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份

上报案件数

已完成/起诉

2002

155 起

96 起

2003

138 起

88 起

2004

68 起

30 起

2005

71 起

19 起

2006

64 起

37 起

406 起

267 起

2007年《打击贩卖人口法》颁布之前,政府通过了关于消除贩卖妇女现象国家行动计划的第88/2002号总统令。这一综合行动计划旨在加强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共同打击贩卖妇女儿童行为。有关8个国家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数据以及为帮助受害者采取的解决措施参见附件。

消除贩卖妇女儿童现象总计划的行动概要如下:

立法和执法

2007年,议会颁布了有关打击贩卖人口的2007年第21号法律,该法令是推动保护人权,特别是妇女权利的基础,同时也是打击贩卖妇女儿童行为的重要手段。而很早以前,各国就已经签署了两项有关人口贩运和贩卖儿童的议定书,它们分别是《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1989年)、和《联合国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这两项议定书都是对《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补充。

地区检察官已经发布了一份关于洗钱、网络犯罪和贩卖妇女儿童的通告。通告给出了已告破的贩卖人口案件数量和被起诉的犯罪人数量:

省份

2004 年的案件数量

2005 的案件数量

北苏门答腊

10

北苏拉威西

1

廖内

2

东卡里曼丹

2

1

雅加达

6

西爪哇

1

1

楠榜

1

西苏门答腊

1

邦加-勿里洞

1

明古鲁

1

占碑

1

万丹

2

中爪哇

1

东西努沙登加拉

1

北苏拉威西

1

为了打击省级范围贩卖人口的行为,部分省和县通过了地区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北苏拉威西、杜迈、廖内、印德拉麦尤、芝拉扎、苏拉卡尔塔、东爪哇、西卡里曼丹、东卡里曼丹、西努沙登加拉。

国家警察成功粉碎了坦格朗、楠榜、东爪哇、北苏门答腊、肯达里、井里汶、望加锡和中爪哇的人口贩卖团伙。

移民事务总干事修订了《第9/1992号移民法》,该法令规定了对人口贩卖的女性受害者和偷渡出境的移徙工人的管理办法。

目前,警察部门正在设立专门单位,处理侵害或贩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案件。特别待遇机制也将是该单位的一部分。

预防措施

采取的预防措施如下:

*利用大众传媒,包括电子媒体进行关于打击贩卖人口的宣传,以对抗人贩子的犯罪行为。

*向教育界和传播界的利益攸关方宣传消除贩卖妇女儿童现象国家行动计划。

*举办关于贩卖妇女儿童问题的研讨会,参与者包括酒店业和娱乐业的公司,以及政府的利益攸关方。

*利用资源,确定海外移徙女工的过境区和目的地。

在包括国际天主教移徙委员会和美国国际劳工团结中心在内的国内外民间社会组织的支持下,妇女权力国务部在10个省份启动了一项“加强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工会打击贩卖人口现象倡议”的方案。这些民间社会组织也支持通过录制相关宣传录像带开展培训,以及制作宣传资料包,让广大社会成员了解人口贩卖网络和打击人口贩卖的方法,提高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同时赋予教师权力,让他们在中小学校进行相关宣传。

同时,这些组织还通过漫画以及方便面里夹带的小册子进行宣传,还建立了印度尼西亚第一个打击贩卖人口现象的专门网站。除此之外,社会名流杜维·休伊斯也参与到了音像培训资料的制作当中,并被选为消除贩卖妇女儿童现象的形象大使。

这方面的工作还包括同当地非政府组织合作,振兴现有的社区机构。合作对象包括东卡里曼丹的储蓄和借贷合作社,努努坎县和东爪哇省的创收方案以及这两个地区参与打击人口贩卖方案,向移徙女工子女提供保护和服务的相关各方。交通系统也起到了一定作用,为途经雅加达返乡的印度尼西亚移徙工人提供了帮助,并沿途为贩卖受害者提供住所。

外交部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全国委员会合作,制定了一项特殊协议,从人权角度对印度尼西亚移徙工人进行管理。

人口管理部门总干事和内政部共同号召县政府和市政府根据省级法令的相关规定,为新生婴儿提供免费的出生证明。

预防、康复、重返社会和遣返

以下是在这些领域采取的多种措施:

- 在妇女权力国务部的协调下,相关部委制定了关于贩卖受害者返乡和重返社会操作程序的手册/标准。除此之外,社会福利部还制定了防止和控制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手册,对返乡的贩卖受害者进行资金发放的技术指南以及儿童社会保护中心管理手册。

- 通过妇女权力国务部长和社会福利部长、卫生部长、国家警长之间签署联合协议,建立暴力受害者综合服务所。警察部门已经在全国的警察医院建立了38个综合服务所,其中一个专为人口贩卖中受害的妇女和儿童提供服务,并在综合医疗保健服务方面获得了国际移徙组织的合作。 国际移徙组织还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和教育。2006年1月至12月,共409名受害者得到救助,包括304名成人(74.33%),105名儿童(25.67%)。其中31人是男性(7.58%), 378人是女性(92.42%)。

-1999年至2005年间,为解决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国家警察部门成立了237个特别待遇单位,这些单位也为暴力事件受害者提供居所。单位由女警负责管理,向犯罪和暴力事件中,包括人口贩卖案件中受害的妇女和儿童提供服务。2004年至2005年间,警察部门共培训了1 100名女警管理这些单位。

- 妇女权力国务部和地区政府合作,在省、县、市各级都建立起了妇女儿童综合服务所,作为妇女儿童方案首选的学习、教育和法律援助媒介。

- 国家警察部门向其内部成员宣传了打击贩卖人口法律草案,并就如何处理贩卖案件和人贩子开展了培训,组织了研讨会,并准备了培训模块。

13.报告指出,在估计约250万在海外的印度尼西亚移民中(其中70%以上是妇女),每年都发生数百起虐待案件,但是在提供保护或提供充足的离境前准备方面所做的工作甚少(第108段)。委员会在前一次结论意见中对贩运海外移徙妇女意图使其卖淫也表示了关切(A/53/38/Rev.1,第296段)。请说明为解决这一问题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以及将采取哪些进一步行动保护这些海外移徙妇女不受虐待和不从事卖淫活动。

上次答复已经对正在采取的部分措施进行了强调。

印度尼西亚与移民接纳国或地区,如:科威特、约旦、马来西亚、台湾和韩国分别在1996年、2001年和2004年签订了劳务合作双边协定。协定签订的基础是双方都关注并承诺促进和保护在这些国家工作的印度尼西亚移徙女工的权利,不管她们是否拥有合法地位。

在东南亚地区,印度尼西亚率先全面兑现与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相关的目标和承诺,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测。2004年,东盟部长级会议在雅加达召开,会上东盟通过了《在东盟地区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宣言》。

印度尼西亚消除贩卖妇女儿童现象特别工作组积极参与了国内和东盟与消除对儿童和妇女商业性剥削相关的会议。

2007年,根据第8/2007号总统令,政府成立了保护和安置海外印度尼西亚工人的国家协调机构。

参与公共生活和决策

14.尽管通过了2003年第12号大选法,其中规定妇女至少应构成各政党竞选立法部门职位候选人的30%(第76段),但是报告承认多数政党中的妇女候选人人数低于该百分比。请说明大选法是否对不遵守行为进行任何处罚,已采取哪些其他措施使该法得到遵守。

对不遵守大选法的行为没有法律处罚。如果有的话,也多半是建立在对公平的需求基础之上的道德处罚,这种处罚针对的是那些控制政党,但又没有承诺征聘女性成员或为妇女提供议会席位的人。这可以归咎于法律本身的漏洞,因为大选法并没有对保证从政妇女占有30%的党内候选人席位做“强制性”的法律要求,因此也无法保证妇女在议会占有30%的席位。

为了保证遵循30%的席位比例规定,最近,妇女权力国务部在非政府组织的支持下,提交了一份现有法律的修订案,供总统考虑。修订范围不仅包括大选法,还有政党法和议会组织和议员地位法。

总统本人也提议改进这些法律法规,特别是与参加大选的政党候选人选拔相关的法律。他同时号召建立一个以比例代表制为基础,公开的选举体系,使各政党能够按照人民支持程度,而不是政治指导来决定候选人名单。这一提议将促使更多的女性候选人被选为国家议会代表。

同时还使用了其他战略:

(1)促进加强妇女组织间的联网活动;

(2)增加政党结构中妇女的代表人数;

(3)在政党领导人和政党成员间开展宣传活动,使他们都认识到增加妇女政治参与度的需要;

(4)创建利用媒体的渠道;

(5)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对妇女政治需求和志向的理解和认识。

同时,妇女权力国务部一直在参与开展有利于妇女组织、学者、政党成员、相关政府机构官员的政治教育活动,其关注重点包括社会性别问题,国籍以及其他提高妇女参政人数所必需的实质性问题。政治教育活动的对象是国家和省级部门中可能的女性候选人和女性议员。印度尼西亚还制作了公共信息、教育和宣传材料,制定了增加妇女参政人数的国家行动计划。

15.报告显示妇女在公共和政治领域的任职人数,包括在议会、各部委、非部委政府机构、司法和外交事务中的人数很少。请提供资料说明是否针对这一状况采取了任何措施和开展了任何活动,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及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并说明这些措施所产生的影响。

我们一共采取了三种战略措施来增加妇女参政人数:

a. 在相关部委的决策层中进行宣传,使他们的行动能够与性别平等,妇女赋权的观念和性别主流化战略相一致;

b. 向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宣传性别平等的观念;

c. 对妇女进行教育,通过培训提高她们的技能。

这些措施考虑到了社会文化规范和传统的敏感区域,因此能够有效推动妇女事业的进步。

另一项战略涉及到调动国家和省级的公职人员协会。协会的妇女权力分部一直在积极地对全体会员进行监测,并通过妇女赋权和性别平等的研讨会赋予女性会员以更多权力。作为协会成员,相关部委的领导人也是其宣传对象。

对那些在外交部供职,并将被派驻到邻近国家的夫妻,外交部制定了一项政策,该政策不仅有利于男方(丈夫),也有利于女方(妻子)。除此之外,外交部在过去3年间征聘了更多妇女入职,结果,现在部里的女性外交人员数量已经超过了男性。

国籍

16.请说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法草案(修正1958年第62号法)的现况(第89段),并请阐明该项草案将如何满足《公约》第9条的各项要求。

2006年,印度尼西亚通过了2006年第12号国籍法,取代1958年第62号法律。两者间主要有两大区别:

(a)同外国人结婚的印度尼西亚妇女有三年时间考虑是保留印度尼西亚国籍还是加入丈夫所属国国籍——以前,她们只有一年的考虑时间(第26章第(4)条);以及

(b)异族通婚所生子女均享有双重国籍,直到他或她年满18岁,能够在两者做出选择为止。以前,异族通婚所生子女都将自动继承父亲的国籍(第6章)。

两章都符合《公约》第9条的要求。

就业与贫穷

17.报告承认,尽管存在关于薪酬保护的1981年第8号政府条例及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等值工作同等报酬的《第100号公约》(第115段),但是妇女领取的薪金一直比做同样工作的男子低很多(第106段)。请说明政府为确保遵守上述条例和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采取了哪些步骤,为加强妇女对该项法律的认识和提高提出权利主张的能力采取了哪些措施。

妇女权力国务部同各省政府合作,对女性雇员占多数的制造商/厂家进行了监测,以判断政府条例是否有效推动了妇女人权和保护工作。为保证条例得到切实执行,在印度尼西亚妇女节当天,共和国总统为每一位切实遵守1981年第8号政府条例和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的雇主颁发了奖品。

另外,妇女权力国务部、劳动和移民部都对雇主、企业家、商界人士和工人进行了提高对性别问题敏感度的培训和宣传,以加深他们对妇女人权和性别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妇女权力国务部还利用平面媒体和电子媒体,面向社会各个阶层,包括媒体从业人员本身进行宣传,以提高他们的认识,鼓励他们支持工作场所的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行动。

劳动和移民部对内部官员进行了提高对性别问题敏感度和性别分析方面的培训,并对利益攸关方进行了有关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行动计划的宣传,编制了工作场所性别指标,制作了就业机会和待遇均等手册。

18.报告承认,政府不能对所有私营企业实施领取家庭津贴的规定,但是正与各民间社会组织密切合作,拟订就业机会均等规则,以加快步伐充分实施国际劳工标准(第145段)。请提供资料说明这项导则的内容和现况以及为确保私营部门遵守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各项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批准后,为了对其做出回应,政府拟订了关于就业机会均等的政策和规则。目前,政府正在向各地区(省,县/市)宣传这项政策。

规则强调,除了其他事项以外,雇主有责任保证适当的工作条件,包括充足的照明、休息室、储物柜、清洁的卫生间设施、住房和娱乐设施(针对员工人数超过1 000人的生产厂家)。同时规则还强调了雇主和雇员的权利与义务、招聘和晋升、培训和职业发展、裁员、社会保护、投诉程序以及其他相关问题。

19.请阐明私营部门的工人(其中有很多妇女)是否有资格参加工人的社会保障计划,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请提供按性别分列的数据,说明参加该计划的规模。

1992年第3号法律规定不管是正规部门还是非正规部门,所有工人都有资格参加社会保障计划。目前,只有正规部门的工人从社会保障计划中获益。针对非正规部门工人的计划还处于探索阶段,共有约40 000名非正规部门工人参与其中。

20.报告指出,工作领域平等问题部门间工作组正与民间社会组织和其他方面合作,努力协调法规和条例,以改善妇女获得社会福利支助、银行贷款和信贷的渠道和机会(第146和147段)。(a)请提供资料说明该部门间工作组的活动情况和产生的影响。(b)请列入资料说明工作组是否还处理了工作领域中的其他歧视性法律,包括妇女上晚班须征得家人同意的规定(第116段),委员会在上一次结论意见中已关切地注意到这一点(A/53/38/Rev.1,第284(b)段)。

(a)到2002年为止,部门间工作组一直都能有效地运作,并成功地在政府和社会其他部门(非政府组织)之间建立起了合作关系。虽然我们并没有对工作组的作用做直接评估,但很明显,它为社会性别主流化方案的制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b)政府一直都支持保护女工的政策,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在安全条件逐渐得到改善的同时,要求妇女上晚班必须征得家人同意是为了在尊重妇女权利和尊严的基础上,让她们的安全更有保障。

21.请提供资料,包括按性别分列的数据,说明妇女获得抵押贷款、银行贷款和其他形式财政信贷的情况。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财政方面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但是,从2004年起,作为“人人分担”计划的一部分,政府在30个省份组织了一系列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财政支助项目, 以促进微型和小型企业发展。每组发放资金达7 500 000卢比(约合840美元)。

22.报告承认,1997年经济危机对妇女和儿童产生的影响比男子更大(第8、111和148段),尤其是在就业领域(第113段)。请说明国家现行的国家发展计划或减贫战略,包括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制订的各项计划和战略如何纳入性别观点,促进执行《公约》及回应委员会在前一次结论意见中表示的关切(A/53/38/Rev.1,第281和302段)。还请提供资料说明实施这些政策对减少妇女的贫穷程度,尤其是减少农村妇女的贫穷所产生的影响。

2005年制定的减贫穷国家战略包括一项战略和一个行动计划,旨在加快实现减贫目标。减贫国家战略已被纳入关于《2004-2009年国家中期发展计划》的2005年第7号总统条例,而且每年都会被纳入《政府工作计划》和预算分配中。作为发展的主流原则之一,性别主流化战略已被纳入《政府工作计划》(2006到2008年间)。

从一些发展领域可以看出,性别主流化战略已纳入《国家中期发展计划》和《政府工作计划》。这些领域包括教育、保健、劳动、法律和减贫。

政府在减贫方面的努力主要围绕以下四点展开:

(a)赞同扶贫性增长;

(b)完善并扩大基于社区的发展方案;

(c)帮助更多的穷人获得基本公共服务,如清洁水和卫生设施。特别注意边远封闭地区的发展,包括最偏远的岛屿;

(d)发展完善对穷人的社会保护体系。

具体说来,政府为穷人提供社会保护是为了防止他们蒙受由社会经济动荡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工作重点之一就是让更多的人能够获得信息和服务,进而增强社会复原力,赋予家庭更大权力,同时建立妇女儿童赋权综合服务中心(PZTPZA)。通过以上措施,加强对贫困家庭,包括妇女儿童的保护。所有这些活动都将为妇女提供保护,改善她们的生活质量,并赋予她们更多权力。

另外,另一个相关工作重点是通过《希望家庭方案》为贫困家庭提供社会援助。希望家庭方案的受益对象是贫困家庭里怀孕或处于哺乳期的母亲以及0至15岁的儿童。参加这个方案的母亲必须要做孕期检查,5岁以下儿童必须满足基本卫生保健议定书的要求,如注射疫苗和体重要求。其他要求则与教育有关,如6到15岁的儿童必须上学,并且要达到85%的出勤率。通过满足以上条件,妇女和儿童的医疗保健和教育质量将得到长期改善。

不同的发展领域,地区和机构都开展了减贫工作。但其中一些活动并没有在减少印度尼西亚贫困人口数量上获得足够的成功。根据现有数据,2004年印度尼西亚贫困人口数量为3 610万。2005年,这一数字只是略微下降到了3 510万。大多数贫困人口居住在农村地区(2004年为2 480万人,2005年为2 270万人)。

从人口社会学特征来看,2005年,由妇女担任户主,负责养家的贫苦家庭达到12.34%,而在非贫困家庭中,这一比例为12.61%。另外,城市地区由妇女担任户主的家庭所占比例(15.26%)比农村地区要高(11.0%),对贫困和非贫困家庭都是如此。

就贫困发生率来看,全国贫困家庭中,由妇女担任户主的家庭占12.77%。城市地区这一比例为10.27%,农村地区为15.10%(参见附件表格)。

如果把这些数据和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做的努力关联起来,就会发现在改善儿童生活质量上,两者存在紧密的联系。我们可以通过按性别分列的发展指数和妇女权力指数及其他指标对其进行衡量。按照教育、医疗保健和经济的变量,印度尼西亚按性别分列的发展指数从2004年的0.639上升到了2005年的0.651。按照妇女参与经济、政治和决策程度的变量,印度尼西亚妇女权力指数从2004年的0.597上升到了2005年的0.613。

很多成功的事例都能说明在部分发展领域妇女被赋予了更多权力。医疗保健就是其中之一,例如,2002至2003年间,虽然产妇死亡率仍然较高,但已经出现下降趋势,目前为每10万活产307人。要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这方面还需要更多努力,而且必须特别关注贫困家庭中怀孕或处于哺乳期的母亲,尤其是农村地区的贫困家庭。

妇女的劳动力参与率从2005年的50.6%上升到了2006年的51.4%。政府对一系列劳动力保护政策进行了修订,包括与移徙海外的工人(大部分是教育水平较低的妇女)相关的政策。

千年发展目标在教育领域的目标是到2015年,确保所有男童和女童都能完成基础教育。鉴于印度尼西亚六年基础教育的毛入学率已经超过了100%,政府决定将基础教育时间跨度延长到九年,以便更好地和“九年基本义务教育方案”相一致。基础教育包括小学和伊斯兰宗教小学;初中和伊斯兰宗教初中以及同等水平,其他形式的学校。十年内,伊斯兰宗教初中及同等水平学校的毛入学率从1995年的65.7%上升到了2006年的 88.68 %。同时,性别差异也有所减少。1995年,伊斯兰宗教初中及同等水平学校女童毛入学率和男童毛入学率的比率为97.9%;2006年,这一比率上升到了101.6%。提高妇女的教育水平能够帮助提高她们的生活质量。鉴于教育水平的提升对其他发展指标的影响,如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总生育率等等,千年发展目标中教育目标的实现也必然为其他目标的达成做出重要的贡献。

医疗保健

23.报告称,意外怀孕导致不安全堕胎及其并发症是青少年面临的一大问题(第130段)。1999年对印度尼西亚四个省15至19岁年龄组进行的调查表明,61%的人曾意外怀孕,其中12%接受堕胎手术,70%自己堕胎(第131段),而印度尼西亚法律规定,不在认可的医疗诊所进行堕胎是非法的(第132段)。请说明已采取哪些具体措施解决特别是青少年的意外怀孕问题和堕胎问题。特别是请阐述有关适龄性教育、计划生育资料和一系列避孕方法的可得性和可及性。

我们已经采取措施解决意外怀孕和堕胎问题。主要通过提倡生殖保健,加强人们对不安全堕胎后果的认识。生殖保健已经成为正规教育课程的一部分,尽管由于老师知识有限,这方面教学效果仍待改进。另一项工作包括教育青少年,特别是女性,要在未满婚龄前,推迟结婚。而入学率的增加也间接地减少了早婚的可能性。

最近,计划生育方案遇到了巨大的挑战,部分是因为权力下放动摇了该方案在县级层面的基础。这一情况严重影响了避孕普及率。为应对挑战,印度尼西亚计划生育协调机构在其《2004-2009年战略计划》中,把注意力集中在涉及以下内容的方案:(一)继续向地方官员、社区和宗教领袖宣传人口学和计划生育的重要性,(二)在利益攸关方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三)推动实施基于社区的方案,(四)制定有效的计划生育方案,在此基础上推行一项切实可行的人口政策。

24.请提供按性别分列的数据,说明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和母婴传播感染情况。防止和抗击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和传播的行动产生了哪些影响?

到2006年12月31日,32个省,169个县一共上报8 194例艾滋病病例。艾滋病女性感染者人数和男性感染者人数比率为5.12 比 1。2006年,全国艾滋病发病率估计为每10万人3.61人或不足0.1%。

政府做出了巨大努力,投入了大量资源用于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流行和蔓延。到目前为止,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全国总人口中的发病率仍被控制在0.1%以下。但是,在像巴布亚这样的地区以及吸毒人群和性工作者中,发病率大有增加的趋势。

去年,国家艾滋病委员会成立。根据第75/2006号总统条例,委员会准备加大力度应对艾滋病的流行,以集中、全面、协调的方式处理这个问题。委员会的方案主要包括(一)扩大外延,覆盖高危人群,包括注射吸毒者和性工作者;(二)尽量减少与毒品和性传播疾病相关的新病例;(三)特别覆盖艾滋病毒感染率最高的19个省份,包括巴布亚。《2007-2010年国家行动计划》正处于最后定稿阶段,该计划将囊括以上所有的全面措施。

25.报告表明,印度尼西亚的产妇死亡率是东南亚国家联盟国家中最高的(第124段)。请说明是否为解决这一问题采取了任何措施,尤其是是否有任何政策或行动可确保妇女,尤其是城市贫穷妇女、农村和内地妇女能够有机会利用生殖保健设施。

政府已经认识到了有效降低产妇死亡率的紧迫性。为了应对挑战,政府加大了相关的资源投入,包括部署保健工作人员(特别是乡村助产士),为穷人提供免费的产前和接生服务,改善基本医疗保健以及产科急诊设施。卫生部计划在2008年一年中,部署2 8000名乡村助产士,培训5 8000名卫生官员。

为了让更多的妇女得到产前和接生服务,从2005年起,国内建立起了一个医疗保险机制,这一机制将被用来帮助至少6 000万贫困妇女(包括孕妇)获得免费的医疗保健服务。同时,一个向利用保健服务的妇女提供奖励的现金转移计划也正在制定当中。参与该计划的母亲如果要获得领取现金的资格,就必须定期做孕期检查,并且找专业医疗保健人员接生。另外,到2009年,改善基础保健服务都是医疗保健发展的优先事项。一些项目重新调整了工作重点,以改善基础保健服务设施。

婚姻和家庭关系

26.报告表示,女孩法定结婚年龄是16岁,男孩是19岁(第163段),委员会在前一次结论意见中对此表示关注(A/53/38/Rev.1,第284(a)段)。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步骤,将女孩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以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和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建议,是否为制定这一修正案规定了一个时间表。

妇女权力国务部在非政府组织的支持下,提议修订婚姻法,修订重点包括结婚年龄,一夫多妻制,基于不同宗教信仰的婚姻以及丈夫和妻子的地位和角色。目前,相关各方仍在就这项提议进行讨论。《2005-2009年国家立法方案》已将修订《婚姻法》纳入了议程。

同时,妇女权力国务部还极力说服父母至少要让孩子,无论男女,完成九到十二年的义务教育。国务部还利用了其他法律阻止早婚现象发生,如宪法修正案,第39/1999号法律,特别是有关妻子和丈夫权利义务均等的第51条内容,以及关于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宣言》的第7/1984号法律。

国务部特别向社会各个阶层宣传《儿童保护法》,尤其强调儿童在教育、保健、娱乐以及社会和法律保护上享有的权利。这部法律对儿童的定义是未满18岁的人。通过对《儿童保护法》的宣传,我们希望家长会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禁止自己未满18岁的子女结婚。妇女权力国务部还加大力度,向所有利益攸关方宣传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的观念。

这方面另一个值得注意的举措是,国家教育部开展了一项为男孩和女孩提供九年义务教育的运动,并加快方案的推行,以降低妇女中的文盲人数。

27.报告承认,1998年全国社会经济调查显示(第74段),童婚(16岁以下者)现象仍然非常普遍,在西爪哇竟高达16%。请解释2002年第23号法律的规定为何未得到遵守。还请提供资料说明为降低童婚率而做出的具体努力,包括有关对强迫未满18周岁儿童结婚的人进行法律处罚的建议(第160(f)段)。

在某些地区童婚现象仍然非常普遍,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普遍存在的社会文化规范使人们认为晚婚是一种可耻的行为,因此应该避免晚婚。另一个原因是家庭的贫困。人们认为一旦女孩嫁出去了,她们的丈夫就会照顾她们。目前,我们正在加强四种措施的实行:(一)大力宣传《儿童保护法》;(二)为贫困家庭和年轻女孩提供创收和培训方案;(三)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四)成立印度尼西亚儿童保护委员会。

为把童婚率降到最小,妇女权力国务部开展了一系列强调《儿童保护法》的集中宣传活动,宣传对象包括所有国家级和省级政府机构、宗教和社区领袖、妇女组织、非政府组织,乃至整个社区。

权力部还通过与相关部委,银行业金融机构,技术开发和营销机构合作,支持贫困家庭创收。同时,政府和社区建立了培训中心,制定了培训课程,鼓励妇女和女孩提高技能和知识水平。许多妇女和年轻女孩利用这些设施,成功地为自己赢得了更多的权力,比如成立了自己的小型或微型企业,或者跟同事和朋友一起创业。印度尼西亚女商人协会一直积极为妇女职业的发展提供培训设施,提供银行业金融中介服务和非银行业金融服务。

国家教育部已经把推行九年义务教育作为教育发展的优先事项。教育部计划在2008-2009年间,要让男孩和女孩在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其目标是7到12岁儿童男女比例达到100%,13至15岁青少年达到94%,16至18岁青少年达到66%。这一工作推行的同时,入学率也在年年攀升。

过去三年中,三个层次学校的入学和参与指数都不断上升。初中和高中的毛入学率从2004年的77.1%和46.7%分别上升到2005年的80.4%和51.5%。但,初中和高中的净入学率(NER)仍然不高(2004年分别为61.7%和41.9%)。我们仍需要在提高以上层面上的入学率上做更大的努力。

为了保证政府能够有效执行《儿童保护法》,除了妇女权力国务部之外,政府还通过2003年第77号总统法律建立了印度尼西亚儿童保护委员会,又称KPAI。KPAI负责敦促所有相关法律都应与《儿童保护法》保持一致。KPAI还负责解决社区中与儿童福利和保护相关的问题,展开研究,监测并评估利益攸关方对《儿童保护法》的执行情况。为了在全国范围内造成影响,KPAI已经设立了国家级和省级分部。过去两年,为履行职责,KPAI进行的其他努力包括:

(a)建立起诉基础设施,提供服务,如创伤中心、省级和县级警察局里的妇女儿童专用室以及医院和社区的危机中心;

(b)加强同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协调和合作。

28.报告指出,自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来,一直在认真审查1974年第1号《婚姻法》,审查结论认为,基于婚姻法中的某些条款对妇女具有歧视性,特别是在分担家庭责任和多妻制方面,建议对该法进行修订(第161段)。请说明按照委员会前一次结论意见的要求,为落实这些建议和修订婚姻法而采取的步骤(A/53/38/Rev.1,第307段)。

参见第26条答复

29.2005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就2004年12月在东南亚发生的海啸灾难通过了一项声明(A/60/38),其中强调,在开展所有人道主义工作和重建工作时,必须看到妇女的具体需要和脆弱性,尤其是在医疗保健、安全和生计方面。请就国家在恢复和重建努力中采取的措施对妇女的影响提供一份评估报告,包括说明妇女获得服务和机会的情况。

2004年12月,海啸灾难发生以后,在国际捐赠者的支持下,妇女权力国务部长同亚齐省的省级妇女权力机构一道,积极参与了救援工作,并协助满足在紧急、复兴和重建阶段中妇女和儿童的各种需要。

紧急,复兴和重建阶段

保证救援物资分配计划充分考虑到性别问题;提高决策者、宗教和社区领袖对性别问题的敏感度;对负责恢复和重建的开发人员和利益攸关方进行性别主流化培训;将性别问题作为主流纳入计划过程中(在最关键的战略部门,如教育、医疗保健、水和卫生设施、交通、经济、电信以及社会和宗教活动);并把社会性别观念纳入预算编制。

紧急阶段

收集受害者和幸存者的相关数据(除其他数据以外,包括内部难民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受害者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孕妇人数,即将分娩的孕妇人数,由妇女担任户主的家庭数量,年轻女性的人数,与父母失散的儿童人数,他们从事职业的类型,残疾妇女的人数等等)。

振兴省县级的妇女权力单位(通过技术援助和提供后备人力资源),提供办公设备支持,开展能力建设,提供人道主义奖励(住房和交通,合作伙伴包括联合国机构,国际和本地的非政府组织),成立创伤中心,为幸存者提供帮助(如:提供心理和综合的支持服务与咨询;支持建立公共医疗保健中心,精神健康诊所以及妇女危机中心和住所;保护并振兴社会/社区智慧和社区组织),实施家庭团聚方案(确认失去家人的儿童的身份,重新安置和媒体支持),预防控制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成立宣传组,提供教育和培训,开展公共宣传运动,制定针对有虐待行为的男性的外延方案,帮助可能出现暴力行为的人进行情绪管理,为受害者提供心理咨询,支持建立精神健康诊所等等)。

制定针对妇女的劳动力密集型方案(生存技能培训、公开的工作机会、大规模的劳动力密集型项目以及为有婴幼儿的妇女提供的人道主义奖励);设立妇女支助中心(促进发展,提供生存技能培训和情感支持的经济中心);为保护妇女财产和权利提供法律支持(提倡并支持身份证和出生证明等的确认工作以及妇女对土地的所有权);保护儿童(寄养家庭护理、需求评估、数据库建设);完善儿童医疗保健(调查、需求评估、数据库建设以及对重伤人员的转移);提供医疗保健,营养和食品支持。

复兴阶段

帮助妇女进行经济上的恢复(需要评估,集体对象人群的确认和建立),开展关于社区组织管理以及金融和行政管理的培训,对中小企业进行培训,提供资金奖励,提供调解人和社区组织服务,成立性别问题宣传组(协助进行工作说明、确定核心宣传组、制定预算、开展公共宣传活动、采取平等权利行动,如有需要,为妇女财产权提供法律支持;需要评估、调查、通过宣传组代表客户宣传,提供公证人和非政府机构的支持),制定劳动力密集型方案(需要评估、培训、资金奖励、劳动力密集型公共工程);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保护儿童(寄养家庭,家庭团聚,内部难民营以外地区的儿童保护和儿童保健工作);开展性别主流化活动。

重建阶段

妇女重建支助设施(省级和县级的妇女权力单位,其他与妇女赋权相关的重要机构,如妇女援助中心,家庭权力方案,妇女经济中心,综合保健所等等);开展性别主流化活动;振兴妇女支助机制(宗教和社会活动,妇女权力活动,如经济权利小组),振兴受到海啸影响的当地非政府组织,提供技术协助和信息、教育和宣传材料。

以上方案和活动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从长期来看,妇女遭受的创伤是可以平复的,她们的经济状况也会得到改善。随着更多的妇女得到受教育的机会,她们将赢得更多权力,以更大的自信管理自己的生活,并使子女得到良好的发展。

《任择议定书》和第20条第1款修正案

30. 印度尼西亚于2000年2月28日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请说明在批准或加入《任择议定书》方面是否取得了任何进展。还请说明在接受《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方面取得的任何进展情况。

目前,印度尼西亚仍在研究批准或加入《任择议定书》的可能性。在通过和《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相关的第A/RES/60/230号决议时,印度尼西亚说明了对决议的支持。

秘书处说明:报告附件将按原文语言提交给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