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届会议

2011年7月11日至29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意大利共和国

1.委员会在2011年7月14日第982和983次会议上审议了意大利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ITA/6)(见CEDAW/C/SR.982和983)。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ITA/Q/6,意大利的答复载于CEDAW/C/ITA/Q/6/Add.1。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总体上遵循委员会报告编写导则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但报告提交时间逾期,并且超出了字数限制。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只是叙述性提供信息,没有提供有关意大利全境妇女和女孩境况的完整信息以及只零星提到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前一次报告后提出的结论意见。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口头陈述和书面答复以及在答复委员会的口头提问时的口头陈述和进一步说明。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在审议第六次定期报告的会议后向委员会提供的书面补充资料,但指出委员会的有些问题未得到清楚和准确的答复。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由部际人权委员会主席率领的代表团出席会议,成员包括各个政府部委及国家机构的代表,其中一些人通过电视会议参加了建设性对话。委员会赞赏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了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通过了多项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新法和修正案,包括:

(a)关于预防和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做法的第7/2006号法案;

(b)规定跟踪骚扰为犯罪和对实施性暴力行为的犯罪人进行强行拘留的第 11/2009号法;

(c)使男女机会平等法典得以通过的第198/2006号立法令和对该法典进行进一步补充和修正的第5/2010号立法令;

(d)将旨在增加上市公司或公共参股公司董事会中妇女人数的第2426号商会法和2011年6月28日第2956 B号商会法合并的统一案文。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各种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行动计划和方案,包括:

(a)2010年12月通过的妇女、和平与安全行动计划;

(b)2010年10月通过的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跟踪骚扰行为国家行动计划。

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机构框架内实现增强妇女权能和性别平等方面取得进展而采取的举措和作出的承诺,特别注意到为努力实现在全球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方面的举措,并认可机会均等部在全球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方面发挥的领导作用。

8.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将性别层面纳入其发展合作方案,并开展增强妇女权能和性别平等活动,包括在脆弱的状况和冲突局势中开展这种活动。

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

(a)于2006年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b)于2009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c)于2010年批准了《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0.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在本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所有相关政府部委、议会和司法机关,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议会

11.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接受问责。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所有部门具有约束力,并请缔约国鼓励议会酌情根据相关程序,就执行本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下一个报告过程采取必要步骤。

以往的结论意见

1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ITA/4-5)后表示的许多关切和提出的建议未得到认真对待,例如有关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境况和妇女面临的工资歧视以及对“暂行特别措施”缺乏明确认识和广为传播结论意见的关切和建议。

1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一切努力处理尚未得到执行的以往建议,以及本结论意见中表达的关切。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知名度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机会均等司的网站上刊载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以往的结论意见,但仍关切这两个文书中的规定以及委员会的各项一般性建议没有被翻译成意大利文,以及政府所有部门、整个社会以及妇女对这些规定和建议缺乏足够的了解。委员会还关切《公约》未获得与区域法律文书,尤其是欧洲联盟的指令同等程度的知名度和重要性,因此没有经常用作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和促进缔约国性别平等措施的法律基础,包括立法基础。

1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在努力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时进一步强调《公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可直接适用的人权文书;

(b)加紧努力提高妇女的认识,使她们了解《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和《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来文和调查程序;

(c)采取主动积极措施,提高各级(全国、区域、省市),尤其是司法和法律专业人员、政党、议会和政府官员以及一般民众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认识,以便在拟订和执行所有目的在于实际实现男女平等原则的立法、政策和方案时,加强对《公约》的利用;

(d)确保《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的一般性建议和就个人来文和调查提出的意见成为教育课程的组成部分,包括成为法律教育和司法培训的组成部分,大力营造不歧视妇女和性别平等的法律文化氛围。

国家政府的责任和问责

16.委员会重申其在以往结论意见中表达的关切,即将政府权力移交和下放到区域和地方政府,可能会在全国执行《公约》方面造成困难。

17.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通过有效协调以及监测架构和机制,确保所有区域当局和地方当局有效和持续地执行《公约》,以便《公约》在缔约国全境内的执行取得一致结果。

国家机构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机会均等司的任务和职能得到扩大,并注意到关于分配给机会均等司资金的资料,以及报告所述期间在主席团和部委理事会以及政府各司内设立了很多机制和网络,肩负消除对妇女歧视的任务。委员会重申非政府组织在实现性别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缔约国必须重视和鼓励这一重要作用。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部委和权力下放的政府机构在制定和实施所有法律、法规和方案时持续进行性别平等主流化;

(b)确保国家预算为机会均等部和具体致力于实现性别平等的机会均等司的工作分配充足和可持续的资源;

(c)通过与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妇女协会和妇女人权维护者的正式和非正式联系,开展透明和定期的咨询,以促进与其进行参与性和建设性的对话,力求实现性别平等。

暂行特别措施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其报告中和介绍其报告时显示出对暂行特别措施概念的理解不符合委员会在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中所述的对这些措施的解释,并且没有把此种措施作为在《公约》所有领域中加快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或实质上的平等的必要战略来实施。

2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让所有相关官员都了解符合《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中所解释的暂行特别措施的概念;

(b)考虑到仅有长期和普通的措施可能不足以履行缔约国实现妇女不受歧视和与男性平等权利的一般性义务,而暂行特别措施是实现特别是在就业方面性别平等的“适当手段”;

(c)在妇女代表性不足(如立法、管理、行政和政治机构)或处于劣势地位的领域执行各种形式的暂行特别措施,特别是要进一步改善农村妇女、移徙妇女、老年妇女、罗姆族妇女和辛提族妇女以及残疾妇女的状况,并在必要时为加快提高妇女地位分配更多资源。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学校系统中开展工作,如每年在全国各地的学校中组织消除暴力周活动,但对缔约国尚未按照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制定一个全面和协调一致的方案以消除已被广泛接受、对男女角色所持的陈规定型看法深表遗憾。委员会仍深为关切的是将妇女描绘为性玩物以及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陈规定型角色和责任。此种成见,包括政治家公开声明中的成见,损害了妇女的社会地位,并反映在妇女在一些领域处于不利地位,包括劳动力市场、参与政治生活以及获得决策职位等领域,并影响妇女对其学业和专业的选择,使政策和战略对男女产生不平等的结果。

23.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2条(f)款,对男子和妇女、男孩和女孩实行一项全面、持续和协调的政策,以克服把妇女描绘成性玩物的做法和关于她们在社会上和家庭中角色的定型观念。这样一项政策应包括法律、行政和宣传措施,需要政府官员和民间社会的参与,并以全体民众为对象;

(b)把性别平等主流化并在教育系统中消除重男轻女的定型观念;

(c)使性别平等问题和敏感性训练成为各级所有教师培训不可或缺的一个实质性和强制性组成部分。

24.缔约国最近采取了措施,以处理在通常以定型观念手法描绘妇女和男子的媒体和广告业中尤为常见的定型观念和性别歧视态度,但委员会对于缺少有关这些措施的影响的资料感到关切。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媒体和广告中存在的性别歧视定型观念,为监测媒体中的性别歧视内容和受理这方面投诉而建立的行为守则等自律措施和机制,以及相关成果。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6.委员会欣见第11/2009号法的通过,其中引入跟踪骚扰罪和针对性暴力行为人的强制拘留,并欣见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跟踪骚扰行为的国家行动计划,以及国家统计局编写的第一份关于对妇女的身体暴力、性暴力和心理暴力问题的全面研究报告。但是,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行为发生率偏高,社会和文化态度仍然纵容家庭暴力,而且缺少数据说明暴力侵害移民妇女、罗姆族妇女和辛提族妇女以及女孩的问题。委员会对于许多妇女遭其伴侣或前伴侣谋杀(杀害妇女)的情况也感到关切,认为这可能说明缔约国主管部门未能充分保护妇女免遭其伴侣或前伴侣之害。

27.根据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委员会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和委员会在《任择议定书》程序下通过的意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重点采取综合措施,解决家庭中和社会上暴力侵害妇女的问题,办法包括解决由于特定情况而处境脆弱的妇女的特殊需要,例如罗姆族妇女和辛提族妇女、移徙妇女和老年妇女以及残疾妇女;

(b)确保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人立即得到保护,包括将暴力行为人驱逐出家庭,保证受害人可以栖身于全国各地安全和资金充足的避难所中,有机会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心理社会辅导和适当的补救,包括赔偿;

(c)确保政府官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和司法、保健、社工和教育部门的专业人士获得系统和充分的培训,能够敏锐认识各种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行为;

(d)加强有关各种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适当数据的收集系统,内容包括家庭暴力、保护措施、对犯罪人的起诉和判刑,并进行适当调查,以评估弱势群体妇女所经历暴行的普遍程度,这些群体包括罗姆族妇女、辛提族妇女、移徙妇女和老年妇女以及残疾妇女;

(e)与范围广泛的利益攸关方协作,包括与妇女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协作,通过媒体和公众教育方案进一步开展宣传活动,以使社会唾弃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并向公众传播信息,说明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防止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

(f)及时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

贩运和利用卖淫营利

2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批准《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以及为向被确定的贩运受害人提供社会援助并起诉贩运行为人而作出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出于社会保护目的为贩运和剥削的受害人规定了特别居留许可的第286/1998号立法令第18条,在运用时如被限制性解释,可能剥夺对那些在另一个国家遭到贩运后因贩运目的被带到意大利的妇女的适当保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政府2010年通过的“一揽子安全措施”已严重妨碍了执法机关充分查明贩运活动的潜在受害人。

29.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考虑《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中确认的人口贩运罪的跨国层面,并将潜在受害人的识别和转介程序标准化;

(b)加快通过打击贩运国家行动计划的进程;

(c)确保对第286/1998号立法令第18条的解释不剥夺对在另一国家遭贩运妇女的适当保护。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讨论数项法案(包括把在公共场所卖淫定为犯罪行为的2008年AS 1079号法案),作为旨在铲除卖淫和性剥削行为的更广泛一揽子措施的一部分。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承认把在公共场所卖淫定为犯罪行为的提案的目的之一是确保公共安全和规范都市生活,而在制订这些措施时显然未考虑参与街头卖淫妇女的权利,她们当中绝大多数是移民。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认为卖淫是一种隐蔽和不为人知的现象,往往在封闭的地方进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为那些希望停止卖淫、但又不是剥削受害人的妇女提供援助和支助的方案。

3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a)对把街头卖淫定为犯罪行为的拟议措施进行影响评估,以期确定那些可能会从户外卖淫圈转入室内卖淫的妇女遭受剥削的潜在风险,而正如缔约国所认识到的那样,室内卖淫仍是一种隐蔽和不为人知的现象;

(b)继续制订防止妇女进入卖淫业的战略和方案,并为那些希望停止卖淫的妇女设立支助和恢复正常生活的方案,包括就各种替代生计提供信息和支助。

32.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在参议院和众议院的代表性出现了有限的增加,但仍深感关切的是,意大利妇女在国家议会、在区级、在司法机关内、在公共行政部门高级职位中、在外交部门以及在私营部门决策中的代表性仍然不足,从而限制了妇女在各领域决策进程中的参与。委员会还对缺少关于决策职位上现有移民妇女的资料表示关切,移民在这个国家人口中占了很大比例。

3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进一步努力加强妇女在政治机构(包括国家议会和区议会)、公共行政部门(包括外交部门)和私营部门领导角色中和决策职位上的代表性,并为此采取适当的暂行特别措施;

(b)采取更多措施加速实现妇女在所有领域各级决策中的充分和平等参与;

(c)考虑根据《宪法》第51条采取更多立法措施,增加担任政治和公共职务的妇女人数,办法包括使用性别配额,并确保罗姆族妇女和移徙妇女以及本国南部妇女在这种职务中的适当代表性。

教育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罗姆族和辛提族女孩和妇女的辍学率偏高,而且在受教育机会方面她们仍处于脆弱和被边缘化的境地。

35.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采取措施降低罗姆族和辛提族女孩的辍学率并将她们重新纳入教育系统;

(b)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根据《2005-2015年罗姆族融入社会十年》为罗姆族女孩和妇女的教育而执行的具体项目。

就业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各种措施,如“2020年意大利计划”和“关于在公共行政中采取措施执行男女平等和机会均等原则的指令”,以支持妇女参加劳动力市场和促进家庭与工作生活的协调。但委员会仍对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处境感到关切,尽管妇女具有较高的受教育程度,但该市场的特点却是妇女失业率持续偏高。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以下各点:出于家庭原因中断职业生涯的妇女的不利处境,包括这种中断对退休及养老金造成的相关后果;妇女集中于低报酬就业部门的情况;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相当多的妇女生孩子后离开劳动队伍以及只有10%育儿假为父亲所请的事实。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政府打算通过一项国家改革计划,其中预期到2020年把妇女的就业人数提高12%并为稳定工作推出激励措施。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义务,确保这种改革在全国各地取得一致的成果。

3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继续采取具体措施,确保劳动力市场中男女获得事实上的平等机会,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b)采取具体和积极主动的措施,包括通过教育、培训和再培训以及有效的执法机制,消除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

(c)制订和运用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标准为基础的工作评价制度,并按性别分类收集关于工资差别的类型和程度的数据,以消除妇女同等价值工作获得不平等报酬的做法;

(d)监测使用固定期合同和其他灵活合同的影响,并酌情增加激励措施以鼓励雇主抵消这些合同可能对妇女产生的不良后果,尤其是在她们的工作保障、工资水平、养老金和退休福利方面;

(e)加强努力确保家庭责任、个人责任和职业责任的协调,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办法包括增加激励措施鼓励男子使用其育儿假权利,并作出协调一致的努力,为不同年龄段的儿童提供更多的托儿设施,尤其是在托儿设施缺少的地区。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政府已采取步骤加强劳动视察,以控制对“空白辞退”(无日期的辞退信)的滥用,即强迫怀孕女雇员退出就业的做法。但令委员会遗憾的是,第188/2007号法却被废止。

3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步骤,废除所谓“空白辞退”的做法。

40.委员会还关注移民妇女和残疾妇女在融入和参与劳动力市场方面遇到的困难。

4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可能遭受多种形式歧视的移民妇女和残疾妇女的问题纳入就业政策和方案的主流,并加紧努力,包括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实现移民妇女和残疾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事实机会平等。

卫生

42.委员会欢迎2010-2012年全国预防和组织预防乳腺癌筛检方案取得成果,但关切地注意到,乳腺癌是意大利妇女最常见的癌症和死因。委员会认识到在缔约国各地组织筛检方案取得的成果,但仍感到关切的是,甚至在组织得法的方案中,60%以上的意大利南方妇女也没有机会接受乳房X光检查。

4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在包括南方地区在内的全国各地,为妇女平等提供乳房X光检查和筛检服务。

44.委员会注意到已经作出努力,以便在缔约国境内包括为妇女登记新的艾滋病毒感染病例和拟定治疗和诊断准则,但感到关切的是,对监狱内吸毒妇女的艾滋病毒发病率,没有有系统的和可比较的数据。此外,委员会对越来越多移民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感到关切。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下次的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为确保监狱中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妇女获得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保健服务和预防性保健采取了哪些措施。

(b)采取预防性措施并为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移民妇女提供专门保健服务。

农村妇女

4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了详尽的农村妇女资料。不过,委员会对农村妇女在充分和平等享有和行使《公约》规定的权利时面临的特殊障碍感到遗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可靠数据,说明农村妇女特别是农村移徙妇女的经济和社会状况、其参与创业的情况,而且没有足够资料,说明农村妇女获取社会和保健服务的情况,是否向受歧视妇女免费提供法律援助,以及是否已采取特别措施来确保农村妇女参与制定影响她们的政策。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在农村工作的妇女真正有可能获益于经济赋权及同男子平等机会,包括获取社会和保健服务,在暴力案件中获得咨询和援助,并确保农村妇女参与制定影响她们的政策。

家庭关系及离婚的经济后果

48.委员会欢迎议会2011年6月批准的法案确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离婚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调解不适用家庭暴力案件,但仍感到关切地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暴力侵害妇女的危险会增加。委员会还注意到,事实上的结合逐渐获得继承和遗产权利(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而过去只承认夫妻有这种权利。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如同议会两院目前辩论的那样把离婚诉讼时间减少到一年;

(b)继续保护并加强处于事实上结合的妇女的权利,特别是经济权利。

50.委员会注意到,第54/2006号法提出儿童共同(实际)监护是分居或离婚案件中的首选默认办法。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于这一法律变化的影响缺乏研究,特别鉴于比较研究指出强迫共同监护对儿童(特别是幼儿)具有消极影响。委员会还关注根据不靠谱的“疏亲综合症”理论,对监护案件中虐待儿童的指控表示怀疑的报告。

5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通过科学研究,对儿童监护领域的法律变化进行评价,以评估其对妇女和儿童的长期影响,同时考虑到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积累的经验。

弱势妇女群体

52.委员会注意到为促进移徙妇女、罗姆族妇女和辛提族妇女融入意大利社会采取的措施,同时对她们在获得教育、保健和就业机会方面受到多种歧视深感关切。委员会还仍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妇女在本身社区面临基于性别的暴力和歧视,如早婚。委员会还注意到移徙妇女中流行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报告中没有足够资料说明为改善老年妇女采取的措施,以及老年妇女,特别是老年移民妇女可能被边缘化。

5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紧努力,消除罗姆族妇女、辛提族妇女、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寻求庇护的妇女和老年妇女在获取教育、保健和就业方面受到的歧视;

(b)收集有关罗姆族女孩和辛提族女孩早婚的统计数据;

(c)采取措施,在属于弱势群体的妇女本身的社区和整个社会防止并消除对其的歧视,打击暴力侵害她们的行为,提高她们对现有社会服务和法律补救的了解,并使她们熟悉自己的性别平等和非歧视权利;

(d)医务人员、社区和宗教领袖及妇女组织参与设计提高认识方案,并发起对特定文化有敏感认识的宣传运动,以防止对罗姆族妇女、辛提族妇女和移徙妇女的歧视;

(e)确保充分实施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行为的立法,包括起诉行为人,以根除这种有害的传统习俗;

(f)就对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老年妇女的歧视进行定期的全面研究,并收集关于其就业、教育、保健情况和她们可能遭受的所有形式暴力行为的统计数字,在下一次报告中加以报告。

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

54.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在给予庇护和(或)难民地位的整个过程中没有纳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针,没有有关寻求庇护的妇女和难民妇女的法律和政策,其中包括在确定难民地位时对与性别有关的各种形式迫害认识不足。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包括申请阶段在内的给予庇护和(或)难民地位的整个过程中充分纳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针,并确认性别迫害为根据1951年通过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承认难民地位的理由。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57.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工作,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其他条约的批准

5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这增进了妇女在所有生活方面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受。委员会鼓励意大利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传播

59.委员会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翻译成意大利文,在国内广泛传播,以便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传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意见、《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6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出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23和27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一次报告

61.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各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下一次报告的编写,并且在该阶段与各种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进行协商。

62.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在本结论意见中表达的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5年7月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

63.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包括编写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2008年1月第四十届会议通过的具体条约报告准则,必须结合共同核心文件的统一报告准则一并适用。这两份文件构成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统一报告准则。具体条约文件页数不得超过40页,而更新版共同核心文件页数不得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