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届会议

2007年7月23日至8月10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印度尼西亚

1.在2007年7月27日举行的第799和第800次会议上,委员会对印度尼西亚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IDN/Q/4-5)进行了审议(见CEDAW/C/SR.799(A)和800(A))。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IDN/Q/5,印度尼西亚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IDN/Q/5/Add.1。

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赞赏,认为虽然报告逾期提交,但是报告采用了委员会制定的报告编写准则。委员会注意到,报告态度坦率、资料丰富,详细阐述了全面实现男女平等方面的障碍。委员会对缔约国就会前工作组议题和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口头介绍和表示政府对克服妇女面临挑战的承诺、以及就委员会口头提问的答复表示赞扬。

3.委员会对缔约国派遣高级代表团参加会议表示祝贺,代表团由妇女事务国务部长率领,成员包括各部委、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委员会对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但指出委员会的问题没有一一得到回答。

积极的方面

4.委员会对缔约国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在实现妇女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表示祝贺。委员会对缔约国履行其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通过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和促进两性平等的新的立法表示高度赞扬。这些立法包括2007年《打击贩卖人口法》、2006年《受害人保护法》和2004年《反家庭暴力法》。委员会还对关于人权的1999年第39号法律、以及为承认妇女权利为人权而对1945年宪法进行的修正表示欢迎。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明确承诺执行两性平等主流化政策,在各级包括根据关于把两性平等纳入国家发展主流的第9号总统令而建立的两性平等主流化机制和规定的义务。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促进两性平等和正义两项国家目标已列入2000-2004国家发展五年计划,以及两性平等主流化已列为2004-2009国家中期发展计划战略之一。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00年2月签署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鼓励缔约国按其表示的意愿批准任择议定书。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7.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和议会,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8.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加大立法和宪法对妇女人权的保护力度,指出通过1984年第7号法律批准了公约,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没有全面系统地纳入印度尼西亚的各项法律。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印度尼西亚宪法和立法没有按公约第1条对歧视作出明确的界定。委员会还遗憾地看到,缔约国没有澄清公约在与国内法律发生抵触时是否具有优先地位,也没有说明印度尼西亚妇女可借以引用公约规定的机制。委员会还关切地看到,立法人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以及印度尼西亚妇女没有普遍了解公约的各项规定和义务。

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公约的各项规定、原则和概念在国内法律中全面适用并加以利用。委员会并鼓励缔约国把符合公约第1条的歧视定义纳入本国宪法或国内立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为公约规定的人权遭到侵犯的妇女提供有效机制和补救措施。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公约和其国内相关立法成为司法人员(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法律教育和培训的一部分,并向立法人员广泛宣传,以在该国建立一种支持妇女平等和不歧视妇女的牢固的法律文化。

10.委员会欢迎政府找出存在性别歧视的法律并着手修改这类法律,包括通过了《人口法》修正案。但是,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政府并没有对查出的所有21部歧视性法律以及一些虽然已经向平等迈出了一步但仍然对妇女有歧视的修正案都进行修改。委员会同样表示的关切的是,《两性平等法》的新草案是否能够完全符合并履行该缔约国的公约义务。

11.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高度重视其法律改革进程,按明确的时间表及时修改歧视性法律法规,实现与公约的统一。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努力提高政府官员、国民大会和公众对于通过法律改革实现法律上男女平等重要性的认识。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按照其公约义务制定和实施两性平等的综合性法律,敦促该缔约国采取措施保证目前讨论中的《两性平等法》草案完全符合该国的公约义务,包括公约有关实质性平等的规定。

1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促进地方一级政府的授权、灵活性和自治并加强地区政府在国家民主化中发挥的作用,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地方分权的结果造成在承认和实施妇女人权方面的参差不齐状况,在一些地区(包括亚齐)甚至造成了对妇女的歧视。同样受关注的问题是,该国一些地区原教旨主义团体抬头,主张对歧视妇女的伊斯兰教法进行严格解释。委员会还获悉,政府取消了一些与税收等经济事务相关的地方法律法规,但却没有取消那些以宗教为理由歧视妇女的法律法规,包括尤其是针对女性的有关着装要求的法律,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切。

13.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对地方和地区法律的实施进行审查、监测和评估以保证其完全符合国家人权法律及该国的公约义务,确保妇女权利在全国各地都得到充分的保护。委员会建议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给地方当局起草地方法律和取消歧视妇女法律提供指导等。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了解比较立法和法理如何通过对伊斯兰教法更进步的解释制定和实施法律。同时敦促该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增加对法律改革的支持,譬如和伊斯兰法理研究机构、公民社会组织、妇女非政府组织及社区领袖结成伙伴关系并开展合作,支持女性获得平等。

14.委员会欢迎妇女事务部为将男女平等和妇女权利纳入各级政府的日常事务而开展的协调、支持、监测和倡导工作,但是同时表示关切的是,这个部门可能没有足够的影响力、决策权力或人力物力,不能有效地提高妇女地位并在政府的所有分支机构、部门以及国家和地方层面推动两性平等。

15.委员会建议加强国家机构尤其是妇女事务部的力量,赋予必要的权力,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从而提高该部在各个层面行使职权的有效性。委员会还进一步鼓励该缔约国扩大妇女事务部的任务和权力,使其在规划和方案制定中能够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同时敦促该缔约国采取切实措施,为各级两性平等机制完成任务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有关男女家庭和社会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定型观念仍然非常顽固。这些思想和定型观念是妇女享受人权和国家履行公约的严重障碍,也是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和政治公共生活等领域处于不利地位的根本原因。委员会特别是对妇女从事夜班工作需要得到家长同意的要求表示关切,并对妇女即便是在危及生命的情况下也要获得丈夫的同意才能绝育和堕胎的要求表示关切。

17.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f)条和5(a)条的要求设计和实施全面提高意识方案,增加社会各阶层对男女平等的理解和支持。工作目标应该是改变陈规定型思想和有关男女家庭及社会责任和角色的传统规范,增加社会对两性平等的支持。委员会进一步敦促该缔约国取消妇女就业和健康问题上需要获得家长和配偶同意的要求。

18.委员会对1974年《婚姻法》中的歧视条款表示关切。这些条款助长了男人是一家之长、女人只能在家里这些定型观念,允许一夫多妻,并且规定女性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为16岁。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婚姻法和家庭法改革没有取得进展,使得剥夺妇女平等权利的歧视性条款继续存在。特别是对1974年《婚姻法》修正案仍然没有完成的情况表示关切,因为委员会上次的结论意见已经对该法中的歧视性条款表达了关切。

19.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马上采取步骤,按其公约义务、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1、《儿童权利公约》以及缔约国明确表达的迅速修改该法的意愿,实施对1974年《婚姻法》的修改。进一步敦促该缔约国出台消除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对妇女歧视的有效战略,其中应有明确的优先事项和时间表。

20.委员会对印度尼西亚存在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表示关切,这一做法构成了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并违反了《公约》。委员会还对报告的将切割女性生殖器做法医疗化现象表示关切。委员会也对印度尼西亚没有法律禁止或惩罚切割女性生殖器做法表示关切。

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制定法律,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并确保起诉违反者,使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行动计划,并努力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包括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改变切割女性生殖器方面的文化理念,并开展教育,说明这一做法侵犯了妇女和女孩的人权,而且没有宗教依据。

22.委员会对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表示欢迎,该法中包括家庭雇工,但是委员会也对在印度尼西亚对作为家庭雇工的妇女的虐待和剥削表示关切。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反家庭暴力法》在家庭雇工方面并未得到充分执行,而且家庭雇工缺乏对法律信息的了解,缺乏获得法律保护途径的能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家庭雇工并不包括在管理工作时间、休假以及最低工资的《人力法》的条款中,因此更容易遭到剥削。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全面的法律,并建立程序,监督并保护女性家庭雇工的权利,并对实施虐待的雇主进行应有的起诉与惩罚。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为家庭雇工提供可行的途径,使他们能够在遭到雇主虐待后获得补偿。委员会进一步敦促缔约国进行努力,确保家庭雇工认识到他们的权利和法律保护,并能获得法律援助。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加入关于已采取步骤和措施,这些步骤和措施产生的影响方面的信息,以及暴力侵害女性家庭雇工行为普遍程度的数据。

24.虽然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印度尼西亚在2007年颁布了《打击贩卖人口法》,制定了《消除贩运妇女国家行动计划》,但是委员会对印度尼西亚妇女和女孩仍然被贩运表示关切,这些妇女和女孩有的在国内被贩运,有的被贩运到了国外。委员会还对贩运者以及那些剥削妇女卖淫的人被起诉和被判刑的比例低表示关切。

2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有关贩运问题的立法得到充分执行,以及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能够得到充分执行。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努力通过消除根源,特别是妇女的无经济保障状况,打击对妇女和女孩的贩运和性剥削。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旨在提高妇女社会和经济情况以及为她们提供其他谋生手段,以消除她们在贩运者面前的脆弱性,并提供服务帮助贩运受害者康复并重新融入社会。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与被贩运妇女和女孩的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加强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进一步制止这一现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有关贩运趋势以及有关法庭案件、起诉,对受害者的救助以及在预防人口贩运方面取得的成果等方面的信息,包括统计数据。

26.委员会欢迎颁布了关于普选的2003年第12号法律,该法律规定,各政党女性候选人的比例必须达到30%的限额,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法律并未包括制裁或执行机制确保完全遵守这一限额。委员会对于《普选法》颁布以来妇女在参与政党方面缺乏进展深感关切。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妇女在印度尼西亚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以及参与决策少,包括在外交、司法、区域和地方政府、教育部门以及私营部门。

2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将妇女候选人占30%的限额作为一项强制性规定,并实施制裁和执行机制,确保限额得到遵守,从而加强普选法中妇女候选人占30%的限额制度。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3和25的要求执行并加强适用暂行特别措施,以加快妇女完全、平等地与男子一样参与公共、政治和经济生活的所有行业部门的各级决策,包括外交、司法、区域和地方政府、教育部门以及私营部门。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修订的《公民法》依然没有为妇女提供与男子同样的保留或下传其印度尼西亚公民身份的权利,这违反了《公约》第9条。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妇女保留她们的印度尼西亚公民身份的问题上设置时间限制和行政要求为妇女充分享有和保留她们的公民身份制造了各种障碍。特别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律对移民到国外去的妇女产生的歧视性影响,特别是那些面临暴力情况或作为邮购新娘或出于商业性剥削目的被贩运的妇女,因为她们在修订的《公民法》下面临着失去国籍的风险。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订公民法和国籍法,使这两个法律符合《公约》第9条,并为修订法律制定快速时间表。委员会进一步敦促缔约国考虑公民法和国籍法对于移民到国外或被贩运到国外的妇女产生的影响,并在修订这两个法律时能够充分考虑这两个法律潜在的不利影响。

30.委员会对于女孩和年轻妇女获得各级教育(尤其是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各种限制和障碍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居住在农村或偏僻地区的女孩上学方面的各种障碍表示关切。委员会也对女孩和妇女在非传统的学术和职业领域(尤其是科技、教育领域的决策职位,例如学校校长)人数少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教师和儿童对于《公约》以及总体的人权、妇女权利和儿童权利缺乏认识。

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女孩和妇女取得所有各级教育的平等机会,并采取措施确保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妇女和女孩同样能够接受高质量的教育。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一些措施,使妇女有多种多样的学术和专业选择,包括非传统领域里的选择,并密切监督妇女争取教育系统最高水平的职业发展,以确保男女的平等机会,并防止和消除妇女面临的隐藏或间接的歧视。它还请缔约国加强教学人员在性别平等方面的培训。它敦促缔约国在教育系统的各种方案中传播关于《公约》的资料,包括人权教育和两性平等问题培训,并提供关于这些问题的家长教育,以便加强有两性平等意识的社会交往和子女教养。

32.委员会欣喜地看到,缔约国与一些国家签署了关于移徙工人权利的谅解备忘录,努力加强移徙工人出国前的准备工作,并明确承诺降低向离开和返回印度尼西亚的移徙工人收取的费用,但委员会仍然对占印度尼西亚移民大约70%的该国女性移民的状况表示关切。它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未能同印度尼西亚妇女移徙前往的所有国家和区域签署双边协议和谅解备忘录,而且通过非正式渠道移徙的女工的权利没有得到适当的保护。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些现有谅解备忘录中载有歧视性规定,例如允许雇主扣押移徙工人的护照的规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印度尼西亚对离开和返回的移民工人规定了高昂的费用和烦琐的行政要求。

3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与印度尼西亚妇女前往寻求工作的国家签订双边协议和谅解备忘录,同时确保这种协议充分反映妇女的人权而且符合《公约》。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在谅解备忘录或双边协议中取消和(或)排除歧视性规定,例如允许雇主扣押雇员护照的规定。此外,它还请缔约国制定一些政策和措施来保护通过非正式和正式渠道前往国外的女移徙工人,使之免遭任何形式的对其权利的侵犯,包括监督招聘机构和做法,并扩大在国外向这些工人提供的服务。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减少在移徙工人离开或进入印度尼西亚时向他们收取的费用和强加于他们的行政负担。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采取一种一致和全面的办法来解决造成妇女移民的根源问题,包括为可持续发展创造必要条件并为妇女创造安全和受保护的就业机会,以此作为移民或失业的一种经济上可行的替代办法。

34.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就劳力市场上的妇女状况提供资料,特别是关于非正式部门妇女状况的资料。委员会对招聘过程、男女薪酬差别和向男女提供的社会保障福利不平等方面的妇女状况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现有劳工法执行不力以及劳工法中规定的保护和制裁措施不足表示关注。特别是,委员会对2003年《劳动法》中没有按照《公约》和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规定承认同工同酬的原则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没有一项法律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表示关注。

35.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1条,采取具体措施,消除歧视并确保在劳力市场上男女享有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它还呼吁采取一些措施,确保妇女取得同工和同值工作同酬的待遇,并取得同等的社会福利和服务。它鼓励缔约国针对公共和私营部门中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包括性骚扰,制定制裁措施,建立有效的执行和监督机制,并确保妇女取得补救的方式,包括法律援助。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包括表明时段趋势的统计数据在内的详细资料,说明妇女在公共、私营、正式和非正式部门就业和工作的状况,以及为了实现妇女的平等机会而采取的各项措施产生的影响。

36.委员会欢迎重新发起旨在遏制孕妇死亡率的善待母亲运动,但它对印度尼西亚很高的孕妇和婴儿死亡率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缺乏计划生育教育和难以取得避孕药具表示关注,这种现象导致了很高比例的堕胎和少年怀孕。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努力修订《人口法》,以确保向贫困者发放出生证,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缺乏信息、官僚主义方面的障碍和经济困难,贫困者和农村妇女无法取得出生证和进行出生登记,还注意到,无法取得这种服务是与女性生殖器切割医疗化和贩卖妇女有关的。

3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包括农村地区在内的妇女取得适当和充分的保健服务,产妇和孕妇保健需要得到适当的满足,而且降低孕妇死亡率。它还邀请缔约国充分利用委员会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还建议采取措施,保障妇女和女孩切实取得性保健、生殖保健和避孕方面的资料和服务,以便降低不安全的堕胎和少年怀孕的比例。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立法和实际措施,确保人们可以方便地登记出生并免费取得出生证。它还建议缔约国展开提高公众认识的运动,并采取具体措施,确保贫困者和农村妇女意识到出生登记和出生证方面的要求,并能够完全取得政府提供的出生证和登记服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份报告中就该国政府在这些方面所采取措施产生的影响提供资料。

38.委员会关注到,妇女的普遍贫穷和恶劣的社会经济状况是造成妇女人权被侵犯和妇女被歧视的部分原因。委员会特别关注农村妇女的境况,包括其得不到法律保护、保健和教育的机会问题。虽然委员会注意到颁布了2007年《自然灾害管理法》,但对自然灾害和各类紧急情况中受害妇女、包括2005年海啸中的受害妇女的情况特别关注,委员会担心她们的保健(包括生殖保健)需求、住房需求和安全需求都未得到满足,而且在试图获得向男户主提供的住房或粮食援助的过程中,女户主会受到歧视性待遇。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将促进两性平等和提高两性平等意识作为国家发展计划和政策,特别是那些以减贫、可持续发展和自然灾害管理为目标的计划和政策的一部分,并使这方面的工作得到了充分执行。它促请缔约国特别关注农村妇女的需要,确保她们参与决策进程,并有足够的机会获得法律援助、教育、保健服务和信贷。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消除紧急情况和自然灾害时在获得住房和粮食援助方面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并确保在这些情况下,妇女会得到充分保护,不受暴力侵犯。

4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介绍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的境况。

4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对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4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43.委员会还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44.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

45.委员会请印度尼西亚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4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9年10月提交一份合并报告,综合应于2005年10月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09年10月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