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BOL/CO/4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June2022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多民族玻利维亚国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3月8日至10日以混合形式举行的第3849、第3851和第3853次会议上审议了多民族玻利维亚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22年3月22日举行的第386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多民族玻利维亚国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和其中所载资料。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恢复开放和建设性的对话。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在本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和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在公民及政治权利领域采取的立法和体制措施:

经2020年11月27日FGE/JLP/DAJ/2017/2020号决定通过的《人口贩运和偷运受害者专业照顾标准化规程》;

关于设立安娜·玛丽亚·罗梅罗妇女问题和消除父权制多民族服务机构的2019年1月16日第3774号最高法令;

关于真相委员会的2016年12月23日第879号法;

关于监察员的2016年12月13日第870号法;

确立“非洲裔玻利维亚人十年”的2016年10月27日第848号法;

关于性别认同的2016年5月21日第807号法;

关于精简和减少刑事司法系统工作量的2014年10月30日第586号法;

2014年7月17日第548号法,即《儿童和青少年法》;

关于多民族受害者援助服务的2013年12月19日第464号法;

关于多民族公设辩护律师服务的2013年12月19日第463号法。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意见

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制定具体程序,以落实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委员会在第176/1984号来文(Peñarietta等人)、第2628/2015号来文(Delgado Burgoa)和第2629/2015号来文(MaldonadoIporre)所涉的三起案件中认定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尽管相关意见自通过以来已经过了一段时间,但尚未完全落实。委员会欢迎宪法法院“承认包括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内的人权条约机构的决定和指导具有约束力”,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谈到落实意见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第二条)。

5.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建立机制,以落实委员会的意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迅速和全面地遵守委员会关于上述三起案件的意见。

1964年至1982年期间的侵犯人权行为

6.委员会欢迎2016年成立真相委员会以及该委员会关于1964年至1982年期间实施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最后报告。尽管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为调查强迫失踪案件而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充足的资料,说明正在调查的强迫失踪案件和其他侵犯人权案件的数量以及对施害者实施的处罚。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已经过了一段时间,但2012年第1211号最高法令承认的1,714名受害者中有147人没有得到任何形式的赔偿,其余受害者仅得到20%的赔偿金。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制定法律条例,以解决欠款问题;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三个常设机构间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制定公共政策和法律,保障侵犯人权行为的所有受害者,包括1964年至1982年期间实施的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有权获得全面赔偿(第二、第六、第七条)。

7.缔约国应加紧努力,为1964年至1982年期间实施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实现了解真相、伸张正义和获得全面赔偿的权利。特别是,缔约国应确保尽快采取下列行动:

更广泛地传播真相委员会的最后报告,并充分落实其中所载的各项建议;

针对与1964年至1982年期间实施的侵犯人权行为有关的所有指控,推进调查工作,将施害者绳之以法,并处以适当的刑罚;

实现所有受害者、包括第1211号最高法令所列名单之外的受害者获得全面赔偿的权利,并确保赔偿包括所有必要措施,以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男女平等

8.委员会欢迎在性别平等领域采取的措施和立法部门取得的成果。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各级行政和司法部门决策性职位中的代表性仍然不足;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资料,说明为增加妇女在私营部门决策机构中的代表性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本报告所述期间记录了许多针对妇女的政治骚扰和暴力案件,这些案件中只有一人被定罪(第二、第三、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9.缔约国应:

加强努力,确保在所有领域和全国各地有效实现男女平等。特别是,缔约国应采取切实步骤,提高妇女,包括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在各级行政和司法部门以及私营部门决策性职位中的代表性;

加倍努力,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定型观念;

加快评估《2017-2020年消除父权制和促进妇女践行正确生活方式的权利多部门计划》的实施情况,并尽快制定一项新计划,同时确保为实施该计划分配充足的资源;

加紧努力,全面实施《政治骚扰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法》;防止政治骚扰和暴力事件;确保向全国的受害者提供迅速和适当的援助和保护;对申诉进行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责任人;使所有受害者得到全面赔偿。

不歧视

10.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打击歧视作出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没有为实施《关于消除种族主义和一切形式歧视的第45号法》分配充足的资源,而且很少有人根据该法被定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在2019年选举后危机期间发生了歧视行为,特别是种族歧视行为,包括暴力行为。2008年在潘多和苏克雷发生的一些种族暴力案件仍然悬而未决,这也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第二、第三、第六、第七、第十七、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11.缔约国应:

加倍努力防止、打击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为此除其他外,分配充足的资源,全面落实反歧视法律框架,并加强公众教育、提高认识运动和对公务员的培训,以促进容忍和尊重多样性;

确保根据第45号法提出的申诉和向行政机关提出的歧视申诉得到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并追究行为责任人的责任;

采取必要措施,加快正在进行的与2008年在潘多和苏克雷实施的种族暴力行为有关的诉讼,确保责任人受到起诉,并按照行为的严重性受到惩罚;

确保所有受害者得到全面赔偿;

尽快通过新的2021-2025年消除种族主义和一切形式歧视多部门计划。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和暴力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仍然遭受歧视和暴力,甚至谋杀。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关于性别认同的第807号法》,但关切地注意到,宪法法院在第0076/17号多民族宪法决定和第0028/17号宪法判决中宣布,该法第11(II)条关于“[改变姓名、性别和形象的]个人可行使所有基本政治、劳工、公民、经济和社会权利”的部分违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跨性别男子在为子女进行出生登记时面临障碍。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在2020年和2021年,两对同性伴侣通过宪法权利保护令补救措施,获准登记同居或事实上的结合。然而,委员会注意到,这些事项仍有待宪法法院审理,委员会还对其他同性伴侣被拒绝登记感到遗憾(第二、第六、第七、第十七、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13.缔约国应加倍努力,消除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成见和偏见,还应:

确保迅速调查以受害者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为动机的犯罪行为,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给予适当惩罚,确保受害者获得全面赔偿;

尽快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跨性别者能够充分行使《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

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在缔约国出生的所有儿童,不论父母的性别认同如何,出生后立即获得登记,并发给正式出生证;

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同性伴侣能够享有《公约》所载的权利。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杀害女性和性暴力,在该国仍然普遍存在。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期间说明了对2020年11月以来发生的113起杀害女性案件的调查所取得的进展,但委员会对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定罪率低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强奸罪的定义不符合国际标准,而且根据现有资料,法定强奸罪的定义实际上允许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或性虐待的案件不受惩罚。此外,尽管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关于保障妇女无暴力生活的第348号综合法》的修正案将把保护范围扩大到跨性别和变性妇女,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采取的措施不涵盖跨性别妇女(第二、第三、第六、第七、第十四、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15.缔约国应加强努力,预防、打击并消除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特别是,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

分配必要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以预防这种暴力行为,保护妇女,惩罚施害者,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确保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采取的各项措施也保护跨性别妇女;

便利和鼓励受害者提出申诉,确保对所有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进行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在调查期间采取步骤避免受害者再次受害,使施害者受到起诉和惩罚,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全面赔偿;

尽快修正强奸罪的定义(《刑法》第308条)和法定强奸罪的定义(《刑法》第309条),使之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确保向全国的受害者提供迅速、适当的援助和保护。

自愿终止妊娠与生殖权利

16.委员会欢迎宪法法院2014年2月5日第0206/2014号判决,其中法院宣布,在怀孕是由强奸、乱伦或法定强奸所致,或者在母亲的生命或健康面临风险的情况下,要求事先获得司法授权才能进行合法堕胎是违宪的。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妇女在试图获得合法堕胎服务时面临实际障碍,包括医务人员出于良心拒绝实施堕胎和违反医患保密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约200名妇女在被卫生保健专业人员举报后,因堕胎罪而被起诉。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妇女获得合法堕胎服务面临障碍,除上文提到的堕胎情形以外,堕胎被定为刑事犯罪,导致妇女寻求非法堕胎服务,从而危及生命和健康。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预防措施,但少女怀孕率仍然很高(第二、第三、第六、第七、第十七和第二十四条)。

17.缔约国应:

加倍努力,确保妇女和女童能够有效和及时地获得合法堕胎服务,并审查监管框架,以确保不会导致妇女诉诸危及生命和健康的非法堕胎;

确保出于良心拒绝实施堕胎在实践中不构成安全和及时合法堕胎的障碍,并确保医患保密规定得到遵守;

加紧努力,防止意外怀孕,特别是青春期少女意外怀孕,并确保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有机会充分获得适当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加倍努力,提高对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认识并提供这方面的教育。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酷刑罪的定义尚未符合国际标准,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为此目的制定一项法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2013年至2021年8月期间,防范酷刑局登记了逾3,000起酷刑和虐待案件,其中大多数涉及警察在监狱中实施的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已对70名警察展开了内部调查,其中21人已被移交检察院。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具体资料,说明进行的所有刑事调查及调查结果。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采取了防止私刑的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2018年至2021年8月期间仍记录了28起私刑案件(第七、第九和第十四条)。

19.缔约国应:

尽快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酷刑罪定义,并为这一罪行规定反映其极端严重性的刑罚;

加倍努力以有效防止酷刑和虐待行为,例如对与被剥夺自由者打交道的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加强人权培训;继续为安全地报告酷刑和虐待行为提供便利,特别是在剥夺自由场所;确保所有酷刑或虐待指控得到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施害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受害者得到全面赔偿;

采取步骤防止私刑,包括采取更广泛的提高认识举措和处理根源问题,并在私刑和私刑未遂案件中实施适当的处罚。

贩运人口和强迫劳动

2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和强迫劳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贩运人口仍在继续,尽管有大量申诉,但对贩运和相关罪行定罪的情况很少。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资料,说明有多少关于强迫劳动或债役的申诉最终导致定罪(第八和第二十四条)。

21.缔约国应:

加紧努力,预防、打击和惩罚贩运人口和强迫劳动或债役;

确保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贩运人口和强迫劳动或债役案件,适当惩罚责任人,并使受害者得到全面的赔偿;

继续并加强就人口贩运的负面影响开展预防和提高认识运动,针对公务员及其他负责调查这些罪行、查明受害者和向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援助的人员,特别是边境哨所的人员采取培训、专业化和提高认识措施;

确保向负责预防、打击和惩治贩运人口和强迫劳动以及向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援助的所有机构分配充足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

加倍努力查明人口贩运受害者,向他们提供适当的保护和援助,包括为此确保提供全面服务的庇护所的地域覆盖面足够大,特别是在边境地区;并向面临卷入强迫劳动或债役风险的家庭提供支助;

加快通过打击人口贩运和偷运的新的多民族政策以及打击人口贩运和偷运的新的多部门计划。

抗议背景下使用武力的行为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2019年选举后危机期间实施了侵犯人权行为,其中包括过度和不成比例地使用武力的案件、侵犯生命权的案件以及带有强烈种族主义要素的暴力案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正在进行的调查提供的资料,但关切地注意到,根据现有资料,这些调查进展有限,迄今为止尚未定罪。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和平集会权(第二十一条)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第二、第六、第七、第十四、第十九和第二十一条)。

23.缔约国应确保对抗议期间,包括在2019年选举后危机背景下举行的抗议期间实施的所有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迅速、彻底、独立和公正的调查,将被指控的施害者绳之以法,对被认定有罪的人予以适当处罚,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全面赔偿。此外,缔约国应继续采取措施,包括加强培训,以有效防止和消除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现象,特别是在抗议的背景下,并应根据2020年10月29日第1341号法的唯一补充规定,迅速审查关于警察和武装部队使用致命武力和武器的条例,使之符合《宪法》和有关国际标准。

被剥夺自由者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减轻监狱过于拥挤的状况和改善拘留条件而采取的措施。尽管对话期间提及在减轻过于拥挤的状况方面取得的进展,但令人关切的是,根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监狱收容率仍为148%,约65%的被剥夺自由者受到审前羁押。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分配给监狱主管机构的预算不足,被审前羁押者没有与已决犯分开关押,而且存在囚犯自治的情况(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四条)。

25.缔约国应加大努力:

有效减轻过于拥挤和审前羁押率偏高的状况,优先使用剥夺自由的替代办法;

根据《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改善拘留条件,并确保根据《公约》第十条,尊重被剥夺自由者的尊严,为此分配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确保将被审前羁押者与已决犯真正分开关押;

对所有监狱实施有效控制,防止囚犯自治,确保所有监狱暴力和勒索案件得到调查,施害者受到起诉和应有处罚。

司法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革司法制度。然而,委员会仍对司法系统的状况感到关切,特别是有报告称,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尽管采取了措施,但司法服务的地域覆盖面仍然不足,司法机构和检察院继续发生政治干涉和腐败案件,损害了这些机关的独立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临时任命的法官和检察官比例很高,缺乏任期保障,司法预算非常有限,近年来没有增加,公设辩护律师人数和地域覆盖面不足,尽管有其他机构提供免费的法律辩护服务(第二和第十四条)。

27.缔约国应:

加倍努力,确保和保障法官和检察官充分自主、独立和公正,确保他们能够在不受任何压力和干扰的情况下履行职责。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加快司法系统的改革,同时确保改革进程完全符合《公约》之下的义务,并使包括民间社会在内的所有相关行为体有效参与;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打击和适当惩罚腐败行为,特别是涉及司法人员和警察的腐败行为;

尽快采取必要步骤,降低临时任命的法官和检察官的高比例,确保由独立机构依法并根据公开和客观的适任性、才干和专业经验标准,以透明的方式开展甄选、评估、纪律处分和免职程序;

确保司法系统在全国各地运作,包括在农村地区,并为司法系统分配充足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

确保多民族公设辩护律师服务机构拥有充足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以便在全国各地及时和适当地开展工作。

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了关于难民和不推回的现行立法以及正在对移民和边境官员进行的培训。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指控感到关切:(a) 在一些情况下,希望申请庇护的人在边境或机场被遣返;(b)在实践中,抵达边境或机场的人没有被告知难民甄别程序或如何向国家难民委员会申请庇护;(c) 国家难民委员会仅在拉巴斯的中央办事处接收庇护申请(第二、第七和第十二至第十四条)。

29.缔约国应加倍努力:

加快难民甄别程序;

确保有效地接收、登记并迅速向负责处理的主管机构转交在缔约国任何地方,包括在边境和机场提出的所有国际保护请求;

继续并加强对移民和边境官员的培训,培训涉及查明需要国际保护的人以及向这些人告知庇护程序;

确保不推回原则在实践中得到遵守。

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

3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发生了骚扰和恐吓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案件,包括对一些报道2019至2021年抗议活动的记者进行任意拘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诽谤、诬蔑和侮辱被视为刑事罪,这种做法对行使表达自由和获取信息构成威胁。委员会注意到,2013年第1597号最高法令已被废除,但感到遗憾的是,第351号法没有根据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进行修正,因此,组织的合法地位除其他外,仍可因参与组织章程所述活动以外的活动而被撤销(第九、第十九和第二十二条)。

31.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人充分享有表达自由与和平集会自由,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具体而言,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加倍努力,防止骚扰和恐吓人权维护者和记者,并保证他们得到及时和有效的保护;

确保对所有骚扰和恐吓指控进行迅速、彻底、独立和公正的调查,将施害者绳之以法并给予适当惩罚,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全面赔偿;

考虑将诽谤、诬蔑和侮辱行为非刑罪化的可能性,在任何情况下只对最为严重的案件适用刑法,同时铭记,在此类案件中,监禁从来不是适当的刑罚;

修正第351号法,取消任何可能不成比例地限制非政府组织在民间社会广泛参与下自由、独立和有效运作的规定。

土著人民权利

3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通过任何框架法律,确保在就可能影响土著、原住及农耕民族和人民生活方式和/或文化的项目作出决定时,与这些民族和人民进行自由、事先和知情协商,以获得他们的同意。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确保土著人民权利,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自由、事先和知情协商的原则没有得到充分维护,还有报告称缔约国为可能在保护区和土著领地产生汞污染的采矿活动发放了许可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尚未就《关于保护高度脆弱的土著原住民族和人民的第450号法》通过规范性文书,这妨碍了该法的实施(第二、第十四和第二十七条)。

33.缔约国应:

尽快通过一项框架法律,规定在采取和实施任何可能影响土著、原住及农耕民族和人民生活方式和/或文化的措施之前,与这些民族和人民进行协商,以获得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确保该法律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国际标准;确保土著、原住及农耕民族和人民积极参与起草该法律;

确保与土著、原住及农耕民族和人民进行善意协商,以期在采取或实施任何可能对他们的生活方式和/或文化产生重大影响的措施时,获得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加倍努力,确保不采取任何可能损害保护区或土著领地的措施,并保护高度脆弱的土著人民,包括为此迅速通过2013年第450号法的实施条例。

D.传播和后续落实

34.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包括少数群体成员和土著人民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

35.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5年3月25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5段(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第21段(贩运人口和强迫劳动)和第27段(司法)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36.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28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对问题清单的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0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