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度尼西亚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1年10月28日至29日举行的第1827和1829次会议(见CEDAW/C/SR.1827和CEDAW/C/SR.1829)上审议了印度尼西亚的第八次定期报告(CEDAW/C/IDN/8)。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IDN/Q/8,印度尼西亚的答复载于CEDAW/C/IDN/RQ/8。

A. 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该代表团口头的陈述以及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高级别代表团,由印度尼西亚增强妇女权能和儿童保护部长I Gusti Ayu Bintang Darmawati率领,成员包括以下部门的代表:增强妇女权能和儿童保护部;人类发展和文化事务部;教育、文化、研究和技术部;法治和人权部;内政部;国家发展规划部;外交部;财政部;社会事务部;卫生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宗教部;通信和信息技术部;政治、法律和安全事务协调部;人类发展和文化事务统筹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印度尼西亚国家武装部队;印度尼西亚国家警察;国家冠状病毒病(COVID-19)防控工作队;最高法院;巴布亚省政府;西巴布亚省政府;亚齐省政府;印度尼西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

B.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2年审议缔约国前几次报告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关于残疾人的第8/2016号法律,该法律保护残疾人,包括妇女和儿童;

* 委员会第八十届会议 (2021 年 10 月 18 日至 11 月 12 日 ) 通过。

(b)关于民政管理的第24/2013号法律,根据该法律,可以免费获得出生证和结婚证等民事证件。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为此作出的努力包括:

(a)2020年制定2020-2030年期间增加妇女在立法议会中代表人数的宏伟计划;

(b)2015年至2018年,通过Serempak(一个传播增强妇女权能信息的社区互动数字方案)和Setara(一个旨在提高社区对增强妇女权能认识的社会运动方案)实施性别平等主流化认识方案;

(c)2016年启动旗舰“三结束”方案,旨在结束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人口贩运和阻碍妇女实现经济正义的障碍。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并加入了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

(a)《东盟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公约》(2017年);

(b)《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2012年);

(c)《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2年)。

C. 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欣见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 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人民协商会议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总体背景

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减轻COVID-19大流行对妇女的影响,包括制定家庭希望方案和主食方案。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些方案尚未涵盖许多需要帮助的妇女。委员会关切的是,在持续的疫情下,妇女和女童面临更严重的性别暴力风险以及复杂、交叉形式的歧视,特别是对缔约国各地,包括对巴布亚省和西巴布亚省的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而言。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关于妇女在制定COVID-19应对和疫后恢复战略方面的平等代表性、有意义的参与和领导作用的数据有限。

10.依照2020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公约》缔约国在COVID-19大流行背景下的义务的指导说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纠正长期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根据《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将妇女和女童置于COVID-19大流行疫后恢复战略的中心,特别关注属于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妇女和女童;

(b)审查其战略,确保所有COVID-19危机应对和恢复努力,包括缔约国的紧急措施,均旨在有效防止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与歧视;保证妇女和女童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并参与关于恢复努力、增强经济权能和提供服务的决策;确保妇女和女童平等受益于一揽子刺激计划,包括对无偿照护人员的财政补助,以减轻大流行的社会经济影响;

(c)确保大流行防控措施不限制妇女和女童,包括处境不利和边缘群体的妇女和女童获得司法救助、获得保护免受性别暴力和歧视、获得提供教育和就业以及包括性和生殖保健在内的保健服务的机会。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知名度

11.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国家和地方两级为提高公众对妇女权利的认识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能力建设没有具体侧重于《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公约》的适用或根据《公约》解释国家立法。委员会还注意到,缺乏关于妇女通过援引《公约》条款或相关国家立法主张其权利的数据,这表明缔约国妇女对《公约》规定的自身权利缺乏认识。

12.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EDAW/C/IDN/CO/6-7,第12段),即缔约国应:

(a)与民间团体合作加强针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并确保把《公约》作为其专业培训的有机组成部分,以使其能够直接适用《公约》的规定,或根据《公约》对国内立法作出解释;

(b)以缔约国的正式语文,包括以无障碍方式,进一步提升公众关于《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认识。

宪法和立法框架

1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编写关于性别平等和正义的法律草案时与各利益攸关方开展协商。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地方政府的第23/2014号法律规定了一个机制,根据相关国家法律和国际人权义务审查所有地方法规和法规草案。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

(a)在通过关于性别平等和正义的法律草案方面严重拖延,缔约国立法中仍然没有根据《公约》第一条对歧视妇女作出定义;

(b)存在421项歧视妇女的地区法律和政策,包括强制性的穆斯林服装条例;

(c)《刑法》草案试图将可能影响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女跨性别者的婚外性行为定为刑事犯罪,限制了妇女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并授权地方政府根据“活法”颁布载有对性行为刑事处罚的地方法规。

14.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CEDAW/C/IDN/CO/6-7,第18段)以及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个具体时限,依据《公约》第一条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通过关于性别平等和正义的法律草案,界定并禁止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的歧视妇女的行为;

(b)在明确的时限内修订或废除所有歧视性地方法规和政策,包括载有穆斯林服装强制性规定的条款;

(c)确保《刑法》草案不歧视妇女或限制她们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并确保起草过程充分包容和保证妇女的参与度。

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

1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通过了保护妇女儿童信息系统,使妇女和女童能够在遭受暴力时提出申诉。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持续存在障碍,包括污名化、害怕报复和根深蒂固的歧视性性别成见,阻碍妇女和女童就性别歧视和暴力提出申诉;司法和执法人员对处理性别暴力案件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规程以及受害者保护和支助服务的重要性缺乏认识;

(b)关于保护妇女儿童信息系统在消除歧视性性别成见和司法工作中对妇女的性别歧视方面的影响的信息不足。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妇女能够有效诉诸司法,措施包括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提高妇女的法律知识,为司法和执法人员提供强制性能力建设,使其了解处理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案件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规程,以及受害者保护和支助服务的重要性;

(b)确保遭受性别歧视和性别暴力的妇女能够提出申诉,而不必担心报复或污名化,并能够获得有效的补救和受害者支助,如医疗和心理援助以及庇护所;

(c)监测和评估改善诉诸司法机会的努力对妇女的影响,包括保护妇女儿童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7.委员会欢迎2014年至2018年分配给增强妇女权能和儿童保护部的预算和人力资源增加了一倍多。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一个专门负责协调关于妇女权利、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的政策的常设政府机构。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国家性别政策和明确的基准,用以评估和监测保护及增强妇女和女童权能的立法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创建常设机制,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

(b)制定国家性别政策和明确的基准,以评估和监测保护及增强妇女和女童权能的立法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暂行特别措施

1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如何利用暂行特别措施在《公约》规定的所有领域加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20.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使所有相关官员和决策者熟悉暂行特别措施的概念,包括有时限的目标和配额概念,通过并实施此类措施,以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事实上或实质性的平等;

(b)在其立法中列入一项条款,鼓励在公共和私营部门使用暂行特别措施。

歧视性成见和有害习俗

21.委员会仍然深为关切的是,关于妇女作用和责任的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成见持续存在,歧视妇女并使她们在家庭和社会中长期处于从属地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印度尼西亚海军和空军没有明确终止招募年轻妇女时所谓的“童贞测试”,这侵犯了她们的隐私权和身心完整权。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适用于全社会各个阶层男女包括宗教领袖的全面战略(包含积极和持续的措施),消除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方面的歧视性成见和重男轻女态度;

(b)通过立法禁止所谓的童贞测试,并为印度尼西亚海军和空军人员开展全面的认识提升方案,强调童贞测试的负面影响,并力求挑战和改变这种有害做法的根源,即歧视性定型观念和重男轻女态度。

残割女性生殖器官

23.委员会注意到,卫生部第1636/2010号条例已被第6/2014号条例取代,其中明确规定残割女性生殖器和割礼不是医疗手段。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卫生部第6/2014号条例没有禁止残割女性生殖器,也没有对残割女性生殖器的人实施制裁。

24.委员会强调,残割女性生殖器、女性割礼或割除女性外阴不能以宗教为理由,属于有害习俗,控制妇女和女童的身体和性行为是违反《公约》的,无论这些是在医疗机构之内还是之外进行。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3,将一切形式的残割女性生殖器做法定为刑事犯罪,确保宗教或神职当局发布的法特瓦或其他裁决不能推翻这种刑事定罪;

(b)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特别是在医务人员、家长、社区领袖、宗教学者以及男子和男童中开展,以促使人们认识到残割女性生殖器的犯罪性质和消除这种习俗的必要性。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对妇女的保护,使她们免遭性别暴力,包括设立增强妇女和儿童权能综合服务中心。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网上和网下针对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属于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增加,特别是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

(b)强奸的定义基于阴茎插入,《刑法》没有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关于家庭暴力的第23/2004号法律没有任何地方提到强奸或婚内强奸;

(c)网上性别暴力受害者可根据关于电子信息和交易的第11/2008号法第27(1)条和关于色情制品的第44/2008号法第4条受到起诉,尽管他们并未同意传播亲密内容;

(d)性暴力法案迟迟未获通过;

(e)持续实行所谓的转换疗法,以改变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女跨性别者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

(f)对性别暴力受害者的保护有限,包括分配给增强妇女和儿童权能综合服务中心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不足,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2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对妇女实施性别暴力行为的所有肇事者都受到主管法院的起诉和适当惩罚,确保受害者和证人得到保护,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b)修订《刑法》、关于家庭暴力的第23/2004号法律和其他相关立法,,将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身心、经济和性方面的暴力,包括婚内强奸定为犯罪,并以未经同意、而不是进入体内或使用武力为依据界定强奸的定义;

(c)修订关于电子信息和交易的第11/2008号法律和关于色情制品的第44/2008号法律,以确保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传播其亲密图像的网上性别暴力受害者不会受到起诉;

(d)作为优先事项,在明确的时限内加快通过性暴力法案,并确保妇女有效参与这一进程的所有阶段;

(e)禁止对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女跨性别者进行所谓的转换治疗和其他强迫、非自愿或其他方式的胁迫或虐待;

(f)划拨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性别暴力受害妇女庇护所在缔约国各地全面运作,包括有效落实增强妇女和儿童权能综合服务中心,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并确保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能够有效获得医疗、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和保护令。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27.委员会赞扬2016年在亚齐设立了一个地方信任与和解常设委员会。委员会还注意到通过了《社会冲突中增强妇女权能和保护儿童国家行动计划》,其重点是在社会冲突中预防、宣传、提高认识和增强妇女的权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持续的不安全气氛以及据指控居住在东爪哇和巴布亚省等受冲突影响地区的妇女遭到性别暴力侵害;

(b)缔约国,包括总检察长办公室,几乎没有努力起诉和惩罚应对冲突期间侵犯妇女人权行为负责的人;

(c)在针对这些侵犯人权行为为性暴力受害妇女提供正义、真相、赔偿和康复方面缺乏进展。

28.根据《公约》和委员会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以及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和其后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各项决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将通过以下方式有效打击有罪不罚现象作为优先事项:迅速和彻底调查冲突地区侵犯妇女权利的行为,特别是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起诉并适当惩罚行凶者,包括武装部队成员;

(b)根据国际法,确保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权利,包括了解侵权行为真相和获得保障,杜绝此类侵权行为再犯的权利;

(c)加紧努力,通过关于设立全国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新法律草案,赋予该委员会受理申诉和调查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广泛权力;

(d)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加强其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包括设立一个人口贩运问题工作队。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执行消除贩运人口罪的第21/2007号法律和《防止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情况的资料,包括关于分配给该计划的预算有否增加的资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标准化的早期识别和转介系统、对贩运受害者的补救以及重返社会援助,并且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对处理贩运受害者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程序缺乏了解。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没有资料说明关于消除贩运人口罪的第21/2007号法律是否将一切形式的儿童贩运,包括契约婚姻和儿童色情旅游业定为刑事犯罪。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六条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2:

(a)系统地收集按性别、年龄、残疾、族裔、地区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数据,说明贩运人口的情况、通过监察查明的案件数量、对犯罪者起诉和定罪的数量、判刑情况以及向贩运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情况;

(b)为执行《预防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c)确保及早识别贩运活动受害妇女和女童并将其转介到适当的服务机构,包括为相关执法人员提供关于有效执行受害者识别准则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审讯方法的系统培训;

(d)加强对贩运受害者的支持,确保她们得到保护,并充分获得咨询和康复服务、赔偿和补偿;

(e)将一切形式的贩运儿童行为,包括契约婚姻和儿童色情旅游业定为刑事犯罪,并提高公众,特别是女童及其家人对贩运妇女和女童的犯罪性质和风险的认识。

3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境内存在利用妇女和女童卖淫营利现象,包括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

(b)卖淫妇女包括女跨性别者受到社会的侮辱和普遍歧视以及暴力;

(c)缔约国若干地区没有采取措施将受剥削卖淫的妇女非刑罪化。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解决卖淫的根源问题,例如贫困、结构性性别不平等、对卖淫的需求等。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为希望摆脱卖淫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和其他获得收入的机会,避免处境脆弱的妇女被利用卖淫;

(b)调查和起诉针对卖淫妇女的性别暴力和歧视案件,将施害者绳之以法,并通过为司法机构、警察和普通公众提供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的培训,鼓励受害者举报虐待行为,使卖淫妇女和女童不再蒙受耻辱;

(c)废除歧视性的地方法规,以期使妇女卖淫非刑罪化。

妇女人权维护者

3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妇女人权维护者,特别是那些倡导土地权和环境保护的维护者,经常受到恐吓、骚扰和威胁。

34.委员会回顾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妇女人权维护者,与他们协商,使他们能够自由从事重要工作,不用害怕遭到恐吓、骚扰或暴力袭击,也不会受到这样的威胁;

(b)有效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所有骚扰、暴力侵犯和恐吓妇女人权维护者的肇事者,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平等参与政治事务和公共生活

3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提高妇女在决策中的地位而采取的措施,例如通过了关于选举的第7/2017号法律和关于村庄的第6/2014号法律。此外,委员会也欢迎在2020-2030年期间增加妇女在立法会议中的代表性的宏大计划。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比例很低,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在78 000个村庄中,女村长只占7%。委员会还注意到,缺乏关于任命和招聘妇女担任政府高级职位和其他公共服务职位的性别均等制度的信息。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提高妇女在各级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参与度,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实行暂行特别措施;

(b)提供政治领导技能方面的能力建设,加强宣传运动,以提高对以下事实的认识: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充分执行《公约》的必要条件;

(c)系统地收集数据,以监测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特别是决策层面代表性方面的进展情况。

国籍

37.委员会欢迎根据关于民政管理的第24/2013号法律免费发放出生证明,这使持有出生证明的儿童数量比例从2014年的32.25%增加到了2019年的90.56%。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根据有关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公民身份的第12/2006号法律第41条,2006年前出生的、父母一方为印度尼西亚人,另一方为非印度尼西亚人的子女无法获得印度尼西亚国籍。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将国籍授予2006年前出生的、父母一方为印度尼西亚人,另一方为非印度尼西亚人的子女,以防止无国籍状态。

教育

3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根据关于残疾人的第8/2016号法律和教育和文化部关于包容性教育的第70/2009号条例,努力增加包括残疾学生在内的受教育机会。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通过建立在线举报系统,努力收集关于教育机构中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的数据。尽管如此,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缺乏按性别、年龄、残疾、所在地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的数据来评估这些措施的影响;

(b)属于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妇女和女童在接受教育方面存在差距,特别是在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间;

(c)妇女和女童在非传统学科和职业道路上的参与率较低,特别是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

(d)妇女和女童——特别是那些属于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妇女和女童,在学校中受骚扰和霸凌,关于此类案件投诉和调查数量及所实施处罚的资料有限。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对女童各级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了解女童的各级教育是增强其权能的基础,并:

(a)系统收集按年龄、残疾、所在地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的,关于缔约国努力增加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机会的数据;

(b)协助弱势群体和边缘化群体中的妇女和女童接受教育,包括提供财政支持和加强教育工作者能力建设,为她们创造更安全、更包容的学习环境;

(c)加紧努力,促进妇女和女童进入非传统学科和职业道路,特别是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

(d)对学校中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和骚扰采取零容忍政策,在教育机构中采取适当措施提高认识,以防止针对学生的一切形式的骚扰和性别暴力,确保施害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并向受害者提供心理、医疗和法律援助。

就业

41.委员会对关于保护移民工人的第18/2017号法律的通过表示欢迎,其中规定了为移民工人及其家属增强权能并提供保护的机制。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创造就业机会的第11/2020号法律并未改变或撤销第13/2003号法律所规定的妇女工人的权利。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大量集中在非正规经济、低薪工作以及临时和兼职工作中,包括棕榈油种植园的工作,这些地方工作条件不利,妇女没有得到避免剥削的适当保护;

(b)没有一部全面的法律来界定并有效禁止性别暴力和骚扰,包括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c)缔约国长期存在性别工资差距以及缺乏保障同工同酬原则的立法;

(d)将妇女排除在关于渔民、养鱼户和盐农保护和增强权能的第7/2016号法律、关于农民保护和增强权能的第19/2013号法律以及关于食品的第18/2012号法律的范围之外,使其无法享有相关权利;

(e)包括移民女工在内的家政女工,特别是冲突中的妇女,面临更多的性别暴力和歧视的风险;有关保护家政工人的立法,包括关于家政工人的法律草案和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迟迟未通过;关于保护移民工人的第18/2017号法律执行不到位;

(f)缺乏关于劳动队伍中残疾妇女的最新明确信息,残疾妇女面临重大挑战,麻风病妇女在获得有意义和可持续的就业机会方面面临特殊问题;

(g)关于创造就业的第11/2020号法律产生了各种严重的后果,可能不过多地影响到妇女的生计和工作,包括影响带薪加班保护、不被终止雇用的保护以及妇女因新工资法而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相关措施,消除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增加妇女进入正规就业市场的机会,鼓励妇女和女童选择非传统职业道路,并优先考虑让妇女从兼职工作过渡到全职工作,辅之以适当的无障碍托儿设施;

(b)制定并执行公共政策,将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冲突局势中的妇女和非正规就业部门的妇女,特别是那些从事低薪、临时和兼职工作的妇女;

(c)制定和执行全面的法律,以防止和应对工作场所包括性骚扰在内的性别暴力和骚扰;建立独立投诉机制,确保受害者能够切实获得补救,追究施害者的责任,包括起诉和惩罚施害者;确保包括移民女工在内的妇女获得医疗保健和基本服务,让她们不必担心被逮捕或驱逐出境;

(d)定期审查所有部门的工资情况,采用注意性别平等问题的分析性工作分类和评价方法,定期开展劳动监察,并定期开展工资调查,从而有效贯彻同工同酬原则,进而缩小并最终消除性别工资差异;

(e)根据关于渔民、养鱼户和盐农保护和增强权能的第7/201号法律、关于农民保护和增强权能的第19/2013号法律和关于食品的第18/2012号法律,保障妇女与男性切实平等享有权利;

(f)毫不拖延地:㈠通过关于家政工人的法律草案,该草案提供与第13/2003号人力法律规定的同等工作条件;㈡批准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㈢执行关于保护移民工人的第18/2017号法律;

(g)在公共和私营部门举办关于残疾问题的提高认识活动和培训活动,增加支助机制,确保残疾妇女找到可持续和有意义的工作,并公布关于劳动队伍中残疾妇女的最新详细统计数据;

(h)保障带薪产假、月经假和哺乳假,确保妇女受到保护,不会在关于创造就业的第11/2020号法律修改了加班时间和工资法的情况下还是被迫无薪加班。

医疗卫生

4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扩大农村地区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的努力,其中包括委员会主席提出的“他为她”影响促进者倡议。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农村地区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残疾妇女、监狱妇女和使用毒品的妇女利用医疗保健系统的机会有限,并且系统内存在歧视和性别暴力;

(b)缺乏全面的适龄性教育,妇女根据关于人口和家庭发展的第52/2009号法律和关于健康的第36/2009号法律获得避孕措施、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有限;

(c)产妇死亡率和营养不良率很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包括巴布亚省、苏拉威西省、马鲁古省和努沙登加拉省;

(d)根据关于健康的第36/2009号法律第75条,合法堕胎的最低期限是六周,仅在强奸或威胁孕妇或胎儿生命的情况下才能堕胎,且须征得丈夫的同意;在强奸的情况下,还须获得医生的信件和专家关于声称强奸的正式声明才能堕胎,这会导致妇女进行不安全的堕胎;

(e)在未事先获得其自由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包括妇女和女童在内的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戴上镣铐或拘留,或将其强行安置在精神病院,并强迫其体检、接受治疗和用药。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消除针对农村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残疾妇女、被拘留的妇女和使用毒品的妇女的歧视、暴力和污名,确保她们获得适足的医疗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艾滋病毒治疗和戒毒服务;

(b)确保妇女和女童有效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包括适龄的性教育和现代避孕方法,特别是要废除限制获得避孕措施的立法和条例;

(c)通过培训卫生专业人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确保所有分娩都由熟练的卫生保健人员接生,并通过协调努力,以战略性、顾及性别问题和适合当地文化的方式解决营养不良问题,加紧努力降低产妇死亡率和营养不良的发生率,扩大其全境的医疗服务覆盖面和获得医疗服务的机会;

(d)延长堕胎的期限,规定在强奸、乱伦、危及孕妇生命和胚胎严重受损的情况下堕胎合法,在其他情况下堕胎一律不构成犯罪,并提供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

(e)废除基于实际或认为的智力或心理社会损害而剥夺残疾妇女和女童自由的做法,以及未经其自由和知情同意进行任何检查或治疗的做法,并调查、起诉和处罚在私人住宅中使用镣铐拘禁和强迫安置在精神病院的案件。

农村土著妇女

4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建立规范框架,承认masyarakat hukum adat(习惯法社区)在一定程度上的土地权。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只承认了九个习惯法社区,且农村和土著妇女受到自然资源开发、砍伐森林和农业扩张等发展项目以及由此引起的土地冲突的影响格外严重;

(b)关于创造就业的第11/2020号法律取消了对环境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估的要求,破坏了环境保护,从而威胁到土著妇女获得土地的机会;

(e)没有将性别观点纳入发展项目决策进程;妇女,特别是农村土著妇女参与此类决策和政策制定的程度有限;

(d)土著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安全饮用水和适当卫生设施的机会有限。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扩大习惯法社区的范围,废除或以其他方式修订损害土著妇女土地使用权的立法,包括关于创造就业的第11/2020号法律,加快努力保护土著妇女的自然资源和土地使用权;

(b)在所有环境影响评估中进行性别评估,确保农村和土著妇女能够充分促进国家的发展,规定任何土著土地的开发项目均须获得她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同时制定适当的惠益分享协议,并根据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为受这些项目影响的土著妇女提供适当的替代生计;

(c)消除在土地所有权方面歧视土著妇女的习俗,确保土著妇女获得基本服务、安全饮用水和适当的卫生设施。

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者

47.委员会对针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和女跨性别者的歧视性立法和省市级法令,包括亚齐的《伊斯兰刑法》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针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歧视性做法普遍存在,如社会排斥、仇恨言论和虐待行为以及警察任意拘留。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打击针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性别暴力和歧视,包括仇恨言论以及身体、语言和情感虐待;

(b)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保护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人权,并开展活动提高认识,消除社会对她们的污名化。

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现行难民和庇护规定既未赋予难民和寻求庇护者获得基本服务的机会,也未赋予她们获得工作的权利,使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面临极高的受剥削风险。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难民和庇护立法,保障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以及其他需要国际保护的人的基本社会经济权利,包括给予他们工作权。

婚姻和家庭关系

5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开展了制止童婚的全国运动,包括在2020-2024年《国家中期发展计划》中设定减少童婚的目标。然而,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关切(UNEP/C/IDN/CO/6-7,第47段),即没有制定一项具有明确优先事项和时间表的有效战略来消除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委员会特别关切:

(a)关于婚姻的第16/2019号法律第7(2)条授权宗教法院豁免法定最低结婚年龄,这导致童婚持续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迟迟没有撤销或修订关于婚姻的第16/2019号法律和《民法》中的歧视性条款以及其他歧视性条款,包括:㈠准许一夫多妻制(关于婚姻的第16/2019号法律中第3、4.1和4.2号条);㈡规定男子为户主(关于婚姻的第16/2019号法律第31和34条以及《民法》第105和106条);㈢在继承权问题上歧视妇女;以及㈣将穆斯林妇女排除在《民法》结婚和离婚之外;

(c)未登记婚姻的数量很多,导致此类婚姻中的妇女得不到保护;

(d)在包括松巴在内的几个地区,抢亲行为普遍存在,导致强迫婚姻。

52.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IDN/CO/6-7,第48段)以及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并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有明确优先事项和时间表的有效战略,以消除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对妇女的歧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除对第16/2019号法律第7(2)条禁止18岁以下未成年人结婚的例外情况,包括禁止司法豁免结婚年龄;避免ijbar和muhrim等父权婚姻传统;并要求在所有婚姻中征得女性的完全同意;

(b)采取措施,提高全国对童婚给女童造成有害影响的认识,并对司法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以确保他们认识到妇女和儿童的权利以及他们自己在保护童婚受害者方面的作用;

(c)毫不拖延地修改有关婚姻的第16/2019号法律和《民法》中的歧视性条款,以及任何其他歧视性规定,以期㈠禁止一夫多妻制;㈡确保男女享有平等继承权;㈢使缔约国所有妇女都能办理公证结婚和离婚手续;

(d)保护未登记婚姻中妇女的权利,并要求对所有婚姻进行民事登记,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e)确保强迫婚姻案件得到有效调查,施害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强迫婚姻中的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保护,包括庇护所和受害者支助服务。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5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4.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在对《宣言》和《纲要》实施情况进行25年审查的背景下,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落实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传播

55.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人民协商会议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7.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58.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交资料说明它采取了什么措施来执行委员会在上一份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应立即采取行动的那些具体建议。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4(a)、24(a)、26(d)和52(c)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9.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5年11月提交其第九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60.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