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届会议

2005年7月5日至22日

结论意见:以色列

1.委员会在2005年7月6日第685和第686次会议上审议了以色列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ISR/3)。

缔约国的介绍

2.以色列代表在介绍报告和补充资料时表示,这些都是政府各机构共同努力的结果,其中非政府组织也提供了意见。实现妇女平等、促进妇女权利对于政府和社会来说至关重要。以色列代表强调,以色列妇女在社会各阶层是一个充满活力、意见不容忽视的总体部分,她们作为每个专业的成员,打造并参与了社会的各个方面。这位代表提请注意在很多领域取得的进展,并指出了仍需弥补的差距。自从提交上一份报告以来,已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各项条款,协调一致地努力促进犹太人和非犹太人各族裔及不同宗教背景的男女平等。这位代表强调,以色列妇女正在等待着那一天的到来,届时她们能够同特别是在巴勒斯坦新领导人带领下的巴勒斯坦妇女一起不再遭受任何失去的苦痛,而是共同享有平等、建设和进步。

3.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在立法领域作出了广泛努力。最近的法律相互补充,代表了“为妇女立法”的新方法。这些法律涉及广泛问题,包括妇女的平等权利、性骚扰、跟踪、政府促进两性平等的责任、妇女受害者权利、私营部门对歧视的防范。这些法律为社会变革和两性权力和关系的彻底转变提供了广泛的视野。还为保障执行采取了措施。

4.政府已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采取步骤,包括采取肯定行动,例如支持单亲母亲加入劳工市场。法院在促进妇女权利方面继续发挥重大作用。最近的裁决批准了政府赞助妇女体育活动的肯定行动措施;确保妇女享有平等的退休权利;对于被殴打的妻子所受的虐待给予惩罚性赔偿。

5.这位代表强调,必须协作努力,才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通过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同民间社会合作,共同采取行动,打击为性剥削贩运妇女,便说明了这一点。这中间包括修订《刑法》,将禁止为卖淫目的贩运妇女列入其中,接着又设立了议会贩运人口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同受害者相互配合,对政府机构行使监督职能。通过委员会的工作,在司法方面取得了进一步进展,包括对违法行为作出强制性最低监禁规定及扩大受害者权利。此外,还设立了一个建议采取措施的部内委员会,已经为更有效打击贩运而采取和执行了这些措施。以加大执法力度和加强对贩运者的起诉。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精神,法院的判决更加严厉,对法律的解释也更加严格。总检察长颁布的打击贩运业务准则已得到贯彻。收容所向贩运受害者提供医疗和心理社会治疗及免费法律援助。为安排受害者安全返回原籍国和启动复原进程作出了合作安排,包括与国际移徙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也作了共同安排。

6.关于为答复委员会在其前一次结论意见中所表达的某些关切而采取的措施,这位代表指出越来越多的妇女在以色列国防部队中担任有声望的职务,1998年还按法定规定设立了提高妇女地位管理局。以色列议会妇女地位委员会也在妇女问题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妇女在参与政治生活的人数方面取得进展,在议会中有18名成员,即占15%——这是从未有过的最高比例,另有3名部长、4名副部长和5名部办公厅主任。

7.在答复委员会其他关切时,这位代表提请注意贝都因学生参加入学考试和获得学士学位的人数大幅增加。贝都因妇女攻读学士学位的人数超过男子。正在采取步骤增加贝都因妇女被医学院录取的人数。教育、文化和体育部为贝都因学生颁发奖学金,还采取步骤增加上学率、防止辍学。

8.最后这位代表强调,由相关部委高级官员组成的代表团随时准备就《公约》的执行情况同委员会进行建设性和富有成果的对话。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9.委员会对缔约国提出的第三次定期报告表示赞赏,认为报告遵守了委员会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准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进行口头情况介绍。

1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的代表团由负责《公约》若干领域的不同部委代表组成。

11.委员会注意到,以色列继续对《公约》第7条(b)款和16条持有保留。

积极方面

1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自从1997年审议了以色列初次和第二次合并报告(CEDAW/C/ISR/1-2)以来,进行了重大的法律改革,目的是促进两性平等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包括修订《妇女平等权利法》、《妇女就业法》(第19次修正)、《预防家庭暴力法》和《公务员制度法》(任命);颁布了《防止性骚扰法》(1998年)、《犯罪受害者权利法》(2001年)、《预防跟踪法》(2001年)和《地方理事会法》(妇女地位咨询人员)(2000年)。

13.委员会欢迎1998年设立了提高妇女地位管理局。

主要关切的领域和各项建议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履行了系统和持续执行《公约》各项规定的义务。同时,委员会也认为,本结论意见中所列的关切和建议需要缔约国从现在起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的这段时间予以优先注意。因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将重点放在这些领域,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已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它呼吁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送交各有关部委和以色列议会,以确保全面执行。

15.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适当步骤执行委员会就其1997年通过的前一次结论意见(A/52/38/Rev.1)中的某些关切问题提出的各项建议。特别是,委员会发现它在第170、171和173段中表示的关切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16.委员会重申这些关切和建议,敦请缔约国不再拖延,立即开始执行。

17.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在《宪法》或基本法中列入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和禁止对妇女直接和间接歧视的条款。

18.委员会建议在正在起草的新宪法或基本法中纳入按照《公约》第1条确定的歧视定义以及按照《公约》第2(a)条规定的妇女平等权利条款。

19.委员会对《公约》中只有某些条款被纳入国内法律秩序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没有建立机制监督和确保国内法符合缔约国根据《公约》应履行的义务表示关切。

20.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将《公约》的各项条款全面纳入国家的法律秩序,定期评估国内法是否符合缔约国根据《公约》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让法官、检察官和法律专业的其他成员熟悉《公约》的各项条款。

21.委员会了解到持续的冲突和暴力阻碍了《公约》的全面执行,注意到最近已采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在这方面,委员会欢迎关于妇女参与促成和平的法律草案,其中将要求25%的妇女参与促进和平进程。

2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解决冲突,让所有有关妇女充分参与和平过程的各个阶段。

2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坚持《公约》只在其本国领土适用的立场,因此拒绝报告《公约》在被占领土的执行情况,尽管该国代表团承认缔约国负有某些责任。委员会还对代表团没有答复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被占领土妇女情况的问题表示遗憾。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关于《公约》不适用于被占领土的看法同委员会和其他条约机构,包括人权事务委员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和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看法是不一致的,同国际法院的看法也不一致,它们都指出,根据国际人权公约以及人道主义法承担的义务适用于属于一个缔约国管辖范围或有效管制下的所有人。它们还强调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公约承担的义务适用于被占领土。

24.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重新考虑其立场,全面履行它根据《公约》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包括被占领土的妇女承担的各项义务,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所有妇女,包括(如果仍然相关)生活在被占领土上的妇女享有《公约》赋予的各项权利的情况。

25.委员会对缔约国仍然维持对《公约》第7(b)和第16条的保留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缔约国声明这样的保留“在此刻是不可避免的”并坚持根据宗教价值制定的法律是不能改革的立场。

26.委员会敦请缔约国考虑撤销对《公约》第7(b)和第16条的保留,因为它们违反了《公约》的目标和宗旨。

27.委员会欢迎设立提高妇女地位管理局,认为这是加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是委员会担心管理局可能没有足够的权力、知名度及人力和财力资源来有效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

2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管理局。它尤其呼吁缔约国确保向管理局提供权力,在政府执行部门安置地方及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使其能够在政府各部门有效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

2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应付贩运妇女和女孩的问题,包括批准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1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和修订《禁止贩运刑法》,不过委员会对没有使国内立法与国际义务保持一致表示关注。委员会注意到正在拟定一项扩大贩运定义的法案,不过感到关切的是,《刑法》中关于贩运的现有定义只涉及为使妇女卖淫和奴役而贩运,没有涉及为了进行其他形式剥削而贩运。委员会还对没有制定全面计划防止和消除贩运妇女现象和保护受害者以及对此现象没有系统地收集数据表示关切。

30.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加紧努力打击一切形式的贩卖妇女和女孩行为,包括扩充《刑法》的条款内容,使其符合《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中的定义。委员会还敦请缔约国加强与来源国和过境国在国际、区域和双边各级的合作,以便更有效地消除贩运的根源,通过信息交流进一步预防贩运。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继续收集和分析从警方和国际来源获取的数据,起诉和惩罚贩运者,确保被贩运妇女和女孩的人权得到保护。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打击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包括阻止男性嫖娼。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被贩运妇女和女孩得到适当支助,以便能够指证贩运她们的人贩子。

31.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在议会中的人数增加,但是对妇女在地方权力机构中担任决策职务的人数较少仍然表示关注。它还对妇女在公务员制度和外交事务中担任高级职务的人数较少表示关注。委员会对以籍阿拉伯妇女在这些领域的人数较少也表示关注。

3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持续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确定具体目标和时间表,加快增加妇女,包括增加以籍阿拉伯妇女在公共生活各领域经选举和任命产生的机构中的人数。

33.委员会对缔约国2002年5月的暂行中止令表示关切,此法令于2003年7月31日变成一项法律,成为《国籍和以色列入境法》(暂行令),该法除了有限的和主观决定的例外以外,取消了家庭团聚的可能性,特别是对以色列公民与居住在被占领土的人联姻而言。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目前已被延长到2005年8月底为止的中止令已经对以籍阿拉伯女公民和被占领土的巴勒斯坦妇女的婚姻和家庭生活产生不利影响。

3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兼顾国家的安全利益和受这些政策影响的人的人权,重新审议这些政策,以便有利于所有公民和常住居民的家庭团聚。它呼吁缔约国确保2003年7月31日的《国籍和以色列入境法》(暂行令)符合《公约》第9和第16条。它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此法令对受影响妇女所产生的短期和长期影响提供详细统计资料和分析。

35.委员会对妇女在教育和卫生领域取得的进展表示赞赏,但是对以籍阿拉伯妇女特别是在教育和卫生领域仍处于弱势和边缘化地位表示关切。尽管已在努力删除教科书中的性别定型观念,但是委员会对这一情况在阿拉伯教育系统中继续存在表示关切。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减少以籍阿拉伯女孩的辍学率,增加以籍阿拉伯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委员会还敦请缔约国审查和修订阿拉伯教育系统中的教科书,以便消除性别定型观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拨出充分资源改进以籍阿拉伯妇女的卫生状况,特别是减少婴儿死亡率,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全面说明以籍阿拉伯妇女的情况。

37.委员会对以色列检查站发生的一些事件表示关切,这些事件对巴勒斯坦妇女的权利,包括孕妇获得保健服务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3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指示检查站的以色列当局,在保护国家安全的同时,确保孕妇能够获得保健服务。

39.委员会对生活在内盖夫沙漠的贝都因妇女特别是在教育、就业和卫生领域仍然处于弱势和边缘化地位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一些贝都因妇女的情况,她们居住在无人知晓的村庄,住房条件差,得不到或只有有限的水电和环卫。

40.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在教育、就业和卫生领域采取临时特别措施,消除对贝都因妇女的歧视,通过采取有效和积极主动的措施,进一步尊重她们的人权。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全面说明贝都因妇女和女孩的情况,关于她们的教育机会、取得的成就、能否获得就业和保健服务,并对她们直接受影响的这些领域的政策影响进行评估。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声称它不能够执行禁止一夫多妻的法律,也不能推行最低结婚年龄,原因是需要尊重从事这类行为的人的隐私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不足法定年龄的女孩结婚的请求一般都予以获准。

42.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禁止一夫多妻、遵守最低结婚年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全面和有效措施,包括开展提高公众认识运动,以便取消一夫多妻和早婚做法。

4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尽快接受有关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4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这两项文件加强了《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这方面情况。

45.委员会还强调,全面有效地实施《公约》对实现各项千年发展目标必不可少。委员会呼吁将两性平等纳入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努力,并在这方面努力中明确体现《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这方面的情况。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遵守了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1使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进一步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以色列政府考虑批准尚未加入为缔约方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47.委员会要求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使所有人,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会成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48.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在定于2009年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中表示的关切作出答复。

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