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届会议:

欧洲法律学生协会、粮食第一信息和行动网国际协会

特别咨商地位或列入名册:

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全球倡议、国际法学家委员会

第五十五届会议:

亚洲人权与发展论坛、粮食第一信息和行动网国际协会、国际男女同性恋者协会欧洲分会、让母亲发挥作用组织

特别咨商地位或列入名册:

斯特拉赞助组织、埃德蒙·赖斯国际、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全球倡议、国际天主教儿童局、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国际人权联合会(国际人联)、国际工会联合会、支持生命运动、方济各会国际、美国人权网、人权观察社、国际正义之桥、世界路德会联合会

第五十六届会议:

亚洲人权与发展论坛、欧洲法律学生协会、粮食第一信息和行动网国际协会、国际法学家委员会

特别咨商地位或列入名册:

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全球倡议、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国际男女同性恋者协会、人权倡导者协会、意大利之桥组织

8.还有以下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以及国家非政府组织联盟派观察员出席了第五十四届、第五十五届和第五十六届会议:

(a)第五十四届会议:GEN-Klage行动组织、塔吉克斯坦人权和法治局、塔吉克斯坦消费者联盟、人类尊严信托、,国际残疾人联盟、荷兰赫尔辛基委员会、挪威赫尔辛基委员会、塔吉克斯坦注意组织;

(b)第五十五届会议:教育大会、菲律宾亚洲南太平洋基础教育和成人教育协会、自闭症少数群体国际组织、乌干达经济和社会文化联盟、非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中心、蒙古人权和发展中心、吉尔吉斯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国际保护援助中心、吉尔吉斯斯坦儿童权利捍卫者联盟、干净衣服运动、泰国社区资源中心、乌干达牧民民间社会组织联盟、选择公会、丹麦教会援助社乌干达丹麦教会援助社、肯尼亚经济和社会权利中心、教育国际、家庭生活组织、儿童家庭组织、弗里德里希·埃伯特基金会,日内瓦、爱尔兰免费法律咨询中心、Frente Indigena Cacique Waikaepuru、加纳全国教育运动联盟、全球教育运动组织、人格尊严基金会、乌干达社会和经济权利倡议、国际残疾人联盟、爱尔兰计划生育协会、爱尔兰人权与平等委员会、国际食品、农业、旅馆、饭店、餐饮、烟草和同业工会联合会、爱尔兰玛德莲正义组织、权利动员协会、委内瑞拉村民与定居者运动、荷兰赫尔辛基委员会、全国公民观察组织、人权和立法观察组织、蒙古开放社会论坛、开放社会基金会、吉尔吉斯斯坦开放视角公共基金会、泰国佩斯达罗齐儿童基金会、妇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案、受教育权利项目、乌干达全国非政府组织论坛、乌干达土地联盟、委内瑞拉选择性教育协会;

(c)第五十六届会议:布隆迪基督徒反对酷刑行动组织、缅甸第19条组织、阿马齐格世界大会、摩洛哥妇女民主协会、布隆迪人权促进协会、国家罗马中心协会、布隆迪和平与人权协会、摩洛哥Azetta Amazigh组织、威尔士儿童、青少年人权咨询和援助中心、阿马齐格世界大会,Društvo STO/STT-Association FTT、全球人权诊所、希腊赫尔辛基协议监察组织、人格尊严基金会、国际残疾人联盟、摩洛哥人权协会、泛非ILGA、反对性取向歧视组织、无代表国家和民族组织、西撒哈拉资源保护组织。

D.会前工作组

9.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88年5月24日第1988/4号决议批准设立由委员会主席任命、由委员会5名委员组成的会前工作组,在每届会议之前举行最长不超过一周的会议。理事会1990年5月25日第1990/252号决定授权该工作组在委员会届会之前一至三个月内举行会议。

10.委员会主席在征求主席团成员意见后,指定下列人士担任会前工作组成员:

第五十五届会议之会前工作组:

兹吉斯拉夫·凯吉亚

穆罕默德·伊兹丁·阿卜杜勒-穆奈姆

迈克尔·曼西西多·拉富恩特(主席)

莉迪娅·卡梅莉塔·拉文伯格

瓦利德·M·萨迪

第五十六届会议之会前工作组:

克莱门特·阿坦加纳

琴德拉谢卡尔·达斯古普塔

兹吉斯拉夫·凯吉亚

雷纳托·泽比尼·里贝罗·莱昂(主席)

尼科拉斯·斯赫雷弗

11.会前工作组于2015年3月9日至13日及2015年10月12日至16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了会议。工作组确定了一些可能需要向报告国提出的补充问题,这些问题单都已转交有关国家的常驻代表团。

E.选举主席团成员

12.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4条,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在2015年2月23日举行的第1次会议上选举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如下:

主席:瓦利德·萨迪

副主席:阿斯兰·阿巴希泽

迈克尔·曼西西多·拉富恩特

雷纳托·泽比尼·里贝罗·莱昂

报告员:阿里亚加·G·皮拉伊

F.安排工作

13.根据议事规则第8条,委员会在第五十四届、第五十五届和第五十六届会议第一次会议上审议了这三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和暂定工作方案,并批准了经审议修订的议程和工作方案。

G.下几届会议

14.按照确定的时间安排,同时考虑到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增加的会议时间,第五十七届、第五十八届和第五十九届会议将分别于2016年2月22日至3月4日、2016年6月6日至24日和2016年9月19日至10月7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

H.预定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下几届会议上审议的缔约国报告

15.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1条第2款,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的报告,原则上按秘书长收到报告的顺序安排审议。截至2015年10月9日,即第五十六届会议闭幕之日,委员会收到了下列报告,并决定在第五十七届、第五十八届和第五十九届会议上审议。

第五十七届会议(2016年2月22日至3月4日)

加拿大

E/C.12/CAN/6

肯尼亚

E/C.12/KEN/2-5

纳米比亚

E/C.12/NAM/1

第五十八届会议(2016年6月6日至24日)

安哥拉

E/C.12/AGO/4-5

布基纳法索

E/C.12/BFA/1

法国

E/C.12/FRA/4

洪都拉斯

E/C.12/HND/2

瑞典

E/C.12/SWE/6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E/C.12/MKD/2-4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E/C.12/GBR/6

第五十九届会议(2016年9月19日至10月7日)

哥斯达黎加

E/C.12/CRI/5

塞浦路斯

E/C.12/CYP/6

多米尼加共和国

E/C.12/DOM/4

黎巴嫩

E/C.12/LBN/2

菲律宾

E/C.12/PHL/5-6

波兰

E/C.12/POL/6

突尼斯

E/C.12/TUN/3

也门

E/C.12/YEM/3

16.委员会已决定调查长时间逾期未交报告的情况,并在下面指出哪些国家长时间逾期未交初次报告。目前有29个缔约国逾期没有向委员会提交初次报告。在这些报告中,有20份已逾期10年以上。逾期10年以上没有提交初次报告的缔约国名单如下:孟加拉国、佛得角、中非共和国、刚果、科特迪瓦、多米尼克、厄立特里亚、赤道几内亚、加纳、格林纳达、几内亚、几内亚比绍、莱索托、马拉维、马里、尼日尔、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塞舌尔、塞拉利昂和索马里。

17.截至2015年10月9日,已提交委员会尚待审议的报告有28份。

第二章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现行工作方法概述

18.本章争取以最新资料简明概述和说明委员会如何履行各项职能,包括工作方法的最新发展变化。此外还打算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采取的积压问题解决措施的影响。本章目的是使委员会的现行做法更加透明,更容易为有兴趣了解《公约》执行情况的缔约国及其他有关方面了解。

19.委员会一致努力制定一套能够充分反映委员会所承担任务的性质的适当工作方法。在五十一届会议期间,委员会参照以往经验,寻求对这些工作方法加以修改和发展。考虑到2014年4月9日通过的大会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第68/268号决议,这些工作方法还将继续演进。

A.委员会积压问题解决措施的影响

20.委员会在2013年和2014年获得额外的会议时间以及委员会采取了措施,积压因而如2015年所报告的有所减少。此外,大会第68/268号决议通过后,2015-2017年期间委员会的会议时间还会增加,委员会每年因此而能够审议的报告将多达二十份。

21.委员会虽然在逐步处理积压的报告,但却无法很有把握地预计每年会有多少报告提交上来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积压。

B.提交报告的一般准则

22.委员会高度重视以适当方式对报告进程和与各个缔约国代表对话作出安排,确保有条不紊地审议缔约国主要关切问题和提供有关信息。为此,2008年,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条约专要文件的报告准则修订稿, 目的是协助缔约国提交报告,并提高整个监测系统的有效性,特别是强调缔约国有必要报告为尊重、保护和实现《公约》规定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产生了何种影响。

C.审议缔约国报告

1.会前工作组的工作

23.会前工作组在委员会每届会议之前举行为期五天的会议。会前工作组由委员会五名委员组成,由主席在考虑到均衡地域分配和其他相关因素后提名任命。

24.工作组的主要宗旨是预先确定补充问题,以协助委员会准备与报告国代表的对话。其目标是提高这一制度的效率,使讨论的准备工作更有针对性,方便缔约国代表完成任务。

25.关于工作组本身的工作方法,为了提高效率,工作组首先责成每位成员详细审查一份具体的缔约国报告,并向工作组提交初步问题单。然后根据工作组其他成员的意见,对国别报告员提出的每一份草稿加以修订和补充,再由工作组全体通过问题单的最后定稿。这一程序既适用于初次报告,也适用于定期报告。

26.为了筹备会前工作组的工作,委员会要求秘书处为其成员准备一份国情分析,以及所有有关文件,包括每份待审报告的有关资料。为此,委员会请所有有关个人、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向秘书处提交相关和适当的文件。

27.工作组拟订的问题单直接送交有关缔约国。

2.审议报告

28.根据联合国每个人权条约监测机构的既定做法,报告国代表应当在委员会审查该国报告时出席会议,以确保开展建设性对话。委员会一般采用如下程序:先请缔约国代表介绍报告,作简要评论并提供任何可能与对话相关的新信息,委员会中负责该缔约国的报告员介绍对话,简要说明对报告的看法、指出存在的空白,并提出一系列初步问题。然后,委员会按条款组合(一般分为第一至五条、第六至九条、第十至十二条、第十三至十五条四组)审议报告,其中特别考虑到对问题单所列问题作出的答复。主席通常将请委员会委员就每一问题提问或发表意见,然后请缔约国代表立即回答不需要进一步考虑或研究的问题。任何余下问题留待下次会议处理,或如有必要,可在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补充资料,讨论这些问题。委员会委员可自由地就缔约国所做答复提出具体问题,但不要重复已提过或答复过的问题,一次发言不要超过5分钟。

29.委员会审查报告工作的最后阶段是起草和通过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国别报告员在秘书处的协助下编写结论性意见草稿,供委员会审议,通过之前先分发给委员们发表评论意见。然后委员会再次举行非公开会议,讨论结论性意见草稿,尽量争取协商一致通过。

30.结论性意见一旦正式通过,即尽快转交有关缔约国并予以公布。

31.委员会2011年5月第四十六届会议商定,原则上暂定仅用两次会议审议定期报告,以防止积压的待审议报告继续增加,同时请求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增加会议时间。因此,在第五十四届、第五十五届和第五十六届会议上,委员会仅用两次会议审议了下列国家的定期报告:智利、希腊、圭亚那、伊拉克、爱尔兰、意大利、吉尔吉斯斯坦、蒙古、摩洛哥、巴拉圭、苏丹、塔吉克斯坦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委员会用三次会议审议了布隆迪、冈比亚、泰国和乌干达的初次报告。

3.缔约国对结论性意见的评论

32.委员会就某一缔约国的报告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如该缔约国就结论性意见向委员会提出任何评论,将以提交时的原文公布这种评论并将其列入年度报告。公布的缔约国意见仅供参考。

33.本报告期内,委员会收到了日本就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2013年)通过的关于日本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作出的评论(E/C.12/JPN/CO/3)。

4.推迟审议报告

34.有些国家在最后一刻要求推迟审议原定在某届会议上审查的报告,这对有关各方都是极大的干扰,过去曾给委员会造成很大问题。因此,委员会的一贯政策是,对这种要求不予批准,即使在有关缔约国代表缺席的情况下,也坚持审议所有预定审议的报告。冈比亚的初次报告就是在缔约国代表缺席的情况下在第五十四届会议上审议的。

D.与审议报告有关的后续程序

35.委员会1999年12月1日举行的第53次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决定:

(a)委员会在所有结论性意见中一概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所采取的措施;

(b)委员会可酌情在结论性意见中特别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应交之日前的某个时间提交补充资料或统计数字;

(c)委员会可酌情在结论性意见中要求缔约国在下次报告应交之日前,对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任何紧迫的具体问题作出答复;

(d)根据上文(b)和(c)项提出的任何资料,将在委员会会前工作组的下次会议上审议;

(e)一般而言,工作组可建议委员会采用以下措施之一:

(一)委员会注意到有关资料;

(二)委员会对资料专门另行通过结论性意见;

(三)要求进一步提供资料,继续跟踪这一问题;

(四)授权委员会主席在下届会议之前通知缔约国,委员会将在下届会议上讨论这一问题,为此,欢迎该缔约国代表参加委员会的工作;

(f)根据上文(b)和(c)项索要的资料,如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或提供后显然不能令人满意,可授权主席会同主席团成员,继续与缔约国跟进处理这一问题。

36.如果委员会认为无法按照上述程序取得所需资料,可以决定采取另一种不同的办法。具体而言,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关缔约国接受委员会的一名或两名委员前往访问。

37.这种程序已对两个缔约国采用过,委员会认为这两次的经验均很成功。

E.从未提交和严重逾期不交报告问题的处理程序

38.委员会认为,缔约国长期不提交报告,有损《公约》赖以存在的基础。

39.因此,委员会第六届会议决定审议长时间逾期未交报告的每个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第七届会议决定,开始安排在以后几届会议上审议此种报告,并通知有关缔约国。委员会第三十六届会议通过了以下程序:

(a)复核三份逾期未交报告的缔约国名单;

(一)报告逾期8年以下的缔约国;

(二)报告逾期8到12年的缔约国;

(三)报告逾期12年以上的缔约国;

(b)向缔约国发出以下提醒函:

(一)第一封提醒函发给所有缔约国,告知它们报告的应交日期;提醒并要求逾期未交报告的缔约国尽快提交报告;

(二)第二封提醒函发给对提醒未作答复且逾期最长的缔约国,通知它们委员会计划在未来的某届会议上审议其逾期的报告,并要求它们提前提交报告,以便有足够时间展开建设性对话;

(三)如果第二封提醒函没有收到答复,将发出第三封提醒函,确认委员会在未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将根据掌握的所有资料,在前一封提醒函所述届会上审议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

(c)如果有关缔约国表示将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主席可根据该缔约国提出的请求,决定推迟一届会议审议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

F.几个报告合并为一个文件提交

40.委员会第三十七届会议在2006年11月22日举行的第55次会议上,审议了逾期未交报告的情况,包括当时刚刚提交的几份逾期很久的报告,会议作出以下决定:

(a)从未依照《公约》提交过报告的缔约国,委员会可以接受一次性合并提交的报告,最多可合并三次报告,以便在履行报告义务方面赶上时间要求;

(b)合并报告应对整个报告所涉期间履行《公约》的重要进展情况作总体概述,并详细介绍最新情况。

41.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在2012年5月18日举行的第28次会议上,决定审查接受合并报告的情况。委员会决定,缔约国的每份报告应作为一份报告,而不视为几份报告的合并。委员会还决定,下一次定期报告的应交日期为与缔约国举行对话之日后五年,而不是每五年确定应交日期,无论提交报告或举行对话的日期为何时。还应指出这是一项临时措施,措施考虑到了有待委员会审议的大量积压报告造成的拖延情况。

G.委员会对缔约国之外来源所提交关于社会、经济及文化权利的资料采取的行动

1.就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提供的有关资料

42.委员会还会考虑到缔约国以外其他来源就审议缔约国报告提供的有关资料。这种资料是与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委员会审议有关缔约国的报告之前,由秘书处通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的网页提供给有关缔约国。

2.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和通过结论性意见后收到的资料

43.过去曾经有过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报告并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才收到资料的情况,这些资料主要是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实际上,这一般都是关于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的后续资料。如果不与缔约国重新对话,委员会就无法审议这种资料并就其采取行动。因此,委员会只在其结论性意见具体索要过这种资料的情况下,才审议从缔约国之外的其他来源收到的资料。

44.委员会认为,在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并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落实建议的首要责任在该缔约国,它必须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汇报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因此,委员会建议提交人直接将上段中所述的资料提交国家主管部门,以助其落实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3.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的有关资料

45.委员会还从各种国际和国家非政府组织收到关于下列国家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情况的资料:

(a)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约》对其生效之后一直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

(b)逾期很久未提交定期报告的缔约国。

46.在这两种情况下,缔约国未能履行《公约》义务,尤其是报告义务,导致委员会无法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授予的任务,有效监测这两类国家落实《公约》所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

47.在2003年5月举行的第三十届会议上,本着与缔约国进行开放和建设性对话的精神,委员会决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可通过委员会主席致函有关缔约国,提请注意所收到的资料,敦促该缔约国不再拖延地提交逾期未交的报告,处理非政府组织在所提交资料中提出的问题。

H.一般性讨论日

48.委员会可决定安排届会的一天时间,通常是第三周的星期一,专门就《公约》的某项权利或某个方面进行一般性讨论。这样做有三重目的:一是,这种一般性讨论有助于委员会更深入地加强对有关问题的共同认识;二是,它使委员会能鼓励有关各方为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投入;三是,它有助于委员会为今后的一般性意见奠定基础。

I.其他协商

49.委员会力求尽最大可能在工作上与其他机构协调,并尽量广泛吸收其主管领域各方面的专门知识。委员会还力求吸收相关专门机构和联合国机关、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以及人权理事会各工作组和其他机构的主席和成员的专门知识。

50.在第五十五届会议期间,委员会与赤贫与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人权与国际团结问题独立专家和土著人民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举行了会议,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

J.非政府组织参加委员会的工作

51.为确保委员会尽可能了解情况,委员会向非政府组织提供了提交相关资料的机会。 它们可在审议某一缔约国报告之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提交资料。会前工作组也欢迎非政府组织当面或书面提供情况,条件是与工作组议程事项有关。另外,自2012年11月起,委员会留出每届会议头两个(或三个)星期一的部分时间,供非政府组织代表提供口头资料。这种资料应:(a) 特别侧重于《公约》的各项规定;(b) 与委员会正在审议的事项直接相关;(c) 可信;(d) 为非辱骂性的。这种会议是公开举行的,并配备口译和新闻服务。

52.委员会要求秘书处确保尽快向有关缔约国代表提供非政府组织向委员会正式提交的与审议具体缔约国报告有关的书面资料。在届会开幕之前,通常会将上述资料发布在人权高专办网站上。因此,委员会假定在与有关缔约国对话时,如果提到任何此类资料,缔约国已知晓。

K.一般性意见

53.应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邀请,委员会决定从第三届会议起,根据《公约》各项权利和条款拟订一般性意见,主要是为了协助缔约国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截至2015年10月9日,委员会已通过21项一般性意见(E/2013/22,附件三,以及www.ohchr.org/en/hrbodies/cescr/pages/cescrindex.aspx)。

54.通过其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力图提供审议缔约国报告过程中获得的经验,以惠及所有缔约国,从而:协助和促进进一步执行《公约》;提醒缔约国注意大量报告所披露的不足之处;建议改进报告程序;鼓励缔约国、国际组织和有关专门机构逐步和有效促进《公约》所承认权利的全面落实。只要有必要,委员会可根据缔约国的经验和从这些经验得出的结论,修改和更新一般性意见。

55.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通过了起草关于《公约》所载具体权利的一般性意见的纲要。 委员会认为,某项一般性意见的主题会影响到该意见的整体结构,因此表示纲要的本意并不是一定要严格遵守纲要。但在起草一般性意见时,纲要可提供一些应予考虑的注意事项和问题核对单。在这方面,纲要有助于确保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在内容、格式和范围方面保持一致。委员会强调,必须确保一般性意见读者易于使用,篇幅合理,对广大读者,首先是《公约》缔约国来说通俗易懂。纲要将有助于确保一般性意见在结构上连贯一致、条理清楚,从而更便于采用,并增强委员会通过一般性意见对《公约》进行权威解释。

56.委员会委托里贝罗·莱昂先生负责审查一般性意见的格式,同时考虑到过去的经验和目前起草一般性意见所面临的挑战。他在第五十二届会议上介绍了这一进程的初步情况。

L.委员会通过的声明和信件

57.为协助《公约》缔约国,委员会对一些影响《公约》执行的重大国际事态发展和问题,通过了一些声明,澄清和确认委员会的立场。

58.2015年3月6日,即第五十四届会议的最后一天,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关于社会保护的底线:社会保障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个基本要素的声明(E/C.12/2015/1)。在声明中,委员会建议建立社会保护底线,保障个人的法定权益,作为逐渐发展为完全符合《公约》第九条要求的普遍、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步要素。委员会还强调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意见所述的社会保障权与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社会保护最低标准的第202号建议之间的联系。委员会还打算推动将社会保护底线纳入可持续发展目标(目标1)。

59.截至2015年10月9日,委员会共通过了22项声明。委员会主席还向《公约》缔约国发出公开信,讨论令人尤其关心的问题,例如2015年后发展议程,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与经济和金融危机及相关紧缩措施的关系。(见E/2013/22-E/C.12/2012/3, 分别见附件四和附件六,以及www.ohchr.org/en/hrbodies/cescr/pages/cescrindex.aspx)。

第三章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60.在2015年9月21日第21次会议上,委员会依照议事规则第58条审议了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61.在这方面,委员会收到了以下文件:

(a)秘书长关于缔约国提交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的一般性准则修订稿的说明(E/C.12/2008/2);

(b)秘书长关于截至2015年7月27日《公约》缔约国和提交报告情况的说明(E/C.12/56/2)。

62.秘书长告知委员会,除委员会第五十四届、第五十五届和第五十六届会议预定审议的报告外(见下文第63、64和65段),他在2014年11月28日至2015年11月9日期间还收到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以下报告:

布基纳法索的初次报告、黎巴嫩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突尼斯的第三次定期报告以及波兰的第六次定期报告。

第四章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63.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审议了以下3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初次报告

冈比亚

E/C.12/GMB/1

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塔吉克斯坦

E/C.12/TJK/2-3

第四次定期报告

巴拉圭

E/C.12/PRY/4

64.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审议了以下7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初次报告

乌干达

E/C.12/UGA/1

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

泰国

E/C.12/THA/1-2

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吉尔吉斯斯坦

E/C.12/KGZ/2-3

第三次定期报告

爱尔兰

E/C.12/IRL/3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E/C.12/VEN/3

第四次定期报告

智利

E/C.12/CHL/4

蒙古

E/C.12/MNG/4

65.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审议了以下7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初次报告

布隆迪

E/C.12/BDI/1

第二次定期报告

希腊

E/C.12/GRC/2

苏丹

E/C.12/SDN/2

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圭亚那

E/C.12/GUY/2-4

第四次定期报告

伊拉克

E/C.12/IRQ/4

摩洛哥

E/C.12/MAR/4

第五次定期报告

意大利

E/C.12/ITA/5

66.委员会第八届会议决定,停止将国别报告审议情况纪要收入委员会年度报告的做法。在这方面,请参阅委员会审议有关缔约国报告的相关会议简要记录。委员会就每一份审议过的报告编写了结论性意见。下列结论性意见可查阅www.ohchr.org/en/hrbodies/cescr/pages/cescrindex.aspx。根据委员会的惯例,如涉及委员本国的报告,则委员不参加与代表团的对话,也不参加结论性意见的起草和通过。

第五十四届会议结论性意见

缔约国

文号

冈比亚

E/C.12/GMB/CO/1

巴拉圭

E/C.12/PRY/CO/4

塔吉克斯坦

E/C.12/TJK/CO/2-3

第五十五届会议结论性意见

缔约国

文号

智利

E/C.12/CHL/CO/4

爱尔兰

E/C.12/IRL/CO/3

吉尔吉斯斯坦

E/C.12/KGZ/CO/2-3

蒙古

E/C.12/MNG/CO/4

泰国

E/C.12/THA/CO/1-2

乌干达

E/C.12/UGA/CO/1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E/C.12/VEN/CO/3

第五十六届会议结论性意见

缔约国

文号

布隆迪

E/C.12/BDI/CO/1

希腊

E/C.12/GRC/CO/2

圭亚那

E/C.12/GUY/CO/2-4

伊拉克

E/C.12/IRQ/CO/4

意大利

E/C.12/ITA/CO/5

摩洛哥

E/C.12/MAR/CO/4

苏丹

E/C.12/SDN/CO/2

第五章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67.通过本报告之际,委员会登记了八份自《任择议定书》生效以来根据《议定书》提交的来文。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就第2/2014号来文,I.D.G.诉西班牙(E/C.12/55/D/2/2014)的案情通过了第一个意见,在该案中委员会认为,与《公约》第二条第一款一并解读的第十一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委员会第五十六届还审议了第6/2015来文,V.T.F.和A.F.L.诉西班牙(E/C.12/56/D/6/2015)和第8/2015来文,L.A.M.C.诉西班牙(E/C.12/56/D/8/2015)的可否受理问题,并宣布两个来文不可受理。目前有五个来文尚待审议,包括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宣布可予受理的一个来文。

68.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决定将来文工作组成员人数增加至6个,每个区域集团至少都有一个成员。工作组组成情况如下:穆罕默德·伊兹丁·阿卜杜勒-穆奈姆、奥利维尔·德舒特、兹吉斯拉夫·凯吉亚、莉迪娅·拉文伯格、申海洙和罗德里戈·乌普日姆尼。申女士当选为工作组主席兼协调员。申女士向委员会第五十四届、第五十五届和第五十六届会议汇报了工作组的活动。在这几届会议期间,来文工作组在全体会议之外举行了六次会议,并讨论了《议定书》下的活动。

第六章《公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

A.关于第七条一般性意见草案的一般性讨论日

69.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在2015年6月16日的第44次会议上,举行了关于涉及《公约》第七条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问题的一般性意见草案的一般性讨论日。讨论提供了一个讨论草案不同部分和与不同利益攸关方交换意见的机会。还收到了30多份书面陈述,包括未能亲自参加者的书面陈述。委员会在进一步拟定一般性意见草案时将考虑到投入和讨论。讨论概要可查阅会议记录(见E/C.12/2015/SR.44)。

B.关于社会保护的底线:社会保障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个基本要素的声明

70.2015年3月6日,即第五十四届会议的最后一天,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关于社会保护的底线:社会保障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个基本要素的声明。在声明中,委员会建议建立社会保护底线,保障个人的法定权益,作为逐渐发展为完全符合《公约》第九条要求的普遍、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步要素。委员会还强调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意见所述的社会保障权与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社会保护最低标准的第202号建议之间的相辅相成性。委员会还希望声明能够推动将社会保护底线纳入可持续发展目标,作为消除贫困和歧视的一个重要手段,以期全面实现《公约》所载各项权利。

第七章委员会第五十四届、第五十五届和第五十六届会议通过的其他决定和讨论的事项

A.参加闭会期间的会议

71.委员会委员继续参加由不同利益攸关方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公约》发起的行动,并/或以不同身份为其作出贡献。参加这种行动的邀请有的是直接发给委员,有的是通过秘书处转发。

B.今后的一般性意见和声明

72.委员会继续讨论一般性意见的有关工作。关于涉及《公约》第七条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问题的一般性意见,该一般性意见的报告员布拉斯·戈麦斯女士和里贝罗·莱昂先生向委员会通报了他们迄今为止开展的活动,并提出了一个初步纲要。委员会作出积极的反馈之后,开始起草草案第一稿的工作,草案定于2015年审议。关于起草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的一般性意见(申女士已接受担任报告员的任务),其核心要素已经在第五十二届会议上提交给委员会。委员们就核心要素文件交换了意见,并普遍给予好评。在第五十三届会议上,委员们审议了申女士在会前分发的草案第一稿,申女士在其中解答了初步提出的问题。下届会议将继续审议这个一般性意见。

73.关于其他一般性意见的提案,企业活动中的国家义务问题报告员凯吉亚先生在第五十三届会议期间分发了一份概念说明,得到委员们的好评。委员们要求报告员澄清一些问题,并继续进行这项一般性意见的有关工作。至于其他两项拟议的一般性意见,关于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带来的益处问题的第十五条第一款(乙)项(报告员:曼西西多先生)及《公约》权利对环境和发展的相关性(报告员:斯赫雷弗先生),目前正在进行背景情况研究。

C.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74.鉴于大会2014年4月9日通过了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第68/268号决议,届会期间,委员会再次讨论了其工作方法的某些方面。

75.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收到了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关于条约机构第二十六次会议的报告(A/69/285),及其附件,上届会议已扼要讨论过该报告。附件载有简化报告程序、与缔约国的建设性对话和结论性意见。委员会核可主席会议报告所载附件,但有些委员表示有保留。

76.如第五十二和五十三届会议商定的,为了对第三次定期报告应于2017年提交的国家试用简化报告程序,确认了九个国家,向它们发出普通照会,向它们提供利用该程序的机会。截至2015年10月9日,这九个国家当中四个作了答复。值得注意的是,其他一些国家询问是否有可能利用该程序。

77.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收到了为主席会议第二十七次会议准备的材料,包括议程(HRI/MC/2015/1)和关于报复问题的背景材料(HRI/MC/2015/3)、起草一般性意见的程序(HRI/MC/2015/4)和遵守报告义务(HRI/MC/2015/5)。委员会还收到了关于报复问题的准则草案,该草案已提交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第二十七届会议讨论。

78.委员会注意到议程和背景材料,并讨论了关于报复问题的准则草案,将其意见转达主席。

79.委员会再次讨论了大会决议与其工作关系密切的其他方面的问题,诸如工作语文问题,因为原先关于例外维持四种工作语文的决定无法按理解的方式落实。委员会因此被要求确认三种工作语文。因此委员会商定如下:

(a)委员会考虑到大会关于工作语言的第68/268号决议第30段,决定授权委员会主席向下届人权条约机构的主席会议提出关于有适当需要保持联合国所有六种正式语文作为条约机构的工作语言的问题,以便协调条约机构关于此原则事项的立场;

(b)与此同时,由于必须遵守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30段的决定,委员会指出,委员会关于委员会未来会议例外要求使用第四种工作语文的决定绝不妨碍使用联合国所有六种正式语文的原则的立场,并鉴于本条约机构的特殊性质,也绝不构成先例。

80.在第五十六届会议上,主席向委员会汇报了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的情况,包括其中所含的各项建议,以及主席会议核可的反对恐吓或报复准则(“圣何塞准则”)。

81.关于分配用于介绍情况的时间,委员会商定,在每届会议头两、三个星期的每星期的第一天为与民间社会、联合国机构和其他伙伴互动留出时间。这是因为每届会议审议的报告数量增加,同时也符合其他条约机构所遵循的惯例。委员会认为,这将有助于通过增加国家级利益攸关方在审议国家报告前后的参与力度加强报告进程在国家一级的影响。

第八章委员会2015年开展的其他活动

82.2015年3月4日,在条约机构成员平台的范围内,委员会委员应日内瓦国际人道主义法律和人权学院的邀请,参加了一次非正式讨论,讨论主题为“在国内法中发展合理标准:从《公约任择议定书》取得的经验教训”。此主题是与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网络协调拟定的,该网络参加规划和筹备讨论,并促成Jackie Dugard(南非)和Bruce Porter(加拿大)与会,他们作了介绍。

83.2015年9月24日,在条约机构成员平台的范围内,委员会委员再次应日内瓦国际人道主义法律和人权学院的邀请,参加了一次非正式讨论,这次的目的是与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同事交流意见。该次讨论的重点是公共开支问题,特别是讨论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公共开支与儿童权利问题的一般性意见。讨论还受惠于英国诺丁汉大学的Aoife Nolan和日内瓦学院的Joanna Bourke Martignoni所作陈述。

第九章通过报告

84.委员会2015年10月9日举行的第78次会议审议了提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第五十四届、第五十五届和第五十六届会议工作报告草稿。委员会通过了经讨论修正的报告。

附件一

委员会委员

姓名

国籍

任期至下列各年的12月31日

阿斯兰·阿巴希泽 ( 副主席 )

俄罗斯联邦

2018

穆罕默德·伊兹丁·阿卜杜勒-穆奈姆

埃及

2016

克莱门特·阿坦加纳

喀麦隆

2018

玛丽亚·比西尼娅·布拉斯·戈麦斯

葡萄牙

2018

陈士球

中国

2016

琴德拉谢卡尔·达斯古普塔

印度

2018

奥利维尔·德舒特

比利时

2018

兹吉斯拉夫·凯吉亚

波兰

2016

阿祖兹·凯尔杜恩

阿尔及利亚

2018

迈克尔·曼西西多·拉富恩特 ( 副主席 )

西班牙

2016

谢尔盖·马丁诺夫

白俄罗斯

2016

阿里亚加·戈万达萨米·皮拉伊 ( 报告员 )

毛里求斯

2016

莉迪娅·拉文伯格

苏里南

2016

雷纳托·泽比尼·里贝罗·莱昂 ( 副主席 )

巴西

2018

瓦利德·萨迪 ( 主席 )

约旦

2016

尼科拉斯·斯赫雷弗

荷兰

2016

申海洙

大韩民国

2018

罗德里戈·乌普日姆尼

哥伦比亚

2018

附件二

委员会第五十四届、第五十五届和第五十六届会议议程

A.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议程(2015年2月23日至3月6日)

1.选举主席和主席团其他成员。

2.通过议程。

3.安排工作。

4.《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

5.审议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的后续行动。

6.与联合国机关和其他条约机构的关系。

7.审议报告:

(a)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b)专门机构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8.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

9.根据《公约》缔约国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报告的审议情况拟定一般性意见和建议。

10.审议根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

11.其他事项。

B.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议程(2015年6月1日至19日)

1.通过议程。

2.安排工作。

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

4.审议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的后续行动。

5.与联合国机关和其他条约机构的关系。

6.审议报告:

(a)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b)专门机构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7.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

8.根据《公约》缔约国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报告的审议情况拟定一般性意见和建议。

9.审议根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

10.其他事项。

C.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议程(2015年9月21日至10月9日)

1.通过议程。

2.安排工作。

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

4.审议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的后续行动。

5.与联合国机关和其他条约机构的关系。

6.审议报告:

(a)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b)专门机构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7.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

8.根据《公约》缔约国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报告的审议情况拟定一般性意见和建议。

9.审议根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

10.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