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届会议

第605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3年1月24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贾尔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阿尔巴尼亚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续)

上午10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阿尔巴尼亚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续)(CEDAW/C/ALB/1-2)

应主席邀请,阿尔巴尼亚代表团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Ruci女士(阿尔巴尼亚)回答了委员会就阿尔巴尼亚报告提出的问题。关于与《公约》第1条有关的问题,她说,在提交宪法法院的案件中没有援引过《公约》,宪法法院也没有解释过平等原则。阿尔巴尼亚的报告是由机会平等委员会与政府共同起草的。非政府组织提供了统计资料和数据,但没有直接参与起草工作,虽然有些团体被邀请在报告草案提交前对其进行审查。

机会平等委员会的目标之一是建立一个拥有妇女在经济、社会、政治和法律领域的详细资料的数据库。在开发计划署通过与阿尔巴尼亚政府合作开展的一个项目给予的协助下,成立了一个信息和文件编制中心,与INSTAT,即阿尔巴尼亚统计研究所共同建立该数据库。数据库包含人口、妇女参与决策、就业、卫生、教育、生活水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毒品、安全和社会正义及贩卖人口等方面的信息。除INSTAT外,各部都有一个统计部门,为编制报告提供信息。在政府没有统计资料的领域,使用了开发计划署的《2000年阿尔巴尼亚人类发展报告》。

关于第2条,阿尔巴尼亚《宪法》第10、17、18、20、23、24、28、44和46条载有反对歧视的规定。此外,阿尔巴尼亚还批准了几乎所有的联合国主要人权和反歧视文书,并将其纳入了国内法律。

媒体在通过杂志和其他专门出版物及电视节目让妇女认识她们根据法律和《公约》享有的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过,应当指出的是,媒体对妇女的整体报道有些耸人听闻,并且不够正面。

迄今为止没有制订妇女就业方案,但部长理事会正在起草特别针对妇女的方案,这些方案将在2003年下半年实施。非政府组织在农村地区实施了一些方案,包括为妇女和创造就业提供微额贷款。在政府机构中,各部共有39名女主任,197名男主任,有42名女处长,97名男处长。据阿尔巴尼亚专业和妇女实业家协会报告,共有10 000多名女性企业所有人,其中80%拥有小企业,15%拥有中型企业,4%拥有大公司。作为其消除贫穷工作的一部分,议会批准了一项为处境困难的妇女,包括被贩卖女童和妇女、有社会问题的离婚妇女的和大家庭的母亲制订的职业教育方案。

人民代言人(监察员)办公室于1999年成立,2000年6月开始发挥职能,这可以说明它为什么没有收到任何申诉。该办公室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组织与人权相关的活动,包括每年审查人权状况。它还在若干领域与政府开展了良好的合作,但在运作和观点方面是独立的。

机会平等委员会的预算每年增加10%到20%,但在当前的预算限制情况下,外国捐助者的捐款占其资金总额的45%。该委员会共有10名工作人员。其活动还包括为地方政府开展教育和提高性别认识的培训,在许多情况下,地方政府在这些领域取得的进步比中央政府要快。

Ruci女士(阿尔巴尼亚)说法院尚未作出对《公约》第4条的任何解释。在阿尔巴尼亚2001年的大选以前,民主和人权委员会性别问题小组开展了一场主张修改《选举法》、列入妇女配额的运动。性别问题小组的请愿书最终有105 000人签名,但由于进行了大选,议会没有审议修正案或就此采取行动。政治上的两性平等特别联盟建议对国家的《选举法》作出三项修改:决策机构中代表名额不足的性别在各个选区的政党名单中至少应占30%;比例清单上的男女人数相等;中央选举委员会不得接受任何不遵守这些规则的政党名单。虽然在选举前没有修改《选举法》,但现在进行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在这方面,与议会妇女和年轻人小组委员会以及致力于妇女参政问题的非政府组织共同开展了许多有效的工作。

关于委员会就《公约》第5条提出的问题,Ruci女士说家庭成员根据《民法》第224条来选举户主。大多数户主是丈夫。由于阿尔巴尼亚的《宪法》没有相关规定,家庭成员可以随意选举。鉴于《公约》和《政府妇女纲要》产生的义务的重要性,机会平等委员会将工作重点放在提高阿尔巴尼亚公众,特别是妇女对国际人权文书和《公约》赋予妇女的权利的认识上。为法律官员、非政府组织和地方政府官员举办了培训班和每周一次的讨论会,以提高他们对人权、《公约》、《妇女纲要》以及妇女问题方面的国内和国际文书有哪些不同的认识。媒体方面存在着男女工资差异,因为大部分资深记者都是男子。不过也有许多年轻的女记者,很多妇女现在都担任了副主编或部门负责人的职务,从而产生了妇女对高级决策职务的参与会继续增多这一希望。此外,许多女记者都在国外接受过培训,并带着国际传媒的经验回到了阿尔巴尼亚。

执行了若干方案来改变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其中包括公民和道德教育方案以及在学校实施的工作方案;若干国家和地方文化、社会和体育方案;以及国家和地方就业方案。非政府组织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支助作用,它们实际上首先改变了阿尔巴尼亚社会对妇女权利问题的总体看法。阿尔巴尼亚议会一直在努力减少阿尔巴尼亚北部地区流行的习惯法的影响。另外,修改后的《刑法》第83条现在规定,以人身伤害威胁他人者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监禁。

在谈到委员会根据《公约》第6条提出的问题时,她注意到根据《刑法》第八节,妓女可能会被罚款,或者处以三年以下监禁。但《刑法》没有规定对嫖客的任何惩罚。阿尔巴尼亚政府认为打击贩卖人口非常重要,国家警察也采取了若干措施来制止这一活动。在全国12个区都建立了打击贩卖人口的单位,并在沿海城市发罗拉成立了一个国际中心,负责与邻国(包括意大利、希腊和德国)的合作。另外还采取了许多其他措施,并有很多国家向阿尔巴尼亚提供了援助。公共秩序部与地方政府联合编写的一份调查报告指出,1991年至2002年期间,阿尔巴尼亚共有5 190名妇女成为贩卖人口的受害者。这一数字远远低于媒体,特别是意大利和希腊报纸经常报道的数字。阿尔巴尼亚对贩卖人口的受害者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被贩卖的阿尔巴尼亚妇女中有8%是被强迫带到外国的,许多妇女则由于处于经济劣势而离开自己的国家。机会平等委员会和一个非政府组织网络(主要来自发罗拉和费里)建议修改《刑法》,并提议在《刑法》中增加关于保护贩卖人口受害者的条款。此外,阿尔巴尼亚还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贩卖人口问题的《议定书》。

根据公共卫生机构2002年提供的数据,阿尔巴尼亚共有25 000至30 000名吸毒者,其中5 000名是妇女。估计约有10名妇女感染了艾滋病毒。因此,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显然是阿尔巴尼亚一个较新的现象,但是政府正在采取步骤,提高卫生机构和与卫生相关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全体人民的认识。关于卖淫,她说向妇女和女童提供的援助非常少,因此机会平等委员会努力向妇女非政府组织提供支助,增加它们的数量,并通过培训来提高它们的能力,其中包括介绍如何制定方案和寻找捐助人。通过这一渠道,提供了关于妇女就业、保护妇女和儿童权利、卫生保健以及教育等方面的培训。在促进妇女参加国外服务方面,阿尔巴尼亚法律对男女没有区分,妇女的参与率正在上升。在外交部工作的有40名妇女,在阿尔巴尼亚各使馆工作的有20名妇女(包括3名大使)。另有47名妇女为各国际组织工作,约60名妇女在阿尔巴尼亚为联合国工作。

学生(主要是农村地区学生)辍学的原因有经济原因,与国家较差的道路基础设施和缺乏公共交通服务有关的因素,社会原因,以及政治原因等。为解决这一问题,阿尔巴尼亚政府采取了旨在消除妨碍上学的贫穷的经济措施,旨在让父母和学生认识教育的好处的文化和教学措施,方便到达学校的措施,执行特殊教育方案的措施,加强安全,对阻止子女上学的父母处以罚款,以及改善农村地区教学工作的措施等。由于采取了上述所有措施,辍学率从1992年的6.4%下降到1997年的3.1%和2002年的2.0%。为防止学校出现吸毒现象,政府执行了关于卫生教育、公民和道德教育、人类生理和社会学等问题的方案。阿尔巴尼亚政府还与医学和治安专家及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实施了校外方案,包括讨论会、比赛、海报、媒体等,并为吸毒者成立了康复中心。尤其是在地拉那和爱尔巴桑区取得了积极效果。应当再次强调的是,非政府组织在整个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关于穆斯林女孩的教育问题,她注意到阿尔巴尼亚从未阻止女孩上学,也没有强迫她们戴传统的穆斯林头巾。阿尔巴尼亚信奉的穆斯林宗教与阿拉伯世界不同,因为它是自由的,而且与国家的其他宗教合作。宗教非常自由,来自穆斯林家庭的女孩始终感到她们与非穆斯林家庭的女孩是平等的。公立学校不受宗教约束,政府也致力于适用禁止保守派或原教旨主义者阻止出身穆斯林家庭的女孩到公立学校就读的立法。阿尔巴尼亚的宗教学校(包括穆斯林学校)都是私立学校,其教育水平不是义务教育,而是高等教育。有若干方案是为满足穷人家孩子的需要而制订的。其目的是保证儿童受教育的权利,让父母、教师、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参加一些旨在提高公众对这些儿童及其家庭所面临问题的认识的活动。这些方案还提供财政援助、免费用餐、衣服、教科书和资料,以及交通工具等。

1993年5月,为妇女规定带薪产假的一项法律开始生效。男子和妇女均可享受育儿假。假期为365天,适用于缴纳至少12个月社会保障金的任何母亲。在私营部门工作的妇女或自营职业的农业工作者也有权享受带薪产假。父母可以享受的其他福利包括可向父亲也可向母亲支付但通常由母亲申请的子女出生补助,以及父母均可申请的照顾患病子女的带薪假。

同工同酬适用于私营和公共部门。男女工资存在差别的原因是决策职位主要由男子担任,而这些职位的薪水较高。

随着农业的私有化,合作社被分解成私人公司,在这些合作社工作的男女职工则被看作自营职业者。妇女从事的无酬工作的价值在城市和农村地区仍然受到低估。

所有部门的工资水平均由议会、部长理事会、政府各部和地方当局、国有企业和阿尔巴尼亚及外国自然人和法人调节。妇女占求职者的很大一部分,即48%。但年轻妇女特别适应就业市场的新需求,在每月通过就业中心找工作的人中占50%到70%。

阿尔巴尼亚的人口42%在城市,58%在农村。农村妇女的经济状况因500个农村合作社被450 000个私营家庭农场替代而受到影响。在自己的土地上工作的家庭被视为自营职业者,根据阿尔巴尼亚法律,妇女是家庭土地的共同所有者。实际上,农村妇女的地位因为保守派对妇女角色的看法而受到损害,在农村生活和地方政府中男子占主导地位。机会平等委员会发现农村妇女中上过小学的占10%,上过初中的占75.8%,上过高中的占12.8%。在农村地区,人们并不认为教育是提高生活水平的重要因素,长期的社会文盲风险因为眼前利益而被忽视。大多数农村妇女都在家里和农业部门工作,在所有职业中只能从事教师和护理这两个职业。经营企业或申请贷款的妇女很少。向妇女提供的卫生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很差,尽管她们当中有72%知道如何避免意外怀孕。

男女在法院和其他司法机构面前是平等的。机会平等委员会为各种背景的妇女组织了人权宣传讨论会。阿尔巴尼亚《民法》规定男女拥有平等的继承权。婚前购置的房地产仍以购买者的名义持有。配偶可以暂时享有婚后购置的部分房地产。这是在找到新办法之前的一种临时措施。《民法》规定了共同所有权,但除非形成文件,否则很难证明。在纠纷案中分割财产时,法院往往将房屋判给最需要的一方,并给其配偶一定的经济补偿。

阿尔巴尼亚《刑法》和家庭关系法草案没有具体涉及家庭暴力,也没有区分家庭内外的暴力。机会平等委员会和反对暴力网主张通过一项家庭暴力法案。

Khan女士问男女是否真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在继承方面是否需要遵守穆斯林习惯法。

Sch o pp-Schilling女士问是否有制订家庭暴力法的时间表,在这一问题上与司法部有没有合作。她想知道在农场和企业工作、被归为自营职业者一类的妇女可以享受什么样的社会保险。她还对农业私有化后妇女对私有财产共有权方面的数据感兴趣。

Shin女士说关于对人贩子进行更严厉处罚的《刑法》修正案是积极措施,但她想知道《刑法》是否仍规定卖淫为刑事犯罪。如果《刑法》只惩罚妓女,而让其嫖客逍遥法外,这就违背了《公约》第5和第6条的规定。国际趋势是不对卖淫女进行刑事处罚,或者,法律至少也应对嫖客进行刑事处罚。必须实施法律改革,向受害人提供更多的援助。

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她不赞成对委员会问题所作答复第19页上的说明,即阿尔巴尼亚的穆斯林宗教从不阻止女孩上学,或强迫她们戴头巾,因为它不同于阿拉伯世界的穆斯林宗教,它是开明的,并愿意同其他宗教合作。世界上共有3.5亿阿拉伯人,穆斯林有130万。而阿尔巴尼亚有330万居民。她问阿尔巴尼亚该如何解释答复中的这一说法,以及它是否知道伊斯兰教在其他国家与其他宗教的并存情况。她本国阿尔及利亚有少量的基督教徒和犹太人,他们可以自由信奉自己的信仰,并且绝对安全。阿尔及利亚有基督教节日,法语广播频道在这些节日会播放弥撒。她不想对这些答复中的说明置之不理,因为它让人对阿拉伯国家产生了毫无根据的错误印象。她很高兴各种宗教在阿尔巴尼亚可以相安无事,但阿拉伯国家也是如此,比如她本国。对阿尔及利亚这种宗教和平共处的威胁来自原教旨主义者,他们破坏了许多国家的基础。她强烈反对将该说明列入阿尔巴尼亚政府所作答复的最后文本。

阿尔巴尼亚政府列出了根据阿尔巴尼亚民法可以成为继承人的各种人等,但她想知道该法是否考虑了穆斯林继承法,还是因为世俗规则而完全未予以考虑。

Achmad女士说,如果有人再次提出修改选举法,规定妇女在选民名单中的配额的申请书,就不应当再提妇女更加认真、诚实,更加致力于保护人类和社会进步这种说法。这种限定语可能是申请最初未获通过的原因。

Ruci女士(阿尔巴尼亚)说法律原则上保证男女有平等继承权,但遗憾的是,实际上在有些地区适用的习惯法损害了妇女的权利。她希望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草案能在2003年底提交司法部,以便届时供政府和议会审议。妇女非政府组织正与司法部的专家合作进行筹备工作,但这些组织必须获得活动经费才能最终完成草案的起草工作。

农场中的自营职业妇女和女企业家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因为她们没有向社会保险制度缴款。不过,有些妇女曾在以前的国家合作社工作,因此有少量的退休金;她们可以享受免费卫生保健服务。她承认必须解决农村和老年妇女的社会保险和养老金问题。目前没有私有化后土地所有权现状方面的实际数据。根据法律,男女可以登记共同所有权。但在妇女没有认识到自己的权利或土地根据传统或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土地所有权进行分配的地区,土地经常只以男子的姓名登记。关于属于非法的卖淫,她承认必须改革立法,确保嫖客也受到法律处罚。

关于她自己所作的口头答复中不幸提到阿尔巴尼亚的穆斯林宗教,她说她对可能对委员会、任何民族或宗教团体造成的任何冒犯感到抱歉。她强调阿尔巴尼亚社会是一个宽容的社会,各种信仰的人们互相尊重彼此的信仰。在共产党统治时期,不鼓励,甚至禁止宗教。自共产党政权垮台以来,宗教纪念活动有所增加,但始终是在宽容的气氛中进行的。目前阿尔巴尼亚的人口中约有55%是穆斯林,30%是东正教,15%是天主教。关于继承权,她指出适用的是男女平等原则,而不是将继承权授予男子的穆斯林宗教做法。她还同意在修改《选举法》的申请书中暗示妇女更诚实,更认真,更致力于解决人类和社会问题是不明智的,产生了相反的效果。

Belmihoub-Zerdani女士重申她对口头答复中将阿尔巴尼亚的穆斯林宗教与其他穆斯林国家相比感到气愤,这对阿拉伯世界和整个伊斯兰教是一种诋毁和侮辱。她要求阿尔巴尼亚代表团撤销令人不快的这一段话。

Gonz a lez-Mart i nez女士就程序问题发言,她说在审议缔约国的定期报告时,委员会没有就代表团提交的文件所用的语言发表看法的习惯,而仅限于严格从人权角度处理这些报告。她有礼貌地请求同仁不要再坚持提出反对意见。

Belmihoub-Zerdani女士继续反对在联合国人权论坛上不能容纳的语言。必须撤销令人不快的这一段话。

主席说,她认为阿尔巴尼亚代表团作出了适当反应,并对造成的任何误解表示了真诚的歉意。该代表团的答复文本并不是正式文件,专家的反对已经受到重视。

她感谢阿尔巴尼亚代表团对委员会问题所作的充分和全面的答复,并且说委员会成员欣赏该缔约国在非常困难的转型时期为执行《公约》所作的努力。她注意到国际文书可以直接适用这一事实,相信《公约》也是如此。不过,整个社会必须了解这些文书的规定,这是非常必要的。她特别呼吁向律师和司法部门宣传这些文书的意义。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将确保继续在充分实施妇女权利方面取得进展。

阿尔巴尼亚政府在通过促进妇女参与经济和政治的政策和法律方面必须更加积极主动。虽然非政府组织开展了许多有效工作,但制定促进人权的法律、宣传材料、培训方案和媒体方案是政府的责任。另外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打击家庭暴力,改变该国北部的僵硬态度,这些态度往往对贩卖人口和卖淫的妇女受害者横加指责。必须解决这些祸端的根源,如贫穷和社会与经济改革带来的问题等。该缔约国的下一份报告中应当列入更多的统计数据;它可以是合并报告,以便缔约国履行时至今日的报告义务。

Ruci女士(阿尔巴尼亚)再次为她的发言所造成的任何误解表示歉意,并说她在解释中力图坦白直率。她已充分注意到委员会的意见和问题,并感谢委员会成员的关注。

中午12时1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