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THA/CO/4-8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0 February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泰国第四次至第八次合并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1年11月22日和23日举行的第2847和2848次会议上审议了泰国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四至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在12月1日举行的第2861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第二次出席委员会会议提交第四至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其中包括对委员会在上一次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关切的答复。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提交了最新的共同核心文件。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的大型多部委代表团进行的公开和建设性对话,以及缔约国在对话后提供的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以下国际文书:

(a)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议定书》(第29号),2018年6月4日;

(b)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2017年6月13日;

(c)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16年6月10日。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以下立法和体制措施:

(a)2017年6月17日颁布了关于外国工人就业管理的皇家法令;

(b)2017年5月23日发布了第131/2560号总理令,设立了管理酷刑和强迫失踪案件的国家委员会;

(c)2016年2月11日颁布了《促进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d)2012年3月14日颁布了修正第B.E.2508号《国籍法》的第5 B.E.2555号国籍法。

C.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统计数据

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人口构成的分类统计资料,使委员会难以评估面临种族歧视的群体,特别是土著人民、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享有《公约》所载权利的情况(第一至第二条和第五条)。

6.委员会回顾其报告准则和关于《公约》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解释和适用的第8号一般性建议(1990年),建议缔约国收集并提供按族裔群体、土著人民、民族出身和使用语言分类的人口构成最新数据,包括关于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的数据,以及相关的社会经济指标。

保留和声明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6年10月7日撤销对《公约》第四条的保留。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坚持对《公约》的解释性声明,其中指出,缔约国不将《公约》的规定解释和适用为对其施加任何超出其《宪法》和法律范围的义务(第二条)。

8.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撤回对《公约》的解释性声明。

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秩序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实行二元法律制度,但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措施将《公约》的规定纳入国内法,也没有审查法律和政策以确保符合《公约》,尽管委员会以前提出了这方面的建议。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所有实质性条款纳入国内法,以确保全面保护免受种族歧视,对法律和政策进行系统审查,以保证完全符合《公约》,并保证这些法律和政策不对族裔群体和族裔宗教团体、土著人民、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的权利产生歧视性影响。

禁止种族歧视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禁止歧视的《宪法》第27条没有包括《公约》第一条列举的所有理由,特别是肤色、族裔或民族出身。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一项单立的反歧视立法,引入种族歧视的定义,禁止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种族歧视(第一至第二条和第五条)。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一条,将平等原则和禁止种族歧视,包括基于肤色、族裔和民族出身的种族歧视,明确纳入宪法框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全面、单立的反歧视法,其中包括涵盖所有歧视理由的种族歧视定义,并包括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

交叉和多种形式的歧视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属于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或土著人民的妇女、儿童、残疾人、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双性人,或移民、难民或寻求庇护者面临交叉和多种形式的歧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这些群体在行使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获得教育、保健和就业方面面临各种具体障碍(第一至第二条和第五条)。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属于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的妇女、儿童、残疾人和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双性人、土著人民或移民、难民或寻求庇护者面临的交叉和多种形式的歧视于以打击,包括将性别、年龄、残疾、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纳入其打击种族歧视的措施,包括立法和政策措施的主流。

国家人权机构

15.委员会注意到,泰国国家人权委员会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降级为B级。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甄选委员会成员的程序在透明、参与性或任人唯贤方面有所欠缺(第二条)。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泰国国家人权委员会可以完全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切实而独立地履行其职责。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确保建立一个透明、参与性和任人唯贤的委员会成员甄选程序,以确保该机构的独立性。

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立法中没有根据《公约》第四条将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明确定为刑事犯罪的规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乏关于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事件的全面资料和数据,尽管有报告称,发生了以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土著人民、非洲人后裔、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等为目标的此类事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说存在煽动种族仇恨和宣传种族主义定型观念的事件,包括在媒体、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上,特别是涉及政府官员的事件(第四条和第六至第七条)。

18.委员会回顾关于执行《公约》第四条的第7号一般性建议(1985年)、关于《公约》第一条第一和第四款的解释和适用的第8号一般性建议(1990年)、关于《公约》第四条的第15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以及关于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敦促缔约国:

(a)按照《公约》第四条,制定和执行将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明确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规定;

(b)将种族主义动机作为基于种族的犯罪的一种攻击性环境;

(c)坚决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煽动暴力的行为,包括在互联网上的此类行为,公开谴责包括政界人士和媒体官员在内的公众人物的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并且与这些言论划清界限;

(d)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消除对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土著人民、非洲人后裔、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的偏见和负面定型观念;

(e)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举报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调查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事件,起诉责任人,如果他们被定罪,给予适当的惩罚;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此类案件及其结果的资料和统计数据;

(f)向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提供关于识别、登记、调查和起诉种族主义事件和种族仇恨犯罪的适当方法培训以及关于《公约》的培训。

种族定性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第四次至第八次定期报告中以及根据委员会的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提供的资料,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在南部边境省份大规模和歧视性地收集和使用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的DNA样本,以及歧视性地基于族裔使用面部识别技术,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法律保障或司法监督或获得有关个人的同意,这些指控没有得到充分处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为监视目的进行SIM卡登记,并检查身份,根据种族定性逮捕族裔和族裔宗教团体成员,特别是在缔约国南部边境省份(第四至第五条)。

20.委员会回顾关于防止和打击执法人员以种族定性行为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终止以种族定性做法,包括制定禁止种族定性的立法;审查做法;与受种族定性影响最严重的社区合作,加强对执法人员和军事人员的培训方案,包括在南部边境省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消除大规模和歧视性地收集和使用DNA样本的做法,为监视目的歧视性地使用面部识别技术和SIM卡登记的做法,并防止将可能包含或导致种族偏见的数据输入执法数据库,包括采纳一个符合国际规范和标准并包括法律保障和独立监督机制的监管框架。

人权维护者

21.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人权维护者,特别是倡导土地权、保护环境以及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和土著人民权利的人权维护者,由于他们所开展的人权工作而越来越多地成为杀害、强迫失踪、暴力、威胁、恐吓、报复和骚扰,包括司法骚扰的目标(第五条)。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所有杀害、强迫失踪、暴力、威胁、恐吓、报复和骚扰人权维护者的事件进行有效、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民间社会组织有一个开放和安全的运作空间,以便利人权维护者的工作,使其免受一切形式的恐吓、威胁和报复。

戒严和紧急状态下族裔和族裔宗教团体的状况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最近取消了一些地区的紧急法令。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所谓的特别法及其在最初于2005年宣布并自2004年宣布以来不断延长的长期紧急状态下的适用,以及在2004年宣布的戒严法下的适用,对生活在南部边境省份的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产生了影响。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这些群体的成员遭受酷刑和其他虐待、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包括据称涉及执法人员和军事人员的案件(第二和第五条)。

24.委员会回顾关于在刑事司法制度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审查在紧急状态和戒严下适用的所谓特别法,并确保这些法律在施行时符合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以期找到和平和持久的解决办法,并解除应当属于临时性质的紧急状态和戒严;

(b)有效、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关于侵犯族裔和族裔宗教团体成员人权的所有指控,起诉被指控实施这些行为的人,包括实施这些行为的人和下令实施这些行为的人,并对被判有罪的人处以适当的惩罚;

(c)将《防止和制止酷刑和强迫失踪法案》颁布为法律,确保其符合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并为执行该法案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建立一个防止和制止酷刑和强迫失踪的独立机制;

(d)采取措施,确保这种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得到保护、援助和补救,并确保生活在上述省份的所有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都能获得这种措施。

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及土著人民的状况

25.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包括伊桑族、克伦族、拉祜族、马来泰族、马尼族、莫肯族和乌拉瓦族在内的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和土著人民面临直接和间接、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

(a)尽管缔约国正式批准了《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但尚未在立法中或以任何其他形式承认土著人民的地位和权利;

(b)某些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成员和土著人民获得公共服务,包括医疗保健、教育和社会保护的机会继续受到阻碍,原因是行政和语言障碍,以及这些群体居住的地方这类服务有限;

(c)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和土著人民受高度贫困的影响不成比例,面临高度的经济不平等和社会排斥;

(d)尽管缔约国作出了一些努力,在某些地区的一些小学提供双语教育,但缔约国的一些族裔和土著语言越来越多地面临消失的危险,保护和发展一些群体的文化以帮助他们保持文化特征的努力仍然不够。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政策措施,解决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和土著人民面临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并确保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不受歧视地享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按照《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在立法中确认土著人民的地位和权利;

(b)查明并解决阻碍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及土著人民获得公共服务的障碍,并确保缔约国全境的所有人都能获得这些服务;

(c)通过和执行减贫和加强经济平等和社会包容的政策和方案,同时考虑到族裔和民族宗教群体以及土著人民的具体需求和权利;

(d)保护和保存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和土著人民的文化特性,为他们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使他们能够保存、发展、表达和分享他们的特性、历史、文化、语言、传统和习俗。

土著人民的土地、领地和资源

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各种林业和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实施对生活在森林中的族裔群体和土著人民的歧视性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土著人民的集体财产缺乏保护,特别是在土著人民传统占有的土地和领土的所有权、划分、划界和归还方面缺乏法律确定性和保障。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土地掠夺现象十分普遍,包括私营企业实体和个人的土地掠夺,这导致了社会冲突和在缺乏适当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将土著人民强行驱逐出他们的土地或领土(第二和第五条)。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保护土著人民拥有、使用、开发和充分控制其土地、领土和资源的权利,包括根据国际标准给予法律承认和保护;

(b)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包括通过预警系统和紧急行动程序,防止土著人民成为包括第三方非法占领或使用其土地和领土或非法使用其资源的受害者,并确保保护他们不被从土地和领土上强行驱逐;

(c)确保获得有效补救,重点是土著人民收回其土地、领土和资源,在法院认为实际上不可能的情况下,为受驱逐影响的土著人民提供公正和公平的赔偿以及适足的和文化上适当的搬迁选择;

(d)加强实施《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以防止企业实体参与对土著人民及其他群体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

(e)根据《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确保就影响土著人民拥有或传统使用的土地和自然资源的项目或立法或行政措施与土著人民协商,包括在通过和执行林业和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上,以期获得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贩运人口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努力打击人口贩运的资料,但仍然关注普遍存在的人口贩运和相关侵权行为,这类行为尤其影响到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以及土著人民。委员会特别关注涉及童工、强迫劳动做法以及对贩运受害者的性剥削和劳动剥削的案件,特别是在渔业、农业、旅游业和家政工作中。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对贩运受害者的识别和转介措施不足,以及贩运案件中普遍存在腐败和官员共谋现象(第二和第五条)。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执行打击人口贩运的框架,包括确保为有效执行法律和政策调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加强政府安全、司法和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协调,并加强这些机构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b)加强努力,为贩运行为的受害者制定和实施标准化的早期识别机制和转介系统,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护最容易遭受贩运的人;

(c)加紧努力调查所有贩运人口的指控,起诉责任人,并以适当的刑罚惩处被判有罪的人,同时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的补救;

(d)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援助,并确保他们获得适当的法律、医疗和心理援助以及社会服务,包括庇护所;

(e)加强对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边防人员、移民官员、法官、检察官和劳工监察员的培训,以确保有效适用旨在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内立法。

移民工人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近年来大量无证移民工人及其家人的身份正常化,这有助于他们获得医疗保健和教育。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无证移民工人遭到强迫劳动和劳动剥削,特别是在渔业、农业和家政工作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移民工人的生活条件低于标准,许多无证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仍然无法获得医疗保健、教育或住房(第五条)。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改善移民工人及其家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包括提高移民工人对自身权利和现有投诉渠道的认识,加强劳动监察,包括在移民工人众多的部门,将剥削他们的雇主绳之以法,并赔偿受害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保障包括无证移民在内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受歧视地获得医疗保健、教育和住房的权利。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收容大量难民,并决定建立寻求庇护者甄别机制,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不驱回的保障不足,并有报告称需要国际保护的罗辛亚人和其他难民及寻求庇护者被驱逐和强行遣返。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无证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被长期拘留,物质条件恶劣,儿童被拘留,并与成年被拘留者关在一起(第五条)。

34.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当采取立法措施保护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并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充分尊重不驱回原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制定拘留无证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包括儿童)的替代办法,并确保拘留场所的生活条件适当并符合国际标准。

无国籍人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便利根据缔约国法律有资格的无国籍人士进行出生登记和获得公民身份,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作出了这些努力,无国籍人士的人数仍然很高,特别是在族裔和民族宗教群体、土著人民、移民工人、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中。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收集居住在南部边境省份和偏远地区的无国籍人士的DNA样本,作为证明其公民权的手段(第五条)。

36.委员会回顾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

(a)审查关于获得和过继公民身份的法律和条例,以减少无国籍的风险;

(b)废除大规模和歧视性收集某些无国籍人群体的DNA样本作为证明其公民身份的手段的做法,并根据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通过替代和非歧视性手段为他们获得公民身份提供便利;

(c)加紧努力,便利获得出生登记和公民身份,为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土著人民、移民工人、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包括偏远地区的人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

冠状病毒病(COVID-19)与种族歧视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应对COVID-19疫情所作的努力,但关切地注意到,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土著人民、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在疫情期间获得保健服务、物资和设施的机会有限,包括预防COVID-19的疫苗、测试、口罩和消毒剂。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身份证件、银行账户或居留证的人无法获益于减轻这一流行病负面社会经济影响的社会支持和财政援助措施,这对无证移民以及族裔和族裔宗教团体和土著人民的一些成员产生了不成比例的影响(第五条)。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所有人普遍和不受歧视地获得与COVID-19有关的保健服务、物资和设施,包括疫苗、检测、口罩和消毒剂。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努力减轻疫情的社会经济影响并从中恢复时,考虑到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土著人民、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具体需要。

诉诸司法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关于在某些案件中提供法律援助的资料,包括为族裔群体成员提供法律援助的资料,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土著人民、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难以诉诸司法,原因在于这些群体地处偏远、语言障碍以及对法律和司法程序的理解和认识有限。委员会还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在缔约国提出的涉及种族歧视的申诉及其结果的全面信息和数据(第六至第七条)。

40.委员会铭记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防止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消除阻碍上述群体诉诸司法的一切障碍,并提高他们对法律、司法程序、补救办法及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的认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按年龄、性别、族裔和民族出身分列,提供关于种族歧视申诉、调查、起诉、定罪和惩处以及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信息和统计数据。

D.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41.考虑到所有人权不可分割,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其中的条款与可能遭受种族歧视的社区直接相关的条约,包括《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以及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1949年《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公约》(第98号)、2011年《家政工人公约》(第189号)和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加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公约》第八条修正案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1992年1月15日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可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

根据《公约》第十四条发表声明

4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十四条作出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查个人申诉。

《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

44.委员会参照关于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秩序中执行《公约》时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成果文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具体说明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或采取的其他措施。

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

45.委员会参照大会宣布2015-2024年为《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的第68/237号决议以及大会关于落实《十年》活动方案的第69/16号决议,建议缔约国与非洲人后裔组织和非洲人后裔合作制定和执行一个适当的措施和政策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针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1年),在下次报告中确切说明在这一框架内采取的具体措施。

与民间社会的协商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和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时,继续与人权保护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反种族歧视组织进行协商并加强对话。

资料的传播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方便公众索取和查阅,并建议缔约国还酌情以官方语言和其他通用语言向负责执行《公约》的各国家机构包括市政机关转发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并广为公布和传播,包括在外交部的网站予以公布。

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48.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说明上文第22段(人权维护者)和第24(b)和(d)段(戒严和紧急状态下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的状况)及第38段(COVID-19与种族歧视)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特别重要的段落

49.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20段(种族定性)、第26段(族裔和族裔宗教团体及土著人民的状况)、第28段(土著人民的土地、领土和资源)和第30段(贩运人口)所载建议的特别重要性,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执行这些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报告准则,在2026年1月28日之前以单一文件提交第九次至第十二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处理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要点。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定期报告不超过21,200字的字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