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届会议

2012年7月9日至27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印度尼西亚

1.委员会在2012年7月11日第1043次和1044次会议(CEDAW/C/SR.1043和1044)上审议了印度尼西亚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IDN/6-7)。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IDN/Q/6-7,印度尼西亚政府的回应载于CEDAW/C/IDN/Q/6-7/Add.1。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的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赞赏,认为报告结构合理,基本上遵循了委员会的报告编写导则,虽然报告没有提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缺乏一些按性别分类的具体数据。委员会感谢缔约国的口头介绍、对会前工作组所提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及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以妇女赋权与儿童保护国务部长琳达·阿玛丽亚·莎里为团长的高级别代表团;成员包括妇女赋权与儿童保护部秘书、保护妇女副国务部长和经济领域性别平等主流化副国务部长,及多个部委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建设性对话,虽然对一些问题的回答并不清楚。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祝贺缔约国自审议其上一次建设性对话后在实现妇女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在缔约国最近通过的法律和条例中,委员会特别欢迎以下方面:

(a)通过关于政党的第2/2011号法律,规定国家和区域一级的政党结构须为妇女保留名额;及通过关于普选的第8/2012号法律,规定政党在区域立法机构普选的参选人名单上须为女候选人保留30%的名额;

(b)颁布关于暴力受害妇女和儿童综合服务最低服务标准的第1/2010号部级条例;

(c)颁布关于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法的第93/2011号财务部条例,支持在国家发展中实现性别平等主流化和性别平等。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第23/2011号总统条例颁布的《2011-2014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获得通过。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移徙工人专责工作组的成立及政府为拟订性别平等法案而作出的努力。

6.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自审议上一份报告后,缔约国已批准:

(a)《残疾人权利公约》,2011年;

(b)《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12年;

(c)《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2009年;

(d)《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徙者的补充议定书》。

7.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口头承诺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8.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发挥领导作用,促进在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区域成立人权政府间委员会,并赞扬东盟成立了促进并保护妇女和儿童权利委员会。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9.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毫不迟延地以系统和持续的方式实施《公约》各项规定,并将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视为缔约国应当优先关注的事项。

国会

10.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实施《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主要责任和特殊问责义务,但委员会强调指出《公约》对政府各部门同样具有约束力,并邀请缔约国鼓励国会按照其程序酌情从现在起采取必要步骤,在缔约国启动下一个《公约》报告进程以前实施本结论意见。

《公约》的能见度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举办了关于妇女权利的活动,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全国委员会主办了亚洲-太平洋提高妇女地位区域讲习班,但对缔约国妇女不了解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并因而缺乏主张权利的能力的情况依然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司法机构、法律界和执法官员对《公约》缺乏了解,《公约》尚未被全面系统地纳入印度尼西亚所有法律。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及权利执行手段的了解,确保通过媒体等一切适当手段,向所有妇女和男子宣传《公约》;

(b)为法官(包括宗教法庭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供培训,在缔约国牢固建立男女平等、没有性别歧视的法律文化;

(c)立即采取步骤,把《公约》全面纳入国内法,以确保《公约》的规定、原则和概念在所有国家和地区法律中得到全面适用和使用。

歧视妇女的定义

13.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8条和关于人权的第39/1999号法律禁止性别歧视,但委员会对《宪法》或其他立法尚未以《公约》第1条为蓝本对歧视作出明确定义再次表示感到关切。

14.委员会重申其在上一份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建议(CEDAW/C/IDN/CO/5,第9段),并吁请缔约国将该建议纳入其《宪法》或国内立法。

宪法和立法框架

15.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即使《宪法》授权中央政府采取行动,但《公约》的规定在省和县级没有得到贯彻落实。委员会注意到,由于权力下放政策(第32/2004号法律),许多地区越来越多地施行严重歧视妇女的法律和政策,因此妇女已经丧失她们在过去能够自由行使的基本权利。委员会还深感关切的是,主张严格诠释伊斯兰教法的原教旨主义宗教群体的影响力扩大,导致歧视妇女的行为。

16.委员会重申其在上一份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建议(CEDAW/C/IDN/CO/5,第13段),并敦促缔约国通过废止省和县级的所有歧视性规定等措施,确保在全国实施《公约》,并在这方面领导省和县的行动,表明权力下放绝不减少缔约国中央政府的直接责任,即根据其国际承诺为其管辖范围内所有妇女履行国家承担的义务。

歧视性法律

17.委员会对大量歧视性国家法律持续存在,特别是1974年《婚姻法》的规定深感关切。委员会对许多歧视性附例,包括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全国委员会及法律和人权部指出的附例,也感到关切。尽管国家政府在2002年至2011年间废止了多项附例,但缔约国没有对构成歧视妇女的附例采取任何行动。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歧视性严重的附例,包括亚齐省实施的附例。这些附例限制妇女日常生活作息包括社交和公共生活的权利;实施着装规范;限制行动自由;及严惩涉嫌不道德关系。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明确规定的时限内废除所有歧视妇女的法律,包括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全国委员会和法律和人权部指出的法律,以确保立法框架符合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特别是废除《婚姻法》(第1/1974号法律)中的歧视性规定;

(b)修正省级通过的所有歧视性附例,包括亚齐省和一些县限制妇女日常生活作息包括社交和公共生活的权利,及实施着装规范和限制行动自由的歧视性附例;并审查对涉嫌不道德关系的刑罚;

(c)使宗教团体和宗教领袖更好地认识到修正法律规定的重要性;与支持促进妇女权利的伊斯兰法学研究组织、民间社会组织、妇女非政府组织和社区领袖建立伙伴关系和进行协作,使法律改革获得更广泛的支持;收集比较立法和判例法的资料,以了解在成文法中吸收及适用对伊斯兰法的进步解释的实践。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9.委员会注意到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全国委员会和全国人权委员会的积极作用,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赋予妇女权力和保护儿童部的经费不足而且缺乏足够的影响力;缔约国尚未制定全国性别平等政策。此外,对于迟迟未能通过性别平等法草案及确保该法全面符合并履行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的情况,委员会也表示感到关切。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使决策者更好地认识到,妇女赋权是推进民主、不歧视和性别平等的一种手段;

(b)在国家、区域和地方一级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包括向其提供有效运作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确保各级政治权力机构全力支持该机制开展的活动;

(c)考虑制定一项全国性别平等政策;

(d)向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全国委员会和全国人权委员会提供足够的资源;

(e)毫不迟延地通过性别平等法,并确保该法全面符合并履行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

残割妇女生殖器

21.在包括女性割礼的各种残割妇女生殖器行为方面,委员会对出现的严重倒退深感关切;这些行为违反《公约》和委员会关于女性割礼的第14(1990)号一般性建议、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及关于妇女与健康的第24号(199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在印度尼西亚回教神学家理事会于2008年和2010年发布两项教令后,缔约国以2010年11月允许某些医务人员进行“女性割礼”的卫生部条例(第1636/MENKES/PER/XI/2010号条例)取代2006年禁止“女性割礼”行为的卫生部医务局局长通函。

22.根据关于女性割礼的第14(1990)号一般性建议、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及关于妇女与健康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撤消卫生部2010年11月公布,允许医务人员进行“女性割礼”的条例(第1636/MENKES/PER/XI/2010号条例);恢复2006年卫生部医务局局长禁止“女性割礼”行为的通函;并通过健全的立法,将一切形式的残割女性生殖器行为,包括女性割礼,定为刑事犯罪,并规定制裁违法者的刑罚;

(b)使宗教团体、宗教领袖和广大民众更好地认识到一切形式的残割女性生殖器行为,包括女性割礼,是侵犯妇女人权的行为,具有犯罪性质和带来有害后果;

(c)提高主张“女性割礼”的宗教团体和宗教领袖的认识并与其协作,使他们认识到该行为的有害后果,并鼓励这些团体与不实行“女性割礼”的其他区域和(或)国家进行比较研究。

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定型观念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定期审查学校课程、在教育和宗教中加入性别平等观念、开展公共和媒体宣传活动,但委员会依然深感关切的是,在妇女和男子的家庭和社会角色、责任和身份方面,不良的文化规范、习俗、传统、重男轻女态度和根深蒂固定型观念持续存在。委员会指出,定型观念导致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以及女性割礼、早婚、包办婚姻和一夫多妻制等有害妇女和女童的习俗的持续存在。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足够的持续和系统行动以改变或消除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2(f)条和第5(a)条的规定,毫不迟延地制定一项全面战略,以注重成果的方式消除歧视妇女的有害习俗和定型观念。这些措施应包括按照明确的时间框架,协同民间社会作出协调一致的努力,向社会各阶层的妇女和男子提供关于这一主题的教育和提高认识活动,同时应动员学校系统、媒体及社区和宗教团体与领袖参与努力。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5.委员会欣见以下行动:通过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战略的2011-2014年全国人权行动计划;颁布关于为妇女和儿童受害人提供综合服务的最低服务标准的第1/2010号部级条例;法律和人权部与印度尼西亚律师协会签署了关于暴力行为妇女受害人的司法救助谅解备忘录;2009年,保护妇女法律援助所与总检察长办公室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开办处理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案件的培训方案。委员会还欢迎举办提高认识方案以宣传暴力侵害妇女问题,但对下列方面仍然感到关切:

(a)就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发生率所提供的资料有限;

(b)提交法院审理的强奸和性侵犯案件数量不多;从轻处罚暴力侵害妇女及相关犯罪的被定罪人;由警方居间调解强奸案件、以罚金解决案件、受害人与强奸犯结婚等做法;以及强奸受害人的污名化;

(c)没有执行关于家庭暴力的第23/2004号法律的监测机制;

(d)《刑法》没有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以及关于家庭暴力的第23/2004号法律没有提及强奸或婚内强奸。

26.根据委员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收集关于受害人与行为人的关系的数据,以及关于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强奸和家庭暴力的投诉、起诉、定罪和判刑的分列数据,并将这些数据列入下一份报告;

(b)鼓励妇女和女童向主管机关举报暴力行为,包括提高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犯罪性质的认识,消除受害人蒙受的污名,对司法人员(包括宗教法庭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以及执法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培训,以按照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标准化程序对待受害人及有效调查其投诉;

(c)起诉所有侵害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行为,惩罚行为人和充分赔偿受害人,并考虑设立监测机制以确保执行关于家庭暴力的第23/2004号法律;

(d)考虑根据《公约》及委员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修订《刑法》和关于家庭暴力的第23/2004号法律,对婚内强奸作出界定并将其定为刑事犯罪。

冲突中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7.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性暴力特别是强奸,据报是在冲突期间一再出现的暴力侵害妇女形式;这些冲突包括1965年事件、1974-1999年在当时的东帝汶省发生的冲突、1998年5月暴乱、在亚齐省的冲突、在马鲁古省和中苏拉威西省波索部署安全和防卫部队的行动以及东爪哇省和巴布亚省的冲突。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上述冲突期间侵犯妇女人权行为的责任人没有受到起诉和惩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向人权受到侵犯的性暴力行为受害妇女提供正义、真相、赔偿和康复服务的工作缺乏进展。委员会的另一项关切是,在宪法法院于2006年推翻设立全国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第27/2004号法律后,迟迟没有最后敲定和通过设立该委员会的新法律草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报告显示,缔约国境内还有许多在国内流离失所的妇女和儿童,包括大批最近由于马鲁古省和东爪哇省重新爆发部族间暴力以及在巴布亚省开展打击自由巴布亚运动反叛分子的行动而流离失所的人。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从速调查、起诉和惩罚个人以及安全和防卫部队、警察和民兵团体实施的所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性暴力行为,确保开展彻底、公正和透明的调查;

(b)向冲突期间侵犯人权行为的所有受害人提供充分和有效的赔偿,包括恢复原状、补偿、康复、满足和保证不重犯;

(c)采取全面措施,向冲突期间遭受暴力行为包括性暴力行为的妇女提供医疗和心理支助,并建立辅导中心协助妇女抚平创伤;

(d)通过新法律草案,规定设立全国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并确保该委员会在受理投诉及调查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方面拥有广泛权限;

(e)确保境内流离失所妇女的安全,并划拨充分资源满足其需求,特别是在她们为自己和子女获得生计、水和教育方面;

(f)让妇女参与冲突后重建与建设和平进程;

(g)考虑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贩运和卖淫剥削

29.委员会欢迎在2009年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但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缺乏关于贩运的充分数据;在执行关于消除贩运人口犯罪活动的第21/2007号法律以及《消除贩运妇女和儿童活动的全国行动计划》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因贩运活动而被定罪和受到惩罚的人数很少;妇女和女童卖淫问题持续存在。

30.委员会重申其在上一份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建议(CEDAW/C/IDN/CO/5,第25段),并吁请缔约国:

(a)通过进一步提高妇女的经济潜力,消除贩运活动的根本原因;使农村地区和移徙女工原籍地的民众更好地了解人贩子的危险性以及人贩子的运作手段;

(b)收集数据并建立适当机制,以及早识别、转介、协助和支持包括移徙女工在内的贩运活动受害人,并向其提供补救措施;

(c)加强调查、起诉和惩罚人贩子的机制;确保有效执行关于消除贩运人口犯罪活动的第21/2007号法律和执行《消除贩运妇女和儿童活动的全国行动计划》;增加《计划》的预算拨款;

(d)增加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通过信息交流防止贩运活动及统一法律程序以起诉和惩罚人贩子;

(e)以综合方式解决卖淫问题,包括向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尤其是确保未成年女童获得恢复正常生活和重返社会所需要的支持。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1.委员会欢迎通过关于政党的第2/2011号法律,其中规定政党结构须为妇女保留名额,以及关于普选的第8/2012号法律,其中规定政党在区域立法机构普选的参选人名单上须为女候选人保留30%的名额。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法没有规定参选人名单上每三名候选人中至少一人须为女性;委员会也关注2008年宪法法院作出裁定推翻为众议院选举制定的配额制度之后出现的法律局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低参与率,例如,妇女占比在众议院为17%,在区域众议院为12%,在省众议院为13%;在最高法院49名法官中妇女占4名,在宪法法院9名法官中妇女占1名。

3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审查关于政党的第8/2012号法律,确保区域立法机构普选参选人名单中每三名候选人中至少一人为女性,或实行能够确保妇女在当选者中至少占30%的其他制度;

(b)考虑:

㈠推广妇女候选人占30%名额的制度,将其适用于众议院的普选及省众议院和地方选举;

㈡制定激励措施以鼓励政党提名更多妇女候选人;

(c)通过教育青年妇女领袖和加强政党妇女部等办法,为妇女在各级别参政(包括农村发展规划论坛)创造有利环境;

(d)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的规定及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 (2004)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其他暂行特别措施,如实行性别均等的任用制度以及加快征聘妇女担任高级职位。

国籍

3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举行了宣传出生登记的活动,并增加拨款供省、县/市政府进行出生登记工作,但委员会仍深感关切的是,大量的新生儿没有登记,而且由于缺乏信息以及手续和费用方面的困难,贫穷妇女和农村妇女无法登记出生子女和取得出生证明。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实施关于保护儿童的第23/2002号法律,其中规定每个孩子出生后都必须获得身份,以及关于人口管理的第23/2006号法律,其中规定免费发放出生证明;并建立监测机制,以确保这些法律获得执行;

(b)加强其提高公众认识的宣传活动,并采取具体措施确保贫穷妇女和农村妇女了解有关出生登记和出生证明的规定,及能够方便地获得出生证明和政府提供的登记服务;

(c)考虑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35.委员会欣见教育获得20%国家预算拨款,而且缔约国应可如期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初等教育和扫盲具体目标。然而,委员会仍然对一些情况感到关切,包括女童因农活和早孕而辍学,女童在贫困和(或)农村地区难于获得优质教育,以及女童从事家庭佣工等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男女生的学科选择因性别而异,在职业教育方面这种情况尤为严重,不利于女生获得创收技能。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女童和青年妇女,包括从事家庭佣工的女童和青年妇女,能够平等获得各级教育的机会,并采取措施促使女童留校,包括向女童提供公费奖学金,以激励措施鼓励家长和雇主送自己的女儿和家庭佣工上学,及创造条件使青年妇女可在怀孕后继续上学;

(b)确保技术和职业培训使女童能够获得创收技能,并引导女童选择传统的男性职业,如服务业及工艺和创新行业。

就业

37.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深感关切:

(a)大部分为妇女的家庭佣工被2003年《人力资源法》排除在外,无法获得其他工人享有的保护,包括最低工资、加班费、每天工作时数、每周一天的休假和社会保障;

(b)家庭佣工法案的通过受到拖延;

(c)缺乏关于家庭佣工的准确数据;

(d)童工现象持续存在,特别是家庭女童佣工的情况,她们工作时间长,没有机会受教育和可能遭受暴力行为;消除这种现象的切实有效措施付诸阙如。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明确的时限内通过家庭佣工法案,并确保该法:

㈠符合《公约》的规定;

㈡包括最低工资、加班费、每天工作时数的规定、每周一天的休假和社会保障;

㈢规定家庭佣工享有行动自由、通讯和获取信息的权利;

(b)通过媒体和公众教育方案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宣传从事家庭佣工的女童的状况及她们享有的权利;支持协助家庭佣工的工会和加强劳工检查机制;

(c)建立机制供工人投诉在家庭佣工领域遭受的不公平劳工待遇,并进一步为家庭佣工领域不当行为受害者提供支助服务和收容所;

(d)收集家庭佣工数据,并按性别、年龄和原籍地区(农村或城市)分列;

(e)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家庭童工,并确保儿童特别是女童有机会获得教育、医疗保健和社会保障,以及享有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制定的最低劳动标准的保护;进行一项公共宣传活动,使公众认识到必须确保尊重所有儿童的权利,包括获得教育和医疗保健的权利;

(f)批准劳工组织《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第189号)。

39.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技术行业中的性别工资差异增大,但赞赏地注意到一般的性别工资差异有所减缩;委员会也对妇女缺乏有关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保护感到关切。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监测和缩小技术行业的性别工资差异;

(b)考虑修正有关立法,禁止和适当制裁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

健康

41.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卫生保健工作的国家预算拨款比例偏低;

(b)孕产妇死亡率(每10万活产228名产妇死亡)持续偏高,而且在院分娩率的城乡差别极大(农村妇女28.9%、城市妇女70.3%);

(c)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综合教育提供范围有限,实践上仅限于已婚夫妇,妇女家庭佣工不在其内;

(d)妇女利用一些避孕法须征得丈夫同意;

(e)缺乏关于国内不安全人工流产的数据;

(f)允许进行人工流产的期间非常有限(六周),而且将人工流产犯罪化的法规对怀孕危及母亲健康和乱伦情况不作例外处理,从而导致妇女寻求不安全和非法的人工流产;进行合法人工流产须征得丈夫同意;

(g)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率急剧上升(从2004年2 682例增至2009年19 973例),既反映感染的扩散,也反映咨询和检测日益普及和使用人数增加,导致更精确的报告。

42.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与健康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确保向卫生工作划拨足够的资金,并建立监测制度以确保有效、透明地提供卫生保健服务;

(b)加强努力以减少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其致因;

(c)为未婚妇女和妇女家庭佣工等广泛开展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教育活动,包括在一般群众间进行大规模的提高认识运动,特别重视早孕问题和为计划生育和防止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使用避孕药具的重要性;并确保在实践中妇女获得避孕药具可无须征求丈夫同意;

(d)收集关于不安全人工流产发生率的数据,并按年龄和原籍地区(农村或城市)分列;

(e)延长可进行人工流产的时限,并将在乱伦和妇女或女童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进行的人工流产非犯罪化;允许妇女不经丈夫同意接受人工流产,并提供安全人工流产服务和人工流产手术后服务;

(f)采取综合措施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流行,并确保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不受歧视和获得适当的援助。

移徙女工

43.委员会欢迎2011年7月设立了一个移徙工人专责工作组,以及对招聘机构的工作进行监测,但重申对移徙女工在东道国和在协助找工作的招聘机构手中不断遭受暴力、虐待和剥削的问题深感关切。

44.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移徙女工的第26(2008)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重申其以前提出的建议(CEDAW/C/IDN/CO/5,第33段),并敦促缔约国:

(a)采取系统和全面的方法解决妇女移徙的根本原因,包括创造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以及为妇女创造安全和受保护的工作,作为移徙或失业以外的另一种可行谋生手段;

(b)继续与印度尼西亚妇女移徙前往的工作地国拟订双边协定和谅解备忘录,同时确保移徙女工的安全,并在目的地国建立机制处理移徙女工在就业期间权利受到侵犯的情事;

(c)向寻求补救措施的移徙妇女提供协助;

(d)解决与非熟练移徙工人有关的问题,包括剥削风险重大、护照被没收及拖欠招聘机构合同债务的问题;

(e)加强对招聘机构和培训中心的检查,以监测侵犯人权行为;从重处罚不尊重受聘员工权利的公司;起诉和惩罚从事非法招聘活动的人,包括为强迫劳动和性剥削目的贩运移徙妇女的人贩子。

面对多种形式歧视的妇女

45.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深感关切:

(a)农村妇女和土著妇女处于弱势地位,她们一般生活贫困,在获得教育、保健和社会服务方面困难重重,在土地所有权和继承权方面受到歧视;

(b)专门针对宗教少数群体妇女,如艾哈迈迪耶教、基督教、佛教和巴哈教妇女及土著妇女的歧视、暴力和性恐吓事件;以及侵犯土著妇女获得土地、水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事件;

(c)据报被警方拘留的妇女遭受性虐待;《刑事诉讼法》没有条文保护被拘留妇女;以及有关妇女难于投诉警方不当行为。

4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特别注意农村妇女的需要,以确保她们能够获得卫生、教育、清洁用水、环境卫生服务和利用创收项目;消除在土地所有权和继承权方面对妇女的歧视;

(b)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针对宗教少数群体妇女,如艾哈迈迪耶教、基督教、佛教和巴哈教妇女及土著妇女的歧视和暴力,包括性暴力和恐吓;并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的规定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以一切可动用手段,包括暂行特别措施,确保她们的安全和提高她们对人权的享受,及确保土著妇女能够获得土地和自然资源;

(c)按照国际标准改善拘留设施内妇女的处境:㈠ 解决监狱过度拥挤的问题;㈡ 保证男女囚犯住处分开;㈢ 确保提供足够的医疗设施和服务,特别是为孕妇提供这些服务;及㈣确保妇女能够投诉警察不当行为,包括性暴力、恐吓或骚扰,并确保根据投诉进行及时、独立和公正的调查和起诉,行为人受到惩罚;考虑设立独立机制接受和处理公众对警方的投诉。

婚姻和家庭关系

47.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缺乏优先次序和时序明确的有效战略,消除在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一切对妇女的歧视;

(b)延迟撤销1974年《婚姻法》中的歧视性规定,包括:㈠ 允许一夫多妻(第4.1和4.2条);㈡ 将合法婚龄定为女16周岁、男19周岁(第7条);及㈢确定男子为户主;

(c)跨宗教结婚妇女不获得保护;

(d)歧视性的子女继承法规定儿子继承双份;

(e)穆斯林妇女不能根据民法结婚和离婚,因为她们只受伊斯兰教法管辖;

(f)亚齐省通过的法律在家庭关系方面严重歧视妇女;

(g)早婚习俗持续存在。

48.委员会回顾《公约》第16条以及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第21(1994)号一般性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制定优先次序和时序明确的有效战略,消除在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一切对妇女的歧视;

(b)在一个明确的时间框架内审查1974年《婚姻法》的规定以及所有在家庭生活方面歧视妇女的规定,使其与《公约》保持一致,并确保法律规定:㈠ 禁止一夫多妻制;㈡ 将男女最低婚龄定为18周岁;㈢ 排除在住户中男女作用的差别;㈣ 向跨宗教结婚妇女提供保护;㈤ 保证妇女作为女儿和配偶享有平等继承权;及㈥向所有妇女提供公证结婚的选择;

(c)毫不迟延地废除亚齐省所通过的在家庭关系中严重歧视妇女的歧视性法律;

(d)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宣传早婚对女童的负面影响,目的是消除早婚习俗。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49.注意到代表团在口头陈述中表示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准备工作已经开始,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批准《任择议定书》和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传播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印度尼西亚国内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们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知悉已采取何种步骤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地位,以及在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行动。委员会建议,传播应包括地方社区一级的传播工作。鼓励缔约国组织一系列会议讨论在执行本结论意见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国内,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传播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主题为“2000年妇女:21世纪性别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批准其他条约

51.委员会注意到,印度尼西亚参加了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从而增进了妇女在生活各方面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有。因此,委员会鼓励印度尼西亚考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关于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5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之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实施上文第22和48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技术援助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寻求合作和技术援助,以制定和施行一个全面方案,实施上述建议和整个《公约》。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系统专门机构和方案的合作,包括与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妇女署)、联合国统计司、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进行合作。

下一份报告的编写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编写其下一份定期报告时,确保得到所有部委和公共机构的参与,并同时广泛咨询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

5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按照《公约》第18条规定提交的下一份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所表达的关切作出回应,并请缔约国在2016年7月提交下一份定期报告。

56.委员会邀请缔约国遵循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核可的国际人权条约履约报告统一编写导则,包括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导则(HRI/GEN/2/Rev.6,第一章)。具体条约文件应以40页为限,增订的共同核心文件不应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