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三届会议 (2022 年 10 月 10 日至 28 日 ) 通过。

关于洪都拉斯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10月18日和19日举行的第1922次和第1924次会议(CEDAW/C/SR.1922和CEDAW/C/SR.1924)上审议了洪都拉斯第九次定期报告(CEDAW/C/HND/9)。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HND/Q/9号文件,洪都拉斯的答复载于CEDAW/C/HND/RQ/9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九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提交关于委员会前结论性意见的后续报告(CEDAW/C/HND/CO/7-8/Add.1),对会前工作组关于第九次定期报告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回复,以及欢迎洪都拉斯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及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问题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妇女事务办公室国务秘书Doris Yolany Garcia Paredes率领的多部门代表团。代表团成员还包括外交与国际合作部、人权国务秘书处、妇女事务国务秘书处、安全和执法副国务秘书处、社会发展国务秘书处,以及洪都拉斯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6年审议缔约国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以来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下列法律:

(a)2018年,全国农村妇女团结信贷方案法条例;

(b)2017年7月12日颁布的第44-2017号立法令,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

(c)2017年7月3日第125-2016号立法令,规定了法律框架,以充分确保缔约国所有公立学校学前、基础和中等教育阶段的儿童获得营养食品配给;

(d)第003-2016号协议,规定在妇女参与政治选举过程中执行平等和交替原则。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速消除对妇女歧视并促进两性平等,例如通过和设立了以下各项:

(a)2019年,性别平等观察站,作为监测所有国家机构性别平等主流化落实情况的机制;

(b)2016-2022年,消除商业性的性剥削和贩运人口战略计划。

C.可持续发展目标

6.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认识到妇女作为洪都拉斯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国民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国民议会依照其任务规定,从现在起至提交《公约》规定的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与疫情和疫后恢复工作相关的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执行与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疫情有关的促进性别平等的恢复战略,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减轻疫情对妇女和女童负面社会经济影响。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本已非常普遍,而在疫情期间更有增无减,贫困妇女也日益增多,这对属于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妇女和女童造成了不成比例的影响。她们在疫情之前就已经面临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其状况在疫情期间进加恶化。

9.委员会依照2020年4月22日发布的其对COVID-19大流行背景下《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所承担义务的指导说明,建议缔约国:

(a)根据《2030年议程》,采取措施纠正长期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将妇女置于COVID-19恢复战略的中心,特别关注失业妇女、生活贫困妇女、少数族裔及少数民族妇女、土著妇女、需人道主义救援的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寻求庇护的妇女;

(b)审查其战略,确保所有COVID-19危机应对措施,包括紧急措施,均致力于有效制止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确保妇女和女童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确保其在开展恢复努力、增强经济权能、提供服务方面平等参与决策,确保所制定的此类战略使妇女和女童与男子和男童平等地受益于刺激计划,包括为无酬照护工作提供财政支助,从而减轻疫情在社会经济领域造成的影响。

《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受关注程度

10.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公约》在缔约国,特别是在妇女中的受关注程度有限。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少数族裔妇女、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寻求庇护的妇女、残疾妇女)往往不知道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或可利用的补救办法。

11.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HND/CO/7-8,第9段),建议缔约国:

(a)传播并加大力度宣传《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b)考虑为执行本结论性意见创建全面机制,让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非政府组织参与该机制的工作,为此考虑到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的4项关键能力,即参与、协调、协商、信息管理;

(c)促进妇女了解《公约》所赋予的权利及妇女在就该权利受到侵犯提出申诉时可获取哪些法定补救办法,并确保向所有妇女提供有关《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信息;

(d)就《公约》向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警官、其他执法官员、律师提供有系统的能力建设。

宪法和立法框架与歧视性法律

12.委员会注意到平等和不歧视原则已载入《宪法》。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内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受到交叉形式的歧视,特别是贫困妇女、残疾妇女、农村妇女、土著妇女、非裔洪都拉斯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以及妇女人权维护者。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一条,通过立法,禁止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

(b)确保有效实施宪法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的规定;

(c)设计一个全面的系统,收集按年龄、国籍、族裔、残疾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的关于歧视妇女的数据。

妇女诉诸司法

14.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司法系统缺乏独立性、公正性和对性别的敏感认识,而资源分配不足、基础设施薄弱以及缺乏专门防范性别暴力的单位和人员,包括受过性别问题培训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更加剧了这种情况,导致司法系统功能失调和腐败,以及有罪不罚的总体文化;

(b)缺乏适当的调查、证据收集和法医设施和能力,导致法律程序长期拖延和妇女再次受害;

(c)许多妇女和女童不懂法律,由于司法性别偏见和执法人员的歧视态度,妇女始终不愿意提出投诉;

(d)缺乏有效的证人保护方案。

1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前次建议(CEDAW/C/HND/CO/7-8,第13段)和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司法系统,包括增拨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及时、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不歧视和有效地处理案件;

(b)促进法官、检察官和警官的专业精神、独立性、问责制和性别意识,包括在其甄选、晋升和解雇方面;

(c)提高妇女和女童对自身权利及行使权利手段的认识,特别强调在各级教育课程中纳入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内容、普及法律知识方案,并加强司法机构的能力建设和提高认识方案,以消除性别偏见和陈规定型观念,以及特别强调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和审讯方法;

(d)确保妇女和女童能够利用受害人和证人援助和保护方案,并推广规范全面受害人护理模式。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第5-2022号行政令,将全国妇女协会提升为部级的妇女事务国务秘书处。不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作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妇女事务国务秘书处缺乏可持续的资金和足够的人力资源来有效执行其任务;

(b)所有政府部门都缺乏系统的性别平等主流化和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

(c)缺乏关于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的全面国家战略。

17.委员会回顾《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提供的指导,特别是关于国家机构有效运作所需条件的指导,建议缔约国:

(a)确保分配给妇女事务国务秘书处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的完整,并给予增加,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性别专门知识,使其能够协调努力,促进性别平等,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并在所有政府部门引入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

(b)采取促进性别平等的综合预算编制过程,为提高妇女权利划拨充足的预算资源,确保在所有政府部门采用有效的监测和问责机制,并改进为妇女分配资源的跟踪制度;

(c)在妇女权利团体和民间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下,通过一项关于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的全面国家战略。

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

18.委员会欢迎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于2019年重新认证国家人权委员会为“A”级。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指出:(a) 没有以广泛积极的方式解释国家人权委员会的任务,以涵盖与商业和人权、暴力和不安全有关的问题;(b) 需要更有效地参与国际和区域人权系统;(c) 需要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和妇女人权维护者的工作关系和合作,并使之正规化;(d) 需要有足够广泛和透明的甄选和任命程序;(e) 需要倡导增加预算,以确保其能够有效执行任务,并向工作人员提供适当培训;需要修订授权法,以确保客观和独立的解雇程序,并限制专员的任期及其职能豁免。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落实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加强国家人权委员会,确保其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拥有有效独立的任务,落实委员会的建议,争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这方面的咨询和技术支持。

暂行特别措施

20.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对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加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的性质、范围和必要性缺乏足够的理解。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除选举配额外,没有暂行特别措施,特别是解决对农村妇女、土著妇女、非裔洪都拉斯妇女、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的交叉形式的歧视问题。

21.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HND/CO/7-8,第19段),提请注意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在《公约》范畴内、妇女代表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包括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就业和保健领域,加速实现男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土著妇女、非裔洪都拉斯妇女、残疾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的实质性平等。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22.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根深蒂固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这种观念过分强调妇女作为母亲和妻子的传统角色,从而损害了妇女的社会地位、自主、教育机会和职业生涯,加剧了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3.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HND/CO/7-8,第21段),提请注意联合颁布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有害做法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做法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全面战略,消除歧视妇女的重男轻女态度和定型观念。此类措施应包括与民间社会合作,在各级努力教育公众,提高对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对妇女享有人权的负面影响的认识。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4.委员会重申对缔约国内持续存在包括性暴力在内的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持续存在高度的不安全、暴力和有组织犯罪,对妇女和女童享有人权产生了负面影响。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根据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的数据,洪都拉斯2019年杀害女性的比率在拉丁美洲最高。它还关切地注意到:

(a)《刑法典》第193条降低了对杀害妇女罪的最低刑期(比前《刑法典》减少了15年);2020年,缔约国报告了至少278起杀害妇女案;2021年,318起;其中大多数是亲密伴侣或前亲密伴侣所为;

(b)新《刑法典》不再具体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

(c)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的报告严重不足,原因是受害者蒙受耻辱,或害怕报复,经济上依赖施暴伴侣、法盲、语言障碍,以及对执法当局缺乏信任;

(d)寻求摆脱暴力关系的妇女得不到充分援助和补救,缔约国各地妥善的收容所不多,以及经常将受害者送回虐待她们的伴侣身边或迫使她们与子女分开;

(e)2016年至2020年期间,儿童保护特别检察官办公室登记了6 951起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虐待犯罪案件;

(f)针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的性别暴力和歧视持续存在,而仇恨犯罪行为人普遍有罪不罚,包括针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和女跨性别者的性别暴力和杀人,加剧了这种情况。

25.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HND/CO/7-8,第23段),根据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的关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以及关于在公共和私人领域消除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2,建议缔约国严格执行和监测将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加强公共安全战略,以打击有组织犯罪,消除继续影响妇女和女童的相关高度不安全和暴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修订《刑法典》,加重对杀害妇女的刑罚,使之与罪行的严重性相称,并确保由监测调查妇女暴力死亡和杀害妇女事件机构间委员会调查杀害妇女案件,起诉犯罪人并给予适当惩罚;

(b)修订《刑法》,将婚内强奸明确定为犯罪,以未获自由同意作为强奸定义的依据,确保对以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处罚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

(c)鼓励举报侵害妇女和女童的家庭暴力行为,提高妇女和男子对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犯罪性质的认识,包括为此开展教育和媒体宣传活动,并请妇女组织和妇女人权维护者积极参与,质疑社会对这种行为的接受程度,消除妇女因举报性别暴力行为而受到的侮辱,并保护妇女免遭报复;

(d)确保为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受害者提供全天候专用热线,扩大为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童提供专门、包容和无障碍庇护所网络,同时考虑到她们的具体需要,为无法安全回家的妇女提供心理咨询、财政支助、专业培训、创收活动,收容所或负担得起的住房,并在必要时确保安全,改变身份;

(e)建立有效程序,调查对女童的性虐待和性骚扰案件,起诉肇事者,确保受害者能够在无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提出申诉,并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医疗援助、心理咨询和康复服务;

(f)根据关于《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委员会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尽职尽责地保护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免遭歧视和性别暴力;

(g)收集全面数据,按年龄、性别、受害者与施害者之间关系、其他社会人口特征(如残疾)分列,从而为打击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政策和战略提供更好的依据。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尽管缔约国仍然是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但缔约国尚未根据国际标准通过全面的反贩运立法,而且缺乏关于贩运程度及其根源的统计数据,包括在人道主义背景下的统计数据;

(b)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很有可能沦为以性剥削或劳工剥削为目的的贩运活动的受害者;

(c)对以强迫劳动为目的贩运妇女和女童、非正规收养和性奴役案件报案少,定罪率低,没有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及早查明受害者并将其转介到适当的服务机构;

(d)缔约国有大量女童被剥削卖淫和从事家庭奴役;

(e)缺乏资金充足的贩运受害者收容所。

27.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同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HND/CO/7-8,第25段),建议缔约国:

(a)使其立法中的贩运人口定义符合《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和相关国际人权标准;系统收集按性别、年龄、国籍、种族、残疾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的人口贩运数据;

(b)加强打击商业化性剥削和贩运人口机构间委员会、检察官办公室和警察之间的协调,以确保保护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加强对执法人员和边境官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工作,以提高他们识别贩运受害者并将其介绍给适当服务机构的能力;

(c)确保贩运者和作为同谋的公务人员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贩运案件起诉率和定罪率的资料;

(d)打击利用妇女和女童卖淫和沦为家庭奴役的行为,起诉和惩罚犯罪人,减少对性交易的需求,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提供退出途径,包括提供其他挣钱机会;

(e)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大幅度增加贩运受害者收容所,为贩运受害妇女和女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适当的医疗援助、心理社会咨询、财政支持、教育、职业培训和创收机会。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土著妇女、非裔洪都拉斯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女间性者以及残疾妇女,在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持续面临结构性障碍;

(b)市长中妇女仅占5.4%;

(c)妇女在政府中担任决策职位的比例偏低;

(d)政治话语中普遍存在针对女政治家和候选人的仇恨言论和骚扰,这阻碍了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5,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法定配额和性别均等制度,确保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土著妇女、非裔洪都拉斯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女间性者以及残疾妇女,在国民议会、省市立法机构、政府、公务员系统和外事部门决策级别的平等代表性;

(b)为妇女候选人提供政治领导力和竞选技能方面的能力建设以及获得竞选资金的机会;

(c)使政治领导人和公众更好地认识到妇女以与男子同等的地位充分、平等、自由、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可持续发展和充分实施《公约》的必要条件;

(d)加强各种机制,防止政治和公共话语中(包括线上)针对妇女政治家、妇女人权维护者和女候选人在的仇恨言论,防止对她们实施骚扰和威胁,包括为此加强报告和监测机制,要求所有政党制定行为守则,宣传性别平等和打击对女候选人和活动者的骚扰,并要求社交媒体公司对用户制作的歧视性内容承担责任。

妇女人权维护者

3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通过了对《刑事诉讼法》的若干修正案,将社会抗议定为刑事犯罪,从而限制了妇女人权维护者的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委员会特别关切针对妇女人权维护者的骚扰、性别暴力以及恐吓和报复行为。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除所有将社会抗议定为犯罪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保妇女人权维护者和活动者能够自由地倡导妇女人权,行使表达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的权利,不受骚扰、监视或不当限制;

(b)调查和起诉针对妇女人权维护者的所有骚扰、性别暴力和歧视行为,以及恐吓和报复,向受害者提供补救和赔偿,并创建此类事件的专门登记册,其中采用分类数据和公开的统计数据;

(c)就妇女人权维护者对实现妇女权利的贡献提高认识。

国籍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包括妇女和女童的无国籍状态,并注意到国家人口登记办公室与危地马拉和萨尔瓦多民事登记处签署了一项谅解备忘录,以便利居住在边境地区的洪都拉斯父母所生子女的登记。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难民妇女和女童出生登记以及身份证登记、发放和更新方面存在缺陷和延误。

3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建议缔约国加强国家人口登记办公室,为其提供充足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通过在线程序为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出生登记和登记提供便利,简化和尽量减少出生登记手续费用,并部署流动民事登记单位,在边境、农村和偏远地区发放出生证。

教育

34.委员会注意到教育部预算拨款有所增加,并欢迎采取举措确保土著和非裔洪都拉斯儿童和青少年平等获得优质教育。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文盲率过高,特别是土著妇女、非裔洪都拉斯妇女和农村妇女;

(b)妇女和女童入学率低于男子和男童;

(c)女童早孕率和辍学率较高,部分原因是童婚;

(d)教育系统中持续存在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包括学校教科书中强调妇女的传统角色;

(e)缺乏针对社会性别关系,以及重男轻女态度和歧视性性别成见对妇女和女童性行为的影响的性教育;

(f)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土著和农村女童和妇女无法在隔离时顺利参加线上教育活动,主要原因是缺乏技术设备;

(g)在学校环境中对女生和妇女,特别是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和女跨性别者的骚扰、体罚和欺凌,以及关于此类案件的投诉和调查数量以及惩罚的资料有限。

35.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HND/CO/7-8,第33段),建议缔约国宣传为女童提供各级教育的重要性,以此作为增强其权能的基础;还有:

(a)降低妇女和女童的高文盲率,重点是贫困女童、农村女童、土著妇女、非裔洪都拉斯妇女、孕妇和女童、年轻母亲、残疾妇女和女童、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通过暂行特别措施,如有时限目标的配额,提高女童和妇女在中等和高等教育的入学率、在学率和毕业率;

(b)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包括为女生提供财政激励和奖学金,提高女生和妇女在各级教育的入学率,特别是在非传统学习领域,包括科学、技术、工程、数学及信息和通信技术;

(c)提高女生和妇女的入学率、出勤率和在学率,特别是在中等和高等教育阶段,尤其扶助贫困女童和妇女、农村女童和妇女、土著妇女、非裔洪都拉斯妇女,减少辍学率,促进怀孕少女和孕妇、青少年母亲重返学校,包括提高父母、社区领袖以及女童和妇女对教育对其生活选择和职业前景的重要性的认识;

(d)提高教师的认识,进行关于性别平等的强制性培训,确保其不会在教育中强化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e)在学校课程中纳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适合年龄和容易获得的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教育,包括培养负责任性行为的教育,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并向各级教育系统的教师提供关于妇女和女童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系统培训;

(f)通过和执行一项战略,保证土著和农村女童和妇女获得技术,使她们能够受益于远程学习,参加网上教育方案;

(g)制订国家反欺凌政策,提供安全和包容的教育环境,使女童和妇女免受歧视、骚扰和性别暴力,包括在人道主义环境中提供安全的往返学校交通,并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教育机构中对女生和妇女实施的所有骚扰和暴力案件。

就业

36.委员会赞赏代表团在互动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信息表明,进行了一次时间使用调查,帮助了解时间使用和活动方面的性别差异,以及缔约国妇女和男子维持生计所采用的战略。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由于妇女承担不成比例的无报酬家务和照料工作,妇女劳动力参与率较低(2021年为42.33%);

(b)职业隔离和妇女集中在非正规经济部门的低薪工作和家务工作中,无法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COVID-19大流行期间妇女收入损失,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c)工资的性别差异长期存在;

(d)土著妇女、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的失业率很高;

(e)缺乏解决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的措施,特别是对年轻妇女和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和女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妇女的性骚扰。

37.委员会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5(即为所有妇女和男性实现充分的生产性就业和获得体面工作),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HND/CO/7-8,第35段),建议缔约国:

(a)解决妇女失业率高的问题,增加妇女,特别是难民妇女和边缘化群体妇女获得正规就业的机会,并将社会保障计划扩大到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妇女,特别是落实时间使用调查的结果;

(b)加强努力,消除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鼓励妇女和女童选择非传统的职业道路,特别是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人工智能领域;

(c)有效执行同工同酬原则,进而缩小并最终消除性别工资差异,具体方法是,㈠定期进行劳工视察,㈡采用不分性别的分析性职务分类和评价方法,㈢定期进行薪酬调查,及㈣鼓励雇主公布有关性别工资差距数据的说明,以便更好地了解性别工资差距背后的原因,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d)确保土著妇女、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享有就业机会和无障碍交通工具,以促进她们进入公共和私营部门就业;

(e)明确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为犯罪,确保工作场所性骚扰受害者可诉诸有效、独立的保密申诉程序,确保所有申诉均得到有效调查、施害者受到充分惩处,受害者得到保护,免遭报复;

(f)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和《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保健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孕产妇死亡率降低,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将堕胎毫无例外地定为刑事犯罪,导致大量妇女和女童寻求不安全堕胎,并导致本可预防的孕产妇死亡;

(b)禁止推广、使用、销售和购买紧急避孕药具,包括因强奸或乱伦导致怀孕的情况;

(c)人乳头状瘤病毒检测呈阳性的妇女比例高得惊人,15名接受检测的妇女中有6名出现病变;

(d)妇女和女童获得性和生殖健康信息,包括关于负责任性行为的信息有限,以及获得计划生育和现代避孕药具的机会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e)妇女艾滋病毒感染率高,现有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法律和政策缺乏性别观点。

3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考虑到其2014年第五十七届会议通过的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声明,注意到不安全堕胎是孕产妇发病和死亡的主要原因。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HND/CO/7-8,第37和39段),缔约国:

(a)至少在强奸、乱伦、孕妇生命危险和胎儿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使堕胎合法,所有其他情况下均不再是刑事犯罪,确保妇女和女童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

(b)确保紧急避孕药具免费分发和商业化,特别是针对遭受性暴力的妇女和女童,确保妇女获得适当的性和生殖健康服务和信息,包括计划生育,以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c)通过一项预防和解决宫颈癌的战略,包括传播关于人乳头状瘤病毒和宫颈癌之间联系的信息,加强对男女开展预防方法的教育和提高认识,确保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定期筛查和完整疫苗接种计划,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d)加强各项举措,确保青少年和青年男女,特别是失学青少年和青年男女,能够获得与年龄相适应的、经过科学验证的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教育,包括负责任的性行为教育;

(e)确保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免费获得抗逆转录病毒药物,防止母婴传播,促进艾滋病毒自愿检测,提高妇女和男子,包括从事危险性行为者和感染艾滋病毒者的认识,使其认识到自己有责任减少向其伴侣传播艾滋病毒和其他性传播感染,并将性别观点纳入其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政策。

增强经济权能

40.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特别是土著妇女、非裔洪都拉斯人、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的贫困程度过高,获得经济和社会福利的机会有限。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减少妇女贫穷,特别关注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如土著妇女、非裔洪都拉斯人、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促进她们获得无抵押低息贷款和参与创业举措,以增强她们的经济权能,并为她们提供获得参与经济生活所需技能的机会;

(b)增加妇女加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保护计划的机会,特别是属于弱势群体的妇女。

农村妇女和土著妇女

42.委员会对农村和土著妇女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的机会有限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农村和土著妇女在决策和领导职位上的代表性不足,而且:

(a)外国投资者和私营企业在土著土地上使用其自然资源开展的大型项目,如旅游、农工和水电项目,缺乏与土著妇女的协商,以及气候变化对农村和土著妇女的不利影响,包括严重干旱、作物歉收以及粮食和水无保障;

(b)土著妇女和女童被强行驱逐和流离失所、劳动剥削、严重的健康后果、性暴力和与土著土地上商业和开发项目有关的贩运;

(c)恐吓、骚扰和威胁参加和平抗议以保护自己土地的农村和土著妇女环境活动者,将她们的活动定为刑事犯罪。

43.委员会回顾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的性别相关层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和关于土著妇女和女童权利的第39号建议(2022年),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HND/CO/7-8,第43段),建议缔约国:

(a)确保只有在土著妇女有效参与的情况下,确保经济活动,包括伐木、开发、投资、旅游、采掘、采矿及气候缓解和适应方案,以及保护项目等,才能在土著领土和保护区实施,包括充分尊重她们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权利,并开展适当的协商进程;

(b)预防、处理、制裁和消除一切形式的侵害农村和土著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包括环境、精神、政治、结构、体制、文化暴力,以及可归咎于采掘业的暴力;确保土著妇女和女童能够及时有效地诉诸非土著和土著司法系统,包括保护令和必要时的预防机制,并有效调查失踪和被谋杀的土著妇女和女童案件,无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偏见;

(c)在国家、地方和社区各级防止、调查和惩罚针对农村和土著妇女政治家、候选人、人权维护者和活动家的一切形式的政治暴力,并承认和尊重祖传的组织形式和代表选举。

被拘留的妇女和女童

44.委员会对被剥夺自由的妇女的拘留条件感到关切,包括由于广泛使用审前拘留造成的拘留设施过度拥挤,以及她们及其随行子女获得食物、医疗和卫生产品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2020年在Francisco Morazán的Támara“全国妇女社会适应监狱”发生的一次监狱暴乱中,有6名妇女死亡,在其他事件中,另有至少3名妇女死亡。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改善女性拘留设施的条件,并通过提供替代拘留的办法解决拘留设施过度拥挤问题,以减少大量待审女性被拘留者人数;

(b)确保被剥夺自由的妇女及其随行子女能够充分获得食物、医疗和卫生产品,并为女性被拘留者提供适当的环境、娱乐、教育活动和隐私,包括怀孕女性被拘留者及其随行子女和残疾妇女;

(c)确保妇女能够对拘留中心的警卫和监管人员的性暴力、恐吓、骚扰和虐待行为提出保密投诉,此类投诉得到及时、独立和公正的调查,肇事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

(d)对2020年在Francisco Morazán的Támara“全国妇女社会适应监狱”发生的监狱暴乱和其他事件中女性被拘留者的暴力死亡进行独立调查,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向死亡女性的遗属提供适当赔偿;

(e)收集按年龄、族裔、残疾、国籍、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被剥夺自由妇女的数据。

难民、回返者、境内流离失所者及移民妇女和女童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成千上万国内流离失所者和回归者的需求所作的努力,包括建立保护因暴力而流离失所者机构间委员会,以及在2020年向国民议会提交预防、援助和保护流离失所者的法案草案。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目前约有25万境内流离失所者,其中一半以上是妇女和女童,面临更大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风险;

(b)2022年,72 000多名洪都拉斯人从美利坚合众国和墨西哥被驱逐,遣返回缔约国,但缺乏明确和协调的程序、协议和资源来确保对他们的保护。

47.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以及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迅速通过《预防、援助和保护流离失所者法案》草案;

(b)向遭受性别暴力行为的境内流离失所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免费和即时的医疗服务、法律援助和安全环境,并让她们接触到女性卫生保健服务提供者和服务,如生殖保健和咨询;

(c)确保以长期战略补充眼前的人道主义援助需求和保护要求,支持回返妇女、难民妇女和移民妇女的社会经济权利和谋生机会,以确保她们充分获得保健服务、教育、粮食、住所、行动自由、登记和持久解决办法,以及可持续的就业机会;

(d)解决遭受多重和交叉形式歧视的回返者、国内流离失所者、难民和移民妇女等不同群体的具体风险和需要。

婚姻和家庭关系

4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修订《宪法》第112条的第3-2021号法令禁止同性婚姻,禁止承认根据国际私法缔结的同性婚姻和注册结合;

(b)《特别收养法》(2018年)第22条禁止同性婚姻或事实婚姻中的妇女收养儿童;

(c)市政当局管理的童婚数量很大,特别是在贫困的农村地区,这种现象被社会广泛接受,而缔约国没有做出足够努力来防止这种现象并适当惩罚肇事者。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第3-2021号法令,使同性婚姻合法化,并承认根据国际私法缔结的同性婚姻和注册结合;

(b)修订《领养收养法》(2018年)第22条,允许同性婚姻或事实婚姻中的妇女领养儿童;

(c)有效落实男女18岁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不设例外,并加强努力,提高对童婚、事实上的早婚对女童健康和发展的有害影响的认识。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5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进一步评估《公约》中各项权利的落实情况,以实现女男实质性平等。

传播

52.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国家、省市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国民议会、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5(d)、25(d)、39(b)和39(c)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5.委员会将根据未来可预测的八年审查周期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的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后,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十次定期报告的提交日期。下一次定期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6.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