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冰岛第七 次 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6年2月17日第1377次和第1378次会议上(见CEDAW/C/SR.1377和1378)审议了冰岛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ISL/7-8)。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ISL/Q/7-8,冰岛的答复载于CEDAW/C/ISL/Q/7-8/Add.1。

A. 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其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就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口头介绍并给予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对缔约国代表团表示称赞,该代表团由外交部人权大使格里塔·贡纳斯多蒂尔率领,成员包括福利部的代表以及冰岛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8年审议缔约国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ICE/5和 CEDAW/C/ICE/6)以来该缔约国在实施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通过了:

(a)《公共筹资法》(第123/2015号),该法将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纳入;

(b)《男女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法》(第10/2008号)及其修正案(第62/2014和第79/2015号法),包括关于直接和间接歧视的新定义;

(c)2013年通过了《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计划》(2013-2016年);

(d)2012年通过了《同工同酬标准》;

(e)2012年通过了《有关工资的两性平等行动计划》;

(f)《驱逐令和驱逐法》(第85/2011号);

(g)第72/2011号法,修正了《普通刑法》,对人口贩运罪处以最高惩罚;

(h)第13/2010号法,修正了《上市有限公司法》和《私营有限公司法》,要求企业董事会设置性别配额。

5.委员会欢迎这一事实,即自审议前次报告以来,缔约方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

(a)2014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b)2010年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C.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6.委员会强调了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实施方面的重要作用(见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议会按照其授权任务,从现在起到按照《公约》提交下一次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执行本结论性意见。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能见度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举行了妇女受难100周年纪念活动。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尤其是政府官员、司法和其他执法人员,普遍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缺乏了解。此外,法院包括最高法院裁定的案件没有援引《公约》。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妇女自身没有认识到《公约》为其规定的权利和《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个人来文和询问程序,因而缺乏伸张其权利所需要的信息。这可能是由于未将《公约》纳入国家法令。

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在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政府部委、议员、司法和执法官员中适当公开传播《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b)将《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纳入司法培训方案;

(c)加大努力,增强妇女对《公约》为其规定的权利以及《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个人来文和询问程序的认识;

立法框架

9.委员会指出,虽然缔约国于1985年批准了《公约》,并于2001年批准了《任择议定书》,但却仍未将《公约》纳入本国立法的方方面面。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缔约国尚未借助通过综合反歧视法执行欧洲联盟反对歧视的第2000/78/EU号和第2000/43/EU号指令。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毫无拖延地全面将《公约》纳入并将其作为本国立法的一部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依据欧洲联盟第2000/78/EU号和第2000/43/EU号指令,通过综合反歧视法,涵盖歧视的所有理由。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和性别平等主流化

11.委员会欢迎依据《公约》第2条规定修正《男子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法》,采用关于直接和间接歧视的新定义,注意到性别平等论坛在编制新的性别平等行动计划方面的工作。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自2014年12月以来通过新的行动计划出现延迟。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负责管理《男女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法》的促进性别平等中心没有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并且位置偏远。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没有正规性别平等协调中心负责将性别平等纳入政府机构的主流,在所有相关方案编制中没有系统地实施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以实现妇女在事实上的平等。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毫不拖延地完成编制和通过新的性别平等行动计划,并为所有相关政府机构中的性别平等协调中心分配充足预算,确保将性别平等纳入所有政府机构的主流;

(b)为促进性别平等中心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并考虑将该中心迁址,使其服务更方便;

(c)在所有相关方案编制工作中系统地执行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以实现男女事实平等。

国家人权机构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考虑建立一个综合人权机构,涵盖所有人权问题,包括妇女权利。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建立这个机构的时间表。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毫不拖延地按计划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该机构的宏观任务是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及性别平等。

暂行特别措施

15.委员会表示关切:

(a)缔约国仅有限地使用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特别是提高妇女在地方一级、学术机构以及司法、外交政策、私营部门和执法部门决策职位中的代表性;

(b)缔约国越来越多地使用性别中立政策,这类政策可能无意中导致扩大男女之间的实质性不平等。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评估现有措施的影响,包括通过收集和分析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并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 (2004)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在《公约》所涉的妇女仍然处境不利和代表性不足的一切领域加快实现实质性性别平等;

(b)全面探讨在立法和决策中采取性别中性办法,强调不分性别公平对待的政策对具体针对妇女的公共供资方案的潜在不利影响。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17.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存在有关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这对妇女的地位和机会,特别是在教育和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和机会有不利影响。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媒体提高公众认识,并采取措施消除陈规定型观念和结构性障碍,这些观念和障碍可能阻碍男孩和女孩报名选择非传统教育和职业机会,或者妨碍妇女在学术机构、劳动力市场、家庭和社会中取得进步。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暴力侵害妇女案件不断增加。委员会欢迎警察与儿童、社会和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开展合作,也欢迎建立负责性犯罪案件的国家检察机构,并欢迎建立一个委员会,负责审议关于改进强奸案件处置工作的提议。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打算修正《普通刑法》,以具体对家庭暴力定罪;并打算批准和全面执行《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委员会也欢迎雷克雅未克市警察局于2015年3月颁布“关于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新规则、程序和风险评估工具”。然而,委员会还表示关切:

(a)国家检察官撤回对大量暴力侵害妇女,特别是强奸和性暴力案件的刑事诉讼,判罪案件数量很少;

(b)没有对大量性暴力案件被判无罪的原因进行法律分析;

(c)没有打击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的国家行动计划,也没有在其中考虑到移徙妇女和残疾妇女的特殊需要和脆弱性;

(d)没有具体对心理暴力和在线骚扰及盯梢进行定罪的立法。

2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批准《伊斯坦布尔公约》并将其纳入国家立法,以加强对妇女的法律保护,使她们免受家庭和其他形式的暴力;

(b)加紧努力起诉和处罚对妇女的强奸和性暴力犯罪,分析并解决大量性暴力案件被判无罪的原因;

(c)毫不拖延地通过打击性暴力和家庭暴力国家计划,并在其中考虑到移徙妇女和残疾妇女的特殊需要和脆弱性,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力,在所有警区推广雷克雅未克市警察局跨部门打击家庭暴力的做法;

(d)特别修正《普通刑法》,对在线骚扰妇女和侵害妇女的心理暴力定罪。

21.委员会欢迎2014年12月社会事务和住房部与妇女庇护机构签署协议,提供紧急庇护场所和招聘两名心理医生为受暴力侵害妇女提供援助。委员会强调,除了通过《驱逐令和逐出法》(第85/2011号)制定的制度外,还需要提供庇护场所。然而,委员会仍表示关切:

(a)雷克雅未克只有一处女性庇护场所,住在首都之外的妇女和残疾妇女前往很不方便;

(b)服务机构(其中一些是非政府组织建立和管理的)数量不足,而且服务提供者缺少足够资金,难以满足受暴力侵害妇女的需求;

(c)缔约国只有两所可为遭受性暴力妇女提供专门治疗和服务的医院;

(d)农村地区受暴力侵害妇女获得的支持非常有限,特别是获得的医疗和社会心理服务支持有限。

2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除了《驱逐令和逐出法》(第85/2011号)之外,确保向受暴力侵害妇女,包括移徙妇女、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提供足够数量的庇护场所,并为这些庇护场所配备合格人员和提供足够资金;

(b)设立强奸危机中心、无需预约中心和24小时免费热线,向受暴力侵害妇女,包括移徙妇女和残疾妇女提供援助;

(c)确保农村地区受暴力侵害妇女得到医疗和心理服务,在首都之外提供此类服务的非政府组织获得充足资金。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3-2016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并修订法律禁止脱衣舞俱乐部。委员会还注意到,实施经修订的法律需要足够时间、资金和训练有素的人员。委员会也注意到《普通刑法》修正案(第54/2009号法)对卖淫非罪化,而对购买性服务者和嫖客判罪。委员会仍表示关切:

(a)实施《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2013-2016年)》,特别是警方调查人口贩运案件所需资金不足;

(b)缺少人口贩运案件起诉或定罪率的一致数据,以及2015年的这类数据;

(c)缺少按性别分列的遭贩运从事强迫劳动者人数的信息;

(d)在“香槟俱乐部”中工作的移徙妇女人数偏高。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提供资金,切实落实现行法律和《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2013-2016年),包括对人贩进行起诉和给予适当处罚,并尽早将受害者移交保护和援助机构;

(b)加强对因为性目的而遭贩运受害者的保护和援助;

(c)收集缔约国人口贩运活动数据和分析这类活动规模;

(d)分析较多移徙妇女在“香槟俱乐部”中工作的根本原因,以解决她们的具体需求和脆弱性;

(e)向希望离开卖淫业的妇女,包括移徙妇女提供退出方案。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议会中妇女所占比例很高(43%),欢迎内政部采取措施,增加警察队伍中的妇女人数。然而,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女警官人数很少,最高法院、外交部门(大使)和地方政府决策职位中妇女代表性不足。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明确的时间表内迅速采取针对性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尽快增加警察、最高法院和外交部门(大使)决策职位中的妇女人数;

(b)采取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增加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参与,特别是在市级立法和行政机构中的参与,如对政党实施财政激励措施,促使它们在选举名单列入同等人数的男性和女性,或在任命男女担任公职问题上实行“对等制度”。

教育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11年国家课程中将平等列为支柱之一,并打算制定行动计划,减少教育和职业选择中的性别定式。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成立了女权俱乐部,教师个人主动在中学开设性别平等课程。然而,委员会仍关切妇女和女孩以及男子和男孩仍普遍按固有定式选择教育课程,导致妇女和女孩在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研究领域人数不足。它还关切学校使用的历史书中给予妇女的空间有限,女生参加体育课不够以及据报道移徙女童辍学率偏高。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考虑在初级和中等一级建立适龄义务的妇女人权教育,包括性和生殖权利教育;

(b)加紧努力,为妇女和女孩以及男子和男孩在学业和职业方面提供多样化的选择,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妇女和男子选择非传统性的教育领域和职业道路;

(c)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及其他手段,进一步推动妇女在学业上进入更高的层次,并为此提供便利;

(d)审查学校使用的历史课本,确保妇女的历史作用和贡献得到充分体现;

(e)采取措施,使体育教育对女孩更具吸引力并符合女孩的文化特点,促进妇女和女孩加入体育俱乐部;

(f)提供资料说明移徙女童接受中小学教育的情况,并采取措施,包括在必要时提供语言课程,帮助她们融入学校体制。

就业

29.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制订了《同工同酬管理标准》,将同工同酬行动小组的任期延长至2016年底,努力缩小男女之间的薪资差距,并实行配额,以实现妇女在政府委员会和公共及私人有限公司董事会中的平等代表权。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近年来男女之间的薪资差距一直保持在7%至18%的水平,《男女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法》第19条的适用范围有限,规定同工同酬原则仅适用于为“同一雇主”工作的男女雇员;

(b)劳动力市场中持续存在横向隔离和纵向隔离,妇女因为履行家庭义务而主要承担兼职工作,这对妇女的职业发展和社会福利及养老金产生了不利影响;

(c)促进性别平等中心人力和财政资源不足,难以有效监测各公司遵守《男女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法》各项规定的情况;

(d)在雇员人数为49人或不足49人的公司,董事会中缺少女性成员;

(e)存在大量关于女警官在工作场所受到性骚扰的报告。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充分执行《同工同酬管理标准》,进一步修订法律,以便根据《公约》第11条第1款(d)项适用同工同酬原则,不仅限于“同一雇主”;

(b)继续努力消除男女之间的薪资差距,为此采取各种积极措施消除职业隔离,包括为妇女由兼职工作转为全职工作提供便利,为妇女创造更多获得全职工作的机会,以及强化各种措施,消除在薪酬方面对妇女的歧视;

(c)为促进性别平等中心提供充足资金,使之能够有效监测各公司遵守《男女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法》各项规定的情况;

(d)制定和执行一项行动计划,丰富妇女和男子的职业选择;

(e)考虑在雇员人数为49人或不足49人的公司中实行董事会成员性别配额制;

(f)采取措施保护女警官在工作中免受性骚扰。

31.委员会指出,同工同酬行动小组已被要求提交一项关于协调家庭和工作生活的行动计划,2015-2020年家庭政策草案也计划采取措施,平衡父母的工作和家庭生活。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9个月至2岁幼童的保育得不到保障;

(b)育儿假基金的最高额度下调,导致2008至2012年父亲休的育儿假天数减少。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缩短育儿假期满后和幼儿可获得有保障育儿服务的最低年龄之间的空档期:将育儿假由9个月延长至12个月,育儿假期满后直接接受儿童入托,并为市政部门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使之能够满足入托人数的需求;

(b)为育儿假基金提供充足的资金,提高基金拨款的最高额度。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单身父母的状况,包括发放与收入挂钩的育儿津贴。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占单身父母的大多数,而且往往面临着经济困难。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专项措施,为单身母亲进入劳动力市场提供便利,并为她们提供支助,帮助她们更好地兼顾家庭和工作。

卫生

35.委员会指出,缔约国于1975年规定堕胎合法化(第25/1975号法)。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执行法律某些方面(如咨询)的保健和社会工作者的做法可能使寻求堕胎的妇女感到受到批判和羞辱。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针对保健和社会工作者的促进性别平等的方案体制化,使其能够依法履行责任,而不是反对妇女寻求堕胎。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妇女,包括青年妇女和农村妇女获得现代的避孕手段,了解有关妇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包括计划生育)及相关权利的信息,以避免意外怀孕。

3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缔约国妇女酗酒情况的资料,也没有关于妇女的精神健康问题以及自杀范围和自杀原因的研究资料。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数据,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妇女酗酒、自杀和精神健康问题的情况。

经济和社会福利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电影和音乐产业中对女艺术家的资助水平依然较低,大多数负责拨款的协会和监管机构的董事会均由男子组成。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关于政府文化赞助机构的条例,探索其他途径,确保公共文化基金在男女之间平均分配。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执行可持续发展目标、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及相关气候变化问题方面没有发挥更多作用。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妇女在执行可持续发展目标、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及相关气候变化问题方面的作用。

弱势妇女群体

移徙妇女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移徙妇女在就业和卫生保健方面遇到困难,而且易于遭受暴力侵害。委员会指出,多元文化和信息中心为移徙妇女提供多种类型的信息,包括新的家庭形式和离婚程序,冰岛人权中心还为移徙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委员会还对多元文化和信息中心地处首都之外、使用不便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关于国内移徙妇女身份的分类数据和相关研究,这些妇女可能因为害怕失去居留许可或担心因身份不正常被遣返,而难以获得社会服务和保障服务。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收集分类数据并开展综合研究,说明移徙妇女获得就业、卫生保健的情况及她们可能遭遇的暴力形式,查明漏洞并制订政策,解决移徙妇女面临的交叉形式的歧视;

(b)为多元文化和信息中心提供充足资金,使其服务更加便于使用;

(c)制订专项方案和战略,让移徙妇女更加了解自身权利,以及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获得的免费法律援助和有效补救。

农村妇女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由于道路基础设施薄弱,再加上冬季恶劣的天气状况,农村妇女获得社会服务、保障服务和进入庇护场所的机会有限,包括获得与家庭暴力有关的服务;

(b)残疾妇女难以利用为妇女提供的服务和庇护场所,这些场所缺少便于残疾人使用的基础设施;

(c)缔约国没有充分执行《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监狱设施中没有为妇女和家庭团聚提供适当的空间;

(d)缔约国没有分类数据和相关研究,说明为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和女性囚犯提供的社会服务和保障服务存在哪些漏洞,以及她们面临哪些交叉形式的歧视。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增加农村妇女获得社会服务、保护服务和进入庇护场所的机会,为此要改善基础设施,并在偏远的农村地区提供这些服务;

(b)根据残疾妇女的特殊需求,使为妇女提供的服务和庇护场所便于她们使用;

(c)充分执行《曼谷规则》,在监狱中为妇女提供适当的空间和家庭团聚的空间;

(d)收集分类数据并开展综合研究,说明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和女性囚犯获得就业和卫生保健的情况及她们可能遭遇的暴力形式,以便查明漏洞,并制订政策防止交叉形式的歧视。

婚姻和家庭关系

47.委员会关切的是,家庭中的角色和劳动分工仍然由传统做法决定,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那里妇女被视为主要照管者。委员会还关切的是,一些媒体推动了家庭中传统的男女角色分工。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媒体合作,目的是消除妇女的陈规定型形象,特别是在影响妇女在家庭中的作用时。

49.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推迟出台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可能不足以解决由传统的工作和家庭生活模式造成的配偶双方经济差距问题,这种模式往往导致男性从其人力资本和更多的经济收入潜能中受益,而妇女则恰好相反。然而,无论是现行立法,还是判例法或退休条例,均未解决应如何分配个人意愿、今后盈利能力或增加人力资本的问题,从而纠正配偶之间可能存在的基于性别的经济差距。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缺乏防止隐瞒离婚前资产的机制。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由于判例法不一致,导致事实婚姻关系中妇女的经济权利只得到部分保护。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配偶双方离婚的经济后果开展研究,同时考虑到婚姻的维持时间和子女的数量,并采取这类必要的法律措施,以纠正婚姻解体时男女之间的经济差距,包括特别是承认作为离婚时配偶双方待分配婚内财产部分的所有职业相关资产(即盈利潜力、个人的善意和增强人力资本)或将其纳入离婚后定期抚养费。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防止隐瞒夫妻共有财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据其关于《公约》第16条(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体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保障事实婚姻关系的妇女获得经济保护,承认妇女有权获得婚姻关系延续期间积累的财产。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执行《公约》各项规定时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2.委员会呼吁在执行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53.委员会忆及,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公约》规定。它敦促缔约国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注意执行本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及时使用其官方语文向相关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国家机构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尤其是政府、各部、议会和司法部门,以使结论性意见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研究机构以及媒体等合作。委员会建议在地方社区一级以适当形式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使其得到执行。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公约》、其《任择议定书》、相关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54.委员会指出,缔约国通过遵守所有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5.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20 (c)和第26 (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56.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0年3月提交其合并第九次定期报告。

57.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