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届会议

2007年7月23日至8月10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匈牙利

1.2007年7月31日,委员会第801和第802次会议审议了匈牙利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HUN/6)(见CEDAW/C/SR.801(A)和802(A))。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HUN/Q/6,匈牙利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HUN/Q/6/Add.1。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遵循委员会报告编写导则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以书面形式答复了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并通过口头介绍和书面补充资料说明了匈牙利最近在执行《公约》方面的进展。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由社会事务和劳工部负责平等机会事务的国务秘书率领的代表团出席会议,成员包括各部委的专家。委员会对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之间坦诚和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消除对妇女歧视并促进两性平等采取的广泛举措。委员会尤其欢迎2003年通过了《平等待遇和促进平等机会法》,2005年成立了平等待遇事务局,以负责确保遵守平等待遇的原则。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6年12月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正在拟订打击贩运人口国家战略草案。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各种旨在预防妇女罹患癌症的措施,尤其是乳腺癌、宫颈癌和结肠癌的筛查方案。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7.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相关部委和议会,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8.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执行委员会的建议感到关切,具体而言,是关于向A.S.女士提供适当赔偿的建议,包括审查国内有关知情同意原则的执行情况并确保其符合国际人权和医疗标准以及监测那些进行绝育手术的公共和私人医疗中心的工作,上述建议载于委员会依照《公约任择议定书》就第4/2004号来文中A.S.女士诉匈牙利提出的意见。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未向A.S.女士支付赔偿金提出种种理由。委员会回顾,依照《任择议定书》第7条,缔约国有义务适当考虑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重新考虑其对委员会就第4/2004号来文中A.S.女士诉匈牙利提出的意见的立场,并对A.S.女士作出适当赔偿。

10.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公约》已经被纳入国内法,但缔约国没有把《公约》条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充分作为旨在实现男女平等的所有法律、政策和机制的框架。委员会同样关切的是,包括法官、监察员、律师和检察官以及妇女本身,对《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了解不够。

1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更多措施,确保缔约国一贯地把《公约》作为旨在实现男女平等的所有法律、政策和机制的框架。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更多措施,传播有关《公约》、《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程序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资料,并为检察官、法官、监察员和律师拟定和举办涉及《公约》和《任择议定书》所有相关方面的培训课程。委员会还建议为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和处理妇女问题的非政府组织)开展持续的提高认识和普法教育活动,以鼓励妇女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利用相关程序和补救办法,其中包括司法程序和求助于平等待遇事务局,并提高妇女这方面的能力。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03年通过了《平等待遇和促进平等机会法》,但关切的是,无论是《宪法》还是《平等待遇和促进平等机会法》,都没有根据《公约》第一条规定歧视妇女一词的定义。缺乏关于该法对促进男女平等的影响方面的资料,妇女未充分利用平等待遇事务局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包括性骚扰,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13.委员会建议在《宪法》或适当法律(如《平等待遇和促进平等机会法》)中纳入符合《公约》第一条规定的歧视妇女一词的定义。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通过可衡量的指标,监测《平等待遇和促进平等机会法》和旨在促进男女平等的其它法律、政策和行动计划的影响以及平等待遇事务局的工作,并对实现妇女实质上平等方面的进展情况进行评价。委员会请缔约国将此类评价的结果列入下一次报告。

14.委员会关切的是,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全国机制,即两性平等事务局,可能缺乏足够的权力、决策权及财政和人力资源,无法对政府促进两性平等的工作和《公约》的充分实施进行有效协调,其中包括与国家和地方两级所有其它两性平等和人权机制的协调与合作。委员会关切的是,把两性平等事务局改组为社会事务和劳动部所属平等机会司这一主要部门下的一个部门,可能会降低其重要性,并对该部门完成诸多任务的能力产生消极影响。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全国机制拥有有效促进两性平等及促使妇女享有人权所必需的权力、决策权及人力和财政资源,其中应该包括与各种两性平等和人权机制以及民间社会进行有效协调的能力,包括将两性平等主流化,并包括合作能力。

16.委员会继续感到关切的是,在涉及到男人和女人在匈牙利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问题上,重男轻女的态度和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依然顽固存在,反映在妇女们的教育选择、她们在劳动力市场的状况以及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及决策位置上任职人数不足的情况。委员会对于媒体仍在对妇女进行出于成见的描述以及色情业的增加也感到关切。

17.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加强努力,采取积极主动措施消除两性问题上的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建议针对男女两性开展提高认识活动,鼓励媒体宣传妇女的正面形象以及男女两性在公、私领域中的平等地位和责任。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加强对教学人员进行涉及两性平等问题的培训。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通过教育系统传播有关《公约》及其两性实质平等概念的知识,以期改变在男女角色问题上现存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态度。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进一步鼓励男孩和女孩教育选择多样化。它促请该缔约国制订和实施相关方案,以期在教育选择方面为妇女和女孩以及男子和男孩提供咨询,同时考虑到他们今后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平等机遇和机会。

18.委员会注意到为预防和有效处理家庭内暴力而制订的国家战略和其他已采取的措施,包括设立免费电话服务以及开办一些家庭暴力受害者收容所,同时也继续对在匈牙利普遍存在包括家庭暴力行为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感到关切。委员会关切的是,实施限制令的举措未能有效地给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提供保护。委员会继续关切的是,缺少可据以有效保护受害者,包括为此发出限制令以及受害者可获得法律援助的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律。

19.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制订时间框架,切实执行预防和有效处理家庭内暴力的国家战略并监测其影响。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确保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所有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能立即获得补救和保护手段,包括得到保护令、数量充足的收容所和获得法律援助。委员会再次建议该缔约国针对侵害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制订具体法律,就此类补救和保护做出规定。它吁请该缔约国切实提高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医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对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认识,使他们充分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并确保他们对这类行为作出适当的反应。它促请该缔约国努力采取综合方式预防和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改进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普遍性、原因及后果这些问题的研究和数据收集工作,并将这种研究的结果包括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

20.委员会对于刑法典仍将性犯罪视为道德罪或伤风败俗罪、而不是侵犯妇女人身安全权利的罪行再次表示关切。强奸的定义以是否使用暴力而非是否经过同意为准,而且法定承诺年龄依然为14岁,委员会对此再次表示关切。它还对16至18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合法结婚的情况再次表示关切。

21.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修正法律,将性犯罪定义为涉及到侵犯妇女人身安全和完整权利的违法行为,并将强奸罪定义为未获同意的性交。委员会再次建议提高法定承诺年龄,并建议该缔约国采纳法定强奸罪的概念,禁止与未成年女孩发生性关系。它还再次建议该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六条第2款、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1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将男女结婚的法定最低年龄提高到18岁。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06年12月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并正在拟订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战略草案。但是,委员会对匈牙利境内贩运妇女和女孩现象持续存在依然表示关切。

2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其立法、有关政策和计划中的人口贩运定义符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第3条(a)款的规定。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快拟订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战略,确保为打击人口贩运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在明确规定的时间内得到切实执行,并确保建立有效的监测体系跟踪执行进展。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收集和分析警方和国际来源提供的数据,对人口贩运者进行起诉和惩处,确保被贩运的妇女和女孩的人权得到保护。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从根本上解决人口贩运问题,加大改善妇女经济状况的努力的力度,以此消除其遭受剥削和贩运的脆弱性,并采取措施使沦为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妇女和女孩得到康复并重新融入社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全面资料和数据,说明妇女和女童被贩运和被利用卖淫营利的情况,并说明为防止和打击这种活动所采取的措施。

24.委员会注意到《平等待遇法》规定可采用暂行特别措施,并注意到代表团在发言中表示议会将在秋季会议期间讨论一项有关名单投票制的法案,规定在地方和国家一级名单投票制选举中男女候选人比例各占5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共和政治生活以及决策职位中妇女代表的比例持续偏低,包括在议会、政府部委、地方政府以及外交部门。委员会对学术界中女教授人数偏少也表示关切。

2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迅速通过和执行旨在使地方和国家一级名单投票制选举中男女比例达到各占50%的建议。委员会并鼓励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和23以及《平等待遇法》的规定,采取其他持续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加速推动妇女全面和平等地通过选举和任命参加各部门和各级机构。这种措施应该包括制定基准、数字目标和时间表,并为目前和未来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妇女开办领导和谈判才能培训方案。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定政策,增加学术界中女教授的人数。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宣传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和决策的重要性。

26.委员会继续关切地注意到,劳动力市场存在男女职业隔离现象,存在男女薪酬差距,育龄妇女和抚养幼儿的妇女在就业时受到歧视。

27.委员会建议进一步努力消除纵横两向的职业隔离现象,采取措施缩小并消除男女工资差距,例如将公共部门的工作考评办法与妇女占主导地位的部门的工资增长挂钩。委员会还建议加强努力,确保各个部门的妇女都能接受职业培训。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有效执行关于同工同酬和就业机会均等的法律规定,包括《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细汇报城市和农村妇女在公共、私营、正规及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就业和工作情况以及旨在实现男女平等的各项措施的实际影响,包括能够表明长期发展趋势的统计数据。委员会再次建议加强有助于兼顾家庭和职业双重责任的各项措施,并推动男女分担家务劳动。

28.委员会注意到预防妇女罹患癌症的筛查方案和其他措施,但委员会依然关切地注意到癌症导致妇女的死亡率非常高。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堕胎率有所下降,但依然较高,没有广泛提供多种避孕措施。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根据关于妇女和保健问题的《公约》第十二条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4,加强为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广大妇女提供保健服务并监督这项工作。委员会建议加强防治措施,预防妇女患上乳腺癌、肺癌、宫颈癌和结肠癌。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旨在预防意外怀孕的措施,方法之一是更广泛、不加任何限制地提供多种避孕方法,并努力加深人们对于计划生育的了解和认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深入介绍妇女健康情况、旨在改善妇女健康状况的措施产生的影响以及妇女获得计划生育等保健服务的情况。

30.委员会注意到“2005-2015年罗姆人融入社会十年方案”,但委员会对罗姆族妇女和女孩的处境感到关切,她们面临着源自性别、族裔、文化背景和社会经济地位的相互交叉的多重歧视。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罗姆族妇女和女孩依然处于脆弱的边缘化境地,在教育、卫生、住房、就业和参与政治、公共及经济生活等方面依然遭受歧视。针对罗姆族妇女和女孩的暴力现象十分普遍,包括校内骚扰和虐待,罗姆族妇女的正规教育落后,罗姆族女孩的辍学率很高,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用综合办法消除罗姆族妇女面临的相互交叉的多重歧视,并有效地协调参与处理罗姆族、消除歧视和社会性别平等问题的各个实体的工作,从而加速实现罗姆人的事实上平等。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照具体时间表,在各领域内实施有针对性的措施,并监督措施的执行情况。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将社会性别观点纳入“2005-2015年罗姆人融入社会十年方案”的各个方面;敦促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消除针对罗姆人、特别是针对罗姆族妇女和女孩的定型观念;鼓励缔约国为警方开办关于罗姆人文化的培训课程;还建议缔约国设法解决罗姆族妇女失业率高的问题,并采取措施推动罗姆族妇女在各个层面更多地参与公共生活。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并提供关于罗姆族妇女和女孩的教育、卫生、就业以及社会、经济和政治地位的统计资料,以便进一步制定具体措施,满足她们的需求。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相关工作成果。

32.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农村妇女状况的资料有限,包括有关她们享有适当保健服务、教育、信贷、社会保障和其他便利服务以及关于她们参与决策的资料。

33.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全面说明农村妇女在《公约》所涉各领域的实际状况。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农村发展政策和计划。

3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对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3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36.委员会还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37.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敦促匈牙利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公约》。

38.委员会请匈牙利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3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0年提交一份合并报告,综合应于2006年9月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0年9月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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