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CP R/C/BOL/CO/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6December2013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多民族玻利维亚国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3年10月14和16日举行的第3010和3011次会议(CCPR/C/SR.3010和3011)上审议了多民族玻利维亚国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BOL/3)。委员会在2013年10月29日举行的第3030次会议(CCPR/C/SR.3030)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多民族玻利维亚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及其所载的资料。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就报告所涉期间为实施《公约》规定所采取的措施问题进行的建设性对话。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单(CCPR/C/BOL/Q/3)的书面答复(CCPR/C/BOL/Q/3/Add.1)以及代表团的口头补充答复和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下述立法和其它措施:

(a)广泛的保护人权法律框架,包括2013年2月27日《第348号综合法》,保障妇女在生活中不遭受暴力侵害;

(b)反歧视措施,以及在2011年设立反对种族主义和一切形式歧视全国委员会、在丘基萨卡和塔里哈设立部门委员会;

(c)2012年多民族宪法法院的裁定:禁止表达不尊重的意见,有违宪法。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下述国际人权文书:

(a)《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13年7月12日);

(b)《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06年5月23日);

(c)《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0年9月27日);

(d)《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00年10月16日);

(e)《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3年6月3日);

(f)《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4年12月22日);

(g)《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8年12月17日);

(h)《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9年11月16日);以及

(i)《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确认可以在国内法院援引和直接适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如缔约国在补充答复中所表明的那样。但委员会对于没有任何具体程序落实委员会关于《任择议定书》的意见而表示关切(第二条)。

缔约国应确保本国法令完全符合其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为此,缔约国应确保司法官员和一般公众的都了解《公约》的权利及其可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的事实。缔约国还应当设立一个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机制。

6.委员会注意到《宪法》中关于紧急状态的新规定。但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有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CPR/C/79/Add.74,第14段),但是缔约国没有法律明确禁止在紧急状态下克减《公约》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权利(第四条)。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紧急状态期间克减问题的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敦促缔约国制订关于紧急状态的立法,明确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克减《公约》第四条第2款所保护的权利。

7.委员会虽然赞扬缔约国通过关于消除一切形式歧视的立法和监管框架,但是对其执行机制和资源不足、并且缺乏有关歧视案刑事或行政诉讼进展情况的资料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不安的是,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暴力和歧视行为的有罪不罚现象持续存在(第二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确保其公共政策能够为国家各级落实反歧视立法框架切实提供足够的资源和机制。它也应当进行广泛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广大公众的觉悟,并且为公职人员提供培训,从而促进容忍和尊重多样性。缔约国应公开声明不容忍任何形式的、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社会成见、歧视或暴力。缔约国还应确保对基于受害人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实施的所有暴力行为展开调查,并且对肇事者进行审判和惩罚。它也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歧视行为得到调查、受害人得到赔偿。

8.委员会欢迎妇女逐渐越来越多地参与政治生活。但重申先前的建议(CCPR/C/79/Add.74,第21段)并关切地注意到:政治职位上的大多数妇女担任的是副职、而土著妇女在获得决策职位上继续面临障碍。委员会还特别关切地注意到两名女市政官在2012年遭到谋杀(第二、三、二十五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紧努力,消除性别成见并为此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它还应当采取任何必要的临时特别措施,继续增加妇女- 特别是土著妇女 -参与国家各级公共生活和在私营部门担任决策职位的人数。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紧急采取实际步骤,发布关于政治骚扰和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新法令实施条例,确保以适当方式对政治骚扰和谋杀妇女的肇事者进行调查、审判和惩罚,让受害人得到适当保护。

9.委员会表示关注的一个事实是,对于治疗性堕胎,遭受强奸、法定强奸或乱伦后堕胎,必须有法院的事先授权以避免受到刑事处罚。它还关注到有报道说,在缔约国只有六起合法堕胎得到法院授权。有报道指出:很大比例的产妇死亡是由于不安全堕胎,而且正在开展的关于妇女涉嫌非法堕胎的刑事调查案数目惊人。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发现少女怀孕率高,令人遗憾(第二、三、六和二十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取消关于治疗性堕胎,强奸、法定强奸或乱伦后堕胎须经法院事先授权的规定,以便有效地保证人们享有合法的安全堕胎;

(b)对于难以取得所需事先法院授权而非法堕胎的妇女免予起诉;并且

(c)确保有效地执行现行国家卫生计划和方案,教育人民,使他们更好地了解使用避孕药具的重要性以及他们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并确保在正规学校(大、中、小学)和非正式层面(大众媒体)的实施。

10.尽管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采取措施,但注意到有报道说,监管框架尚未配备必要的资源来实施这些措施。委员会对避难所数量非常少而感到遗憾(第三和七条)。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以防止和消除一切基于性别的暴力形式,确保立法框架在国家各级有效适用,并为此提供必要资源。缔约国应迅速和有效地调查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起诉这些行为的肇事者并恰当地惩罚他们。缔约国还应加快更新家庭暴力问题全国信息系统,使人们有可能在这方面采取适当措施。此外,特别是在市政一级,缔约国应增加避难所的数量,从而确保受害者能够有权获得补救,包括公平和充分的赔偿,并且权利得到保护。

11.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已经发生大量的暴徒袭击事件,并且有报道说,对涉嫌的责任人很少提起刑事检控(第六和七条)。

缔约国应作为紧急事项采取措施,确保所有暴民攻击事件得到刻不容缓的调查、肇事者得到应有的审判和惩罚、受害者获得适足赔偿。缔约国还应当加强警察和公诉机关预防和起诉这些犯罪的作用,并应加强在学校、媒体和其他地方开展的预防和宣传教育活动。

12.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CPR/C/79/Add.74,第26和28段),对1964年至1982年事实政权的人权侵犯行为很少受到审判和定罪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的一个事实是,70%的全部赔偿申诉被驳回,并且受害人承担的举证责任可能过度。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至今仅支付了20%的胜诉索赔,并且唯一的补救形式是财政性的(第二、六和七条)。

缔约国应当:

(a)积极调查有关时期的侵犯人权问题,以查明和起诉责任人,并相应地惩罚他们;

(b)确保武装部队充分配合调查,并及时移交其掌握的所有资料;

(c)修改关于索赔所针对行为的证据标准,以免受害人承担的举证责任构成难以逾越的障碍;建立一个上诉和申诉审查机制;并提供所需的资源,以确保受害者收到裁定给他们的全部赔偿额;

(d)如《第2640号法令》所规定的那样,保证人民能够有效享有充分的补救权利,包括心理照料和咨询,并且尊重历史记忆。应特别关注性别平等问题和地位弱势的受害者。

13.委员会关注的是,军事刑法规则仍然没有作出调整,因此不能反映多民族宪法法院的裁决,即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不包括人权侵犯案;它还关注,酷刑罪的定义不符合国际标准。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酷刑和虐待案的起诉一直受到延误,而且尚未建立国家预防机制(第二、六和七条)。

缔约国应修改军事刑法的现行规则,使军事法院不再管辖人权侵犯案。它也应修订刑法,包括一个完全符合《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和4条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的酷刑定义。缔约国应确保所有受指控的酷刑或虐待行为立即得到调查、肇事者受到起诉以及相称于罪行严重性的惩罚、并且受害者获得适足的补偿和保护。缔约国应加快采取必要措施,以设立关于防止酷刑的国家机制,并确保为该机制提供足够的资源,使之能够有效运作。

14.对于2008年在潘多省埃尔坡文尼尔屠杀期间和在苏克雷城发生的种族暴力事件的法院审理仍然没有取得进展,委员会感到关注(第二、六、七和十四条)。

缔约国应加快审理2008年在潘多省和苏克雷城发生的种族暴力事件,以杜绝普遍的有罪不罚现象。缔约国还应当对所有受害人给予充分的补救,包括为受害人提供适当的医疗和心理治疗。

15.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CPR/C/79/Add.74,第24段),关切地注意到涉及执法人员在示威期间过度使用武力的报道,比如2011年3月在Chaparina第七次土著人游行期间发生的情况和2012年在MallkuKhota发生的情况(第六、七和九条)。

缔约国应继续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加强所提供的人权培训,定期举办人权课程,确保他们遵守《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缔约国还应确保对关于过度使用武力的所有投诉立即进行有效和公正的调查,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16.委员会关注的一个事实是,缔约国没有明确禁止在家中或机构中将体罚作为管教措施。委员会还对社区司法制度中继续采用体罚作为处罚措施感到关注(第七、二十四和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在所有领域杜绝体罚。它也应鼓励以非暴力的管束形式替代体罚,并且在土著社农民中和其它辖区开展公共宣传活动,以提高公众对于禁止体罚和体罚有害影响的认识。

17.委员会虽然承认缔约国努力打击贩运人口,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说这一罪行很少受到审判。对于尚未实施关于预防和受害者保护及康复的方案,委员会也感到关注(第七和八条)。

缔约国应确保在政府各级有效适用现行法律和监管框架,以打击人口贩运和走私,为之提供必要的资源,并编制有关问题规模的分类数据。国家还应当确保对这些做法的报案展开调查,将肇事者进行审判,判处适当的刑罚,并且让受害者在综合治疗中心得到保护、享有免费法律咨询和包括康复在内的补救措施。国家应开展预防和宣传活动,使广大公众认识到人口贩运和走私的不良影响。

18.虽然承认缔约国努力制止瓜拉尼人之间的债务劳役和俘虏劳役,但委员会感到不安的是:有报道指出,约600个瓜拉尼家庭至今仍生活在俘虏境遇中(第八和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加倍努力,与遭受债务劳役的人协商,制订一个可持续的国家政策,以防止有人采用债务劳役,并惩罚这一做法的责任人,延长跨部委过渡计划,改善瓜拉尼人的生活条件。缔约国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以确保雇主遵守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罪犯,让受害者伸张正义。

19.委员会对80%以上的囚犯未经审判一事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的一个事实是:下令采取拘押替代措施的标准没有考虑部分人口的流动性,从而更容易采用审前拘留。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因此下达赦令,可能会赦免那些未经审判的被拘押者。委员会还对被拘押者不能充分获得免费法律咨询而感到遗憾(第九和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具体行动,对审前拘押条例进行审查,并加快采用拘押替代形式。这些替代措施所依据的标准应考虑到部分人口的流动性,从而消除有效利用这些替代措施的障碍。缔约国还应当加强司法行政负责人员的培训,以确保审前拘押不成为规范、持续时间受到严格限制、符合《公约》第九条第3款。缔约国还应保证任何被拘押者能够实际接触律师。

20.委员会对于有报道说监狱人满为患,超过容量230%表示关注。它还感到关切的是,在狱中采用犯人自治制度,有时,这类制度造成监狱当局不能有效控制囚犯间暴力行为的情况。委员会还对大量儿童现与狱中家人同住表示关注(第十和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紧急步骤,采用替代惩罚形式,如电子跟踪、假释和社区服务等,消除监狱人满为患的现象。缔约国应按照《公约》规定,改善监狱条件,并确保候审者与定罪犯分开关押。缔约国还应当对所有监狱设施维持有效控制,并应调查囚犯之间发生的任何暴力或勒索事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施加适当的处罚。缔约国还应确保,只有当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时才允许未成年人与狱中父母生活在一起;否则,应提供有效的替代监护方式。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为依良知拒服兵役者提供替代民事服役,从而按照《公约》规定让他们行使自己的权利(第十八条)。

缔约国应颁布法规,承认依良知拒服兵役的权利,并制定兵役替代措施,使所有依良知拒服兵役者都可享有,并且在性质、费用或持续时间上不具有惩罚性或歧视性。

22.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CPR/C/79/Add.74,第19段),关切地注意到不断有报道说司法系统存在着广泛政治干预和腐败现象。委员会还关注的是,法官任命条件实际上排除了任何被定罪为侵害民族团结的人的辩护律师。委员会还对司法行政长期拖延、司法系统覆盖地域小和公设辩护人数量少等问题表示关切。它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有何机制确保土著农民司法制度与《公约》互不冲突(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加倍努力,为司法独立提供法律和实际保障,并作为紧急事项继续努力,依据客观、透明和不与辩护权相冲突的标准,建立司法人员任命和司法服务制度,同时为法院和公诉部门设置独立的纪律机制。它也应尤其在警察和司法行政负责官员中加强反腐败的力度,及时、彻底、独立和公正地调查一切腐败案件,对责任人不仅施以纪律处分,而且施以刑事处罚。缔约国还应当作为优先事项制定一项国家政策,从而尤其在农村地区减少法院案件积压、增加法院数量、任命更多的法官和公设辩护人。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必要的机制,以确保土著农民司法制度在任何时候都符合正当程序和《公约》规定的其它保障。

23.委员会虽然承认缔约国努力消除童工现象,但是对这一问题的顽固不化以及没有资料说明以何措施制止对儿童的性剥削而感到关切(第八和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加倍努力,确保有效实施关于消除童工及对儿童性剥削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并应确保有关法规的违反行为得到有效调查、责任人受到审判和惩罚。缔约国还应当采取可持续的战略,向可能受害于这种做法的家庭提供支持,并加强宣传教育活动。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说,记者们面临言语和肢体暴力侵犯以及越来越多的刑事诉讼。委员会还对2013年《第351号法令》及其实施条例(《第1597号最高政令》)感到关切。上述法令和条例准许以违反部门政策或参与章程未列之活动而取缔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第七、十九和二十二条)。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见解和言论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建议缔约国确保任何限制新闻自由的措施都不得违反《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委员会还建议对记者受攻击的报道应开展有效调查,并且责任人应受到审判和惩罚。缔约国还应当修订关于非政府组织法律地位的立法,撤消那些对其自由、独立和有效活动能力过度限制的规定。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答复中提到的磋商问题初步框架法案,但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如果涉及采掘项目,初步法案仅规定与受影响的人民磋商,而不是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委员会还关注的是:有报道说,未得到所有相关社区支持的道路建设项目在Isiboro Securé国家公园和土著领地引发矛盾(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确保磋商问题初步框架法案符合《公约》第二十七条所载的原则,并且当项目影响土著社区权利时,保障在决策中寻求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尤其是所有相关土著社区都将参与咨询进程、他们的意见得到充分考虑。在采取任何可能实质性损害或干扰土著社区文化显著的经济活动的措施之前,缔约国还应确保通过代表机构获得这些社区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26.缔约国应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第三次定期报告案文,对委员会所拟问题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机关,民间社会和在本国活动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公众的认识。委员会还建议将报告和结论性意见翻译成缔约国的所有正式语文。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编写第四次定期报告时与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广泛协商。

27.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如何落实委员会在上述第12、13和14段中提出的建议。

2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8年11月1日前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所有建议和整个《公约》的具体最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