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1.1在爱尔兰《宪法》和法律中都有赋予本条以效力的规定。
《宪法》第40.1条规定:
所有公民作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在其法律规定中不应适当顾及身体和道德方面的能力以及社会职能等方面的区别。
1.2政府于1995年4月成立一个《宪法》审查小组,来审查《宪法》并确定可能需要作宪法修改的领域。《宪法》只有经过全民公决方可修正,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其抵触之处一律无效。
1.31996年7月,政府成立了所有政党参加的“议会《宪法》委员会”,由议会众参两院选派的代表组成。其权限是根据《宪法》审查小组的报告及对该报告提出的各种意见审查《宪法》,并就其认为必要或可取之处提出修宪建议。到目前为止,该委员会已经发表了七次进展报告,所涉及的条款大多与国家公共机构有关。该委员会正针对涉及包括平等权利在内的基本权利的条款进行研究。
1.4《宪法》审查小组于1996年提出报告,建议修正第40.1条,以便规定:
40.1.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并不意味着国家不得适当顾及有关的区别。
40.1.2不得以诸如性别、种族、年龄、残疾、性倾向、肤色、语言、文化、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社会或民族血统、“旅行者”者社会成员、财产、出生或其他状况为由直接或间接地对任何人实行歧视。
1.5关于拟议的第40.1.1条第二句话,审查小组认为“在爱尔兰各项立法中”现有提法的局限性太大;国家不应局限于有关平等的训令,还应该许可在适当情况下顾及有关的区别,尽管这项规定尚未获得立法认可。
1.6歧视的概念已在有关平等的立法即1998年《就业平等法》、2000年《平等地位法》、以及1977年至2001年《不公平解雇法》中作了界定。
1.71998年《就业平等法》
该法令禁止以九种理由实行就业歧视,即性别、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性倾向、宗教信仰、年龄、残疾、种族和“旅行者”社会成员。在该法中,“性别理由”被界定为一种人是妇女,另一种人是男人。该法令的适合范围是综合性的,涉及就业机会、就业条件、同工同酬、晋升、培训和工作经验。不论是雇主、职业介绍机构、工会、专业团体、职业培训团体、还是在其职业和招聘版面刊登招聘广告的报纸,一律不准实行这类歧视。法令规定了调查和纠正措施,人们可以通过平等基础结构,即通过“平等管理局”和“平等调查局长”——即现在的“平等法庭”的庭长来寻求纠正。(见第2条项下关于平等基础机构的进一步评注)
1.82000年《平等地位法》
该法令保护公民免受非工作场所的歧视,因此是对1998年《就业平等法》的补充。该法与1998年《就业平等法》一样禁止以同样的九种理由实行直接或间接的歧视。
该法涵盖了向公众提供的所有商品和服务,而不论有酬金的还是没有酬金的工作,也不论是由公营部门提供的还是由私营部门提供的。“服务”的定义范围很广,包括出入公共场所、银行与保险业、娱乐业、旅游业、运输业、专业服务、教育、写字楼的配置和食宿供给以及注册俱乐部等。该法令规定了一些豁免条款。
1.91977年至2001年的《不公平解雇法》
1977年至2001年的《不公平解雇法》规定了对被不公平解雇的雇员的补偿办法。该法令所规定的可视为发生不公平解雇现象的理由包括:
-雇员妊娠或与此有关的事项;
-雇员根据1994年《产妇保护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性倾向;
-根据1995年《收养假法》由收养父母方行使或考虑行使其享受收养假或追加收养假的权利;
-雇员根据1998年《育儿假法》行使或提出要行使育儿假或不可抗力假的权利;
-雇员根据或依照2001年《护理假法》行使的护理假的权利。
1.10 1998年《就业平等法》和2000年《平等地位法》相结合,使得爱尔兰拥有了一个综合性的现代反歧视法典。在将欧盟的下列指令移植到爱尔兰法律以后,1998年的《就业平等法》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它们是:旨在实施不分种族或民族血统人人平等待遇原则的2000年6月29日2002/43/EC号《理事会指令》;旨在建立就业和职业平等待遇总体架构的2000年11月27日2000/78/EC号《理事会指令》;和旨在修正关于实行就业、职业培训与晋升和工作条件方面男女平等待遇原则的76/297/EEC号《理事会指令》的2002年9月23日2002/73/EC号《理事会指令》。随着2003年将《种族指令》移植到爱尔兰,2000年的《平等地位法》亦将得到加强。
1.11 2000年5月31日总统签署的2000年《人权委员会法》将造福于包括妇女在内的社会各界。该法令建立了一个人权委员会,负责促进、保护和发展爱尔兰的人权。人权委员会的建立将“受难节协议”中的承诺付诸实施。
2001年的《人权委员会法》把人权专员从9人增加到15人,并且修正了2000年《人权委员会法》中关于平等性别代表权的法律规定,要求专员的组成必须至少有7人是女性,有7人是男性。人权委员会的建立,在政府决定提出立法以便在爱尔兰法律中实施《欧洲人权公约》规定方面具有更重大意义。
1.12 1999年10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爱尔兰于2000年9月7日批准了该《议定书》。《任择议定书》确立了个人投诉程序,让妇女有权向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投诉,该委员会是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成立的,负责审议《公约》的实施进展。《任择议定书》还确立了一个一般调查程序,委员会可以据此对有组织的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事件进行调查。
第2条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为此目的,承担:
(a)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b)采取适当立法或其他措施,包括适当时采取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c)为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确立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d)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做法,并保证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e)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f)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g)同意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
(a)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正如第1条评注中所概述的那样,男女平等的原则已庄严载入爱尔兰《宪法》第40.1条。
(b)采取适当立法或其他措施,包括在适当情况下采取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c)为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确立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2.1目前,爱尔兰在就业平等和平等地位方面的立法涉及到就业领域和非就业领域内禁止以九种理由实行歧视,即性别、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性倾向、宗教信仰、年龄、残疾、种族和“旅行者”社会成员。
已在第1条项下的评注中提到就业平等立法。
2.2现在有了一个新的基础结构来加固就业平等和平等地位立法的基础。这个基础结构系由两个新机构组成:一个是取代了原就业平等局的平等管理局;另一个是 取代了原“平等调查局长办公室”(ODEI)的平等法庭,其目的是提供一个纠正初审的法庭。2000年的《平等地位法》扩大了呈交平等管理局和ODEI——平等法庭审理事项的范围。
2.3平等管理局是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致力于消除歧视和平等立法所禁止的行为,促进平等立法适用范围内的平等机会。《就业平等法》和《平等地位法》规定了平等管理局的审理范围。它的职责是向公众提供有关平等立法的信息,制定业务守则,并经常审查平等立法。该局还可以请求雇主进行平等检查和制定行动计划。它本身也可以进行这种检查,制定行动计划和开展调查工作。
平等管理局以平等为具体重点的行动和活动有助于提高妇女的就业地位和获得服务、食宿和教育的机会。
2.4平等调查局长办公室——平等法庭是一个事实上的平等法庭,是独立的法定机构,它的职能是依据就业平等和平等地位立法,对违法歧视的投诉做出裁定和(或)调解。
如果当事双方同意,投诉可以提交进行调解。调解裁决书对当事双方均有约束力,可通过巡回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不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投诉由一位平等调查官进行调查。如果调查发现有非法歧视行为,将予以纠正,其中包括补偿和视情况适当指示采取特别行动。平等调查官做出的决定除非提出上诉,否则具有法定约束力,可通过巡回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表2.1列出平等就业立法和平等地位立法在处理歧视的问题上发挥的作用。
表2.1根据1998年《就业平等法》、1977年《就业平等法》和1974年《反歧视(薪资)法》对性别歧视做出裁决的详细情况
ODEI——平等法庭 |
|
案件总数 |
27 * |
成功 |
8 |
未成功 |
18 |
* 在一个案件中,平等调查官发现被告并没有以性别为由歧视原告,而是因为原告向劳资争议法庭起诉而受到处罚 |
|
劳资争议法庭 |
12 * |
因为对平等调查官的建议表示不服或者寻求执行平等调查官的建议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
3 |
成功 |
8 |
未成功 |
|
* 在一个案件中,劳资争议法庭维持了一位平等调查官提出的对工人不利的建议。后来,劳资争议法庭的这一判决被上诉到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命令该案复审,最终劳资争议法庭做出了工人胜诉的判决。 |
驳回的以性别歧视为诉讼理由的案件 |
6 * |
成功 |
2 |
未成功 |
2 |
* 一个案件在庭审之前就解决了;另一案件在庭审时当庭解决。 |
(d)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做法,并保证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e)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2.5平等法规对公共和私营部门同样适用。公共部门已采取了一些补充性的积极行动举措,以作为对正式的平等法规的补充,同时也鼓励私营部门加以仿效。
2.6文职部门作为雇主应致力于男女机会平等而不论婚姻或家庭状况如何。文职部门的一项政策是,机会平等的原则和做法应当适用于公务员的征聘、遴选、安置、职业发展和所有其他服务条件。
2.7在文职部门范围内,每个部都有责任执行2001年9月公布的“两性机会平等政策”。各人事部门应具体负责监督其所属部门该项政策的有效执行。财政部则负责对整个文职部门政策的总体实施进行监督。
2.8文职部门作为雇主有义务创造并维持一个没有骚扰、性骚扰和耍流氓的工作环境。在这方面,2000年颁布了一项文职部门新政策——《创造积极的工作环境》。将从2003年开始根据这一新政策收集案例资料。这项政策解释了构成骚扰、性骚扰和耍流氓的各种行为类别,职员投诉可以采取的步骤,以及对某一投诉进行调查所应遵循的程序。这项政策文件还结合骚扰和性骚扰的法定罪行概述了1998年《就业平等法》的有关规定。在所有政府部门中,已有200多名职员接受了调查员培训。由财政部监督这项政策的全面贯彻执行。
2.9自1977年以来,政府一直在执行一项政策,要求在每个公共部门中残疾人的比例要达到雇员总数的3%。财政部会同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和公务员委员会联合委托了一项关于爱尔兰文职部门残疾人职业进步的研究,定于2003年提交研究报告。此项研究全面考察在残疾人职业进步方面的现行安排,概述他们在谋求个人职业进步中面临的挑战,并就未来这一领域的最佳实践模式提出建议。财政部正在审议这些建议,并为促进有关政策的实施和目标的实现创造必要条件。虽然这项研究没有专门就女性残疾职员提出具体问题,但是旨在从总体上支持残疾职员的各项举措的实施也有望对女性残疾职员起到积极影响。
2.10 现已在促进平等的“繁荣与公平方案”项下成立了“企业界发展机会平等国家体制委员会”。该委员会系由雇主、工会、相关政府部门和平等问题专家的代表组成,由平等管理局局长任主席。委员会致力于帮助雇主和工会应对在实施1998年《就业平等法》的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挑战,并促进工作场所的平等。在委员会所采纳的各项倡议中有“企业界就业平等政策指导方针”和“企业一级平等与多样化培训指导方针”。平等政策指导方针可在平等管理局网站(www.equality.ie)的出版物网页上查阅;不久也可以在网上查阅培训指导方针。
(f)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2.11 《宪法》的其他一些条款中也规定了若干促进措施。自爱尔兰发表其第二、第三次合并报告以来,已经颁布了下列重要法规:
2.122002年《养恤金(修正)法》
该法通过实行个人退休储蓄账户制度为改善因照料孩子而有解聘纪录的妇女的地位提供了一个立法框架。
2.132001年《雇员保护(非全日工)法》
该法系执行1997年12月15日欧共体97/81/EC号《指令》,它规定,就聘用条件而言,非全日工(有定义)不应受到相对于全日制雇员来说较为不利的待遇。
2.142001年《产妇保护(延长产假)令》
根据政府在审查产妇保护立法方面所做的承诺,2000年成立了一个“审查和改进产妇保护立法工作组”,该工作组于2001年2月28日发表报告。
根据该工作组的建议,2001年《产妇保护(延长产假)令》经(总统)签署于2001年2月8日成为法律。该法令把享有产假资格的期限分别从以往的14周(带薪)延长到现在的18周,从以往的4周(无薪)延长到现在的8周。
2.152001年《收养假(延长假期)令》
根据对产妇保护立法的审查结果,2001年《收养假(延长假期)令》于2001年2月8日经签署成为法律。该法令把享有收养假的期限分别从以往的14周(带薪)延长到现在的18周,从以往的4周(无薪)延长到现在的8周。政府还决定在适当情况下把审查和改进产妇保护立法工作组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建议推广应用于收养假立法。
除上述立法之外,下面这些立法动议也已准备就绪:
2.16审查和改进产妇保护立法
审查和改进产妇保护立法工作组的其他建议尚待实施。这些建议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产妇的法定权利,其中包括:
在分娩以后的4个月内,要么为哺乳的母亲提供给婴儿喂奶或挤奶的便利,要么减少工作时间;
批准临产期的母亲以薪资照付的事假去参加全套产前学习班课程;在产前一次性批准父亲以薪资照付的事假去参加两次产前学习班课程;
批准适用于所有就业权利(薪资福利和退休金除外)的(不带薪)额外产假;
对分娩不到4个月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应在没有薪资损失的条件下要么给予工作时间上的调整,要么在雇主提供喂奶便利的情况下提供工间喂奶时间。
必须起草基本法规和随后的规章条例才能落实上述建议。
2.17家庭法案
目前正在准备一项家庭法案,它将使那些已婚但希望按分居契约分居的人在不发生诉讼费用的情况下对养老金权利做出安排。虽然该议案对男女双方都适用,但预料特别对妇女有利。
(g)同意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2.18 爱尔兰刑法中没有这类规定。
第3条
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3.1关于第1条的评注陈述了旨在促进男女机会平等的国家立法。关于第2条的评注陈述了旨在提高妇女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的现行基础结构和采取的立法措施。
3.2以下旨在增进妇女权利的具体倡议也很重要。
3.3妇女地位问题第二(国家)委员会的报告(1993年)
3.3.1 妇女地位问题委员会总共提出211项建议,分成600多个部分。
根据妇女地位问题委员会报告中的一项建议成立了一个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这些建议的实施。
迄今先后发表了三次监督报告——首次报告在1994年,第二次报告在1996年,第三次报告是在1999年。这些报告监督了建议的实施情况,指明哪些方面取得了进展,哪些方面还存在实施上的障碍。鉴于妇女地位问题第二委员会所处理的问题和北京行动纲要的问题存在重叠现象,这个监督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扩大了,委员会的名称也改为“两性平等监督委员会”。
1999年,根据两性平等监督委员会的建议,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委托开展一项“关于发展爱尔兰两性平等进展监督机制”的研究项目。此项研究的调查范围包括评估妇女地位问题第二委员会的各项建议,并就可以实行的建议的具体实施步骤提出建议。
3.3.2 2001年10月发表了由伊沃尼·嘉里甘撰写的题为《发展爱尔兰两性平等进展监督机制》的研究报告。该报告审查了妇女地位问题第二委员会的各项建议,得出结论说,这211项建议已有四分之三以上付诸实施或者到1999-2000年度已被列入政策议程;有五分之一尚未确定;少数几项已经过时。
此外,这些建议所涵盖的某些领域正在取得进展。例如,在儿童保育方面已经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包括拨出大笔资金,达4.36亿欧元,其中3.17亿欧元属于2000-2006年国民发展计划,今后几年还要进一步做工作。
报告中的重点建议包括制定国家妇女计划和促进两性平等的其他机制。
3.42002年国家妇女计划
为了响应联合国大会于2000年在纽约发表的《政治宣言》吁请各国政府制定和实施国家行动计划以推动各个社会领域妇女进步的号召,爱尔兰就实施《北京行动纲要》向联合国提交了2002年国家妇女计划报告。
这份于2002年10月提交联合国的2002年国家妇女计划报告是爱尔兰在《北京行动纲要》的12个重要关注领域致力于提高妇女地位的行动计划。
《计划》草案是2001年10月发表的,用于通报和指导同时发起的协商过程。一个由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牵头、由各方面代表组成的指导委员会负责领导监督这个协商过程。
这个协商过程在倾听爱尔兰妇女的呼声并把她们的看法记录在案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妇女们及其代表团体提出了一系列十分广泛的问题。这些问题被单独转载入题为“关于妇女问题的国家战略:在就国家妇女计划协商过程中收集的妇女愿望”的文件。该报告在新千年伊始对爱尔兰妇女的主张和愿望提出了宝贵而深刻的见解,并将对政府的未来决策起到指导和影响作用。
爱尔兰提交联合国的关于2002年国家妇女计划的报告和关于妇女问题的国家战略:在就国家妇女计划协商过程中收集的妇女愿望的报告现均可在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的网站(www.justice.ie)查阅。
3.5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
3.5.1 2000-2006年欧盟结构基金管理条例要求——除其他方面之外——各成员国把“基金”用于促进男女机会平等。这就需要决策者在结构基金的规划、设计和实施阶段要顾及有关政策和方案的影响。
2000-2006年国民发展计划是爱尔兰在基础设施、教育、工业、自然资源、社会包容和地区发展方面投资510亿欧元的七年计划。它的资金来源一是爱尔兰国库(占93%),二是欧洲联盟结构基金(占7%)。该计划从结构上分为六个方案——经济与社会基础结构、就业与人力资源开发、生产性部门、两个地区发展方案以及一项旨在促进北爱尔兰和接壤各郡和平与和解的方案。
爱尔兰的国民发展计划将在国家近期经济成功的基础上,确保可持续的继续增长的诸多基础得到进一步加强。该计划的首要基础是国家的发展需要。它所面临的一个紧要的挑战就是在全社会实现经济增长成果的更合理分配。
这个国民发展计划载有贯穿整个计划的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原则。它代表了国家政策的新发展,即在实施包括基础设施、生产性投资、人力资源和地区政策等较大范围的政策之前都要首先评估政策和方案的性别影响。此外,贯穿该计划的还有监测和评价两性平等成果的承诺。
3.5.2 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是对经由国民发展计划拨款的所有方案和举措的要求。项目遴选和评估必须包括男女机会平等的准则;监测进展的指标必须尽可能按性别分列;监督计划进展的各委员会的成员在两性搭配上要平衡。还必须对多数措施进行性别影响评估。
为了便于国民发展计划贯彻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精神,该计划从结构上规定了多项支持措施:
在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下设国民发展计划两性平等部门,负责协助国家各部和国家机构使其政策和方案体现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
确定平等机会为人力资源和地区政策的一项目标;
确认男女机会平等对基础设施和生产投资开支的影响;
规定在整个计划中对各个项目进行性别影响评估;
要求“在援助的性质允许的情况下”,各项指标要包括按性别区分的成果;
承诺各委员会的成员组成要保持两性平衡;
成立一个“机会平等和社会包容协调委员会”;
提供总额为3.17亿欧元照料儿童投资,用于帮助父母、特别是妇女能兼顾工作与家庭责任;
推出一项机会平等举措,集中于满足妇女重返劳力市场、垂直和水平职业分隔以及促进家庭和睦分工和妇女决策等方面的需要。
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作为负责男女机会均等事务的牵头部门负责在六个执行方案中落实上述承诺。
3.6国民发展计划两性平等部门
3.6.1国民发展计划两性平等部门的工作包括:
就国民发展计划中有关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问题提供咨询、培训和信息;
收集和分析支持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资料;
就评估和支持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开展研究;
就国民发展计划项下起草的政策建议提供有关性别影响的咨询;
就制订适当的衡量指标(衡量达到目标的进展情况的统计或其他数据)提供咨询意见,支持在国民发展计划中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
为机会平等和社会包容协调委员会提供信息和意见,以审查如何实现国民发展计划在机会平等和社会包容方面的承诺;
向国民发展计划中期审查提供信息和意见;
支持社区和志愿团体参与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进程。
3.6.2国民发展计划两性平等部门的一个工作重点是编制分性别的统计和指标。为此目的,该部门已经做了如下工作:
首先从中央统计局借调了一名统计员,为期4年;
就中央统计局两性分类统计和与性别有关的统计问题召开了几次情况介绍会(与会者有中央统计局的统计员、高级统计员和主管人员);
建立了两个与国民发展计划政策领域有关的两性分类统计数据库(可在该部门的网站www.ndpgenderequality.ie 访问这两个数据库);
委托编制若干政策领域的两性分类统计(诸如运输、住房、商业和企业等);
对部门间社会与平等统计指导小组的工作及其编制的报告提供支持;
完成了一项报告,其中鉴定了在农业方面对妇女作用的了解所存在的主要差距,详细分析国家在这一领域的数据收集现状,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意见;
目前正在编纂一本书,名叫《爱尔兰妇女和男子》的统计小册子,定于2003年出版。
(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在www.ndpgenderequality.ie 网站上网查阅)
3.6.3国家统计委员会确认,发展为支持制订政策和和监测议定的爱尔兰社会及两性平等目标成果的进展所需要的社会统计工作,必须要有一个综合性的长远战略。为此,成立了一个隶属于总理办公厅的社会与平等统计指导小组。作为第一步,首先进行了一项研究来确定对社会与平等统计的期望或可能的要求范围,以及通过现有统计调查及行政纪录目前或可能实现这些要求的程度。这项研究发现,在207个数据源中有189个完全或部分按两性分类提供数据,尽管其中只有119个数据源以直接可用的格式提供两性分类数据。不过,该研究也指出在一系列领域的数据上还存在着重大差距,将结合该指导小组于2003年4月17日发表的题为“发展爱尔兰社会与平等统计以适应政策需要”的报告来寻求填补这些差距的办法。新的伙伴关系协议《保持进步》载有关于进一步致力于发展社会与平等统计架构的承诺。政府也承诺各部都制定一项数据/统计战略作为其信息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
3.7总理办公厅还负责一项面向妇女的积极行动预算,用以实施2000-2006年的一项儿童保育次级方案。
3.8国民发展计划中的妇女平等举措是政府对增进男女平等的进一步承诺。根据这项举措拨款3550万欧元,支持促进平等的各项措施,其中包括对女雇员的进修和提高技能的培训,促进两性分担家庭责任,支持妇女的职业发展和创办企业的精神,以及就业中的人事惯例须经得起两性平等的检验。(另请见第4.6、7.3和11.7段的评注。)
3.91999年国家就业行动计划中也载有一项关于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政策的承诺。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在协助国家各部履行其依照《欧盟就业指导方针》促进机会平等的义务方面起关键作用。
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工作正在爱尔兰的援助方案以及教育和卫生政策中健康发展。
3.10 贫困问题
1997年4月发起了“国家反贫困战略”。这项战略的提出是为了既在一般意义上也在一些关键政策领域减少贫困和社会排斥现象。2002年2月,经过一场广泛的协商过程之后,爱尔兰政府修订了国家反贫困战略,冠名为“建设一个包容的社会”。
这项修订的战略提出一个关键性的全球目标——把一贯贫困的人口数量减少到2%以下;如有可能则彻底消除“一贯贫困”。它在诸如收入充足、就业与失业、教育、卫生、住房与住处、城市贫困与农村弱势等领域分别确定了关键目标。该战略还确定了一个统一的关注重点,即满足一些据认为特别容易遭受贫困伤害的特定群体的需要,其中包括妇女、儿童、老人、“旅行者”、残疾人、移民以及少数民族成员。
反贫困战略的实施得到各种社会伙伴的支持,并置于总理主持的内阁级社会包容委员会的监督之下。在行政层面,该战略由社会包容办公室负责协调,该办公室向社会和家庭事务部长报告。
具体到妇女方面,该战略的总体目标是消除妇女的一贯贫困,增加妇女享受适当医疗保健、教育和就业的机会,从而减少妇女及其家庭的贫困风险。这一总目标下的主要具体目标如下:
到2007年以前这一阶段,该战略的目标是根据现行的“一贯贫困”划线标准,把“一贯贫困”的妇女人数减少到2%以下;如有可能则彻底消除“一贯贫困”。
该战略将按照2001年《国家就业行动计划》的预期目标,力争到2010年把妇女就业的参与率提高到60%以上。
当前,要求政府各部的所有重要政策领域都要“经得起除贫要求的检验”。这一规定将在解决妇女贫困的问题上发挥关键作用。在实现反贫困的过程中,特别受到关注的群体有孤寡父母、老年人和单身成人家庭。修订的战略要求制定一个适合所有相关政府部门操作、并与两性及其它检验程序更加密切协调的旨在实现更高标准除贫要求的检验程序。
易受伤害的特定妇女群体的相关情况概述如下:
3.11 丧偶父母
绝大多数丧偶父母家庭以妇女为家长。在爱尔兰,多数孤寡母亲与其他母亲比起来更多地参加了经济活动。
在社会和经济上处境不利的妇女(包括孤寡父母)都希望有培训、教育和就业的机会,她们将直接通过国民发展计划(2000-2006年)的地区执行方案中采取的社会包容地方发展措施得到援助。促进平等的努力将以地方行动计划为中心,来具体实施这些措施。目前正在编制两性分类数据、目标和检测成果所用的各项指标。
将通过一系列社会和面向社区的补助计划和方案,对在自己社区内与妇女和孤寡父母一起和由他们参与反贫困和社会包容工作的当地团体给予支助。
现正在制订一项旨在鼓励和支持丧偶父母参加活跃的劳动大军的行动方案。
社会和家庭事务部于2001年开始执行一项调动丧偶父母积极性的方案。该方案要求主动采取尽可能个性化的行动,与丧偶父母签约。去年在这方面取得了许多宝贵经验,现正在运用这些经验来解决已确定的有关丧偶父母就业/培训的主要问题,其中包括:
紧密配合对丧偶父母照料儿童方面的承诺,为其寻求并开发就业/培训和教育的机会;
物色一些能够适当提供照料儿童便利的、可用的培训场所;
为丧偶父母量身定制一些方案,以帮助他们解决长期依靠福利生活所形成的技术基础薄弱、缺乏自尊心的问题;
帮助解决在生活拮据的情况下接受培训所可能引起的交通和其他费用问题。在这方面,从2001年7月开始实行了周津贴制度,对与培训有关的“自掏腰包的费用”予以补贴。
与“单亲家庭补助金”(OFP)有联系的家计调查是与福利方案有关的比较灵活的经济状况调查方法之一。它包含一项各种主要收入调查,而不管哪一种收入可用来确认丧偶父母在参加培训和就业方面所面临的特殊困难。
“再教育津贴”的发放范围扩大到年龄在18-20岁、至少已享受了6个月的失业或丧偶补贴、并且已脱离教育系统达两年以上的人(从2001年9月起生效)。
2001年《社会福利法》规定单亲家庭补助金领取人可以保留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的赡养费的50%(再加上现有的每周95欧元的赡养费,而不管担保的住房费用是多少)。所领取的其余50%赡养费作为家庭收入处理并作相应的估定。这些规定适用于现有的和新的单亲家庭补助金。
通过《社会福利法》中 “家庭赡养责任”的有关规定追加投入了资金,以便大幅度扩展单亲或父母赡养费的覆盖面。这方面的规定有利于确保这些负有赡养责任的亲属能为正在向其伴侣和孩子提供的社会福利援助做出自己的适当贡献。
3.12 “旅行者”妇女
3.12.1 “旅行者”作为一个群体备受贫困的困扰。“旅行者”妇女的死亡率较高,预期寿命较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几乎是爱尔兰全部人口的三倍。文盲率高,生活条件差,家务负担沉重,又进一步加重了这种恶劣的健康状况。
二十多年来,政府的政策一直是按照“旅行者”自己的意愿,为其提供适当的住宿条件,包括住房或有服务设施的篷车驻地。
按照国家反贫困战略,总的目标是通过提供适当的教育、卫生和住房服务改善“旅行者”的生活状况,并排除残留的障碍,以便使“旅行者”社会成员充分参加这个国家的工作和社会生活。重点目标是:
到2007年“旅行者”社会成员在预期寿命方面与整个人口的差距至少要缩减10%;
到2003年“旅行者”的适龄儿童小学入学率达到100%;
到2004年“旅行者”儿童小学毕业后的升学率要提高到95%;
到2006年每个三级(高中)学校接收包括“旅行者”和难民在内的家境贫困的成熟学生的人数要翻一番(配额不超过15%);
到2004年底,在地方当局支助“旅行者”五年计划中被确定为需要支助的所有“旅行者”都要得到支助。
3.12.2 1998年,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长组建了一个委员会,来监督和协调“旅行者”社会特别工作组1995年7月建议的实施工作。该委员会于2000年发表了第一个进度报告。报告表明,在2000年以前的五年中,地方一级没有取得足够的进展,整个“旅行者”社会还有四分之一的人生活条件依旧困难。不过该监督委员会对同一时期在确立实施特别工作组建议所必要的各项行政和立法措施方面取得的多项重要进展表示欢迎。这些措施包括成立一个国家“旅行者”支助协商委员会,并在环境和地方政府部下设一个“旅行者”支助部门;颁布1998年《住房(支助“旅行者”)法》,其中包括对地方当局“旅行者”支助五年计划提出的要求;成立一个“旅行者”教育顾问委员会,并扩大客座教师服务;成立一个“旅行者”保健顾问委员会,并在每个卫生局所辖地区设立地方“旅行者”卫生部门;以及出台反歧视立法。所有这一切都将对“旅行者”社会产生积极而持久的影响。
3.12.3 在卫生领域,制定并经政府批准了2002-2005年 “旅行者”保健国家战略。已根据“旅行者”社会特别工作组的建议组建了新的结构,在卫生和儿童部下设立了“旅行者”保健顾问委员会,并在每个卫生局所辖地区设立地方“旅行者”卫生部门。
“旅行者”保健顾问委员会查明了影响“旅行者”健康的各种不利因素,国家战略目标是就该委员会的建议采取行动以解决这些问题。据认为,“旅行者”本人参与实施保健服务对于填补“旅行者”社会与保健服务机构之间的差距至关重要。
国家战略专门针对妇女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行动建议。其中包括产前和产后保健教育方案,加强产妇和婴儿护理,提供更多的计划生育和性健康服务,以及解决对妇女施行暴力的措施。
政府有关“旅行者”的战略包括:
由国务部长责成环境和地方政府部负责实施国家“旅行者”支助五年战略;
出台立法以实施国家“旅行者”支助战略,其中包括修订住房、规划和地方政府管理法;
在环境和地方政府部下设一个专职部门,负责监督国家“旅行者”支助战略的实施,另外设立一个国家“旅行者”支助咨询组;
承诺加强对“旅行者”的保健和教育服务;
承诺在制订就业平等和平等地位立法中考虑特别工作组的各项建议;
把对“旅行者”高级培训中心的管理责任从企业、行业和就业部转到教育和科学部。
3.12.4由FÁS(国家培训管理机构)经管的“旅行者”培训中心的首要目标是帮助他们充分发挥个人潜能,打破他们深陷其中的文盲与社会排斥的恶性循环,并帮助他们尽快成为自立、自助的社会成员。培训中心综合提供谋生技能和基本手工技能培训,同时安排相当大量的语文和算术课程。每期培训需要48周。
3.12.5在1998年《就业平等法》和2000年《平等地位法》中,禁止以“旅行者”社会成员为由实行歧视。
3.13 残疾妇女
1999年12月发表的一份报告概述了有关各部门在实施委员会1996年11月发表的关于残疾人状况报告方面取得的进展。2000年6月推出的一项提供主流服务的政策要求主流规定要包括残疾人。2000年6月还成立了国家残疾人管理机构,其职能包括与公共服务提供者合作,维持和实施对残疾人的高标准服务。残疾人管理机构将与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合作监督、指导和审计政府各部和有关机构的工作进展。其中包括制订指导方针,协助公共服务提供者达到服务要求。
残疾人地位委员会建议决策过程要有残疾妇女的参与。作为就实施《北京行动纲要》编制爱尔兰提交联合国关于2002年国家妇女计划的报告过程的一部分,开展了广泛的协商,其中一个重点是与残疾妇女协商。此次协商过程的成果已编入关于妇女问题的国家战略:在就国家妇女计划协商过程中收集的妇女愿望报告。政府指示,各部门在制订和审查政策及立法、实施方案和措施的时候要注意该报告的内容。
爱尔兰派代表参加了欧洲委员会关于残疾人康复和融入社会的理事会。歧视残疾妇女将是国际讨论的问题之一,成为由该委员会组织的部长级会议的一个焦点,将有多达40个国家主管残疾人事务的部长参加会议。一个工作组正在研究这个问题并就此拟订建议。
政府正在资助一项“妇女平等措施”(另见第4.6、7.3和11.7的评注),该措施谋求通过集中于遭受多种歧视的妇女的特定焦点来促进社会包容。要求该措施所资助的所有项目都要把这个要点牢记在心,考虑可能妨碍有多种不利境况的妇女(譬如残疾妇女)参与的障碍,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来促进她们的参与。这样,通过一系列项目想方设法促使妇女参与的实践,将积累宝贵的政策见识。
3.14 同性恋妇女
在1998年《就业平等法》和2000年《平等地位法》中,性倾向已成为法律所禁止的歧视理由之一。1993年《不公平解雇(修正)法》也特别禁止以性倾向为由解聘雇员。同性恋伴侣和未婚的异性同居者处于同等的地位,因为他们的关系都不具备法定地位。
2000年6月,平等管理局发表一份关于同性恋伴侣伙伴权利的报告,概述了爱尔兰现行法律中存在的各种歧视现象,比如已婚的同性恋(和未婚的异性恋)伴侣的问题。2002年5月,该局进一步发表题为“实行女同性恋者、男同性恋者和两性恋者平等”的报告。目前,国家经济与社会论坛正在跟踪该报告的建议在政府各部、国家机关和社会伙伴团体中的执行情况。
3.15 文化领域的平等
对当代艺术的拨款由艺术委员会管理,这是一个由议会建立的机构,旨在促进公众对艺术领域的兴趣,促进艺术知识、艺术鉴赏和艺术实践,并协助提高艺术水准。
艺术委员会的责任是促进实现以平等和机会平等原则为基础的社会理想。凡是得到该委员会资助的组织都必须同意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做法,这是它们获得补助金援助的一个条件。
艺术委员会发表了“2002-2006年艺术发展计划”,以体现政府在广泛的公众协商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发展爱尔兰文化艺术的承诺。委员会的远景目标是建设一个富有创造力的爱尔兰,这个国家的艺术生机勃勃,自力更生,得到社会的鉴赏和滋养,为所有人创作和欣赏。这一远景目标业已成为下一个五年计划提出的各项具体目标的基石。
3.16 难民和移民妇女
移居爱尔兰的人数日趋增长。有几种不同的移民:
1.非欧洲经济区(EEA)的国民到爱尔兰来工作,建立企业或学习。这些人基本上有望自给自足,不需要收入补助或公费医疗。
2.EEA国民。按照欧盟法律,欧洲经济区的国民在爱尔兰的居住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在这种人不能自给自足的情况下,有可能被取消居住权。此种人员的非EEA国民受扶养人的权利,主要依靠EEA国民的权利。
3.作为爱尔兰国民的配偶或作为在爱尔兰出生的孩子的父母被允许留下来的人。事实上,这些人拥有作为爱尔兰国民从事国民就业的大多数权利。
4.难民。这些人享受同第三类人相类似的权利。
5.寻求庇护者。这些人有资格享受国家支助,但因为他们不允许工作而享受“补助性福利津贴”而不能享受“失业津贴”。
3.17全国种族主义和不同文化顾问委员会(NCCRI)原是个志愿组织,2002年通过担保正式确立了私营有限公司的地位。NCCRI有限公司在有关种族主义的问题上谋求法定机构和非政府部门之间进行富有成果的对话。它赞助以合伙的方式发起反种族主义和不同文化的倡议。作为一项积极行动举措,它从政府获得其核心经费来源。总的来说,NCCRI有限公司发挥如下几方面的作用:
作为一个专业团体开发一种符合预防种族主义的综合性战略办法,并促进爱尔兰的多元文化;
为制订政策提供依据,并谋求通过对话在有关种族主义和不同文化的问题上达成共识;
促进对爱尔兰国内文化多样性的了解和赞美;
在欧盟发展进程中和国际层面出现的种族主义和不同文化的问题上,与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建立联系。
3.18 2001年,爱尔兰政府批准了2001-2003年三年期国家反对种族主义意识方案。该方案的总目标是,为在爱尔兰建设一个能够有效解决种族主义问题并尊重文化多样性的包容的社会作贡献。到目前为止政府已经为这个三年方案拨款480万欧元。
该方案系以合伙关系为基础,在媒体与通讯领域、教育界、社区与地方发展、各政党以及诸如工作场所、警务、体育和宗教团体等有潜力发挥切实而可持续影响的其他领域谋求发展各项行动和倡议。这个由高级指导小组制定的方案所传达的信息包括:种族主义是对基本人权的否定;种族主义是违法的;爱尔兰正在日益变成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而这本身就是一种力量;移民的流入并不是产生种族主义的原因,我们大家都有责任对付种族主义。
2001年10月总理正式发布该方案。为了配合发布,建立了一个精心策划的网站(www.knowracism.ie)并制作了各种信息包,以便向广大公众、媒体和青年组织提供信息。进行了一项研究评论,以评估爱尔兰民众当中存在的种族主义态度的性质和范围。开展了对这场运动的了解和对种族主义及少数群体的态度不断监测,用以指导该方案的广告宣传及相关活动的实施。
3.19 保健服务
所有到爱尔兰寻求庇护者本人及其家属均可享受医疗服务。对可能遭遇困难的个人和家庭亦可给予心理咨询服务。在急诊情况下,寻求庇护者可以去看全科医生以求立即获得医护。那些遭到性伤害的人最好转往强奸危机中心。离开急诊后,在她们生活的新地区处理其医疗需求。
那些经经济情况调查符合条件的人可以免费享受医疗保健。可以享受的主要免费医疗服务项目有:
免费出诊
免费处方/配药(某些药品除外),免费外科器具
作为公费患者免费住院和门诊治疗
免费光学检查和眼镜
免费听力检查和助听器
免费产妇护理
按照2001年7月1日政府推出的一项新举措,现在所有年龄在70岁以上(含70岁)的男子和妇女都自动享受医疗保健服务,而不管其收入状况如何。迄今已有80 000余人从此项举措受益。
第4条
(1)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或分别的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
(2)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
4.1在爱尔兰,授权采取纠正歧视措施以纠正以前的不平等现象的规定,并不视为与男女平等的一般性原则相抵触。因此,1998年《就业平等法》第24节的规定允许采取措施促进男女机会平等,特别是取消了影响妇女就业、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及工作条件的各种现行不平等规定。
在就业领域实行了一系列机会平等政策,特别在公共部门。有一项机会平等政策旨在通过处理以往的歧视所产生的各种不平等现象,排除结构上的障碍和促进专项措施等手段,使所有雇员都能发挥其潜能。
4.2国家职能部门
4.2.1 自从1993年开始实行国家职能部门两性代表比例各占40%的政策以来,国家职能部门中总的妇女代表比例已从1992年的15%增加到2002年12月的29%。同期,在政府和部长级任命妇女的比例也从17%增长到34%。最近通过的多项立法都规定了特定国家职能部门两性代表权的平衡。例如,1998年的《平等就业法》规定建立平等管理局(取代原就业平等局),其12名局级领导成员中至少要有5名女性和5名男性。中央政府承诺,一定要保证国家职能部门任命的两性代表的比例至少各占40%。现已将国家职能部门的两性平衡置于经常审查之下,以确保实现上述目标。
4.2.2 专管平等事务的国务部长于2002年7月与政府各部长联系,请求他们检查本部门所属国家职能部门的两性平衡情况,并对尚未达到上述40%目标的部委采取措施,以纠正两性不平衡的问题。为了保证进展,该国务部长打算每6个月向中央政府报告一次各部委的两性组成情况,委员会分成两类:一类是新任命的委员会,另一类是现有的委员会。关于按现政府执政时间前六个月以来的首次进展报告定于2003年初编制并上报中央。一旦未能取得进展,就需要进一步考虑提出新建议。
4.3文职部门的两性平等
4.3.1 爱尔兰文职部门现代化方案——战略管理倡议(SMI)明确指出,机会平等是各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的核心。
多年来,机会平等政策的重要性早已得到确认。1986年发表的文职部门机会平等政策和准则和便利家庭的计划——诸如有关工作分工、学期和失业中断等方面的规定,都印证了这一点;后面这些规定可以使雇员更好地兼顾工作和家庭责任。
4.3.2 在文职部门,虽然同一级别的所有工作人员的薪资率是共同的,但是妇女大都集中在较低级别。所有工作人员当中大约有11%是按非全日工作安排的,而妇女占了此类职员的绝大多数。结果,女职员在其为文职部门服务的职业生涯中的所得收入要比男职员少。很明显,这些问题需要得到解决。1999年发表的作为战略管理倡议的一部分委托进行的关于较高级行政官员以上层次两性不平等问题的研究结果表明,在文职部门高级管理层,妇女的代表权不足,以往10年来在改善这些级别的男女平衡方面进展甚微。该报告把助理主管级妇女代表权不足定为阻碍文职部门的妇女晋升到高级管理层次的一个突出障碍。
4.3.3 上述主要调研成果连同根据该报告的建议采取的一整套措施业已得到中央政府的认可。主要措施包括:制定一项新的两性平等政策;要求各部门发表战略目标和平等目标,并辅以关键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详细行动方案;同时在财政部加强对中央部门执行此项政策的支助。
4.3.4 所有这些措施均已实施。按照依据战略管理倡议制定的各项政策实践,通过与职员代表合作,对文职部门两性平等政策达成了一致。这项新政策明确规定了各部门的相关职责和报告政策实施进度的责任。各部均已发表了本部门的平等总目标和具体目标。财政部下扩大的主管文职部门平等的单位正在监督政策实施情况。2002年该单位与各部门的讨论表明,它们都在有效地实施这项政策,并正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着手解决一系列广泛问题。该单位正在就各部门采取的举措准备一份简要报告,同时提出其他一些可供考虑的建议。
4.3.5 新政策的一个特别焦点是解决高级管理层妇女代表权严重不足的问题。为了推动这个问题的解决,政府确定了一个目标,即到2005年6月关键的助理主管级职位要有三分之一由妇女来充任。确定这一目标的目的是增加晋升到更高层次的妇女候选人的容量。目前在实现这一目标方面也正在取得进展。在1997年以前的10年间,这一级别的妇女比例只增加了1%,达到24%。随着实施上述措施,2000年6月这个比例增加到27%;到2002年9月又进一步增加到35%。
4.4地方当局
1998年通过了一项适用于地方政府部门的平等行动方案。该方案包括:一项所有地方当局都要执行的积极的平等政策;一种旨在实现两性平等的竞争方式;以及在每个地方当局配备平等事务官员和成立一个平等行动特别工作组。自从实行1998年《就业平等法》以来,地方政府部门废除了职务上的年龄限制。目前,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正在制定一种旨在增加中层管理岗位妇女比例的特别发展方案,以确保有更大比例的妇女处于竞争高级职务的地位。
1998年任命了第一批妇女为郡长和副郡长。在地方政府部门,妇女被任命为高级管理级和高级专业/技术级职位的比率正在逐步提高。在地方政府,由主管机会平等政策的地方任命委员会来招聘担任高级管理和专业性很强的非管理职务的正式雇员。所有其他招聘都由每个地方当局单独进行。
4.5卫生部门
卫生机构需要在就业和人事管理上遵守平等原则,这是卫生部门人事政策所必不可少的基石。由于制定了卫生部门的平等机会示范政策和行动方案,这方面的责任显得更加突出了。要求每个机构都要采取包含示范规定原则的平等政策,确保方案的实施。强调了各机构要建立有效的机制,以监督各项倡议的实施进展和评价其效果。关于由卫生和儿童部长建立的机构委员会的任命,如果没有遵守两性平等的原则,部长可以否决提名;如果部长对候选人中有合格的女性候选人感到满意则将予以批准。1997年首次批准了一个卫生机构的女性首席执行官。
4.6妇女平等举措
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在2000-2006年国民发展计划妇女平等举措项下有一笔3 550万欧元的预算,用于支持妇女平等项目(其中含有大约300万欧元的欧盟拨款)。这项举措的目的是支持发展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策略。
目前正在如下几方面提供总额1 470万欧元的补助金支持全国70个项目:
提供就业、教育和培训的机会,重点是女雇员的再培训和技能提高;
鼓励妇女的职业发展;
鼓励妇女创办企业的精神;
面向处境不利的和年龄在50岁以上妇女的创新项目;
促进决策的两性平衡。
一系列范围十分广大的组织将从这项拨款受益,其中包括各种妇女团体和社区或志愿部门、雇主、工会、商业部门、国家机关和政党等其他团体。项目期限长短不一,一般为一至三年。计划为2004-2006年阶段发放第二轮拨款。
到目前为止,已有4 245名妇女参加了培训班和该举措项下的其他活动。其中有很大数量的妇女参加了就业前的短期培训班,她们还需要主流资助者投入更多的资金。
该举措已为下列研究成果的出版提供了资金:
“走出家门——妇女重返就业、教育和培训”,该项研究指明了妇女重返劳动大军的需要和面临的问题。
“企业界的妇女规划与发展”,这是一项以案头工作为主的研究成果,由爱尔兰企业出版社出版,研究聚焦于支持企业中的妇女的创新办法和最佳实践。
“在工作与生活平衡的问题上父母们的两难境地”,这是一个由欧盟联合赞助的研究项目,目的是考察爱尔兰、法国、意大利和丹麦人对旨在协调工作与生活价值观的便利家庭政策的切身感受。该研究报告已于2002年出版。
现已在国家繁荣与公平方案项下成立了一个制定便利家庭政策的国家体制委员会。上述措施正在支持这个委员会的工作(见第11.24.4段)。此外,该举措还在资助一项对有意审查其人力资源政策的性别影响的组织提供补助金的计划。
该措施现已发表第一个年度报告(2000-2001年),可从网站www.ewm.ie下载。
(2)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参阅第11.2(b)条的评注。
第5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a)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b)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但了解到在任何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
(a)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5.1人们认识到,为了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和法律上的平等,必须改变观念和文化环境。在促使观念转变方面,不应低估立法和行政改革的重要性。
通过1998年《就业平等法》、2000年《平等地位法》和1977年至2001年的《不公平解雇法》等平等立法界定了歧视概念。这已在第1条项下作了论述。《平等地位法》的颁布促使爱尔兰撤销了对《公约》第13(b)和(c)条的保留,并将促进其社会和文化的改变。
5.2广告宣传
爱尔兰广播委员会(BCI)是根据1998年《广播电视法》成立的一个法定机构,负责安排爱尔兰各独立广播机构的核准、监测和发展。它监测包括管理和技术工作在内的妇女工作类型的现状。 1997年出版的BCI的社区广播政策提出了该委员会对社区广播站所有权和管理结构上两性平衡的要求。
按照1990年《广播法》编制的法定行业守则规定,除了其他事项之外,电视广告不得包含任何基于性别歧视的内容。爱尔兰广告标准管理局(ASAI)审查了1995年本行业《广告标准守则》,并通过修订该守则使得妇女地位(国家)第二委员会关于广告宣传中的性别主义、口味和得体的建议得以付诸实施。在1997年7月至1998年7月这一年里,广告标准管理局只收到了四次关于广告违反该守则的投诉。
5.3消除性别主义和定型成见的行动
平等管理局编制了一个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和骚扰的行为守则——即关于这个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程序指南,该守则业经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长的批准而获得法定效力。这项工作符合1998年《就业平等法》并经2000年《平等地位法行动时间表(g)款》修正的该局职能。计划开展的进一步工作是制定一个关于关于性骚扰和提供服务过程中的骚扰的行为守则。
5.4爱尔兰的前几次报告提到文职部门平等机会政策和指导方针。从那时以来的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实行文职部门反对骚扰、性骚扰和耍流氓的政策;
-扩大工作/工作与生活兼顾的灵活安排,并鼓励国家职能部门对高级管理层的职员也做出类似安排;
-实施文职部门在照料儿童方面为公务员的孩子们提供“10-15岁儿童日托中心”的倡议,作为政府改进照料儿童规定和增加爱尔兰现有托儿所数量的一项重要举措。
5.5责成爱尔兰警察部队支持男女就业机会平等。根据政府的政策,警察专员将确保机会平等的原则和实践适用于警察部队成员的招募、安置、选拔、职业发展和所有其他供职条件。
最近对警察部队耍流氓、骚扰、性骚扰和冤情处理程序的政策进行了修订,可在警方网站查阅,发给每一派出所一份硬拷贝。除其他之外,该政策确定了平等事务官员负责登记和监督与平等机会有关的冤情的职能。每个警察分队都通过与职员协会协商设立了平等顾问的职务,负责向受到骚扰/性骚扰并可能寻求咨询的任何警员提供援助、信息、帮助和咨询。
5.6为了加强地方政府执行妇女平等机会政策的责任,各地方政府机构将:
实施工作场所检查和平等审查,以便制定包括平等问题在内的平等行动计划;
由34个主要地方政府的平等事务官员和平等行动特别工作组执行平等行动计划;
指定人员就骚扰和反耍流氓政策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
在年度报告中发表两性分类数据;
从2001年开始,在招聘办事人员的工作中实行新的最终候选人名单准则,除其他之外,新的准则将对那些一结婚就从地方当局的工作单位退休而现在希望重返工作场所的妇女有利;
与地方政府管理业务委员会领导下的平等事务官员网络合作,这将有利于在整个地方当局系统推行最佳惯例和制定统一的平等方案。
各地方当局都有代表参加平等机会体制委员会,该委员会系按照繁荣与公平方案设立,由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主持。
5.7通过在学校贯彻消除性别定型成见的倡议和通过成人教育,努力打破妨碍实现工作场所和家庭内平等的传统障碍。关于这些措施的详细情况见第10条项下的评注。
国家课程与评估委员会专门负责确保在中小学课程中消除性别主义和性别定型成见,并努力在学校贯彻实施两性平等。目前正在出台高级中学新方案,其中一大内容是准备生活,包括承认男女责任平等。
(b)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但了解到在任何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5.8所有学校都已引进人际关系和性行为教育方案。该方案旨在增进了解并尊重生殖知识,使学生能够珍视家庭生活,理解为人父母的责任。
卫生部的促进保健部门所支持的多项方案都致力于结合性健康促进活动处理人际关系问题和性行为教育。这些方案谋求在性健康领域增强责任感。
第6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及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行为。
6.1根据经1912年《刑法法案》第2节修正的1885年《刑法修正案》,介绍姑娘或妇女在国内或国外为娼属于犯罪。现正在准备新的立法,以修订关于贩卖人口的法律,该立法一经生效,即可批准或遵守在这个问题上的国际法律文书。1998年《贩卖儿童和色情法》规定,任何人如果为了性剥削的目的组织或明知故犯地提供便利以将儿童运进、转运或运出这个国家,即为犯罪。
6.21996年《性犯罪(管辖)法》将爱尔兰的刑法扩大到由爱尔兰公民或普通居民在国外发生的涉及儿童的性行为。它还规定,为了达成在国外对儿童性犯罪的目的而做出旅行安排即为犯罪。此外它还规定出版有可能助长对国外儿童性犯罪的信息为犯罪。
6.3欧盟范围内对越来越多的妇女被“贩卖”到欧洲从事卖淫的问题十分关注,为此,爱尔兰参加了由欧盟组织的关于贩卖妇女问题的许多会议。
6.4爱尔兰承诺积极促进全面遵守世界人权准则,建议并谋求消除贩卖妇女和强迫卖淫之类的行为。爱尔兰反对一切侮辱或剥削妇女的行为和习俗。
6.5通过参加诸如联合国大会、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欧洲委员会和安全与合作组织等国际论坛,爱尔兰与志同道合的国家协同努力,对这些问题倍加关注。
2002年9月9日-19日在华沙举行的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落实人的方面问题会议上,爱尔兰和我们的欧盟伙伴在一项声明中一致认为贩卖活动的现实是对人类尊严的公然冒犯,也是对安全与稳定的威胁。
6.6处理贩卖人口问题的重要性业已得到爱尔兰和我们的欧盟伙伴的确认。2002年12月7日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和欧洲委员会在尼斯庄严宣布的《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扣押为奴隶或被要求从事被迫的或强制性的劳动。它还禁止贩卖人口。
6.7爱尔兰和所有其他欧盟成员国及代表欧洲共同体的委员会一道,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两个附带的议定书:一个是关于防止、打击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另一个是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关于贩运的议定书不仅规定了禁止贩运的措施,而且也规定了保护贩运受害者的措施。
制止贩卖人口是一项优先任务。
6.82001年《性犯罪法》
该法令通过引进对性罪犯的举报制度保护儿童和其他易受伤害的人免遭性虐待或性袭击。该法还引进了在某些情况下为强奸投诉和其他严重性侵犯案件的审判提供法律代表,并大大加重了对性侵犯的惩罚力度。
6.92000年《非法移民(贩运)法》
该法于2000年9月颁布。该法第2节规定了贩运非法移民罪。这种罪行就是一个人组织或故意为某个他(她)认识或有合理的根据相信是非法移民的人或者一个有意寻求庇护的人进入这个国家提供方便。
自2000年9月以来,大约有五十(50)人违反2000年《非法移民(贩运)法》第2节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到目前为止,已有三(3)人被提起公诉,其中一个人已经最终被判有罪,另外两个案件法院正在审理之中。
6.10 现正在准备立法以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最近通过了欧盟关于类似问题的一项框架决定,拟议的立法也将顾及到该决议的最终案文
表6.1列出了依据1993年《刑法(性犯罪)法令》起诉的刑事犯罪统计数据。
表6.1
1993年《刑法(性犯罪)法令》
终止于 199 9 年 12 月 31 日的年度 |
||
起诉的罪行(件数) |
被判决的人数或控罪成立的人数 或未经判决下达命令的人数 |
|
第6节 |
6 |
0 |
第7节 |
357 |
179 |
第8节 |
112 |
71 |
第9节 |
3 |
0 |
第11节 |
0 |
0 |
其他罪行 |
29 |
1 |
总计 |
395 |
251 |
终止于 2000 年 12 月31日的年度 |
||
起诉的罪行(件数) |
被判决的人数或控罪成立的人数 或未经判决下达命令的人数 |
|
第6节 |
55 |
34 |
第7节 |
449 |
341 |
第8节 |
474 |
235 |
第10节 |
0 |
0 |
第11节 |
1 |
0 |
其他罪行 |
137 |
10 |
总计 |
1 116 |
620 |
终止于 2001 年 12 月31日的年度 |
||
起诉的罪行(件数) |
被判决的人数或指控成立的人数 或未经判决下达命令的人数 |
|
第6节 |
2 |
0 |
第7节 |
102 |
54 |
第8节 |
218 |
17 |
第 10 节 |
206 |
98 |
第1 1 节 |
2 |
4 |
其他罪行 |
69 |
45 |
总计 |
599 |
218 |
第6节: 以性犯罪为目的的勾引或纠缠。
第7节: 以卖淫为目的的勾引或纠缠。
第8节: 以卖淫为目的的游荡。
第10节:靠他人卖淫收入为生。
第11节:开设妓院。
2002年的数据现已录入最近引进的犯罪纪录系统PULSE,该系统根据罪犯案卷记录了性别细节。
第7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a)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b)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c)参加有关本国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7.1爱尔兰《宪法》规定男子和妇女在参与国家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继1990年选出第一位女总统之后,又于1997年选出第二位女总统,这两件事成为标志着爱尔兰妇女充分融入政治和公共生活的里程碑。
在2002年5月举行的上一次大选之后,目前妇女在众议院中的代表权比例占13.25%。欧洲议会在1994年6月举行选举的时候,爱尔兰国家候选人中妇女代表占23.8%,其中当选的候选人占26.67%。1999年,妇女占候选人总数的19.05%,其中当选的占33.3%。
在现政府的15名内阁级正职部长中有两名妇女(即社会和家庭事务部长和企业、行业和就业部长,后者也是副总理);在17名副部长当中也有两名妇女。
7.2各政党的“积极行动”措施
以下评注均由各有关政党提供。
7.2.1 共和党是一个富有民主共和党人社会精神的全国运动,也是爱尔兰最大的政治组织。它代表着爱尔兰生活与传统的主流,谋求参与国家的各个方面。共和党全国妇女与平等论坛代表该党的全国妇女,每个选区都有一个妇女与平等代表。共和党在国民发展计划妇女平等措施项下任命了一位平等事务官员。为了在2004年地方政府选举中增加妇女候选人的比例制定了一项行动计划,并准备对这些候选人进行专门培训。
7.2.2 进步民主党的领袖是这个国家的第一位女性党首,也是第一位女性副总理。进步民主党从一开始就倡导妇女全面参与政治生活。参加议会的政党代表有50%是妇女,在地方议会一级,27位代表中妇女代表占了8个席位。
7.2.3 爱尔兰统一党有一个鼓励妇女扩大参与政治生活和增加妇女代表席位的综合行动纲领。爱尔兰统一党的一位高级领导成员具体负责保证本党的所有政策都符合性别要求,并负责党内的妇女提升工作。该党注重目标而不拘泥于妇女的名额。包括培训和监测在内的专业人才资源目标瞄准妇女候选人,特别是新妇女候选人。
7.2.4 工党有一个性别配额制度,适用于男女候选人及其领导机关NEC。在各级委员会,两性代表比例均不得少于30%。该党为本党的劳动妇女部门提供经费,所有妇女党员自动为其成员,其他党员如果愿意的话也可已加入。该党的劳动妇女部门促进党内和更广大社会妇女的利益,最近在2002年堕胎公民投票复决和大选中表现最为活跃,专门针对妇女选民印制了一本小册子。工党在两院议会的代表权达到了最高的两性平衡率,并正在朝着更高的目标努力。计划在2003年春季召开一次会议,目的是促进增加2004年地方选举和欧洲选举的妇女候选人名额。
7.2.5 绿党有一项在所有委员会和党的机构实现两性平衡的政策。党的所有会议和全国大会都设有日托中心,以便父母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党的工作。该党支持众、参两院修改作息时间的意见和向这些机构的日托中心提供设备。
7.2.6 新芬党是爱尔兰唯一全国组织的政党。新芬党根据创建爱尔兰平等的社会精神和战略眼光,完全承诺建设一个平等的党。现已确立了一个纠正歧视的战略行动纲领,以支持在制订政策的系统内让更多的妇女参与决策结构。这需要在国家级、地区级和郡一级贯彻主流思想。另外还制定了一项在公众选举层增加妇女代表权的方案,以便增加妇女在即将到来的议会、欧盟和地方政府选举中的代表权。在高级组织层次,该党在改善两性平衡方面在国家官员一级妇女代表权已经提高到40%,在国家执行层已经达到30%以上,在部长级妇女已经占多数。该党也配置了一位平等事务官员。
7.3在国民发展计划的妇女平等措施项下已经给三个政党(共和党、爱尔兰统一党和新芬党)的项目拨款,以便采取行动,争取增加妇女发挥决策作用的人数和女性候选人及妇女代表的人数。
7.3.1 共和党的项目总目标是大幅度提高各级组织的妇女活动水平,特别是增加把自己提升到担任公职候选人地位的妇女人数。该项目的初级阶段是对本组织进行一次平等检查,以查明妇女的参与水平,和明确妨碍妇女更多参与的障碍。该项目在三年内得到133 000欧元的补助。
7.3.2 爱尔兰统一党的项目宗旨是为妇女党员提供地区培训,以便使她们更有效地参与公共生活。有关该项目的信息已经分发给参加2002年爱尔兰统一党年会的5 000名党员。分别在8个地区中心举行了两性焦点研讨会,来考虑妇女所面临的种种障碍。有一项建议要求选拔一组50位妇女参加培训课程,集中学习升任到本组织高级岗位所必要的技能。三年之内这个项目已获得大约95 000欧元的补助金拨款。
7.3.3 新芬党提交了一份建议,内容是确定妨碍妇女参与本党各级决策的障碍并提供培训以排除这些障碍。最近该项目只是完成了两性平等情况检查,目前正在进行研究,以确定进一步培训的需要。三年之内这个项目已获得大约25 000欧元的补助金拨款。
表7.1列出了1997年以来女性候选人的人数和在大选中当选的人数。
表7.1
1997-2002年妇女候选人和在众议院赢得的席位
年份 |
候选人总数 |
妇女候选人 |
席位总数 |
当选的妇女 |
在议员总数中妇女 所占的比例(%) |
1997 |
484 |
97 |
166 |
20 |
12.05 |
2002 |
463 |
84 * |
166 |
22 |
13.25 |
* 两个选区给一个无党派名额。
资料来源 :环境部,大选结果。
(a)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7.4爱尔兰妇女和男子在所有国家和地方选举和公民投票中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同样,在享有这类选举中的被选举权和在有关公共机构任职方面也不存在着歧视。
爱尔兰的选举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而且并无强制性。在2002年众院大选中,62.5%的选民投了票。
从下列各表可以看出妇女参与某些公共生活的选举的范围和水平。
表7.2
2002年各主要政党的妇女参在国家级执行官员中的代表权
妇女党员百分比 |
妇女任国家级执行官百分比 |
|
共和党 |
40 |
17.9 |
进步民主党 |
46 |
25 |
工党 |
40 |
28 |
爱尔兰统一党 |
30 |
30 |
新芬党 |
18 |
33 |
资料来源 :各政党。
表7.3
2001年地方当局当选成员情况
当局 |
当局数目 |
成员 |
妇女人数 |
妇女所占百分比 |
郡议会 |
29 |
753 |
112 |
14.87 |
郡级市议会 |
5 |
130 |
20 |
15. 5 8 |
市议会 |
5 |
60 |
10 |
16.67 |
市区议会 |
49 |
450 |
74 |
16.44 |
镇委员会 |
26 |
234 |
49 |
20.9 4 |
共计 |
114 |
1 627 |
265 |
16.29 |
资料来源 :环境部和地方政府。
表7.4
1997-2002年参议院中当选和提名妇女人数
年份 |
总理提名数 |
五大行业 |
大学 |
女成员总数 |
女成员百分比 |
席位数 |
|||||
11 |
43 |
6 |
|||
1997 |
3 |
7 |
1 |
11 |
18.33 |
2002 |
2 |
7 |
1 |
10 |
16.67 |
资料来源: 环境部和地方政府。
表7.52002年议会各委员会成员情况
委员会 |
男 |
女 |
妇女所占百分比 |
运输联合委员会 |
14 |
1 |
6.7 |
社会和家庭事务联合委员会 |
14 |
1 |
6.7 |
欧洲事务联合委员会 |
14 |
3 |
17.6 |
外交事务联合委员会 |
15 |
2 |
11.8 |
司法、平等、防务和妇女权利联合委员会 |
12 |
3 |
20.0 |
住房服务联合委员会 |
16 |
2 |
11.1 |
长期有效规则委员会 |
5 |
1 |
16.7 |
社会和家庭特设委员会 |
14 |
1 |
6.7 |
财政和公共事务特设委员会 |
13 |
2 |
13.3 |
企业和小型企业特设委员会 |
14 |
1 |
6.7 |
参议院议员利益特设委员会 |
5 |
1 |
16.7 |
众议院议员利益特设委员会 |
5 |
0 |
0 |
合并法案常设联合委员会 |
6 |
0 |
0 |
公共帐目委员会 |
12 |
0 |
0 |
参院程序和特权委员会 |
12 |
2 |
14.29 |
参院选举委员会 |
8 |
3 |
27.3 |
众院程序和特权委员会 |
18 |
2 |
10 |
广播和议会信息联合委员会 |
6 |
2 |
25 |
卫生和儿童联合委员会 |
10 |
5 |
33.3 |
环境和地方政府联合委员会 |
15 |
0 |
0 |
交通、海洋和自然资源联合委员会 |
14 |
1 |
6.7 |
教育和科学联合委员会 |
11 |
4 |
26.7 |
农业和食品联合委员会 |
14 |
1 |
6.7 |
艺术、体育、旅游、社区农村和凯尔特事务联合委员会 |
15 |
2 |
11.8 |
所有政党《宪法》委员会 |
11 |
3 |
21.4 |
(b)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7.5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
在所有政治生活、公职和较高级别的公职和文职部门中,相对于男子来说,妇女代表名额依然不足。不过,在主流官方政策中注意到了妇女的利益和特别关注事项。
一个值得注意的实例就是,作为国民发展计划的成果,政府于2002年7月决定责成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与其他相关部门协商制定国家妇女战略。国家妇女战略将是今后7年内在爱尔兰实现更大程度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重要机制。爱尔兰就实施《北京行动纲要》的2002年国家妇女计划向联合国提交的报告和在围绕该计划的协商过程中产生的妇女意见汇编——关于妇女问题的国家战略:在就国家妇女计划协商过程中收集的妇女愿望的报告将是制定国家妇女战略的重要参考文献。
7.6妇女担任公职
前面几个表格列出了妇女在国家和地方担任公共代表职务的人数和女性参与政治生活的程度。
政府部门中的妇女
7.7文职部门
文职部门通过一个独立的国家委员会所主管的公开竞争进行招聘。
表7.6列出了1995-2001年文职部门主要一般事务人员级的两性竞争情况。表7.7和7.8分别列出截至2001年12月31日妇女在文职部门一般事务管理级和专业、技术和部门管理级中所占的比例。
文职部门承诺对全体职员实行机会平等政策。为此目的,已经并正在尽一切努力确保排除妨碍妇女晋升到最高职务的一切障碍,不论这种障碍是隐蔽的还是别的形式的。第5条项下的评注谈到业已采取的若干积极行动举措。
表7.61995-2001年一般事务人员级别性别构成情况
1995年 |
2001年 |
||||
级 别 |
女(%) |
男(%) |
女(%) |
男(%) |
级内总人数 |
秘书长 |
4 |
96 |
17 |
83 |
23 |
助理/副秘书 |
5 |
95 |
10 |
90 |
132 |
特等官员/顾问 |
12 |
88 |
25 |
75 |
433 |
助理特等官员/一秘/较高级别税务稽查员 |
24 |
76 |
30 |
70 |
1 956 |
较高级执行官员 |
38 |
62 |
42 |
58 |
2 911 |
行政干事/三秘/税务稽查员 |
27 |
73 |
50 |
50 |
711 |
执行干事/较高级税务员 |
53 |
47 |
61 |
39 |
5 035 |
公务干事 |
76 |
24 |
81 |
19 |
1 399 |
办事员/同等级别税务员 |
79 |
21 |
78 |
22 |
12 185 |
办事员助理 |
81 |
19 |
|||
文书保管员 |
8 |
92 |
|||
勤务干事 |
6 |
94 |
12 |
88 |
612 |
勤务员 |
8 |
92 |
12 |
88 |
78 |
清洁工 |
88 |
12 |
90 |
10 |
199 |
总计 |
64 |
36 |
25 734 |
表7.7文职部门一般事务人员管理级别的性别构成情况(截至2001年12月31日止)
级 别 |
女( % ) |
男( % ) |
2001 年 12 月 31 日在职人数 |
秘书长 |
17.4 |
82.6 |
23 |
助理秘书 |
9.9 |
90.1 |
132 |
特等官员/顾问 |
24.7 |
75.3 |
433 |
助理特等官员/一秘/较高级别税务稽查员 |
30.2 |
69.8 |
1 956.0 |
较高级执行官员 |
42.5 |
57.5 |
2 911 |
行政干事/三秘/税务稽查员 |
49.6 |
50.4 |
771 |
表7.8妇女文职部门专业、技术和部门管理级别所占的比例(截至2001年12月31日止)
级别 |
女( % ) |
男( % ) |
2001 年 12 月 31 日在职人数 |
秘书 |
0 |
100 |
10 |
助理秘书 |
32 .3 |
67.7 |
99 |
特等官员 |
15.5 |
84.5 |
799 |
助理特等官员 |
31.2 |
68.8 |
1 084 |
较高级执行官员/行政干事 |
38.4 |
61.6 |
989 |
注 : 上表列出的级别(法务官、建筑师、税务稽查员等)类似于表7.6和7.7所列的一般事务人员级别,但是没有包含在那两个表内。
下表列出截至2001年12月31日妇女在地方当局担任管理职务的比例。
表7.9截至2001年12月31日妇女在地方当局担任管理职务的比例
管理层官员、行政官员和办事员
2001年12月31日 |
||
男(%) |
女(%) |
|
市长和郡长 |
94.3 |
5.7 |
机构领导人/职能负责人 |
93.4 |
6.6 |
特等官员 |
90.5 |
9.5 |
管理/财务会计 |
30 |
70 |
信息系统负责人 |
92.3 |
7.7 |
财务干事 |
87.5 |
12.5 |
行政干事(7 级) |
57.5 |
42.5 |
高级公务干事(6 级) |
43 |
57 |
艺术干事 |
31.3 |
68.7 |
乡镇办事员 |
72 |
28 |
专业、技术和其他人员
2001年12月31日 |
||
男(%) |
女(%) |
|
市级建筑师 |
66.7 |
33.3 |
郡级建筑师 |
80 |
20 |
消防主管 |
96.2 |
3.8 |
其他副职郡级工程师 |
90.3 |
9.7 |
高级工程师 |
97.2 |
2.8 |
高级计划员 |
91.3 |
8.7 |
高级建筑师 |
83.3 |
16.7 |
高级执行技术员 |
91.4 |
8.6 |
其他高级执行工程师 |
89.6 |
10.4 |
高级执行工程师(含结构工程师) |
93.4 |
6.6 |
高级执行计划员 |
59 |
41 |
高级执行建筑师 |
72.5 |
27.5 |
助理消防官(仅都柏林和科克两市) |
66.7 |
33.3 |
助理消防干事(主管预防) |
100 |
0 |
助理消防干事(主管灭火) |
86.7 |
13.3 |
下面两表列出2001年卫生系统中妇女所占比例情况。
表7.102001年卫生局行政管理人员的男/女就业情况
级别 |
男% |
女% |
高级管理/行政官员 |
58.67 |
41.33 |
执行/行政人员 |
23.79 |
76.21 |
专业人员(包括保健和社会护理专业人员、医疗、 牙科和护理人员) |
17.44 |
82.56 |
办事员 |
6.99 |
93.01 |
总计 |
17.89 |
83.04 |
资料来源 : 卫生和儿童部。
表7.112001年卫生局医疗和牙科人员的男/女就业情况
级别 |
||
医疗 |
男 ( % ) |
女 ( % ) |
会诊医生 |
76.59 |
23.41 |
住院医生 |
59.50 |
40.50 |
实习医生 |
46.38 |
53.62 |
挂号员 |
68.16 |
31.84 |
挂号员(高级) |
52.56 |
47.44 |
总计 |
66.69 |
33.31 |
全科从业者 |
||
1. 全科从业者(只包括公共卫生局直接雇员) |
68.16 |
31.82 |
总计 |
68.16 |
31.82 |
公共卫生 |
||
社区保健主任 |
16.67 |
83.33 |
地区医疗干事 |
14.40 |
85.60 |
地区医疗干事(高级) |
18.37 |
81.63 |
总计 |
15.10 |
84.90 |
牙科 |
||
主管级 |
51.46 |
48.54 |
基础级 |
35.34 |
64.66 |
总计 |
38.89 |
61.11 |
资料来源 : 卫生和儿童部。
7.8卫生局和地方当局中的平等机会
经过与地方当局和卫生局管理层和工会以及各环境卫生部协商,1990年2月下发地方当局和卫生局《平等机会声明》。根据该声明的条款,工作人员有权享受现行全国职业作息时间和一工分做安排。该声明还责成地方当局和卫生局平等地对待和培养所有员工,此外声明还涉及到招聘、选拔、培训和发展等事宜以及处理骚扰的问题(另见第4条项下的第4.4和4.5段)。
7.9国家职能部门
参阅第4条项下第4.2段评注。
表7.12列出2002年12月31日国家职能部的人员构成情况。
表7.12截至2002年12月31日国家职能部门的人员构成情况
职能部门 |
在职成 员共计 |
女 |
占总数 ( % ) |
在职部长 / 政府级被提名人 |
女 |
占总数 ( % ) |
主持工作 |
占总数 ( % ) |
|
男 |
女 |
||||||||
农业和食品 |
57 |
8 |
14% |
38 |
8 |
21% |
4 |
1 |
20% |
艺术、体育和旅游 |
150 |
47 |
31% |
98 |
37 |
38% |
10 |
2 |
17% |
交通、海洋和自然资源 |
631 |
86 |
14% |
338 |
73 |
22% |
55 |
3 |
5% |
社区、农村和凯尔特事务 |
107 |
26 |
24% |
70 |
23 |
33% |
6 |
1 |
14% |
国防 |
73 |
18 |
25% |
47 |
10 |
21% |
4 |
0 |
0% |
教育和科学 |
825 |
278 |
34% |
137 |
49 |
36% |
27 |
6 |
18% |
企业、贸易和就业 |
734 |
186 |
25% |
104 |
39 |
38% |
39 |
9 |
19% |
环境和地方政府 |
216 |
84 |
39% |
132 |
57 |
43% |
15 |
2 |
12% |
财政 |
43 |
6 |
14% |
39 |
5 |
13% |
1 |
0 |
0% |
外交 |
20 |
7 |
35% |
20 |
7 |
35% |
2 |
0 |
0% |
卫生和儿童 |
766 |
263 |
34% |
325 |
139 |
43% |
39 |
6 |
13% |
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 |
285 |
102 |
36% |
272 |
99 |
36% |
7 |
4 |
36% |
社会和家庭事务 |
61 |
28 |
46% |
47 |
25 |
53% |
3 |
1 |
25% |
总理办公室 |
143 |
52 |
36% |
46 |
21 |
46% |
3 |
2 |
40% |
运输 |
90 |
20 |
22% |
63 |
18 |
29% |
8 |
1 |
11% |
共计 |
4 201 |
1 211 |
29% |
1 776 |
610 |
34% |
223 |
38 |
15% |
司法部门
截至2001年12月妇女在司法部门中的地位见下表:
表7.132001年12月司法部门中的妇女
法官总数 |
妇女人数 |
男子人数 |
妇女百分比 |
|
最高法院 |
8 |
2 |
6 |
25 % |
高等法院 |
28 (一名空缺) |
3 |
24 |
11.1 % |
巡回法院 |
31 |
9 |
22 |
29% |
地区法院 |
53 |
10 |
43 |
18.9% |
7.10 安全部门
2002年12月,在爱尔兰警察力量中妇女占14.3%。
爱尔兰警察部门承诺支持男女就业机会平等。根据政府的政策,警察专员将确保机会平等的原则和实践适用于警察部门成员的招募、安置、选拔、职业、发展和所有其他供职条件。
爱尔兰警察部门的平等事务官员负责登记和监督与机会平等有关的申诉。全国每个警察分队都指定一名女性成员负责向受到性骚扰并寻求咨询的任何女警员提供支援、信息、帮助和咨询。
爱尔兰监狱部门继续承诺在招募、就业和培训方面执行机会平等的政策。目前正在所有机构实行诸如职业作息时间、一工分做制(总部职员一工分做)和育儿假等便利家庭的政策。
爱尔兰监狱部门的现有人员按级别和性别分列如下:
表7.14爱尔兰监狱工作人员级别和性别分类情况
级别 |
男性 |
女性 |
典狱长 1 级 |
5 |
0 |
典狱长 2 级 |
15 |
0 |
典狱长 3 级 |
2 |
1 |
副典狱长 |
13 |
1 |
副典狱长(福利) |
1 |
0 |
助理典狱长 |
21 |
1 |
助理典狱长(福利) |
2 |
0 |
助理典狱长(福利/培训) |
1 |
0 |
督察员(E) |
2 |
0 |
督察员(M) |
2 |
0 |
狱警长 1 级 |
8 |
0 |
分管手艺的狱警长 |
5 |
0 |
文书 1 级 |
22 |
6 |
狱警长 2 级 |
31 |
0 |
狱警长 2 级(福利/培训) |
2 |
0 |
产业管理员 |
5 |
0 |
分管手艺的狱警长 2 级 |
17 |
0 |
工业培训教员 2 级 |
16 |
0 |
文书 2 级 |
85 |
25 |
助理狱警长 |
226 |
16 |
助理狱警长(全面) |
11 |
0 |
助理狱警长(农场) |
1 |
0 |
产业督察员 |
24 |
4 |
狱警官(手艺) |
109 |
0 |
狱警官 |
2 152 |
326 |
助理产业督察员 |
55 |
8 |
狱医 |
23 |
3 |
主任牧师 |
1 |
0 |
牧师(专职) |
10 |
7 |
牧师(兼职) |
5 |
2 |
护理员 |
21 |
57 |
助理培训员(毒品) |
1 |
0 |
职员食堂管理人 |
0 |
4 |
总计 |
2 894 |
461 |
爱尔兰监狱部门总部的现有人员按级别和性别分列如下:
表7.15爱尔兰监狱总部工作人员级别和性别分类情况
级别 |
男性 |
女性 |
监狱总长 |
1 |
0 |
监狱长 |
4 |
1 |
医务监狱长 |
1 |
0 |
副监狱长 |
5 |
0 |
助理监狱长 |
2 |
0 |
教育协调员 |
1 |
0 |
工作和培训协调员 |
1 |
0 |
护理协调员 |
0 |
1 |
药剂师 |
0 |
1 |
心理学主任 |
1 |
0 |
心理学家 1 级 |
2 |
1 |
心理学家 2 级 |
1 |
4 |
经理 |
14 |
3 |
副经理 |
11 |
14 |
助理经理 |
4 |
18 |
人事干事 |
3 |
5 |
文书 |
5 |
18 |
勤务 |
3 |
0 |
总计 |
59 |
66 |
第11条项下的评注提到防务力量中的妇女地位。
(c)参加有关本国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7.11 妇女参加与公共和政治生活有关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7.12 爱尔兰全国妇女理事会(NWCI)
爱尔兰全国妇女理事会的前身是妇女地位理事会,创建于1973年,当时是为了监督实施第一个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的各项建议而成立的。这是一个总括机构,它汇聚了大约150个关注妇女权益的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政府确认它为推进妇女关注事项和愿望的组织。它的大量核心经费来自政府的积极行动举措。在政策问题上它完全独立于政府,只对它自己选出的委员会及其会员负责。它除了起到发展作用之外,也被公认是一个在信息灵通和富有建设性的政策倡议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的组织,它的领导人随时可以接触资深政治家和决策人物。
理事会确定的核心职能是开展院外活动,作为政府在平等问题上的监督机构,为会员提供培训和援助,改变社会对两性的态度,联系和网罗南北爱尔兰的妇女组织,并通过欧州妇女游说团联络欧盟范围和国际上的妇女组织。
爱尔兰全国妇女理事会声称它的会员资格对所有妇女组织和有相当数量妇女会员的组织开放。各组织在申请入会之前必须至少已经存在一年。
每个分支机构不论大小均可指派两名代表参加理事会的会议。拥有一年以上会员资格的代表可以选入其执行委员会。
7.13 妇女也可以自由参加其他主要非政府组织,比如雇主和农场主组织及各种行业工会。
7.14 爱尔兰工会大会一贯倡导妇女参加工会,在国家行政、妇女委员会和两年一次的妇女会议都保留了工会妇女代表的席位。
第8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8.1妇女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爱尔兰参加国际组织的工作。妇女在国际一级代表本国政府的机会并不仅限于外交部门的工作,所有政府部门都有这种机会。作为诸如联合国、欧洲联盟、欧洲理事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一系列范围广大的国际组织的成员,爱尔兰应邀出席这些论坛的许多会议。关于公务员代表爱尔兰参加国际会议的情况,目前尚无按性别分类的统计资料,但无论何时,在与会官员提名时首先要考虑的是有关个人能否够胜任工作以及他们是否熟悉有关会议的主题事项。在这个遴选过程中不存在以性别为理由的歧视,已有许多爱尔兰妇女代表她们的国家出席上述论坛的国际会议。
下面是爱尔兰外交部外交人员按级别和性别分类表。
表8.1外交部外交人员情况(2002年)
级别 |
男 |
女 |
职位总数 |
妇女百分比 |
秘书长 |
1 |
- |
1 |
0 |
大使 1 级 |
1 |
- |
1 |
0 |
二秘 |
3 |
- |
3 |
0 |
大使 2 级 |
4 |
1 |
5 |
20 |
助理秘书长/大使 |
32 |
4 |
36 |
11.11 |
参赞 |
55 |
13 |
68 |
19.12 |
一秘 |
79 |
21 |
100 |
21 |
三秘 |
37 |
55 |
92 |
59.78 |
8.2关于参加国际组织中的工作,这些组织的空缺公告均向所有爱尔兰文职人员通报,并为有意参加这些工作的人呈报申请书提供各种支持和协助,而不论其性别如何。爱尔兰公民参加的主要国际组织是欧洲联盟和联合国。下表列出爱尔兰在这两个组织中的妇女和男子代表情况。应当说明的是,爱尔兰政府没有对这两个组织的内部招聘施加任何影响。
8.3欧洲联盟
下表分别按级别和性别列出爱尔兰工作人员受雇于欧盟各机构的情况:
表8.2
A 类 (行政管理负责人) |
LA 类 (翻译人员) |
B类 (执行人员) |
C类 (文秘) |
D类 (信使/司机/ 会议工作人员) |
合计 |
|
男 |
156 |
18 |
53 |
25 |
9 |
261 |
女 |
39 |
14 |
37 |
262 |
3 |
355 |
总计 |
195 |
32 |
90 |
287 |
12 |
616 |
女性比例% |
20 |
43.75 |
41.11 |
91.19 |
25 |
57.63 |
下表按性别列出爱尔兰在欧洲议会和欧盟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情况:
表8.3
机构 |
总数 |
男 |
女 |
女性比例% |
欧洲议会 |
16 |
11 |
5 |
31.25 |
法院 |
1 |
0 |
1 |
100 |
初审法院 |
1 |
1 |
0 |
0 |
大法官法院 |
1 |
- |
1 |
100 |
欧洲委员会 |
1 |
1 |
- |
0 |
经济和社会委员会 |
9 |
6 |
3 |
33.33 |
地区委员会 |
8 |
5 |
3 |
37.5 |
候补人员 |
9 |
3 |
5 |
62.5 |
联合国
下表按性别列出在联合国秘书处及其纽约、日内瓦和维也纳各机构工作的爱尔兰代表情况:
表8.4
爱尔兰代表总数 |
男 |
女 |
女性比例% |
130 |
86 |
44 |
33.85 |
第9条
1.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缔约各国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2.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9.1根据1956年至2001年《爱尔兰国籍和公民资格法》,在取得爱尔兰公民资格方面并无性别上的区分。
9.2根据1986年《爱尔兰国籍和公民资格法》,所有爱尔兰公民的配偶(并非通过名誉公民资格、入籍或以婚姻为基础取得爱尔兰公民资格者)均有权在发表接受以爱尔兰公民资格为婚后公民资格的声明时成为爱尔兰公民,条件是:
(a)在发表声明之时婚姻仍然存续;
(b)夫妇按夫妇方式生活且由身为爱尔兰公民的配偶在声明发表时出具情况属实的宣誓证明。
9.32001年的《爱尔兰国籍和公民资格法》废除了上述规定,新规定自2002年11月30日起生效。不过,新法令规定了一个过渡期,以便让那些在此生效日期以前结婚的人能够在2005年11月29日(含当日)以前发表婚后公民资格声明。2002年11月30日或者此后与爱尔兰公民结婚的非爱尔兰籍的人必须申请入籍。在申请人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部长可以核准爱尔兰公民的配偶提出的入籍申请:
㈠已够结婚年龄;
㈡品行端正;
㈢与该爱尔兰公民结婚已满3年;
㈣其存续婚姻得到其所在国家法律的认可;
㈤该公民与其按夫妇方式生活并由该公民就此出具情况属实的宣誓证明;
㈥紧接在提出申请之日以前已在爱尔兰岛连续居住了一年以上;
㈦在这一年期以前的4年之内居住在爱尔兰岛的累计时间已达2年之久;
㈧有良好的愿望打算在入籍之后继续居住在爱尔兰岛;
㈨已在区级法院开庭时面对法官宣誓,或者因特殊缘故,以部长所允许的规定的方式宣誓忠于爱尔兰民族和国家。
如果部长判断若不授予公民资格就可能给申请人的身体健康和自由带来严重后果的话,部长有权放弃第㈢、第㈦和第㈧款规定的条件。
9.4按照爱尔兰法律,不强行要求公民一跟外籍人结婚就必须改变国籍。同样,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任何一方的国籍改变也不自动改变另一方的国籍,使其成为无国籍的人,或将另一方的国籍强加给他/她。另外,爱尔兰法律允许持双重国籍。
1956年和2001年的《爱尔兰国籍和公民资格法》在子女国籍的问题上赋予男女双方以平等的权利。
第10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a)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农村或城市,职业和行业辅导,学习的机会和文凭的取得,条件相同。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训练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b)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c)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d)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e)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识家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办理种种方案;
(g)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h)有接受特殊教育性辅导的机会,以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10.1 爱尔兰教育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让每个人都能发挥个人潜能。
10.2 1998年《教育法》对促进平等入学、平等享受和参与教育、以及学生从教育中获益的途径做出了具体规定。该法令专门规定了平等享受各种形式的教育和学习课程,男女同学和职员享有平等的机会。法令要求学校管理委员会提倡尊重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价值观、信仰、传统和生活方式。
教育和科学部收集的所有统计数据都是按性别分类的。
10.3 按照2000-2006年国民发展计划,教育和科学部获得专项拨款,下设一个主管两性平等的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将两性平等的主流观念融入教育系统的各个领域的过程。该部门还将开发一个计算机化的管理信息系统和高等教育网络。在必要的方面将继续执行积极行动方案。
这个两性平等部门是2001年6月成立的,它发表了如下“使命声明”:两性平等部门承诺,确保教育和科学部能够将两性平等的重要性贯彻到它对各个层次儿童和成人的服务、行动、方案和措施中去,以促进和保持对平等立法的高度遵守。这个部门设在该部的战略政策部门之内,由战略政策主任来主持它的管理委员会。2001年12月制定并公开发表了该部门的行动计划。
目前正在采取如下行动:
10.4 该部门已请本部的统计处综合审查该处收集资料所依据的各项指标。这项工作定于2003年5月完成,届时将提供信息基线指标,并找出存在的差距,以制定新指标,用以监测爱尔兰教育系统在两性平等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拟于2003年发表一份审查报告。
10.5 该部门下设一个研究委员会。该委员会向各研究机构和博士生发放补助金或奖学金,用于开展有关两性平等的研究项目。该委员会有来自两所大学的两性和教育专家组成。2002年委员会共发放了九笔研究项目补助金和七笔奖学金。计划在2003-2006年期间将进一步发放补助金和奖学金。
10.6 现已确立了由教育和科学部拨款而得到欧洲社会基金援助的妇女教育倡议,来支持有关研究项目,探讨目前在解决教育上处境不利妇女的困难方面存在的差距。该倡议是1998年确立的,到2000年以前的两年内,先后支援了13个研究项目,目的是树立改善教育上处境不利妇女的良好实践样板。这些样板将推广到更大的范围,对未来的决策产生影响,从而给将来教育上处境不利妇女的教育机会带来长期变化。
10.7 2000年发起了一项新的教育平等倡议,以谋求通过2000-2006年国民发展计划项下的战略拨款440万欧元克服教育上的不利因素。该倡议瞄准了教育上处境不利的男女群体。在倡议的第一阶段,将有18个项目得到拨款;其中6个项目针对妇女群体,两个项目针对男子群体,其余为男女混合教育。在这些项目中,有一个是专为遭受过虐待的妇女开办的,项目名称叫做“让受过虐待的妇女享受教育——国家方案”,它将使那些曾经受到男人施暴的妇女有机会准备进修或就业。该项目的课程将便于妇女有权得以着手夺回对自己生活和未来的控制权。
10.8 重返教育倡议为青少年和成人提供重新学习的机会,为那些已经走上工作岗位、但是为了适应新出现的需要希望更新技能的人提供重新入学的门路,而且,由于该项目侧重于业余授课,所以对于结合重返教育实施有关家庭、工作及其他责任方面的培训来说,也是一个好机会。重返教育倡议的总目标是为学历在高中以下的青年人和成人提供一系列新的灵活学习的机会。拟通过重返教育倡议的实施,能让人们更普遍地享受进修。但目前的重点定位在那些在参加学习方面遇到特别严重障碍的个人和群体方面。因此,优先重点将是特定群体的个人更多参加这种学习,这种人包括处境不利的妇女、孤寡父母以及由于照顾的责任使他们无法参加全日课程的其他人。
10.9 国家“培训和就业管理局”(FÁS)于1990年首次发起“妇女行动方案”。从那时以来,FÁS每年都在上一年成功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年度行动计划。该方案旨在增加和扩大妇女培训的范围和就业机会。《1998年聚焦妇女方案》回顾了妇女参与所有FÁS方案的总体水平,概述了新的《1998-2000聚焦妇女方案》阶段行将采取的战略。1998年,培训和就业管理局审查了该方案的作用与功效,决定转变焦点,更加注重监测和保证进步的持续与积累。在整个1998-2000年阶段,重点一直放在确保FÁS服务能够深入到关键群体,诸如长期失业者、回校重读的妇女、残疾妇女、“旅行者”妇女和早期辍学者。
10.10 培训和就业管理局连续不断地监测妇女参与各项FÁS方案的情况,并且承诺编制各项绩效指标,以确保所有FÁS方案都能保持一定的妇女参与率。
10.11 2001年,培训和就业管理局在妇女平等措施项下向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提交了一份建议书。该建议是成功的,遂于2002年1月开始执行该项目。经费提供到2003年年底。这个叫做“妇女就业门路”的项目旨在采取一种新办法,向打算重新工作的妇女提供一系列支持,并为建立每个FÁS区域的协调结构和推动并协调以本地为基础为妇女重返工作提供的一体化服务给予财务援助。
“妇女就业门路”是FÁS采取较灵活方法提供服务的途径之一。这是一种根据个人需要“量身定制”的做法,重点解决重新工作妇女所关注的问题,比如培训的灵活性和能否便于享受到服务。所有授课都以本地为基础,针对每个妇女的特殊需要有的放矢。目前正在都柏林试行这种做法,拟在今后12到18个月内把它推广到全国各地。
除了管理“妇女就业门路”项目的实施之外,FÁS还根据请求参与六个农村项目的合作,这些项目也都是在妇女平等措施项下拨款资助的。所有这六个项目都以社区为基础,现正在计划实施妇女重返工作的方案。支持“妇女就业门路”项目的有爱尔兰企业雇主联合会(IBEC)、爱尔兰工会大会(ICTU)、爱尔兰全国妇女理事会和都柏林北部合伙组织。该项目由培训和就业管理局与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的妇女平等措施部门联合资助。
10.12 促进两性平等的特别措施
教育和科学部的两性平等部门为教育系统的积极参与者举办了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过程培训班。其中包括中小学“学校发展规划支持服务”。按照1998年《教育法》,所有学校都必须制定书面的“学校计划”,其中要提出学校的基本理念、使命声明、发展设想和目标以及提供的课程,等等。为了帮助各学校制订计划,该部设立了一个支持服务部门,下设若干中小学服务提供者特别工作组。除了逐个帮助学校以外,服务提供者还制定了相关指导方针。由于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培训的结果,这些指导方针中专门有一节关于“平等验证”的规定。未来的指导方针将更加详细地处理促进两性平等的具体办法问题。通过服务提供者在地区校务工作会议上和学校社区规划工作日的宣传工作,也提高了对有关两性平等问题的认识。
教育和科学部督察团的的所有成员都受过关于把两性平等的主流观念纳入督察工作领域的培训。
10.13 平等管理局正在与教育和科学部合作制订关于无性别歧视的学校的《行为守则》。
10.14 学校内的性骚扰
各教师工会都有现成的程序处理对教师的性骚扰问题,不论是被校方管理层的成员骚扰还是被同事或学生骚扰。1998年《平等就业法》载有关于性骚扰的规定,2000年的《平等地位法》也禁止在教育机构进行性骚扰(和骚扰)。
2001年,劳资争议法庭对两位女教师在某学校长期受到学生性骚扰的案件分别判给了10 000 欧元和20 000 欧元的补偿金。该校管理当局就此对一位平等事务官员依据1997年《就业平等法》于2001年提出的处理建议提起上诉,结果,劳资争议法庭做出上述判决。法庭判定,该校因为没有为原告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场所而对原告实行了性别歧视。
关于学生对学生的性骚扰问题,学校当局在教师工会和教育和科学部的帮助下制定了关于这个问题的学校政策,分别制定了对性骚扰肇事者和受害者的处理程序。该部现有两个专门处理这类问题的干预方案,一个是“平衡”——谁来管这事?另一个是“探讨男子气概”(这是对男孩的干预项目)。
上面两个方案也处理其他与性别有关的问题,譬如需要家庭和社区分担责任的问题。
(a)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农村或城市,职业和行业辅导,学习的机会和文凭的取得,条件相同。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训练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b)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10.15 正如1998年《教育法》所规定的那样,在爱尔兰各个部门和各个层次的教育方面男女之间形式上是平等的。为了实现事实上的教育机会平等,采取了如下措施(第10.12和10.24段也提到此类措施)。
10.16 近年来,在大学男生选修科技科目和课程的人数有所下降;而由于实行面向女性的干预措施的结果,这些方面的女生略有增加。现在人们担心,爱尔兰可能会出现技术人才短缺,满足不了将来科技部门的就业需求。教育和科学部正在支持采取措施以扭转这种趋势,此外,两性平等部门打算发起一个新的启发意识的运动,目的在于启发女学生考虑科技领域的课程和职业。这场运动定于2003年启动。
10.17 经济和社会研究所在1996年发表研究报告“男女同校教育和两性平等”。研究结果表明,男女同校教育对女孩的学业成绩没有不良影响。教育和科学部在制订有关男女同校教育的政策时吸收了这些研究成果。最近该部支持了更多的男女同校教育研究项目,其成果已广为传播。
10.18 教育和科学部的政策是,所有新开办的学校一律实行男女同校教育制。近年来,许多单性学校已经合并成男女同校教育的新学校,对许多这类学校提供了有关男女同校教育的在职培训。
表10.1按性别和院校类别列出了2000/2001学年接收全日制教育的人数。
表10.12000/2001学年接受全日制教育的人数(按性别和院校类别分列)
学校类别 |
男 |
女 |
合计 |
初级:由教育和科学部援助 国立学校: 普通班 特别学校 特别班 无援助的小学 |
226 333 216 854 4 514 4 965 2 660 |
213 227 206 490 2 610 4 127 2 562 |
439 560 423 344 7 124 9 092 5 222 |
合计——初级 其中由教育部援助的学校 |
228 993 226 333 |
215 789 213 227 |
444 782 439 560 |
中级:由教育和科学部援助 初中 中等学校 社区和综合性学校 职业学校 高中 中等 社区和综合性 职业 大学预科 中等学校 社区和综合性学校 职业学校 钟表技校 其他班 技工学校 酒店培训和餐饮技校, Killybegs 由其他部援助(农业 / 国防)的学校 无援助的学校 / 商业学校 |
91 471 50 145 15 536 25 790 66 875 39 140 11 182 16 553 7 211 124 257 6 830 8 363 363 0 907 770 |
89 527 58 631 13 175 17 721 72 101 48 688 10 090 13 323 18 199 648 926 16 625 1 647 647 0 235 959 |
180 998 108 776 28 711 43 511 138 976 87 828 21 272 29 876 25 410 772 1 183 23 455 9 1 010 1 010 0 1 142 1 729 |
合计-中级 其中由教育部援助的学校 |
167 605 165 928 |
181 669 180 475 |
349 274 346 403 |
高等:由教育和科学部援助 高教局各院校(有援助) 教师培训 初级 家政学 技术学院 理工学院 Killybegs和Tipperary技术学院 其他有援助的高等院校 |
28 770 65 56 9 25 497 25 314 183 512 |
40 484 895 542 35 3 22 863 22 589 274 905 |
69 254 960 598 362 48 360 47 903 457 1 417 |
由其他部(司法 / 国防)援助的高等院校 无援助的高等院校 宗教学院 爱尔兰皇家外科学院 其他 |
842 2 2 72 312 673 1 287 |
350 2 845 492 610 1 743 |
1 192 5 117 804 1 283 3 030 |
合计——高等 其中由教育和科学部援助的高等院校 |
57 958 54 844 |
68 342 65 147 |
126 300 119 991 |
总计 其中由教育和科学部援助的学校 |
454 556 447 105 |
465 800 458 849 |
920 356 905 954 |
10.19 在1999/2000学年上全日制的女生当中,15岁女孩的入学率为97.9%;17岁女孩的入学率为87.7%;
18岁女孩的入学率为70.7%。
10.20 自1994年9月以来,学生可以在高中最多上三年:先有一个过渡学年课程(选修),然后上两年毕业文凭课。这种选择为个人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机会。
过渡学年课程是促进成熟的教育,重点放在个人发展方面,其中包括了解社会和增强社会竞争能力。作为这一学年课程的组成部分,工作经验部分的课程内容可以使学生有机会体验无定型观念性质的工作。课程指导方针强调,公民、社会和政治教育应该渗透到课程的各个方面,其中包括“非正式课程”;同时要始终强调两性平等教育。
10.21 可选择三种毕业文凭:
1.一种提供两种级别科目的毕业文凭:开设高级科目和普通科目;而对爱尔兰语和数学则开设第三级和基础级课程。
2.一种职业课程毕业文凭,其最突出的特点是采用比较广泛、比较跨学科的方式来教授职业课程。该课程确保不论男女学生都能最佳地接受职业教育。职业调查是该课程的必修单元。
3.一种应用课程毕业文凭(LCA),这是一种特殊的两年制课程,是为那些不想直接进入高等教育机构受教育的学生,或那些在需要、志向和天资上都不适合前两种毕业文凭的学生开设的。LCA的特点是开展积极、实际和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
10.22 国家课程和评定委员会正在对现有的毕业文凭教学大纲分阶段加以修改。现已对爱尔兰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会计、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学和家政学科目实行经过修改的(高级和普通级)教学大纲。两个学科——爱尔兰语和数学——除了普通级和高级外还有基础级的教育大纲。经过修改的历史、地理、技术科目、艺术和农业教学大纲定于2004年实行;古典科目、数学和经济学的大纲定于2005/2006学年开始实行。
10.23 毕业文凭
表10.2详细列出了选取毕业文凭课程自选科目的女生人数。
表10.21999/2000学年选取毕业文凭自选科目的女生人数
科目 |
百分比 % |
爱尔兰语 |
51.5 |
英语 |
51.5 |
数学 |
51.5 |
应用数学 |
20.0 |
物理 |
24.0 |
化学 |
53.0 |
物理和化学 |
29.0 |
生物学 |
66.0 |
家庭经济学、社会学和科学 |
85.0 |
体育 |
54.0 |
歌咏 |
91.0 |
管弦乐 |
96.0 |
工程 |
5.0 |
技术制图 |
7.0 |
建筑学 |
6.6 |
资料来源, 教育部统计报告。
(c)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10.24 (见第10.17和10.18段男女同校教育)
现有许多来源的旨在消除对两性定型观念和促进两性平等的教材。至于各学校和学生采用这些教材的比率,目前尚无详细统计资料。教育和科学部编制的教材在教育部门、院校和相关教师在职培训班广泛散发。
教育和科学部目前可提供的教材有:
未来:把两性问题纳入教学大纲科目的成套教材,1992年首次出版,现已加印第二版;
平衡——谁来管?是“社会教育和平等问题”的一个单元,1997年首次出版,1999年重印;
探讨性别定型观念:处理与两性作用定型观念有关的手册和视频教材,1994年首版,1998年重印;
关于“平等”的成套教材:一套供小学教师用的参考教材,1994年出版。
阿基米德的女儿们——工程领域的妇女职业:一盘录像带,包括对选择工程为职业生涯的若干年轻妇女的访谈录,供中学生(12-18岁)使用,2000年出版。
爱尔兰历史上的妇女:光盘、教科书和网站,供高中生(15-18岁)使用,预计2003年9月出版;
不同时代的妇女典范:一套供大学使用的参考书。该项目由教育和科学部资助,由“科技领域的妇女”编写组编制。
国家课程和评定委员会就幼儿早期教育、小学和小学后教育课程与评估向教育和科学部提供建议。除了其他方面之外,要求这些课程促进普遍平等的教育机会,并就任何有关男女生的特别问题提供指导。
所有关于两性平等的课程都适用于各种学校,包括私立学校。
10.25 校长的任命
人们对校长任命方面男女不平衡表示关切。在小学后的阶段(综合性教育和社区教育,自选中级)学校,女教师约占师资总数的62.6%。而这些学校的校长中女性仅占33%。这种任命是各所学校管理委员会的一项职能。
针对这种情况,教育和科学部于1997年委托进行一项关于爱尔兰学校管理岗位上的妇女实际地位的研究项目。作为后续行动,教育和科学部为女教师开办了试点培训班。这些培训班正在继续,2001年出版了《培训教员手册》。1999年出版的《走出阴影》一书总结了上述研究成果和早期试点培训课程。
(d)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e)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识字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10.26 2000年8月出版的成人教育白皮书《终身学习》中宣布的举措之一,就是成立国家成人教育委员会。该委员会是2002年3月成立的,代表了教育和培训领域的各种主要利益共享者(教育、培训、社会伙伴、社区和志愿团体、以及学习者),负责确保协调一致的战略。委员会将在如下诸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就未来发展提供建议;促进协调与联络;参与研究和师资培养;支持国际合作。它也将在如下变革与发展中起到重要的催化剂作用:它将拥有致力于这一使命的师资力量,并将在促进工作场所的学习、社区教育、平等战略、成立一个关于让有身体和学习残疾的人加入成人教育的顾问团等方面发挥职能。
10.27 职业教育机会
通过解决照料儿童的问题,有利于让失业的父母和过早辍学的人获得机会并实际参加各种成人教育课程,比如“职业培训机会方案”(VTOS),“青年培训方案”,“‘旅行者’培训方案”,等等。这种教育采取在培训中心或租用教室直接授课的方式,购买现有的社区或商业儿童活动室,并给注册的儿童护理员支付一定的报酬。培训和教育管理局(FÁS)也通过给儿童护理员支付报酬为妇女参加该局主办的培训班提供便利。
10.28 其他教育机会
在2000年“伙伴协议”项下发表的妇女进入劳务市场的机会工作组报告及培训和就业管理局对妇女“重返工作”方案的审查结果,将对提高妇女就业能力和重返劳务市场的技能其到促进作用。
提出的各项建议包括:
国家资格管理局关于信用积累与转移方案的工作以及对先验学习和凭经验学习的认证工作要经得起两性平等的验证。国家资格管理局最近发表了一份关于获得资格机会的转移和进步的政策文件。除了其他方面之外,该政策文件(可在国家资格管理局的网站www.nqua.ie查阅)处理先验学习的信用体制和认证的问题。
要发展更大范围的、以业余学习为基础的主流教育和培训班。重返教育倡议的特点之一,就在于业余学习班的数量,这种学习方式特别对妇女方便。
培训班的开办地点要考虑到学员能否去得了和相关的交通费用问题,以方便参加为宗旨。各郡都设有职业学校,且便于到达。
要确保特别技能班的性别平衡。从总体来看,女性参加FÁS培训课程的比例已从1996年的47%增加到2000年的52%(不包括学徒工);2000年共有12 858人参加专门技能培训班,其中妇女为5 837人(占总数的45%)。
由各法定培训当局和欧盟及国家分别资助的培训方案要保证提供照料儿童的设施,以便让父母们能够安心上课。(另见第10.27段)
10.29 将继续执行关于为女农场主和与配偶共同管理农场的妇女开办本地化且便利家庭的培训班的各种专项规定。农业和食品发展管理局(Teagasc)已对女农场主的培训做出专门规定,目的在于通过便利家庭的培训让女农场主能在农场经营管理中发挥她们的作用,特别侧重于信息技术和农场会计方面的培训。
10.30 参加高等教育
表10.3按性别和高等院校类型列出了2000年招生分布情况。新生中女生占多一半(53.5%)。1980年,女生占新生人数的40%,1986年占48%,1992年占49%。现在,女性在综合大学新生中占60%,在师范学院占88%。在技术院校占47%。
10.31 学习领域
按学习领域的入学情况男女之间仍然存在很大差别。表10.4说明了这种差别。现在,在新生总数中女生比例略大一些(53.57%)。她们在如下四个领域也占多数:教育(83%),社会科学、商学和法律学(61.5%),人文学和文科(67%),卫生和福利(78.5%)。相比之下,在工程、制造和建筑学科女生只占新生的16%,这些依然是最具性别特征的学科。
表10.32000/2001学年高等教育新生分布(按性别和院校种类)
院校种类 |
男生 |
女生 |
合计 |
|||
人数 |
% |
人数 |
% |
人数 |
% |
|
综合大学 |
6 467 |
40 |
9 743 |
60 |
16 210 |
100 |
技术学院 |
9 862 |
53 |
8 668 |
47 |
18 530 |
100 |
所有院校总计 |
16 329 |
47 |
18 411 |
53 |
34 740 |
100 |
资料来源 :教育和科学部。
表10.42000/2001学年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一级)
学习领域 |
男生% |
女生% |
总人数 |
人文学和文科 |
32.0 |
67.0 |
4 435 |
科学、数学、计算 |
51.0 |
49.0 |
6 404 |
工程、制造和建筑 |
84.0 |
16.0 |
5 066 |
卫生和福利 |
21.5 |
78.5 |
2 330 |
社会科学、商学和法学 |
38.5 |
61.5 |
9 282 |
教育 |
17.0 |
83.0 |
994 |
合计 % |
46.4 |
53.6 |
100 |
总计 % |
13 235 |
15 276 |
28 511 |
资料来源: 高教局高等教育数据。
10.32 高等教育院校的发展情况
为促进男女平等而采取的措施在高等院校中各不相同。这里举一些例子:
-在院校中设立了正式委员会来监测和报告女学者的地位。
-为中学最后学年的学生报考专业课程采取的特别措施,这些专业课程在男女生比例上明显不平衡。这些措施包括:
㈠利用“周末学校”和“开放日”向学生们介绍物理学和其他理科专业、工程和技术;
㈡举行特别数学考试,以便利没有机会在中学学习高等数学的申请者入学;
㈢在学校联络方案中突出妇女在工程、数学和自然科学中的成就。
-在普通大学中引入妇女学课程。
10.33 拟改组高教局,扩大其职权范围。除了其他职能之外,它将负责高等院校的两性平等政策,并在全国范围内提供适当的支援。
要求其所属各院校制订和发布促进两性平等的政策。这些政策将包括:
-旨在促进平等机会的政策及相关行动方案,其中包括防止对学生和雇员进行性骚扰的程序;
-旨在鼓励女学生报考传统上女性代表性不足的院、系或学习课程的策略,其中包括与中学建立联系和编印散发适当的宣传材料;
-所有师资选拔管理层都要达到适当的两性平衡;
-鼓励妇女申报高级学术和行政管理职务并为其提供便利;
-为帮助有小孩的学生做出安排。
10.34 高等教育局与科克大学合作,正在为高等教育中的机会平等国家论坛组织者一职提供经费。担任这项职务者的任务将包括建立一个分享有关平等问题的信息和意见的全国网络和开发这方面的数据库。
10.35 高教局对平等状况的审查
根据《大学法》,目前隶属高教局的绝大多数高等院校在内外事务的管理上都是自治的,但它们必须适当顾及到促进和保持平等的机会和享用权。
《大学法》第36节规定,各大学管理当局应就下列事项发表政策声明:
(a)让经济或社会上处境不利的人、有残疾的人以及在学生群体中代表严重不足的社会阶层的人有上大学和接受大学教育的机会;
并且
(b)在大学的所有活动中实行包括两性平等在内的平等,并执行声明中提出的政策。
该法令第49节声明,高教局可以审查并应帮助实现这些政策目标。目前正在加紧筹备首次进行这方面的审查。
10.36 国家平等办公室
高教局已在一系列重要研究项目中探讨高等教育中的平等问题,其中特别与本文有关的是马尔科姆·斯基贝克教授的研究报告《高等教育的享用权与平等:有关问题和策略的国际观点》。高教局委托这项研究有两个目的:一是以改善和维持高等教育中的平等为目标,考虑国际动态的趋势和问题;二是确定预期在高等教育领域实现更大程度平等的政策目标的策略和程序。
该报告和其他报告所强调的一个关键主题是,有必要通过与所有相关利益共享者通力协作,确立一个关于享用权与平等的战略和全国协调一致的政策。2001年1月高教局提交的享受高等教育行动领导小组的建议书重申了这一观点。该领导小组在其2001年5月的最终报告中通过了关于成立一个国家平等享受高等教育办公室的建议,该办公室将负责协调所有与享受高等教育机会有关的活动。2002年11月,教育和科学部长宣布批准在高教局属下设立这个国家办公室,以便通过与教育和科学部、高等院校和其他利益共享者及相关机构合作,确保实施该报告提出的诸项建议。
以下各表提供了有关高校学生和大学教师的两性分类资料:
表10.5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的人数(按性别和就读院校类型分类)
就读院校类型 |
男生 |
女生 |
合计 |
教育和科学部援助的院校 |
|||
高教局所属院校(有援助)* |
28 770 |
40 484 |
69 254 |
师资培训 |
65 |
895 |
960 |
基本 |
56 |
542 |
598 |
家政 |
9 |
353 |
362 |
技术院校 |
25 497 |
22 863 |
48 360 |
技术学院 |
25 314 |
22 589 |
47 903 |
Killybegs 和Tipperary 学院 |
183 |
274 |
457 |
其他有援助的院校 |
512 |
905 |
1 417 |
其他部(司法部 / 国防部)援助的院校 |
842 |
350 |
1 192 |
无援助的院校 |
2 272 |
2 845 |
5 117 |
宗教学院 |
312 |
492 |
804 |
爱尔兰皇家外科医师大学 (RCSI) |
673 |
610 |
1 283 |
其他 |
1 287 |
1 743 |
3 030 |
总计(高等教育) |
57 958 |
68 342 |
126 300 |
其中由教育和科学部援助的院校 |
54 844 |
65 147 |
119 991 |
* 高教局所属院校在2000/2001学年总共有在校学生71 239名。“69 254”这个数字不包括爱尔兰皇家外科医师大学的学生和下列院校的学生:基本师资培训(518名);家政学院(100名);和其他技术院校(84名)。
表10.62001/2002学年高教局所属院校全日制在校生人数
UCD |
UCC |
NUIG |
TCD |
NUIM |
DCU |
SPD |
UL |
MIC |
NCAD |
RCSI |
男生总数 |
女生总数 |
合计 |
|
大学本科 |
||||||||||||||
读学位 |
11 709 |
8 973 |
7 444 |
9 040 |
3 615 |
4 726 |
1 528 |
6 598 |
1 784 |
718 |
1 259 |
24 555 |
32 839 |
57 394 |
学位证书/毕业文凭 |
442 |
621 |
314 |
733 |
25 |
573 |
0 |
389 |
0 |
0 |
37 |
301 |
2 833 |
3 134 |
临时生 |
26 |
410 |
595 |
210 |
30 |
5 |
0 |
0 |
0 |
0 |
0 |
375 |
901 |
1 276 |
合计 |
12 177 |
10 004 |
8 353 |
9 983 |
3 670 |
5 304 |
1 528 |
6 987 |
1 784 |
718 |
1 296 |
25 231 |
36 573 |
61 804 |
研究生 |
||||||||||||||
博士生 |
744 |
394 |
309 |
584 |
204 |
164 |
0 |
203 |
14 |
7 |
64 |
1 403 |
1 284 |
2 687 |
硕士生 |
1 661 |
871 |
742 |
1 141 |
300 |
752 |
0 |
537 |
53 |
67 |
71 |
2 955 |
3 240 |
6 195 |
研究生学位证书/毕业 证书 |
734 |
732 |
689 |
235 |
336 |
161 |
309 |
312 |
120 |
16 |
0 |
1 086 |
2 558 |
3 644 |
临时生 |
0 |
0 |
0 |
10 |
0 |
0 |
0 |
0 |
0 |
0 |
0 |
4 |
6 |
10 |
合计 |
3 139 |
1 997 |
1 740 |
1 970 |
840 |
1 077 |
309 |
1 052 |
187 |
90 |
135 |
5 448 |
7 088 |
12 536 |
全日制总计 |
15 316 |
12 001 |
10 093 |
11 953 |
4 510 |
6 381 |
1 837 |
8 039 |
1 971 |
808 |
1 431 |
30 679 |
43 661 |
74 340 |
表10.72000/2001学年全日制大学本科全体在校生人数(按学习领域分类)
学习领域 |
UCD |
UCC |
NUIG |
TCD |
NUIM |
DCU |
SPD |
UL |
MIC |
NCAD |
RCSI |
男生总数 |
女生总数 |
合计 |
文科 |
3 612 |
3 186 |
3 102 |
2 447 |
2 379 |
- |
363 |
421 |
630 |
- |
- |
5 109 |
11031 |
16140 |
教育 |
- |
- |
- |
767 |
- |
37 |
1 056 |
555 |
1 070 |
92 |
- |
636 |
2 941 |
3 577 |
工艺设计 |
- |
- |
- |
- |
- |
- |
- |
26 |
- |
601 |
- |
196 |
431 |
627 |
商学、经济学、社会学研究 |
- |
- |
- |
1 329 |
- |
- |
- |
- |
- |
- |
- |
535 |
794 |
1 329 |
骑术 |
- |
- |
- |
- |
- |
- |
- |
126 |
- |
- |
- |
28 |
98 |
126 |
欧洲学 |
- |
- |
- |
- |
- |
- |
- |
548 |
- |
- |
- |
132 |
416 |
548 |
社会科学 |
414 |
365 |
- |
- |
47 |
- |
- |
- |
- |
- |
- |
109 |
717 |
826 |
通讯与信息研究 |
- |
- |
- |
- |
- |
728 |
- |
- |
- |
- |
- |
172 |
556 |
728 |
商业 |
1 920 |
1 291 |
1 027 |
- |
- |
1 652 |
- |
1 867 |
- |
- |
- |
3 583 |
4 174 |
7 757 |
法律 |
427 |
443 |
237 |
409 |
- |
- |
- |
24 |
- |
- |
- |
536 |
1 004 |
1 540 |
科学 |
1 579 |
1 161 |
1 628 |
1 542 |
746 |
698 |
- |
538 |
- |
- |
- |
3 311 |
4 581 |
7 892 |
工程 |
953 |
628 |
779 |
777 |
30 |
509 |
- |
1 189 |
- |
- |
- |
3 858 |
1 007 |
4 865 |
建筑 |
234 |
- |
- |
- |
- |
- |
- |
- |
- |
- |
- |
117 |
117 |
234 |
医学 / 护理 |
1 660 |
1 105 |
709 |
1 700 |
- |
490 |
- |
337 |
- |
- |
1 202 |
2 083 |
5 120 |
7 203 |
牙科 |
- |
177 |
- |
244 |
- |
- |
- |
- |
- |
- |
- |
179 |
242 |
421 |
兽医 |
371 |
- |
- |
- |
- |
- |
- |
- |
- |
- |
- |
169 |
202 |
371 |
农业科学和林业 |
795 |
- |
- |
- |
- |
- |
- |
66 |
- |
- |
- |
584 |
277 |
861 |
食品科技 |
- |
528 |
- |
- |
- |
- |
- |
68 |
- |
- |
- |
144 |
452 |
596 |
计算机与信息技术 |
83 |
925 |
290 |
651 |
191 |
923 |
- |
1 309 |
- |
- |
- |
3 016 |
1 356 |
4 372 |
综合课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计 |
12 048 |
9 809 |
7 772 |
9 866 |
3 393 |
5 037 |
1 419 |
7 074 |
1 700 |
693 |
1 202 |
24 497 |
35 516 |
60 013 |
表10.82000/2001学年爱尔兰大专院校的专职师资人数
UCD |
UCC |
NUIG |
TCD |
NUIM |
DCU |
UL |
男生总数 |
女生总数 |
合计 |
|
教学人员 |
||||||||||
教授 |
90 |
68 |
39 |
57 |
21 |
22 |
33 |
307 |
23 |
330 |
副教授 |
57 |
44 |
38 |
65 |
7 |
8 |
12 |
211 |
20 |
231 |
法定 / 高级讲师 |
164 |
92 |
58 |
133 |
53 |
37 |
62 |
494 |
105 |
599 |
大学讲师 |
436 |
202 |
72 |
266 |
99 |
156 |
170 |
930 |
471 |
1 401 |
助教 |
129 |
0 |
99 |
0 |
1 |
72 |
55 |
187 |
169 |
356 |
其他教学人员 |
92 |
133 |
60 |
14 |
6 |
32 |
26 |
192 |
171 |
363 |
无确定职称者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教学人员合计 |
968 |
539 |
366 |
535 |
187 |
327 |
358 |
2 321 |
959 |
3 280 |
非教学人员 |
1 116 |
768 |
497 |
840 |
186 |
315 |
306 |
1 799 |
2 229 |
4 028 |
专职员工总计 |
2 084 |
1 307 |
863 |
1 375 |
373 |
642 |
664 |
4 120 |
3 188 |
7 308 |
注: 专职员工包括签了合同按专职聘用的员工。
UCC的技术和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微电子研究中心的员工。
UCC的技术和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包括病毒参照实验室、诊断实验室和道路安全医务局的 员工。
(f)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办理种种方案
10.37 依照2000年《教育(福利)法》的规定成立了国家教育福利委员会。该法令把离校的最低年龄提高到16岁或者读完初级中学三年级,二者以时间靠后者为准。该委员会总的职能是保证每个孩子都能在一所得到承认的学校上学或者接受某种最低限度的教育。《教育法》分别规定了该委员会、教育福利官、校长和父母教育儿童的职能。教育福利委员会将建立并维持对所有在得到承认的学校以外就读的学生进行登记的制度。
10.38 完成学业方案旨在制订本地策略,以保证最高水平的参与教育过程。它要求把目标定位在学校内外的学龄青少年个人,支持解决教育机会、参与和结果不平等的问题。教育和科学部的两性平等部门请求按性别分类提供该方案的统计数据。
10.39 指导和咨询
按照1998年《教育法》,各校必须保证学生能得到适当的指导,帮助他们进行教育和职业的选择。所有小学后的学校都有编外指导和咨询配额。根据2001年实行的一项倡议(加强指导倡议),共有103所学校得到了额外指导课时。这项倡议有三个目的:
增加选取科技科目的学生人数;
瞄准处境不利的学生提供指导;
与当地产业和企业界建立联系。
10.40减少教育上的不利处境
为了消除处境不利的问题,采取了广泛的措施(大约有60项)。这些措施包括从中小学的早期教育到成人教育乃至有特殊需要的人的延续教育。国家教育心理学服务现已扩大到包括小学,中央政府决定允许扩大其招聘方案,以便到2002年底达到200人全员编制目标。
政府根据关于早期幼儿教育的白皮书《准备学习》决定制定和实施综合性早期教育的政策。它侧重于政策与研究工作,支援工作,以及针对主要目标群体的专项拨款。
2001年发起了一项处理教育上处境不利问题的新战略。这个战略有三大平台——一个新成立的法定教育上处境不利问题委员会;一个扩大了的讨论教育上处境不利问题的论坛;还有就是任命了一位代理负责人,主管全国3 159所小学克服教育上处境不利问题方案。1998年《教育法》中规定的教育上处境不利问题委员会将就确定和克服教育上处境不利问题所需采取的政策和策略问题,向教育和科学部长提供咨询。
10.41识字
参加成人识字方案的人数已从1997年的5 000人增加到现在(2002/2003学年)的23 973人,其中14 487人是妇女(占60%)。2000年9月20日国家电视台开播了一个成人识字和启发意识的电视节目(节目周期为12周×30分钟),一直持续到2000年12月。每周二晚播放,次日重播。平均每周有15.5万人观看该节目。发表的一篇评价研究报告证实了这项创举的成功,它把识字的机会扩大到广大电视观众,同时收集到提高文化技能的反馈效果。在此成功的基础上,2001年9月又开播了一套新的电视识字系列节目,现正在每周播放三次。一条免费求助热线和辅导材料作为该电视节目的补充。第一套电视识字系列录像带已经分发到各个识字班、青少年/“旅行者”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中心、公共图书馆和视频广播站。另外还利用电台广播播放了由20个识字节目和20个算术节目组成的系列节目,标志着这方面的教育已经达到了更加普遍的程度。它得到国家成人识字局(NALA)提供的成套学习材料和免费求助热线电话的支持。
10.42这方面的其他进展包括:
1.发布成人识字服务名录;
2.实行对成人识字组织者和教员颁发全国承认的在职培训课程国家证书和文凭;
3.在“苏格拉底跨国倡议”项下开发和试行承认识字优质服务网络;
4.跨部门失业者扫盲领导小组正在开展工作;
5.加强成人识字查询网络;
6.以国家成人识字局为基地,任命一位全国成人识字协调人;
7.国家成人识字局委托进行一项关于发展成人识字服务评估框架的研究,用以初步判断识字水平和监测学员的进步情况;
8.由爱尔兰、英国、丹麦和葡萄牙四国代表组成的一个工作组已就识字问题向欧盟各国主管教育、培训和就业的部长们提交了报告,以图促进全欧洲在处理这方面基本技能问题上的合作。
关于工作场所的识字问题,国家成人识字局已培训了一些教员并就提供此类服务与雇主和工会利益集团展开了讨论。在都柏林地区的一家特大型企业中正成功举办一个试点项目,在地方政府部门也正成功举办五个试点方案。
10.43 教育和科学部为国家成人识字和社区教育方案拨款,这些经费又通过各个职业教育委员会往下分配,以便让那些贫困的成人能够免费或以象征性的收费坚持参加成人识字班或社区教育方案。一些特别识字项目(比如大人孩子一起学的家庭识字组)办得很成功。
现正在结合识字组为移民妇女、“旅行者”和有特殊需要的人试办开放式学习中心。通过计算机和艺术媒体的识字活动正在向全国各地扩展,同时还开展了通过手语为聋哑人扫盲和通过爱尔兰语为讲爱尔兰语的人扫盲的活动。
10.44 资金将用来支持促进关键领域的创新办法,以便为制订国家识字战略提供信息。在国家识字战略项下的受益者也从5 000人增加到2001年的14 591人。它们在500多个地点上课,有2 830人使用计算机接受部分培训授课。许多学员已从一对一的志愿者教课升级到小组上课。目前共有9 804个学习组。
根据国家成人识字局的一项试点方案,通过与培训和教育管理局(FÁS)及社区就业方案的工作人员和主办者合作,现已开办了重返工作识字班课程。这使得那些参加社区就业方案的人能够半天工作半天上识字班。由于这个办法很成功,目前正在向全国推广,现已在33个地区实行。
为了给制订国家识字战略提供信息,即将召集一个工作组就如下事项提供建议:建立识字战略的总体发展框架;制定国家质量标准;实现拨款机制标准化;以及从行政管理上提供支持。
10.45 2001年拨款资助“生活贫困的成人方案特别倡议”(SPIDAS)。将为成人教育组织提供补助金援助,以补偿其经营成本。
10.46 通过与特许酿酒商协会合作,以及在五个地方当局与地方政府事务管理层合作,现已在特许行业工作场所为工人举办识字班。
10.47 在2000-2006年国民发展计划阶段,已拨款203 158欧元,其中6 348欧元作为学校的启动补助金,提供给自费成人教育班。
10.48 成人指导
“成人教育指导倡议”(AEGI)体现了关于成人教育的白皮书《终身学习》所确定的一个重点领域。白皮书强调需要有计划地在为成人重返教育提供核心支援方面投资,其中包括在全国范围开展指导与咨询服务。由教育和科学部拨款支助的成人教育指导倡议在欧洲社会基金的帮助下构成2000-2006年国民发展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已责成国家教育指导中心(NCGE)牵头,为该倡议提供技术援助,以支持开发、监测和评价方面的活动项目。在成人教育指导倡议项下的11个试点项目已于2000年9月在全国启动。这些项目旨在为职业培训机会方案(VTOS)、识字方案和其他成人及社区教育方案的参加者提供高质量的成人教育指导服务。
试点项目的第二阶段从2001年9月开始执行。这一阶段将给8个项目拨款,重点是在现有试点以外的地区开展服务。第三阶段从2002年开始,在8个新地区搞项目。
10.49 延续教育方案
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延续教育和培训方案为学生搭建进步的阶梯,教育方案从青少年教育到离校后的文凭课程。
10.50 青少年教育方案
青少年教育方案可以为那些不愿意呆在第二级教育阶段的学生提供教育机会。该方案的特色是基本技能训练、实际工作培训和普通教育相结合。
延续教育、培训和授证委员会(FETAC)是授予延续教育和培训结业证书的唯一法定机构,它将极大地扩展学习者求学、转行和进步的机会。
1996/1997学年开始实行的初中证书学校方案现已在125所小学后学校实行。
(g)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10.51 贯彻执行政府的体育政策是艺术、体育和旅游部的职能之一。该部的政策是在促进体育运动方面避免性别偏见,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实行有利于妇女参与的积极的区别对待。近年来,在竞技、行政和娱乐各层面参与体育的妇女人数大量增加。2000年所有小学都实行了体育补助金制度。
10.52 现已制定并由爱尔兰体育运动委员会执行《爱尔兰儿童体育道德和良好作风守则》。该《守则》旨在为那些同男女青少年运动员打交道的人提供指导。它概述了各体育组织所需要解决的各类问题,以便为青少年体育爱好者提供一个安全而令人愉悦的环境。
10.53 在这方面,爱尔兰体育运动委员会的工作包括:
通过各地的体育合作者举办讲习班,探讨《儿童体育道德和良好作风守则》范围内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每个体育管理机构的国家儿童官员举办培训班,以便通过附属的各种体育俱乐部把《守则》贯彻到基层;
与地方保健机构合作,围绕保护儿童问题为当地教练、家长和领导者举办培训班;
培养体育指导教师,以便为青年人提供新的教练教育模式。这方面的工作目的是发扬体育运动给青少年带来的益处,同时设法由成年领导者把体育项目加以改良之后使之适合所有青少年。
(另见第13.9段的评注)
(h)有接受特殊教育性辅助的机会,以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出台了以下教育方案。
10.54 小学教育
修订的小学教学大纲把“社会、个人和健康教育”(SPHE)列为一个课题。“我本人”、“我本人与他人”和“我本人与更广大的世界”三位一体,构成SPHE教学大纲的内容.
这个教学大纲的主要特点是:
SPHE是一个终身过程;
SPHE是家庭、学校、保健工作者和社区的共同责任;
SPHE是一种一体化的办法;
SPHE系以儿童需要为基础;
SPHE本质上呈螺旋形上升;
SPHE是在一种组合环境中发展的;
SPHE让儿童在活动的基础上学习。
建议学校采用多种方式组合的办法来提供“社会、个人和健康教育”。
一种积极向上的校园气候和氛围,这有利于学校小社会所有成员的健康和幸福。
分散设定的“社会、个人和健康教育”时间。
综合性的教学方法,可以结合相关的课题领域处理“社会、个人和健康教育”的各个方面。
(中学)教育
10.55 初中
国家课程和评定委员会制定了小学后的初中“社会、个人和健康教育”教学大纲指导方针,并由教育和科学部下发到所有小学后的学校。所有学校都必须在初中阶段对学生(12-15岁)进行“社会、个人和健康教育”。
大纲列出了10个单元:
归属并融入社会
自我管理
交往技能
身体健康
友谊
人际关系和性行为
精神保健
外部影响与抉择
物质利用
个人安全
为了在初中阶段引进和实施“社会、个人和健康教育”,设立了支援服务。这项服务正在由教育和科学部、卫生和儿童部以及各地方卫生当局合作发展。
10.56 高中
国家课程和评定委员会已着手制订高中“社会、个人和健康教育”教学大纲指导方针。实际上许多学校已经在利用为初中编制的现有教材和RSE(高中)教材在高中进行SPHE教育。像“平衡——谁来管?”和“探讨男子汉气概”这样的课程是包括两性平等问题在内个人和社会发展课程,其中涉及到对妇女的暴力问题。
第11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b)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c)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训练和再训练,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训练和经常训练的权利;
(d)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e)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疾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
(f)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a)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
(b)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c)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d)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3.应参照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涵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11.11998年《就业平等法》禁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11.1.1爱尔兰在加入该公约时,对第11.1条提出了如下保留:
爱尔兰保留将1974年《反歧视(薪资)法》、1977年《就业平等法》和为执行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就业机会和薪资的标准而采取的其他措施视为充分实施了第11.1(b)、(c)和(d)条的权利。
当时认为提出这样一条保留是谨慎的,因为虽然上述两个法令遵守了欧洲共同体的标准,但1977年法令并没有给妇女提供与男子相同的一揽子就业机会权利。
11.1.2经1985年《欧洲共同体(就业平等)条例》修正的1977年《就业平等法》第12节规定,该法令不适用于(a)国防部队中的就业,或(b)由个人性质的服务构成的、其中雇员的性别是一个决定因素的就业。
经1985年《欧洲共同体(就业平等)条例》修正的上述1977年法令第17节规定,该法令不适用于(a)个人的性别是一个职业属性的情况,或(b)警察部队和监狱部门的职务(因隐私和某些特定的责任)。
11.1.31999年10月18日生效的1998年《就业平等法》废除并取代了1977年《就业平等法》和1974年《反歧视(薪资)法》。所做的一个重要修正就是1998年《就业平等法》适用于国防部队。
11.1.4在国防部队方面,妇女现在有资格在陆军、空军、海军和后备国防部队中服役,并在平等的基础上和与男子同样的条件下竞争所有的职务。她们和男兵们从事同样的训练,接受同样的军事教育。遴选的依据是条件是否适合,而不是性别,而且没有性别配额。国防部队承诺,妇女可以充分参与所有方面的国防部队活动。虽然参加国防军的妇女人数低于男子人数,但这是因为报名参军的男子人数比妇女人数大多了。例如,目前在报名参加普通役的总人数中,男性占89.2%,女性占10.8%。2001年注册的普通役人员当中,10.3%是妇女。2002年10月31日,二线预备役国防部队(FCA/An Slua Múiri)中大约有28%是妇女。
11.1.5鉴于1998年《就业平等法》改变了先前的立法中关于一般禁止歧视而有某些排除的规定,爱尔兰已在考虑撤销原来对第11条的保留问题。在颁布1998年《就业平等法》之前,已经结合对就业平等立法的总体审查审议了上述排除。审议的结果,修改了关于这些排除的规定,并将修改过的新条款纳入1998年的《就业平等法》。不过,1998年《就业平等法》仍然有排除规定,这一事实就使得撤销保留成问题了,因为《公约》第11(1)条没有做出任何排除规定。目前正在结合将新的欧盟指令移植到国家法律,对1998年《就业平等法》中的排除规定进行审查。
11.2 妇女参与劳动力
11.2.1爱尔兰的经济繁荣推动了解决对妇女加入劳务市场、特别是技术熟练就业构成的障碍问题。为了确保经济持续增长,妇女就业问题已经成为主要考虑的中心。
11.2.2在爱尔兰,最近几年的失业率已从1995年的12.1%下降到2002年6-8月份的4.6%。妇女失业率已从1997年第四季度的10.8%下降到2002年6-8月份的4.3%。当时妇女长期失业率为0.6%。
11.2.3自从1970年代颁布平等立法以来,已婚妇女参与劳动力的比率已从1971年的7.5%猛增到2002年的48.1%。2002年妇女的总参与率为48.8%。
11.2.41997年至2002年间,女劳动力从601 700人增加到771 300人,增长率达28%。同期,妇女实际参加工作的人数从539 700人增加到702 500人,增长率将近30.2%。妇女参与率从1996年的41.4%增长到2002年的48.9%,而且正在接近到2005年达到57%的欧盟目标。1996年4月中旬,15岁以上的女性自报从事家务者几乎占总数的41%,而这个数字到2002年已经减少到35%。在1996年至2002年间,50岁以上参与劳动力的妇女人数从77 000人增加到120 600人,参与率从16.3%增加到22.7%。
11.2.52002年,把自己归类为从事农业的妇女劳动力人数为11 900人,占妇女总劳动力的1.6%;相比之下,1993年的这个比例是2.7%。
11.2.6爱尔兰的农场部门绝大多数由农场主自己经营。据统计,干农活主要是男子的职业。1991年人口普查记录了91%的农民为男性;而根据全国家庭季度调查结果,2002年4月这个比例是94%。
下面各表列出了男女参与劳动力的统计信息。
表11.12002年按国际劳工组织经济状况和性别分类的15岁以上估计人口
经济状况 |
性别 |
2002年 |
单位:1000 |
||
参与劳动力者 |
||
参与劳动力的人数 |
男 |
1 066 |
女 |
761 |
|
合计 |
1827 |
|
参与率 |
男 |
70.4% |
女 |
48.8% |
|
合计 |
59.4% |
|
未参与劳动力者 |
||
未参与劳动力的人数 |
男 |
447.7 |
女 |
799.9 |
|
合计 |
1 247.6 |
|
失业率 |
男 |
4.6% |
女 |
3.7% |
|
合计 |
4.2% |
|
15岁以上人口 |
||
男 |
1 513.7 |
|
女 |
1 560.9 |
|
合计 |
3 074.7 |
资料来源 : 中央统计局。
表11.2按婚姻状况分类的妇女参与率
婚姻状况 |
2002 年 |
% |
|
% |
|
单身 |
62.7 |
已婚 |
47.6 |
分居/离异 |
58.6 |
丧偶 |
9.8 |
总计 |
50.2 |
资料来源: 中央统计局。
表11.3按年龄组分类的妇女参与率
年龄组 |
2002 年 |
% |
|
15-19 |
32.1 |
20-24 |
74.1 |
25-34 |
75.7 |
35-44 |
65.0 |
45-54 |
56.8 |
55-59 |
39.2 |
60-64 |
22.4 |
65岁以上 |
3.0 |
总计 |
50.2 |
资料来源: 中央统计局。
表11.4按经济部门和性别分类的就业人数(2002年)
经济部门 |
男 |
女 |
合计 |
单位:1000 |
|||
农业,林业,渔业 |
108.4 |
12.4 |
120.8 |
其他生产产业 |
213.1 |
89.8 |
302.9 |
建筑业 |
172.3 |
8.8 |
181.1 |
批发和零售业 |
125.0 |
120.8 |
245.8 |
酒店和餐饮业 |
44.7 |
60.1 |
104.8 |
运输、仓储和交通业 |
81.4 |
28.8 |
110.2 |
金融和其他商业服务 |
114.0 |
115.1 |
229.1 |
公共行政管理和国防 |
48.2 |
41.0 |
89.2 |
教育 |
33.8 |
76.2 |
110.0 |
卫生 |
31.2 |
125.8 |
157.0 |
其他业务 |
45.1 |
53.9 |
99.0 |
总计 |
1 017.2 |
732.7 |
1 749.9 |
资料来源: 中央统计局。
(a)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11.3 工作或谋生的权利,作为一项个人权利,爱尔兰法院确认在爱尔兰《宪法》第40.3.1条的保障中已经存在,该条规定,国家“保证在其法律中尊重并尽可能通过其法律保护和维护公民的个人权利”。第45.2.1条规定,国家应当特别使其政策确保:公民(所有公民,无论男女,平等地享有适当谋生手段的权利)可以通过他们的职业找到合理满足其家庭需要的手段。
11.4 在爱尔兰,“持续进步”是最近政府与社会伙伴达成的协议,也是对前一项国家协议“繁荣与公正方案”的继承。“持续进步”的中心主题之一就是建设一个公平的、包容的社会,让人们拥有过体面生活的资源和机会,并可以享用支撑生活机会与经验的优质公共服务。议定的目标和已在执行的或拟议的具体行动涉及到贫困与社会包容,健康与解决保健不平等的问题,平等,享用优质公共服务的机会,以及建设一个公平与包容的社会所面临的挑战。
对这项协议做出了若干正式的监督安排。此外,政府成立了一个社会包容委员会,在处理社会排斥、疏远和不利因素的问题上形成一个战略焦点。
(b)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c)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训练和再训练,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训练和经常训练的权利。
11.5 1998年《就业平等法》
11.5.1 1999年10月18日生效的1998年《就业平等法》取代并重新颁布了1997年《就业平等法》和1974年《反歧视(薪资)法》。1998年的法令禁止以九种理由实行就业歧视,即性别、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残疾、种族、宗教、信仰、性倾向和“旅行者”社会成员。该法令是综合性的,处理一切与就业有关的问题,其中包括享有就业机会、雇用条件、薪资、晋升和职业培训。它也适用于某些职业团体,即工人或雇主组织和对进入或从事某种专业、职业或行当有控制权的组织。
11.5.2在性别平等方面,该法令允许雇主采取积极的行动措施促进机会平等,特别是采取旨在消除现有的影响妇女就业、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的行动措施。这是对1977年法令的一个重要发展,因为前者仅限于在培训方面采取积极行动举措。
11.5.3该法令在爱尔兰法律中首次对性骚扰做了规定。它明令禁止在工作场所和聘用过程中对雇员进行性骚扰,而不论是被雇主骚扰还是被另一雇员或被客户、顾客或业务联系人骚扰。它还规定,不论在工作场所或聘用过程中或在工作场所以外,因为拒绝或者接受性骚扰而对某人不同对待,便构成性别歧视。该法令首次在爱尔兰法律中把反对就业歧视的保护措施扩展到国防部队。
11.5.4该法令中关于同等薪资的规定与1977年的法令相比范围扩大了,它取消了关于比较者必须和要求者在同一场所工作的规定,而且该法令首次在爱尔兰法律中把薪资问题上的间接歧视编入法典。
11.5.5该法令还允许对妇女怀孕、产假和领养孩子方面给予特别优惠待遇。依据这项立法,雇主可以对雇员家属或根据家庭事件提供某些福利,比如,允许某雇员 (a) 作为父母或(b)作为住在一起的首要看护者在工作时间直接照料或协助照料一个她(他)有责任照料的残疾人,譬如享有补贴的儿童护理。
11.5.6该法令还规定成立平等管理局,取代原就业平等局,致力于消除歧视,促进机会平等。此外,法令规定建立一个新的纠正机构——平等法庭(其前身是平等调查局长办公室),在大多数情况下原告可以在初审法庭起诉。解雇的案件可直接向劳资争议法庭起诉;涉及性别歧视的案件可向巡回法庭起诉。
11.5.7作为依据1998年《就业平等法》建立的法定促进机构,平等管理局拥有审查平等问题和制定平等行动计划的权限,这将对围绕工作场所平等机会问题采取前瞻性的平等意识举措提供保障。
11.6 非全日工
从《欧洲非全日工指令》移植而来的1981年《雇员(非全日工)保护法》于2001年12月20日生效。除了其他之外,该法令规定,就聘用条件而言,不得以低于可做比较的全日雇员的条件对待该法令所界定的非全日工。该法令的目的还在于促进在自愿基础上非全日工作的发展,并在兼顾雇主和雇员利益的基础上便于工作时间的灵活安排。
11.7 其他积极行动举措
2000-2006年国民发展计划中的妇女平等措施为各种相关项目提供资金,其中包括旨在解决劳动力当中“隐形封顶”和水平隔离问题的各项建议。妇女平等措施所支持的建议旨在促进:
就业、教育及培训、进修和晋升的机会;
在妇女当中倡导创办企业精神和职业发展;
面向处境不利和年龄较老的妇女的创新措施;
通过平等管理局正在实施的平等审查和行动计划,策划对人事政策和做法进行的性别验证;
便利家庭的就业政策和家庭责任分担;
为妇女重返有酬就业岗位开展的研究和宣传运动。
11.8 根据国民发展计划,私营部门和社区正在发展、扩大托儿设施,总预算为4.36亿欧元,其中包括国民发展计划项下的3.17亿欧元拨款。
第2、5、7条项下的评注都提到文职部门和公共部门的积极行动举措。
11.9 男女的薪酬差距
目前爱尔兰尚无关于男女薪酬差别的定期统计资料。中央统计局有对制造业的季度工资统计,但是不能靠这项统计来说明整个经济的薪资分配情况,因为在制造业的员工当中妇女只占20%。在这个问题上,关于整个经济的最近的数据是经济与社会经济研究所以欧洲家庭调查组1997年的数据为基础在2000年发表的。这份题为《差距有多大?——爱尔兰劳务市场的男人和妇女》的出版物表明,当时爱尔兰的男女酬资差距为15.5%。这个差距的大约三分之二(或10%)可以用诸如年龄、劳务市场经验或受教育的水平等因素来解释。造成工资差别的一个最大的因素就是妇女花在工作以外照料和抚养孩子的时间。其余没有得到解释的差距部分约占5%。经济与社会经济研究所对1997-2000年工资调整的初步评估显示,这个差距已经缩小到14.7%.
11.10 2000年以来可能对男女的薪酬差距产生积极影响的各项措施
最近有许多政策措施可能对两性间的薪酬差距产生积极影响,特别是以下这些措施:
通过立法将法定的最低薪酬提高到每小时6.35欧元,以及改进关于产假的规定;
制定企业层面便利家庭政策国家体制委员会和制定企业层面平等机会政策国家体制委员会的工作;
在儿童保育方案项下提供新的儿童活动室。2002年12月的暂定数字为4162个全日儿童活动室和5220个非全日儿童活动室;
2002年批准一项新预算,为培训和教育管理局主办的培训班学员提供儿童保育费用;
文职部门实行新的两性平等政策,其中涉及晋升到助理特等级的部一级两性平等目标;
2002年颁发毕业文凭的结果显示,女生优于男生,并在报考数学、物理和科学专业方面大有改善。爱尔兰确认有必要在高等院校和工作场所保持这一进步趋势。至少应把这方面的进展视为一种积极的潜在趋势。
11.11 此外,由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主持,由雇主、工会和妇女组织、平等管理局和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组成的一个“男女工资差距协商组”正在就解决两性薪酬差距问题所需要采取的行动草拟一份呈交中央政府的报告。该报告定于2003年年中完成。这份报告的完成将兑现国家协议——繁荣与公平方案——中所做的承诺。
11.12 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还在管理一个关于薪酬差距的研究项目,这个项目由该部和欧盟两性平等方案(2001-2005)联合资助。该项目包括四方合作伙伴——爱尔兰、芬兰、瑞典和北爱尔兰,各方正在审查解决两性薪酬差距的部门策略。爱尔兰、芬兰和北爱尔兰正在考察信息技术和零售部门。瑞典和爱尔兰正在考察食品部门。此外,爱尔兰还承担了研究项目中的地方政府部分。
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根据妇女平等举措资助的许多项目也都把解决两性薪酬差距的问题列为目标。
可在妇女平等举措网站www.ewm.ie查阅到更详尽的资料。
(d)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11.13 1998年《就业平等法》涉及到就业、聘用条件、同工同酬、晋升、培训和工作经验等方面的歧视问题。所有这些种类的歧视都是不合法的,而不管是雇主的歧视行为,还是职业介绍机构、工会、专业团体、职业培训机构、或者一家在其求职与招聘栏发表就业广告的报纸的歧视行为。
(e)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疾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
11.14 爱尔兰的社会福利制度在享受福利、享受的福利条件以及应支付的福利金比率方面对男女给予平等待遇。
1(f)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2(d)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11.15 1998年《就业平等法》载有一条在就业中对怀孕作特别处理的保留条款。该节规定,“本法令任何规定不得造成雇主为妇女怀孕和生育(包括哺乳)或领养所做的安排或提供的特殊待遇为非法”。
11.16 1994年《产妇保护法》规定,对怀孕雇员或刚生育的雇员或正在喂奶的雇员应给予假期以保护其健康和安全,而不论工作场所和夜间工作对她是否有危险,也不论是不是不能为其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对前三个星期的健康和安全假,雇员有权从其雇主那里领取薪酬。在这种假期的其余时间应向合格的雇员支付社会保障津贴。
2(a)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
11.17 1977-1995年的《不公正解雇法》规定,因雇员怀孕或与此有关的事项或因雇员行使其根据1994年《产妇保护法》应享有的权利而解雇职工是不公正的。1998年的《就业平等法》禁止以性别或婚姻状况或家庭状况为理由的直接和间接歧视。
根据这两项法令,凡有违反其规定者,可以采取责令其恢复雇员工作、重新雇用、或责令违法者予以赔偿等适当的制裁措施。
2(b)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11.18 产妇保护立法
11.18.11994年《产妇保护法》实施欧盟《怀孕职工指令》(92/85/EEC)关于雇员权利的规定。该法令规定产妇有权享受18周的带薪产假(由社会和家庭事务部根据某些社会保险条件核定支付),和8周的附加产假(不带薪)。雇员休产假期间雇主无须为其支付报酬。
11.18.2根据政府对审查产妇保护立法的承诺,2000年成立了审查和实施产妇保护立法工作组。2001年2月28日发表审查和实施产妇保护立法工作组报告(可上网查阅:www.justice.ie)。
11.18.3根据该工作组的建议,于2001年2月8日签署了法律文件2001年《产妇保护(延长产假)令》。该法令分别把有权享受产假(带薪)的期限延长到现在的18周(原定为14周)和8周(原定为4周)的附加产假(不带薪)。
11.18.4该工作组的其他建议尚待实施。这些建议将进一步加强对产妇的保护,其中包括如下规定:
父母双方均可请假带薪参加产前学习班;
附加产假(不带薪)可以记入累计就业权利,其中包括年假;
在产后4个月内要么为哺乳的母亲提供喂奶/挤奶方便,要么减少其工作时间。
11.18.5为了实施这些建议,需要起草基本立法和(或)后续条例。在这方面,政府于2002年7月17日批准就实施该工作组其余建议起草一项法案。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长希望能在2003年初公布该法案。
11.19 1995年《领养假法》
1995年3月20日生效的1995年《领养假法》旨在为领养孩子的母亲(或单身男性领养者)提供类似于产假的假期(自孩子托付给她/他照料之日算起)。2000年12月19日,上届政府批准修正《领养假法》,以便在适当情况下体现根据审查结果对1994年《产妇保护法》的拟议的修改。根据前述工作组关于延长产假和附加产假(不带薪)的建议,从2001年3月8日开始实行同样延长领养假和附加(不带薪)领养假(领养假和附加领养假都延长4周)的规定。因此,现行的领养假权利为18周领养假和任择8周附加(不带薪)领养假。
在从外国领养的情况下,可以在安置日之前开始休全部或部分8周附加领养假。
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目前正在草拟关于领养假适用其余“产妇审查”建议的各项立法提案,以期在2003年初将其呈报政府。
2(c)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制订和执行国家儿童保育战略
11.20 2000-2006年平等机会儿童保育方案
政府授权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发挥领导作用,通过2000-2006年平等机会儿童保育方案制定和执行国家儿童保育战略。
儿童保育在国民发展计划中被列为一个重点,由国库和欧洲联盟联合拨款。2000-2006年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儿童保育发展项目的总预算为4.367亿欧元,其中,欧盟将通过欧洲地区发展基金和欧洲社会基金最多提供1.701亿欧元。
平等机会儿童保育方案促进儿童保育设施的进一步发展和扩大,以满足男人和妇女参加就业、培训和教育的同时照料孩子的需要。
该方案的主要目的是:
提高爱尔兰儿童保育质量;
维持并增加儿童保育设施和场所;
引进协调办法提供儿童保育服务。
{注:这里的“儿童保育”一词是指集体儿童保育服务,包括学龄前儿童的日托以及学龄儿童的课余照管设施和服务(例如:学前班,日托中心,儿童活动室,游戏小组,单个孩子看护,课余组,等等)}
11.20.1该方案向社区/非盈利组织以及私营儿童保育提供者提供基本建设补助金,用以增加提供儿童保育的场所或提高现有场所的服务质量。它还向以社区为基础的组织/面向贫困群体的非盈利组织提供人员配备补助金,并向致力于提高爱尔兰儿童保育质量的国家儿童保育志愿组织及其他团体提供援助。
11.20.2提供资助的具体措施
该方案分别通过三个方面的措施来实施管理目标:提供基本建设补助金;在贫困地区提供人员配备补助金;提供改进质量补助金。现将其中一些具体措施概括如下:
向儿童保育提供者发放基本建设补助金,补助对象包括私营的、自营的和以社区为基础/非盈利的儿童保育者;
向严重贫困地区的以社区为基础的/非盈利的组织提供人员配备补助金;
向国家级志愿组织和郡一级儿童保育委员会提供补助金,用以提高爱尔兰儿童保育质量;
向旨在改进质量的地方儿童保育网、国家级儿童保育志愿组织以及国家级照看儿童举措和创新项目提供资助。
11.20.3迄今已划拨的款项
该方案从2000年初启动到2002年12月31日总投资额已达1.749亿欧元。其中包括:
为1 493个申请立项的儿童保育服务项目总共拨款1.538亿欧元;
在改进质量项下总共批准拨款2 100万欧元。
下表分别列出划拨给基本建设和人员配备措施的款项以及此项拨款所资助的儿童保育场所的估计数量。
表11.52000-2006年平等机会儿童保育方案项下批准的自2000年项目启动至2002年12月31日儿童保育场所拨款支助情况
措施 |
批准的项目 数量 |
新建场所 |
资助的现有 场所 |
承拨款额 (欧元) |
基本建设总额——自营/私营提供者 |
500 |
8 448 |
6 074 |
16 312 658 |
基本建设总额——社区* |
387 |
6 725 |
6 243 |
65 057 709 |
人员配备总额——社区** |
606 |
5 290 |
9 986 |
72 508 043 |
总计 |
1 493 |
20 463 |
22 303 |
153 878 410 |
* 拨款支助的场所——基本建设项目只包括对儿童课余照管申请项目的资助。
** 拨款支助的场所——人员配备项目只包括对儿童课余照管申请项目的资助。
这些补助金通常每三年拨款一次。
11.21 改进儿童保育质量及其提供
除了直接划拨给国家级的各儿童保育志愿组织的款项,用以支持提高儿童保育提供者的质量意识之外,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还采取前瞻性的先期行动,既通过项目本身又通过国家和地方建立的结构努力提高儿童保育质量。
11.22 国家儿童保育协调委员会(NCCC)
国家儿童保育协调委员会的首要职能就是采取全国一体化的方式监督儿童保育基础设施的发展。该委员会由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长任主席,成员由各法定的和非法定的部门代表组成,其中包括各种社会伙伴和地区议会。NCCC为儿童保育领域的主要参与者提供了一个讨论和交流关键政策问题意见的富有成果的论坛。
NCCC下设若干工作组,以便对各种特别关注领域采取超前行动,诸如儿童照看、儿童保育培训、学龄儿童、平等与多样化等。
儿童照看:该工作组专门审议爱尔兰儿童照看领域的各种特殊需要。
儿童保育培训:这个机构认证工作组制定了一个《幼儿护理与教育方面的教育、培训和专业发展示范纲领》,目前正在实施。
学龄儿童保育:该工作组正在就一年制学龄儿童保育服务的发展拟订建议。
平等与多样化:这个(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和包括“旅行者”群体在内的少数民族群体的儿童)顾问小组目前正在为家长和从业者拟订旨在把平等和多样化付诸实施的切实可行的指导方针。
11.23 郡(市)级儿童保育委员会
国家儿童保育战略已指定郡/市级儿童保育委员会为优质儿童保育协调发展的主要地方组成部分。它们的战略重点是在各自的指定区域推动提供优质儿童保育设施与服务。此外,郡级儿童保育委员会的作用还包括向其他现有的(法定的和非法定的)支持和咨询机构提供的服务,并负责加强、提升和提供地方一级的协调机制。
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已在爱尔兰全国各地成立了郡、市级儿童保育委员会,每个委员会都针对本地区的具体需要提交了发展儿童保育服务的五年战略计划和实施其战略的年度行动计划。
现正在通过2000-2006年平等机会儿童保育方案的第三方面措施——改进质量——为各郡/市儿童保育委员会及其年度行动计划的实施提供财政支援。
便利家庭的就业政策
11.24 便利家庭的举措
11.24.1工作和家庭责任兼顾的难度是妨碍实现劳务市场男女平等的主要障碍之一。由于妇女承担了照料孩子和家务劳动的主要责任,所以她们往往发现自己没有能力充分利用就业机会。要想使妇女能够在其生命周期内实现就业的不断提升,就需要制定适当的政策,使男人和妇女兼顾工作与家庭责任,并促进更平等地分担家庭义务。
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是由欧盟在两性平等社会体制战略(2001-2005年)项下联合资助的一个研究项目的主要参与者。该项目的目标是为爱尔兰西北部地区制定一个工作生活平衡战略,针对所确定的部门利益、组织和团体提出切实可行的行动纲领和目标。这个战略将通过研究,在吸收各项目伙伴开发的良好实践模式的基础上来制定。项目的其他伙伴分别是:瑞典的“弹跳板” 管理集团;北爱尔兰的福伊尔托拉斯;西北地区卫生局和多尼戈尔郡的当地伙伴。项目于2002年启动,为期15个月。
11.24.21998年《育儿假法》
1998年《育儿假法》于1998年12月3日生效。该法令执行欧盟的《育儿假指令》(96/34/EC),为婴儿父母提供了一种个人的、不可转让的、为期14周不带薪假期,以便照料幼儿。该假期必须在孩子年满5周岁之前休完,但领养儿童的情况除外。2001年2月28日,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长宣布开始对1998年《育儿假法》进行审查。为此成立了一个由社会伙伴、相关政府部门和平等管理局组成的工作组。该工作组于2001年11月29日完成审查工作,并于2002年4月29日发表审查1998年育儿假法工作组报告。作为审查工作的一部分,委托研究了对育儿假与不可抗力假的理解问题和雇主及雇员对该法令各项规定的态度问题。工作组在审议过程中考虑到这项研究成果,并将其载入报告的附录。该项研究成果和工作组报告均可在该部的网站www.justice.ie 查阅。
目前该部正在仔细审查工作组的各项建议,以便向政府呈报具体建议书。
11.24.32001年《看护假法》和看护者福利
2001年《看护假法》于2001年7月2日生效。该法令规定了雇员的一项新的权利,即不带薪看护假,以便于他们亲自看护需要全日护理和照料的人。在符合该法令规定的具体要求的前提下,雇员有权享受最多不超过65周的不带薪看护假,去照料任何一个“相关的人”。提供这种假期的目的是让个人能够全日照料一个已由社会和家庭事务部(的负责官员根据“看护者福利方案”)客观地认定为需要全日护理和照料的人(即“相关的人”)。对任何一个特定的人来说,任何时候只有一个雇员有资格享受看护假。这65周的权利可以视为一个连续的阶段,亦可视为若干单位阶段,其累计时间不超过65周。雇主可以根据合理的理由书面通知一个雇员他(她)拒绝批准任何时段不足13周的看护假。
2000年《社会福利法》引进了一个新的“看护者福利方案”,向符合该法令所规定的具体要求的个人支付看护者津贴。一个雇员即使不符合看护者津贴的规定也可能有资格享受看护假。同样,一个雇员可能有资格享受看护者津贴,但没有看护假。
该法令进一步确认看护者在我们这个社会发挥的重要作用。因而有必要对这些看护者给予支持和切实帮助。有了这项立法之后,职工就可以临时决定作看护而不至于失业;被看护者也可以在家里接受护理。该法令的实施兑现了政府在“繁荣与公正方案”中所做的承诺。
11.24.4制定便利家庭政策国家体制委员会
在组织一级做出的便利家庭的安排对职工有好处,他们可以把工作和家庭义务以及个人生活有效地结合起来。这种工作安排也有利于工作场所的男女机会平等。对雇主也有好处,因为这种工作安排有助于留住雇员,并在出现空缺的时候吸引新的雇员;同时这些安排还有利于改进对顾客的服务。
政府承诺要通过适当的立法措施制定便利家庭的政策(譬如新的看护假),承诺支持国家体制委员会的工作,并作为一个雇主做出贡献。
国家体制委员会是在繁荣与公正方案项下为支持工作场所便利家庭的政策而成立的。国家体制委员会由企业、行业和就业部主持,委员会的成员由雇主、工会、代表公共部门雇主的财政部以及总理办公厅、社会和家庭事务部和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及其平等管理局的代表组成。该委员会的经费由国民发展计划项下划拨。
国家体制委员会的任务是传播信息;根据最佳实践制定行动纲领;鉴定可能对提供便利家庭政策构成的任何障碍并提出解决方案;提供培训;开展研究。该委员会采取了许多旨在启发意识和支持便利家庭的工作安排方面的发展举措。其中包括:
每年3月1日举办“便利家庭工作场所日”的活动。
建立一个新的互动网站www.familyfriendly.ie ,并出版沟通信息的宣传品。特别是这个网站为寻求有关便利家庭的工作安排信息的雇主、雇员和工会提供重要的信息源。
国家体制委员会将委托研究便利家庭的工作安排流行情况,研究成果将为评估便利家庭工作安排的发展提供基准线。
3.应参照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涵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11.25 继三位一体的健康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在社会协商的基础上对1989年《工作安全、健康和福利法》进行全面审查之后,企业、行业和就业部制定了旨在加强和更新这个1989年法令的各项建议。
该部建议对1989年《工作安全、健康和福利法》的主要修改如下:
加大处罚力度——无论是即决裁判还是经公诉程序的判决,都适用于该法令;
修正、改革和更新关于工人安全与健康的1989年法令、附属条例和其他法律规定;
对职业安全与健康培训做出进一步规定;
加强对1989年法令所规定的安全声明的要求;
进一步规定加强工作场所安全代表的作用;
其他杂项规定。
2002年《工作安全、健康和福利法案》的宗旨是:
在现有法令成功的基础上加强已证明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定;
引进经鉴定需要的新规定。
修正该法令的累积效应将向雇主和雇员传达这样一个强有力的信息:必须采取更加有力的预防措施,更好地遵守安全规章,以减少工作场所的事故和伤亡,增强和保护爱尔兰的企业竞争力。
《工作场所安全、健康和福利法案》草案可望在2003年4/5月起草完毕,此后将谋求政府批准公布。
第12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2)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12.1 在爱尔兰,保健服务占政府支出的很大一部分。2001年国库对保健服务的总支出高达71亿欧元,即占国库总支出的25%。其中,3.74亿欧元为基本建设支出。
12.2 1997年4月公布的国家妇女保健计划——1997-1999年妇女保健计划是旨在改进和发展爱尔兰妇女医疗保健事业的蓝皮书。这项计划是在发表讨论文件制定妇女保健政策之后,从1995年开始与妇女进行独特的协商过程的产物。
12.3 妇女保健计划确定了需要由各卫生局在地区发展计划中采取旨在改进妇女保健服务的行动。其中包括:
最大限度地提高爱尔兰妇女的保健和社会福利;
创建有利于妇女健康的保健事业;
保健服务中增加与妇女协商和代表性;
增强保健事业对促进发展中国家妇女健康的贡献。
12.4 每个卫生局根据国家计划制定一个地区妇女保健计划。国家计划对如下12个领域逐一做出行动承诺:
保健信息
选择更健康的生活方式
与疾病作斗争
生殖健康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增进精神健康
由抗D抗体血液制品染上丙型肝炎的妇女
有特殊需要的妇女
发展中国家的妇女保健
咨询
代表性
创建有利于妇女的保健事业
12.5 为了保证将来与妇女充分协商,妇女保健计划规定建立一个妇女保健理事会。该理事会是1997年6月通过法定文件成立的。它有五项主要职能:
(1)就妇女保健的所有方面向卫生和儿童部长提供咨询。
(2)协助制定旨在提高妇女保健和社会福利的国家及地区政策和策略。
(3)在卫生部门开发妇女保健专业技术。
(4)与该理事会有类似职能的其他相关国际机构建立联系。
(5)应邀向其他政府各部提供咨询。
该理事会代表了与妇女保健有关的广泛利益集团,其中包括爱尔兰全国妇女理事会、密切参与妇女保健工作的各专业团体的成员、劳动力中的妇女和服务提供者。
2002年9月,理事会就计划的实施情况发表报告,并对将来行动提出建议,譬如主办一个全国所有利益共享者论坛,以确定未来行动的原则和范围。
12.6 政府于最近发表了一项新的卫生战略——质量与公平:一个为你服务的保健制度。该战略系以平等、以人为本、优质护理和服务问责制等诸项原则为基础的政策,用以指导决策者和服务提供者实现未来保健制度的远景规划。它确定了国家总目标,以指导今后七至十年卫生系统的活动和规划工作。现行妇女保健政策做法得到该战略的充分肯定。
12.7 对国家反贫困战略(NAPS)的审查包括对有关缩小保健不平等的重点目标的审查。其中包括:到2007年把不同社会经济群体之间的早产死亡率和出生体重不足的最高比率和最低比率的的差距缩小10%;并于同期把“旅行者”人口和普通人口之间存在的预期寿命的差距缩小10%。这次审查的框架文件及其所依据的“除贫战略与保健”工作组报告比较详细地提出了实现这些目标的各项措施。措施之一,就是把平等的度量纳入保健和个人社会服务工作,重点问题包括:提供有文化敏感性的信息和保健教育材料;工作人员的意识和敏感性培训;议定的平等状况议定书和行为守则;以及对各项政策的平等影响评估。聚焦点要放在平等地位立法所涉及的包括性别、“旅行者”社会成员和种族在内的九种歧视理由上。这项措施表明,“在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环境中,要特别注意族群和种族主义的问题”。该措施拟与平等管理局联合实施,卫生和儿童部已就此同平等管理局开过一次初步会议。
12.8 准备实施的另一项减少保健不平等现象的举措是更平等地享受服务机会。以癌症服务为例,反贫困战略与保健工作组的报告建议,要通过加速实施关于乳腺癌症状服务的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增加妇女接受地区级乳腺癌治疗的机会。
特别与妇女有关的问题
12.9 乳腺癌
从2000年3月开始实施“全国乳癌普查方案”(简称“乳查”),第一期方案覆盖东部地区卫生局、中部卫生局和东北部卫生局所辖地区。正在对这些地区50岁至64岁目标年龄组的所有妇女免费提供胸透。目标人口大约有136 000妇女,占全国目标人口的50%。到2002年10月底已有106 199位妇女被电话约请参加普查,其中75 668位已经查完,实查率为75%。
之所以决定分阶段进行普查,是因为普查过程很复杂,该方案必须通过国际质量保证标准和最佳实践来执行。乳查委员会已向卫生和儿童部提交了一份关于在全国扩大执行该方案的业务计划。该部正与乳查执行官员一起讨论扩大执行方案事宜,特别是与现有症状服务机构建立联系的问题。
全国癌症论坛小组于2000年3月发表“症状乳房疾病服务的发展”报告 其中建议在全国建立胸科专家单位网络和适当的基础设施,以及这些专家单位所需要的人员与设备。报告还建议,患有乳房疾病的妇女最好由专家团队来会诊;如果妇女的癌症能安排在按照该小组报告精神建立的中心治疗,一般都能取得较好的治疗效果。卫生和儿童部已同各卫生局就发展这些服务的最佳途径广泛协商。2001年和2002年已为“症状乳房疾病服务”划拨了资金,其中包括任命了更多的顾问外科职位,特别重视胸外科。2003年将提供更多的资金,以确保执行报告中提出的质量标准。
12.10 宫颈癌
2000年10月以来已在中西部卫生局所辖地区执行全国宫颈普查方案第一阶段。按照该方案,25-60岁年龄组的妇女每隔5年免费检查一次。这项新的卫生战略承诺将把该方案推广到全国其他地区。这是一项新的重大事业,需要动用大量后勤服务和资源。目前正在考虑是否需要结合考察扩大该方案的可行性和所涉问题对第一阶段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外聘审查。此外,各卫生局的主要行政官员也正在考虑管理国家方案的适当管理结构问题。
表12.11994-1998年20种最常见癌症的新病例和死亡人数的年度平均数
癌症部位 |
新癌症病例 |
癌症死亡人数 |
||||||
女 |
男 |
女 |
男 |
|||||
平均数 |
百分比% |
平均数 |
百分比% |
平均数 |
百分比% |
平均数 |
百分比% |
|
登记的癌症总数 |
9 912 |
100.0 |
9 487 |
100.0 |
3 448 |
100.0 |
4 010 |
100.0 |
恶性肿瘤总数 |
8 149 |
82.0 |
8 946 |
94.0 |
3 428 |
99.0 |
3 989 |
99.0 |
非黑素瘤皮肤 |
2 375 |
24.0 |
2 792 |
29.0 |
9 |
0. 1 |
22 |
1.0 |
乳房 |
1 584 |
16.0 |
13 |
0.1 |
631 |
18.0 |
5 |
0.1 |
肺 |
507 |
5.0 |
972 |
10.0 |
519 |
15.0 |
971 |
24.0 |
前列腺 |
0 |
0.0 |
1150 |
12.0 |
0 |
0.0 |
513 |
13.0 |
结肠 |
511 |
5.0 |
572 |
6.0 |
323 |
9.0 |
370 |
9.0 |
直肠和肛门 |
237 |
2.0 |
410 |
4.0 |
87 |
3.0 |
145 |
4.0 |
淋巴组织 |
222 |
2.0 |
256 |
3.0 |
104 |
3.0 |
129 |
3.0 |
胃 |
174 |
2.0 |
295 |
3.0 |
156 |
5.0 |
234 |
6.0 |
膀胱 |
128 |
1.0 |
328 |
3.0 |
54 |
2.0 |
112 |
3.0 |
黑素瘤皮肤 |
235 |
2.0 |
140 |
1.0 |
32 |
1.0 |
28 |
1.0 |
白血病 |
145 |
1.0 |
199 |
2.0 |
89 |
3.0 |
121 |
3.0 |
胰腺 |
163 |
2.0 |
160 |
2.0 |
174 |
5.0 |
182 |
5.0 |
卵巢 |
312 |
3.0 |
0 |
0.0 |
218 |
6.0 |
0 |
0.0 |
食道 |
116 |
1.0 |
173 |
2.0 |
115 |
3.0 |
187 |
5.0 |
脑 |
103 |
1.0 |
144 |
2.0 |
94 |
3.0 |
119 |
3.0 |
肾 |
87 |
1.0 |
151 |
2.0 |
48 |
1.0 |
80 |
2.0 |
子宫体 |
205 |
2.0 |
0 |
0.0 |
44 |
1.0 |
0 |
0.0 |
宫颈 |
177 |
2.0 |
0 |
0.0 |
75 |
2.0 |
0 |
0.0 |
多发性骨髓瘤 |
78 |
1.0 |
99 |
1.0 |
68 |
2.0 |
76 |
2.0 |
喉 |
18 |
0.1 |
90 |
1.0 |
11 |
0.0 |
44 |
1.0 |
资料来源 : 国家癌症注册中心(注:1999年的统计数据到2003年年中可提供)。
表12.2爱尔兰(1994-1997年)*和部分欧盟国家(1995年)**按年龄标准化的除黑素瘤癌症之外的所有癌症发病率
国家 |
发病率 |
|
男 |
女 |
|
奥地利 |
427.8 |
306.7 |
丹麦 |
386.0 |
395.2 |
芬兰 |
386.4 |
294.4 |
法国 |
438.2 |
274.5 |
德国 |
424.6 |
300.5 |
爱尔兰 * |
393.6 |
318.6 |
意大利 |
449.0 |
331.1 |
荷兰 |
444.7 |
331.3 |
西班牙 |
427.6 |
279.3 |
瑞典 |
346.0 |
327.9 |
联合王国 |
329.1 |
300.0 |
* 资料来源: 爱尔兰国家癌症注册中心。
** 资料来源: 癌症研究国际注册中心 – 欧洲癌症注册网 – 欧盟范围内的癌症,1995年。
12.11计划生育
近年来爱尔兰的生殖健康领域在迅速发生变化。出生率的下降显示了妇女们控制其生育能力的程度。
自从开罗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1994年)以来,制定实施了一项正式的计划生育政策。该政策所依据的原则是,每个人都有决定其生育数量和生育间隔的权利。
要求每个卫生局(法定的地区卫生当局)都要在其所辖地区提供平等的、公众可以享用的、综合性的计划生育服务。支撑这些服务的原则是:服务要简便易得;服务提供者要可以选择。
正在提供更多的资金开展计划生育和孕期咨询服务。1999年追加的投资划拨给各卫生局,要求把这些经费集中用于减少堕胎率最高的15-34岁年龄组妇女所不想要的怀孕数量(这些堕胎是爱尔兰妇女到联合王国去做的)。
这些计划生育服务由全科医务从业者向持有经过经济情况调查验证的持有“普通公费医疗卡”的人免费提供。
爱尔兰继续保持了很低的产妇死亡率。其产妇死亡率已从1970年的31.06/100 000活产儿降低到2001年的1.8/100 000活产儿。
12.12 人工流产
2002年3月就人工流产问题举行了法定的公民复决投票。曾有人提议修改《宪法》,以便对一项本来可以叫做“保护怀孕者人命法”的拟议的立法给予《宪法》保护。这项立法意在确保一个生命垂危的孕妇可以得到她所需要的任何治疗,甚至包括可能危及腹中胎儿性命的治疗。这项拟议的法案若能通过就会产生这样的后果:自杀的威胁将不再是在这个国家合法堕胎的理由。
这项修宪提案没有获得复决投票的通过。因此,法律状况依然和复决投票前一样,即在爱尔兰是禁止人工流产的,除非根据概率判断存在着对母亲的生命而不是健康构成的真正的和实质性的危险,而这种真正的和实质性的危险只有通过终止怀孕才能避免。
这方面的任何进展将在爱尔兰提交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人权委员会的第三次定期报告中予以通报。该报告定于2005年提交联合国。
在另一方面的发展中,2001年10月成立了一个新国家机构——“危机怀孕局”。该局的任务是,通过与中央政府及其他法定的和非法定的机构协商,草拟一项处理危机怀孕问题的国家战略并监督其实施。它将与一系列范围很广的组织合作,不仅包括卫生部门,而且包括诸如教育、就业和住房等领域的组织。
12.13 吸毒
12.13.1在爱尔兰,各学校通过社会、个人和保健教育(SPHE)教学大纲进行麻醉品滥用方面的教育。卫生和儿童部与教育和科学部都负责支持各学校引进并实施这部分教学大纲。2000-2005年国家健康促进战略和1998年《教育法》都提出了爱尔兰政府对在“促进健康的学校”环境中实施社会、个人和保健教育的承诺。
社会、个人和保健教育的核心是让学生们养成一种能在其生活的各个方面负责任地做出抉择的行为规范。这其中就包括拒绝误用和滥用包括麻醉品、烟草和酒精在内的各种药物;了解误用这些药物的后果;并能够在自己的生活中对麻醉品的使用做出自觉的、明智的决定。
目前,社会、个人和保健教育正在被纳入我国所有小学以后学校的主流活动,成为初中学生教学大纲的一个核心成分。计划到2003年9月它将纳入我国所有小学后学校的教学大纲。在社会、个人和保健教育的过程中支持预防药物滥用的工作,并由小学后SPHE支持服务机构为教师举办培训班。在小学后阶段,“走自己的路”项下的预防药物滥用课程已经纳入SPHE教学大纲。
12.13.2在小学阶段,小学教学大纲支持方案负责有关SPHE教程的教师培训。到2003年9月,所有小学都将实施有课程表的SPHE教程。“昂首阔步”是专门进行麻醉品滥用教育的预防药物滥用方案。
12.13.3根据国家麻醉品战略,教育和科学部、卫生和儿童部以及各地卫生局为学校制定药物使用政策联合发布了指导方针,并将其下发到全国所有学校。这些指导方针突出强调了“社会、个人和保健教育”作为学校核心预防战略的重要意义。
12.13.4在社区一级,可为当地社区领导人、社区活动分子和父母们举办“毒品问题的地方应对措施”和“家庭交流与自尊”培训班,以便通过帮助学员鉴别和处理家庭和社区出现的与毒品有关的任何问题,支持预防吸毒的工作。
12.13.5在吸毒问题最严重的几个地区分别成立了“地方毒品特别工作组”(LDTF),它们的目的是通过以本地为基础的各种法定机构、社区和支援组织协调一致的努力,减少吸毒对个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这些特别工作组制定了两轮行动计划,总共提出450项措施。载入这些行动计划的项目为吸毒者及其家庭提供了一系列支助,其中有不少项目是专门面向女性吸毒者的。为数众多的此类方案业经评价并纳入正常服务活动。在LDTF地区和其他4个地区设立了青少年设施与服务基金,专门用于把面临吸毒危险的青少年转化成为体育和娱乐爱好者。
12.13.6政府为建立青年设施与服务基金1998-2000年总共承诺拨款3 809万欧元。私营部门也将为此项基金捐款。基金的目的是发展青年设施,在有吸毒问题或存在毒品蔓延可能的地区支持一系列基本建设和非基本建设项目。
12.13.7所有诊所都提供男/女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病服务,一些较大的诊所还专门设定了女性门诊时间。都柏林的一个妇女保健项目提供外展服务,在妓女出没之地还有一个专门为卖淫妇女开设的诊所。外展服务小分队的活动场所是街道、按摩院和妓女常去的地方,为其提供有关性病和艾滋病毒以及吸毒等方面的咨询,并在适当情况下安排转院治疗。处理有关性行为安全的问题,并散发安全套。
12.13.82001年发表国家麻醉品战略。这项战略的总目标是通过在减少供应、预防、治疗和研究方面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大幅度减少使用麻醉品不当对个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在这四个支柱领域下面有多项具体目标。为实现这些具体目标总共建议了100项行动措施。自发表麻醉品战略以来,政府各部和其他相关机构一直在致力于实施这些目标。
12.13.9以往这些年来爱尔兰在麻醉品使用不当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其中包括按药物治疗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卫生局辖区,同时海洛因吸食者接受治疗的人数也大大增加。卫生局经办的所有药物治疗地点都可以为女性吸毒者提供服务。对怀孕的吸毒者给予了特别关注,在东部地区卫生局辖区指定了3个接生联络站,负责联络各主要妇产医院,以便对怀孕吸毒者给予额外支援。
12.13.10 东部地区有一个妇女康复项目为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的稳定吸毒妇女提供非居民服务。该项目的目的是在稳定的吸毒者与以社区为基础的主流教育和培训方案及就业渠道之间搭建桥梁。
(2)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12.14 正在根据促进健康战略(2000-2005)采取措施,以便“通过不断发展和实施相关政策促进妇女的身心健康”。
2001年任命了一位国家母乳喂养协调人,负责就爱尔兰现行政策措施的效能和为促进爱尔兰的母乳喂养率提供咨询;
通过促进健康医院网络继续支持爱婴医院举措(BFHI),几乎所有妇产医院都申请加入BFHI;
将促进实施国家幼儿喂养政策;
将促进叶酸补充和加强食物营养在预防神经管缺损中发挥作用。
各卫生局目前正在实施母婴护理方案审查工作组报告中关于产前综合护理的建议。
1999年4月开始实行产前艾滋病毒例行检测,这一措施有利于孕期艾滋病毒的早期发现和治疗,从而导致母婴的较好结果。目前正在监测检测率,全国检测率有望达到90%以上。
12.15 母婴护理方案
母婴护理方案为惯常居住在爱尔兰的所有孕妇免费提供一种协议的产前/产后护理方案。选择享受该方案服务的妇女既可以接受全科从业医师的护理,也可以接受妇产单位/医院的护理,由她们自己选定。可以从任何与卫生局签订了依照该方案提供服务合同的全科从业医师那里得到这种护理。母婴护理方案审查工作组报告称,这种综合护理制度,即孕妇既能得到通科从业医师的护理又能得到医院产科医生护理的制度,对大多数母亲来说是最好、最方便的产前护理方式。
在最近的卫生战略“优质与公平——为你服务的卫生制度”中,政府承诺将该方案扩展到包括一周岁以内的婴儿可以免费到通科医师那里看四次病,凡是普通儿科疾病均可适用此规定。目前正在考虑实施这一举措的时间安排和所需费用。
12.16 关于辅助人类生殖的新委员会
辅助人类生殖这一新领域提出了许多复杂的问题及与此相关联的法学、伦理学、医学和社会学的问题。医疗实践受医学理事会颁布的指导原则的监管,但在爱尔兰目前尚无适用这一领域的立法。根据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一项决定,2000年3月成立了辅助人类生殖委员会,其职权范围如下:
“在最终提出任何政策提案之前,就辅助人类生殖的各个方面所可能采取的管理办法和在确定公众辩论中所需顾及的社会、伦理及法律因素准备一份报告。”
在该委员会行将考察的诸多领域当中,有精液提供者方案的管理问题,替身代孕的问题,法定父母身份的问题,继承权的问题,精子冷冻和最终使用或处置的问题,精子或卵子的问题,以及什么人可以利用这种服务的问题,比如男女双方的年龄和婚姻状况。
鉴于需要研究的问题十分复杂,故不可能确定委员会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完成任务。委员会的报告将为最终形成政策提案之前的公众辩论提供信息依据。
下面两表详细列出了爱尔兰和其他欧盟国家选定年龄的预期寿命率。
表12.31950-1997年选定年龄的预期寿命
1950-1952 |
1960-1962 |
1970-1972 |
1980-1982 |
1990-1992 |
1995-1997 |
|
男性: |
||||||
预期寿命为0 |
64.5 |
68.1 |
68.8 |
70.1 |
72.3 |
73.0 |
1 |
66.9 |
69.3 |
69.2 |
69.9 |
71.9 |
72.5 |
10 |
58.8 |
60.8 |
60.6 |
61.3 |
63.1 |
63.6 |
20 |
49.3 |
51.1 |
51.0 |
51.6 |
53.4 |
53.9 |
30 |
40.3 |
41.7 |
41.5 |
42.1 |
43.9 |
44.5 |
40 |
31.3 |
32.4 |
32.1 |
32.6 |
34.4 |
35.1 |
50 |
22.8 |
23.5 |
23.3 |
23.6 |
25.2 |
25.8 |
60 |
15.4 |
15.8 |
15.6 |
15.9 |
17.0 |
17.5 |
65 |
12.1 |
12.6 |
12.4 |
12.6 |
13.4 |
13.8 |
70 |
9.2 |
9.7 |
9.7 |
9.7 |
10.4 |
10.6 |
75 |
6.8 |
7.1 |
7.3 |
7.3 |
7.8 |
8.0 |
女性: |
||||||
预期寿命为0 |
67.1 |
71.9 |
73.5 |
75.6 |
77.9 |
78.5 |
1 |
68.8 |
72.9 |
73.8 |
75.4 |
77.4 |
78.0 |
10 |
60.6 |
64.1 |
65.1 |
66.6 |
68.6 |
69.1 |
20 |
51.2 |
54.3 |
55.3 |
56.8 |
58.7 |
59.3 |
30 |
42.2 |
44.7 |
45.6 |
47.0 |
48.9 |
49.5 |
40 |
33.3 |
35.3 |
36.0 |
37.3 |
39.2 |
39.8 |
50 |
24.7 |
26.3 |
27.0 |
28.0 |
29.8 |
30.3 |
60 |
16.8 |
18.1 |
18.7 |
19.5 |
21.1 |
21.5 |
65 |
13.3 |
14.4 |
15.0 |
15.7 |
17.1 |
17.4 |
70 |
10.2 |
11.0 |
11.5 |
12.2 |
13.5 |
13.7 |
75 |
7.6 |
8.1 |
8.5 |
9.1 |
10.2 |
10.4 |
资料来源 : 中央统计局。
定义 : 预期寿命是指一定年龄的某个人预期可以再活多少年。
表12.4欧盟各国选定年龄的预期寿命
国家 |
阶段 |
性别 |
在0岁时女性预期 寿命比男性高出 的岁数 |
||||
0 |
1 |
45 |
65 |
||||
奥地利 比利时 丹麦 芬兰 法国 德国 希腊 爱尔兰 意大利 卢森堡 荷兰 葡萄牙 西班牙 瑞典 联合王国 欧盟平均 |
2000 1995 1998 1999 1998 1999 1998 1998 1998 2000 1999 1999 1998 1998 1999 1998 |
男 女 男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
75.6 81.5 73.6 80.6 74.2 79.2 73.9 81.3 75.0 82.7 74.9 81.0 75.8 80.8 73.5 79.2 75.9 82.2 75.0 81.9 75.4 80.6 71.9 79.1 75.2 82.3 77.0 82.2 75.1 80.0 75.0 81.3 |
75.0 80.8 73.1 79.9 73.5 78.6 73.1 80.6 74.4 82.1 74.3 80.4 75.3 80.3 73.0 78.5 75.3 81.7 74.3 79.8 74.9 80.0 71.4 78.5 74.5 81.7 76.3 81.4 74.6 79.4 74.4 80.7 |
32.9 37.8 31.2 37.1 31.3 35.6 31.3 37.6 32.6 39.2 32.0 37.3 33.3 37.3 31.0 35.5 33.0 38.5 32.4 38.2 32.2 37.0 30.5 35.8 32.7 38.7 33.6 38.3 32.2 36.4 32.3 37.7 |
16.4 19.9 14.9 19.4 15.0 18.4 15.3 19.6 16.6 21.2 15.7 19.5 16.7 19.0 14.3 17.9 16.1 20.4 15.8 20.6 15.3 19.3 14.4 17.9 16.2 20.3 16.4 20.3 15.4 18.7 15.8 19.8 |
5.9 7 5 7.4 7.7 6.1 5 5.7 6.3 6.9 5.2 7.2 7.1 5.2 4.9 6.3 |
资料来源: 卫生和儿童部2002年卫生统计。
第13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上有相同的权利,特别是:
(a)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b)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c)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所有各方面的权利。
13.1 对第13(a)条,爱尔兰作了如下保留:
爱尔兰保留暂时维持爱尔兰社会保障领域的法规中对妇女要比对男子更加有利的规定的权利。
维持第13(a)条规定的基本原因是这样一个事实:在家庭津贴方面,对孩子津贴的权利通常是授予母亲的。
13.2 另外,按照有关单亲家庭方案的过渡性安排,一些在实行该方案以前已在领取其他津贴的妇女将继续享受更多的优惠待遇,直到用完她们的权利为止。这些安排是为了保证这些妇女的境况能够得到保护和维持,以便在实行新方案的时候不至于使那些不具备申请加入新方案条件的妇女陷入困境。要不然就会剥夺那些已经在依靠福利金生活的人的权利,而这是不能接受的,或者说是不可取的。鉴于这些过渡性安排要继续到将来可预见的一段时间,所以必须维持有关这种处理办法的保留。
13.3 政府承诺要确保尽可能广泛的分担退休金制度覆盖尽可能多的恤金类别,并且承认,离职在家承担家庭责任的人可能保不住他们的社会保险纪录。1994年开始实行的料理家务者方案意在保护那些因为照料家人而离开有薪资工作岗位的人的社会保险养恤金。现正在把该方案作为总体审查“分担养老金和退休金”合格条件的一部分来进行审查。此外,分担养老金的限制条件现在也放宽了,这对很多人都有利,特别是对保险纪录减少或中断的妇女有利。
13.4 养恤金局考虑了按照私营和职业养恤金政策对妇女的覆盖面是否充分的问题。该局认为,个人退休储蓄账户(PRSA)的好处之一就是它有利于因照料孩子和其他责任而中断就业纪录的妇女。2002年《养恤金(修正)法》为此提供了立法框架。个人退休储蓄账户有望在2003年开始执行。
13.5 目前正在准备家庭法案。其目的在于使得想要通过分居契约分居的已婚的人能够在不必发生诉讼费的情况下做出养恤金权利安排。虽然该法案同等适用于妇女和男子,但预期它可能对妇女特别有利。
13.6 2000年《社会福利法》引进了新的“看护福利方案”,规定向符合该法令具体要求的人发放看护福利金。一个雇员即使不符合看护者津贴的规定也可能有资格享受看护假。同样,一个雇员可能有资格享受看护者津贴,但没有看护假。
13.7 子女津贴
近年来子女津贴的金额有了显著增加。2001年和2002年合在一起,为头两个子女支付的津贴增加了46.4%,为其余子女支付的津贴增加了44%。
表13.1和13.2列出了各项社会福利金发放的详细情况。
表13.11996-2001年单亲家庭津贴*领取人数
津贴类别 |
1996 |
2001 |
LPA(未婚父母) |
37 506 |
58 755 |
受抚养子女 |
51 664 |
92 593 |
LPA(分居配偶) |
11 268 |
17 031 |
受抚养子女 |
25 887 |
27 902 |
LPA(丧偶) |
1 685 |
1 250 |
受抚养子女 |
3 384 |
2 340 |
LPA(囚犯配偶) |
98 |
105 |
受抚养子女 |
252 |
212 |
女领取者总数 |
49 127 |
74 827 |
男领取者总数 |
1 430 |
2 314 |
领取者总数 |
50 557 |
77 141 |
子女总数 |
81 187 |
123 047 |
* 以前叫“单亲父母补贴”(LPA)。
表13.2
残疾和产妇 |
||
1996 |
2001 |
|
1月初领取残疾津贴者 |
42 460 |
46 940 |
男 |
18 782 |
17 767 |
女 |
23 678 |
29 173 |
领取子女津贴 * 的家庭、子女和津贴支出金额(12月底) |
||
家庭 |
497 252 |
514 919 |
子女 |
1 060 496 |
1 014 340 |
子女津贴支出金额(百万爱镑) |
376 |
760 |
被遗弃妻子津贴 |
||
(a) 被遗弃的妻子 |
14 738 |
12 177 |
(b) 妻子扶养的子女 |
21 874 |
10 566 |
合计(a)+(b) |
36 612 |
22 746 |
* 以前叫“子女补贴”。
13.8 金融信贷
在爱尔兰加入本公约时,爱尔兰的法典中没有具体的立法明文规定私人有义务在第13((b)和(c)条所涉领域给予平等。正是出于这一原因,爱尔兰在加入本公约时就此提出了以下保留:
制订获得由私人、私营组织或企业提供的金融信贷和其他服务及娱乐活动的特别法规来补充爱尔兰《宪法》中所载的平等保障这一问题正在考虑之中。爱尔兰暂时保留将其在这一领域的法律和措施视为适宜于在爱尔兰实现《公约》各项目标的权利。
2000年《平等地位法》禁止以九种理由在提供物资和服务中进行歧视,即性别、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性倾向、年龄、残疾、种族和“旅行者”社会成员。该法令颁布以后,现在爱尔兰可以撤销其对《公约》第13((b)和(c)条的保留了。目前正在为撤销这项保留做必要的议定书安排。
13.9 体育和文化生活
13.9.1妇女地位第二委员会曾就传媒方面提出建议。国家广播事业管理局(RTÉ)现已任命了该局的第一位女性部门负责人电台台长,最近其他许多高级职务也有妇女来担任。RTÉ的参与论坛成立了一个处理平等问题的小组委员会。RTÉ有一项政策积极扩大其妇女体育节目的覆盖面并增加参与体育节目制作和播放的妇女人数。
13.9.2独立广播电视委员会(IRTC)定期监测(本领域)包括管理工作和技术工作在内的各类工作中的妇女状况。1997年IRTC发表的《广播政策文件》提出该委员会在社区广播电台的所有权和管理结构方面两性平等的要求。
13.9.3根据1990年《广播法》制定的行为守则规定,除其他方面以外,电视广告不得包含任何性别歧视。爱尔兰广告标准管理局(ASAI)于1995年完成了对《广告标准行为守则》的审查,并在修订该《守则》时采纳了该委员会关于广告中的性别主义、格调和高雅方面的建议。
13.9.4艺术、体育和旅游部负责实施政府的体育政策,在爱尔兰体育委员会的协助下贯彻落实。爱尔兰体育委员会是一个法定机构,1999年正式成立。它的职能是通过促进、发展和协调竞技体育和制定旨在扩大娱乐体育参与面的策略,来推动男女公民参加体育运动。
13.9.5政府的政策是促进体育运动时要力戒性别偏向。只有那些能够证明(按照组织规则等)本组织不存在性别、宗教和民族血统的体育组织才能获得体育基本建设方案的专项补助金拨款。自1991年以来,政府为促进体育划拨的资金就不向剥夺妇女申请正式会员资格的权利的私人俱乐部提供了。
13.9.6近年来妇女参加竞技体育和休闲体育的人数显著增加,与男子体育活动相比对妇女体育活动的认识也提高了。
13.9.7爱尔兰体育委员会的成员组成是1999年《爱尔兰体育委员会法》规定的。委员会包括一名主席和10名普通委员——委员中至少要有三名男性和三名女性。委员会的现任成员符合该法令规定。
13.9.8根据该委员会关于艺术理事会的建议,该理事会申明,确认优秀艺术作品所适用的唯一标准,就是有关作品本身的卓越品质。
第14条
1.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对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无金钱交易的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2.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地区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a)充分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b)有权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c)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d)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训练和教育,包括实用识字的训练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e)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雇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f)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g)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h)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方面。
––––––––––––––
1.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对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无金钱交易的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14.1 在爱尔兰,根据1996年的人口普查,按城市(定义为人口在1 500人以上的城镇)总人口占58.1%,41.9%的人口居住在城区以外。
根据1996年的普查,共有1 407 883名15岁以上的妇女居住在爱尔兰,其中50多万(552 736)名妇女居住在农村地区,即占15岁以上妇女总数的将近40%。在农村地区,在75岁以下的各年龄组男子人数都多于妇女;75岁以上则妇女人数多于男子。城乡地区人口主要人口统计指标见表14.1和14.2。
表14.11996年15岁以上城乡妇女人口统计指标
城市 |
农村 |
爱尔兰 |
|
每千名男子妇女人数 |
903 |
1061 |
965 |
单身% |
41.3 |
31.4 |
37.4 |
已婚% |
44.8 |
54.0 |
48.4 |
分居% |
4.7 |
2.2 |
3.7 |
寡妇% |
9.2 |
12.4 |
10.5 |
65 岁以上% |
12.0 |
14.4 |
13.0 |
资料来源 : 1996年人口普查。
表14.22001年按性别和婚姻状况分列城乡地区总人口
城市 |
农村 |
|||||||
男 |
女 |
男 |
女 |
|||||
65 岁以下 |
65 岁以上 |
65 岁以下 |
65 岁以上 |
65 岁以下 |
65 岁以上 |
65 岁以下 |
65 岁以上 |
|
单身 |
580 937 |
14 290 |
559 728 |
27 393 |
430 325 |
27 023 |
342 038 |
15 548 |
结过婚 ( 丧偶除外 ) |
347 829 |
55 674 |
379 407 |
43 591 |
254 229 |
53 094 |
273 999 |
36 792 |
丧偶 |
5 836 |
14 423 |
19 454 |
59 639 |
3 824 |
12 958 |
14 599 |
53 667 |
合计 |
934 602 |
84 177 |
958 589 |
130 623 |
688 378 |
93 075 |
630 636 |
106 007 |
资料来源: 中央统计局,人口和移民估计数。
14.2 劳动力中被划归为从事农业和林业工作的妇女人数在1996年为12 969名,占妇女劳动力总数的2.3%。1993年这个比例是2.7%。
14.3 爱尔兰农业部门以自耕主经营者为主。据统计,从事农业劳动的绝大多数是男性。1991年人口普查结果表明,男性农民占91%。而在2000年相应的数字为89%。
14.4 农妇实际上为经营农场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她们的工作在某种程度上是无形的,因为她们没有被划入真正的“农民”类,这主要是因为她们不拥有土地的缘故。
14.5 农业和粮食部承认,就“提早退休方案”而言,农夫的妻子是农场的联合管理者,而不管土地所有权如何。为了鼓励夫妻之间分享土地所有权,农业和粮食部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任何方案所实行的标准都不得使共同所有的农场不如一方所有的农场那样容易获得援助;
把培训视为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因为通过培训可以最有效地发挥这一代和下一代农业妇女的作用;
对各种方案的所有标准逐项审查,消除一切不利于共同所有权的不可取的偏向。
14.6 这些措施的实施情况如下:
2000年提早退休方案(修正案)对共同拥有土地的申请人和单方面拥有土地的申请人同等对待;
见第14.16段粮农发展局开展的培训活动;
从政策角度来说,农业和粮食部的各项计划和方案都不妨碍形成单一农场业务合伙关系或共同所有权——只要建立合伙关系不是为了规避欧盟的管理条例或者为了获得背离援助初衷的援助。其中有些计划(如额外津贴、可耕地援助、农业投资补助金等)要求申请人须以联合名义注册牧群。
14.7妇女在农业中的作用顾问委员会
14.7.1政府在“千年行动方案”中承诺“确认妇女在农业中的作用,为此成立一个顾问委员会,就此提供咨询,监测进展情况,提出政策举措,以支持农业妇女。”
《农村发展白皮书》表达了上述承诺,报告中申明要“成立一个特别顾问委员会,以便就农业妇女所面临的特殊问题进行考察、提供咨询并提出相应对策,同时处理具体的培训要求。”
14.7.2这个委员会是1999年成立的,其职权范围包括:
就促进妇女在农业中的作用、特别注意教育和培训(包括信息技术应用);在政治和组织层面代表性不足的问题;社会包容;以及个人财务、经济和法律问题向农业、粮食和农村发展部长提供咨询;
为制定政策和策略提供信息和意见;
到2000年年中以前提交报告。
14.7.3顾问委员会的组成
顾问委员会的成员广泛吸收各部门的代表参加,其中包括政府各部和其他法定机构、农业和妇女组织以及各种社会伙伴。
14.7.4顾问委员会的报告
2000年9月发表的妇女在农业中的作用顾问委员会报告载有36项建议,涉及范围很广,包括教育和培训、信息技术和社会包容。该报告散发给所有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以供审查实施情况。
14.7.5国家妇女计划
妇女在农业中的作用顾问委员会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建议已经作为一份政府承诺纳入爱尔兰就实施《北京行动纲要》的2002年国家妇女计划向联合国提交的报告(参阅国家计划第6.21段)。
14.8社会保险
农业和粮食部主持协调了一个审查农场配偶社会保险覆盖面的跨部门工作组。该工作组于2002年2月提交报告,并将解决这个问题的各种可能的备选方案通报各农业组织。其中一个农村家庭直接可用的备选方案就是夫妇组成合伙关系,这样夫妻双方均可从社会保险的投保中获益。该部的信息小册子《家庭就业与PRSI》提供了进一步信息。
14.9农业妇女网络
妇女在农业中的作用顾问委员会建议农业和粮食部和一个有关农村社区个人、社会和职业发展的组织 Macra na Feirme 协商组建一个农业妇女网络。该网络将可能支持和资助女农场主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2001年和2002年先后召开了几次协商会议,现已完成协商过程,正在准备一份成果报告,拟于2003年将报告提交农业和粮食部和社区、农村与凯尔特事务部。这将构成在这个新网络的“区级农村发展倡议”项下核准拨款的依据。
14.10进一步信息
根据政府的这一新方案,将继续跟踪妇女在农业中的作用顾问委员会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建议的实施进展情况。
2000年农村总劳动力情况见下表。
表14.3农村总劳动力(2000年数据)
人数 |
总年工作 单位* |
人均年工作 单位 |
参加其他有收益活动的 比例 (%) |
|
农场主 |
141 300 |
105 800 |
0.75 |
44 |
农场主配偶 |
45 100 |
25 200 |
0.56 |
52 |
其他家庭成员 |
57 200 |
25 000 |
0.44 |
66 |
总家庭成员 |
243 600 |
155 900 |
0.64 |
51 |
经常性非家庭成员工人 |
14 400 |
8 000 |
0.56 |
数据缺 |
总计 |
257 900 |
163 900 |
0.64 |
48 |
* 年工作单位——1 个年工作单位 =每人每年投入1800小时或更多劳动。
表14.42000年在农场工作的人数
妇女 |
年工作单位 * |
男子 |
年工作单位 |
|
农场主 |
15 100 |
8 800 |
126 200 |
96 900 |
配偶 |
40 800 |
22 600 |
4 300 |
2 600 |
其他家庭成员 |
12 300 |
4 000 |
44 900 |
21 000 |
非家庭成员 |
2 100 |
1 200 |
12 300 |
6 800 |
合计 |
70 300 |
36 600 |
187 700 |
127 300 |
* 年工作单位 ¾ ¾ 1 个年工作单位 =每人每年投入1800小时或更多劳动。
资料来源: 中央统计局。
表14.5按性别分类的家庭农场
年份 |
1997 |
2000 |
男性 |
134 500 |
126 200 |
女性 |
13 100 |
15 100 |
总计 |
147 600 |
141 300 |
资料来源: 中央统计局。
2(a)有权充分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14.11 按照欧盟结构基金管理条例,作为国民发展计划(NDP)的部分承诺,NDP的所有监督委员会,包括NDP项下的农村发展协调委员会在内都要达到两性平衡。
14.12 在新成立的社区、农村与凯尔特事务部所主管的区基农村发展倡议(LEADER)领域,特别重视妇女和青年。在这方面,要求LEADER各集团在评估援助申请的时候要顾及机会均等,并指示它们不要给那些推行歧视政策(或估计项目完成后可能会实行歧视政策)的项目提供援助。要求各集团要达到女性代表40%的目标,到2003年年中至少要达到30%。此外,所有涉及到方案的目标和指标都必须按性别和年龄分类。有些委员会的组成尚未最后定。不过,关于委员会中妇女代表性的现有最新数字为27%。
14.13 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开发控制方面没有男女或城乡差别。《地方当局(计划与发展)法》规定,要有公众参与制订地方发展计划的政策和目标。
2(b)有权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14.14 见第12条项下的评注。
2(c)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14.15 见第13(a)条项下的评注。
2(d)有权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训练和教育,包括实用识字的训练的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惠益,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14.16 粮农发展局(Teagsc)
14.16.1每年有大约5 000名成人参加由粮农发展局组织的培训班,培训期从20小时至150小时不等,学员中妇女约占30%。最近几年,每个郡主管农业的官员都要会见妇女利益集团,以通过培训来满足她们提出的需要。
14.16.2过去三年内,大约办了400个计算机学习班,共有约5 000名农村居民参加培训,其中60%是妇女。各郡都在举办初级班和高级班。
14.16.3在诸如乡村旅游、农家食品制作、家禽生产和花卉栽培等方面也举办培训班,而参加这些培训班的几乎全都是妇女。
14.16.4目前正在科拉奥伊斯试办专门迎合农村妇女需要的职业文凭农业课程(FETAC,第三级文凭),有36位农村妇女参加学习。
14.16.5在为有志从事粮农职业的年轻人举办的高等和职业文凭课程中,有7%的参加者是妇女。地方教育官员每年都要跟包括女子学校在内的中学联系,以便向学生作职业指导报告。报告的一部分是向女生保证欢迎并有能力接纳她们参加这些课程。
14.17关于其他方面的活动,粮农发展局的政策是欢迎农场主和她们的配偶/合伙人参加该局组织的所有培训课程。2001年开始执行的新的农户机遇方案培训课程是旨在帮助那些经济维持能力面临危机的家庭农场的一项重大举措。该方案专门针对家庭农场的双方合伙人及可能的继承人,而妇女在其中扮演积极的角色。今年将有大约3 500个家庭参加该方案的培训课程。
表14.6粮农发展局为农场主举办的培训方案
年轻学员的培训方案 |
妇女参与率(%) |
- 农业 |
7 |
- 园艺 |
33 |
- 专科班 |
养马班 - 35 |
- 农业学徒课程 |
9 |
成人农民方案 |
30 |
14.18 在“区基农村发展倡议11”(LEADER 11)项下也提供农村地区的培训。LEADER是欧盟的倡议,旨在使农村地区的团体能够为本地区的发展实施自己的多种经营计划。在培训和教育领域,据最新统计资料,在参加LEADER资助的培训班的个体农民中妇女约占60%。
14.19 2000-2001年学年在农业科学和林业学位级本科班的学生中,女性占34%(总数209人,女生72人)。
另见第10条项下的评注。
2(e)有权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雇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2(f)有权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14.20 2000年,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总共向全国妇女协会,包括45个地区团体发放56 820.79欧元的补助金,用于爱尔兰就实施《北京行动纲要》的2002年国家妇女计划向联合国提交的报告提供咨询。
14.21 爱尔兰全国妇女协会(ICA)是一个民主的、无性别歧视的组织,代表了爱尔兰全国1000个基尔特(行会)的20 000名妇女。九十多年来,该协会一直站在谋求改革以促进妇女、她们的家庭和广大社会的生活水准与机会的最前沿。
全国妇女协会坚持不懈地发挥其双重作用——它既是一个妇女们共同致力于发展她们的技能和利益的场所,又是一个妇女们集体表现其经验与知识,去影响范围更大的议程和决策的场所。
在国民发展计划的妇女平等措施的资助下,爱尔兰全国妇女协会正在开发一个旨在提高女会员参与决策机构的能力的项目。在从2002年开始的三年项目期内已为该项目批准大约31.6万欧元的拨款。共有15名候选人参加了领导与决策培训班。
14.22 作为郡/市发展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各郡、市建立了社区和志愿论坛,以便让社区能在委员会的工作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并能与国家机构广泛协商。这些论坛向所有社区团体开放,并有一个群集的焦点专注于社会包容方面的问题。总的来看妇女在这个论坛有相当大的代表权。
14.23 在国民发展计划的妇女平等措施项下还资助一个爱尔兰农民协会(IFA)的项目。项目名称叫“IFA农业妇女平等倡议”。已为该项目三年期批准拨款约24.9万欧元。项目是2001年10月开始的。项目的目的是加强农业妇女在IFA本身结构和运作中直接发挥的决策作用,以及在更大的农业经济和更广的农村社会中间接发挥的决策作用。
项目的初期阶段包括与农场内外的妇女协商。2002年先后在七个地方举行了一系列公开的讨论会。将拟订一份载有这些讨论成果的报告,以便向IFA领导层通报情况。此外还建立了一个农场妇女数据库,以收集适于担任国家各机构职务的潜在人选的资料。项目的目标是在协会范围内加强对有关农业妇女问题的了解,其中包括保健问题、照料孩子问题、教育和培训问题,以及获得公共服务的机会概述。
2(g)有权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14.24 关于让妇女普遍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的问题,已在第13(b)条项下做了概述。
2(h)
有权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方面。
14.25 环境保护局的历次报告已经概述了公共饮用水供应根本上水质良好的情况。将继续投入大量资金以便在必要的地方改善供水质量,并把公用水供应延伸到供水不足的地方。
14.26 2000-2006年国民发展计划的环境投资已将近45.7亿欧元,用于水供应、废水处理、农村水供应、废弃物管理、海岸带保护和环境研究。
14.27 将住房问题首次纳入国民发展计划体现了政府下决心要解决相对于日益增长和变化的人口的旺盛需求来说全国住房存量方面基础设施不足的问题。国民发展计划在住房方面的一个关键重点就是根据增长的需求增加社会住房的产出。1998年到2001年间,买得起的社会住房供应量已经增长了35%。社会住房供应的增加要通过地方当局出租房屋计划重点的调整,保证满足数量较大的妇女和单身父母的住房需求。
14.28 国民发展计划中的公共交通规划和投资充分反映了住房项目的目的。
14.29 本期国民发展计划阶段在经济和社会基础设施方面的巨额投资将给不论男女带来相当多的实惠。最近的分析表明,从比率上来说,妇女利用公交上班的人数比男人多。根据这一点,对公交投资的增加必然对妇女产生正面的影响。同样,在解决交通拥堵以增加公交可用量方面的投资,将给包括妇女在内的带小孩乘公交车辆的人们带来好处。
第15条
1.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2.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3.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书,应一律视为无效。
4.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15.1 根据爱尔兰法律,合同双方不论男女均有权在法律约束下按照各自意愿管理自己的事务。当爱尔兰加入《公约》时,对本条第3款作了如下保留:
关于本条第3款,爱尔兰保留不以有关妇女自由缔结的任何合同或其他私人文书有效性的进一步立法补充爱尔兰法律现有规定中赋予妇女与男子同样的法律行为能力的规定的权利。
做出上述保留的原因是,1983年总检察长建议现行的爱尔兰立法不包含此种规定,而合同双方有权在他们之间依照本条——要是他们愿意的话——管理自己的事务。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实行这一规定。
曾寻求联合国对第15.3条的规定给予明确的解释,联合国法律事务厅就此提供了一项法律意见。
联合国法律事务厅的意见是,第15条第3款的意思只是避免合同以不同于男子的方式起到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作用。联合国法律事务厅认为,看来爱尔兰的现行法律不允许以男女不同的方式发生此种限制作用。
根据联合国提供的上述解释,爱尔兰已于2000年3月13日撤销了对第15条第3款的保留。
第16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有相同的缔婚权利;
(b)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c)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d)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e)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f)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g)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h)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2.童年订婚和童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
1(a)有相同的缔婚权利;
16.1 另一项没有明确规定但包含在《宪法》第40条中的个人权利是结婚的权利。(Ryan诉总检察长,1965年爱尔兰判例汇编294)第41.3.1条中也包括这项权利,该条特别使国家承诺特别保护
作为家庭基础的婚姻体制并保护其不受到攻击。
《宪法》审查小组在赞成国家保证保护婚姻的同时,不赞成在第41.3.1条中保留“作为家庭基础”的措辞。据认为,这将导致完全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的定义,而这不再完全符合爱尔兰的社会结构。该小组建议对第41条进行修订,使之特别包括以下要素:
所有人都有根据法律要求结婚和建立一个家庭的权利;
国家保证在其《宪法》和管辖范围内保护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
向所有个人保障尊重他们的家庭生活,不论其是否以婚姻为基础。
1(b)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1(c)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16.2 家庭调解服务处(FMS)是一项免费的、保密性的专业服务,它可以帮助决定分居的夫妇在有关其分居的所有问题上达成协议。它帮助双方设法解决他们需要做出决定的各种问题,其中包括:分居后的生活安排;财务;以及为了使子女能够继续保持与父母的关系所做的养育安排。在新的家庭支助机构成立后家庭调解服务处将成为该机构属下的一个处。
目前正在起草一项家庭法法案。其目的是使已婚、但希望依法分居的人能够在无须支付诉讼费的情况下就养恤金权利问题达成协议。虽然提案对男女双方同样适用,但可望特别对妇女有利。
1(d)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1(f)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16.3 《宪法》第42.5条承认
儿童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在加入本公约时,爱尔兰就第16.1(d)和(f)条提出了以下保留:
爱尔兰认为在爱尔兰实现《公约》的目标不一定将法律赋予男子在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收养和照管方面的权利相同于赋予妇女的权利,因此保留根据上述理解实施《公约》的权利。
16.4 1997年《儿童法》第4节修正了1964年《孤儿监护法》,目的是使一个没有同孩子的母亲结婚的父亲能够通过与该生母之间的协议被指定为这个孩子的监护人。所要求的只是双方须共同发表一项法定的声明,说明他们对孩子的监护权和探访权的有关安排。只有通过法院命令方可撤销对该父亲的指定。
16.5 根据欧洲人权法庭的一项裁决,爱尔兰现在有义务为欧洲人权法庭所解释的“家庭生活”的背景下出生的子女的生身父亲提供一个法定机会,以确立与该子女的关系(Keegan 诉爱尔兰 (1994年) 18 EHRR 342)。
16.6 1988年颁布了一项法规——1998年《收养法》。该法令要求在与收养申请有关的问题上须与孩子的生父协商;生父有权出席关于收养申请的听证会。这一法规的必要性是由欧洲人权法庭对一起非婚生孩子的父亲状告爱尔兰政府的案件的裁决引起的,该孩子的收养违背了这位生父的愿望(Keegan 诉爱尔兰 (1994年))。
1(e)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16.7 见第12条项下的评注。
1(g)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16.8 没有新进展可报告。
1(h)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16.9 1993年曾试图颁布一项法规(即1993年婚后住房法案),以使配偶双方享有对婚后住房和家庭用品的平等的权利。但是该法案没有成为法律,因为最高法院认为,该法案与有关家庭的《宪法》第41条的规定不一致。
2.童年订婚和童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16.10 没有新进展可报告。
家庭暴力
以下评注是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12项一般建议的要求提出的,同时考虑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1999年就审查爱尔兰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报告提出的结论意见。
防止和消除对妇女暴力的战略
作为政府打击对妇女暴力的举措之一,1997年12月在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成立了由国务部长主持的对妇女暴力问题国家指导委员会,从而实施了对妇女暴力问题特别工作组于1997年5月发表的报告中提出的一项建议。
除了成立对妇女暴力问题国家指导委员会之外,政府在防止和消除对妇女暴力方面的战略还包括:
-关于打击对妇女各种形式暴力的法规;
-各项立法规定的执法行动;
-对受害者的身心关爱服务;
-为受害者及其子女提供庇护所;
-制定对施暴者的惩罚方案;
-关于高中孩子问题的教育方案;
-提高公众意识的运动;
-向受害者提供信息;
-就此问题向社区提供经费;
-就此问题开展研究。
在立法方面,爱尔兰颁布了强有力的法规来对付家庭暴力、强奸、性侵犯和对妇女施暴的大多数其他形式。该法规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强奸、性侵犯、悄悄跟踪/骚扰以及对妇女施暴的其他形式为犯罪行为。
有关法规的执行是爱尔兰警察的职责。警察有一项关于对家庭暴力实施干预的成文政策。这项政策文件责成警察通过执法行动采取先期保护的措施。同样,警察对举报的强奸和性侵犯案件按严重犯罪处理。警察当局在国家刑事调查局系统内建立了全国家庭暴力和性侵犯调查部门。这个部门成为全国范围的家庭暴力和性犯罪调查领域专门知识和技能的核心。所有警员都接受过有关家庭暴力、强奸和性侵犯案件调查的培训。
据2001年警察部队年度报告,2001年共记录了9 983宗家庭暴力案件,与上一年同比下降了8%。这一年,全国各地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且跟前些年一样,各地区之间在案件数量上也各不相同。
下面的图表显示了2001年家庭暴力投诉人和罪犯的两性比例。虽然罪犯中男性占绝大多数,但女性也占11%左右,这跟2000年的情况一样。投诉人绝大多数是女性。男性投诉人占总数的13%,与前几年的16%相比有所下降。
2001年家庭暴力统计
案件数 |
逮捕人数 |
被控人数 |
受伤害人数 |
已决人数 |
|
东部地区 |
728 |
164 |
143 |
240 |
133 |
卡洛/基尔代尔 |
137 |
30 |
20 |
60 |
15 |
莱伊什/奥法利 |
218 |
38 |
57 |
62 |
51 |
朗福德/西米斯 |
94 |
30 |
14 |
35 |
22 |
劳斯/米斯 |
279 |
66 |
52 |
83 |
45 |
都柏林大都市区 |
7 042 |
1 035 |
972 |
249 |
745 |
东区 |
419 |
84 |
79 |
10 |
45 |
中北区 |
1 291 |
112 |
110 |
61 |
54 |
北区 |
993 |
134 |
113 |
40 |
79 |
中南区 |
1 008 |
101 |
79 |
23 |
64 |
南区 |
1 941 |
162 |
157 |
56 |
124 |
西区 |
1 390 |
442 |
434 |
59 |
379 |
北部地区 |
247 |
134 |
107 |
166 |
31 |
卡文/莫纳亨 |
72 |
62 |
62 |
50 |
2 |
多尼戈尔 |
124 |
65 |
38 |
94 |
22 |
斯莱戈/利特里姆 |
51 |
7 |
7 |
22 |
7 |
东南部地区 |
396 |
117 |
105 |
147 |
46 |
蒂珀雷里 |
73 |
31 |
36 |
25 |
26 |
沃特福德/基尔肯尼 |
167 |
56 |
50 |
59 |
16 |
韦克斯福德/威克洛 |
156 |
30 |
19 |
63 |
7 |
南部地区 |
1 129 |
287 |
232 |
242 |
149 |
科克市 |
716 |
175 |
141 |
113 |
63 |
科克北部 |
113 |
24 |
19 |
37 |
13 |
科克西部 |
92 |
23 |
11 |
27 |
4 |
凯里 |
97 |
15 |
11 |
25 |
41 |
利默里克 |
111 |
50 |
50 |
40 |
28 |
西部地区 |
441 |
153 |
224 |
103 |
182 |
克莱尔 |
70 |
50 |
50 |
10 |
33 |
戈尔韦西部 |
222 |
74 |
153 |
45 |
128 |
梅奥 |
83 |
21 |
15 |
25 |
9 |
罗斯康芒/戈尔韦东部 |
66 |
8 |
6 |
23 |
12 |
总计 |
9 983 |
1 890 |
1 783 |
1 147 |
1 286 |
以下五个部在对妇女暴力的问题上分担职责:
卫生和儿童部通过相关的卫生局向暴力受害者提供保健和社会服务,并向致力于救助受害者的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
环境和地方政府部提供经费,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紧急膳宿供应。
教育和科学部制定了一个处理暴力问题的教育方案,作为高中学生的“社会、个人和卫生教育”方案的组成部分。
社区、农村和凯尔特事务部为社区发展方案提供资金,并为处理有关问题的团体提供补助金援助。
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负责有关对妇女各种形式暴力的任何必要的法规,同时负责通过刑事司法系统处理作恶者并制定各种方案以防罪犯进一步作恶。该部还围绕对妇女各种刑事犯罪的问题开展研究和提高认识的运动。
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正在为家庭暴力干预试点项目提供资金。这一举措产生于一项关于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干预模式的研究成果。这一试点项目的结果将为进一步采取对付家庭暴力的措施提供依据。
在研究方面,国家犯罪问题委员会正在进行一项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这在爱尔兰是引起对妇女施加暴力的主要根源。此项研究将为将来应对此类暴力采取的措施提供依据。
对妇女暴力问题国家指导委员会的背景情况
该指导委员会代表关注对妇女暴力问题的广泛的利益集团,其职权之一就是提供跨学科协调一致的行动来应付对妇女暴力的问题。该委员会的工作目标包括:确保建立区域和地方结构;开展启发公众意识的运动;协调资金划拨并就此提供咨询;协调制定现行政策并就此提供咨询,其中包括对付施暴者的政策、刑事司法干预政策、服务与援助政策。该委员会正在代表爱尔兰妇女执行一项极为重要而且必不可少的使命。
同时,全国10个卫生局所辖地区也都各自成立了对妇女暴力问题的地区委员会。它们在各自所辖地区汇集可为妇女提供的各种服务,以便在地方一级采取富有同情心的协调统一的办法来对待暴力受害者。这些委员会致力于评估本地区的现有服务措施,并起草地方策略和实施计划。
司法机关
在爱尔兰,各级司法机关的招聘制度都以吸纳有经验、训练有素的法律从业者的概念为基础,因此,任命的法官都有广泛的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
1995年《法院和法官法》授权该部长为司法机关所安排的司法培训课程提供资金,2002年给司法研究所拨款30万欧元,该所是首席法官为司法培训目的而建立的。1961年《法院(补充规定)法》对区级法官的工作会议做出规定,以便讨论与开展法院业务有关的问题。虽然没有对其他法院做出类似的规定,但是据认为它们也召开类似的会议。
按照爱尔兰《宪法》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司法与行政权力分开的理念。
根据该理念,1995年《法院和法官法》所确定的法律地位规定,首席法官和各级法院院长负责确定法官培训的课程内容。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长可以、而且实际为司法培训提供资金。继通过该法之后,当时的首席法官便成立了司法研究所。
虽然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知道司法研究所组织家庭法/家庭暴力领域的课程,并为法官参加同类课题的国外培训班和会议提供方便,但是严格说来,组织此类课程或法官参加此类课程都是司法研究所自己的事,在这方面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或政府没有具体职能。
部长或该部可以向司法研究所批转详细的训练课程供其参考。可是部长或该部不得“鼓励”法官参加这样的课程。
对遭受暴力的妇女关爱与支援服务
各种援助服务,比如庇护所和强奸危机中心等,主要都是由非法定部门提供的;由卫生和儿童部通过地方卫生局系统或由环境和地方政府部通过地方当局为这些非法定部门提供经费——前者主要与卫生和个人社会服务有关;后者主要与紧急膳宿供应有关。自前述特别工作组1997年发表报告以来,卫生和儿童部在这方面的拨款已经增加三倍。
强奸危机中心的目的是为遭到强奸或性虐待的受害者提供一个危机援助中心,以便通过电话联系和“一对一”的交谈、提供忠告和信息,立即为受害者提供援助。这些中心还同卫生局、警方、医生和其他机构取得联系,这些机构也可以帮助受害者。对于儿童性虐待受害者,中心还参与长期治疗工作,此外还就性虐待的各方面问题举办专业培训和教育方案。所提供的服务项目都是为满足强奸受害者需要的总体方案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爱尔兰共设有18个强奸危机中心。
爱尔兰属普通法系,它积极奉行一种将受害人置于刑事司法环境中的中心位置的政策。
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1999年出版的第二个《犯罪受害者宪章》极好地体现了对犯罪受害者的普遍尊重和承认这一方面。《宪章》是在与法院、警方、监狱部门、缓刑和福利部门、国家公诉部门和受害者援助组织等相关机构广泛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的。
题为《受害者宪章和刑事司法系统指南》的该宪章程从受害人的角度提出:
对整个刑事司法系统的概述;
对各主要有关机构/团体的逐一简要概括;
受害者在每个地区的处理标准、权利和投诉程序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宪章》对特别容易受伤害的受害者做了具体规定,诸如性犯罪受害者、家庭暴力受害者、老年受害者、残疾人受害者和儿童受害者。例如:
性犯罪
警察要“对性犯罪特别敏感”,同时列举了特殊规定的实例;
在法庭,对诸如强奸和性侵犯的案情报告是有法律限制的;判决要顾及对受害人的影响;如果受害人愿意的话可以就犯罪后果举证。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受害者同性暴力和严重罪行受害者一样得到警察的援助。预先逮捕政策体现了警察保护受害者及其家人的业务做法。
《宪章》第八章概述了1996年《家庭暴力法》的各项规定,其中特别提到“禁止行动令”和“保护令”,并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授予警察以更宽的逮捕权限。
对妇女的紧急膳宿供应服务
地方当局和卫生局在为包括受暴力之害的妇女和儿童在内的急需援助的人们提供紧急膳宿供应方面有相当多的实际合作机会。
“志愿住房基本建设援助方案” 通过向志愿团体无偿提供基建资金,为那些有特殊住房需求的人——诸如老年人、残疾人、无家可归的人或较小的家庭——提供住宿(一般为单床或双床单元)。这项投资也用于为遭受暴力的妇女提供住宿。
在提供过渡住房方面有《志愿住房租金补贴方案》,志愿组织已利用该方案发展过渡性住房。根据该方案,志愿住房团体得到贷款援助,地方当局为此提供补贴,建设供出租的住房,以满足低收入家庭的需要。
除了向志愿组织提供该方案项下的管理和维修费用补贴以外,地方当局还可以根据1988年《住房法》第10节为无家可归的人提供短期临时性住宿设施给予经营费用拨款。
那些因为暴力不得不离开家庭住处,或者据合理预料不大可能继续呆在家里,而又没有能力给自己找个住处的妇女,被地方当局视为无家可归的人,可以向当局提出住房申请。地方政府根据可能的现有条件及其出租优先次序的安排来分配住房出租。这种优先次序是地方政府根据需要确定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妇女和儿童都给予很高的优先权。“索纳斯”这个志愿组织开发了一个住房合伙经营办法,先后在爱尔兰各地建了三处庇护所。它还为因家庭暴力而离家出走的妇女和儿童提供有补助的住房。已在都柏林地区提供了29个单元房。
爱尔兰的庇护所跟其他地方一样,为那些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妇女和儿童提供一个安全的地方,并对其给予帮助和支持。支撑发展庇护所的理念是提供一个相互支持和关心的环境,以便使妇女能够做出明智独立的选择。庇护所的工作方式建立在这样一种理解的基础上,即任何遭到暴力的妇女都有权进入庇护所,并作为一个有尊严的人来对待,她们的权利要予以尊重,她们提出的需要要予以满足。
到目前为止,全国妇女庇护所和支援服务网络所属各成员组织总共建立了15个庇护所和13个支援服务设施。
启发意识运动
国家指导委员会先后多次开展了提高公众意识的运动,目的在于围绕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引起广泛的公众辩论。
第一次全国运动叫做“继续前进”,它告诉受害者她们并不孤立,她们可以得到帮助。同时也告诫施暴者:对妇女施加暴力是一种犯罪行为,必须悬崖勒马。
1999年开展的运动旨在向受害者提供关于什么地方可以得到援助的信息。其中包括印制了一份题为“妇女的重要信息”的传单,该传单分别适合爱尔兰8个不同地区的需要。这些传单分别载有每个地区可为遭受暴力或暴力威胁的妇女提供的现有服务内容,被广为散发。由于普遍需要,2000年又把这些传单重印了一次。
2000年发动了一场佩戴徽章以声援在各种关系中遭受暴力的妇女的运动。这些徽章以成本价在全国各个连锁超市行销,总共卖出了将近30 000枚。这场运动吸引了大量传媒报道。
2000年推出了一本遭受暴力或暴力威胁妇女《服务指南》。这个《指南》是一份综合性文件,其中列出了可向遭受暴力的妇女提供的所有服务信息。向医生、事故与应急人员、公民信息中心、图书馆、警察和服务提供者总共散发了5 000余册。
国家指导委员会在评价了最近发表的关于强奸和性侵犯案件缩减率的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建议之后,现正在准备围绕强奸和性侵犯问题开展一次启发意识的运动。这些启发意识的活动旨在防止发生强奸和性侵犯的案件,并为有关受害者提供信息。
2002年9月发起了这场运动的第一阶段,其中包括制作显示毒品辅助强奸和/或抢劫危险性的海报。这些海报已经散发到全国各地的酒吧、夜总会和高等院校广为张贴。运动的第二阶段包括编制一套为性暴力受害者提供的信息,定于2003年初发行。
教育举措
教育和科学部制定了供小学后学校使用的个人和社会卫生教育方案。方案中包括对妇女暴力问题的处理。该部还专门为高中过渡学年的男生编制了一个题为《探索男子汉气概》的课程,处理一系列暴力问题,其中包括对妇女的暴力。
对妇女暴力犯罪调查
警察总署下设了一个家庭暴力和性侵犯调查部门,隶属国家刑事调查局。该部门成为家庭暴力和性犯罪调查领域专门知识和技能的核心组织。该部门还负责沟通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相关联系,促进家庭暴力和性犯罪调查的最佳实践。
警察部队有一项关于家庭暴力干预的成文政策。指定了一名助理警察专员专门负责监督有关对妇女暴力的执法行动。
警方以督察员身份参加每个地区级对妇女暴力问题委员会,从而促进与地方级的服务提供者的联系。
警员培训
所有警员都要经过有关家庭暴力、强奸和性侵犯案件调查的培训。由富有经验的警官在心理学家、医生、社会工作者和各非政府组织的其他专业人员的协助下执教培训课程。警官在职培训学校包括有关暴力的核心课程。在酌情吸收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课程的同时,授课内容包括:
对妇女和儿童暴力犯罪的原因和后果;
家庭暴力/虐待儿童;
关于对妇女和儿童暴力犯罪的法庭证据;
对妇女和儿童暴力犯罪受害者的采访;
虐待儿童;
相关的立法。
地方警察机构也同各种服务提供者建立了密切的工作关系,从而为机构间的工作提供了便利。
警察部队已同许多组织合作开展各种研究项目,其中包括妇女援助组织进行的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立法的研究。
研究
国家指导委员会最近委托有关人员进行一项关于服务需求的研究,研究项目叫做“关于因家庭暴力、强奸或性侵犯而遭受暴力或暴力威胁的妇女当前与未来需求及应对措施”。这项研究工作定于2003年初完成。
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正在资助一个关于家庭暴力干预的试点项目,该项目是因制订关于为家庭暴力受害人采取干预措施的模式而开展的研究引起的。
国家犯罪委员会正在全国范围开展家庭暴力研究。
警察部队的研究部门曾针对本地区向警方报告的犯罪数量上升、同时犯罪数字普遍下降的情况,研究了强奸的统计数据。这项研究成果已在1998年初公布。继而决定扩大研究范围,目前正在进行第二阶段研究。当前的研究集中在向警方报案的强奸受害者的经历方面。同时还将试图量化从报案到结案每个阶段的缩减率,并特别结合警务工作,就如何改进案件审理提出建议。
都柏林强奸危机中心和都柏林特里尼蒂大学法律学院联合发表了在GROTIUS资助下1998年发起的研究项目“法律程序与强奸受害者”的研究成果。这个研究项目考察了欧盟全部15个成员国的法律程序和强奸受害者的情况。
由司法、平等和法律部提供部分经费、由“妇女援助”组织承担的关于1996年《家庭暴力法》实施的研究项目于1999年发表研究报告。
司法、平等和出资支持一项研究,探讨为什么在强奸案中将案件提起诉讼的缩减率很高的问题。这个研究项目由科克大学与科克和凯里的两个强奸危机中心承担,2001年发表了研究报告。
暴力问题的法规
爱尔兰颁布的下列立法载有关于暴力受害者的具体规定:
1981年和1990年《刑法(强奸)法令》
1981年和1986年《蓄意伤害法》
1991年《刑事损害法》
1992年《刑事证据法》
1993年和1999年《刑事司法法令》
1995年《公民法律援助法》
1995年《刑法(乱伦诉讼程序)法令》
1996年《家庭暴力法》
2001年《儿童法》
2001年《性罪犯法》,该法令允许强奸受害者在有限旁听的情况下单独进行法律陈述,并允许汇编性罪犯案卷。
缓刑与社会福利部门
法院在拟订暴力罪犯判决以前的报告时,缓刑和社会福利部门要对案件进行彻底评估,其中包括审查犯罪的形式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该部门会同警方研究当前的犯罪和以往的犯罪纪录,同时在准备报告时要顾及受害人的安全问题。
假如出庭的罪犯没有被处以监禁的判决,而是被置于缓刑和社会福利部门的监管之下,而最终违反了监管条件的话,他们将立即被送回法庭。犯有暴力罪的罪犯和据认为有犯罪倾向的罪犯可以让其接受集体劳动,此类方案中包含一个“愤怒管理”单元。在有些情况下,这些方案由缓刑和社会福利部门直接管理,但如果认为适当的话也有的罪犯被移交由非政府组织经管的项目。
对妇女的法律援助程序
听证会和举证
1993年《刑事司法法令》第5节规定,在确定一宗性犯罪或者一宗涉及暴力或暴力威胁的犯罪的量刑时,法院
必须顾及该罪行对受害人的任何影响;
必须在受害人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听取受害人的证词;
可以听取关于对受害者有任何影响的证词或诉讼要求(通常采取《受害者宪章》中提到的“受害者影响声明”的形式)。
询问受害者
按照我国的普通法制,对询问证人过程的监督是司法机关的特权,法官要对原、被告双方负责任。不过,具体到某一个强奸罪案,原告可以由其合法代表参加对刑事被告人申请的听证会,并参与对被告的诘问。这是普通中的一种例外(在普通情况下,受害人不被视为诉讼程序的当事方);普通法引进这一程序体现了在这一类案件中受害者问题的特殊性。这些规定的依据是2001年《性犯罪法》第34和35节。根据1995年《公民法律援助法》第26(3)节的规定,此类案件中的原告也可以得到法律援助。
知情权
《受害者宪章》的各个部分都规定对受害者可提供的信息。
《受害者宪章》载有关于让受害者对他们的起诉、任何刑事司法程序的进展以及这些程序的结局始终保持知情的具体规定。指定警察局承担这方面的责任。
《受害者宪章》还规定了要把有关罪犯释放和任何必要的保护措施通知受害人。
在实践当中,在受害者和各种服务单位对话的过程中,受害者有权不利用各种信息流。即将到来的对《章程》的审查将更加具体地强调正式退出信息服务的问题。对于犯人释放的通知需要确定事先请求的制度。
受保护权
根据《受害者宪章》,警察局要负责做出一切必要的警务安排,以确保受害人在罪犯解除拘押后的安全。
1981年和1990年《刑法(强奸)法令》和1995年《刑法(乱伦诉讼程序)法令》做出了关于在必要情况下拒绝公众参与法庭程序和不透露起诉人姓名的规定。有必要采取上述措施的情况包括强奸案、严重性侵犯案或乱伦案。对此类案件的报道规定了法定限制。
法庭服务为受害者提供支援的措施之一是,作为法庭建设的一部分为受害者提供了等候设施。同时也尽一切努力在现有的建筑物内提供这种设施。
爱尔兰法规中有许多规定谋求保护受害者在公开庭审时免受举证的影响。
1992年《刑事证据法》第三部分对性犯罪或对某人的暴力威胁罪的审判程序中电视直播举证过程做了规定。1999年《刑事司法法令》第39节规定,在对某项犯罪的任何检控程序中,除被告以外的人可在离开法庭后通过直播电视举证。
受害者支援组织是一个帮助犯罪受害者的组织,该组织执行一项法庭陪同方案,可在庭审之前、中间和之后向受害者提供支援。
对付犯罪者方案
审判人员可以发出附加命令或建议让罪犯参与干预方案。
现有许多可供那些对配偶或伴侣施暴的男人参加的方案。这些方案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由志愿组织经营,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为其提供经费。该部还为一个旨在通过一种保密电话服务的方式,减少爱尔兰社会男性家庭施暴的志愿组织提供经费,这种服务支持并向男子挑战,要求他们承认自己的暴力行为,并为其停止暴力行为承担责任。
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资助了一个由缓刑和福利处和都柏林警察研究所联合经管的以社区为基础监管成人性罪犯的方案。这是一个为期三年的试点计划。
该部还资助一个由缓刑和福利处和南部地区卫生局(在科克)联合经管的以社区为基础管教青少年性罪犯的方案。这是一个为期三年的试点计划。
另外该部还资助一个由缓刑和福利处和西北地区卫生局(在多尼戈尔)联合经管的以社区为基础监管成人性罪犯的方案。这也是一个为期三年的试点计划。
根据一项关于家庭暴力受害者干预模式的研究成果,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拨款建立了一个家庭暴力干预试点项目。这个试点项目将设在都柏林的一个区级法院辖区。这个2003年发起的项目对家庭暴力采取了综合治理办法,协调民事和刑事司法系统、犯罪者方案、妇女支助方案以及其他各主要机构,以及缓刑和福利处及地方团体和机构。到该试点项目结束的时候,将由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任命的一位独立专家来评审该项目。
该项目旨在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保护,同时对犯罪者实施处罚和报告问责制,并提供再教育的机会。通过把该项目纳入法律系统来实施支援和制裁的功能。该项目还跟踪民事和刑事司法系统的各种案例,并对这些案例加以评价和监测。
国家指导委员会的一个小组委员会正在审查犯罪者方案的核心原则,以求在这方面有所改进。
在押性罪犯治疗方案
目前有29名专职专业工作者和两名顾问参加在押性罪犯的改造工作。所有在押定罪性罪犯不论拘押在哪个监狱都邀请他们申请参加在阿布尔山监狱和德藤森库拉地举办的性罪犯治疗方案。申请人要经过处理工作队的审批,但并不是所有申请者都被认为适合参加。欢迎所有性罪犯利用这种治疗机会,可是不能强迫他们参加,也不会以任何额外的迁就让他们参加。这种课程每一期最多可以接收10个犯人,大约需要11个月完成教学。
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将会同缓刑和福利处监测各试点项目的实施效果。
若干监狱举办了以多学科为基础的“思考能力方案”的课程,以解决对犯人、特别是暴力罪犯的曲解问题。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与爱尔兰监狱部门合作,把这些方案扩大到该系统的其他监狱。
该部还委托了都柏林综合大学的临床心理学系对阿布尔山的集体治疗方案进行详细的评估。虽然这得花几年的时间才能完成,但终将提供可以显示治疗效果的经验数据,这种效果可以用相对于未经治疗的犯人组来说经过治疗的犯人组累犯率的降低来衡量。
在监狱办公的缓刑和福利官员要把释放每一个性罪犯的预定日期通知相关的卫生局,而不论是对成人犯罪还是对儿童犯罪。
监狱部门特别关注受害者的处境和某些犯罪所造成的摧残后果。监狱知道,每个罪犯都有一个受害者,防止再受害是工作重点之一。
爱尔兰监狱部门执行了《受害者宪章》关于通知临时释放的规定。不过,只有在受害者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才通知,而不是理所当然地所有情况下都通知。这样做有多方面的理由,经验表明,许多犯罪受害者力图把事件抛在脑后,不希望听到这样的通知,因为这可能重新引起犯罪已然给受害者造成的伤痛。
如果一起严重性犯罪或暴力犯罪的受害人有此要求,那么监狱部门必须在从监狱释放犯人之前通知警方,不论临时释放还是刑满释放。如果是法院命令释放,通常就不大可能提前通知了。通知释放的请求向监狱的受害者联络官提出。
警察部队年度报告记载了按受害人按性别分类的如下强奸和性侵犯的统计数据:
按性别分类的强奸和性侵犯统计数据
2000年
性犯罪 |
男 |
女 |
合计 |
性侵犯罪 |
141 |
408 |
549 |
严重性侵犯罪 |
3 |
9 |
12 |
对有心智障碍人的性侵犯罪 |
1 |
2 |
3 |
总发案率 |
3 |
0 |
3 |
鸡奸罪 |
23 |
0 |
23 |
非法性关系罪 |
0 |
15 |
15 |
强奸罪(第4节) |
21 |
31 |
52 |
强奸女性罪 |
0 |
238 |
238 |
乱伦罪 |
2 |
16 |
18 |
2001年
性犯罪 |
男 |
女 |
合计 |
性侵犯罪 |
376 |
672 |
1048 |
严重性侵犯罪 |
2 |
16 |
18 |
对有心智障碍人的性侵犯罪 |
1 |
9 |
10 |
总发案率 |
33 |
0 |
33 |
鸡奸罪 |
31 |
5 |
36 |
非法性关系罪 |
0 |
78 |
78 |
强奸罪(第4节) |
31 |
35 |
66 |
强奸女性罪 |
0 |
335 |
335 |
乱伦罪 |
0 |
16 |
16 |
最近引进的犯罪纪录系统PULSE,可以对性犯罪进行比过去更详细的分析,它从更大的犯罪分类范围来描述性犯罪。自从引进这个系统以来,可以单独分列对有心智障碍的人的性犯罪、总发案率和适用1999年《刑法(强奸)法令(修正案)》第4节的强奸罪等项目了。后一种罪行是以往的法律界定的一种范围较宽的强奸罪行,受害人可能是女性,也可能是男性。
2001年,71%的性侵犯的受害者是女性,相比之下,2000年的这个比例为79%。2001年男性受害人的比例为29%,而上一年的这个比例为21%。
附录1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本公约缔约各国,
注意到《联合国宪章》重申对基本人权、人身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
注意到《世界人权宣言》申明不容歧视的原则,并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且人人都有资格享受该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得有任何区别,包括男女的区别;
注意到有关人权的各项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保证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
考虑到在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主持下所签署旨在促进男女权利平等的各项国际公约;
还注意到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所通过旨在促进男女权利平等的决议、宣言和建议;
关心到尽管有这些各种文件,歧视妇女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考虑到对妇女的歧视违反权利平等和尊重人的尊严的原则,阻碍妇女与男子平等参加本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妨碍社会和家庭的繁荣发展,并使妇女更难充分发挥为国家和人类服务的潜力;
关心到在贫困情况下,妇女在获得粮食、保健、训练、就业和其他需要等方面,往往机会最少;
深信基于平等和正义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将大有助于促进男女平等;
强调彻底消除种族隔离,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新老殖民主义、外国侵略、外国占领和外国统治、对别国内政的干预,对于男女充分享受其权利是必不可少的;
确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加强,国际紧张局势的缓和,各国不论其社会和经济制度如何彼此之间的相互合作,在严格有效的国际管制下全面彻底裁军、特别是核裁军,国与国之间关系上正义、平等和互利原则的确认,在外国和殖民统治下和外国占领下的人民取得自决与独立权的实现,以及对各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尊重,都将会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从而有助于实现男女的完全平等;
确信一国的充分和完全的发展,世界人民的福利以及和平的事业,需要妇女与男子平等充分参加所有各方面的工作;
念及妇女对家庭的福利和社会的发展所作出的巨大贡献至今没有充分受到公认,又念及母性的社会意义以及父母在家庭中和在养育子女方面所负的任务的社会意义,并理解到妇女不应因生育而受到歧视,因为养育子女是男女和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
认识到为了实现男女充分的平等需要同时改变男子和女子在社会上和家庭的传统任务;
决心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内载的各项原则,并为此目的,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这种歧视及其现象。
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对妇女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二条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为此目的,承担:
(a)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b)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适当时采取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c)为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确立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d)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做法,并保证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e)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f)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g)同意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第三条
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四条
1.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或分别的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
2.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第五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a)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作法;
(b)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但了解到在任何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第六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
第二部分
第七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a)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b)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c)参加有关本国公众和政治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第八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第九条
1.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它们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2.缔约各国在关于女子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部分
第十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a)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农村或城市,职业和行业辅导、学习的机会和文凭的取得,条件相同。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训练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b)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c)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d)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e)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识字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办理种种方案;
(g)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h)有接受特殊教育性辅导的机会,以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第十一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b)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c)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训练和再训练,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训练和经常训练的权利;
(d)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e)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
(f)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a)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
(b)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c)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d)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3.应参照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涵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第十二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2.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第十三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b)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c)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所有各方面的权利。
第十四条
1.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对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无金钱交易的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2.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地区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a)充分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b)有权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c)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d)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训练和教育,包括实用识字的训练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e)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雇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f)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g)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h)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方面。
第四部分
第十五条
1.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2.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3.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书,应一律视为无效。
4.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第十六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有相同的缔婚权利;
(b)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c)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d)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e)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f)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g)夫妻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h)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2.童年订婚和童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第五部分
第十七条
1.为审查执行本公约所取得的进展起见,应设立一个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由在本公约所适用的领域方面德高望重和有能力的专家组成,其人数在本公约开始生效时为十八人,到第三十五个缔约国批准或加入后为二十三人。这些专家应由缔约各国自其国民中选出,以个人资格任职,选举时须顾及公平地域分配原则及不同文化形式与各主要法系的代表性。
2.委员会委员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自缔约各国提名的名单中选出。每一缔约国得自本国国民中提名一人候选。
3.第一次选举应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举行。联合国秘书长应于每次举行选举之日至少三个月前函请缔约各国于两个月内提出其所提名之人的姓名。秘书长应将所有如此提名的人员依英文字母次序,编成名单,注明推荐此等人员的缔约国,分送缔约各国。
4.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应在秘书长于联合国总部召开的缔约国会议中举行。该会议以三分之二缔约国为法定人数,凡得票最多且占出席及投票缔约国代表绝对多数票者当选为委员会委员。
5.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但第一次选举产生的委员中,九人的任期应于两年终了时届满,第一次选举后,此九人的姓名应立即由委员会主席抽签决定。
6.在第三十五个国家批准或加入本公约后,委员会将按照本条第2、3、4款增选五名委员,其中两名委员任期为两年,其名单由委员会主席抽签决定。
7.临时出缺时,其专家不复担任委员会委员的缔约国,应自其国民中指派另一专家,经委员会核可后,填补遗缺。
8.鉴于委员会责任的重要性,委员会委员应经联合国大会批准后,从联合国资源中按照大会可能决定的规定和条件取得报酬。
9.联合国秘书长应提供必需的工作人员和设备,以便委员会按本公约规定有效地履行其职务。
第十八条
1.缔约各国应就本国为使本公约各项规定生效所通过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以及所取得的进展,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报告,供委员会审议:
(a)在公约对本国生效后一年内提出,并且
(b)自此以后,至少每四年并随时在委员会的请求下提出。
2.报告中得指出影响本公约规定义务的履行的各种因素和困难。
第十九条
1.委员会应自行制订其议事规则。
2.委员会应自行选举主席团成员,任期两年。
第二十条
1.委员会一般应每年召开为期不超过两星期的会议以审议按照本公约第十八条规定提出的报告。
2.委员会会议通常应在联合国总部或在委员会决定的任何其他方便地点举行。
第二十一条
1.委员会应就其活动,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并可根据对所收到缔约各国的报告和资料的审查结果,提出意见和一般性建议。这些意见和一般性建议,应连同缔约各国可能提出的评论载入委员会所提出的报告中。
2.联合国秘书长应将委员会的报告转送妇女地位委员会,供其参考。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机构对属于其工作范围内的本公约各项规定,有权派代表出席关于其执行情况的审议。委员会可邀请各专门机构就在其工作范围内各个领域对本公约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
第六部分
第二十三条
如载有对实现男女平等更为有利的任何规定,其效力不得受本公约的任何规定的影响。
(a)缔约各国的法律;或
(b)对该国生效的任何其他国际公约、条约或协定,
第二十四条
缔约各国承担在国家一级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充分实现本公约承认的各项权利。
第二十五条
1.本公约开放给所有国家签署。
2.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公约的受托人。
3.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4.本公约开放给所有国家加入,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后开始生效。
第二十六条
1.任何缔约国可以随时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书面通知,请求修正本公约。
2.联合国大会对此项请求,应决定所须采取的步骤。
第二十七条
1.本公约自第二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后第三十天开始生效。
2.在第二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本公约对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国家,自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后第三十天开始生效。
第二十八条
1.联合国秘书长应接受各国在批准或加入时提出的保留,并分发给所有国家。
2.不得提出与本公约目的和宗旨抵触的保留。
3.缔约国可以随时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通知,请求撤销保留,并由他将此项通知通知全体国家。通知收到后,当日生效。
第二十九条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之间关于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如不能谈判解决,经缔约国一方要求,应交付仲裁。如果自要求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各方不能就仲裁的组成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得依照《国际法院规约》提出请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审理。
2.每一个缔约国在签署或批准本公约或加入本公约时,得声明本国不受本条第1款的约束,其他缔约国对于作出这项保留的任何缔约国,也不受该款的约束。
3.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保留的任何缔约国,得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撤回该项保留。
第三十条
本公约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均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下列署名的全权代表,在本公约之末签名,以昭信守。
附录2
爱尔兰政府对《公约》的余留保留
第13(b)和(c)条
制订获得私人、私营组织或企业提供的金融信贷和其他服务及娱乐活动的特别法规来补充爱尔兰《宪法》中所载的平等保障这一问题正在考虑之中。爱尔兰暂时保留将其在这一领域的法律和措施视为适宜于在爱尔兰实现《公约》各项目标的权利。
第16.1(d)和(f)条
爱尔兰认为在爱尔兰实现《公约》的目标不一定将法律赋予男子在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收养和受托方面的权利相同于赋予妇女的权利,因此保留根据上述理解实施《公约》的权利。
第11(l)和第13(a)条
爱尔兰保留将1974年《反歧视(薪资)法》、1977年《就业平等法》和为执行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就业机会和薪资的标准而采取的其他措施视为充分实施了第11.1(b)、(c)和(d)条的权利。
爱尔兰保留暂时维持爱尔兰社会保障领域的法规中对妇女要比对男子更加有利的规定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