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届会议

2007年7月23日至8月10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洪都拉斯

1.2007年7月26日,委员会第797次和798次会议审议了洪都拉斯的第四、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HON/6)(见CEDAW/C/SR.797(A)和798(A))。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见CEDAW/C/HON/Q/6,洪都拉斯的答复见CEDAW/C/

HON/Q/6/Add.1。

导言

2.委员会表示赞赏缔约国提交其第四、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但对该报告严重逾期,没有列入按性别分列的充足统计数据,也没有提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感到遗憾。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全国妇女协会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其中包括洪都拉斯最高法院院长、国家司法系统和执法机构的其他代表和两性平等问题专家。

4.委员会对缔约国就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彼此进行坦率和建设性对话,从而增进了对洪都拉斯妇女真实处境的了解,向缔约国表示祝贺。

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a) 2007年在特古西加尔巴和圣佩德罗苏拉成立了家庭暴力特别法院;(b) 1999年成立了全国妇女协会,作为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c) 1994年成立了妇女问题特别检察官办公室。

6.委员会就缔约国制定(a)《国家妇女政策,第一个机会均等全国计划》(2002-2007年);(b) 1999-2015年农业两性平等政策;(c) 1997年反家庭暴力法及其2006年修订,向缔约国表示祝贺。

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最高法院总共15名法官中任命了8名女法官,并任命了一名女性担任最高法院院长。

8.委员会欢迎代表团表示缔约国即将完成《任择议定书》的批准程序。

值得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9.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和议会,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10.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向法律专业人员提供敏感认识性别问题方面的培训,但对《公约》各项规定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没有为包括法律专业人员和妇女本身在内的各方人士所充分了解,因此也没有作为依据被用来促进两性平等和消除各种形式的歧视妇女现象感到关切。

1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紧努力,提高对《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认识,并确保法律专业人员敏感认识性别问题方面的培训方案涵盖《公约》的所有权利和规定,以便在该国切实建立支持两性平等和消除歧视妇女现象的法律文化。委员会又呼吁缔约国向包括政府各部厅、议员、司法机构、政党、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和公众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方广泛传播《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鼓励大家切实加以利用。

12.委员会对成立妇女问题特别检察官办公室表示赞赏,但对妇女向法院提出歧视案件的能力因贫穷、在争取权利方面孤立无援、不了解自己的权利、执法和司法官员的态度有碍妇女寻求司法救助等因素而受到限制感到关切。

13.委员会建议对妇女,包括农村和土著妇女以及非洲裔妇女持续开展两性平等方面的提高认识和普及法律知识运动,以便鼓励妇女并增强妇女的能力,使她们能够在《公约》所赋权利受侵犯时利用现行相关程序和补救办法。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向妇女、包括向农村和土著妇女以及非洲裔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消除妇女在伸张正义方面可能面临的一切障碍,包括法院报案和办案的相关费用和诉讼程序的冗长拖延。委员会又敦促缔约国让妇女了解她们有权控告那些未执行保障妇女福利相关法律的政府官员,并监测投诉结果。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争取国际社会援助,以便采取措施,提高妇女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妇女伸张正义、包括向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

14.委员会对2005年修改《刑法典》以修订若干歧视性条款表示赞赏,并注意到缔约国为审查和修订歧视性立法、程序法规和条例,努力在司法部门内部设立一个社会性别股,但对法律修改过程的延误感到关切,这特别是因为缔约国早在24年前批准《公约》时就已毫无保留地承担了取消此类歧视性规定的义务。

1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高度重视其修改法律的进程,在明确时限内毫不拖延地修改或废止歧视性立法、程序法规和条例,包括《家庭法》和《劳动法》中的歧视性条款。为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进一步努力提高议会和舆论在加快立法改革以便为妇女争取法律上的平等和履行《公约》方面的敏感认识。

16.委员会对成立全国妇女协会作为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表示欢迎,但对该国家机构没有必要的权力和权威,也没有适当的财政和人力资源来有效完成工作感到关切。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该国家机构仅获得0.001%的国家预算并只有50名工作人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每当政府更迭时,该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都被替换,从而对该国家机构的专业水平、专门知识和必要的工作连续性产生了不利影响。

1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全国妇女协会,大幅增加其人力和财政资源及技术能力,使之能够有效执行必要的授权任务。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这个国家机构,使之拥有权力和权威,能够影响政府决策,并能够进一步推动各部厅和各级政府利用两性平等主流化战略,在各项法律、政策和国家行动计划中注意两性平等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政府更迭不对该国家机构工作的专业水平、专门知识和工作连续性产生不利影响。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对《国家妇女政策,第一个机会均等全国计划》(2002-2007年)的实效和影响作出评价。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建立《公约》执行情况监测制度。

18.委员会对2005年修改《刑法典》中的性暴力和性虐待内容和2006年修改《反家庭暴力法》表示赞赏,但仍对暴力侵犯妇女现象五花八门、比比皆是感到关切,其中包括对妇女和女童的性虐待,尤其是对女童的乱伦行为,以及强暴、家庭暴力和杀害妇女。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旨在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各项计划和机制——例如,《预防、惩处和铲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全国计划》(2006-2010年)、拟议在检察官办公室内设立的处理暴力侵害妇女罪行的单位以及位于特古西加尔巴和圣佩德罗苏拉的家庭暴力特别法院——的有效实施和运作因经费拨款不足而受到阻碍。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为执法和司法官员提供性别问题敏感性方面的培训,但仍对负责执法和利用保护机制保障女性暴力受害者利益的警察和治安法官的消极态度感到关切,这种态度使得暴力侵害妇女罪行一直无法受到惩处。在这方面,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在2006年报警的全部家庭暴力投诉中只有2.55%的案例得到解决。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洪都拉斯妇女可能因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被迫迁移。

19.根据一般性建议1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犯妇女行为定为犯罪;让遭受暴力的妇女和女童立即得到补救和保护;并对实施者进行起诉和惩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上述计划和机制、包括《预防、惩处和铲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全国计划》和家庭暴力专门法院的有效运作分配适当资源,以便处理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对执法和司法官员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保障女性暴力受害者利益的情况进行监测,并确保对那些没有适当适用此类措施的官员酌情予以惩处。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旨在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各项计划和机制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分配情况,以及此类措施的影响。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06年修订了《刑法典》,添加了有关贩运和商业性剥削行为的条款,但对贩运和利用卖淫营利现象持续存在,包括没有采取措施解救贩运和营利受害者感到关切。

2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充分执行《公约》第六条,包括迅速颁布关于贩运(境内和跨境贩运)现象的具体和全面国家立法,确保犯罪者受到惩处,受害者得到适当保护和援助。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考虑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进一步努力与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开展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收集和分析来自警方和国际方面的数据,起诉和惩处贩运者,并确保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的人权受到保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解救利用妇女卖淫营利和贩运行为的受害妇女和女童,并让她们融入社会。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取缔利用妇女卖淫营利行为,包括遏制男子的嫖娼需求。

22.委员会对妇女在各公共和政治生活领域的任职人数持续偏低感到关切。委员会对《选举和政治组织法》第105条为民选职位女性应聘人规定30%的最低限额表示赞赏,但对没有采取措施强制遵守限额感到关切,2006年的选举使得女性任职人数占各类民选职位的比例不足30%(占国民议会代表席位的24%和候补代表席位的21%;市长职位的8%;副市长职位的7%和市议会议员席位的18%)就是其证明。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认为,该法第105条设立的最低限额与同一项法律保证不歧视的第104条相矛盾。

2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为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创建一般法律依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持久措施,包括临时特别措施,并设立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以便更快地增加妇女在所有公共生活领域的民选机构和任命机构中的任职人数。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强制适用《选举和政治组织法》第105条中的30%最低限额。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现任和今后的女性领导人举办领导和谈判技能方面的培训课程。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宣传妇女充分平等参与全社会各领域决策的重要性。

24.委员会对少女怀孕比率居高不下及其对女童健康和教育的影响感到关切。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教育部在各学校开展的性教育工作受到某些保守的政府行为体阻挠。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任何情况下的人工流产,包括在妊娠危及妇女生命或健康,以及强暴或乱伦导致怀孕情况下进行的流产都被定为犯罪。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比率居高不下,各项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方案和政策都不是专门针对妇女制定的,妓女和孕妇被排除在外,少数族裔妇女的需要也没有得到满足。

2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向妇女和女童提供计划生育方面信息和服务,尤其是有关生殖健康和低价避孕方法的信息和服务,并推广针对女童和男童的性教育,特别注意防止少女怀孕。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保证其公共政策和决定符合本国《宪法》,该国《宪法》规定该国为政教分立的国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审查与人工流产有关的法律,以期确定准予流产的情况,例如,治疗性流产以及在强暴或乱伦导致怀孕情况下进行的流产,并考虑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和健康问题的一般性建议24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删除针对流产妇女的惩罚性条款。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给妇女提供获得高质量服务的机会,防治不安全人工流产造成的感染,并减少孕产妇死亡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社会性别观点纳入其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方案和政策,并确保此类方案和政策满足少数族裔妇女的需要。

26.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将两性平等立场纳入国家基础教育课程并与广大教育机构合作,力求从课程中删除男女定型观念,但对重男轻女的态度长期存在、家庭和社会中男女角色与责任的定型观观念根深蒂固颇感关切。这些定型观念严重阻碍了《公约》的执行,是妇女在各个领域,包括在劳务市场和政治及公共生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根源。

2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致力消除在男女作用和责任方面的成见,包括妇女在生活各领域长期受到直接和间接歧视的文化模式和成规。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旨在改变广为接受的男女定型角色的全面措施,并对之进行监测。此类措施应包括针对各种宗教信仰的妇女和男子、女童和男童的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以期根据《公约》第二条(f)款和第五条(a)款,消除与家庭和社会中传统性别角色有关的定型观念。

28.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劳务市场中的歧视妇女现象持续不断,男女职业隔离和长期工资差距依然存在。委员会对妇女大都从事非正规部门的工作和佣工而不享有《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障或其他福利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童工的存在,尤其是对从事家庭服务的女童遭受剥削和虐待,以及边境加工厂中人数居多的女工遭受剥削感到关切。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纳各项政策和具体措施,消除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加速铲除歧视妇女行为,确保男女在劳务市场中享有事实上的平等机会。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确保从事非正规部门工作和佣工的妇女不受剥削,并向她们提供社会保障和其他福利。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颁布和有效实施禁止童工的法律,并确保从事家庭服务以及正规及非正规部门中从事其他工作的女童不受剥削或虐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劳动监察局,以便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尤其是边境加工厂的遵守情况进行监测,确保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0.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报告没有提供按年龄、种族和农村及城镇地区分列的适当统计数据,来说明妇女在《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中的情况。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任何资料说明在《公约》各领域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影响和效果。

3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按性别、年龄、种族和农村及城镇地区分列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材料,说明在切实实现妇女实质性平等方面采取的各项措施所产生的影响和效果。

3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对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33.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各部厅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其下次报告的编写工作,并在此期间与非政府组织展开协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前促使议会参与有关该报告的讨论。

3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35.委员会还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36.各国参加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

37.委员会请洪都拉斯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3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2年提交一份合并报告,综合应于2008年4月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2年4月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