序进行监管机构缺乏;

在儿童由其大家庭或同一社区成员以传统/习惯收养方式收养的情形中,无须通过法院办理正式登记手续。

3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颁布收养法,建立具有适足资源的机构,对正式收养程序进行监管,包括在跨国收养情形中与他国儿童收养机构进行联络;

在儿童由其大家庭或同一社区成员收养的情形中,确保具备法律保障措施及通过法院办理正式登记手续;

提高社区对正式收养作为传统/习惯收养方式的一种替代办法的认识;

考虑批准《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

G.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3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残疾人政策草案,还注意到,帕劳严重残疾者资金方案增加了每月向受益人包括儿童支付的援助金数额。但是,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残疾人政策尚未最后定稿,也尚未得到执行;

残疾儿童在接受包容式教育,获取医疗保健服务、交通服务及出入所有建筑物和空间方面的机会受到限制,而且在所有地区尤其是农村学校和社区,服务的提供状况欠佳;

得益于康复、建造识别和转诊方案的机会有限,而且服务提供者获得的资金和技术支助有限。

39. 委员会参照关于残疾儿童的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3、4、10及11,敦促缔约国:

加强立法框架,确保残疾儿童能够切实获取公共服务,改善所有地区特别是农村社区和外岛的所有公共和私人建筑物、空间的实际出入状况,以及交通和其他服务的获取利用状况;

确保对教员进行充分培训,以使各类残疾儿童能够切实享有接受高质量包容式教育的权利,包括为此开展国际合作;

加强为残疾儿童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转诊、尽早发现和尽早干预等;

向服务提供者和残疾儿童家庭提供技术支助,并向残疾儿童家庭提供更多的资助。

健康和保健服务

40. 委员会对产妇和儿童健康指标的改善及疫苗接种覆盖率较高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儿童的细支气管炎和其他呼吸道疾病、尿道感染和急性胃肠炎的发病率较高;

与肥胖和糖尿病等非传染性疾病的发病率较高相关的儿童死亡率;

儿童所需的牙医和训练有素的保健人员缺乏。

41.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水准的健康的权利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通过预防和治疗及促进精神健康和福祉,将过早死亡率降低三分之一的具体目标3.4,建议缔约国:

继续扩大儿童疫苗接种覆盖面;

采取措施降低细支气管炎和其他呼吸道疾病、尿道感染和急性胃肠炎的发病率;

采取措施,通过注重预防和管理,降低非传染性疾病造成的儿童死亡率;

借助可靠的儿童分类数据,增加儿童早期肥胖预防干预行动,从而降低成年后非传染性疾病发病的可能性;

进一步制定学校的健康饮食和体育政策,提倡校餐方案增加水果和蔬菜的比例,不鼓励学校食堂提供充气饮料、垃圾食品和高糖食品;

确保有足够的牙医和训练有素的保健人员为儿童服务,特别是在农村和外岛做到这一点。

精神健康

4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精神健康政策、相关的行动计划及专门负责处理儿童精神健康问题人员数目的资料缺乏。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青少年尤其是女童的自杀率较高,而且如卫生部的一项调查所报告的,青少年性行为、抑郁与自杀之间存在着关联。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如尚未制定儿童精神健康政策和行动计划,尽快通过相关政策和行动计划;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开展区域合作,建立处理儿童精神健康问题的足够能力,并增加这一领域的专业人员数目;

加强为儿童提供的心理和精神服务,确保儿童能够接受任何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并加强预防自杀措施。

青少年健康

4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方案没有充分侧重预防的所有方面;

堕胎无一例外属于刑事犯罪,由于这项禁令,一些少女只能接受不安全堕胎,因而其生命和健康面临危险;

少女获取生殖健康和性健康服务,利用避孕方法及获取相关信息的机会有限;

禁欲得到进一步强调,而不是更早地重视安全性行为和使用安全套。

45.委员会参照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关于《公约》背景下的青少年健康和成长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以及关于青少年时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提高学校必修课中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的重要性,这项教育以少女和少男为对象,侧重采用包括安全套在内的不同方法预防早孕、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感染;

如尚未使堕胎合法化,则使所有情况下的堕胎都合法化,并确保少女能够接受安全堕胎并获取堕胎后照料服务,同时确保在决策过程中一律听取和恰当考虑少女的意见;

改善少女获取有关各种避孕方法及生殖保健和相关服务的信息的状况,并且为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提供更多支持,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外岛这样做;

增加获取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的机会。

毒品和药物滥用

4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法处理滥用酒精、烟草制品和药物问题,并关切地注意到,《防止药物滥用战略规划》于2011年期满,但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关于这项规划延期的资料。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青少年当中饮酒、吸烟和滥用药物,包括咀嚼槟榔子者比例较高,但为受影响者提供的方案和服务有限。

47.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加强药物滥用包括麻醉品滥用和酗酒的预防和治疗的具体目标3.5,建议缔约国:

如果尚未延长《防止药物滥用战略规划》的执行期,则立即在先前规划执行过程中吸取的经验教训,包括在处理咀嚼槟榔子问题方面吸取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延长这项战略规划的执行期;

为青少年提供有关预防药物滥用的准确、客观地信息和生活技能教育(涵盖吸烟和饮酒),并且开发提供便于获取、适合青少年的毒品依赖治疗和减轻伤害服务,包括考虑设立一个专门审理与毒品和酒精相关的案件的法庭,以便处理药物滥用和治疗问题。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4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适应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是否已经成为学校课程的一部分;是否建立了一个全面的灾害敏感型社会保护体系;在制定减少灾害风险、备灾、灾害应对和灾后恢复计划时,制定了哪些满足弱势儿童包括残疾儿童的需要的措施。

49.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提倡建立机制,以提高有效进行气候变化规划和管理的能力的具体目标13.b,建议缔约国:

将适应影响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纳入学校课程,并且制定学校方案,如建立预警系统,以及开展应对自然灾害培训等;

建立一个全面的灾害敏感型社会保护体系,同时确保考虑到儿童特别易受伤害的特点,并考虑到儿童的需要和意见;

审查应急规程,以便将在应对紧急情况和自然灾害过程中为残疾儿童提供援助和其他支助纳入规程;

提高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意识和准备度,并提高学校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实际安全性和抵御气候变化和灾害的能力;

改善数据和评估,在减少风险和备灾方面建立一个证据基础,同时特别考虑到学龄前儿童和残疾儿童的独特需要和优先事项;

在执行这些建议方面寻求区域和国际合作。

H.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5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处理辍学问题的学生跟踪系统投入运行;为师资培训提供了资金;提倡通过摄取健康食品和开展体育活动改善身体状况;出台了《2017-2026教育总体规划》草案。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小学存在男女差别,女童在私立学校入学方面没有享有同等机会;

关于残疾儿童在主流学校的入学率的资料缺乏;

小学缺乏合格的教师;

关于制定娱乐和闲暇权利方案的专门规定缺乏;儿童的体育活动和安全的游乐场所缺乏。

51. 委员会参照关于教育的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消除教育方面的男女差异,确保包括残疾人、土著居民和弱势儿童等在内的弱势群体平等接受各级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具体目标4.5,建议缔约国:

分析致使女童在进入私立小学学习方面未能享有同等机会的根源,并采取适当行动纠正这种状况;

收集关于残疾儿童在主流学校的入学率的数据,通过在学校提供恰当的辅助器具和为教师提供专门培训,进一步提倡实行包容式教育,包括为此进行国际合作;

加强小学教师的入职前和在职培训,并考虑在聘用更多的本地教师方面制定富有创造性的激励措施;

进一步促进娱乐和闲暇权利,为此采取的做法包括学校提供安全的游乐场所,制定和执行体育运动方案等。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40条)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5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专门涉及童工劳动问题的法规和政策缺乏,旨在防止童工劳动现象和为受这一问题影响的儿童提供支助的社会方案缺乏;

缔约国没有制订有害童工劳动清单;

存在剥削儿童现象,这种现象尤其见于烟草行业。

5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制定童工劳动法规和政策,并制订有害童工劳动清单;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任何未满18岁的儿童都不从事有害工作,并制订消除和防止童工劳动现象,特别是最恶劣童工劳动现象的社会方案;

通过烟草问题框架立法草案,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烟草行业没有任何未满18岁的儿童遭受剥削;

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73年《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和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

买卖、贩运和绑架

5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设立了国家人权工作队小组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贩运人口案件和儿童保护问题。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对《刑法》作了修正,这一进程涵盖劳工贩运、偷运和贩运人口以及儿童剥削。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贩运儿童这项加重情节的因素没有得到专门提及,而且关于防止和起诉贩运儿童行为及受害儿童/幸存者遣返和康复的辅助立法或指导方针缺乏。

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专门处理贩运儿童行为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建立恰当的协调机制,以便防止贩运儿童现象发生,识别、保护被贩运儿童,使其康复,并迅速、有效地起诉贩运者。

少年司法

56. 委员会对为被控犯有非暴力罪行的儿童执行替代性宣判方案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关于适合儿童的调查和审判程序的立法规定有限;

《少年法》有待修正,少年分流和犯罪记录删除法有待通过,少年会议委员会有待设立;

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为10岁;

关于对触犯法律的儿童提起诉讼的书面程序/指导原则及关于处理受害儿童和儿童证人的指导原则缺乏;

受害儿童和少年犯恢复方案缺乏;

讯问阶段和司法程序其他阶段的法律援助缺乏。

57.委员会参照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敦促缔约国使其少年司法制度与《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充分一致。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与《公约》相一致的少年司法立法,加强适用于受害儿童和少年犯的关于适合儿童的调查和审判程序的法规;

立即审查《少年法》,通过少年分流和犯罪记录删除法,并设立一个少年会议委员会;

在总体上提高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使其达到可接受的国际标准;

通过关于对触犯法律的儿童提起诉讼的标准运作程序,以及关于处理受害儿童和儿童证人的指导原则;

确保为受害儿童和少年犯提供心理支助、咨询、恢复和重新融合服务;

确保在司法程序早期和司法程序整个阶段向触犯法律的儿童提供合格、独立的法律援助。

J.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批准《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及《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核心人权文书。

L.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太平洋共同体和太平洋岛屿论坛等区域组织合作。

四.实施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文广泛传播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6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9月3日之前提交其第三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提供资料说明就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字)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字数上限,会要求缔约国按照上述决议的规定压缩报告的篇幅。如果缔约国无法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对其进行翻译,以供本条约机构审议。

63.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