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份

提供的赠款

2005-06

10 亿 卢比 (1 622 万 美元 )

2006-07

1 0 亿 卢比 (1 622 万 美元 )

2007-08

5.72 亿 卢比 (928 万 美元 )

2008-09

5.456 亿 卢比 (885 万 美元 )

2009-10

5.613 亿 卢比 (910 万 美元 )

2010-11

7.316 亿 卢比 (1 187 万 美元 )

速审法院其后的开支是有关邦政府的责任。根据现有资料,在转交这些法院处理的389万起案件中,已处理其中的323.4万起,剩下65.6万起尚未处理。虽然速审法院具有的专门知识与普通法院的相同,但与其他法院相比,速审法院负责的案件数量有限,而且需要处理的是某些罪行/案件,因此处理案件方面的效率较高。

除此之外,有关高等法院对速审法院和下级司法机构进行审查和监测,因此,公益诉讼这一特殊机制和法律投诉机制中的其他司法审查程序也在发挥作用。

2012年期间登记的侵害妇女罪行案件总共有232 528起。警方案情记录和判罪率等详情见附件四。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5.答复:全国增强妇女权能特派团设立了专门的体制机制,以便以统筹方式,在中央和邦一级解决妇女问题,并开展行动研究和试点项目,展示实地一级的共同行动和提高认识活动。迄今已在32个邦/中央直辖区建立由有关邦首席部长/行政长官领导的部际平台,并已发出通知。此外,在30个邦/中央直辖区建立了邦妇女问题资源中心这一负责规划、执行和向邦增强妇女权能特派团提供技术支持的技术单位。

由妇女和儿童发展部长领导、5个参加的部/司代表、邦政府官员和具体领域的专家组成的中央监测委员会已经举行5次会议,以订定行动计划,确定路线图和干预措施的优先领域,并审查全国增强妇女权能特派团的进展情况。

内阁秘书领导的部际协调委员会由参加的14个部/司的秘书组成,迄今已举行4次会议,讨论部门间/部际的共同问题,着重改善男女儿童的比例。这些系列会议产生的重大成果是各部就其在政策、方案措施和社区宣传方面采取集体行动从而改善男女儿童比例的作用和责任达成了共识,并形成了共同的主人翁感。

确定这一进程后,便起草了改善男女儿童比例的国家行动计划。国家特派团还在男女儿童比例失调的10个县开展了主题相同的项目,以展示改善男女儿童比例的协同努力。这些项目是通过评议会 (农村地方机构)开展的。E-Vidya方案力求使农村妇女掌握数码技术,从而增强她们的权能。该方案培训了22 764名农村妇女。为了改善妇女利用分散在不同部委的政府计划和方案的机会,全国增强妇女权能特派团正在县和县以下各级为妇女建立协同和促进中心,称之为全功率中心。这一模式目前在两个县实施,不久将推广到19个县。

国家人权机构

6.答复:国家妇女委员会是根据1990年《国家妇女委员会法案》的规定建立的一个法定机构。委员会由一名致力于妇女事业的主席领导,其5名成员由联邦政府提名。候选人具有法律或立法、工会、管理妇女的行业潜力、妇女自愿组织(包括妇女活动家)、行政、经济发展、卫生、教育或社会福利方面经验的能干、正直和有名望的人。这5名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成员属于在册种姓和在册部落,此外还指定管理、组织结构或社会学运动领域的一名专家或具有适当经验的一名官员担任成员秘书。

国家妇女委员会的任务

一.调查并审查《宪法》和其他法律为妇女规定的法律保障措施,就补救性立法措施提出建议,以弥补这些法律中存在的缺陷

二.推动伸冤/调查与剥夺妇女权利有关的投诉

三.就所有与妇女有关的政策事项向政府提供咨询意见

四.评价妇女发展方面的进展情况

五.组织与增强妇女权能有关的专门研究

六.视察监狱

七.资助就涉及所有妇女的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八.向政府提交年度报告

委员会在调查向其提出的所有问题时,将具有民事法院审理案件的所有权力,特别是在以下方面:

㈠传讯和强迫印度任何地方的任何人出庭,并在他发誓后对他进行盘问;

㈡要求告知并提供任何材料;

㈢接受宣誓证词;

㈣要求任何法院或办公室提供备案材料或其副本;

㈤签发审查证人和文件的委托书。

联邦政府为国家妇女委员会执行其任务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目前,委员会共有94名成员,包括主席和成员。委员会在过去三年和本年度获得的预算资金如下:

年份

2010-2011

2011-2012

2012-2013

2013-14

数额

8 25 0万卢比

1 . 23 亿卢比

1.513 亿卢比

1.495 亿卢比

(133 万 美元 )

(199 万 美元 )

(245 万 美元 )

(242 万 美元 )

国家妇女委员会处理收到的口头和书面投诉,或上网通过其网站www.ncw.nic.in.提交的投诉。此外,委员会还根据1990年《国家妇女委员会法案》第10节,主动注意与侵犯妇女的邪恶罪行有关的事件。总的来说,委员会对投诉采取行动的方式如下:

㈠将警察漠不关心/警察无动于衷的投诉转交给有关邦政府,以确保及时并公平地对事件进行调查。之后检查并进一步监测从相应的邦政府那里收到的《已采取的行动报告》;

㈡通过咨询解决家庭纠纷/夫妻争端。将当事双方叫到国家妇女委员会面前,当面陈述情况,并接受咨询,以解决冲突;

㈢委员会对严重的罪行组成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进行现场调查,查问各种证人,收集证据,并提交附带建议的报告。这种调查有助于使暴力受害者和罪恶行为的受害者立即得到救助,并为其伸张正义。委员会通过与有关邦政府/当局讨论该事项的方式,监测调查委员会建议的执行情况;

㈣此外还将妇女提交的一些投诉转给各种邦妇女委员会、全国人权委员会、在册种姓和在册部落全国委员会及其邦一级的对口机构,供它们采取适当行动。这些投诉与剥夺妇女权利没有直接关系。

年份

收到的投诉

采取的行动

已结案

有待采取行动

2011

15 870

15 870

4 701

0

2012

16 557

16 557

7 074

0

2013

16 701

16 599

5 479

102

如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所示,邦妇女委员会是各邦政府根据邦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的实体,从邦政府那里获得经费。

除了查谟和克什米尔以外,国家妇女委员会在全国范围都有管辖权,邦委员会在各自的邦有管辖权。就投诉而言,两者的管辖权同时存在,而国家委员会的管辖权至上。换言之,国家妇女委员会可以在一个邦执行任务,而不必依靠邦委员会或影响邦委员会的授权。如第3段已经提到的,查谟和克什米尔邦有自己的邦妇女委员会。这就保证了能够超越各邦的管辖权保护妇女的所有权利。

根据1990年《国家妇女委员会法案》建立的国家妇女委员会和根据1993年的《保护人权法案》建立的全国人权委员会在调查任何事项时具有与民事法院同等的权力。虽然全国人权委员会的任务规定更广,但国家妇女委员会承担着保护妇女等具体群体的权利这项任务。全国人权委员会还享有其他权力,如在进行调查期间有权进入任何大楼或地方,并缉获文件。这项规定对全国人权委员会来说是必要的,因为它的任务是调查侵犯人权的行为。全国人权委员会由担任过印度首席法官的人领导,由此可评估交给该委员会的职责。国家妇女委员会的主席被视为负责具体职能的全国人权委员会成员。全国人权委员会和国家妇女委员会在影响妇女的所有重大政策事项上进行相互磋商。

暂行特别措施

7.答复:《印度宪法》第14条保障法律面前平等和法律的平等保护。第15条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与此同时,第15条第3款允许国家为妇女和儿童作出特别规定。为实现实质性平等,采取了优待措施形式的暂行特别措施,包括保护性立法及方案的干预,具体如下:

·组建了国家妇女委员会和国家保护儿童权利委员会等各种宪法和法定委员会,以研究与妇女和儿童(包括女童)有关的问题,保护她们的利益,并向政府提出建议。

·《宪法》第73次和第74次修正案规定,农村自治机构Panchayati Raj全部席位的三分之一以及主席职位留给妇女。

·印度政府在2005年采用了纳入性别平等观点的预算编制,以此为工具,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政府的所有政策和方案。迄今为止,已在56个部委设立性别平等预算编制委员会,作为协调部委内和部委间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举措的协调中心。

·2005年颁布了《印度教继承法(修正案)》,保障女儿的财产权,并赋予她与印度教大家庭的儿子或任何男性成员同等地位。这一修正法案使女儿成为独立的共同继承人,对共同继承的财产拥有与儿子相同的权利和责任。

·2005年的《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法案》是针对具体性别的立法,目的是向任何面临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紧急救助。

·2013年12月颁布了2013年《打击在工作场所对妇女进行性骚扰(预防、禁止和矫正)法》及《细则》,为所有妇女提供一个安全和有保障的工作环境。

·2006年的《禁止童婚法》禁止18岁以下女孩及21岁以下男孩结婚。该法案规定惩处任何从事、实施、指挥或教唆童婚者。

·2013年《刑法修正案》——通过2013年的这一法案,制定了性侵犯/强奸妇女方面的特别规定,并实施了对妇女有利的刑事司法程序。

·2012年2月27日设立了妇女地位高级别委员会,以进行一次全面研究,了解妇女的状况,并根据当前对妇女需求的评估,制定适当的政策措施。

陈规定型观念与有害习俗

8.答复:

·嫁妆——根据关于1961年《禁止嫁妆法》对社会变革的影响这项研究,答复者认为,《禁止嫁妆法》不符合生活现实——当事方在最初接受求婚时并不反对嫁妆等等。国家妇女委员会按照与各利益攸关方协商拟订的建议,对1961年《禁止嫁妆法》进行了审查。所提出的主要修正有:修订嫁妆的定义,以“赠品”取代礼物一词,以表明交换的自愿性;为嫁妆的提供者和接受者规定不同的处罚;将各项规定与2005年的《家庭暴力法》统一起来。

·为维护名誉而杀人——在一些邦对维护名誉而杀人的问题进行的研究发现,在长老评议会活跃的地区,有为维护名誉而杀人的报告,不仅农村地区有关于暴力侵害情侣/夫妻的报告,城市也有,而执法机构未能向她们提供必要的保护。名誉杀人问题按照现行刑法中的谋杀规定处理。印度政府向各邦政府发布了咨询意见,其中除其他外,建议采取特殊措施,制止借所谓名誉杀人侵犯妇女的权利,以防止本国某些地区的强迫婚姻。

·童婚——2006年废除了《限制童婚法》,通过了《禁止童婚法》,将童婚定为犯罪行为,并规定了对实施、教唆、宣传和举行童婚仪式者的处罚。

·针对胎儿性别进行选择性人工流产——1994年的《孕产前诊断技术(禁止选择性别)法》于2003年修订,禁止利用技术手段鉴定和透露胎儿性别。该法案并不对妇女进行处罚。

·殉夫自焚——1987年颁布了《殉夫自焚(预防)法》,通过处罚任何殉夫自焚企图、教唆这种自焚和美化这种做法的行为,防止殉夫自焚的做法和对这种做法的美化。

·神妓——为了根除这一世代延续的制度,第一步是教育整个社会反对这一罪恶现象。因此,通过宣传运动、街头戏剧、歌曲、分发小册子等开展了提高人们认识的活动。此外还在集市期间在神庙前组织宣传活动,这些神庙曾经是举行与神妓制度有关的许多习俗的地方。卡纳塔克邦政府已推出了神妓重返社会方案,该方案除其他外,为创收活动提供银行贷款,其中60%的单位成本得到补贴。

·猎巫——猎巫事件通常是局部性的。这一问题较为集中的一些邦和中央直辖区已颁布了防止巫术和类似习俗的立法。

·被浇酸液——2013年的《刑法修正法》推出了一项新的条款,针对印度《刑法典》中的浇酸液的罪行。第326 A节规定,任何人向人泼洒酸液或使用酸液,导致其永久或部分受伤或畸形,或导致其身体的一个或多个部位烧伤、致残、变形或残疾,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并处以罚款。罚款应支付给受害人。此外,第326 B节还规定,任何人向人泼酸液或企图泼酸液,或企图对人使用酸液,应处以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处以罚款。

·为了管制酸液销售并尽量降低获得酸液的方便程度,防止被浇酸液的危险,已向各邦/中央直辖区分发关于“防止被浇酸液和帮助幸存者康复治疗应采取的措施”的咨询意见。

·为了保护妇女,不让人对其进行负面描绘或将其置于从属地位:已制定以下适当法律框架,这些法律包括:

·印度《刑法典》对销售淫秽书籍、向年轻人销售淫秽物品以及淫秽行为和歌曲规定了处罚措施。

·2000年《信息技术法》对以电子形式出版或传播淫秽材料规定了处罚措施。

·1986年《(禁止)有伤风化表现妇女法》禁止通过广告、出版物、写作、绘画或任何其他方式对妇女进行有伤风化的描写,还禁止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广告和出版物等媒体中进行此种描写,并禁止销售、分发、传播含有对妇女有伤风化的描写的任何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此类材料。

·1952年《电影法》对展出或允许展出未经审核确定适合公映或限制放映的电影的任何人规定了处罚措施,并涵盖在审核后篡改电影的情况。

·1978年的《新闻理事会法》涉及的是理事会在某一新闻机构或一家报纸违反新闻道德标准或公众口味,或一名编辑或在职记者犯有不当职业行为的情况下,对其采取的行动。

·1994年的《有线电视网条例》规定,任何有线电视服务均不得播放通过对妇女、其体形或身体或其任何部位以任何形式带有猥亵或贬损妇女效果的描绘而贬低妇女的节目。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9.答复:在缺乏任何可比国际数据的情况下,不清楚委员会根据什么依据提出以“鉴于缔约国境内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极为普遍”这样的措词开头的问题。

2005年《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法案》于2006年10月生效。为有效落实这一法案,要求各邦政府任命保护干事,并登记可协助妇女依据该法获得救助的服务提供机构。到目前为止,各邦均已任命保护干事,大多数登记了服务提供机构。包括在册种姓、在册部落、少数族裔妇女和其他落后阶层妇女在内的所有妇女均可根据该法申请救助。

政府还就家庭暴力等问题定期开展提高认识的宣传活动。为提高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在国家一级开展了“敲钟”运动。还定期在各种全国性报纸上刊登与妇女有关的各项法律的广告。

根据维尔马法官委员会的建议,2013年的《刑法修正案》得以通过并生效。该法案的主要特色如下:

·加入惩处浇酸液、性骚扰、窥阴癖和跟踪骚扰行为的新规定。

·扩大强奸的定义,将非性交形式的性侵犯也包括在内。

·对处于支配地位者、部署在某地的武装部队成员所施行的强奸或对无同意能力的妇女施行的强奸规定了严厉的处罚。

·加重对轮奸和对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导致其陷入植物人状态的行为的处罚。

政府针对侵害妇女的犯罪问题采取的干预措施主要是立法或制度性措施。

立法和制度性干预措施

迄今已颁布了许多立法保护妇女。尽管印度《刑法典》载列的某些条款对各种侵害妇女罪行规定了处罚,但也有一些专门立法处理具体的罪行。此外还不时对现行法律进行审查,以提高其效力,并在必要时进行修正。

a.1860年印度《刑法典》:规定对各种侵害妇女罪行进行惩处的条款有:第354节(对妇女进行人身侵害或非法使用武力意图践踏其尊严)、第375和376节(强奸和监护人强奸)、第304B节——新娘嫁妆不足受屈死亡、第498A节——丈夫或丈夫亲属虐待、第509节——以言词、姿态或行为侮辱妇女、第366A节——诱使未成年少女当娼妓、第372和373节——买卖或雇用/获取未成年人卖淫。

b.已采取的专门立法措施有:

·2005年《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法》——该法是一部民法,力求以保护令、居留令、货币救济和赔偿令的形式向妇女提供紧急救助。该法还规定了一个促进整个司法救助制度的内在机制。该法确定了具体职司,如保护干事和服务提供机构,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妇女获得法律规定的救济。

·1961年《禁止嫁妆法》——由于认识到有必要解决嫁妆这一社会丑恶现象,1961年颁布了《禁止嫁妆法》。该法案规定了“嫁妆”的定义,对给予、收取或怂恿给予和收取嫁妆的行为处于至少五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以不少于15 000卢比的罚款。该法还规定了禁止嫁妆干事这一形式的内在执行机制,以确保切实有效地执行这一法律。

·1986年《(禁止)有伤风化表现妇女法》——颁布该法的具体目的是禁止通过广告、出版物、写作、绘画或任何其他方式对妇女进行有伤风化的描写。该法还禁止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广告和出版物等中进行此种描写,并禁止销售、分发、传播含有对妇女进行有伤风化的描写的任何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此类材料。

·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为了向工作场所的妇女提供一个安全和有保障的环境,2013年12月颁布了2013年《打击在工作场所对妇女进行性骚扰(预防、禁止和矫正)法》。该法力求涵盖有组织和无组织部门的工作场所,并以一个内部/地方申诉委员会的形式建立有效的申诉和纠正机制。

·各种方案和支助服务,即Swadhar方案和暂住收容所、Ujjwala方案、妇女求助热线、Ahimsa信使,并正定期实施提高认识方案。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邦政府还制定了受害人赔偿方案,向各种罪行的受害人提供补偿。

·制定了具体的法律规定,规定各公立和私立医院向强奸和被泼酸液的受害人提供免费医疗。

10.答复:《刑法典》和各项专门法律提供充分的法律规定,保护妇女和女童免受性暴力等暴力侵害。联邦政府不时就为控制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而应采取的措施向各邦政府和各中央直辖区政府提供咨询意见。

2009年9月4日向各邦/各中央直辖区政府发布的详细咨询意见建议各邦/各中央直辖区对其确保妇女获得安全保障并控制侵害妇女的罪行的机制进行一次全面审查。该咨询意见所建议的一些具体步骤如下:

㈠严格执行现行立法,并确保与妇女有关的法律得到应有的执行,与妇女有关的罪行被正当定罪。

㈡行政当局和警方应当更积极主动地侦查和调查侵害妇女的罪行,并确保没有举报不足的问题。

㈢提高妇女在警察队伍中的总体代表性。

㈣通过为各级警务人员以及刑事司法制度的其他职司人员开展组织良好的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以及举行会议和研讨会等,提高执法机构对侵害妇女罪行的认识。

㈤所有侵害妇女的犯罪案件都不应在初步案情报告的登记方面有任何拖延。

㈥侵害妇女罪行小组的求助热线号码应以醒目的方式张贴在医院/学校/高校场所和其他适当的场所。

㈦在每个警察局设立专门处理“侵害妇女和儿童罪行”的服务台,并视需要在各警察局和所有女警分局设立女警特别股。

㈧为改善路上的安全状况,邦政府的有关部门必须采取适当步骤:

(a)增加警察台站/岗哨,特别是偏僻地带的警察台站/岗哨的数量;

(b)加强警察巡逻,特别是夜间巡逻;

(c)增加流动警车中的女警官数量;

(d)设立方便呼叫警察的电话亭;

(e)在所有道路、僻静地带和小巷安装路灯。

㈨为呼叫中心夜班妇女的安全采取特别措施。

㈩可建议所有警察局展示根据2005年《家庭暴力法》任命的该区域保护干事的姓名和详细情况。

通过2013年《刑法修正案》,对中央或邦政府部署在某地区的警察、公务员、武装部队成员所犯强奸罪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在根据相关法律和程序进行适当调查之后,对投诉的真实性作出裁定。

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11.答复:如第4次和第5次定期报告第29段已答复的,现已通过各种立法建立了必要的法律框架,以履行《宪法》第23条规定的任务。国家妇女委员会和国家保护儿童权利委员会等国家及法定机构不时审查各种立法规定的各种保障措施,并查明执行中的差距,从而使国家能为有效执行采取纠正行动,并为堵塞漏洞进行必要的修正。国家在这项工作中努力采用国际标准,同时也铭记本地情况。因此,在此阶段并未感觉到需要就贩运人口问题另行全面立法。

贩运妇女和女童主要是为了商业性剥削,其方法包括许以报酬丰厚诱人的工作、拐骗和以虚假承诺欺骗女童。因为作业的隐秘性和这种罪行的有组织性,因此,难以估计被贩运和受到商业性剥削的女童/妇女的确切人数。

打击人口贩运队——打击人口贩运队是综合工作队,任务是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由警方、邦妇女和儿童福利部以及具有声望的当地非政府组织的一些训练有素觉悟较高的官员组成。它们作为协调一致单位发挥职能。

·打击人口贩运队是邦政府向其通报全县与贩运人口罪有关的所有案件的登记和调查情况的警察局,此外,还有县里的其他警察局。

·打击人口贩运队将关注贩运的所有三个方面,即预防、保护和起诉。它们还将开发贩运者数据库,并视需要与所有相关机构建立联系。因此,打击人口贩运队将是以全面方式处理人口贩运问题的实地职能单位。

·因此,打击人口贩运队将处理应对贩运问题的执法工作中的现有差距,并充当打击这种犯罪的体制机制,与警方、检方、救援、非政府组织等所有利益攸关方一道开展工作。它们将帮助加强执法机构、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具备协助贩运受害者专门知识和能力的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使这种合作制度化。

·打击人口贩运队的任务规定。

·确保集中关注处理人口贩运罪行,并提供一种多学科办法,由所有利益攸关方采取联合对策。

·确保从“有组织犯罪”的角度处理贩运罪行。

·在警方和妇女及儿童、劳工、卫生等所有政府机构及部门之间开展部门间协作。

·只要从警方或非政府组织或民间社会那里收到关于贩运活动的消息,就在非政府组织协助下开展救援行动。

·确保采取以受害者为中心的方针,以切实保障“受害者/幸存者的最佳利益”和防止受害者“二次受害/再次受害”,并确保在处理贩运受害者时采取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和对儿童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办法。

·作为基层单位发挥职能,收集和开发关于这种罪行的所有执法方面的详尽数据库,包括关于贩运者和贩运团伙的信息,并将其转给县和邦犯罪记录局,由其进一步传递给国家犯罪记录局。因此,打击人口贩运队将协助提供关于此类犯罪活动的国家级综合数据。

·迄今已设立了225支打击人口贩运队,并培训了超过10 000名警务人员。

·Ujjawala是一个打击贩运妇女和儿童进行商业性剥削行为的全面计划,于2007年12月4日启动,目前正主要通过非政府组织实施。该计划有五个组成部分——预防贩运、援救、康复、重返社会和遣返商业性剥削的贩运受害者。

该计划设想的一些活动是:

·组建社区守望团体、青少年团体,提交觉悟,编制信息、教育和宣传材料,举办讲习班,等等(预防)。

·使受害者安全脱离受剥削之处(援救)。

·受害者康复,为她们提供安全住所、基本设施、医疗、法律援助、职业培训和创收活动。

·受害者重返社会。

·为跨界受害者安全遣返原籍国提供支助。

根据该计划,向开展上述活动的合格机构提供了财政援助。到目前为止,已批准151所康复之家,可容纳受害者7 000余人。

印度政府时常为各邦政府提供咨询,以改进打击贩运妇女和儿童行为的执法机制,并建议警方与其他机构和利益攸关方合作,以确保已经获救者不至于再次被贩运,而且区别对待受害者与参加贩运人口的人。

印度最高法院2010年第135号刑事上诉案(Budhadev Karmaskar诉西孟加拉邦)任命了由一名资深律师、一批倡导者和非政府组织组成的一个小组,负责研究下列问题并提出适当建议:预防贩运;希望脱离性工作的性工作者的康复;有利于性工作者依照《宪法》第21条(有尊严的生命权)的规定,有尊严地生活的条件。

该小组迄今已向最高法院提交了12份临时报告。最高法院接受了第7份临时报告,其中提出了一个行动计划,为性工作者子女提供托婴所、学前班、昼夜照管中心和辅导。政府一直在为儿童实施各种福利方案,而根据这类方案提供的上述设施也向性工作者子女开放。

目前正在根据最新动态更新特别针对妇女和儿童的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综合行动计划草案。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12.答复:政府致力于确保在议会和各邦立法机构中为妇女保留33%的配额。《宪法(第108次修正)法案》已于2010年3月9日获得联邦院通过,现正由议会另一院审议。

2012年《妇女(职位保留)法案》(下院议员法案)还有待在人民院(议会下院)审议。

《宪法》强行规定必须在各级评议会机构中为妇女保留三分之一的席位和主席职务。

议会正在审议关于把评议会中为妇女保留的配额增至50%的提案。有15个邦已通过立法,在评议会中为妇女保留至少50%的席位。有一个邦在评议会中为妇女保留了40%。

在总共280万名当选代表中,评议会中的当选女代表超过了100万名。

当选代表的能力建设在一个特别计划方案下进行,其中也培养当选妇女代表,帮助她们承担更多责任和在政治系统中晋升。

印度《宪法》第15条禁止基于宗教、种族、种姓、阶级和性别的歧视。它允许国家作出特殊规定,以提高妇女以及在社会和教育方面落后的社会阶层的地位。按照实质平等的精神对第15条作出的解释允许为解决普遍的社会不平等而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正如喜马偕尔邦政府已做的那样,即废除了在参加评议会选举时的两个孩子规范政策。

关于最高法院的女法官,需要提及的是,法官的甄选通过一个完善的制度进行,其中没有基于性别、宗教等因素的歧视。

教育

13.答复:Sarva Shiksha Abhiyan(普教方案)是普及初等教育的一项国家旗舰方案,已使印度接近于实现普及初等教育的目标。2009年《教育权利法》使8年初等教育(年龄6-14岁)成为所有儿童的一项根本权利。实施普教方案的规范已根据《教育权利法》的规定进行了修订。

为使教育系统符合女童的需要,已采取了双管齐下的性别平等战略,采取了一些可发挥吸引作用的定向措施,以提高女童的入学率和保留率,另一方面则通过培训和动员在社区产生对女童教育的需求。

普教方案针对女童的干预措施包括:

·在社区开设小学,方便女童上学。普教方案已批准至2013-14年开设208 731所小学、159 499所高等小学(高小)、建造197 206所小学和109 631所高小以及增设教室1 803 935间。

·增加任用教师,包括女教师——迄今为止,普教方案已批准任用198.4万名教师,其中141.5万名已征聘。

·免费教科书——普教方案正每年向超过8 850万名儿童免费提供教科书。

·免费制服——普教方案每年向超过8 010万名女童、贱民阶层男童、在册部落男童和贫困线以下男童免费发放制服。

·女童专用厕所——普教方案已批准至2013-14年修建881 437间厕所,其中包括女厕所。

·促进女童参与的教师提高认识方案——目前正在修订在职教师培训设计,以纳入对所有小学教师的性别平等教育,并为女童参加学校活动创造一个支持和有利的环境。

·包括教科书在内的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教学材料——2005年国家教学大纲工作强调平等的核心价值。它强调需要从学校课程和教科书中清除性别偏见,并着重指出必须提高所有学校工作人员的认识,通过一个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和具有性别包容度的课程及其贯彻落实使性别平等深入人心。清除教科书中现有偏见的举措由各邦在审查课程和教科书时进行。教育系统中的挑战是在入学机会、继续就读和成绩方面的性别差距以及在不平等、歧视、基于性别的包容等方面。教育系统应同时实现两个目标。一是制定和建立一个没有性别歧视的包容系统的挑战。二是这一系统本身将必须肩负重任,提供能够发挥作用推动社会变革的教育。在这方面,正在根据普教方案作出以下层面的努力:

1.通过教师培训模块发展一个包含一些关键教学变革的系统,具体做法是开发教师培训模块。

2.学校/课堂环境具有改变学生态度和行为的潜力,并间接改变家长。人们已发现我们的学校在为所有儿童提供食物、水、分担责任、教师一视同仁等方面有了积极和包容的做法,最重要的因素是校长对促进种姓、阶级、性别或残疾等各种类型和形式的包容表现出来的兴趣和承诺以及教师为此自愿采取的举措。

3.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课程、教学大纲和教科书:根据2005年国家教学大纲导则,各邦认真地作出了决定,把性别平等作为关键的转变标志,为此增加女童及妇女的形象图片,并促进“角色逆转”。

4.学校管理委员会(校管委):《教育权利法》明确规定,在学校一级,校管委的构成中必须有50%的妇女。根据普教方案的规定,招生、基建、确保可用资源等校级任务由校管委管理,而且还要负责在学校开展提高对性别平等问题敏感度的宣传。

·大力开展社区动员努力,促进女童教育:使用普教方案资金培训校管委成员是一个常见特色。校管委培训模块纳入了对社区的性别平等宣传,以鼓励女童在小学入学、上学和继续就读,并使社区认识到女童教育的好处和维持一个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学校环境的必要性。普教方案规定,该计划向县级提供的经费中的0.5%须用于社区动员,重点问题是社会机会、儿童正常上学、所有儿童完成初等教育、《教育权利法》规则规定的儿童应享权利和提高公众对与女童有关的问题等问题的认识。

·已在农村女性识字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教育落后区开展了Kasturba Gandhi Balika Vidyalaya(KGBV)项目,为女童提供住读的高等小学教育。KGBV项目的援助对象是(a) 无法上正规学校的女童;(b) 10岁以上的无法读完小学的的辍学女童;(c) 无资格上小学/高小的在住地分散的困难地区散居的移徙人口的较年幼女童。在这些女童中,KGBV项目为属于贱民阶层、在册部落、其他落后阶层和少数群体社区的75%的女童提供预留名额。余下的25%优先给予贫穷线以下家庭的女童。迄今为止,在已批准的3 609个KGBV项目中,有3 573个正在运作,招收女童349 037人,其中106 572人(30.53%)来自贱民阶层社区,87 224人(24.99%)来自在册部落社区,26 164人(7.5%)属于穆斯林少数民族,还有22 594人(6.47%)来自贫困线以下家庭。

·普教方案在特殊重点县为女童教育采取的战略包括针对性别差距大的县和贱民阶层、在册部落和穆斯林女童采取干预措施,为此特批在这些县新建小学、新建高小、增设教室和教师。

女童方面的改进后指标见附件五。

Rashtriya Madhyamik Shiksha Abhiyan(RMSA)

RMSA于2009年3月启动,其目的是增强提供中学教育并改进其质量。这一计划的实施始于2009-10年,并设想通过在任何居住区的合理距离内提供一所中学的办法,在实施该计划的5年内使中学入学率达到75%,而2005-06年是52.26%。其他目标包括改善中等教育质量,办法是要求所有中学都符合规定的标准,消除性别、社会经济和残疾障碍,至迟于2017年即第12个五年计划结束时普及中等教育,并且不迟于2020年实现普遍继续就读。

根据该计划提供的重要物质设施是㈠增加教室;㈡实验室;㈢图书馆;㈣艺术和手工室;㈤厕所;㈥饮水设施;㈦偏远地区的教师招待所。

计划中提供的重要平等措施是㈠对微观规划给予特别关注;㈡贫民学校优先升级;㈢对贱民阶层/在册部落/少数群体聚居地区给予优先;㈣为较弱势阶层开展特别招生活动;㈤增加学校里的女教师;㈥女童专用厕所。

第十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中央政府承担了十一五期间项目支出的75%,其余25%由邦政府承担。不过,对东北各邦(包括阿萨姆)而言,出资模式是90:10。

RMSA中针对女童的特别措施——儿童、尤其是女童的教育发展是RMSA的特别重点,其中提供了各种措施,包括住区/村庄/城市贫民窟层面的社区动员,分发制服、奖学金、教科书和文具等教育用品,提供交通便利和女教师,在偏远/山区/地形困难地区建造教师住所和女童宿舍等等。此外,该计划还专门为在教育上属于少数群体的女童和成绩不佳儿童开设特别辅导班/补习班、教师提高认识方案、女童专用厕所、女童活动室等等。

女童宿舍计划——该计划名为“初中和高中女生宿舍的建造和运营”,于2008-09年启动,2009-10年起实施。该计划设想在全国3 479个教育落后区中的每一个都建造一座可容纳100名女生的宿舍。

该计划的主要目的是改善女童的上学机会和继续就读情况,重点是中学和高中班级(九至十二年级)里属于贱民阶层、在册部落、其他落后阶层、少数群体和贫穷线以下家庭的女生。

女童中等教育国家奖励计划——这个名为“女童中等教育国家奖励计划”的计划于2008年5月启动,目的是建立一个有利环境,以降低主要属于贱民阶层/在册部落的女童的中学辍学率并提高她们的入学率。根据该计划,以未婚合格女童的名字存入3 000卢比(48.67美元)的一笔钱,作为定期存款,女童年满18岁而且通过十年级考试,就可连本带利提取这笔存款。该计划涵盖㈠从八年级毕业的所有属于贱民阶层/在册部落的女童;㈡参加Kasturba Gandhi Balika Vidyalayas方案的所有通过八年级考试并入读政府、政府援助和本地机构学校九年级的女童(无论是否属于贱民阶层/在册部落)。受益女童中超过95%属于贱民阶层和在册部落社区。

Kendriya Vidyalayas——Kendriya Vidyalayas遵循的支持女童教育的各项规定包括一年级至十二年级的所有女生免缴学费;六年级至十二年级的独生女童免缴一切费用;在规定的班级人数之外为录取独生女童提供预留名额,并通过全国青年团、巴拉特童子军先导队、向导及体育和游戏等各种活动为女童提供全面发展的机会。

Navodaya Vidyalaya系统是一个独特的试验,在印度学校教育史上和在印度政府领导下的自治机构管理的其他地方的教育史上都没有先例。支持农村女童获得机会和接受教育的特色是:

·全国每一个县都有一个Navodaya Vidyalaya项目。

·位置——在农村地区。

·免费教育包括食宿。

·授课语言——六至八年级为地区语言,此后为印地文和英文。

·为女童预留33%的座位。

·为农村学生余留75%的座位。

·交换学生方案——30%九年级学生在使用印地文的县和不使用印地文的县易地学习一学年。

中学女童方面的改进后指标见附件六。

教科书评价——2011-12年,国家教育研究和培训委员会以及各邦根据2005年国家教学大纲从性别平等角度对高小阶段教科书进行分析。对社会科学、科学和数学领域的课本进行的分析发现,国家教育研究和培训委员会的教科书基本上符合性别包容性的要求。在某些情况下是性别中立的,而且培养儿童解决问题和进行批判性思维的能力。社会科学、科学和数学教科书的封面和背面都有女童形象,有时显示男童和女童在一起开展活动。课本还具有正面的性别平等信息。

目前,已采取多管齐下的战略,解决穆斯林社区教育落后的问题,包括萨哈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为确保增强少数群体在教育方面的权能,政府已启动若干措施,如附件七中所列。

就业

14.答复:国家在公共部门就业中没有基于性别的歧视。国家通过各种措施鼓励妇女加入劳动队伍,包括免除女性候选人的征聘费,提供产假补助金和育儿假,为从业母亲的孩子提供托儿所,设立从业妇女招待所,努力使夫妻能在同一单位工作。

妇女职业培训方案通过使妇女更多地参与根据工匠培训方案和工艺老师培训方案提供的技能培训,促进妇女在产业(主要是有组织的部门)中作为半熟练/熟练和高度熟练的工人就业。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央政府和邦政府设立了仅供妇女参与的1 431个妇女产业培训所,并在普通常规产业培训所中设立妇女分部。该方案自1977年诞生以来,为100 000多名妇女提供了培训。

从业妇女招待所计划为从业妇女、离家工作的妇女和接受就业培训的妇女提供安全和廉价的招待所。自1972-1973年推出培训计划以来,至今已设立了911个招待所。

妇女培训和就业方案支持计划旨在提升就业技能和技能创收,以帮助城乡边缘化和资产较少的妇女实现自给自足。

国家农村生计任务旨在减少贫穷,使贫困家庭能够获得有工资报酬、又有技能的就业机会。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帮助贫困妇女增加家庭收入。Mahila Sashaktikaran Kisan Pariyojana(MKSP)是在国家农村生计任务下推出的独立生计措施,针对生产部门(农业及相关部门)中的妇女。

圣雄甘地国家农村就业保障计划保证每个家庭每年有100天在农村地区的公共工程项目中从事非技术工作。该计划33%的资源必须分配给妇女。

关于2009年《薪酬支付拟议规定》,此类规定具有法定性质,因此每个员工都必须遵守有关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制订了2009年《无劳工组织部门的社会保障规则》,并于2009年8月18日成立了全国社会保障委员会。全国委员会建议将Rashtriya Swasthya Bima Yojana(RSBY)、Janashree Bima Yojana和老年退休金的覆盖范围拓展到某些类别的无组织工人。

在无组织工人可用的各种计划中,Janani Suraksha Yojana只针对妇女。该计划为母亲和保健工作者提供财政支持,促进机构服务的提供。截至2013年11月,在提供无现金医疗保险的RSBY计划使妇女在享用住院福利的受益者中占48%。

为鼓励包括妇女在内的无组织部门的人员为退休自愿储蓄,降低新养老金制度因此类用户产生的业务费用,政府将每年为2010至2011年开设的每个新养老金制度账户贡献1 000卢比(16.22美元)。该措施名为“Swavalamban”,加入新养老金制度的每个人都可享受,每个财年最少贡献1 000卢比(16.22美元),最多贡献12 000卢比(194.71美元)。对2010至2013年加入的受益人而言,Swavalamban计划现已延长至5年。

Aam Admi Bima Yojana是印度政府2007年10月为农村没有土地的家庭启动的社会保障计划。此类家庭的家长或有收入的一位家庭成员可享受该计划。每人每年200卢比(3.24美元)的保险费由中央政府和邦政府均担。参保人的年龄应该在18岁至59岁之间。中央政府为支付其分摊费用设立了名为“Aam Admi Bima Yojana保险基金”的独立基金,由LIC维护。该计划还为儿童提供奖学金形式的免费附加福利。

《打击在工作场所对妇女进行性骚扰(预防、禁止和矫正)法》于2013年12月9日生效。《打击在工作场所对妇女进行性骚扰(预防、禁止和矫正)条例》也于2013年12月9日下达。该法案力求囊括所有妇女,不论其年龄或就业状况,并保护公私部门中的所有工作场所的妇女免受性骚扰,不论她们是否加入劳工组织。法案设想建立内部投诉委员会和地方投诉委员会这一机制。按照该法案,所有雇佣10人或10人以上的工作单位都必须设立内部投诉委员会。在雇用不到10人的工作场所发生的投诉或针对雇主的投诉将由地方投诉委员会审理。法案使每个雇主都有责任创造一个无性骚扰的环境,并要求雇主定期组织讲习班和提高认识活动,帮助雇员了解该法的规定。在等待调查结果期间,受害妇女可申请调任和带薪休假,作为临时补救措施。此外,在确定处罚性质时,投诉委员会可下令向受害妇女支付赔偿金。

保健

15.答复:政府即可启动国家城市保健计划,作为总的国家保健计划下的分计划。计划设想为每5万到6万人口设立1个城市初级保健中心;在大城市中为每5个到6个城市初级保健中心设立1个城市社区保健中心;为每10 000人提供1名辅助护理助产士;为每200至500户家庭设立1名注册社会保健活动者(社区联络人员)。

该计划将侧重于城市贫困人口的初级保健需求,包括妇女和女孩的需求。计划将在有50 000以上人口的779个城市和城镇执行,惠及约7 750万人。分计划规定的干预措施将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普及生殖保健服务并整合所有与保健有关的干预措施。

国家城市保健计划旨在改善城市人口的普遍健康状况,特别是穷人和其他弱势群体,通过完善初级公共保健系统、提供有针对性的外联服务、使社区和城市地方机关参与进来的方式,促进公平获得高质量保健服务的机会。

孕产妇死亡率情况详见附件八。全国农村保健方案的进展情况详见附件九。

改善印度城乡妇幼营养状况是印度政府的高度优先任务。政府通过妇女和儿童发展部及其他部的各种方案,集中力量开展针对儿童、母亲和少女的工作。这些努力在2005年后更加突出。国家营养理事会作出的4项重要决定也推动了这些努力,即加强和调整儿童发展综合服务方案;在200个负担沉重地区制定多部门方案;在全国开展防治营养不良的信息、教育和宣传活动;使不同部委的各种方案重点关注营养问题。

除了通过方案、管理和体制改革(包括财政和人力资源改革)加强和调整儿童发展综合服务以外,还制订并核准了加强儿童发展综合服务系统和改善营养项目,以补充现有的儿童发展综合服务方案,创造附加价值。政府还批准在200个负担沉重地区实施多部门营养行动方案,使关注或着重实现营养目标的各种部门方案重点明确,步调一致。此外,还在这200个重负地区开展了宣传营养谷物的方案。

妇女和儿童发展部还推出了英迪拉·甘地Matritva Sahyog Yojana(IGMSY)计划。该计划是利用儿童发展综合服务方案平台的有条件产妇津贴计划。如果19岁及以上女性符合产妇和儿童保健与营养方面的特定条件,该计划将为其头两个活产直接提供4 000卢比(64.9美元)的现金补贴。

近期颁布的《2013年国家粮食安全法》旨在保证粮食和营养安全,确保人民能以负担得起的价格获得充足的优质粮食。该法还纳入了儿童发展综合服务方案规定的营养服务以及为孕妇和授乳母亲提供的产假福利。

在全国农村保健方案的框架下,为防控儿童和孕妇贫血症执行了各种干预措施。这些步骤包括在产前护理中普及孕妇贫血症检查,以及为所有孕妇和哺乳期妇女补充铁片和叶酸片。孕妇和授乳妇女在怀孕期间得以服用100天的铁片和叶酸片;安放宫内节育器的妇女一年也可服用100天的铁片和叶酸片;近期还为政府经办的学校和政府资助的学校中的少男少女及辍学少女每周一次补充铁质叶酸,以提高其孕前的铁储备,减少贫血症;6个月至10岁的儿童每年获得至少100天的铁和叶酸补充剂/片;在所有次级中心和初级保健中心发现并跟踪严重贫血的孕妇,及时为她们作出处理;在村保健和营养日开展保健和营养教育,促进饮食多样化,在饮食中加入富含铁和叶酸的食品,并食用促进铁吸收的食品;在疟疾流行地区发放长效驱虫蚊帐和驱虫床帐,解决因疟疾造成贫血的问题,特别是在孕妇和儿童当中。

为减少印度的不安全堕胎数目,政府在全国农村保健计划下,采取了下列步骤:

㈠向各邦分发堕胎护理服务与培训综合准则。

㈡在初级保健中心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安全堕胎服务。

㈢为邦/中央直辖区提供资金,使保健中心能够提供安全的堕胎服务,包括采购设备和药品。

㈣培养医务人员的安全堕胎技术能力,为注册社会保健活动者、辅助助产士和其他现场工作人员开展能力建设,使他们能提供安全堕胎方面的保密咨询并促进堕胎后护理,包括实行避孕。

㈤通过县级委员会为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设施进行认证,以提供优质的终止妊娠服务。

根据2011年人口普查,尽管总体的儿童性别比率进一步失衡,但有少数的邦呈现出扭转趋势。此外,出生时的性别比率在全国显示出一定的改善。预计改善儿童性别比率的国家行动计划将由多个利益攸关方在各级以全面、综合、战略性的办法实施,以制止失衡趋势,并大幅改善儿童的性别比率。首先,儿童性别比率行动计划拟在遍布12个州的100个性别比例严重失衡的地区作为特别措施实施。为此制订了名为“关爱和保护女童”的多部门行动计划,以便在这100个性别比例严重失衡地区改善儿童性别比率。

截至2013年6月30日,向法院提起的各种违反《孕前和产前诊断法(禁止性别选择)法案》的案件共计1 833起。在违反该法案的行为中,共有143起被定罪,65名被定罪医生的医疗执照被吊销。此外,记录在案的违反《刑法》的杀婴案件有226起,95起被定罪。

农村妇女

16.答复:《国家农村就业保障法》要求将33%的就业机会留给妇女。但自该法生效以来,创造了133.8亿人日的就业,其中妇女占了51%。为最贫困人口开立了近1亿个银行/邮局账户,该计划支付的80%的款额都通过这一渠道进行,是朝包容性金融方向迈出的前所未有的一步。此外还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妇女提供小额金融。印度政府还设立了妇女国家信贷基金(Rashtriya Mahila Kosh),为妇女群体提供小额信贷。近期,政府成立了专为妇女服务的银行,即Bharatiya Mahila银行。

2000年国家农业政策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农业发展议程,承认妇女作为农民及作物和生畜的生产者,技术使用者,粮食营销、加工和储藏的积极推动者以及农业劳动者所发挥的作用。该政策规定,应优先承认妇女在农业方面发挥的作用并使其主流化。拟推出适当的结构、职能和体制措施,以增强妇女权能,加强她们的能力,增加她们获得土地、信贷和农业技术等生产投入的机会。因此,出于对可持续性和公平这两方面的考虑,农业研究和推广工作更加以妇女为中心,反映妇女作为农民发挥的作用。

为统一处理与“农业中的性别平等问题”有关的所有问题,在农业部成立了性别平等问题资源中心,以发挥协调中心的作用。中心将确保在农业政策中反映国家对增强妇女权能的承诺。中心不仅将就农业与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性别平等问题开展并支持培训、研究和宣传工作,还将与其他有关部委、机构和组织建立有效的职能联系。

农业普查显示,女性经营者的比例从2000-2001年的10.83%、2005-2006年的11.70%提高到2010-2011年的12.79%。这说明有越来越多的妇女参与印度农业资产的经营和管理。

此外,女农民还可得到Kisan呼叫中心的帮助,通过拨打免费电话,得到农科毕业生、农业专家、奶制品和禽类发展方案有关人员的解答。关于妇女在农业部门的方案/计划中得到的优惠待遇详见附件十。

妇女中的弱势群体

17.答复:《印度宪法》允许国家采取优待措施,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防止暴力侵害妇女的国家法律框架对达利特妇女也同样有效。此外,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特别法《在册种姓和在册部落(预防暴行)法》(1989)现已生效,保护在册种姓和在册部落的成员免受暴力侵害,其中包括属于这些群体的妇女。

印度政府与各邦政府一直重点关注完善刑事司法系统的问题,特别是确保预防针对在册种姓、在册部落和社会其他弱势群体的暴行。有关指导方针包括提高警察人员对执行《保护公民权利法》和《在册种性和在册部落(预防暴行)法》的认识,指示警察以更具同情心的办法处理针对弱势群体的暴行案件,在外勤警官中分发警务人员调查此类犯罪的范围和责任的详细说明,招募足够数量的属于在册种姓/在册部落/少数民族的警察人员,特别是在高层级别,成立特别小组处理此类罪行,制订方案提高社会弱势群体的认识,向弱势群体开放法律资源,评价特别法庭的工作,发现暴行易发地区以预防犯罪,采取措施帮助暴行受害者恢复经济和社会常态。

根据1989年《在册种姓和在册部落(预防暴行)法》,有些邦已对雇佣人力掏粪的单位提出刑事诉讼。

政府为陶粪工的转业实施了自营职业计划,以有时限的办法帮助尚存的掏粪工及其家属转业。根据该计划,政府向确认的掏粪工(每个家庭一名)提供一次性现金援助、带津贴的两年技能培训、有末期资金补贴的项目支持以及从事自营职业活动的优惠贷款。

2012年9月,在议会提出了2012年《禁止雇用掏粪工及其转业问题法案》。该法案于2013年9月在印度议会下院(人民院)通过,并已提交上院(联邦院)。

18.答复:为了继续在整体上提升妇女的福祉,包括少数宗教群体妇女的福祉,政府与中央政府各部委及各邦政府保持协调。按萨哈尔委员会的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详见附件十一。

19.答复:政府致力于残疾人事业,近期单独新设了残疾人事务部,而该单位原是社会公平和权利的一部分。单独设立这一的新部门后,政策问题和根据《残疾人国家政策》解决残疾人问题、包括残疾妇女和女童问题的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政府制定了老年人国家政策,通过国家支持确保老年人的金融和粮食安全、保健、住房和其他需求、公平享受发展成果、保护老年人免遭虐待和剥削。政府关于老年人包括老年妇女的政策和方案与这项政策的目标保持一致。

政府于2007年12月颁布了2007年《父母和老年公民赡养和福利法》,确保根据父母和老年公民的需求对他们进行赡养并保障他们的福祉。该法对遗弃老年公民规定了刑罚条款。

2013年《刑法修正案》规定,强奸身体或精神残疾的妇女将受到更严重的惩罚。

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

20.答复:印度虽然没有签署联合国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的议定书,但一直遵循不驱回和自愿遣返原则,奉行难民法面前人人平等。

因此,印度接纳了来自邻国的大量难民。印度政府允许难民署确认的难民申请长期签证。他们可使用保健和教育等基本政府设施。

印度的难民保护框架堪称一流。

婚姻和家庭关系

21.答复:2012年《出生和死亡登记法(修正)案》旨在修订1969年的《出生和死亡登记法》,以规定结婚必须登记,不论双方信奉的宗教如何。该法案已在印度议会上院(联邦院)通过,尚待下院(人民院)审议。

2005年《印度教继承法(修正)案》于2005年9月9日生效。该修正案删除了1956年《印度教继承法》第6节的歧视性条款,规定女儿与儿子平等享有印度米塔克萨拉教法规定的共同财产继承权。该修正案还删除了女性继承人在男性继承人选择彼此分开居住之前,无权要求将大家庭共同居住的房子隔开的规定。

2010年《属人法(修正)案》修订了1890年的《监护人和受监护人法》及1956年的《印度领养和赡养法》,规定母亲与父亲同样是可指定为监护人的合适人选,并删除了已婚妇女不可以领养的规定,进而规定在征得父亲同意的条件下(反之亦然),母亲有同等权利将子女送人领养。

政府积极鼓励在该领域工作的所有利益相关者和政府官员制止童婚,并努力转变社会对童婚的认可态度,为此既要有效执行2006年《防止童婚法》,也要开展实地宣传活动。印度政府建议各邦政府确保各机构协调执行该法的各项条款,并向邦政府发出一项公告,要求邦政府确保初步案情报告的登记,在接到童婚投诉后即根据《刑事诉讼法》展开调查。公告还强调必须立即逮捕罪犯。

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提高女童地位,解决童婚问题:

·为开展宣传并提高人们对女童问题的认识,政府宣布每年的1月24日为“全国女童日”。

·每年要求邦政府协调努力,采取特别措施,延迟在吉提节(举行婚礼的传统时间)期间成婚。

·组织讲习班、研讨会和法律意识培训班,促使人们转变态度,防止童婚。

·SABLA是增强少女权能的一项计划,于2010年11月19日在印度200个县推出。计划旨在增强少女(11-18岁)的权能,改善她们的营养和健康状况,提升她们在家务、生活、职业等方面的各种技能,提高她们对各种问题的认识,此外还帮助她们认识到在适当年龄结婚的重要性。通过增强少女的权能,让她们可以拒绝早婚,该计划也将有助于解决童婚问题。

关于《公约》任择议定书及《公约》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正案

22.答复:印度不是《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