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六十五届会议 ( 2016 年 10 月 24 日至 11 月 18 日 ) 通过。

关于洪都拉斯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 2016 年 11 月 3 日举行的第 1447 次和 1448 次会议 ( 见 CEDAW/C/SR.1447 和 1448 ) 上审议了洪都拉斯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 ( CEDAW/C/HND/7-8 ) 。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 CEDAW/C/HND/Q/7-8 ,洪都拉斯的答复载于 CEDAW/C/HND/Q/7-8/Add.1 。

A. 导言

2.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出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所做的口头介绍,以及就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

3.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的代表团,该代表团由国家妇女协会执行会长 Ana Aminta Madrid Paz 率领,成员还包括来自国民议会和总统府的代表、圣佩德罗苏拉市副市长以及来自洪都拉斯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和常驻日内瓦的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自 2007 年审议缔约国第四至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 CEDAW/C/HON/CO/6 ) 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 《工资平等法》 ( 第 27-2015 号法令 ) ;

(b) 《男女人权维护者、记者、社会沟通者和司法人员保护法》 ( 第 34-2015 号法令 ) 及其条例 ( 2016 年 ) ;

(c) 关于消除童工现象国家委员会的第 PCM-057-2015 号执行法令;

( d ) 《收入保护和非正规就业合法化法案》 ( 第 318-2013 号法令 ) ,将非正规部门的工人,主要是妇女,纳入公共卫生和社会保障系统;

( e ) 第 23-2013 号法令,以明确地将杀害妇女增列为《刑法》中的一项犯罪;

( f ) 第 54-2012 号 法令,该法设定选举配额,以增加妇女的政治参与度;

(g) 《打击人口贩运法》 ( 第 59-2012 号法令 ) 及其条例。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其体制和政策框架,以期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了以下文件:

(a) 《第二个性别平等和性别公平计划》 ( 2010-2022 年 ) ;

(b) 《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行动计划》 ( 2014-2022 年 ) ;

( c ) 《打击商业性剥削和贩运人口现象政策和国家行动计划》 ( 2016-2022 年 ) 。

6. 委员会欢迎这一事实,即自审议上一份报告以来,缔约国于 2008 年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C. 国民议会

7. 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 ( 见 2010 年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关系的声明 ) 。委员会请国民议会按照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到《公约》规定的下一次报告期间 , 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 .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公约》的可见度

8. 委员会认识到各种旨在提高对妇女各项权利认识的倡议。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公约》在整个社会和特别在妇女群体中的可见度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法律专业人员和公职人员对《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的认识有限,而政府行政当局的更迭以及公务员、警官和其他执法官员的更替反过来使这一问题更加严重。

9. 委员会重申了其之前的建议 ( CEDAW/C/HON/CO/6 ,第 11 段 ) ,即缔约国应提高对《公约》和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的认识,并确保目前针对法律专业人员开展 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培训方案涵盖《公约》的各项权利和条款。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实施更多的能力建设倡议,范围覆盖法官、律师、警官和司法系统中受持续体制重组影响的其他相关专业人员,以确保充分认识《公约》规定的权利。

歧视妇女的定义

10. 委员会欢迎已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载入缔约国《宪法》,且洪都拉斯的法律秩序确保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条约在其国内法中占据首要位置。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立法限制了直接歧视的范围,违反了《公约》第一条。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条,在其国家立法中通过一项对妇女歧视的综合定义,从而确保妇女免遭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实施的直接或间接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禁止歧视妇女的规定配合有适当的执法机制和制裁措施。

获得司法救助

12. 委员会认识到,分配给妇女暴力死亡案件调查组的资源作为一项措施,可能有助于妇女更好地获得司法救助。然而,委员会关切目前的障碍,特别是在性别暴力案件中。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司法系统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而以下方面使这个问题更趋严重,如资源不足,基础设施差,而且缺乏专门机构和人员,包括经过性别问题培训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导致司法机构功能失调和腐败,以及整体性有罪不罚的文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适当的调查、证据收集以及法医设施和能力,导致法律诉讼程序的冗长拖延和妇女再次受害。委员会关切的是,由于执法人员的歧视性态度,妇女不愿意提出申诉。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地注意到,缺乏有效的证人保护方案,且综合的受害人护理模式只是作为一个试点方案提供。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妇女对《公约》为其规定的权利缺乏认识,且主张这些权利的能力有限,包括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和有效补救措施的机会有限。

13. 委员会忆及其之前的建议 ( CEDAW/C/HON/CO/6 ,第 13 段 ) 及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 33 ( 2015 ) 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 a ) 加强司法系统,包括通过更多的财政、技术和专门的人力资源,从而及时地以性别敏感、非歧视和 相关 方式处理案件;

( b ) 促进法官、检察官和警官的专业性、独立性和问责制,包括在遴选、提拔和解雇程序中;

( c ) 确保所有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都得到及时和有效调查,且犯罪人受到起诉和适当惩处,并通过调查经举报的腐败案件打击有罪不罚现象;

( d ) 确保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有区别的受害者和证人援助和保护方案,并促进受害人综合护理模式的扩大和制度化,该模式目前仅是一个试点方案;

( e ) 确保《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相关国家立法成为强制性法律教育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官员培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从而充分解决性别平等和性别暴力问题;

( f ) 确保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开展意识提高运动,让妇女和女童了解《公约》为其规定的权利,并传播有关可用的法律补救措施和她们提出申诉权利包括对政府官员提出申诉的相关信息。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妇女协会缺乏必要的级别、地位和资源,难以有效促进落实《公约》和将性别平等纳入所有部门的主流。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实施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权力分散导致性别平等政策和预算分配缺乏统一性,特别是在地方一级,并导致持续依赖国际捐助方供资。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

(a) 《第二个性别平等和性别公平计划》并未制度化,且关于该计划执行情况的信息缺乏;

( b ) 政府各决策部门缺乏正常运作的性别问题小组,且由于政府变化和重组,特别是在地方一级,对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更替造成不利影响;

( c ) 不确定市级妇女办公室的作用和责任分工。

15. 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建议 ( CEDAW/C/HON/CO/6 ,第 17 段 ) ,缔约国应通过大幅增加其人力资源和财政资源以及提高技术能力,加强国家妇女协会,从而有效地执行其任务授权,切实有效提请所有法律、政策和国家行动计划注意性别平等问题,并确保有效地协调政府的性别平等政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各级政府通过一项性别主流化战略,包括明确的时间表和可衡量的基准。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a) 确保每个部拨出专项预算,用于有效执行《第二个性别平等和性别公平计划》,并设立影响评估机制,以适当监测和评价该计划;

( b ) 提供持续的关于妇女人权的能力建设,并设立常设性别问题股,以防政府变革对国家机构及其后继者的机构知识和工作持续性产生不利影响;

( c ) 阐明每个政府部门市级妇女办公室和性别问题股的作用、组成和责任分工,以及国家和地方一级之间的协调机制。

国家人权机构

16. 委员会关切的是,国家人权委员会缺乏使其能够有效履行其任务授权的必要资源和独立性。委员会注意到,国家人权委员会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降为 B 级。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以执行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建议,从而使国家人权委员会能够在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和促进性别平等中发挥重要作用。

暂行特别措施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提供的信息表明,该国对旨在根据《公约》第四条第 1 款,加速男女性别实质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的性质、范围和必要性缺乏充分认识。委员会还关切的是,除选举配额外的其他领域均没有暂行特别措施,尤其是没有措施应对针对来自土著 社区、 非裔社区 的妇女 和农村地区妇女或残疾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

19. 忆及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 25 ( 2004 )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包括符合《公约》第四条第 1 款的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特别是土著社区妇女、非裔社区妇女、农村地区妇女和残疾妇女,包括在政治生活和卫生、教育、职业培训和就业领域实现平等。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20.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消除重男轻女态度以及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作用及责任 的 根深蒂固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的措施无效,这阻碍了《公约》的执行,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根本原因。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措施并不解决针对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委员会同样关切的是,依赖国际捐助方的供资开展意识提高运动、教育和培训方案,可能对这些倡议的可持续性产生不利影响。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协调统一的措施,并为之适当供资,从而消除重男轻女态度以及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作用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解决针对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歧视的原因包括年龄、族裔、社会经济地位、农村或城市位置或因为是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或双性人。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

22. 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的持续改革进程。但委员会对家庭暴力发生率居高不下感到遗憾,特别是针对女童的暴力。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性别暴力侵害妇女事件越来越多,包括非常普遍的性暴力行为、绑架妇女、妇女失踪和谋杀妇女事件,以及杀害妇女现象。委员会还对缺乏充分的预防性战略以及下列问题感到关切:

( a ) 尽管实施了《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行动计划》 ( 2014-2022 年 ) ,对国家官员和军人实施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性暴力和杀害妇女行为持续存在有罪不罚现象;

( b ) 缺乏定义清晰和统一的程序、规程和资源来为遭受性别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保护;

( c ) 火器的扩散和使用与杀害妇女现象之间存在相关性,据称杀害妇女现象是缔约国育龄妇女的第二大死因;

( d ) 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报告不足,因为妇女害怕报复,对当局也缺乏信任;

( e ) 缺乏具有性别平等视角的标准化程序来调查和起诉暴力侵害妇女和杀害妇女的案件;

( f ) 缺乏最新分类数据,包括连贯的失踪事件正式登记册,或一项就失踪案件采取后续行动的规程,并且执法人员和检察官之间的信息共享有限。

23. 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 ( CEDAW/C/HON/CO/6, 第 19 段 ) 以及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 19 ( 1992 ) 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确保对《刑法》的改革遵守国际人权标准,包括《公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 a ) 执行现有法律,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为犯罪,并确保对案件进行调查,对犯罪者进行起诉和适当惩处,确保针对执行《 2014-2022 年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行动计划》建立适当的问责和监测机制;

( b ) 确保向妇女和女童提供有效补救和保护,包括数量充足的庇护所,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确保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为性暴力受害者提供特殊护理以及法律和社会心理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

( c ) 加强有关拥有火器的立法框架,并加快通过已经提交国民议会的享受无暴力生活法案;

( d ) 为执法人员、司法官员以及卫生和社会工作等领域的专业人员提供强制性培训,培训他们严格运用刑法条款起诉并适当惩处性别暴力行为,定期监测此类适用,并确保对未能适用这类法律的官员进行适当的处罚;

( e ) 确保新《刑法》中对杀害妇女罪的定义符合国际标准,特别是《 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 》,制订并通过调查全国各地妇女失踪和杀害妇女案件的标准规程;

( f ) 通过具体规程以统一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报案程序,集中定期收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数据,按暴力类型和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分类。

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打击商业性剥削和贩运人口现象机构间委员会。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为性剥削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女童的发生率很高。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来自农村地区以及土著 社区 和非裔社区的妇女和女童成为以性剥削或强迫劳动为目的的贩运受害者的几率很高。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

( a ) 为执行打击贩运人口活动的法律和其他措施划拨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足;

( b ) 缺乏受害者康复和援助方案和专门中心,严重依赖民间社会组织为贩运行为受害者提供康复服务和住所;

( c ) 缺乏有关缔约国贩运现象的程度和原因的分类数据,在登记投诉、起诉案件和机构间 ( 包括检察官办公室和打击商业性剥削和贩运人口现象机构间委员会 ) 的信息共享方面存在不足;

( d ) 对于为性剥削目的贩运人口和社区有组织犯罪以及与警方勾结之间的联系关注有限;

( e ) 缺乏面向希望脱离卖淫业的退出方案和替代性创收机会 ,未 保护 她们 免遭警察骚扰和客户暴力行为 侵害 。

25.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 ( CEDAW/C/HON/CO/6, 第 21 段 ) ,建议缔约国:

(a) 有效执行反贩运立法,加强打击商业性剥削和贩运人口现象机构间委员会、检察官办公室和警察之间的协调,以确保 保护 成为贩运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

(b) 确保贩运受害者能够自由和迅速进入庇护所,获得医疗护理、社会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和专门的康复和重返社会服务;

(c) 开展研究和调查,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领土内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现象的性质、原因和后果,并收集有关这种现象在妇女和女童中普遍性 情况 的数据,以期解决其根本原因;

(d) 提高警察和执法官员的能力和对他们的问责,以应对与贩运有关的有组织犯罪,包括通过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交流信息和做法,可能的话统一起诉和惩处贩运者的法律程序,以防止贩运;

(e) 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和女童提供退出方案和替代性的创收机会,并采取措施制止顾客对卖淫妇女的暴力行为。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6.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所有政治和公共生活领域,妇女 —— 包括来自处境不利和边缘化群体的妇女 —— 在民选和任命职位中的代表性仍然显著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执行第 54-2016 号法令应有 50% 女性候选人的选举 配额 的规定长期拖延未获通过,这可能对其有效适用带来负面影响,特别涉及到正在进行的政党内部选举和将妇女有效 纳入 国家选举的工作。委员会注意到 “ 对妇女的骚扰和政治暴力行为 ” 法案正在推进过程中。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和农民社区的妇女,由于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而面临压迫、歧视和暴力。

27. 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建议 ( CEDAW/C/HON/CO/6, 第 23 段 ) ,即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四条第 1 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 25 ( 2004 ) 号一般性建议及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 23 ( 1997 ) 号一般性建议,通过法律条款,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外联或支助方案、重新分配资源或确立与时限有关的数字目标和具体目标,这将:

(a) 增加妇女对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参与,特别是在国民议会、政府决策职位以及司法和外交事务机构的参与;

(b) 确保在国家和地方各级的所有选举中充分执行妇女代表权占 50% 的法定配额;

(c) 考虑到各国议会联盟关于 “ 对女性议员的性别歧视、骚扰和暴力行为 ” 的问题简报,加快通过对妇女的骚扰和政治暴力行为法案,并实施有关性别平等和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领域免遭暴力侵害和歧视的法律;

(d) 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宣传妇女参与决策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意义。

妇女人权维护者

2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 针对妇女人权维护者的镇压措施、袭击、性暴力、骚扰、恐吓、报复和诽谤行为越来越多,特别是在土地开发项目、倡导环境保护和维护来自土著 社区 和非裔社区的妇女人权方面;

(b) 由于 未 对 针对 妇女人权维护者犯下的罪行 进行 有效调查、起诉和定罪,目前缺乏对妇女人权维护者的有效保护,他们也不享有犯罪人拥有的有罪而不受罚的待遇;

(c) 尽管委员会一再谴责人权维护者所面临的危险处境和骚扰,美洲人权委员会也发布了保护性措施,但人权维护者死亡的事件仍有发生,特别是 2014 年 Margarita Murillo 和 2016 年 Berta Cáceres 的死亡;

(d) 将社会抗议定为刑事犯罪,并限制妇女人权维护者的和平集会权利。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立即制定和适用保护妇女人权维护者的有效措施,使他们能够自由地开展其重要的工作,而不用害怕也不会遭遇暴力威胁或骚扰;

(b) 适用《人权维护者、记者、社会沟通者和司法人员保护法》,并制定一项规程,从性别平等的视角出发来调查、起诉和惩处针对妇女人权维护者的攻击和其他形式的虐待;

(c) 有效调查、起诉并适当惩处针对妇女人权维护者的所有暴力案件,包括针对维护土地权或其他自然资源权的妇女的暴力行为案件;

(d) 取消将社会抗议及和平集会定为犯罪,并停止以妇女人权维护者行使人权的活动为由对他们进行起诉。

国籍

30.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的《国籍法》和在出生登记方面作出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出生登记仍然存在障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以及在土著 社区 和非裔社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确保边境地区的儿童和处于移徙状态的儿童,包括参与返回方案的 孤身 儿童,能够获得出生登记和个人证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对返回移徙儿童及其重返社会进程的监测及其对家庭团聚的影响。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缔约国所有新生儿都进行出生登记,包括在农村 地 区和土著社区及非裔社区的新生儿。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在特殊情况下出生的所有儿童,包括在移徙背景中或在边境地区出生的儿童,都在国家人口登记信息库中登记,并为他们提供个人证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各种机制中纳入性别平等观点, 这些机制 监测移徙儿童返回进程及其对家庭团聚的影响。

教育

3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增强女童和妇女接受跨文化双语教育的机会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为确保所有女童都能接受教育并提高教育质量的措施不足。委员会同样关切的是,农村和偏远地区以及土著社区和非裔社区的女童的文盲率和中学辍学率与其他人群相比仍然过高,常见的原因有贫穷、早孕和早婚以及童工现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学校和上学、放学途中对女童的性暴力和性骚扰现象发生率高,并注意到缺乏有效的申诉机制。委员会又关切地注意到,学校课程中纳入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有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缺乏资料说明残疾女童受教育包括主流教育的机会。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确保农村和偏远地区以及土著社区和非裔社区的女童都能平等地获得高质量的中小学教育;

(b) 建立报告和问责机制,以确保对在学校环境中性虐待和性骚扰女童的犯罪者进行起诉和适当惩处;

(c) 加强学校保有女童的努力,确保年轻母亲在生育之后能够有效地重返学校;

(d) 确保在各级教育的学校课程中纳入面向男童和女童的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适龄信息和教育,并培训教师以顾及性别差异的方式处理这些专题;

(e) 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使残疾妇女和女童融入正规教育系统的情况,包括通过提高意识和媒体 运动 。

就业

34. 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妇女失业率过高,且集中在非正规劳动部门的低收入工作,以及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始终存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 缺少帮助妇女进入正规劳动部门的有针对性措施;

(b) 性别工资差异始终存在,加工业在雇用程序和留职程序中未经妇女知情同意便进行非法的怀孕和艾滋病毒检测的做法导致妇女工作不稳定和工作条件不适当 ( 主要是在加工业 ) 以及 使用童工的情况;

(c) 缺乏有关体面工作条件和劳工权利的法规来保护妇女免于从事剥削性劳动,包括在私人住宅从事家政工作;

(d) 没有资料说明对以妇女就业为主的行业和私人住宅进行劳动监察的情况,并有报告称,妇女在工作场所遭受暴力行为和性骚扰;

(e) 缔约国南部的农工部门存在剥削妇女现象,妇女在那里会接触有害健康特别是生殖健康的危险化学品和杀虫剂。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女工人数及女工的工作特点开展一项调查,并通过政策和具体措施,消除职业隔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 确保男女在劳动力市场享有平等机会,包括通过使用有针对性的措施促进妇女进入或过渡至正规部门;

(b) 加强措施,缩小性别工资差异,落实同工同酬原则并执行法律,使劳工法律和社会保护涵盖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妇女和女童 ( 第 318-2013 号法令 ) ,加快通过和执行向部长会议提交的 “ 消除最有害形式童工现象路线图 ” ,并切实执行消除童工现象的法律,特别是在偏远地区以及农业、 家政工作 和加工业等劳动部门;

(c) 通过并执行必要的法律和其他措施,促进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妇女 ( 包括家庭佣工 ) 获得体面工作,处罚在工作中侵犯妇女权利的雇主,并批准国际劳工组织 2011 年《家庭工人公约》 ( 第 189 号 ) ;

(d) 增加劳动监察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其调查和监测妇女和女童的体面工作条件和劳工权利,发现就业领域针对妇女的歧视性做法 ( 特别是在非正规部门 ) ,起诉和适当惩处在工作场所对妇女实施性暴力和性骚扰的案件,并加强这方面的数据收集机制;

(e) 采取措施,处理健康危害和职业危害,特别是消除在农工部门工作的妇女面临的此类危害。

卫生

3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内,妇女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 堕胎被毫无例外地定为犯罪,这种规定导致大量妇女和女童寻求不安全的堕胎,提高了孕产妇死亡率;

(b) 禁止宣传、使用、买卖紧急避孕药具,禁止任何相关政策或方案,禁止免费或收费的紧急避孕药品发放和销售,包括在怀孕系由强奸或乱伦所致的情况下,而且 2012 年最高法院宣布这些禁止规定符合《宪法》;

(c) 没有开展研究,评价对堕胎定罪以及禁止开具紧急避孕处方、禁止购买和使用紧急避孕药具 ( 包括在强奸和乱伦的情况下 ) 的做法的影响;

(d) 妇女无法充分获取关于其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性权利和生殖权利 ( 包括负责任的性行为 ) 的信息,同时缺少合理和负担得起的计划生育和服务及避孕方法,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据估计, 71% 的妇女未使用避孕药具;

(e) 有关防止性传播感染的措施的资料不足。

37. 考虑到委员会 2014 年 2 月第五十七届会议通过的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声明,委员会注意到不安全的堕胎是造成孕产妇发病和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审查该区域内的国家 ( 包括有着相似文化和宗教观念的国家 ) 和世界其他国家的正面经验和积极做法,这些国家重新审视了对治疗性堕胎的限制性解释,并接受了必须取消定罪的堕胎情况,即至少规定在强奸或乱伦、威胁 母亲 生命和 / ( 或 ) 健康以及胎儿严重受损情况下的堕胎合法;

(b) 评估将堕胎完全定为罪行以及禁止紧急避孕和免费或收费的避孕药具发放和销售的禁令对妇女和女童身心健康的影响,特别是对性虐待的受害妇女和女童的影响,以期取消禁令和定罪;

(c) 确保妇女,特别是贫穷妇女和农村妇女能够获得优质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计划生育、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以及堕胎后紧急护理;

(d) 加强各种举措,确保青少年和青年男女,特别是辍学者,能够获得关于其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性权利和生殖权利 ( 包括负责任的性行为 ) 的准确信息。

艾滋病毒 / 艾滋病

38. 委员会欢迎《 2015-2019 年洪都拉斯应对艾滋病毒和艾滋病问题国家战略计划》。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妇女感染艾滋病毒的比率较高,关于消除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现行法律缺少性别平等的视角。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对艾滋病毒 / 艾滋病感染者的侮辱始终存在,主要影响妇女,特别是孕妇、卖淫妇女和非裔妇女。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确保男女平等地获得艾滋病毒和艾滋病治疗和预防服务,并确保妇女和女童能免费获得抗逆转录病毒药物以防止母婴传播;

(b) 推广自愿的艾滋病毒检测并提高妇女和男子对艾滋病毒的认识,包括有危险性行为和已经感染艾滋病毒的人群对减少向其性伴侣传播艾滋病毒和其他性传播感染的责任的认识;

(c) 在缔约国不同地区开展研究,以获得最新的艾滋病毒发病率分类数据。

妇女的经济社会福利和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4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各种计划和方案,以促进社会发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洪都拉斯社会中不平等程度很高,这 阻碍 实现妇女人权。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不同的社会保护方案对妇女生活的影响的信息,因为大多数信息被分类至 “家庭” 级别,此外,还缺乏关于 为 确保大多数边缘化的妇女群体包括土著妇女和非裔妇女享受此类方案 所采取 措施的相关信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社会发展和社会保护以及减少贫穷方案采取零散办法,尚未有效地以可持续的方式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权力下放,并确保最需要此类方案的妇女能够获得社会保护方案和其他旨在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的方案,尤其 是 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以及土著社区和非裔社区中的妇女。委员会 还 建议缔约国对社会保护和减少贫穷方案采取更加系统和基于权利的办法,即设立一个系统,以充分收集分类数据,并对社会保护方案对妇女享受其人权的影响作出性别分析。

农村妇女

4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任择土地联合登记作出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农村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和非裔妇女的歧视持续存在,委员会还关切的是:

(a) 她们在获得土地和保护其自然资源的过程中遇到种种阻碍,原因包括缺乏与就由外国投资者和私营企业开发的大规模发展项目、旅游项目、农用工业和水电项目进行磋商,以及气候变化对妇女的不利影响,包括严重干旱、农作物损失和缺水缺粮;

(b) 商业和发展项目对妇女控制土地和自然资源产生的负面影响,导致妇女和女童的境内流离失所、强迫驱逐、劳动剥削、严重的健康后果、性虐待和性暴力以及贩运;

(c) 恐吓参加和平抗议以保护其土地的农村妇女包括农民和社区领导人 ,并 将其活动定罪;

(d) 据报告, 有关资源,包括紧急食品和社会支助方案, 因 贪污或与政治目的而非目标受益方相关 而被转移的情况 。

43. 忆及《公约》第十四条和委员会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 34 ( 2016 )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遵守国际劳工组织 《 1989 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 》 ( 第 169 号 ) ,通过与土著人民协商,寻求获得自由表示的知情同意,并确保他们从发生在其土地上的采掘活动和发展项目中获益,以及将妇女作为积极的参与者纳入有关气候变化、灾害响应和风险减少的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过程;扩大和促进农村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包括通过在土地登记时强制已婚夫妻联合登记姓名,并为联合所有权设定目标 ; 此外,将明确的性别视角纳入促进农业活动的国家政策、方案和倡议,特别是 针对 土著妇女和非裔妇女;

(b) 采取措施保护农村妇女的权利,包括对那些采取的措施对女工的健康、福祉和安全产生负面影响的企业追究责任,并向国家农业协会分配充足的资源,以确保其遵守针对由管辖法院下达的驱逐命令而制定的规程,该规程使得命令的执行不需要过度使用武力或暴力,且必须严格遵守程序保障措施;

(c) 建立一个法律框架,以确保大规模发展项目、农用工业和其他商业项目不会进一步损害农村妇女拥有土地和生计的权利,并确保只有在开展涉及农村妇女的性别影响评估之后,发展项目才可以执行;

(d) 加强各种机制,包括有效的审计,从而充分确定处于紧急情况下的妇女的身份,她们有权获得食品和社会支助方案。

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

境内流离失所妇女、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4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儿童的境况,特别是被移徙家庭成员遗留在缔约国的女童的具体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儿童的情况,他们之所以会流离失所,与缔约国的高暴力率和犯罪率直接相关,包括团伙作案和跨国有组织犯罪。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 的是 生活在沿边界地区毒品和暴力猖獗地带的妇女的境况。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收集关于儿童具体情况的分类数据,特别是被移徙家庭成员遗留在缔约国的女童的具体情况;

(b) 增加和加快努力,以阻止流离失所原因的产生,并满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的具体保护需要;

(c) 采取更多的紧急措施,包括通过一项整体政策,以向境内流离失所妇女提供全面的保护和援助;

(d) 加强努力,包括通过更加密切的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以有效处理导致境内流离失所的与毒品和团伙相关的暴力问题。

被拘留妇女

46.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大量妇女正处于审前拘留状态,且缺乏旨在保证妇女能够诉诸法律的措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被拘留妇女的健康和卫生条件不足,包括孕妇和与子女一起被拘留的妇女。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缩短审前羁押时间,寻找拘留的替代办法,并加强司法的效力和独立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被拘留妇女拥有足够的健康和卫生条件。

婚姻和家庭关系

48. 委员会注意到,《家庭法》就婚姻的经济制度作出修订。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部《家庭法》中同时存在仍旧允许 16 岁以下的女童 结婚 的规定,委员会注意到这样的婚姻对女童造成严重后果,包括她们的健康和教育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同性伴侣不可能在缔约国登记其伴侣关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负责任的生育法案》的执行条例。

49. 委员会忆及其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体的经济后果的第 29 ( 2013 ) 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 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信息,说明共同财产的经济制度对妇女的影响;

(b) 通过和实施立法,禁止童婚,并将男女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统一为 18 岁;

(c) 解决导致童婚的根本原因,加强促进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自由选择配偶和完全出于其自由和充分同意而选择婚姻的权利的方案;

(d) 考虑来自该区域各国的做法,允许同性伴侣关系登记;

(e) 加快通过《负责任的生育法案》的执行条例。

数据收集和分析

5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关《公约》涉及的诸多领域,按性别、年龄、地理位置、族裔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的准确数据信息。

51.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 ( CEDAW/C/HON/CO/6 ,第 31 段 ) ,并建议缔约国加强对按性别、年龄、地理位置、族裔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的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说明已经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和切实实现妇女实质性平等所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可衡量的指标,以评估妇女所处情况和在《公约》涉及的所有领域内切实实现妇女实质性平等的进展情况的趋势。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第 9 ( 1989 ) 号一般性建议,该项建议涉及妇女所处情况的统计数据,并鼓励缔约国制定性别敏感的指标,用以拟定、执行、监测和评估,以及在必要时审查妇女和性别平等政策。

《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二十条第 1 款的修正案

5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 1 款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3.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努力执行《公约》规定。

《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4. 委员会呼吁根据《公约》条款,在执行《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实现实质性性别平等。

传播

55.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及时使用其官方语文,向相关各级 ( 国家、区域和地方 ) 国家机构,尤其是政府、各部、国民议会和司法系统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便充分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技术援助

5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与其发展努力挂钩,并在这方面利用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遵守所有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和洪都拉斯尚未成为缔约国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 13(a) 和 (d) 、 第 29(a) 和 (b) 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一次报告

59.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 2020 年 11 月提交其第九次定期报告。如果拖延,报告应涵盖直至报告提交的整个期间。

60. 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 “ 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 ” ( 见 HRI/GEN/2/Rev.6 ,第一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