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西方少数族裔,即至少父母中一方出生在非西方国家。
资料来源 :荷兰统计局,根据劳 动力调查。
针对少数族裔的劳动力市场政策
18.为实现欧洲目标和政府的目标,2000年宣布并发起的加强少数族裔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工作将持续进行,不会减弱。针对目标群体的政策所依据的原则首先是它们对一般劳动力市场政策进行了补充。只要普通劳动力市场政策无法充分满足个体需要,就要采取额外措施。将鼓励政府内外负责并参与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各方,在必要的时候采取非正统的方法,采取行动并将被证明有效的行动融入到普通政策当中。最终目的在于,拟定并实行劳动力市场政策,以确保少数族裔从中获取相应的利益。主要参与目标群体政策的各方包括工作与收入中心、市政当局、雇员保险计划执行机构、雇主, 雇主协会以及少数权益团体。
19.为使劳动力供求平衡,推动少数族裔人口可持续地参与就业并提高其劳动生产率,需将重点毫不动摇地集中在为求职者和工人提供培训上。启蒙教育的可获得性和质量应是高标准的,确保刚刚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少数族裔求职者至少拥有他们有效参与职业生活所需要的资格。教育与劳动力市场研究中心(ROA)1的研究清楚地表明,缺少技能的人,包括很多少数族裔人口,需要接受教育,以达到中等职业水平。根据教育与劳动力市场研究中心的研究,培训技能低下的工人和失业人员将大大有利于减少劳动力市场的瓶颈。应特别注意群体相对较大的少数族裔年轻人,即过早辍学者,他们缺少基本资格就进入了劳动力市场。如果不再可能重新接受教育的话,将学习和工作经历合而为一的课程则可以帮助年轻人获得基本工作资格(要进一步了解双重课程,请参看本报告第54-56段)。荷兰还应投资于对少数族裔职工的进修培训,增加他们的职业机会,促进可持续的就业能力。
20.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还将带来社会变革,这一变革是社会也是政治家的优先事项。已经证明,社会经济繁荣导致少数族裔的犯罪率降低,这往往有利于安全环境的形成。工作在确保成功融合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积极参与荷兰生活,少数族裔工人学习荷兰语言和文化更快,劣势不会一代接一代地永久延续下去。最后,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及其对各地区的积极影响,比如安全和融合,将改善少数族裔社区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从而避免种族歧视的威胁。一个必然的结论就是,在未来几年,集中改善少数族裔的劳动力市场地位对经济与社会都至关重要。
21.下面几段是具体政策倡议和活动的范例,这些倡议与活动已经或正在由负责的各方实施,以期达到设定的目标。同时起草了针对妇女和资格较高的难民的政策,强调了运用将学习与工作经历相结合的双重课程的重要性。
工作与收入中心
22.在工作与收入执行框架内,工作比收入优先得到考虑。为执行这一原则,找工作与索求补助的任务不再分开进行。只要有可能,工作与收入中心都会努力组织其一站式服务。工作与收入中心的第一步就是查找是否有适合某一服务对象的工作,并立刻安排他/她就业。工作与收入中心还要确定求职者找到工作的可能性,即根据其工作前景,将他们进行分类。被认为极有可能找到工作的人(归类在第一阶段)可以由工作与收入中心积极进行安置。针对那些被认为工作前景较差的人(归类于第二、三、四阶段),工作与收入中心会提供重返社会的建议。详细建议与求职者的福利详情一起送往市政当局或雇员保险计划执行机构,以便能够确定他们享受福利的权利。要做出专门安排并采用具体手段来确保少数族裔求职者从工作与收入中心的服务中得到相应的好处。
23.在2003年年度计划内,与工作与收入中心做出了安排,安排的内容是将与雇主组织Royal Association MKB‑Nederland就少数族裔问题达成的自愿协议的个性化解决办法(见第38-39段)纳入工作与收入中心的标准程序之中。2003年,工作与收入中心将为第一阶段的少数族裔求职者提供额外服务,这一点已达成协议。比如,以大量额外程序的形式向希望雇用少数族裔工人的雇主提供集中服务,如在雇主办公地进行个人介绍,并在监督下录用新人。工作与收入中心还将举办求职活动,向少数族裔求职者提供支助,并拿出更多的时间举办安置活动。总而言之,已达成一致,工作与收入中心将向每个少数族裔求职者提供约两个小时的额外服务。作为求职努力的一部分,少数族裔将成为特别关注的焦点,以确保达到相应的安置结果。工作与收入中心的数字表明,2003年,得到就业安置的少数族裔求职者超过了相应的比例。第一阶段的求职者中来自少数族裔的超过16%。该方法的成果是通过定期的工作与收入中心季度报告进行监测的。
24.通过继续采用这一成功的方法,工作与收入中心能够在新的工作与收入执行框架内为少数族裔履行“守门员”的职责。毕竟,作为与MKB‑Nederland签订的有关少数族裔的自愿协议(见第38-39段)的一部分而制定的方法,使少数族裔第一阶段的求职者比以往更快地找到了工作。这样,他们就没必要为了找到工作在后面的阶段里参加重新融入方案。
25.工作与收入中心2003年决定利用少数族裔商业顾问来作为工作与收入方面的高级顾问,专门负责就少数族裔事项向企业提出建议。这些顾问与有可能为少数族裔求职者提供安置机会的雇主保持联系,以改善征聘与安置程序。同时他们主要向少数族裔求职者提供安置与支助服务。一些顾问执行与工作与收入中心组织自身的文化交流有关的工作,在少数族裔就业(促进)法(Wet SAMEN)范围内开展活动,如分析有关该法的年度报告,提供有关文化间人事政策的建议。少数族裔商业顾问共对4 180家公司提出了建议,争取到2857个空缺职位,为企事业单位拟定了226个文化间管理计划。
26.工作与收入中心在将人们融入荷兰社会方面发挥着非常明显的作用。他们的努力始终如一,目的在于在融入过程中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方法——包括在适当的时间开展活动,以使人们重返工作岗位(比如,将学习和工作经历相结合的双重课程)。参加融入方案的人是否愿意和有没有机会重新参与就业、培训或双重课程(要进一步了解双重课程,请参看本报告的第54-56段)将在行政接纳程序中加以阐明。自2003年1月1日起,工作与收入中心还在融合调查范围内提交了国际学位评核申请。这一对外国文凭的评核将有利于人们重返工作岗位,尤其是那些融入方案中的人和资格更高的难民。
市政当局
27.在工作与收入执行框架内,市政当局负责那些从市政当局收到补助的人和非补助申请人的重返社会和参与。正在做出专门安排并使用具体手段,确保少数族裔从旨在推动重返社会与参与的政策中获得相应的利益。
28.在未来议程的范围内,已与荷兰市政府协会达成一致,即应做出更大的努力,通过统筹的方法建立一个参与、融入与创造就业机会的综合系统。签署的协议包括一系列措施,来加速、改善补助申请者融入问题的解决方式,并使之现代化。为赋予与荷兰市政府协会达成的协议以实际内容,与荷兰30个最大城市签署了行政协议(G4和G26),涵盖了2001-2004年。已为中小型城市实行了个案管理补助金计划,在完成重新融入方案的数量以及受益者和参加工作的人数比例方面,与市政当局签署了与绩效挂钩的协议。为了提供全新的奖励办法,将为各市提供实施项目的机会。由于非西方血统的补助申请者占有很大比例(31%在荷兰,约49%在四个主要城市),与G4和G26的协议规定,目的在于使一定比例的少数族裔求职者脱离补助,找到工作。同时还与G26达成一致,将学习与工作经历相结合的双重课程向新到荷兰的少数族裔成员(新移民)和老移民推行,资格较高的难民将成为特别关注的焦点。在G26内,三个以难民重返社会为目标的项目目前正在进行之中。就针对资格较高的难民的开发方案和项目的支助和建议而言,市政当局可在2003年年底之前求助于难民学生基金会(UAF工作支助)。该组织由社会事务和就业部提供资金。通过其地方分支机构,荷兰难民理事会鼓励各市设立项目,并分享其有关该特殊目标群体的专门知识。
29.为进一步推动就业前景很差的少数族裔求职者的安置工作,社会事务和就业部为28个市政当局提供一笔补助金,以制定旨在帮助该群体的人们找到工作或获得培训的项目方法。该补助金在荷兰被称为SPAG (少数族裔促进方案)。该方案寻求提高少数族裔对定期培训、重新融入机构的参与率和市政机构的接纳率。它于1994年开始实施,一开始是针对年轻的安的列斯人和阿鲁巴人,但是在1998年又得到扩展,惠及来自土耳其和摩洛哥的年轻人。2000年4月,已获成功的SPAG方案被延长了3年。自2001年5月1日以来,来自各少数族裔群体的年轻人和老年人都成为了目标群体。补助金计划将延续到2004年5月1日,届时参与其中的市政当局必须将SPAG项目转至现有的正规机构。社会事务和就业部以各种方式帮助市政当局确保SPAG成为其政策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执行格式已制定,所用方法将在2003年7月根据28个SPAG市政当局的最佳做法进行详细说明。
30.促进方案具有附加值,因为个人注意力可以集中投向面临种种问题(教育水平低、学习荷兰语有问题、债务、住房问题、单身母亲)的是少数族裔求职者,否则他们就得不到这种关注。对没有从通常的就业手段中受益的少数族裔来说,该方案也取得了成功。采用外展方法上门拜访或在公共会议场所会见一些人,这种方法十分有效。2000年5月1日到2002年10月1日期间,3 800多人参与了SPAG 方案,其中1 100多人(29%)已经参与过以前的方案。到2002年10月,25%的参与者找到了工作或开始了培训或社会激励方案,12%的参与者已经退出,63%的参与者仍然在参加SPAG 方案。
雇员保险计划执行机构
31.在工作与收入执行系统中,雇员保险计划执行机构负责那些依靠雇员保险的人的安置与参与。正如与该系统(工作与收入中心以及市政当局)的其他伙伴一样,社会事务和就业大臣已与雇员保险计划执行机构签署了协议,确保来自少数族裔的人们从雇员保险计划执行机构的政策中获取相应的利益。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必须根据《残疾救济金法》索取救济金的少数族裔工人的数量,并促进重新融入社会,已在年度计划中与雇员保险计划执行机构达成协议,专门针对这一目标群体。这些协议是对促进实现既定目标的一般性措施的补充。
32.相比较而言,土耳其与摩洛哥血统的人比当地荷兰人更有可能获得残疾救济金,也更有可能被证实为完全不适合工作者。因此,雇员保险计划执行机构已同意使其所提供的服务适应这些群体,以减少工人申请残疾救济金的可能,使更多的人脱离福利系统。提出福利要求的老移民将来要完成一项融合方案,有鉴与此,已与雇员保险计划执行机构签署了协议,为少数族裔设计综合学习与工作经历的双重课程。“老移民”一词系指在《新移民融合法》生效之前来荷兰居住的少数族裔成员。根据这一法案,政府为新移民的融合方案买单。
雇主
33.认识、偏见或歧视对少数族裔进入劳动组织会造成严重的妨碍。然而,他们在求职中所遭遇的相对劣势并不一定表明存在有意的歧视。聘用与选拔过程的组织、有偏见的心理测试的运用,雇主聘用途径与少数族裔求职者的求职途径无法匹配都成为助长劳动力市场和劳动组织中对少数族裔不平等待遇风气的因素。工作场所的歧视也会妨碍少数族裔工人的融入。平等待遇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与国家反种族歧视局所拟报告显示,收到的大多数歧视投诉都与工作有关。为消除消极认识与歧视,不管有意或无意的,促进多文化人事政策,使少数族裔成员进入入门级和提高级工作岗位,个体公司、部门和雇主与雇员协会已采取了各种手段。其中包括与大公司签署的框架自愿协议、与雇主协会MKB‑Nederland 签署的少数族裔自愿协议、中小型企业的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KOM 项目(强大的少数族裔企业)以及《少数族裔就业(促进)法》(SAMEN)。
与大公司的框架自愿协议
34.与至少100个大公司订立自愿协议,使来自少数族裔的人们进入入门级和提高级工作岗位,并促进多文化人事政策,这一目标在2002年3月第110个自愿协议签订的时候已完全实现。
35.有关公司在各个领域开展活动,包括财务、临时就业、制造业、批发/零售和建筑业。在签订自愿协议时,这些公司对多种协议作了承诺,比如对职员进行多文化人事政策的培训(66%)、实现录用一定数量的少数族裔员工(58%)的目标,对文化问题加以考虑,如实行没有文化偏见的甄选测试(38%)、设置将学习与工作经历相结合的双重课程(36%)、实施让少数族裔成员进入提高级工作岗位(30%)的措施,并提供培训机会(26%)。在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内设立了一个专门的项目机构( Ruim Baan voor Minderheden ) ,对实施自愿协议的公司提供支助,从而在政策与实践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
36.协议的执行由一个独立的研究机构进行监测。2003年4月,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向议会呈交了一份第二次临时报告调查结果摘要。该报告的主要结论如下。
37.实施多文化人事政策被列入了高级管理层次的议程。在很多公司,少数族裔雇员的地位与基本因素都被给予了更加明确的考虑,并得到更好的理解:目前偏见日益减少。公司陆续向该目标群体投入,并将不同文化集中到工作场所。他们认识到,与政府订立的自愿协议能促进采取行动,不断向更多的多文化人事政策努力。然而,协议的执行,尤其是与入门级工作有关的协议,似乎很容易陷入周期性的趋势。一个值得注意的副作用就是,自愿协议的缔结与执行使政府与有关公司关系更为紧密。公司、市政当局、地区劳动力市场政策纲要(RPAs)、地区培训中心、工作与收入中心与中央政府之间已形成了新的伙伴关系。社会事务和就业部设法帮助解决该伙伴关系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在新形成的网络范围内,几家自愿协议公司达成一致,分享各自的经验与专门知识,以彼此为榜样相互学习。自愿协议将于2004年6月底终止。大公司框架自愿协议的最终评估报告将于2004年中期提交给议会。
MKB 少数族裔自愿协议
38.与Royal Association MKB‑Nederland(中小企业雇主协会)订立的少数族裔自愿协议于2002年12月31日终止。至此,自愿协议已帮助约62 000个少数族裔求职者在中小企业找到了工作,该协议是2000年4月18日开始实施的。其理念就是将根据个人特点量身定做的一对一的方法融入到工作与收入中心的标准程序当中。协议规定,2003年工作与收入中心将为少数族裔第一阶段求职者提供额外服务。比如,希望雇用少数族裔工人的雇主将获得以额外工作程序的形式提供的集中服务,如在雇主办公地进行个人介绍,并在监督下录用新人。自愿协议还加强了工作与收入中心与中小企业的雇主之间的联系。雇主被告知,自愿协议所倡导的方法已被纳入到工作与收入中心的标准程序当中,他们被敦促继续使用这种办法。在自愿协议的范围内,各种产品被开发出来。小册子《使你的公司丰富多彩》和《我如何充分使用劳动力?》就为雇主提供了有关少数族裔人员的征聘、甄选、挽留和就业能力的实用小提示。在小册子《空缺职位与供求相符》中,中小型企业的雇主对他们的积极经验进行了探讨。小册子《成功的关键:一个大规模劳动力市场项目之感想》描述了自愿协议的成果及其取得的方法,并在2002年12月9日闭幕会议期间提交给了社会事务和就业大臣和移民归化大臣。
39.2001年4月1日,在社会事务和就业部的财政支助下,中小企业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设立,运行时间为两年。它是工作与收入中心、MKB-Nederland与社会事务和就业部的一项联合倡议,对中小企业的雇主提供支助,以便制定一项平衡有效的多文化人事政策。支助方式是向部门和公司提供征聘、甄选、员工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建议。在过去的数年中,服务中心还开发出一些产品,比如,鼓励雇主组织语言培训班,以提高少数族裔雇员的就业能力。为此目的,编制了小册子和成套资料,详细说明了如何为不讲荷兰语的人提供语言培训以及确定一家公司有无语言需求的手段。
强大的少数族裔企业(.KOM)
40..KOM 项目旨在开发并执行一种面向部门的方法,使公司具有开发少数族裔工人巨大潜能的能力。该项目是各部门自身的一项倡议,于2000年发起。起初,它重点集中于三个部门(酒店与餐饮、安全、交通与后勤),但2001年通过地区试验计划加以扩展,将另两个部门(建筑与清洁)纳入其中。2002年1月24日,社会事务和就业大臣出面,五个部门组织签署了一项框架协议,并与四个地区劳动力市场政策平台订立了执行协议。.KOM 项目于2003年2月19日的一次会议上结束,在该会议上,提交了制定的文件。会议期间,五个部门组织宣布,他们计划继续该项目,用从.KOM 项目中获取的知识与经验武装自己。.KOM 项目的成果,以及与MKB‑Nederland订立的少数族裔自愿协议和与大公司签署的框架自愿协议的定论,将在《少数族裔就业(促进)法》的评价过程中进行审议。
41.该项目所采用的双管齐下政策的工作方法(使人们就业并保持就业)形成了.KOM 项目最终产品形式与内容的基础。被称为“.KOM box”的产品包括一个记载该项目在各部门开发的所有文件的CD‑ROM。文件以一种方案方法为基础,分五个阶段。在每一个阶段,在实施项目期间,在两个级别编制文件:公司和车间。题为“强大的少数族裔企业”的小册子介绍 .KOM 的基本原则、方法和结果。目的是激发其他部门实现强大的少数族裔企业的目标。试点方案一旦完成,各部门将公布一份工作手册,载有资料,说明如何让更多的少数族裔人士参加就业,并让他们长期就业的重要性。
少数族裔就业(促进)法
42.《少数族裔就业(促进)法》(SAMEN)旨在成为一种工具,在执行多文化人事政策方面为个体公司提供支助。该法要求拥有至少35个雇员的雇主保留单独的人事记录,并提交年度报告,介绍公司为达到该法规定的相称性所采取的措施。最近几年,为支持雇主执行该法和实施多文化人事政策进行了大量工作。比如,在www.wetsamen.nl 网站上,雇主可以找到所有有关该法和多文化人事政策的相关信息,并且可以浏览所提交的年度报告。
43.这些措施的成果是,现在遵守《少数族裔就业(促进)法》的公司越来越多(2001年超过了81%)。年度报告的分析显示,少数族裔雇员的比例差不多得到稳定(2001年为8.5%,2000年为8.6%)。总而言之,获得就业的少数族裔求职者的百分比高于离职人数(分别为14.5%和12.6%)。公司所实施的提高少数族裔雇员地位的措施数量增加了17%;这相当于每个公司四条措施的平均水平。大公司(雇员超过500人)比雇员人数为35-49人(38.4%)的小公司更加遵守法案(66.1%)。政府/教育/保健部门遵守率最高(71.4%)。多文化发展研究所(FORUM)、国家反种族歧视局和国家少数族裔协商委员会已通知了未能履行其法律义务的公司与市政当局。这一行动的目的在于改善对法案的遵守和执行情况。由于可能被提起民事诉讼,所以一些组织不得不遵守法案。该行动表明,被通知的公司对法案并无恶感,只是需要实际的支助来帮助它们履行法定义务。
44.2002年是公司必须提交年度报告的最后一年。基于《少数族裔就业(促进)法》将于2003年12月31日到期,法案的评估在2002年秋季开始进行。评估报告应在2003年6月提交,届时,政府将阐明其立场,即雇主在实施多文化人事政策时是否应该和如何获得支助。很重要的一点是,减少雇主的法定和行政负担。
45.关于《少数族裔就业(促进)法》什么时候到期,法案本身做了规定。它已经延期了一次,因此,将自动终止。政府届时做出的反应将考虑是否有必要采取针对雇主的后续措施,以鼓励他们征聘多文化人员。
少数族裔组织
46.少数族裔组织可以在少数族裔群体与政府之间形成一个有力的纽带。通过鼓励自己的成员利用现有的就业手段,少数族裔组织在减少失业和促进劳动力参与方面可以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还致力于提供有关《平等待遇法》和SUWI 的资料。在少数族裔与MKB‑Nederland自愿协议的范围内,它们与工作与收入中心建立联系,来为少数族裔求职者组织地方情况介绍会。在国家少数族裔协商委员会的论坛内与司法部进行讨论。
针对特定目标群体的政策
少数族裔妇女
47.目标(第二届Kok 政府制定的)是到2010年将妇女劳动力净参与率从1999年的51%提高到65%。在自主趋势的基础上,一个必然的结论是,如果不做额外努力,这一比例将无法实现。可做出重大贡献的一个方法是鼓励少数族裔妇女加入劳动力队伍。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少数族裔群体的妇女进入了劳动力市场。然而,根据荷兰统计局的临时数据,与2001年相比,2002年这一上升的趋势停止不前了,该群体的净参与率仍然稳定在40%。这意味着与土著荷兰妇女(56%)相比,少数族裔妇女仍然处于不利地位。事实上少数族裔妇女群体内的参与率也大不相同。苏里南妇女与荷兰妇女(2002年为56%)的参与水平大致相同,而土耳其和摩洛哥妇女的参与率相对较低(2002年分别为32%和30%)。
48. 鉴于其数量和潜力,少数族裔妇女在提高未来少数族裔群体整体劳动力参与率方面可以做出重大贡献。政府在正式回应少数族裔妇女参与委员会的建议中所宣布的额外措施应有利于为该群体消除劳动力市场障碍,并确保更加有效地与她们进行沟通。在国家一级,正在组建一个指导小组,任务是实施这些措施,支助市政当局在针对少数族裔妇女的倡议中发挥协调的作用。
49.2003年平等机会与家庭事务政策文件宣布了一项少数族裔妇女和女孩机会均等综合行动计划,重点专门放在教育、劳动力参与、经济自给自足、性方面的自我决定和自我发展方面。在这一背景下,2003年3月开始了部际调查出版工作,展示了关于少数族裔妇女和女孩的现有政府政策的总体情况。该调查将以2003年年底前的一项行动计划而结束。
资格较高的难民
50.为了使资格较高的难民重新就业,2002年4月拟定了一份行动计划,并提交给了众议院。该计划以整个系列方法为基础:该领域的发展始于寻求庇护阶段,接着是融入社会,进一步培训和重返就业岗位。在该进程早期和随后的各个阶段对一适当的项目进行投入更有可能使资格较高的难民更快找到工作,并且其工作会与他们的教育水平和工作经验相称。指导小组将监测行动计划中拟议措施的进展和有效性。
51.在行动计划中,下面只是采取的部分措施。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名离开寻求庇护者接待处的成年寻求庇护者都被给予了一份个人方案档案。工作与收入中心负责受理国际学位评核申请(IDW申请)(到2003年1月1日为止)。通过原有学习成果认可授权中心(EVC)、荷兰高等教育国际合作组织(Nuffic)和难民学生基金会(UAF)之间的伙伴关系,资格较高难民的原有学习成果认可方法正在接受评估,并使其可用性更为广泛。自2003年1月1日以来,由于关于强制培训的规定撤销,寻求高等教育的机会得到改善。难民学生基金会设立了一个网站(2003年2月1日),使有关各方能够从其专业知识中受益。
52.监测项目“少数族裔地位及其对社会服务的利用”是一项关于荷兰四大少数族裔群体社会经济和社会文化地位的定期调查。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在很多政策领域对他们的地位进行了量化。该监测项目跨度为2001-2004年。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共同为其提供资金,旨在使很多大的难民群体参与到这项调查中。难民数据将在2004年第一季度发表。
53.原有学习成果认可(在荷兰语中称为EVC)原则为少数族裔成员,尤其是资格较高的难民,提供了利用各种方法迅速改善工作前景的机会。对一个人能力进行鉴别,根据正式资格对他们进行评估,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凭证书和文凭正式承认他们,这些做法能够客观地证明这些人具备的素质符合在荷兰劳动力市场上被确认为标准的教育要求。除了原有学习成果认可这种正式影响外,重视现有人力资本还有振奋人心的社会心理效果。根据以往的经验可以预料,这种激励措施可以激发人们通过工作来获得自身可能不具备的能力。这是有助于可持续参加就业的另外一个因素。对于少数族裔来说,特别是新移民,也可以考察他们的能力,如对荷兰的了解、对荷兰工作文化和整个荷兰文化的熟悉程度。总之,原有学习成果认可能够为个人发展方案(职业、社会文化和语言)奠定基础,这样的方案应当进一步促进融合。原有学习成果认可知识中心是经济事务部、教育、文化和科学部以及社会事务和就业部针对工人发起的一项倡议,原有学习成果认可授权中心在欧洲共同体EQUAL倡议的资助下,侧重于为不同的目标群体制定原有学习成果认可原则。目前正在敦促这两个中心加快为少数族裔开发便于使用的原有学习成果认可手段。基本的设想是它们将利用自身的中间作用,向有关各方施压,以期实现目标。
双重课程
54.将学习与工作经验相结合的双重课程为参与者提供了将带薪工作与学习结合起来的机会。它能够迅速并持久地实现融入,减小补助依赖性并确保雇主对人力的需要得到满足。一旦这类双重课程得到运用,国际学位评核(IDW)以及——如果可能——原有学习成果的认可通常是适宜的。双重课程可以用于不同的群体,但理想的对象是新移民、已立足的移民、资格较高的难民、希望重返工作岗位的妇女(包括来自少数族裔的妇女)以及过早离开学校的人(包括来自少数族裔的人)。为了说明这一点,双重课程对新移民、已立足的移民以及资格较高的难民的重要性将在下面做出解释。中央政府将继续推动运用这些课程。
55.双重课程与国际学位评核以及,如可能,原有学习成果认可相结合,是新移民和已立足的移民适当的工具,能使他们将融入与工作相结合。它有助于实现重新就业和融入荷兰社会的目标。在工作情境中,少数族裔雇员可以将他们所学的荷兰语付诸实践,从而更快地掌握这门语言,并获得对荷兰社会及其习俗、价值和标准的深刻认识。该方法还满足了他们自己赚取收入的需要,这是人们退出“正规”融入方案的主要原因。双重课程与国际学位评核以及,如可能,原有学习成果认可相结合,为资格更高的难民提供了迅速找到与其能力和资格相符的工作的可能性,并满足了对教育程度较高的人员的需求。很多城市和组织已不断获取这些双重课程的经验。融入前沿办公室正帮助约十几个城市设置双重课程并开展双重课程。此外,在与大公司签订的框架自愿协议的范围内,已与约40个企业签订了设置这种双重课程的协议;各市已同意照做,将其作为未来议程的一部分。
56.未来几年的目标就是将双重课程开发成成熟的就业手段。在短期内,2003年,目标是负责和参与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各方(包括市政当局、雇员保险计划执行机构、工作与收入中心、重返社会机构、社会合作伙伴、雇主和区域劳动力市场政策平台)应充分认识到双重课程的重要性,并推广运用。社会与经济委员会/工作与收入委员会的一份有关“将语言习得和就业相结合的双重课程”的咨询报告正在起草当中。该报告将在2003年10月起草完毕,内容将包括咨询公司Cap Gemini Ernst & Young正在进行的对双重课程的调查结果和2003年6月18日社会事务和就业部组织的专家会议的成果。
促进平等待遇和不歧视少数族裔群体的具体措施
57.在平等待遇和非歧视政策中,对标准政策和具体政策做了区分。标准政策被理解为针对所有受到法律保护免受歧视的目标群体的平等待遇政策。在标准政策无法向具体目标群提供足够的帮助或无法充分顾及目标群体的个人特征时,就执行具体措施。
58.根据平等待遇立法,即《平等待遇法》、《机会均等法》、《平等待遇(工作时间)法》、《荷兰民法典》第 7:646 ‑ 7:649条、《中央和地方政府人事法》第125g部分、《平等待遇(临时长期合同)法》,基于宗教、信仰、政治观点、种族或民族血统、性别、国籍、性取向、公民身份、工作时间或就业合同的歧视是不允许的。到2003年年底,残疾和慢性病也将被加入此列。《平等待遇(残疾人和慢性病患者)法》于2003年12月1日开始生效。一项禁止就业歧视的法案目前正努力让议会通过,预期将在2003年12月1日开始生效。
59.关于标准平等待遇措施汇总,包括“第13条项目”,请参阅第3.1.2部分第137-159页。
60.下面是专门用于促进平等待遇和不歧视少数族裔群体的措施汇总。
“奖赏、法规和监测”项目
61.被称为“奖赏、法规和监测”的项目已经启动,它是欧洲EQUAL 方案的一部分。其长期目的在于减少劳动力市场需求方阻碍少数族裔成员充分参与的障碍,促进少数族裔雇员的机会均等。社会事务和就业部为该项目提供一半的资金。
62.该项目包括三个组成部分:奖赏、法规和监测,各个部分紧密相关。作为奖赏部分的一部分,雇主要被问到公司中少数族裔雇员的参与情况和为鼓励参与而执行的政策倡议的情况。监测部分要询问工作场合有关歧视案例的情况。行为守则主要针对雇主,向他们提供良好做法的范例,并支助他们制定和执行行为守则。
63.该项目旨在达到如下效果:
在项目期间,至少在八个ADB领域定期引入质量奖赏部门(ADBs:反歧视办公室);
至少支助八个ADBs加强能力,在其领域推广并保持“奖赏、法规和监测”;
告知反歧视办公室国家联合会的所有成员如何运用该项目来作为打击劳动力市场中歧视现象的工具;
建立一个便捷的有关行为守则的网站(www.gedragscodes.nl),一个有关奖赏的网站,一个有关监测的网站和一个有关整个项目的网站;
在至少八个领域中大约20个被提名的公司应对其多样性政策进行反思;
每个领域中至少一个公司应在其地方反歧视办公室的帮助下利用来自奖赏部门的奖金,积极寻求进一步制定和实施政策。
“面向劳动力,没有歧视”项目(TWWD)
64.TWWD项目也是由EQUAL倡议共同出资的,它努力寻求一个真正的非歧视的工作环境。必须使歧视成为劳动组织内部和它们之间的一个讨论主题,并且没人为此感到负疚。作为工作方案的一部分,两个项目正在制定之中:
1.一个项目专门针对工作场合的情况。
2.另一个项目针对试图创办企业的少数族裔成员。
65.TWWD项目旨在取得如下结果:
与荷兰工会联合会和其他组织机构联合,对过去几年中开发的手段与方法的效果进行研究,以促进劳动组织中少数族裔雇员的机会均等。该项目的目的在于在劳动组织内部创造出一种环境,不论在政策层面还是在工作场合都不容歧视现象的存在;
重点放在参与该项目的人和公司的行为上:你在做什么?你为什么有这般举动?所采取的手段为同侪监督和指导。其基于的理念是人们往往具有固定的观念。指导和网络在突破该障碍中成为很重要的工具。因此,目的在于,公司中参加该项目的职员一起形成了一个网络,以便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互相支持,并推动以少数族裔成员的机会均等为目的的进程。以这一网络为基础,将形成其他新的网络,从而依次催生更多的网络。基本的设想是,在劳动组织中已经存在一些对针对少数族裔群体的政策的支持;
以网络参与者所获得的经验为基础,将开发一种可以转换的方法,目的在于使劳动组织转向反歧视文化。
少数族裔温室园艺项目
66.作为少数族裔温室园艺项目的一部分,LTO-Nederland(荷兰农业与园艺组织)与工会FNV、CNV和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合作,制定了一套行为守则、一个培训方案和一个监测系统。这些手段将用于预防和打击针对温室园艺部门的少数族裔的公认的歧视现象。下列活动目前已经取得预期成果:
行为守则,包括投诉规则,于2001年12月3日正式提交给了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并且已准备了一套宣传计划来对其进行宣传和发布。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将该行为守则的副本提交给了劳动联合会供其参考,劳动联合会做出了回应,宣布它将提请在劳动联合会内部进行协商的雇主和雇员协会对此加以关注。
培训方案也已开始进行,第一批证书最近(2002年6月)颁发给了顺利完成荷兰语和工作场合技能课程的少数族裔雇员。该课程同时顾及了参与者的同事和上司。该课程的另外一方面是社交与沟通技巧。
荷兰工会联合会项目
67.作为促进劳工关系领域和劳动组织内部少数族裔雇员的平等待遇工作的一部分,荷兰工会联合会得到一笔项目补助金,该项目运用了分散处理的方法,目的在于鼓励雇员代表在该领域寻求有效的政策。中小公司是一个特别关注的重点。已发布了一本小册子,其中刊载了倡议和特殊公司政策的良好做法范例,旨在征聘和留住少数族裔工人。它包括一份清单,上面列出了实际范例中所使用的方法的主要方面。同时荷兰工会联合会领导人在劳资联合委员会成员和劳动组织雇员中进行了一项调查,其中问到了有关劳动组织实施的少数族裔政策的问题。该项目将在一次工作会议后圆满结束,在会议上,项目结果将成为与荷兰工会联合会领导人、工会活动分子、劳资联合委员会成员、人事干事和顶头上司一起探讨少数族裔雇员的长期政策如何能以鼓舞整个组织的方式进行的基础。该项目将于2003年10月31日结束。
土耳其族社区咨询协会/摩洛哥与突尼斯联盟
68.面对少数族裔成员对《平等待遇法》了解不足的状况,社会事务和就业部为两个代表少数族裔群体的组织提供项目资金,即土耳其族社区咨询协会和摩洛哥与突尼斯联盟。项目的目的在于为已受或将受平等待遇立法保护的各种目标群体交流有关工作场合平等待遇的信息。
69.项目包括利用媒体、起草传单和举行地方与全国会议。同时组织了一个培训课程,建立了一个专门的网站。为帮助实现目标,努力寻求与荷兰工会联合会以及各种专门开展少数族裔、平等待遇和非歧视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的协作。最后举行了一次专家会议,会上IOT和SMT对该项目做了陈述;各有关的非政府组织与其他代表少数族裔的组织一起,讨论了所取得的经验,并对未来合作的可能性进行了探讨。
少数族裔征聘与甄选调查
70.2001年,一项关于少数族裔成员征聘与甄选的调查完成。该定性调查针对的是少数族裔求职者的求职行为和六个部门的雇主的征聘与甄选行为。雇主方面出现的主要问题是他们通常怀有负面印象、对排除程序缺乏了解、无法有效利用征聘渠道(没有单独的政策)、求职面试时沟通不畅以及没有采取客观的甄选标准。少数族裔求职者积极性很高,但求职和面试的策略效果太差。
SEOR少数族裔雇员职业发展调查。
71.该调查题为“公司中少数族裔的职业”,是由鹿特丹经济研究与咨询公司SEOR进行的。该调查结果于2002年4月23日提交到议会。
72.该调查分析了荷兰本地人与少数族裔之间在内部和外部职业发展上的不同、劳动组织的人事和组织政策与这些政策顾及少数族裔雇员的程度。内部职业发展指的是在同一劳动组织内部转到另一工作岗位,而外部职业发展指的是更换雇主。雇用大量少数族裔工人的部门被选择参与了该调查(食品业、零售、物流公司、银行与保险、医院、疗养院和养老院)。
73.调查结果有利于依照有关少数族裔雇员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机动性的数据更好地了解少数族裔雇员的地位。调查的定性部分为政策提供了大量引人关注的建议,但是不能视其为有代表性,因为调查的规模限制了结果的价值。调查的定量部分表明,人们设法在劳动力市场保住一份相当持久的职位的情况决定了少数族裔工人与荷兰本地工人的不同。职位越持久,差异越小。
74.关于外部职业发展,荷兰本地人与少数族裔之间只有很小的差别,少数族裔较少更换雇主。在对这一差异的解释上,性别与教育并不是一重要因素。年龄似乎存在一些影响:少数族裔的年轻人与荷兰年轻人相比更换工作要略少一些。
75.关于内部职业发展,行业和/或部门影响少数族裔参与其中的程度。在参与人数过多的情况下,如在批发/零售和接待行业,一般来说,内部职业发展不太明显。通常,在内部职业发展相对较高的行业,如公共行政,少数族裔雇员参与人数不足。
76.由于回应程度低,该调查定性部分中的受访者是人事干事和雇员,其结果价值有限。因此,对待后来所概括的结果应非常谨慎。出现的一个惊人的事实是,至今似乎少有文化间管理文件(多样性政策的一部分)的经验。有迹象表明,少数族裔雇员的能力与荷兰本地雇员相比往往经常得不到充分利用,少数族裔雇员与管理和中央支助人员讨论其抱负的机会较少。这也证明了其他研究的观测结论,这些研究注意到在劳动组织内少数族裔的工作水平往往低于他们的教育水平。
TNO对预防工作中不良行为的良好做法的研究
77.TNO工作与就业研究所最近完成了一项研究:“防止不良行为的可取政策:打击工作中不良待遇的良好政策范例”,它集中了16种良好做法的范例,这些范例不仅仅是打击歧视。
78.三种不良待遇得到识别:侵犯与暴力、歧视和流氓行为。侵犯与暴力包括下列几种行为:言词侵犯(比如,咒骂、喊叫或骚扰)、身体侵犯(比如,打或抓)、心理侵犯和胁迫(比如,威胁、勒索、恐吓、“聚众滋扰”或跟随奸杀)以及性骚扰(比如,色狼口哨,评论或侵犯)。被研究的16个良好做法中,14个包括了努力打击和防止歧视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都采用综合方法,各种不良待遇或不同目标群体之间并没有一个清楚的界限,包括少数族裔。
79.所研究的良好做法都贴在社会事务和就业部的网站上。
1.4促进55-65岁年龄段的人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措施
80.委员会鼓励荷兰政府采取措施促进年龄在55-65岁之间的人进入劳动力市场。荷兰政府认为提高老年人劳动力市场参与率很重要,自第二次报告以来实行了促进该群体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措施。1990年代,老年人的参与率提高了。
81.政府目前关于老年人的目标是到2030年至少一半年龄在55-64岁的人应找到收入颇丰的工作。这需要劳动力市场参与率以平均每年0.75%的速度增长。
82.用于达到该目标的政策包括:
税收激励计划:通过从2002年1月1日开始减少残疾保险分摊额,降低老年工人的工资开支,这将会鼓励雇主聘用老年工人。这涉及根据《残疾救济金法》缴纳社会保障分摊额;
减少提前退休的老年工人数量的措施:
1.2002年老年工人税款抵减得到增加,以鼓励他们坚持工作。老年工人(57岁及以上)得到应交税款的额外减免,以鼓励他们延长就业时间。工人年龄越大,享受的税收优惠就越大。
2.将自愿提前退休计划转化成灵活的退休金计划。
3.为了使《失业津贴法》减少吸引力,成为一项裁减计划,要求个别雇主为老年工人支付部分失业保险分摊额;
自1999年5月1日起,57.5岁及以上年龄的人都不得不进行失业登记,接受提供的工作。政府正计划为具有新近工作经验年龄超过57.5岁岁的人设立一项申请工作的义务。
83.打击年龄歧视的努力也有助于提高老年人的劳动力市场参与率。2001年12月,政府执行理事会第2000/78/EC号指令,向众议院提交了一项禁止就业中的年龄歧视的法案,为就业和职业中的平等待遇制定一个总体框架。不允许基于年龄的歧视,除非在客观上证明是正当的。该法案涉及了整个就业领域,从征聘、甄选和雇用期限与条件到工作安置和解聘。
1.5 对社会福利方案和弱势群体的预算拨款
84.委员会敦促荷兰政府确保对社会福利方案的预算拨款的减少不会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造成不利的影响。该建议关系到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关于这一点,可以指出,社会援助补助金是决不会减少的。任何合法居住在荷兰的人如果没有足够的生活来源,都有资格根据《国家援助法》享受最低收入补助金。在报告所涉期间,补助金与最低工资相关。换句话说,补助金随着法定最低工资增加。参见3.4部分第225-240段。
1.6 家庭福利
引言
85.荷兰政府正为家庭暴力寻求更为有效的解决办法。暴力对社会的安全程度与人们的实际安全感有着巨大的影响。不论是家庭暴力还是公开暴力都是如此。虽然家庭暴力通常在秘密的情况下发生,受害者很少报警,但在荷兰及其他地方进行的各种研究表明,家庭暴力大规模地发生,比任何其他类型的暴力都要多。 2
86.家庭暴力是受害者家庭圈子内的某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其形式可以是身体暴力、性暴力或心理暴力。后者的例子包括威胁与恐吓行为。它发生于社会各个部门和各个文化群体,既在城市中,也在农村环境中。3施暴者可能是亲属——父母、祖父母、儿童、叔伯舅舅或姑妈婶姨——或受害者亲近圈子中的某人,如家庭朋友、伙伴或前伙伴。受害者可能是男人或女人、男孩或女孩。因此,家庭暴力并非只针对妇女,虽然有记录的事实表明80%的施暴者为男性。4因此,有必要与开展的打击针对妇女的性暴力行为的活动同时进行。
国际范畴
87.自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和2000年联合国大会关于“北京+5”的特别会议以来,国家和国际政策间的互动增强。预防和打击暴力行为的国家政策受到国际机构中关于该议题的协定和讨论的影响,如联合国、欧盟、欧洲委员会、国际劳工组织以及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另一方面,荷兰政府与这些机构分享从国家机会均等政策中获得的见解、经验和良好做法。
88.按照联合国一级的优先事项,欧盟在“追求人权”的范围内努力预防和打击针对妇女的暴力,并将其融入到两性平等社区框架战略之中(2001-2005年)。欧盟一直坚持系统收集信息,作为有效政策措施和政策监测的基础。荷兰正在该领域做出积极贡献。
89.在过去的几年中,荷兰努力工作,尤其是在联合国内部,打击针对妇女的暴力。比如,在荷兰的倡议下,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与传统习俗有关的决议,如影响妇女和女孩健康的切割女性生殖器官5,以及为消除对妇女的名誉犯罪而努力的决议。6后一项行动将该议题牢牢地置于国际议事日程中。在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九届会议期间,荷兰又提出了打击名誉犯罪的决议。7作为这些早期决议的后续行动,荷兰将于2003年共同发起一个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总括决议,特别关注消除名誉犯罪行为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行为。在为这些倡议努力的过程中,荷兰的目的在于提高对某些有难度的、争议较大的议题的认识,希望这会敦促各国修订立法,推动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实施的支助政策,以便提高妇女的地位。
国家范畴
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
90.1997年发表的题为《家庭暴力——性质、范围与支助》的报告称,家庭暴力8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受访的男人和妇女中,超过40%的人表示在某些时候曾遭受过某种形式的家庭暴力,30%的人称自己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并造成严重后果,如焦虑、抑郁或离婚;11%的人因家庭暴力而受到身体伤害;27%的人每天或每周都面临家庭暴力;21%的人遭受家庭暴力超过5年。这些问题很多是不明显的,只有12%的人报警,6%的人受到指控。
91.2000年10月1日,司法部批准了一项名为“预防与打击家庭暴力”的项目,其目的是双重的:使各部和国家组织能够加强努力,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同时为该问题制定更为有效的方法。几个部(司法部、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内政和王国关系部、卫生、福利和体育部、社会事务和就业部)与很多国家组织一起参与了该项目。2002年4月提交给议会的政策文件《隐秘暴力——公共问题》是该项目的最终成果。它描述的不仅仅是文件发表时已经在执行的政策,而且还有50多项旨在为家庭暴力提出有效解决方法的新措施。
92.该项目旨在预防与打击家庭暴力,它与政策文件《隐秘暴力——公共问题》一起执行了很多倡议。在过去的几年中,家庭暴力问题伙伴关系在很多城市形成,并已起草了有关警察、公诉机关、监督缓刑犯的机关、妇女支助组织与福利组织之间合作的议定书。
93.打击家庭暴力已成为警察、公诉机关、妇女支助组织和日益增多的市政当局等组织制定政策的关键目标。最直接相关的组织已推行了一些程序,使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到其解决家庭暴力的方法上,使新的方法和倡议得到开发。
94.政策文件《隐秘暴力——公共问题》中所提到的措施属于协调与组织、针对受害者和施暴者以及任何相关儿童的干预、公众认识与知识、信息收集与监测领域。部际协商小组(由来自司法部、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内政和王国关系部、卫生、福利和体育部和社会事务和就业部的代表组成)和由在该领域工作的人士组成的正式协商小组已经成立,来确保拟订的政策转化成实践。
95.政策的关键目标包括:
1.对市政当局的支助:解决家庭暴力的合作应主要在地方一级发展。近几年,司法部对20多个市政当局中的合作项目进行了支助。这些都成为了其他市政当局的榜样。
2.少数族裔社区的家庭暴力:在少数族裔社区,一项针对家庭暴力的大规模调查9已经展开,显示出这种暴力行为是很常见的事情(26%的被调查者表示,他们曾在某个时候遭受过家庭暴力),但是公开讨论却极其困难。
3.驱逐施暴者:将驱逐家庭暴力施暴者的方案融入荷兰法制,各种研究已对其可能性进行了探讨。
4.对施暴者的心理治疗:社会服务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心理治疗上。法医精神病学家已开发出各种治疗形式,可有效地帮助打破暴力循环。此外,目前可利用的体制型治疗和支助形式增多了。
5.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一项探索性研究10表明,约10万名儿童目睹过父母之间的暴力行为。根据同一项研究,这些儿童中很多人(约40%)面临行为或其他问题的危险似乎增加了;有些人甚至形成了自己的暴力行为模式。司法部的《2002年补助预防犯罪项目政策细则》为针对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儿童的项目提供了空间。
96.2002年12月,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发表了政策文件《妇女希望生活的安全国度》,表明了政府对荷兰人权研究所《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报告的政策反应。
97.该政策反应在关于机会均等的长远政策计划(2000-2010年)中有所承诺,其中政府宣布,它将对有关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政策进行审查。该政策文件提出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广泛议题的政策框架,并起草了基本原则、中央政府的近期活动、一般政策结论和可更好地协调机会均等政策的方法:敦促、更新和推广监测活动,以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因此,目的不是发起单独的政策方案,与作为定期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政策一部分的现有项目一道来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而是从机会均等观点出发,为目前的打击暴力举措贡献力量,比如:
打击儿童性虐待国家行动计划;
取消对妓院的一般性禁令后的卖淫政策监测;
荷兰贩卖人口问题国家报告员;
旨在抑制性暴力的政策;
预防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政策;
打击工作、教育、保健部门和警察机关中的性骚扰的政策。
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政策
98.2001年,司法部与众议院11一道解释了荷兰预防和消除女性割礼的政策,并总结了政府部门和民间社会在宣传和职业发展领域开展的所有活动。下列议题得到解决:
1.女性割礼发生的程度;
2.立法和惩戒性法律中现有打击女性割礼的措施;
3.新闻和专业发展领域的现状;
4.女性割礼是否为政治避难提供了理由;
5.得出的结论和后续政策。
99.上述来自司法部的文件简要地说明了在预防和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中出现的问题。由于该话题在有关人口组的原籍国,尤其是在荷兰,是一个禁忌,所以无法得到事实和数字。不仅荷兰如此,很多其他欧洲国家也是如此。因此2002年秋天,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平等权利政策协调司委托进行了一项研究,对来自很多不同国家和文化的父母的问题进行探讨,这些父母在其原籍国或其他传统上实行女性割礼的国家,即割礼不违法的国家,对他们的女儿进行了割礼。
100.关于在多大程度上修订荷兰刑法的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包括取消双重定罪的要求,这可以为解决这一问题做出积极的贡献。法国和瑞典对刑法所作的修订以及这些修订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将为荷兰树立良好的榜样。
地方妇女安全指数的实验性研究(VVI)
101.如果荷兰要确保适当监测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性质和范围在国内的发展,则还需要改进。2002年,DCE委托进行了有关地方监测妇女安全情况的实验性研究。该研究的目的在于,深入探究现存的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有关的指数,并创造出地方实验性研究中或许会使用的模式。
打击儿童性虐待国家行动计划
102.1996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反对对儿童进行商业剥削世界大会上,签署了协议,因此制定了政策文件和行动计划,来打击针对儿童的性暴力。
103.打击儿童性虐待国家行动计划是1999年备忘录《制止针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暴力》的后续行动,包含了现行和拟定措施的详细情况。
104.打击儿童性虐待国家行动计划于2000年4月19日提交给了众议院,汇集了所有用于打击这种虐待行为的活动。一个由来自政府和各种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组成的项目小组对该行动计划的执行进行了监测。在2000年5月15日的一次会议上,与众议院一起讨论了打击儿童性虐待国家行动计划。第二个进展报告通过2001年12月11日的信函提交给了议会。打击儿童性虐待国家行动计划项目于2002年中期完成。2002年10月,另一份报告提交给了众议院,在12月5日举行的一次讨论政策或时事问题的会议上进行了审议。打击儿童性虐待国家行动计划最终报告于2002年11月11日提交给了议会。
105.如果有可能在早期得到确定的话,针对儿童的性虐待与性暴力就能彻底解决。这是一个赋予儿童权利的问题。警方与公诉机关必须能够以完善的立法为后盾采取行动,重要的是为性犯罪者制定有效的处理方法,在他们返回社会后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运用这一连锁方法,打击儿童性虐待国家行动计划在相关各部和组织的各种活动之间建立了联系。这就是为什么所采取的方法涵盖了政府和机构以及在预防、支助、惩罚和规范领域工作的个人提供的照顾。打击儿童性虐待国家行动计划关注的其他领域包括消除互联网上的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色情旅游,以及研究和宣传。
1.7 学费与课程费法
106.在荷兰,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和特殊中学的学生如不是义务教育年龄,他们的父母要为他们的全日制教育支付学费或为他们的非全日制教育支付课程费。盟约委员会在关于上次报告的意见(第19和29号)中对荷兰提高学费对各收入团体平等接受教育产生的影响表示担忧。主要问题在于学费每三年上涨一次的这种体制。2000年以前,学费每三年定一次,为每名中等教育学生的人力物力估计成本的20%。这会导致学费的大幅度增长。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后来的两个学年,每个学年修改一次学费,根据上一历年中政府公务员的工资指数。一年一次确定学费的这种体制在2001年改变了。现在学费每年根据消费者价格指数,即通货膨胀的尺度,来增加或减少。最近一次学费增长是在1999年;此后学费只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表2显示,自1999年以来,学费没有出现剧增。由于实行了新的体制,学费的平均增长已被减掉一半。最近一次根据老体制进行的三年一次的调整(1999/2000年)与三年前相比(1996/1997年),使学费增长了21%。在目前的体制下,三年中增长了10%。非全日制教育必须支付的课程费,每年也随着物价的起伏而升降,以适应通货膨胀。
表2学费趋势(以欧元计)
|
1996/ 19 97 年 |
1997/ 19 98 年 |
1998/ 19 99 年 |
1999/ 20 00 年 |
2000/ 20 01 年 |
2001/ 20 02 年 |
2002/ 20 03 年 |
2003/ 20 04 年 |
|
|
学费 |
663 |
684 |
684 |
805 |
827 |
852 |
885 |
916 |
107.8月1日年满16岁及以上的学生的父母要支付学费。接受教育受到保障,因为根据《学费与教育支出(补助)法》,中低收入家庭(每年应纳税的收入不超过约27 000欧元)的学费得到全额支付。该计划在2001/2002年被延期,因此,越来越多的家长现在有资格享受补助。自2001年8月1日以来,对于调整后合并收入在27 983欧元之上的收入群体来说,部分赔偿也有可能,这取决于收入和学龄儿童的数量。因此,学费不会阻碍贫穷父母的子女接受教育。(关于该法的更多详情,请参阅3.8.4部分第489-503段)。
1.8 遵守《盟约》所规定的义务
108.荷兰王国包括三个国家:阿鲁巴、荷属安的列斯和荷兰。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政府和议会,都是由自己的人民选举产生的。有些事务通过王国的机构,如荷兰王国政府(所有三个国家在政府里都有代表),共同进行管理。这些事务都与“王国事务”有关,其中包括维持独立、国防、外交关系、维护基本人权和自由、法律的稳定性和适当管理。同时在不属于王国事务的问题上,协商与协调也得到保证,但协调的合理程度总体上要符合王国的利益。此外,王国的三个国家相互尊重,在物质上和其他方面相互援助。各国根据各自的意愿管理国家,只受到其作为王国一部分而被施加的一定条件的制约。
109.在阿鲁巴、荷属安的列斯和荷兰,执行《盟约》规定的责任主要在于各国政府。如果委员会认为王国的哪一部分违反了《盟约》,它应直接告诉荷兰王国政府。如果该违反行为只涉及一个国家,荷兰王国政府将与该国政府一起处理该问题。
2. 《盟约》的一般规定:第2条
2.1 非常住居民的权利
110.1998年7月1日,《养恤金权利(居民地位)法》生效。根据该法案,没有在荷兰取得合法常住身份的外国人没有资格根据行政当局的决定享有社会服务。基本准则是外国人只有拥有有效的居留证,才有资格(根据一定条件)享有社会服务。等待申请居留证结果的人不享有该权利,寻求庇护者和少数其他类型外国人除外。没有居留证,外国人只能要求教育、必要的医疗保健和法律援助。关于移民的工作权利,请参见第156-159段。
2.2 促进全世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111.除了核心文件(HRI/CORE/1/Add.66)提供的资料外,关于在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中国际合作的作用,应增加如下内容。
112.荷兰全面发展合作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与绝对贫穷作斗争。实现人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该政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该政策的核心有三个战略上相互关联的选择。首先,是对人的投入,尤其是对贫穷人口,目的是提高他们的生产能力;其次是提高基本需要的供应;第三是增大贫穷人口对政治决策过程的参与。这三个选择有共同之处,即它们不仅给予收入分配以特别的重视(这是经济变动的结果),而且特别重视在最广泛意义上生产的体制因素,如土地、资本的分配、接受教育、保健与其他基本生活福利,以及人们的文化特性。这样,荷兰的政策能对国际共识做出公正的评价,即贫穷是多层面的,包括经济、社会、安全和文化等方面。它还反映了主要国际捐助者中达成的广泛一致,即以权利为导向的发展方法对确保减少贫穷的可持续性至关重要。通过发展合作促进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尊重与荷兰促进对人权的全面尊重的政策紧密相关,因为从长远的观点看,对公民及政治权利的尊重是充分享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基本要求。因此,作为发展合作项目的一部分,目前正在努力促进在政策对话一级和实践中实现公民、政治、社会、文化权利。
3. 具体权利的执行情况
3.1 第6条
3.1.1 工作的权利
3.1.1.1就业、失业与未充分就业的状况、水平与趋势
113.表3和4显示的是按目标群体分类的失业与劳动力参与情况。
表3按目标群体分类的失业趋势
|
1990 年 |
1995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
|
总体 |
6.9 % |
8.1 % |
3.4 % |
4.1 % |
|
其中: |
||||
|
妇女 |
10.9 % |
11.1 % |
4.7 % |
5.0 % |
|
年轻人 ( 15 ‑24 岁 ) |
10.3 % |
13.2 % |
7.2 % |
8.5 % |
|
老年人 ( 55 ‑64 岁 ) |
4.4 % |
5.1 % |
2.6 % |
3.0 % |
|
少数族裔 1 |
26.2 % |
25.7 % |
7.7 % |
8.9 % |
1 四大少数族裔群体:土耳其人、摩洛哥人、苏里南人和安的列斯人 / 阿鲁巴人。
资料来源 : 荷兰统计局 ( 劳动力调查 ) 。
表4按目标群体分类的劳动力参与趋势
|
1990 年 |
1995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
|
总体 |
55.2 % |
57.8 % |
65.4 % |
65.7 % |
|
其中 : |
||||
|
妇女 |
38.8 % |
43.5 % |
53.4 % |
54.4 % |
|
年轻人 ( 15 ‑24 岁 ) |
42.1 % |
38.6 % |
45.3 % |
44.3 % |
|
老年人 ( 55 ‑64 岁 ) |
35.4 % |
38.6 % |
48.7 % |
50.7 % |
|
少数族裔 1 |
35.7 % |
37.7 % |
51.7 % |
52.5 % |
1 四大少数族裔群体:土耳其人、摩洛哥人、苏 里南人和安的列斯人 / 阿鲁巴人。
资料来源 : 荷兰统计局 ( 劳动力调查 ) 。
114.荷兰劳动力市场从1990年代世界贸易的高涨中大受其益。再加上教育水平的提高、整个1980年代和1990年代的大部分时间的工资限制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日益灵活,致使失业率大幅下降,劳动力市场参与率上升。自1997年始,工资急剧上升,主要是因为劳力短缺。
115.荷兰工资的急剧上升加上海外工资限制,给荷兰的竞争力带来了压力,因此,目前荷兰经济低迷是欧盟最明显的。目前的衰退对劳动力市场中的某些弱势群体打击较大。尤其是年轻人的失业率上升很快。原因有这么几个:
很多年轻人的暂时就业合同在经济困难时期没有续签;
劳动力市场不太活跃时,毕业生无法很快就业;
上次经济繁荣时期,很多年轻人受到劳动力市场提供的高工资的诱惑,提前离开学校。现在经济萧条,他们因教育水平低而成了弱势群体。
116.为抑制年轻人中不断上升的失业率,一项青年失业问题行动计划目前正在展开。该行动计划的目的在于使每个失业的年轻人在半年内返回工作岗位或重新接受教育。在地方一级,雇主、雇员、市政当局、培训机构和其他有关各方将缔结协议,以解决青年失业问题。
117.少数族裔群体同样因劳动力市场状况恶化而倍受打击。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很多少数族裔雇员的工作合同是临时性或非全日性的。劳动力市场不景气时,雇主往往不会续签这种合同;
对技能低下的工作的需求下降。荷兰的很多少数族裔技能不高,因此这一群体失业率上升得相对较快;
语言劣势成为很多雇主雇用少数族裔工人的障碍,因此阻碍了他们融入劳动力市场。
118.在过去的十年中,妇女的劳动力参与率大幅度上升,但她们在这方面仍然落后于男子。因机会均等(妇女经济自给自足)和经济原因(抵消人口老化),荷兰的目标是到2010年将妇女的就业率提高到65%(每周12小时以上的有偿工作)。可以预料,妇女的目标就业率只能这样达到:
继续注意扩大现有措施的范围和应用,将工作和家庭责任相结合。尤其是素质较高的妇女往往在生完孩子后继续工作,虽然主要是非全职工作;
制定额外措施,鼓励劳动力市场参与率低的某些妇女群体寻找工作,并使其能够找到工作,尤其是要考虑到目前日益恶化的经济状况。
119.关于最后一点,要特别关注那些没有得到补助金而希望返回工作岗位的妇女,特别是技能较低的妇女——通常为少数族裔。在这种情况下,制定了一个《妇女重新上岗者最新行动计划》,包含了2003-2005年期间的具体行动。目标是到2005年底使5万名妇女重新得到有偿职业。同时成立了少数族裔妇女参与委员会(PAVEM),来确定市政当局可用来激励少数族裔妇女的社会融合与参与的方法与技巧。
3.1.1.2 为求职者提供工作
120.促进求职者重返工作岗位的几项长期措施:
通盘战略:该战略已在欧洲范围内得到实施,以解决一般性的失业问题,尤其是年轻人失业和长期失业问题。每个求职者在进行失业登记后的一年之内必须得到一份重返社会方案,年轻人为半年之内。这样可避免短期失业变成长期失业,因为长期失业会阻碍重返社会进程;
贫困陷阱的存在意味着工作并非总是比领取救济金更能获取经济上的回报,它对救济金索取者寻找工作造成妨碍。为治理贫困陷阱,制定了各种措施:
1.提高就业人员的税款抵减:雇员享受应缴税款的额外减项,使工作在经济方面更具吸引力。
2.减少市政当局的收入支助措施。
3.改革住房补助计划:补助随收入的上升而日渐增加。
无法将工作和家庭责任相结合尤其会阻碍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如果人们能更好地做到将工作和家庭责任相结合,劳力供应将会增加。因此,荷兰实施了各种措施,使工作与家庭的结合变得更容易:
1.实行“终生储蓄计划”:从2003年,雇员可进行储蓄,为不带薪假提供资金。
2.修订《工作与照管法》:该法规定雇员有权享受最多10天的带薪护理假。
3.实行《基本托儿规定法》:该法案将各种财政计划简化成一个统一的计划,根据这一计划,家长可以得到支付托儿费用的财政捐款(受需求驱动的供资)。
有效的重返市场:重返社会政策用于那些无法完全通过自己的努力找到工作的人。为此,该政策目标为:
1.由于积极安置努力和制裁原则上可以在主流劳动力市场找到工作的补助要求者。
2.提出补助要求者,如果劳动供给无法满足需要或存在生产力问题的话。这尤其涉及到培训、工资成本补贴和获取工作经历的岗位。
对第一群体来说,仍然有很多机会,有10万个空缺岗位可供选择。代表这一失业群体的更为集中的安置努力会防止长期失业。该预防方法是成本-效益最高的。一项旨在填补目前空缺岗位的努力应很快见到成效。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在重新融合过程中使初次补助约谈和重新融合建议得到了更为有效的手段。这将使工作与收入中心能够拿出更多的时间进行安置活动。重新融合预算可供对其所作的积极安置努力不足的人群使用。为使它们能够提供合适的解决办法(即购买适合客户个体需要的重新融入方案),通过它们可以随意安排的一项重新融合预算,市政当局和雇员保险计划执行机构(UWV)被给予充足的空间。不同手段之间的障碍被消除,每个单项预算都被并入一个重新融合预算。市政当局可以利用该预算在私人融合市场购买融入方案。比如,融入机构可以将资金用于培训、工资成本补助和安置上,每个被安置工作的人向其支付费用(输出资助)。在未来几年将会执行这些普遍性的政策。
3.1.1.3 劳动生产率
121.为提高生产率,培训非常重要。对雇员的培训主要是社会合作伙伴的责任,劳资协议是主要框架,在这个框架中对培训进行组织和资助。荷兰政府鼓励对雇员进行培训,比如通过减税和利用欧洲社会基金资源。
122.一个例子就是培训津贴,通过它一部分培训费用可从应纳税利润(营利部门的雇主)或工资税和社会保险分摊额中(非营利部门的雇主)扣除。另一个例子是教育税减让,通过它雇主可为在脱产培训计划中接收培训的雇员减税。自2002年,该税收减免也适用于以前的23岁以上的失业人员,帮助他们获取基本资格。这一年龄限制将在2004年取消。
123.培训费用是为个体雇员扣除的税款。《职业暂休(筹资)法》为雇员学习或照顾家人的休假提供财政援助。1994-1999年期间,荷兰将ESF目标4用于雇员培训,使他们能够保住工作,适应其工作环境的变化。这期间,10多万雇员接受了培训。2000-2006年,荷兰可能申请ESF目标3下的ESF补助,为雇员进行培训。这包括帮助雇员获取基本资格的培训,对拥有中等职业教育背景者进行培训,帮助他们获取更高的职位,从而使资格较低的人能够得到他们的工作,并经过培训帮助雇员在不同的部门学到技能。目的是提高工人的就业能力。
3.1.1.4 自由选择工作
124.荷兰《宪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每个荷兰国民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应得到认可,以不妨碍《议会法案》规定的条件为限。关于非竞争条款的准则在《荷兰民法典》第7:653条做了规定。这种条款可定义为雇主和雇员缔结的条款,雇员在某种程度上受制于在就业协议终止后他/她在其他地方找工作的能力。非竞争性条款通常载有对活动的说明——雇员的职业一旦结束,他或她就不能参加这种活动——以及该条款的地理范围。违反了非竞争性条款常常面临罚款。
125.《民法典》第7:653条保护雇员的利益,但并没有排除雇主能够缔结非竞争性条款。保证雇员利益得到保护的方法之一就是规定,只要非竞争性条款得到雇主和雇员的同意并被写入就业合同,它就是有效的。此外,如果雇员在非竞争性条款通过时没有达到成年年龄,则该条款无效。一旦雇员提出申请,法庭可以以它不正当损害雇员的利益为理由全部或部分地废止非竞争条款。雇员还可以从雇主那里为他/她的活动受到非竞争性条款限制的期限索取赔偿。法庭可决定批准赔偿,如果条款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雇员在其他地方找工作的话。
126.在更改关于非竞争性条款的细则的法案中——该法案仍在等待议会通过——政府对现有法定规则提出了很多修订意见,旨在确保更好地保护雇员。根据新法律,非竞争性条款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如果该条款被执行,就业合同一旦终止,雇主必须为指定的限制期向雇员支付应有的赔偿,此外,雇主应付的赔偿数额必须按确定的金额或雇员报酬的具体比例做出规定,非竞争性条款必须指明条款适用的地理区域和活动。
3.1.1.5 职业指导与职业教育
127.3.1.1.3部分第121-123段提到,培训职员主要是社会合作伙伴的责任。政府通过各种税收政策和欧洲社会基金进行支助。
128.荷兰统计局发表了有关1999年公司内部培训的资料。该统计显示,1999年十名雇员中有四名,即大约50万人,参加了公司内部培训。1999年,各公司在这种培训上花费了30亿欧元,是1993年在该领域开销的2倍。最受欢迎的是电脑课程,然后是技术、个人技能、环境问题以及与职业安全和健康有关的课程。
129.一般情况下,参加公司内培训课程的是很多弱势群体:技能不高的工人、妇女、少数族裔和老年雇员以及小公司雇用的人员。如果我们把1993年和1999年的培训参与情况做一下对比,一个引人注意的事实是,这些群体都是在补课。
130.政府在资助没有工作的求职者的培训上负有主要责任。它已将该培训的组织工作委托给了中介机构(雇员保险计划机构和市政当局)。对该群体进行培训已有数套方式可供使用。
131.由市政当局执行的1998年《求职者就业法》规定了为年龄不超过23岁的年轻人提供综合服务。该法为市政当局对那些自己无法找到工作的年轻人进行培训/或者向雇主提供补贴以便向年轻人提供获取工作经验的岗位提供了可能。如果靠培训和/或提供获取工作经验的岗位在一年之内找不到工作,可向相关的年轻人提供工作。
132.自1995年以来,政府为公共和非营利部门的长期失业人员资助额外工作(2000年1月1日以来被称为入门级和提高级工作),以及有关的补充费用,比如培训。为使工作与学习更易于结合,目前在入门级和提高级工作中,根据《求职者就业计划》,遵循将培训与就业结合的方案的机会更多。比如,根据《求职者就业计划》,与脱产培训计划(BBL)相结合现在成为可能。
133.在正规的启蒙教育体制中,初级教育之后要么是一般方案,要么是全日制职业训练方案,从职前中级教育到中级职业教育到高等专业教育。在每个层次上都开设最大范围的职业课程(经济学、工程与技术、个人与社会服务和保健以及农业)。小学生可从12岁开始接受职前中级教育。
134.为促进终身学习,荷兰正努力推行对原有学习成果的认可(荷兰语称为EVC)。EVC 包括确认以某种方式获得的能力(比如在工作场所或通过教育),比如通过个人资料或个人能力的展示。能力和能力证明用某一标准来衡量(比如职业教育的资格构成)。如果必要,能力可通过荷兰文凭的方式进行认可。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了获取这种文凭,需要接受进一步培训。
135.在政府补助金的帮助下,开办了EVC知识中心,时间为2001-2004年。该中心收集、加工和传播有关EVC的信息。与EVC知识中心相关的授权中心EVC成立,任务是为非传统目标群体(求职者、返回工作岗位者、难民、移民和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开发EVC系统。
3.1.1.6 实现目标需克服的困难
136.1996-2001年期间就业率的增长使就业人数迅速上升。参与率超过了70%。然而,参与分布并不均匀。仍然需要特别关注长期失业人员、妇女、少数族裔、老年人(55-64岁)和残疾人。为提高这些群体的参与率已采取了数种手段。其中包括培训和工作经验强化培训计划,还有解决贫困陷阱和促进人们把工作和家庭责任相结合的措施。(参见1.3部分第11-79段和3.1.1.2部分第120段)
3.1.2 劳动力市场中的机会均等
现有立法
137.1995-2003年,为确保雇员在劳动力市场拥有平等机会,对法律进行了各种修改。
138.《机会均等法》进行了两处修改:
纳入了在补充法定社会保障体系的养恤金领域规定平等待遇的章节:在执行“Barber指令”(理事会第96/97EC号指令)中,1998年3月在《机会均等法》中新增了一个题为“养恤金计划方面的平等待遇”的章节。除其他外,该章节第12b部分禁止在决定谁可以参加养恤金计划、养恤金计划的内容或实施养恤金计划的方式的时候对男女实行区别对待;
2001年1月1日纳入了一条专门的举证责任规则:根据该规则,举证责任被转移给另外一方,从而加强了程序法下指控歧视的一方的地位。新规则如下:“如果一个认为自己受到本法所指的歧视的人举出了让人怀疑真的存在歧视的法律上的事实,那么另一方必须证明没有发生违反本法的行为”。引入这一新规定就把关于性别歧视情况下的举证责任的理事会第97/80/EC号指令纳入了荷兰法律。消除有关举证责任的障碍使得现有的国家平等待遇立法更加有效。有关举证责任的这一新规则可能(大概在2003年年底或2004年年初)也将适用于基于其他原因(例如,种族、国籍、性取向、信仰、年龄、残疾或慢性病)的歧视的情况。
新立法
139.《平等待遇(工作时间)法》于1996年11月1日开始生效,规定了公共与私营部门不同工作时间的雇员的平等待遇。它修订了《荷兰民法典》第7:648条,禁止雇主在就业合同签署、延长或终止时以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工人之间的雇用为条件进行歧视,除非这一歧视存在客观的正当理由。该条款还适用于在雇主手下工作的其他人。该法案还对公务员相应的规定做了修订,即《中央和地方政府人事法》第125g部分,根据该法案,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有权获得相应的同等工资,相同的奖金和相同的假期数量。这同样适用于积累养恤金权利。
140.《平等待遇(工作时间)法》对妇女来说尤其重要,因为越来越多的妇女倾向于干非全日工作。依靠该法案质疑以非全日工作为理由的不平等待遇比借助对基于性别的间接歧视的禁止更容易一些。根据新法,不再有必要收集在某公司做全日制和非全日工作的男女数量资料。
141.平等待遇委员会负责监测对法案的遵守情况。委员会——或根据书面请求或出于自愿——可检查是否存在《民法典》第7:648条或《中央和地方政府人事法》第125g部分意义上的歧视。委员会的决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142.《平等待遇(临时和长期合同)法》于2002年11月22日开始生效。根据该法案,雇主不能将永久合同雇员和临时合同雇员区别开来,除非存在客观的正当理由。新法案不适用于机构工作人员(临时雇员)。该法案对持有临时就业合同的雇员来说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相比较而言,更多情况下他们往往是妇女和少数族裔工人。平等待遇委员会监测该法案的遵守情况。
预计新立法
143.《就业平等待遇(年龄歧视)法》和《平等待遇(残疾人和慢性病患者)法》将于2003年12月1日实施。
144.根据禁止就业中的年龄歧视法案,年龄歧视只有在有客观理由进行年龄限制时才被允许。对年龄歧视的禁止适用于就业的各个方面,从征聘、甄选、安置到就业条款和条件以及合同终止。它还适用于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规划和雇主或雇员协会以及专业协会的全体成员。该法案将于2003年12月1日成为法律。
145.有关残疾人和慢性病患者平等待遇的法案将赋予身有残疾或患有慢性病的人以要求有效改变的权利,使他们能够完全参与社会。一开始包括就业、职业培训和公共交通领域。将来某个时候,该权利将延伸到其他领域,比如住房和获得货物和服务。
146.公共机关、公司和机构必须做出必要的改变,如果残疾人和慢性病患者提出改变要求。然而,这不能将不相称的负担强加于需改变者身上。有效的改变被定义为能够使残疾人或慢性病患者和其他人一样参与社会生活的适当的必要措施。这一概念将在判例法中更为详细地加以界定。该法案还禁止以残疾或慢性病为由的毫无根据的歧视行为。
147.残疾人与慢性病患者也将能够向平等待遇委员会进行投诉,比如如果所请求的改变没有实现。根据《平等待遇(临时和长期合同)法》,这同样适用。
政策措施
148.只有立法是不够的:还需要政策。虽然平等待遇原则在立法中得到广泛的确立,但在实践中,工作场所仍存在歧视现象。研究表明,虽然对平等待遇提供了支持,但雇主和雇员对有关该问题的立法并不完全熟悉。因此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发起了一个项目,旨在使平等待遇原则在工作场所得到充分认可和维护。广为人知的“第13条项目”开始于2002年,将一直持续到2004年,与雇主和雇员协会、平等待遇委员会以及各种非政府组织进行了密切的合作。
149.该项目关系到《平等待遇法》中的所有非歧视领域,即性别、种族、国籍、宗教、婚姻状况、性取向、信仰和政治观点,除了合同的临时/长期特点和工作时间。年龄、残疾和慢性病等新领域当然也将被纳入该项目。
150.最初该项目有以下组成部分:
劳资协议会议程上的平等待遇;
平等待遇与小企业;
平等待遇专家会议;
一般信息与专业出版物。
劳资协议会议程上的平等待遇
151.为那些培训劳资协议会成员的人专门编写了培训教材。该教材是一个关于平等待遇的教学单元,可以整体使用,也可以部分使用,以便与劳资协议会关注的主题联系到一起,如公司的人事或工资政策。
平等待遇与小公司
152.该项目涉及与雇主组织MKB‑Nederland或它的分支机构密切合作,并已取得了如下成果。MKB‑Nederland撰写了一份有关平等待遇的专门材料,已分发给了所有有关成员。根据社会事务和就业部的指示,中小企业劳动力市场服务处建立了一个以平等待遇为主题的网站。咨询公司MKB Adviseurs 和培训公司MKB Cursus & Training也正在特别考虑这一主题。后者将平等待遇的各种问题融入了雇主培训课程当中。MKB Adviseurs 将关于平等待遇的问题纳入了它们的快速扫描,一个雇主可用来检查公司经济状况、人事政策等的工具。
平等待遇专家会议
153.2003年11月,组织了一次国际专家会议,对众多平等待遇的法律和其他问题进行了讨论。其中一个议程项目是鼓励遵守和执行平等待遇立法。3.2.1.2部分第185-192段涉及针对同酬的政策。
体格检查法
154.《体格检查法》对体格检查做了限制,使其成为工作申请程序的一部分。在荷兰,原则上雇主不能对求职者的身体健康进行检查。只有因求职者自己的健康或其他人的健康可能处于危险状态,体格检查对工作来说十分必要时,才允许进行检查。这种检查只有在求职者已经被选中后才能进行。要提前向求职者提供有关检查的书面资料,并首先向他们通知检查结果。然后他或她决定进行检查的医生是否可以将结果交给未来的雇主。如果求职者不同意这一结果,他或她有权再进行一次体检。体格检查期间不能询问求职者的怀孕情况。下列细则可适用:
1.求职面试期间,不能询问求职者的健康状况。雇主也不能向以前的雇主打听求职者的病假记录。
2.雇用前体检只能由职业卫生部门的人员来进行。
《体格检查法》加强了求职者的地位,为避免以健康为依据的可能不公平的风险选择提供了保护。
雇用前体检申诉委员会
155.该法律非常重要,执行同样如此。雇用前体检申诉委员会成立于2002年,是《体格检查法》的直接成果。这一独立的机构检查工作申请程序中有关体格检查的投诉,并提出意见。该委员会的意见并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如果该委员会发现体格检查违反了法律,求职者在民事法庭举证会更容易一些。
移民与工作权利
156.自1998年10月以来,任何来自欧盟国家以外并希望在荷兰居留三个月以上的人必须拥有临时居留的授权(MVV)。MVV的申请可以提交给荷兰外交或领事使团。想在荷兰工作的非欧盟国民需要有居留证和工作许可证,如果他们想居留三个月以上。移民归化局决定是否颁发居留证,而工作与收入中心决定是否颁发工作许可证。
157.自2003年1月1日起,移民归化局成立了一个中心部门,处理劳务移民,雇主在这里可以提交以工作为目的的MVV申请(包括有偿工作经验和实用培训),并索取有关程序的信息。该系统主要用于加快申请进程,使其更易于管理。雇主通常在工作与收入中心做出是否反对批准MVV四周内可收到移民归化局的回复。
158.就就业而言,在荷兰合法常住的移民拥有与荷兰国民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在工作和工作条件领域,合法常住的外国人因此在各方面都待遇相同。1994年《平等待遇法》禁止在就业问题上(征聘、甄选、就业条款和条件、就业期间或就业前的培训以及晋升)以种族为由的歧视。在加入或参与雇主或雇员协会或专业协会方面,平等待遇(EC指令的执行)法案将禁止基于任何理由的歧视,包括种族。
159.在纳税问题上,在荷兰的外国工人及其家属与荷兰工人及其家属相比并非处于不利地位。没有根据国籍进行区分。根据《2001年所得税法》,在荷兰有收入的非常住纳税人(即就纳税而言不在荷兰常住的纳税人)有可能选择与常住纳税人(即就纳税而言在荷兰常住的纳税人)相同的税收制度。上一次报告(1982年7月)指出,如果他们不接受这一选择,为所得税之目的,就根据非常住纳税人制度来对待。与比利时和德国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含有专门的规定。根据与比利时的协定,该协定执行到2002年12月31日,比利时居民有权享受与荷兰居民相同的基于其公民地位或家庭结构的个人扣除额和津贴。荷兰与德国之间的双重征税协定有一规定,根据该规定,在荷兰对德国居民总收入的至少90%——或,如果他们已婚,至少双方总收入的90%——征税的情况下,荷兰必须在某些条件下向德国居民提供某些减让。
3.1.2.1 职业指导
160.随着1995年《成人和职业教育法》的实施以及《中等教育法》的修改,职业咨询和指导的责任转到教育机构自己身上。从此,资金不再流向中介机构。教育机构负责该服务的质量保证、提供和无障碍环境。由于机构的自治,服务供应以及与可得到的教育的融合程度会因机构而不同。政府通过一笔总付款向每个个体机构提供资助。各机构可以独立决定是否从第三方购买或自己提供服务。
161.自2002年以来,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有了新的组织结构。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成立了131个工作与收入中心,在工作与收入领域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特别是职业信息和咨询。求职者和雇员可以免费获取这些信息。
162.35份劳资协议为雇员提供了得到职业方向或发展建议的机会。其中8份包含职业建议条款的合同为这一特殊目的确定了预算。
163.表5提供了工作人口的信息。
表 51990-2002年按性别、年龄、民族血统以及教育程度分类的15-64岁的工作人口(年平均数)
|
1990 年 |
1995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1990 年 |
1995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
|
x 1 000 人 |
相应人口组的百分比 |
|||||||||
|
总数 |
5 644 |
6 063 |
6 917 |
7 064 |
7 141 |
55 |
58 |
65 |
65 |
66 |
|
男人 |
3 686 |
3 814 |
4 164 |
4 209 |
4 219 |
71 |
72 |
77 |
77 |
77 |
|
妇女 |
1 958 |
2 249 |
2 755 |
2 856 |
2 922 |
39 |
44 |
52 |
54 |
54 |
|
15 ‑24 岁 |
973 |
776 |
821 |
854 |
838 |
42 |
39 |
44 |
45 |
44 |
|
25 ‑49 岁 |
3 902 |
4 387 |
4 792 |
4 839 |
4 839 |
68 |
71 |
78 |
79 |
79 |
|
50 ‑64 岁 |
769 |
900 |
1 305 |
1 372 |
1 464 |
35 |
39 |
48 |
49 |
51 |
|
荷兰土著 |
‑ |
‑ |
5 835 |
5 912 |
5 961 |
‑ |
‑ |
67 |
67 |
68 |
|
少数族裔 |
‑ |
‑ |
457 |
511 |
572 |
‑ |
‑ |
48 |
50 |
5 0 |
|
土耳其人 |
‑ |
‑ |
91 |
103 |
103 |
‑ |
‑ |
44 |
48 |
46 |
|
摩洛哥人 |
‑ |
‑ |
58 |
75 |
84 |
‑ |
‑ |
34 |
42 |
46 |
|
苏里南人 |
‑ |
‑ |
134 |
138 |
138 |
‑ |
‑ |
63 |
62 |
61 |
|
安的列斯人 / 阿鲁巴人 |
‑ |
‑ |
41 |
44 |
51 |
‑ |
‑ |
55 |
54 |
57 |
|
其他人 |
‑ |
‑ |
132 |
151 |
196 |
‑ |
‑ |
45 |
47 |
47 |
|
其他外国人 |
‑ |
‑ |
626 |
642 |
608 |
‑ |
‑ |
63 |
63 |
64 |
|
初级 |
610 |
491 |
584 |
590 |
530 |
32 |
32 |
38 |
39 |
38 |
|
MAVO |
383 |
413 |
446 |
468 |
458 |
35 |
37 |
45 |
46 |
43 |
|
VBO |
1 023 |
916 |
937 |
973 |
958 |
54 |
53 |
58 |
60 |
60 |
|
HAVO/VWO |
256 |
307 |
408 |
401 |
396 |
38 |
46 |
54 |
52 |
56 |
|
MBO |
2 109 |
2 388 |
2 592 |
2 674 |
2 710 |
70 |
70 |
76 |
77 |
76 |
|
HBO |
844 |
1 055 |
1 296 |
1 301 |
1 399 |
75 |
73 |
79 |
79 |
80 |
|
WO |
388 |
481 |
653 |
653 |
687 |
82 |
81 |
88 |
87 |
86 |
资料来源 : 荷兰统计局, ( 劳动力调查 ) 。
荷兰土著人 = 父母都出生在荷兰的人。
少数族裔 = 父母中至少有一人出生在前南斯拉夫或中美洲、南美洲、非洲、亚洲国家,日本和前荷属东印度群岛除外。
教育类别索引:
MAVO : 初级普通中等教育 ; VBO : 职前教育 ; HAVO/VWO : 高级普通中等教育 / 大学前教育 ; MBO : 中等职业教育 ; HBO : 高等专业教育 ; WO : 大学教育。
3.1.2.2 例外:针对不同性别的职业研究
164.根据理事会关于实施男女在就业、职业培训、晋升和工作条件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原则的第二号指令中规定的报告义务,社会事务和就业部于2002年进行了一项调查,以查明荷兰立法中为有性别区分的职业所做的例外规定是否仍然符合社会趋势。
165.该调查显示,现有的大多数有性别区分的职业的例外规定仍然非常必要,这也与欧洲共同体法院的判例法和修订过的第二号指令相一致。
166.然而,涉及这些例外的法令在几个点上做了修订。修订如下:
与在荷兰管辖之外从事工作有关的例外要做修订。法令的这一段规定,在其他欧盟成员国和非欧盟成员国的职业活动可根据具体情况专属某一性别的人。由于对有性别区分的职业的例外规定与大多数欧盟国家一致,第一段要被废弃。第二段将被保留,因为荷兰、欧盟和欧盟成员国对这一例外中所涉及的国家的立法没有影响。
目前针对武装部队的宽泛的例外规定(由国防部指定的武装部队专业活动可以不包括在内)要受到限制。《有性别区分的职业法令》第1条第一段授予国防部指定武装部队中哪一专业活动要分男女的权力(没有任何特殊的规定)。研究人员认为该权力太宽泛,属于失策。然而,他们确认,国防大臣在实际当中行使这一权力时谨小慎微,事实上只在两次专业活动中使用过,一次是在荷兰海军陆战队,另一次是在荷兰潜艇部队。其应用在任何方面都不违背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76/207/EEC号指令。因此,研究人员建议,第1条第一段应该进行修订,仅限于上面提到过的岗位。
167.研究人员的建议会被采纳,例外会得到相应修订。第1条第一段的文本将改为“海军陆战队与荷兰潜艇部队的专业活动”。提出的论点是海军陆战队对应试者的身体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妇女达到这一身体要求的可能性非常小,只有很少一部分人能通过甄选程序。在妇女参加部队中其他身体要求很高的岗位测试中,这一点是确定的。妇女参军的数量很少,加上行动的条件下不允许有任何隐私,会使紧张程度提高,妨碍行动部署。
168.同样,在荷兰潜艇部队,没有隐私加上需要长时间生活在一个局促的空间中,使行动的调配性面临威胁。对隔离设施进行投入只有花费很高的成本才可能实现。
3.1.3 拥有一个以上专职工作的劳动者
169.为保证自己及家人适当的生活水平,除全职工作之外,有人被迫从事第二份工作,这一现象在荷兰不存在。法定最低工资与荷兰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足够的收入,保证适当的生活水平。
3.2 第7条
3.2.1 一般工资确定(方法)
170.荷兰拥有一套自由的工资确定系统。根据《工资法》第10条,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在十分特殊的情况下和特定的有限时间内,可以决定关于工资和其他就业条款与条件的一般细则,可以用钱来确定价值。报告期内,社会事务和就业大臣没有根据该法的第10条实行任何工资措施。
3.2.1.1 最低收入
最低工资
171.有关决定最低工资和将最低工资与集体通过的付款率的平均增长联系起来的信息(以约130个大型劳资协议为基础),请参阅1970年《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31号公约)的执行情况报告(见附录1)。集体通过的付款率增长是劳资协议中认可的标准付款率增长(适用于所有雇员)。
172.有关该《公约》的最新报告描述了1998年在荷兰所做的关于执行最低工资的研究结果。报告同时还称,2003年早些时候要进行一项新的研究。作为劳工组织报告的补充,要提及的是,有关荷兰商业部门中法定最低工资执行情况的新研究于2003年3月由劳动监察局完成了。 12
173.该研究显示,荷兰商业部门15-65岁的雇员中约有68 000人的报酬达不到法定最低工资,即占荷兰所有雇员的1.1%。大约13万雇员的总收入与法定最低收入齐平,即占荷兰所有雇员的2.1%。
174.报酬过低的工人和收入与最低工资相当的工人主要是妇女和做非全日工作的年轻人。他们做的经常是提供护理或服务的较低层次的工作,受聘于“零售”、“酒店和餐饮”或“农业”部门的小企业。报酬过低并不一定意味着雇主不愿意支付合适的工钱。该研究表明,在很多情况下,是由于最低工资的计算方法不正确。
175.与早先的研究相比,报酬过低的工人数量增加了(从36 000人增加到了68 000人)。据劳动监察局称,这一绝对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就业人数上升,从大约490万上升到610万。
《最低工资和最低假期补助法》的执行
176.关于《最低工资和最低假期补助法》,没有新的进展报告。该法的条款是就业合同法的组成部分,因此受私法支配。收入少于法定最低工资的雇员可以对其雇主提起民事诉讼,索回短缺数额,可选择首先向劳动监察局进行投诉。
收入趋势
177.下表提供了1993-2003年间收入趋势以及最低工资、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之间细目的情况。
表61993-2003年购买力的实际趋势
|
最低工资 |
标准私营部门 |
标准公共部门 |
||||
|
年份 |
( 1973 年 =100 ) |
( 每年的变化 ) |
( 1973 年 =100 ) |
( 每年的变化 ) |
( 1973 年 =100 ) |
( 每年的变化 ) |
|
1993 |
108. 8 |
‑0.60 % |
108.2 |
0.6 % |
95 |
‑0.7 % |
|
1994 |
107.0 |
‑1.70 % |
107.7 |
‑0.4 % |
93.5 |
‑1.5 % |
|
1995 |
106.7 |
‑0.30 % |
108.5 |
0.7 % |
92.6 |
‑1.0 % |
|
1996 |
106.9 |
0.20 % |
108.9 |
0.4 % |
94.2 |
1.7 % |
|
1997 |
106.9 |
0.00 % |
109.1 |
0.2 % |
93.1 |
‑1.2 % |
|
1998 |
109.5 |
2.40 % |
110.9 |
1.6 % |
93.9 |
0.9 % |
|
1999 |
109.6 |
0.10 % |
110.7 |
‑0 .2 % |
94.4 |
0.5 % |
|
2000 |
111.4 |
1.70 % |
111.8 |
1.0 % |
95.5 |
1.2 % |
|
2001 |
121.6 |
9.10 % |
119.4 |
6.8 % |
99.5 |
4.2 % |
|
2002* |
124.3 |
2.20 % |
119.6 |
0.2 % |
99.3 |
‑0.2 % |
|
2003* |
124.5 |
0.20 % |
118.0 |
‑1.3 % |
97.8 |
‑1.6 % |
* 估算。
资料来源 : 荷兰经济政策分析局, 2003 年中央经济计划。
补充养恤金
178.自2000年12月开始,《养恤金和储蓄基金法》中关于健在的受扶养人养恤金平等待遇原则开始生效。根据《平等待遇(养恤金)法》,任何到了退休年龄的人都可以将健在的受扶养人养恤金转换为更高一级的养老金、可以提前领取的养老金或可提前领取的更高一级的养老金。这意味着,没有健在的受扶养人的退休人员可以兑现其健在的受抚养人养恤金(已婚和单身待遇一样)。男女养恤金权利也必须带来同等的福利。研究表明,现有的男女平等福利细则不一定会促使不分性别的全国比率或死亡率表的实行。死亡率表是说明不同年龄组的预期寿命的表。这些统计数字对推算养恤金承诺的范围很重要。
179.从2005年1月1日起,平等待遇规定也将适用于有明确规定的缴款计划。目前尚不知道这是否会以及将如何导致不分性别的比率或死亡率表的使用。
180.根据1999年12月的议会法案,推迟对养恤金权利的筹资是不可能的。
181.1999-2001年间,雇主协会、雇员协会和政府之间签有一份养老金自愿协议。该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使养老金计划适应现代需要,并对不缴分摊额的补贴13进行调整,把个性化、起始年龄、投资政策、编制索引等纳入考虑范围,并对补充养恤金的承付能力进行监测。对自愿协议的一项评估表明,这些目标都已经达到。
182.目前对养恤金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测日益紧密。干涉范围与对不遵守细则的制裁被写入法律。监测的专业性加强,应能避免雇主因不负责的会计、内部控制程序、投资政策或养恤金计划的内容而不履行他们对雇员的养恤金承诺。
183.养恤金计划的内容是就业条款和条件,因此成为雇主和雇员的责任。然而,养恤金领取人同样关心养恤基金如何执行其养恤金计划。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方面,雇主与雇员的协会之间达成了两个自愿协议,另一方面,养恤金领取人的组织之间达成自愿协议,旨在确保后者以执行养恤金计划的方式参与。一开始实行这些协议很困难,但由于第二个自愿协议开始进行,使养恤金领取者参与到养恤金计划的执行还是很乐观的。
184.要了解更多的补充养恤金的资料,请参阅提交给欧洲委员会的报告《2002年荷兰养恤金国家战略报告》(见附录2),报告指出,荷兰养恤金系统完成了欧洲理事会在养恤金规定领域的11个目标(拉肯欧洲理事会,2001年12月)。该系统为65岁以上的人提供了足够的收入,在较长的时期内负担得起,并为未来社会趋势,如人口老龄化、妇女劳动力参与率上升、非全日工作,做了充分的准备。
3.2.1.2 同值工作同等报酬
报酬差异
185.报酬差异的一些趋势在1998年劳动监察局关于私营和公共部门男女地位的报告第6章做了强调(只有荷兰语版,见附录3)。它表明,男女之间的报酬差异从26%(未修正)(1993年数字)下降到23%(1998年数字),从9%(已修正)降至7%。在公共部门,报酬差异为15%(未修正)和4%(已修正)。另一份关于男女报酬差异的劳动监察局报告发表于2002年(以2000年的数字为根据),表明在私营部门男女之间未修正的报酬差异仍然为23%,1996-2000年男女之间已修正的报酬差异保持不变(7%)。在公共部门,2000年男女之间未修正的报酬差异为15%,而已修正的报酬差异为3%。与1998年相比,降低了1%。
186.未修正的差异的部分原因是工作水平、培训和服务年数上的不同。修正过的差异尚无法得到充分的解释。可能是由于报酬歧视,但也可能涉及其他因素。劳动监察局发表的研究只提供了在宏观一级男女之间报酬差异的代表性数据。只有对个别情况进行分析才能确定是否真正存在未证实的报酬差异。因此,社会事务和就业部根据性别、种族和工作时间进行了一次公司一级同等报酬初步研究(要了解有关该研究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政策”部分第192段)。
立法
187.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以来,《荷兰民法典》规定雇主不允许在就业条款和条件方面把男女区别开来。《机会均等法》中有更为详细的规定。所有的工人在与其雇主打交道的过程中都可援引该项立法。男女必须同值工作同等报酬。使用的基数是被雇用为其作工资对比的雇员的同一家单位雇用的另一性别的劳动者为同等价值的工作或者,如果不是同等价值的工作的话,为几乎同等价值的工作一般获取的报酬。
188.“同值工作”一词不仅包括相同的工作或几乎相同的工作,而且还包括在职务评价上“相等”的其他类型的工作。但是,工作相当的工人必须受聘于相同的企业。
189.最后,如果雇员能够指出一名同事做同样的工作或同值工作但收入较高,那么雇主必须证明这一差异不构成报酬歧视。
190.在报告所涉期间,没有得到同等报酬的雇员提起民事诉讼的期限从两年延长到了五年。因此,索要拖欠工资的时间可能会更长。
191.下面提到的新立法在3.1.2部分的第137-159段已讨论过了。它也对男女同等报酬产生影响:
1998年3月,《机会均等法》中增加了一个章节,规定在补充法定社会保障体系的养老金领域待遇平等;
1996年11月1日,《平等待遇(工作时间)法》生效;
2002年12月1日《平等待遇(临时和长期合同)法》生效。
政策
192.政府通过《同酬行动计划》鼓励同工同酬,该行动计划于2000年5月8日提交给了议会。它包括下列部分:
与社会合作伙伴进行协商,敦促它们解决报酬不同等的问题。同等报酬清单就是这样出炉的,劳动联合会为雇主和雇员协会制定了该清单,在该联合咨询机构中进行讨论。
开发手段:
1.比如,在2001年,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委托为检查不分性别的工作评估开发一个工具。该工具目前由系统负责人使用,他与社会合作伙伴的代表一起对各种不分性别的工作评价体系进行检查。同酬快速扫描将在2003年10月中旬准备就绪。
2.2002年,一项同酬方面的小型试点研究开始进行。这是上面提到的公司一级的研究。当时,男女之间报酬差异的数据只是宏观一级的。只有对个别情况进行分析才能确定是否真的存在报酬上的毫无根据的差异。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委托乌得勒支大学制定一种方法,来对劳动组织内部毫无根据的报酬歧视进行检查。2003年1月,结果被提交到议会,该方法目前正被转化成易于使用的管理手段。这将使各组织能够对自己的报酬体系进行检查,看看是否存在毫无根据的报酬歧视。要了解该结果,请参阅3.2.1.2部分,第185-186段(“报酬差异”)。
委托进行研究,平等待遇委员会和社会合作伙伴都参与了:
1.《同酬行动计划》宣布,平等待遇委员会,利用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发放的补助,开发软件程序来对报酬体系进行分析。以“快速扫描”为基础,迅速有效地对是否要进行进一步研究做出了评估。这使大规模地测试薪资制度和薪资政策是否存在歧视性因素而不需长时间等待或耽搁成为可能。快速扫描可以增加向平等待遇委员会提交薪资政策的支助,因此有助于以平等报酬为目的的政策措施。目前快速扫描正在开发之中。
2.劳动监察局进行的针对男女、荷兰本地人和少数族裔雇员以及全职和非全时雇员之间报酬差异的双年度研究。
3. 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委托对新的灵活性薪资制度和同等报酬进行研究。研究发现,很多组织和所有的部运用的都是可变报酬,比如,个人或小组奖金与分红制。研究人员认定,妇女在可变报酬的领域中没有落后于男人。然而,有必要提高警惕,有迹象显示,在可变报酬中,男人与女人相比存在一些差异(得到个人奖金的男人比女人多出9%)。还有迹象表明存在潜在问题,比如,限制获得可变报酬以及不明确或无文件证明的程序。由于限制获得可变报酬,女性雇员可能有资格获得的可变报酬往往少于男性同事。如果只有某些工作岗位的人可以得到可变报酬,他们往往是外地工作人员或生产程序工人。据研究表明,妇女受雇于这种工作的较少,事实上她们很多参与的是支助性工作。对获得某些较高级别工作的限制常常使妇女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她们通常参与较低级别工作的过多。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还会导致男女歧视,因为女性雇员平均就业时间较短。这种可能的歧视类型并不意味着,存在着《机会均等法》意义上的被禁止的同工不同酬的迹象。客观因素可以证明歧视的正当性。公司中劳资协议会或人事和组织部的存在对可变报酬的应用和男女报酬差异之间的关系有着积极的影响。作为对研究结果的回应,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发布的关于同等报酬的资料明确侧重于可变报酬的应用和介绍。劳资协议会也注意到,它们在该领域掌握一些权力。然而,该资料不仅限于男女平等待遇;其他群体,如荷兰本地人和少数族裔,也包括在这一项目当中。
提供信息(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已编撰了各种小册子,目前还将平等待遇和平等报酬的信息贴到它的网站上)。
提供补助,对雇主和雇员协会提出的相关倡议进行支助,包括劳动基金会的清单和荷兰工会联合会创办的一个关于平等报酬的网站。
3.2.2 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
193.该领域的主要立法是1998年《工作条件法》,它于1999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取代了1980年《工作条件法》,这在上次报告中已提到。主要的变化是,1998年的法律使劳动监察局强制进行行政罚款成为可能。参阅关于《1981年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公约》的执行情况的报告(劳工组织第155号公约),报告期从1995年6月到1999年6月(附录4),以及关于《1947年劳动检查公约》(劳工组织第81号公约)的执行情况的最新报告(附录5)。
3.2.2.1 例外
194.没有任何类别的工人被排除在1998年《工作条件法》的范围之外。
3.2.2.2 职业事故与职业病
事故
195.致命性职业事故必须向劳动监察局报告。上下班途中或工作时间的交通事故排除在外。
表 7上报到劳动监察局的致命性职业事故数量
|
年份 |
事故数量 |
|
1997 |
108 |
|
1998 |
88 |
|
1999 |
98 |
|
2000 |
101 |
|
2001 |
83 |
|
2002 |
83 ( 临时数字;仍在调查中 ) |
表 8上报到劳动监察局的死亡人数,按部门分列
|
部门 |
占总体 百分比 |
1997-2000 年平均死亡人数 |
风险系数 |
1997 年 |
1998 年 |
1999 年 |
2000 年 |
|
农业 |
2 |
10 |
5 |
11 |
10 |
12 |
9 |
|
制造业 |
18 |
23 |
1.3 |
25 |
21 |
15 |
29 |
|
建筑业 |
7 |
25 |
3.6 |
30 |
20 |
26 |
25 |
|
批发 / 零售、酒店与餐饮 |
23 |
13 |
0.6 |
12 |
13 |
13 |
13 |
|
运输业 |
5 |
8 |
1.6 |
4 |
7 |
11 |
10 |
|
服务;其他 |
45 |
19 |
0.4 |
24 |
16 |
19 |
16 |
|
未知 |
0 |
2 |
‑ |
3 |
2 |
3 |
1 |
|
总数 |
100 |
10 0 |
1 |
109 |
89 |
99 |
103 |
196.劳动监察局只是从1997年才开始对致命性事故进行集中登记。荷兰尚没有对非致命性职业事故的集中登记。自2000年以来,非致命性职业事故的数量是通过荷兰统计局对雇员进行的调查来确定的。该调查没有涉及上班交通事故,但是却包括了工作时间内的交通事故。下表显示的是导致三天以上病假的职业事故的数量:
表 9病假大于3天的雇员(合同>4小时/周)的职业事故
|
年份 |
数量 |
发生频率 % |
|
2000 |
74 000 |
1.1 |
|
2001 |
65 000 |
0.9 |
|
2002 |
73 0 00 |
1.1 |
职业病
197.为了能够收集职业病发生频率和性质的信息,自2000年始公司医生必须向荷兰职业病中心报告职业病。职业病的定义范围很宽泛:一种主要在工作期间或因工作条件而引发的疾病或不适。
198.2000年报告的职业病数量为6 063例,2001年为5593例,2002年为5 335例。可能很多职业病没有报告。大多数报告的病例(2002年为43%)与骨骼和肌肉系统的不适有关。经常被报告的还有听力问题和心理疾病。在荷兰,疾病的原因与确定获得补助的权利没有关系。因此这些数字不能与给予职业病的索赔权方面的统计数字进行比较,其他国家可能会提供这样的统计数字。
3.2.3 平等的晋升机会
199.荷兰政府非常渴望增加劳动妇女的数量,确保妇女就任更多的高级职位。只有四分之一的管理岗位是由妇女就任的;鉴于这些经理以前的工作经历,实际数字应该超过三分之一。妇女在营利部门就任高级岗位的可能性最小:在商界(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只有5%的高级管理者是妇女(2002年平等权利监测)。
200.首先,改变这一状况的是各组织自己的责任,也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虽然《平等待遇法》允许各公司、非营利性组织和政府实行平权政策,但它们并没有这样做的义务。它们也可以为少数族裔成员实行此类政策。
201.荷兰政府采取各种方式鼓励并推动平权行动。首先,它为雇主和雇员提供平等待遇、平权行动以及可以在其中实行此类政策的框架的资料。平等待遇委员会也对平等待遇和平权行动的信息进行宣传。
202.荷兰政府还鼓励和推动妇女进入商业和非营利部门领域更多的高级岗位。在政府的支助下,荷兰商业领域的最高层人物通过大使联络网努力帮助妇女走入更多高级岗位。该网络传播了这样的信息,一个均衡的管理团队符合公司的利益。根本原则是组织内部各层次上的多样性会改善企业的管理,并确保该组织更好地与劳动力市场和消费者市场保持步调一致。
203.2002年9月,利用ESF‑EQUAL 的补助金发起了“混合”项目,目的在于提高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职业机会。该项目有三个主要方向:增加并突出强调公司和组织中女性人才的储备,为更有效地充分发挥其才能创造条件,确保用于帮助妇女升职的措施成为正规人事政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各公司和组织目前正受邀参加约30个试验计划。
204.此外,为劳动力市场的各部门(商业、非营利性部门、政治、政府)设定了在更多高级职位增加妇女比例的目标数字。但这些目标事实上是准则,达到目标由各组织自己负责。
205.表10显示了部分目标。
表 10在更多高级职位增加妇女比例的目标数字
|
2000-2002 年的状况 |
2010 年的目标 |
|
|
众议院 |
36 % |
50 % |
|
最高级官员 |
7 % |
25 % |
|
企业高级管理 |
4 % |
20 % |
|
非营利部门高级管理(保健和社会服务) |
25 % |
45 % |
|
非营利部门高级管理(其他) |
13 % |
35 % |
资料来源 : 两性平等多年政策计划, 2002 年。
206.第一个商业基准审查最近发表,包含了按部门分列的妇女的机动性数据。数字的汇总表可在混合项目的网站上查到(www.mixed‑equal.nl)。更高级职位上妇女的潜在百分比和实际百分比之间的差异似乎在商业服务方面最为明显。
表11每个部门和每个行业部门女性管理者的比例
|
部门 |
行业部门 |
妇女比例 |
受过高等教育的 妇女比例 |
女性管理者的比例 |
|
营利性 |
农业和渔业 |
27 % |
13 % |
17 % |
|
制造业和建筑业 |
17 % |
16 % |
5 % |
|
|
商业服务 |
38 % |
26 % |
17 % |
|
|
非营利性 |
非商业服务 |
61 % |
53 % |
37 % |
|
教育 |
54 % |
55 % |
28 % |
|
|
保健与社会服务 |
79 % |
64 % |
54 % |
|
|
文化及其他服务 |
53 % |
44 % |
38 % |
|
|
公共 |
公共管理 |
37 % |
36 % |
23 % |
资料来源 : 荷兰统计局 ( 2002 年 劳动力调查 ) ; 2002 年平等权利监测。
207.基准审查为各公司设定各自部门个性化的目标奠定了基础。在未来几年,它将发展成为各公司自我甄别的手段,建议如何改善它们的状况。同时它将发展成监测行业部门一级(平等权利监测)和个体公司一级发展的工具手段。最后,要制定一个跨国基准,这是混合项目的内容之一。
208.一项关于政府内有性别意识的人事政策的研究结果将在2003年夏季之后发表,这项研究旨在将多样性融入政府正规人事政策之中。要求政府机构提供妇女劳动力参与的年度关键数字,它可用来作为劳动力参与指数的根据。该指数还将包含各政府机构政策的信息:它们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如何集中力量把多样性融入其正规人事政策之中。
209.基准审查和劳动力参与指数的发表将显示,政府和商业部门在努力增加更高级岗位上的妇女数量中所取得的进展。
210.最后,明年将启动一项“男女职业”伙伴关系,目的是探索新的方法,超越劳动力市场中的横向隔离。
3.2.4 合理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假期等
211.第二次报告第93段显示,《工作时间法》从1996年1月1日开始生效。第二次报告中提供的该法案的详细内容仍然是正确的。该法案遵照了关于组织工作时间的某些方面的理事会第93/104/EC号指令,为社会合作伙伴提供了很大的协商空间。它还涉及将工作和家庭生活更好地结合的目标。2001年对《工作时间法》进行了定性评估,主要结论如下:
没有理由对双重标准体系的标准和基本原则进行影响深远的变革;
规定必须简化,可使该法案在某些领域更为有效;
应对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的公司一级谈判进行鼓励,目的仍在于该法案的第二个目标,这能使工作和其他活动更好地结合。公司政策的公开与透明是另外的目标。
212.表12显示,总体工作人口平均每周实际的工作时间14在减少。
表 12总体工作人口平均每周实际的工作时间
|
1997 年 |
31.1 小时 |
|
1998 年 |
31 小时 |
|
1999 年 |
30.9 小时 |
|
2000 年 |
30.8 小时 |
资料来源 : 1997 年 – 每月社会经济统计, 2000 年 3 月 ,表 2.2.13.a 。
199 8 年 – 每月社会经济统计, 20 00 年 12 月 ,表 2.2.13.a
1999/2000 年 – Statline 。
213.关于法定最少带薪假期权,或性别歧视、16岁以下儿童和年轻人(16-17岁)的第二次报告以来,没有任何新的进展。
3.3 第 8条
3.3.1 结社自由权
214.第二次报告之后没有任何新的进展。
3.3.1.1 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215.第二次报告之后没有任何新的进展。
3.3.1.2工会加入全国性联合会以及国际工会组织的权利
216.第二次报告之后没有任何新的进展。
3.3.1.3 工会自由开展工作的权利
217.第二次报告之后没有任何新的进展。
3.3.1.4工会及其会员的数量与结构的资料
荷兰工会的结构
218.在荷兰,主要的工会都附属于三个工会联合会:荷兰工会联合会(会员约120万)、荷兰基督教工会全国联合会(会员约36万)、中产阶级和高级雇员工会联合会(会员约17.5万)。
219.荷兰工会联合会由Bondgenoten (一般性的;会员50万)、AbvaKabo (公务员)、Bouw‑ en Houtbond FNV (建筑工人)、Horecabond FNV (酒店和餐饮业工作人员)、FNV KIEM(艺术家和印刷工人)以及少数小工会构成。
220.参加荷兰基督教工会全国联合会(CNV)的主要工会是CNV Publieke Zaken (公共部门雇员)、CNV Bedrijvenbond (工业、食品与运输工人)、CNV Dienstenbond (服务业工人)和CNV Hout‑ en Bouwbond (建筑工人)。代表公共和私营公用事业部门人员的工会占会员的50%以上。
221.中产阶级和高级雇员工会联合会(MHP)是一个伞式组织,它依次还有其他伞式组织,如Unie van Onafhankelijke Vakorganisations (独立工会联合会,UOV)、Vereniging van Nederlandse Verkeersvliegers (荷兰航空公司飞行员协会)、Beroepsorganisatie Banken en Verzekeringen (银行和保险专业机构,BBV)以及Centrale van Middelbare en Hogere Functionarissen bij Overheid, Onderwijs, Bedrijven en Instellingen (管理与专业人员联合会CMHF)。
222.除了这三个工会联合会之外,还有各种其他工会,通常代表小的工人团体,如火车司机与列车员工会(VVMC)。还有少数意识形态工会,如加尔文教徒改革主义社会联盟和归正社会联盟以及其他联盟,如Landelijke Belangen Vereniging,一个代表特殊利益的全国独立工会。
223.不隶属于三大工会联合会的工会的总会员数估计有15万。
3.3.2 罢工的权利
224.关于罢工的权利,第二次报告之后没有任何新的进展。但应该提到的是,《欧洲社会宪章》第6条被通过的时候,荷兰立法机构做了一个明确的限制,确保并非在公共部门工作的任何人都有权利采取集体行动。1980年5月22日,《宪章》在荷兰开始生效,限制公务员采取罢工行动。这一限制原本是暂时的,但却一直没有正式取消。原则上,荷兰法院裁定,公务员的罢工可以像在私营部门中那样进行。
3.4 第9条
3.4.1 社会保障
225.荷兰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下列部分:
医疗服务;
现金疾病补助;
产假补助金;
老年人补助金;
残疾补助金;
遗属补助金;
失业补助金。
工作残疾补助金由一般性残疾计划负责。要了解各种计划的主要特点,用于资助计划的补助金和方法的性质和等级,请参阅附页《荷兰社会保障短期调查》(附录6)。
3.4.2 政府支出(主要数字和指数)
226.1990-2000年,荷兰社会保障开支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从32.5%下降到27.4%(资料来源:欧洲联盟统计处,社会保护的收支)。可进行国际对比的最新数字还无法得到。这些数字可分成如下几类:
疾病/保健;
残疾;
老年;
家庭/孩子;
失业;
住房;
社会排斥 + 其他。
开支的下降部分原因是政策(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部分原因是经济状况(较高的增长和相对较低的补助金申请者数量。)
表 13社会保护开支占GDP的比例
|
社会保护开支占 GDP 的比例 1 |
||
|
1990 年 |
2000 年 |
|
|
荷兰 |
32.5 |
27.4 |
|
德国 |
25.4 |
29.5 |
|
法国 |
27.9 |
29.7 |
|
比利时 |
26.4 |
26.7 |
|
英国 |
23.0 |
26.8 |
|
丹麦 |
28.7 |
28.8 |
|
瑞典 |
33.1 |
32.3 |
|
芬兰 |
25.1 |
25.2 |
|
奥地利 |
26.7 |
28.7 |
|
西班牙 |
19.9 |
20.1 |
|
欧盟 |
25.5 |
27.3 |
|
美国 |
‑ |
‑ |
|
加拿大 |
‑ |
‑ |
|
澳大利 亚 |
‑ |
‑ |
资料来源 : 欧洲联盟统计处 ,社会保护的收支。
1 每年欧盟成员国都向 欧洲联盟统计处提供非常详细的社会保护计划收支数据。该数据的提供方式是效仿了 ESSPROS ,欧洲综合社会保护统计体系。
3.4.3 个人补充保险
227.每个人当然可自由地取得个人补充保险,以弥补官方(公共)社会保险系统的不足。由于该保险提供的福利和范围取决于各种因素(保险的类型、私人保险公司、保险费金额、保险期限),在这里对该话题进行详细讨论是不可行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把职业和私人养恤金制度作为补充保险的范例。题为《荷兰老年人养恤金》的附页对此做了说明(附录7)。
3.4.4无法充分享受社会保障体系的群体
228.荷兰所有的居民和从业人员都参加荷兰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险。不存在基于国籍、种族或性别的差异。
3.4.5 社会保障补贴与保险的发展
229.自上次报告以来,社会保障领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下面就主要方面进行讨论。
230.自1996年1月1日起,只有可能为18岁以下的儿童申请子女补助金,因为自那时起,18岁以上仍在学习的年轻人原则上有权获得学生资金。要进一步了解该主题,请参阅附页《荷兰社会保障短期调查》,尤其是关于《普通儿童补助金法》的部分(附录6)。
231.1996年3月1日,《疾病津贴法》所调整的疾病津贴在很大程度上被私有化;从此,在法律上如果雇员生病,雇主必须再继续支付最长时间为52个周的工资。根据《荷兰民法典》,雇主在法律上至少应支付最近挣得工资的70%或——一旦少于最低工资——应支付最低工资。《疾病津贴法》仍这样存在,但只是作为一个安全网,以防没有雇主负责继续支付工资。
232.《普通未亡亲属法》于1996年7月1日开始生效,取代了《寡妇和孤儿养恤金法》。与旧立法相比,新立法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已婚夫妇和同居伙伴享有相同的养恤金权利。要进一步了解《普通未亡亲属法》,比如关于养恤金情况、养恤金数量等等,请参阅附页《荷兰社会保障短期调查》(附录6)。
233.《残疾福利(自营职业者)法》和《残疾援助(年轻残疾人)法》于1998年1月1日开始生效,取代了《普通残疾养恤金法》。《残疾福利(自营职业者)法》是为了预防在家庭企业和职业中工作的自营职业者、配偶因长期无法工作而遭受收入损失。《残疾援助(年轻残疾人)法》为年轻残疾人规定了最低补助金。要进一步了解该项立法,请参阅附页《荷兰社会保障短期调查》(附录6)。
234.《残疾人(重新)融入工作法》(REA)于1998年7月1日开始生效。有了该项立法,政府努力为有工作残疾的人改善就业机会,为雇用残疾人的雇主最大限度地减少财务风险。该法案还为对工作场所等进行改造而造成的额外费用提供补偿。要了解更详细的情况,见附页(只有荷兰语版):《Regelingen rond reïntegratie》(附录8)。
235.2002年1月1日,雇员社会保险计划实施方法做了一些重大改变。区域就业办公室被区域工作与收入中心取代。区域工作与收入中心还接替了市政当局和执行机构的一些任务。此外,雇员保险计划的各执行机构现在由一个中央组织控制:雇员保险计划执行机构。同时成立了工作与收入理事会,保证雇员、雇主和市政当局充分的参与程度。工作与收入理事会对与工作和收入有关的事务向社会事务和就业部提出建议,同时对促进失业人员和社会保障受益人重新融入的公司进行资助。
236.《福利出口限制法》于2002年1月1日开始生效。该法从2000年1月1日开始生效。这些出口限制不适用于欧盟国家或隶属于欧洲经济区的国家。2003年6月,与35个国家缔结了此类双边协议,另外49个正在准备中。
237.1996年,新的《国家援助法》实施。该法为荷兰所有经济资源不足的合法居民提供最低收入,以满足他们必要的生活费用。社会援助旨在使个人或家庭能够自给自足。它是一个完全的收入供给,可自由花费。《国家援助法》是荷兰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安全网。一旦其他援助用尽,由它来提供收入。
238.社会援助福利由手段和伙伴关系检验。根本原则是每个人必须尽可能自立。一般说来,提出社会援助福利的要求者必须履行很多义务。比如,他们要在公共就业办公室登记,积极求职,愿意参与培训和其他形式的重返社会活动,因为这很有必要。提出社会援助福利的要求者要根据《强制投保人(健康保险法)指定法令》进行强制性的医疗费用保险。他们有反对的权利和不服执行机构的决定而上诉的权利。
表 14根据国家援助法的支出(ABW)(欧元)
|
类别 |
1996 年 |
1997 年 |
1998 年 |
1999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
国家援助法 ( 百万 ) |
4 936 |
4 770 |
4 292 |
4 105 |
3 986 |
4 018 |
4 350 |
|
IOAW/IOAZ ( 百万 ) |
520 |
238 |
231 |
248 |
254 |
248 |
238 |
|
数目 x 1 000 福利年份 |
525 |
505 |
467 |
426 |
394 |
370 |
379 |
IOAW : 老年人和半残疾失业工人收入法。
IOAZ : 老年人和半残废的前自营职业者收入法。
239.如前所述,《养恤金权利(居民地位)法》于1998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使社会保障福利和保险的获取发生了一些改变。从此,福利(比如社会援助福利)不能再随意提供给荷兰的非法移民或居住者,须依照在《欧洲社会和医药援助公约》规定的荷兰义务范围内制定的协议进行。这意味着,就2000年外国人法案的意义而言,只有在荷兰合法居住的外国人才能要求得到补贴。要进一步了解《养恤金权利(居民)法》,见附录9:《经费分配中外国人和居留权利的核查》。
240.《工作与收入(执行结构)法》于2001年开始生效。该法实行了组织变革,不同的福利机构一起合作。这对《国家援助法》没有造成明显的与补贴有关的影响。
3.5 第10条
241.要了解荷兰执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情况,请参阅荷兰关于执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第二次定期报告(海牙,2002年3月)。要了解荷兰25岁以下人口的情况与数字以及荷兰年轻人政策的特定方面,请参阅下列出版物:
《2001年荷兰的年轻人》,荷兰统计局(Voorburg/Heerlen, 2002年3月);
《2001年儿童与年轻人政策》,卫生、福利和体育部(海牙,2001年8月);以及
《荷兰的年轻人与政策》,荷兰保健与福利研究所-国际中心(乌得勒支,2001年8月)。
网站www.youthpolicy.nl(英文)上也有一套关于托儿、幼儿教育、养育支助、年轻人保健和年轻人参与的概况介绍和小册子。
3.5.1 在荷兰社会中“家庭”一词的含义
242.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因此应该加强。家庭有权得到全面的保护和支持。在不同的文化、政治和社会体系中,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家庭。家庭成员的权利、能力和责任必须受到尊重。妇女为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这一事实的完全意义尚没有得到认可或重视。产妇、孕产和父母角色在家庭和子女抚养中的社会意义应得到承认。抚养子女需要父母、男人和女人乃至整个社会分担责任。产妇、孕产、抚养以及妇女的生殖角色不应成为歧视或限制妇女充分参与社会的根据。同时应承认在很多国家妇女在照顾其他家庭成员中所经常发挥的重要作用。
家庭
243.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荷兰妇女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平均年龄上升到了29.1岁。妇女生育的年龄越来越晚,孩子数量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人不要孩子。平均而言,荷兰少数族裔妇女的孩子数量比荷兰妇女多,但这种差异在日渐缩小。一个家庭平均有两个孩子。四分之一的婚姻以离婚而告终。
244.有关荷兰个人生活方式的人口数据表明,1960年代,在所有住户中组成家庭的超过90%,在1990年代,这种情况仍占总人口的80%以上。家庭包括有孩子的夫妇、单亲家庭和没有孩子的夫妇。虽然大多数孩子成长于有父母的双亲家庭,但单亲家庭的数量在缓慢增加。三分之二的单亲家庭是因离婚形成的,约十分之一的单亲家庭是因父母中的一方去世形成的。剩下的25%属未婚父母。离婚后,80%的儿童与母亲一起生活,15%与父亲生活,5%生活在别处。平均而言,家庭日益变小,其部分原因是人口老龄化,从而导致单独生活的老年人的数量增多。另一个因素是离开父母家的年轻人常常自己独立生活一段时间,然后再结婚或与伴侣同居。妇女第一次生育的年龄提高也是一个促成因素。
如何抚养子女
245.大量研究为认识荷兰家庭抚养子女的状况提供了条件。荷兰的大多数家庭都能提供健康的育儿环境,不管在物质上还是非物质上。根据父母与子女双方来看,家庭内部关系的特点是稳定与和谐。与早些时候相比,今天的家庭似乎更加重视子女的独立自主以及社会与道德的发展。父母子女的关系更有可能以互爱为基础,而非父母权威凌驾于子女之上。通常,荷兰的家庭通过有限的协商来行使权力:75%的年轻人(12-18岁)表示他们可以自己做出决定,但必须与家长协商。虽然父母仍然担负管理家庭的最终责任,但他们的权威不再被认为是正确的。研究表明,这种协商过程分为非常明显的几个阶段。在孩子小的时候,父母处于控制地位,子女要服从。大约从8岁起,这一状况被一种密集的交流形式所取代,它用于谈判规则,而在发生冲突时,双方都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法。然而,对这一信息必须置于环境当中去审查。每项研究还都表明,存在一个非常稳定的群体,他们偏离了这种积极的情况。大多数研究没有充分地代表少数族裔家庭。到目前,针对少数族裔家庭子女抚养问题的研究很少。
家庭问题
246.在荷兰,约10-15%的家庭没有遵从这一抚养子女的观点。很难查明这些家庭具有什么特点。荷兰进行了大量研究,确定如何在特定的家庭环境下养育子女,以及其结果如何。有关特定家庭环境抚养子女可能产生的负面后果的公共或政治辩论常常成为该研究的推动力——比如,高龄母亲生育第一个孩子、利用托儿服务的职业母亲、同性父母对孩子发展的影响、离婚、贫穷以及父母失业的影响。每一个案例的结果都表明,这些情况对子女的影响不可忽视。有两种情况显示具有负面影响:离婚和贫穷。在离婚的情况下,子女面临成长问题的风险更大——这通常是由诸如前配偶之间的关系和与父母保持接触的机会等因素决定的。关于贫穷对子女成长和抚养的影响的研究清楚地表明,这些家庭对子女(2-12岁)的社会发展、认知发展和情感发展都有负面影响。最新的评估表明,265000名儿童生活在低收入家庭。其中大量儿童的生活在贫困线上或贫困线以下。研究表明,与双亲家庭相比,单亲家庭低收入的可能性更大。该群体中还包括了数量太多的少数族裔家庭。
247.据估计,约有25 000名儿童生活在存在与酒有关的问题的家庭中。生活在父母一方或双方吸毒的家庭中的儿童数量估计在5 000到8 000。越来越多的婴儿天生有毒瘾:大约每年1 000个。
248.同时,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无家可归或流浪街头。每年约有3万名年轻人出走,不仅是离家,而且是离开居住设施。在适当的时候,大多数年轻人会回来,或在别处找到住处。因此,大约有6 000或7 000名年轻人没有永久性住所。这涉及到25岁以下至少三个月没有永久住所的年轻人。大多数年龄在15-18岁。滥用酒精和毒品非常普遍,犯罪(盗窃和偷窃)也是如此。大多数无家可归的年轻人来自有问题的家庭。
年轻人的收入与支出
249.生活在家中的15-19岁的年轻人中,四分之三有自己的收入。20-24岁的年轻人中,几乎人人都有自己的收入。大多数年轻人的收入是工作所得;只有很小一部分来自学生信贷或社会保障补贴。年轻人更有可能从事支付最低工资的工作。学生的收入通常包括父母所给(零用钱)和通过打零工挣到的钱,如做临时保姆或洗车。男孩更有可能把钱花在喝酒和玩电脑游戏上,而女孩更有可能把钱花在衣服、礼物和化妆品上。年龄越大,越能花钱。
3.5.2 法定成年年龄
250.只要不是未成年人就是成年人了。未成年人是尚未达到18岁的人和尚未结婚或没有正式同居关系的人。未成年人结婚或开始与注册伴侣的关系需要得到他或她的父母或监护人的许可。如果没有得到必需的许可,未成年人可向区法院的有限管辖部门提出许可申请。未成年妇女如果已满16岁,希望照顾和抚养其负有父母责任的孩子,也可请求儿童法官宣布她成年(《民法典》中与第1:35、36、80a第6段、253ha条相关的第1:233条)。
3.5.3 对家庭的保护
婚姻与注册伴侣关系
251.自2001年4月1日起,同性伴侣可以结婚。除了婚姻之外,1998年1月1日起,两人还可以将同居关系正式化,成为注册伴侣关系。异性或同性的两人可以缔结这种伴侣关系。
《亲子关系法》
252.1998年4月1日对《亲子关系法》进行了修订。从此所用的标准是是否与子女存在家庭法关系。婚生、私生和非婚生子的说法被取消。新的说法,如“亲生父亲”,已被引入。合法生育也被写入法律。
253.自1998年4月1日,法庭能够确定父子关系,根据是:男人是儿童的生父或该男人作为母亲的伴侣,已承认导致怀上孩子的行为。确定父子关系的请求可以由(a)母亲提交,除非子女已满16岁,或由子女提交。男人的去世不构成障碍。如果(a)孩子有父亲,(b)男人与孩子母亲之间的婚姻被法律所阻止,或(c)男人是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父子关系就不能确定。母亲提出的请求必须在孩子出生后五年之内或者生父的身份和下落被母亲得知之日起五年之内提交。
父母对未成年人的责任
254.婚生孩子的父母自动承担对该孩子的连带父母责任(《民法典》第1:251条第1段)。没有与他人结婚的父母和从没有对孩子承担过连带父母责任的父母可以履行连带父母责任,如果经双方要求这一点被写入父母责任登记册的话(《民法典》第1:252条第1段)。父母不必生活在一起,但他们必须与子女建立家庭法律关系。如果只建立了孩子的母子关系,或如果孩子的父母没有结婚,没有连带父母责任,母亲则自动承担对该孩子的父母责任(《民法典》第1:253b条第1段)。
255.如果父母已成为注册伴侣关系,他们自动承担对其所生育孩子的连带父母责任(《民法典》,第1:253aa条)。他们也必须与孩子建立家庭法律关系。
256.如果一孩子为婚生或为有注册伴侣关系的父(母)与非父(母)所生(比如,两个女人的婚姻),他们自动承担对这一孩子的连带父母责任,除非孩子与其他人有家庭法律关系(比如,通过确认)(《民法典》第1:253sa条)。
依法分居与离婚后父母的责任
257.1998年1月1日《荷兰民法典》进行了修订。父母共同承担对其子女的责任,即使是在依法分居与离婚之后。如果父母一方或双方请求法院裁决,在最符合孩子利益的情况下,把责任只赋予他们其中的一个,这种情况才可以改变。这与观念有关,即离婚应尽可能地不侵犯家庭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民法典》第1:251条第2段)。
家庭团聚
258.对家庭团聚的相同要求适用于移徙工人和荷兰国民。因此移徙工人必须有足够的支助手段,供养配偶和/或家庭,即他们的纯收入必须至少相当于支付给已婚夫妇/家庭的标准社会援助补贴。据认为,一名移徙工人可以用这一收入提供足够的膳宿。
259.构成核心家庭的家庭成员(即移徙工人的伴侣或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有资格与家庭团聚。移徙工人家庭的其他成员也可以为家庭团聚的目的而被给予常住地位,如果在移民归化大臣看来,有关的外国人事实上成为并且——在他或她的原籍国——已经成为他希望与之一同生活的人的家庭一员,或如果,在大臣看来,留下该外国人会非常无情的话。
260.年满17岁的儿童以家庭团聚为目的可以被接纳。这也适用于已到成年年龄的孩子。这意味着成年子女以家庭团聚为目的可以被接纳,如果在大臣看来,该儿童事实上成为并且——在他或她的原籍国——已经成为他希望与之一同生活的人的家庭一员,或如果,在大臣看来,留下该儿童会非常无情的话。
基于家庭的照管便利措施
261.荷兰的政策是基于这样的设想,父母/监护人主要负责抚养孩子。此外,政府提供某些服务来支助父母抚养孩子。最重要的便利措施是育儿假安排、托儿、学前托儿所、少年课后活动以及养育支助。
工作与家庭责任
262.在过去的15年中,荷兰政府制定了大量措施对父母双方(或一方:父(母))参与劳动力市场的家庭进行支助。
263.2001年12月1日生效的《工作与照管法》与《工作时间(调整)法》目前成为主要的支助文件。《工作与照管法》将现有的和新的休假安排进行了合并,这些休假安排在雇员需要照管他人时给予他们休假的权利。该法规定孕产假、分娩假、收养假、紧急事假和其他短期假、短期照管假和育儿假权利。孕产假和收养假期间,雇员可从普通失业基金领取相当于其最近工资100%(最多)的福利金。分娩假、紧急事假和其他短期假期间,雇主应继续支付雇员全额工资;短期照管假中,向雇员支付其工资的70%。育儿假没有薪资。
264.《工作时间(调整)法》给予工人增加或减少自己工作时间的个人权利。该法不适用于雇员少于10人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做出自己的安排。
265.在工作和家庭责任领域,与社会合作伙伴的角色有关的政府角色在制定政策中得到了明确的考虑。因此可以认为,制定倡议帮助人们将工作和家庭责任更有效地相结合既符合雇主和雇员的利益,也符合全社会的利益。由于《工作与照管法》中引入了法定假期权利,雇主的利益在为享受该假期权利的目标群体确定条件时已被考虑。比如,就短期照管假而言,雇员必须为休假的必要性拿出一个合理的理由。这不仅指的是照看子女、伴侣或妇女的必要性,而且有关雇员必须提供照管,没有其他选择。
266.此外,《工作与照管法》与《工作时间(调整)法》提供了专门适合个人需要的解决办法:例外是可能的,具体权利的授权须视某些情况而定,做出休假安排,调换假期是有可能的。
267.由于法律规定法定假期安排中的哪些因素可以由谈判劳资协议的各方、劳资协议会或雇员代表进行更为灵活的解释,可能的例外已做了说明。“视某些情况而定”一词指的是,雇主可以拒绝雇员的请求,如果公司或组织的利益会受到严重损害的话。一旦假期可以交换除了法定最低限度的假期、更长的工作时间、更短的工作时间或加班之外的假期权利,假期的可交换性便随之产生。这种灵活性可以确保雇员不必积累各种假期。在指定的框架内,雇主和雇员可以做出适合双方的选择。
268.《工作与照管法》还包括职业暂休筹资计划,可用来资助以照管或学习为目的的不带薪假。在一定条件下,休不带薪假的雇员可以从普通失业基金那里得到一笔支付款。此外,还有两项财政计划,帮助雇员休不带薪假。带薪育儿假税率奖励计划鼓励雇主继续给休育儿假的雇员支付工资(全额或按工资的一定比例)。根据该计划,雇主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要求减少他们支付的工资税和社会保障缴款。假期节省计划使雇员能够储备更长的不带薪假期,在将来某个时候休。根据该计划,他们可以将其年工资总额的10%留出来存入专用储蓄账户。该账户中的余额不收任何税,直到储蓄的总额被实际使用。
269.旨在资助更长的不带薪假的计划将被合并到一个新的“终生储蓄计划”中,上一届政府在2002年宣布了这一计划,本届政府在其联盟协议中再次做了宣布。这将是一个有利于税收的储蓄计划,将使人们在整个工作生活中休不带薪假(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在经济上成为可能。
270.《工作与照管法》当然没有为自营职业者规定任何休假权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他们有权享受福利金,与雇员的假期时间相同。这适用于分娩前后16周的福利金以及堕胎时4周的福利金。这些报酬来自自营职业者残疾基金。本届政府计划废止自营职业者和相关基金的强制残疾保险。产假和收养假期间,自营职业者的福利金的重要意义尚在探讨之中。
271.《工作与照管法》和《工作时间(调整)法》目前正在评估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涉及到政策效力:该立法足以满足预计目标群体(以及每个目标群体内的子群体)的需要吗?需要计划的工人或雇员数量和实际上接受这一计划的人数之间是否可能存在差异?是否存在阻止接受工作和保健计划的障碍?这些障碍是否可以并应该通过其他政策进行清除?
272.根据该评估,政府将在2003年年底前决定它对《工作时间(调整)法》修订的立场。一份关于《工作与照管法》的政府立场文件将于2004年年底提交给议会。
托儿
273.荷兰有两种学龄前儿童设施。针对2-4岁的儿童,有学龄前儿童乐园,一周接纳儿童几个半天。其主要目的是教育:向幼小的儿童提供玩耍和交往的机会。这些托儿所最近几年在社会和政治上得到重视,尤其是从预防的观点来看,因为他们允许在早期对发展问题进行识别。托儿所主要是供父母中的一方不上班的家庭使用。
274.提供的第二种服务是托儿。这种服务主要目的在于帮助人们把工作与家庭责任相结合。它们主要包括0-4岁儿童的日托设施、家庭日托和4-12岁儿童的放学后照料以及12-16岁儿童的照料(课后活动)。除了官方认可的设施外,父母还利用一系列非正式种类的看护。
275.关于一般托儿的规定和条例,很多年来,荷兰一直落后于欧洲其他国家。但是现在荷兰正日益赶上,并且在其他方面,新的托儿立法正在筹备当中。扩大托儿和课后照管的计划也正在推行当中,目的在于创造相当数量的额外空间。少年设施是一个新的发展。目前有数个实验项目正在执行当中,随后将对这种照管的未来提出建议。
276.托儿设施必须合法地建立一个父母委员会,用来作为一个讨论讲坛,成员有权就每一个与客户或组织相关的话题提出建议。总的来说,父母的参与逐渐增多,向父母提供的信息也逐渐增多。
养育支助与发展激励
277.支助父母抚养子女是预防性年轻人政策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国家政府已就该支助制定了两个限定条件:
抚养子女支助必须旨在加强现有能力与父母和子女的积极参与,而不是使他们依靠这些服务或设施;
该支助必须符合文化与父母特定的需要。
荷兰政府努力寻求一个以一贯之、起激励作用并面向客户的方法,该方法以父母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基础。
278.卫生、福利和体育部和司法部一起着手一项倡议,在社区推行一个养育支助与发展激励方案。该方案将持续到2002年底,力争加强父母都可利用的支助网络(正式和非正式),充分利用父母和子女本身的力量。该方案涵盖了养育支助的全部范围,从一般到具体,从温和到强烈。活动包括信息交流与方案开发、增加利用以及综合的以项目为基础的方法。有多种类型的设施,如养育支助办公室,在这里可为父母答疑解惑;邻里网络和培训方案,如抚养子女课程或家庭录像培训。
为儿童和年轻人提供的支助
279.养育支助主要是针对父母。自1979年起,也有服务于儿童和年轻人的设施:儿童热线。儿童热线通过电话向所有8-18岁的儿童和年轻人提供帮助、建议和信息。儿童热线不问姓名或地址,把所有的信息视为秘密,所以不会对那些想使用它的人造成很大的障碍。儿童热线只有在儿童自己提出特定要求下或它认为非常必要时才会求助于支助机构。儿童热线为儿童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比如教师、校医等等。儿童热线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志愿者,他们由一些专业人士支助。
保护家庭中的儿童和年轻人
280.荷兰拥有一个广泛的资源网,为在抚养和向成年人转变过程中遭遇问题或失败的儿童和年轻人提供照料,包括干预家庭状况。这被归为义务照料:为发展受到严重威胁和/或在家中受到虐待的儿童提供的照料。义务照料适用于18岁前的儿童。
儿童保护局
281.当儿童的发展受到严重威胁时,就需要儿童保护局的干预,该局由司法部负责。该局不提供看护,但对哪些措施和看护形式最适合儿童和父母进行评估。该局承担着三项重要任务:保护、离婚和父母探访的权利、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此外,该局被授权参与其他儿童利益濒临危险的问题,如收养、改名和对儿童进行寄养。该局还负责青少年康复和年轻人社区义务服务工作。
282.保护是该局的一项主要任务。在儿童的发展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该局要进行调查,并可以要求法庭强制执行儿童保护令(强制或自愿)。
283.离婚和父母探视的权利:父母离婚后有探视其子女的权利。基本的设想是父母应在他们之间做出安排。然而,如果父母不能就此安排达成一致,该局将向法院提出建议,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基础。
284.惩罚:该局参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该局就惩罚提出建议,旨在改善儿童的行为。同时该局始终要考虑该儿童是否需要帮助。
285.家庭监护:如果儿童的发展受到严重威胁,该局将进行调查,并向儿童法官提出建议。这可能是一个强迫或自愿处理的建议。如果很明显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不成功,以至于子女的身心健康面临危险,该局可建议法院强制执行儿童保护令,比如撤销父母责任。稍温和一点的措施是家庭监督令。也就是将一名家庭监督机构的社会工作人员委派到该家庭。社会工作人员监测该家庭中的情况,并向儿童法官报告。
寄养与收养
286.如果将儿童放在寄养家庭,理想中的最终结果是孩子返回他或她的家庭,虽然这并非总是有可能。目前,荷兰正做出很大的努力改善寄养状况。如果儿童无法再在家中生活,他们可以被收养。荷兰签署并批准了关于国家间收养的海牙公约。该公约旨在确保收养以儿童利益至上的原则进行,同时他或她的宪法权利依照国际法受到尊重。其中包括一项规定,即每个国家都应努力把儿童留在他们的原籍国。
虐待与忽视儿童咨询与报告中心
287.早在1970年代,荷兰就建立了国家机构网络——由医生组成的咨询中心——专门负责虐待儿童的问题(包括忽视儿童和性虐待)。自1996年起,这些机构被合并成虐待与忽视儿童咨询与报告中心。这些中心设施统一,处理问题并对报告虐待儿童事件提供建议。每个省和较大的城市地区都成立了中心。这些中心与儿童保护局密切合作。所有虐待报告或建议请求都记录在案。
288.虐待儿童包括负责儿童抚养的人实施的范围很广的胁迫性行为——身体、精神和性——可导致儿童严重的身体或精神损害的行为。已定义了五种不同类型的虐待行为:身体虐待、精神虐待、身体上受冷落、感情上受冷落以及性虐待。最近几年的经验表明,大多数案例都涉及这几类虐待行为。特殊问题是每个家庭状况的特点,它确切地表明应如何对父母和孩子进行帮助。如果有必要,儿童保护局可在晚些时候插手。
289.每个省都建立了预防虐待儿童小组,他们应要求组织活动,如情况报告会、识别虐待儿童迹象的课程等。目标群体是托儿专业人士、教师、青年护工、家庭医生、父母等。
最低收入家庭
290.抚养子女是父母自己的责任。政府通过补偿家庭用在子女身上的花费来进行帮助。这也适用于最低收入家庭。
291.表15显示,1995-2002年,对有孩子的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来说,其一般购买力的发展好于没有孩子的家庭。
表 15有最低保障收入的家庭一般购买力的发展(年百分比)
|
1995 年 |
1996 年 |
1997 年 |
1998 年 |
1999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累计 |
|
|
单身 |
‑0.4 |
‑0.1 |
0.3 |
2.0 |
0.3 |
1.2 |
2.9 |
1.4 |
8.1 |
|
单亲家庭 |
‑0.2 |
0.0 |
0.2 |
1.9 |
0.4 |
1.4 |
4.1 |
2.0 |
9.8 |
|
没有孩子的夫妇 |
‑0.4 |
‑0.2 |
0.5 |
1.9 |
0.1 |
0.8 |
3.2 |
1.3 |
7.5 |
|
有孩子的 夫妇 |
‑0.2 |
‑0.2 |
0.4 |
1.9 |
0.1 |
1.3 |
4.3 |
1.8 |
9.8 |
资料来源 : 社会事务和就业部。
292.有孩子的家庭购买力提高主要是因为与政策相关的子女补助金的增加(尤其是1996和2000年),以及2001年实行了子女税收抵免和联合税款抵减。上表显示的一般购买力的发展不包括具体措施,如教育开支津贴和市政收入政策。教育开支津贴在1998-2002年得到增加。
293.自1995年以来,在最低收入家庭成长的儿童数量下降。在收入接近最低的家庭中,大约有60%的儿童来自单亲家庭。依靠最低收入的单亲家庭比例越来越小。而在1995年,最低收入的单亲家庭超过一半(54%),2000年,这一数字已下降至39%。除了就业形势好转之外,其他促成因素是托儿场所和所实行的启动政策数量增加了。
294.表16显示,1995-2000年,收入接近最低的家庭中的儿童数量从11%下降至9%。这与1995年开始的就业大幅度增长有关,有孩子的最低收入家庭也从中受益不浅。
表 1618岁以下儿童数量趋势和收入不超过最低保障收入105%的单亲家庭
|
1995 年 |
1996 年 |
1997 年 |
1998 年 |
1999 年 |
2000 年 * |
|
|
儿童数量 x 1 000 |
367 |
359 |
357 |
341 |
329 |
324 |
|
占儿童总数的百分比 |
11% |
11% |
11% |
10% |
10% |
9% |
|
单亲家庭数量 x 1 000 |
122 |
116 |
117 |
110 |
111 |
109 |
|
占单亲家庭总数的百分比 |
54% |
50% |
49% |
44% |
42% |
39% |
资料来源 :荷兰统计局 ( CBS )。
* 临时数据。
鼓励单亲参与社会活动
295.很多市政当局制定计划,鼓励社会参与,包括参与社会、体育和文化活动以及假期。
296.2001年前,关于子女在5岁以下的失业单亲积极参与社会,没有与市政当局达成具体协议。2001年,各市政当局签署了行政协议,同意更多地关注依靠社会援助的单亲积极参与社会,该群体占社会援助要求者总数的近三分之一。带有一个不满5岁的子女的单亲虽然被免除《国家协助法》中规定的找工作的义务,但仍然是重返工作岗位的帮助对象。提供专门的解决办法,以适合有关父母的能力,对市政当局来说非常重要。
297.为鼓励单亲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使他们脱离社会援助,市政当局自行制定了一些社会活动文件,其中一些文件专门针对单亲的。有一份文件是免除计划,规定子女不满5岁的单亲可赚取一定数额的收入而不会影响他们的社会援助福利(至少86欧元,外加最多158欧元的超出部分的一半)。比如,另外还为儿童保育提供经费。
3.5.4 对生育的保护
3.5.4.1 各种形式的保护
298.《工作时间法》包括很多妇女孕产具体细则。怀孕雇员有权享有额外休息,原则上不应上夜班或加班。怀孕雇员也有权享有稳定规律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雇主必须组织好工作,以便女性雇员不必在临产前4个周到分娩后6周之内上班。
孕产假的总持续时间
299.根据《工作与照管法》,女性雇员有权享有至少16周的孕产假,从预产期前6周开始(但不晚于该日期前4周)到分娩后10周。如果妇女在分娩前休假不足6周,其天数可增加到产后的孕产假上。总孕产假可超过16周,如果妇女在产前休假超过6周的话。比如,如果她在预产期后分娩,就是这种情况。
福利金(现金社会保障福利)
300.根据荷兰立法,女性雇员孕产假的报酬在《工作与照管法》中作了规定。要获取产假补助金,妇女要通过其雇主向雇员保险计划执行机构申请,或——如果她没有雇主——直接向上述机构申请。支付的产假补助金相当于她的日工资(100%),出自一般事业基金,除了由政府从执行基金中支付的数额外。
301.因怀孕或分娩超过规定的孕产假而不宜工作的女性雇员由《疾病津贴法》负责,根据该法,应支付52周的津贴。
3.5.4.2 无法依靠保护的妇女群体
302.见第3.5.3部分第270段提到的对自营职业者的例外规定。佣人得到完全保险,除了那些一周工作通常不足三天的人。
3.5.5保护与协助儿童和年轻人的措施
303.在荷兰,为18岁以下从事工作的人制定的法律框架包括《工作时间法》、以该法为基础的《童工条例》、《轻松的非工业工作/辅助工作政策细则》、《免除童工禁令政策细则》、以该法为基础的《工作条件法令》。这一系列适用于儿童和年轻人的立法于1995年1月1日开始生效或从那以后被逐步采用,取代了现有的但已过时的立法,为帮助人们向劳动力市场过渡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304.关于未满18岁者所从事工作的立法旨在确保儿童的安全、健康和福利在任何时候都不会受到威胁,所从事的工作对儿童的身心发展没有任何不利影响。适用的基本原则是未满16岁者不能从事工作,虽然可能有些例外。这考虑到了社会的主流标准和价值观以及儿童的社会地位。研究表明,从事课外有偿活动不一定会对儿童(和年轻人)带来完全的负面影响。它还可能给教育带来好处,能够获取经验,增加社会交往,从业内人士的角度看待劳动力市场。该研究报告还指出,必须从本质上积极地看待这一工作,只要工作不繁重、时间有限并且不妨碍上学。此外,规范性准则必须反映出得到许可的工作不能对儿童的健康、安全和发展有不利影响。16和17岁儿童,在上述法律框架内从事工作的,不得适用禁止工作的法令。立法中规定的很多活动都禁止16和17岁的儿童参加,或只有在专家严格的监督下才允许进行。其原因在于,一般说来,与儿童相比年轻人身体和心理发育得更好。这在适用于年轻人的标准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上都有体现(《工作时间法》规定),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都比儿童的长。然而,规范性准则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年轻人必须接受非全日制义务教育,这意味着他们所从事的任何工作都不能干扰他们的学校教育。(《工作时间法》,第4:4(1)部分)
305.前面提到,未满16岁的人的工作禁令有很多例外。标准可在《儿童劳动法规》中查到。这些法规包括13-15年龄组可以从事的工作频率、工作次数和工作时间的细则。该细则还涉及对允许的工作类型的援助、监督和说明等方面。这在《轻松的非工业工作/辅助工作政策细则》中有更为详细地规定。
306.最后,应该提到的是,《工作条件法令》第1.37条规定,如果年轻雇员在公司或商业机构中工作,应对该工作进行充分的专业性的监督,如果该工作与特定的危险有关,并且尚没有组织充分的监督,该工作就不能进行。
最有害的童工形式
307.2002年2月,荷兰通过了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第182号公约。《公约》中对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年龄限制为18岁。
308.国家法律大部分已与《公约》相符合。然而,关于第3b条,根据《公约》规定的义务,最近开始做了一些修正。《一般妓院禁止(废除)法》于2000年10月1日开始生效,将非法利用未成年妓女和与16或17岁的妓女进行性行为表演定为刑事罪。公众行为准则立法部分修正案2002年10月1日开始生效,将儿童从事色情活动的年龄限制从16岁提高到18岁,将虚拟儿童色情活动和非法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色情表演定为刑事罪。
309.对12-16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性虐待可不必提出指控就予以起诉。在法律修改之前,只要受害人、他或她的法律代理人或儿童保护局进行指控,任何犯了此罪的人都会被起诉。在规定年龄组的受害者现在有权接受审理,为其提供从他们的角度讲述情况的机会。
310.正如所提到的那样,色情图像中出现的任何年轻人的年龄已被从16岁提高到了18岁。这意味着传播、展示、生产、分发和占有色情材料属于刑事犯罪,如果图像中出现的人的年龄低于18岁的话。这就阻止了对未成年人进行商业性的性剥削。
311.2002年10月1日,虚拟儿童色情活动也成为了刑事罪。现代技术使对图像进行数字化处理以表现儿童色情活动成为可能,即使没有进行实际的虐待。事实上,这是很难证明的。为了有效打击儿童色情活动,比如网上儿童色情,目前已将虚拟儿童色情活动定为刑事罪,即便是在最后无法确定没有儿童遭受虐待的情况下。
312.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第6条规定,必须将制订和执行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行动方案视为优先事项。荷兰政府按荷兰立法已经规定适当禁止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设想开展工作。因此,荷兰行动方案——与很多其他国家不同——没有通过管理措施着重于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而是把重点放在防止儿童成为童工和执行禁止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现有立法上。这意味着,行动方案中的项目的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公共宣传和监督。然而,由于荷兰政府非常重视在世界范围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该方案还包括一项荷兰在这一领域的国际活动概览。
313.该行动方案分为三部分(A、B、C)。A部分总结了劳动监察局监测对适用于工作和年轻人以及新闻活动的立法遵守情况的工作。B部分涉及打击针对儿童的性暴力的努力,并提交国家行动计划来打击儿童性虐待,该计划已于2000年4月19日提交给议会。打击儿童性暴力国家行动计划于2002年完成。最后,C部分对荷兰的国际活动做了检查,对荷兰支助的大量国际项目和方案进行了总结。
314.根据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第6条,该行动方案要与政府主管机构和社会合作伙伴协商制定执行,将其他有关各方的意见加以考虑。初次协商在草拟行动方案工作开始之前进行,主要目的在于确定上述各组织的意愿。以此为基础,制定出了行动方案大纲,并与议案、解释性备忘录和详细的报告一起提交给了议会。更为详细的草案一开始制定,就与社会合作伙伴和大量非政府组织进行了口头和书面磋商。最终行动方案于2001年3月提交给了议会。
315.在批准该公约时,签署国主动接受了定期报告《公约》执行情况的义务。政府必须每两年提交一份有关国际劳动组织第182号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说明有关立法的现状、执行方法和成员国在执行该标准时所遇到的任何问题。该报告还将包括行动方案的进展以及对其进行修改的情况。
316.2002年2月,荷兰组织了一次童工问题国际会议:打击童工现象——建立反对危险工作联盟。该会议具有双重目的:首先,就鉴定什么是危险工作和在该领域切实贯彻和执行规则和条例进行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交流;第二,促进各行动者之间的合作,童工现象要得到有效打击,这是一个必要的先决条件。该会议的代表来自40多个国家,代表政府、社会合作伙伴、劳动监察局、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317.海牙打击童工现象会议之后,荷兰劳动监察局同意代表国际劳工检查协会建立并维护一个关于危险童工问题的服务台(www.iali‑aiit.org)。目前该服务台可供国际劳工检查协会的成员使用,并具有经纪人的作用,提供对可得到的各种不同的相互支持进行查询。它同时还是一个信息交流的地方,比如有关已被证明成功的解决童工问题的战略。随着服务台的进一步发展,数据库将扩大。
318.荷兰的劳动检查人员还参与一些讲习班,为发展中国家的童工、职业安全和卫生领域的劳动检查人员提供培训。
319.2002年,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在它的网站上(www.minszw.nl)建立了Jongerenloket,一个专门为年轻人设立的服务台,提供工作(假期工作、最低工资、税收)信息,以及关于不同年龄的年轻人可以从事和不可以从事哪些工作的信息。访问者还可以向社会事务和就业部提出问题。
3.5.5.1 有偿工作
320.2000年,荷兰劳动监察局完成了一项题为“劳动力市场中的年轻人”的研究工作(只有荷兰语)(附录10)。
3.5.5.2 在家庭企业和家中从事的工作
321.允许13岁以上的儿童在农场和家庭零售业中从事非工业性质的轻活。虽然儿童劳动受到监测,但目前尚没有儿童在家庭企业、农业和零售部门工作的可靠具体数字。
3.5.5.3 对特殊儿童群体的保护
家庭监督令
322.如果未成年人在成长中精神或心理健康面临严重危险,其他防止危险的手段不奏效或将会不奏效,必须下达家庭监督令(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第1段)。父母中的一方、作为家庭成员照顾抚养未成年人的其他人、儿童保护局或公诉机关可正式向儿童法官提出申请。然而,事实上,几乎总是儿童保护局提出家庭保护令的申请,一旦它展开独立调查的话。原则上,是青年照管处向其提交案件,该局才开始调查。如果法院颁布了家庭监督令,青年照管处监督未成年人,并确保为未成年人和承担家长责任的父母提供帮助和支助。因此,父母保留对子女的家长责任,但有可能被剥夺:
关于照顾和抚养未成年人的书面指令。父母和未成年人必须遵守这些指令;
照顾子女。这只能依据儿童法官颁布的照顾令来进行。照顾令是以对儿童最大利益的评估为基础的。其有效期为一年,可以再延续一年。第一年结束时,儿童法官对情况进行评估。申请者或其他有关各方可以不服儿童法官的判决而进行上诉。
撤销父母的责任
323.如果父母中一方不适合或无法照顾抚养子女,可经父母同意宣布撤销父母的责任。如果父母反对撤销,根据具体理由仍可宣布,比如半年家庭监督令或一年半看护令之后,仍没与取得理想的结果。经此类撤销后,父母就被剥夺了父母责任。不经父母同意撤销父母责任需要有更为深重的理由,比如,虐待或完全忽视儿童或进行针对儿童的专门的犯罪行为。父母也将被剥夺父母责任。
举目无亲的未成年外国人
324.举目无亲的未成年外国人在荷兰外国人政策中占有特殊的地位。这类未成年人可以提出庇护申请,根据外国人标准政策,申请要根据批准临时庇护居留证的标准仔细进行评价。所用评价框架与成年寻求庇护者的一样,同时将未成年人找到自己的特殊位置加以考虑。
325.被给予居留证的举目无亲的未成年寻求庇护者由“Nidos”家庭监督与监护机构负责,通常它的主要工作是将这些年轻人融入荷兰社会。
326.该政策的基本原则是,举目无亲的未成年外国人,其庇护居留证的申请被拒绝后,必须返回原籍国或另外一个他们可以合情合理去往的国家。这也符合儿童的利益。只有少数最终被赶出家园或无家可归的儿童会受益于与父母和其生长环境的分离。儿童的利益原则上要求恢复与父母、家庭和/或社会环境的关系。这就是为什么要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遣返回国是否可能,是否明智。如果情况不是这样,在某些条件下,未成年人有权获得正常的临时居留证,须受到“作为举目无亲的未成年外国人居留”的限制。然而,临时居留证不是根据申请发放;在适当的时候,由主管部门酌情发放。即使在发放这种正常的居留证的情况下,基本原则仍是举目无亲的未成年外国人必须尽可能离开荷兰,至少要在18岁之前离开。
327.为鼓励返回自己的国家和确保未成年人尽可能做好准备,在2002和2003年,荷兰的Vught 和Deelen镇启动了两个试验项目。它们都以校园原则为基础,校园中某些房屋细则和基本标准得到应用。一项集中的日常方案正在制定当中,旨在让未成年人做好返回原籍国的准备。校园根据“注重跨文化能力的方法”运作。有两个独立的阶段:
在最初阶段,主要目标是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这可以让未成年人适应校园的规则和条例,学会独立生活和与他人相处;
在后续阶段,(大约到达后8周)重点放在帮助未成年人形成责任感上。
参与庇护进程各阶段的各方每月对该项目检查一次。临时评估的结果将在2003年暑期发表。试验项目完成后,最终评估大约在2004年1月1日进行。这些评估的成果将决定是否长期实施校园模式。
3.6 第11条
3.6.1 适当生活水平权
3.6.1.1 目前的生活水平
328.1990-1995年,家庭纯收入增长了14%,与这一时期的通货膨胀率相当。1995-2000年,收入的增长速度超过通货膨胀。其部分原因是就业率上升。所有群体都得益于这一变化,如表17所示。
表 171990-2000年平均家庭纯收入
|
平均家庭纯收入 x € 1 000 |
上升 1990 ‑1995 年 ( % ) |
上升 1995 ‑2000 年 ( % ) |
|||
|
1990 年 |
1995 年 |
2000 年 |
|||
|
家 庭总数 |
18.4 |
20.9 |
24.8 |
14 |
19 |
|
孩子 <18 |
21.7 |
25.0 |
29.9 |
15 |
20 |
|
水平最低的 25% 的家庭 |
10.6 |
12.0 |
14.3 |
13 |
19 |
|
水平最高的 25% 的家庭 |
33.3 |
37.4 |
44.8 |
12 |
20 |
|
年龄 < 25 |
7.8 |
8.5 |
10.3 |
9 |
21 |
|
年龄 > 65 |
14.7 |
16.7 |
20.1 |
14 |
20 |
|
就业 |
21.1 |
24.3 |
27.9 |
15 |
15 |
|
失业,残疾 |
9.9 |
11.5 |
13.5 |
16 |
17 |
|
通货膨胀率 |
14 |
12 |
3.6.1.2 经济状况(主要统计数据和指数)
329.荷兰拥有一套综合社会福利制度,保障公民的最低收入。这些福利以法定最低工资为基础。反过来法定最低工资总额的变化以工资率的走向为基础。其他收入规定涉及各种类型的住房和子女支出。市政当局可提供特别援助,成本不由其他计划承担。
330.最低净福利按家庭类型来区别。2000年,单身者大约为5 900欧元,单亲8 300欧元,已婚夫妇为11 900欧元。这不包括附加福利,附加福利可以额外加上净福利的30-35%。1995-2000年,最低收入的家庭总数从8.5%降至7.7%。主要原因是就业率的提高。
3.6.2 食物权
3.6.2.1 该权利的执行情况
331.荷兰是一个粮食和食品净出口国。因此,荷兰现有粮食总量远远超过国内需求。粮食进口通常是因气候或季节而导致的特定粮食短缺而引起的。价格问题也会起到一定作用。
3.6.2.2 政府关于粮食生产的政策
332.鉴于粮食供应足以满足国内需求,政府行动主要集中于现有粮食的安全和质量上以及粮食生产对环境和消费形态的影响上。政府行动越来越取决于欧盟的政策及随后的立法。
333.粮食安全的一个重大进展是采用了欧盟的一般粮食法律法规,包含了对粮食追踪等问题的规定。荷兰粮食安全规则的执行由粮食和消费产品安全管理局负责。
334.关于粮食质量,有迹象表明,食品工业自己的责任日益受到重视,以确保其产品的质量。对产品特点而不是基本质量要求的法律控制日益减少。同时有迹象表明,有关有机农作、地理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传统特色有无保障等问题的欧盟立法的影响日益增大。
335.虽然有迹象表明对欧洲粮食质量控制的关注日益增多,但荷兰目前几乎没有对其加以利用。传统上,荷兰农业更多地集中于生产大量统一的高质量产品,而不是特殊食品。无论如何,多样的农业类型很难在荷兰这样人口稠密的国家实行。
336.荷兰农业耕种越来越受制于旨在保护环境、工作条件、动物福利和粮食安全的控制。这些管制措施是欧盟提出的。有关使用化肥和杀虫剂的条例已经对耕作方法产生了特别重大的影响。
337.将农业和环境保护相结合的措施也正在推广当中。目的在于改变耕作方法,使其不仅能多产,而且能实现环境目标,如保护濒临绝种的动植物、可持续的水管理和土地使用等。如果这意味着给农民带来额外成本的话,在一定情况下,可对此进行补偿。
338.有关种植转基因作物的政策带有一定的谨慎。对新品种的研究和开发工作给予鼓励,但将转基因品种引入环境须经严格的许可证控制。就转基因食品的销售而言,该政策会给予消费者最大可能的选择自由。这是通过公共宣传运动和贴标签来实现的。
3.6.2.3 营养信息
339.营养教育主要在于培养健康的饮食习惯。食品与营养信息处在其中发挥了主要作用,它是一个由农业、自然和粮食质量部以及卫生、福利和体育部资助的组织。健康饮食运动重点是预防肥胖、均衡饮食、食品卫生、过敏反应等。
3.6.2.4 世界粮食供应的公平分配
340.荷兰在这方面的努力主要集中在:
加强发展中国家分析、监测和解决弱势群体粮食安全问题的能力;
资助以弱势群体为目标的粮食援助。
341.2001年5月,荷兰开始了一项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合作方案,旨在加强该组织在粮食安全、农业生物多样性和林业领域援助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在粮食安全方面,该项目加强该组织援助发展中国家分析、监测和解决弱势群体粮食安全问题的能力,增进地方能力。用于粮食安全的年财政捐款达300万欧元。
342.虽然活跃在人道主义援助领域的非政府组织能够得到的财政捐款较少,但荷兰粮食援助的最大部分通过现金捐助可为世界粮食计划署所使用,尤其是在紧急情况、持久危机和难民情况下的粮食援助。荷兰还向粮农组织行动提供大笔款项,支助危机后的复兴工作。一个重要的部门正改善获取种子和工具的机会。在整个期间,年度总支出在6 000万欧元左右。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也是荷兰人道主义援助资金的一个重要受援者(每年约3 000万欧元),其中的部分资金用于实施粮食援助方面的干预行动。
343.由于荷兰承认,总的说来,粮食安全是一个粮食利用而非粮食供应的问题,它优先考虑提供以当地采购为基础的粮食援助。为使其成为可能,报告期间内的所有粮食援助都可不附带条件地获得。荷兰确信,这种提供粮食援助的方法对确保公平分配世界粮食生产和贸易非常重要。它鼓励地方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创收机会并减少援助依赖的风险。
3.6.3 获得住房的权利
3.6.3.1 有关荷兰状况的资料
344.荷兰住房状况详细数据的主要来源:
荷兰住房、空间规划和环境部每年公布的“Cijfers over wonen”(只有荷兰语版);
“欧洲共同体住房统计数字”,原则上每年在定期的欧盟住房部长会议上公布(也载有关于荷兰的具体数据)。2003年版由芬兰住房部与荷兰合作发表。
3.6.3.2 社会弱势群体
无家可归的个人与家庭
345.在荷兰,无家可归者通常有心理和/或社会问题,没有属于自己的住房只是复杂状况的一方面。荷兰没有人因住房短缺或缺少现有住房信息而无家可归。大多数专家一致认为,目前在荷兰1 610万(2002年数字)总人口中约有3万人无家可归。他们大多数居住在某种旅店、宿舍等地方。住房协会和其他机构与市社会服务处等协商,为无家可归者寻找合适的足以过舒适生活的住处发挥了作用。只有很少一部分无家可归者将就着露宿街头(1 000-3 000人)。专用于无家可归者的财政援助由卫生、福利和体育部提供。
居住条件
346.根据1989-1991年所采集的代表性样品,荷兰所有住房中约5%被认为处于“严重失修状态”,另有15%缺少某些基本生活福利设施或不适宜居住。统计数据表明,没有淋浴器或浴室的住房比例从1994年的2%下降至2000年的0%。同年,没有单独的中央暖气系统的住房(但有其他类型的供热装置)占21%。约96万套住房——占住房总数的18%——有某种程度的技术缺陷。二战前的住房中有某种程度的失修情况的比二战后的要多。总的说来,所有者占有的住房维修状况要比出租住房的好。在出租部门中,最需要翻新的是私人出租的住房。
非法占有
347.减少非法占有目前被认为是一个重要问题。非法占有的意思是违反市政当局关于多重占有的规定和或违反租赁条款对住房进行转租。关于这一问题尚没有精确的数字,但被认为主要发生在住房相对短缺的地方和一些主要城市。市政当局和房东已采取行动对其进行打击。非法占有的问题有时涉及到在荷兰的非法常住人员或将住所提供给此类人员的情况。有时会导致过度占有和无节制的内部改造,可能形成危险状况(失火的危险或不安全的结构问题)。除市政当局采取行动执行有关多重占有的建筑物条例规则之外,有时也对此类问题提起刑事诉讼。然而,研究表明,非法占有者中很大一部分是那些合法占有住房者的亲戚或朋友。
驱逐
348.2002年,拖欠房租的房客数量稍有下降。然而,其数字仍然很高,尤其是在四大城市。一般情况下,住房协会对此类问题很警惕,因此,对房租拖欠的原因颇具洞察力。他们正采取多形式的行动来减少拖欠现象,并已减少了被他们驱逐的总人数。然而,由于反社会行为,驱逐的数量一直在增加。驱逐总数仍然很小,虽然准确的数字尚不清楚。在荷兰,并非没有避免武断驱逐的法律保护。法律为所有遭驱逐或将面临驱逐的人提供保护。
负担能力
349.荷兰政府所奉行的住房政策主要针对无法为自己提供住房的或在为自己提供住房上需要帮助的特殊群体。这些群体是根据可支配的年收入来界定的(在2002/2003年度住房预算中):单身住户(65岁或以下),收入为17 700欧元或以下;单身住户(65岁以上),收入为15 725欧元或以下;多人住户,户主为65岁或以下,收入为23 759欧元或以下;多人住户,户主为65岁以上,收入为20 500欧元或以下。大约2 282 080个住户被认为属于这些群体。大致相当于荷兰所有住户的36.4%(2000年1月1日)。如果他们是荷兰合法常住居民,在一定条件下,所有这些人有资格享受某种国家住房援助。
350.据估计,2000年1月1日,大约87 000住户将其总收入的很大一部分花费在房租上,1994年为106 000户。数量减少是因为在这一期间成功实施的政策措施。该政策措施的背景是,60%的现有住房存量是月租金最高为455欧元(2000年1月1日)的可以负担的出租房。这意味着,原则上有足够数量的住房供政策目标群体居住。另一方面,约有726 000户的更大的群体被认为将其总收入的一小部分花在房租上。在本报告的另外部分可找到领取住房补贴以帮助支付房租的人的有关数字,为提供这一补贴所采取的措施的说明和其他数据也可以找到。几乎所有可以领取这一补贴的人都进行了申请。
获得住所
351.在政策目标群体中,约有5%被认为急需住房或提供新的住房(1994年1月1日)。“急需”的定义由市政当局和/或有关住房协会根据上级批准的市政规章制度进行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被列入名单等候批准。大多数急需住房者已经拥有某种住处,比如标准的住宅或租用房,或由家人或朋友提供的住处;因此他们才寻找另外更适合的住处。列入名单后平均要等大约两年才能找到其他住处。但在极其紧急的情况下,等候时间会大大缩短。如果必要,可以提供临时住房(比如紧急宿舍或寄宿处)。为减少这种市政等候者名单,采取的措施包括建设新的补贴住房,鼓励人们迁入更贵的住处,如果他们能负担得起的话。从全国来看,住房短缺率已从1994年的3.5%下降至1998年的1.8%。
住房类型
352.1994年,荷兰所有普通住房中,52.4%被出租,剩下的47.6%为房主自用。到2001年1月1日,自有住房的比例上升至53%。出租部门中约81%是社会出租住房:由住房协会(其中2003年为550所)以及其他非营利机构和市住房部门所有或出租的住房;剩余的19%为私人出租住房,由个人或营利组织(如养恤金基金和保险公司)所有或出租。(从社会住房的意义上来说,由国家提供、所有和出租的“公共部门住房”仅限于市住房部门的住房存量。)这些比例与各种保有类别中的人口比例大致相符。
353.除《建筑物法令》(见下文)中规定的普通住房之外,还有各种其他类型的居所:出租房、船屋、学生公寓、假期疗养院等等。这些居所目前总量大约为450 000套。它们可以用作临时住处,但也可以占用更长的时间。占用这些住处的住户中,几乎有一半是年轻的一人住户(学生),主要生活在大城市地区和中等城镇。
3.6.3.3 立法
354.荷兰《宪法》第一条规定,人人待遇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理由的歧视。它同样适用于住房。荷兰《宪法》第22条第2款明确规定,提供足够的生活居所是当局主管的内容。只有在议会法案规定或依照议会法案的情况下,只有经同样的方法指定的人为了某种目的和依照某特定的条件,才允许违背居住者的意愿进入住宅(荷兰《宪法》第12条)。只有在符合普通大众的利益和紧急情况下,才允许根据法律(征用法)规定进行征用,而不管以前的保证。有关住房的主要议会法是1901年的《住房法》。其后该法经过数次修订。《住房法》授予荷兰市政当局预防和消除不合需要的住房状况的权力;该法中的下列主要部分对此作了说明:
(a)市议会必须根据《建筑物法令》发布建筑条例。《建筑物法令》适用于所有市政当局,并为新住房、现有住房及其使用制定了最低质量要求。市政当局不允许强加额外要求(见下文);
(b)市政当局以建筑许可证形式发布的许可必须在住房建设开始之前获得,以使市政当局能够确保规定的最低质量要求能达到。《建筑物法令》旨在保证建筑在安全、健康、功能和节能方面的结构质量。它符合欧盟立法。《住房法》的新修正案于2003年1月1日开始生效。该法目前认可三种类型的结构:不需要建筑许可的结构、只需要简化建筑许可的结构和需要完整建筑控制程序的结构。该法界定了属于头两类的结构类型。在此过程中,它将住房的前面、侧面和后面进行了区别。住房后面的建筑工作需要建筑许可证的可能性不大。新版《住房法》还规定加快建筑许可证申请的决定过程以及整个荷兰提交建设许可证申请的统一程序;
(c)如果建筑计划不符合市政当局的空间规划(土地使用)计划,建筑许可证的申请可能会被拒绝。该土地使用计划在1965年《空间规划法》中做了规定,1985年进行了修订。市政当局在该规划中发挥了主要作用。规定包括公众参与程序;
(d)市政当局有义务对现有住房质量进行调查,在住房不合标准或过于拥挤的情况下采取适当行动;
(e)市政当局必须采取措施对建筑物进行检查;必须有建筑和住房检查部门负责给他们发建筑许可证、命令和不适合人类居住的声明,以及负责调查该地区的住房情况;
(f)中央政府有义务监督市政当局和住房协会的住房活动(见下文)。发生过两起灾难性大火,一起发生在Enschede的烟花仓库(2000年5月),另一起发生在Volendam的一家咖啡馆(2001年新年),之后,市政当局、各省、中央政府和私营部门采取了新的措施。目前,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执法力度得到加强。检查更加严格,更加频繁,当局之间的合作得到提高。各种法定措施已被宣布;
(g)该法解决各种关于正式承认住房协会的问题。得到正式承认的住房协会的主要法定义务是,为因收入相对较低或个人经济状况而难以自己寻找合适住房的人提供住房。这类协会都是独立的私营的非营利性组织,担负着公共任务。其责任和组织受《补贴租用部门(管理)法令》的管辖;
(h)该法还影响财政住房援助的范围。补助金旨在减少房屋建设成本(住房补助金法令规定),住房土地成本(与地点有关的补助金法令)和由房客支付的个人租金(住房补助法)。住房补助金法令于2000年被废止。住房法为很多法令提供了基础(前面只提到了其中几个)。
355.二战以后,颁布了很多与住房有关的新法律。虽然这些新法律一开始是作为临时措施而制定的,但往往变得更为持久。主要有:
1947年的《住房(分配)法》,后来被几乎同名的《住房分配法》取代(见下文);
1950年的《重建法》,目前大部分已不再实施;
同是1950年的《出租法》,它为定期提高租金奠定了基础。该法被1979年的《住宅租赁(出租)法》和1986年的《出租委员会法》取代。
《住宅租赁(出租)法》和《出租委员会法》于2003年8月1日被废除。《住宅租赁(出租)法》的民法规定在同一天被并入《民法典》一个新的章节7:4,剩余规定与新形式的《出租委员会法》规定一起被并入《住宅租赁(出租)(执行)法》。
356.《住宅租赁(出租)法》包括有关生活住房出租的规定。它规定,只有一套总的租金细则适用于全国;生活住房的租金要尽可能反映出有关住房的质量(已制定出一个具体详细的等级或评估方法就一定数量的“估价点”确定质量和价值);房客和房东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分配要均衡;有关可接受的租金水平的争议要加以解决,同时不要使出租协议终止,解决租金争议要有一个清晰而有效的程序(通过出租委员会和区法院的有限管辖部门)。该法还包括对出租委员会的任命、任务和程序的规定。
357.出租委员会负责解决有关合理租金与租金变化的争议。比较重大的案件必须提交给法院。委员会的成员都是专家。目前有59个出租委员会。2001年支助其工作的秘书处从16个减少到只有一个中央秘书处。自1990年代后期,出租委员会的工作量明显减少,但需要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数量预计将从2003年起趋向稳定。1994年,审议的案件数量为99 901起;2002年,该数字将为70 000。1998年开始生效的《房东-房客协商法》强制房东履行一项义务,任何有关其住房及其附近地区的工作、住房的毁坏、地点和出租政策、租金水平政策等计划都必须通知其房客。1997年发表的《城市复兴政策文件》对城市复兴的任务作了说明:通过综合行动对城市进行有形的振兴,以改善住房、福利设施(公共空间与装备)以及环境质量(土壤恢复与减少噪音)。
358.2000年,《城市复兴法》开始生效。该法的目的在于在城市复兴领域进一步实现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权力下放。
359.城市复兴政策目的在于提高城市的生活质量。这要通过进一步协调好住房市场的供求关系、力戒中高收入人群流往郊区、改造/调整和提高公共空间来实现。该政策还旨在帮助改善社会与经济条件,提高安全和保障。
360.《城市复兴法》为城市复兴投资预算奠定了基础,它将用于2000-2010年大量城市复兴补助计划的资金归在一起(包括用于城市中心的物质复兴)。这些补助金主要作为引发其他方投资的一种方式(住房协会、私人投资者、项目开发公司与产业),大部分资金必须来自它们。
361.城市复兴投资预算需要数个部的参与——住房、空间规划和环境;经济事务(至2005年);教育、文化和科学(从2005年开始);以及农业、自然和粮食质量——成为通过综合行动解决物质、经济、社会与安全问题来振兴主要城市的政府政策的实际关键。30个市政当局直接从城市复兴投资预算中获得补助金,来帮助资助其长期投资计划中确定的城市复兴措施。其他市政当局可以通过各省获得该补助金。1999年12月,与直接获得资金的市政当局签署了盟约。2000年中期,各省与其他市政当局缔结了协议。城市复兴投资预算(2000-2005年)实施的第一阶段,只有19亿多欧元可供使用。第二阶段(2005-2010年),预算的规模尚有待确定。
362.1981年的《市政当局(优先权利)法》给予市政当局对其区域内用于出卖的土地优先购买权。1985年该法与《城市和农村复兴法》同时开始实行,后来只适用于城市复兴正在进行的城市中心社区。1996年,其范围扩大,将被指定为城市的扩展区域也纳入其中。从此,它进一步扩大,将所有非农业用地也纳入其中,目前,这些土地的使用已与计划中指定的大为不同。经参议院批准,该法的范围目前再次扩大,将所有的城市都纳入其中。
363.1985年的《住房补助法》为向个体房客提供房租救济的做法奠定了法律基础,这一做法事实上自1970年就已经存在。1997年该法进行了广泛的修订。
364.住房补助是荷兰住房政策的关键手段。荷兰社会住房政策的一贯特点是,认识到需要对个体房客进行保护,比如,以防房租上涨过度。目前,约有100万住户领取了这一救济;约占租借住房中住户总数的三分之一。接受救济者的数量在过去的几年中逐渐增加,从1992年的917 000户增加到2002年的963 000户。目前住房补助的国家预算约为15亿欧元;实际总开支大致相同。每年向每个接受救济者支付补助金的最大数额为3 600欧元(2002年数字),但支付的平均数额要少得多:每年约为1 500欧元,这相当于每月每人约125欧元。在房客要支付的房租总额中,住房补助平均约占42%。约有40%的领取补助者是退休人员。依靠最低工资的多人住户(不论家庭成员的确切数量为多少)平均可从住房补助中领取相当于其收入的15%的补助。2002年1月1日,《居者有其屋促进法》开始生效。该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实行家庭购房补助金在低收入者中推广自置居所。该计划的目标群体与住房补助的相同。然而,由于领取购房补助金的数额远远低于预期,原因是对可以领取补助的住户实施了低价限制。《1981年空置财产法》于1986年开始生效,并在1992年做了一次修订。该法对未占房地的临时租用进行了规范。荷兰空置财产的数量相对较小,1990年总计为2.3%;这一空置程度从某种程度上来看是不可避免的,的确有必要使住房市场能够正常运转。《空置财产法》的某些组成部分现在已并入《住房分配法》(见下文)。该法给予市政当局准许房东临时出租房屋的期限为3年(最多5年)的酌处权,如果住房因为改造而长期无人居住。临时出租结束时,房客不再有合同在期限内持续有效的保证。目前提交给议会的立法草案将把最高期限从3年提高到5年。该部还在考虑《民法典》中第7:4章的终止租赁协议的“紧急己用”的法定理由是否可以加以扩大,一旦学生完成学习课程,专门经营学生出租房屋的房东可以更方便地终止此类租赁。房东仍然必须进行起诉,但程序将被简化。
365.1993年《住房分配法》取代了先前的1947年的法案。《住房分配法》旨在对稀缺的住宅房屋实现均衡和公正的分配。它既涉及住房的分配,也涉及住房的构成。关于定居的自由,处理私人财产的自由和立法的非歧视性质,国际协定都清楚地涉及到了,包括《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12条、《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和《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4议定书第2条。
366.该法所体现的基本前提是定居自由和拥有财产的权利。该法在整个荷兰实行,但根据其基本前提,它只有在低收入群体可接受的住房短缺的时候才发挥作用。这就是为什么该法的范围仅限于达到某最高租金标准或购买价值的住房;低于这个标准,就需要住房许可证。对租金或购买价值较高的住房来说,不需要住房许可证(除了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住房分配法》对获得住房许可证的限制不像以往立法那么严格,部分原因是目前都希望推动地区住房的机动性。
367.该法的目标群体是市政当局,它们负责确保为其人口获取足够的住房,尤其是低收入者、老年人、残疾人和寻求庇护者。市政当局有义务参与这些在社会和经济方面处于较弱地位的人口的住房问题。他们可采取多种方式参与,包括拟定等候者名单,将寻找住房的人按轻重缓急划分出类别。
368.《住房分配法》给予市政当局征用住宅财产最多10年的权力。同时给予它们在其规章制度中决定住房的划分是否需要许可证的权力,并规定了拒绝许可证的理由。根据该法,市政当局还可以决定居住用房是否可以用作非居住目的,居住用房单元是否可以合并。所有这些规定的目的都在于保持住房用于居住或提高现有住房的占有水平。
369.与土地使用、土地分类、土地分配、土地分区、土地最高限额、征用(包括赔偿条款)和土地规划(包括公众参与程序)相关的立法包括1965年的《空间规划法》、1851年的《征用法》和上面提到的《1981年市政当局(优先权利)法》。
370.有关房客保有权保障和免受驱逐、住房筹资和租金控制(或住房福利),负担得起的住房等规定载于《民法典》、《住宅租赁(出租)法》和《住房福利法》中。
371.私营部门房东拥有与社会部门房东(住房协会)相同的确定房租的自由。然而,他们的房屋有时候太老(二战之前),可能没有得到适当的管理和维护。此外,他们经常强制性地急剧提高年租金。1999年,住房部采取行动对这一状况进行了处理。它没有对私人房东的租金标准采取更为严格的政策,而是通过将“维修程序”纳入《住宅租赁(出租)法》中,为租赁法综合改革预先做了准备,该法于2003年8月1日开始生效(见前面一段)。这使得出租委员会能够将有缺陷的严重影响居住的住房的房租(不管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设得更低。该法令的目的在于确保房东更快地把缺陷弥补好。
不歧视
372.某些特定群体要在这里提及,但应该注意的是,在住房领域与其他领域一样,对他们一直实行积极的区别对待。目前的目的是尽可能在主流住房政策框架内满足这些特定群体的住房需要。比如,以前的有关房车居民和房车点的特定立法现在已被融入《住房补助法令》、《建筑物法令》和《住宅租赁(出租)法》之中。然而,具体措施的必要性将来会得到证明。
寻求庇护者
373.对(a)在等待居留证颁发正式决定期间需要住房的寻求庇护者和(b)已获得一个有条件的或永久居留证并必须为其找到主流住房的寻求庇护者做了区分。将两组人放在一起来看,单身者约占60%,40%拥有完整或不完整的家庭。按照目前的政策,中央政府直接负责群体(a)的住房。他们住在很多分散于全国各地的接待中心。
374.根据《住房分配法》,为群体(b)的人安排住处是市政当局的责任。每隔六个月,司法部(或目前融入和移民部)在政府公报上发表被给予居留证和将要求住房的难民和受庇护者数量。住房部拿出额外补助用于推动向这些人提供住房,包括在主流住房建成或提供给他们之前需要用来过渡的临时住处。这种临时住处可以建在目前在市土地使用计划中没有被指定为建造住房的地方。住房分配程序(城市法令)已被修改,以改善住房市场有关人员的机会。
375.这种临时住房的出租合同须受正常的租金和出租立法(《民法典》第7A条)制约。它们被认为是上面所提到的《住宅租赁(出租)法》所指的住房。这意味着关于它们的估价、最高租金增长等规定与适用于其他出租住房的相似。这种临时住房的质量标准不允许与《建筑物法令》中规定的主流住房质量标准不同。然而,如今对这种临时住房的利用相对较少。部分原因是寻求庇护者的数量锐减,这意味着现在在现有住房中可以找到足够的住处。
376.表18、19和20显示了1996-2002年寻求庇护者的大体数量和获得某种形式的临时和永久居留证的寻求庇护者数量。
表 18寻求庇护者数量
|
1996 年 |
19 900 |
|
1997 年 |
31 500 |
|
1998 年 |
42 000 |
|
1999 年 |
38 300 |
|
2000 年 |
33 600 |
|
2001 年 |
25 300 |
|
2002 年 |
13 000 |
表19接待中心里得到居留证的寻求庇护者数量
|
1996 年 |
22 300 |
|
1997 年 |
17 000 |
|
1998 年 |
15 000 |
|
1999 年 |
9 500 |
|
2000 年 |
9 700 |
|
2001 年 |
8 500 |
|
2002 年 |
8 900 |
表 20由市政当局提供住房的受庇护者数量
|
1996 年 |
15 300 |
|
1997 年 |
16 900 |
|
1998 年 |
15 500 |
|
1999 年 |
12 900 |
|
2000 年 |
8 200 |
|
2001 年 |
5 800 |
|
2002 年 |
8 400 |
377.持有居留证的受庇护者在住房市场上享有与其他普通荷兰公民同等的待遇。自1998年7月1日《福利权利(居民地位)法》实行以来,荷兰的非法移民不再有资格享受这些福利,如住房许可证。2001年4月1日,《外国人法》——1967年生效——被一项同名的新法律所取代。2000年《外国人法》包括关于在荷兰申请庇护的规则和程序。但是它没有改变寻求庇护者在等待庇护申请结果时的住宿方式。也没有改变对庇护申请已被接受的寻求庇护者(被庇护者)的住宿安排。各省都担负监督任务。政府各不同等级之间的责任分配将并入上面提到的《住房分配法》当中。
老年人
378.人口的平均年龄不断上升,因此必须制定特别住房措施。到2015年,荷兰家庭中超过40%的人年龄将达到55岁或以上。政府政策旨在使老年人能够尽可能地长时间独立生活。措施包括在现有住房内安装电梯和进行其他室内改装。同时,建设便于日后改装的住房日益受到关注。对于需要更多照顾和服务的老年人而言,最近几年养老院得到开发。为老年人提供的住房数随之减少。1992年,这种住房达到1 498套,为126 929人提供了住宅。
残疾人
关于用于残疾人住房改造措施的补助金,已进行了立法修改。这种补助金可以根据《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法》从如今由各市政当局管理的基金中获得。
房车政策
379.1999年3月1日《房车法》的废止在规范流动家庭政策方面是一个重大进展。市政当局和住房协会都有义务为辖区内的居民提供住宿,包括那些喜欢住在房车里的人。市政当局有义务制定地方住房政策,住房协会有义务为其目标群体内的房车居民提供住房。多年来,荷兰的房车点增加:1994年有9 250个(相比之下,比如,1987年只有7 058个)。相比而言,房车居民房车点的短缺与住房总量的短缺不相称。
废止和改革现有影响行使住房权利的立法
380.尚没有减损旨在确保上述适当住房的立法措施的废止或改革。
限制住房或财产投机的立法
381.有关社会和其他住房补助的规定过去往往包括反投机规定,旨在预防卖房者(不管是领到与其财产有关的补助的个人房屋拥有者还是拥有补助住房的住房协会)赚取不适当的利润。自1989年1月以来,反投机规定不再纳入补助条例。目前,该政策允许市政当局强制实行反投机条款。中央政府不能干涉它们在这方面的决定。与过去一样,市政当局有权强制实行与非补助财产有关的条款。
环境
382.如上所述,《建筑物法令》对方方面面规定了大量最低质量要求,包括健康。该标题下的要求不仅涉及噪音、光线、湿度、通风和空气质量标准,而且涉及到对健康有害的建筑材料的避免(比如甲醛)等。一项单独的有关搬运、保存和使用石棉的法令已制定。1995年,住房、空间规划和环境部发表了可持续建筑政策方案,宣布将给予可持续建筑以法定基础。该指导的第一步是将能源性能指数(EPC)纳入《建筑物法令》当中。1995年,能源性能指数为1.4。1998年,进一步收紧,减少到1.2,2000年为1。此外,对家庭房产的法定建筑控制进行了修订,使其能够将环境要求纳入其中。到目前,该权力尚没有得到利用。可持续建筑是通过与参与房屋建设的各方签订的自愿协议和奖励计划,如房屋建造者能源性能建议计划来实现的。2000年开始实施,由被称为“能源奖金”的财政激励措施提供财政支助。
383.关于荷兰住房和环境规划的重要规定也在《环境管理法》、《土壤保护法》和《噪声抑制法》中涉及。
住房协会
384.一个多世纪以来,荷兰拥有一些通过提供廉价住房来服务公众利益的专门组织。它们被称为住房协会。从二战结束到1990年代中期,中央政府为这些组织(以及市政当局)提供了贷款和补助金,用于建设大量住宅满足战后的住房短缺。住房协会是独立的非营利性私营机构(协会或基金会),在《住房法》和《补贴租用部门(管理)法令》制定的法定框架内运作。它们在提供优质的廉价住房方面有着长期的传统和广泛的经验。在它们之间,荷兰住房协会共拥有约240万套住房(国家全部住房的35%)。在撰写本文件时(2003年中期),大约有550个住房协会。由于合并,在过去几年住房协会的数量大幅下降。
385.住房协会对实现政府在住房领域的目标至关重要。大量财产和巨大财力使其成为城市复兴和实现可持续的和容易得到的国家住房工作中的关键角色。在后者方面,需要适当注意人口中数量日益增加的老年人,必须注意保证未来的持续负担能力。在撰写时,中央政府正采取措施确保财政的连续性,并防止对协会具体移交事项的忽视。在协会的章程中,规定了六个效绩领域,有求它们必须达到这些领域内的具体目标。六个领域是住房质量、出租政策、住宅环境质量、住房和保健、房客对政策和管理的参与以及财政的连续性。协会要每年向中央政府报告它们在这些领域的效绩。中央政府的难题是要准许协会拥有足够的行动自由,同时积极鼓励它们/鞭策它们改善绩效。2000年和2001年,中央政府在住房政策中制定了新的优先事项,包括住房协会的作用。促进自有住房目前成为其本身的政策目标,政策日益侧重于城市复兴、住房和保健两个主题。
住房协会部门的财务结构
386.直到1990年代中期,贷款和补助体制在中央政府和住房协会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财政关系。1995年,这一关系因一项专门的议会法而终止,取消了住房协会仍有权获得的已公开发行的中央政府贷款和补助。该“还原”行动的结果是要创建一个财政健全的社会住房部门。
387.从此,中央政府将其补助限定在用于奖励其他各方房屋建设上。中央政府和住房协会之间的关系建立在对上述领域业绩监督的基础上(《补贴租用部门(管理)法令》指定的领域)。对国家住宅相关部分的合法的经济所有权现在取决于住房协会自己。
388.成立了两个机构,为该部门确保一个可行的筹资结构。中央住房基金(CFV)是一个中央政府机构,有权责成任何处于资金困难的住房协会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它通过部门范围内的征税获取资源。此外,大多数部门贷款(以投资维修和新建项目为目的)由协会相互担保,地方和中央政府当局担当一个安全网。这种安排事实上是通过专门的社会住房保证基金来实现的,它是由该部门专门为此目的而成立的。社会住房保证基金与地方当局和中央政府已就它们的安全网功能的实际安排达成协议。社会住房保证基金和政府安全网的存在意味着可以以较低的利率借款。由于有了社会住房保证基金、中央住房基金、中央政府监督和协会自己的倡议,所以循环基金被设立,社会住房的质量得到维护。因此,现在住房上的变化主要是在财政框架内通过改变住房需求和政策优先事项来明确的,该财政框架通常为必要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空间。
389.最近几年,该部门的财务状况得到改善。住房协会的资产增加,这不仅是因为在过去对风险和未来期望采取了谨慎的态度,而且还因为直到2000年荷兰经济不断增长、利率低、荷兰房价激增。出租房的销售给协会带来切实的收益。然而,在撰写本文件时,来自出租房销售的利润下降,因为想要购置房产的人感到购买资金变得日益困难。
390.2002年中期,考虑到所有未来风险、收益和目前住房维护的必要投资,住房协会部门的全部资产实现突破90亿欧元,超过要实行目前住房政策所必须的总额。这一状况提高了中央政府政治期望值,多余的资产可用来对上面提到的城市复兴进行必要的投资(特别是目前指定的50个优先居民区)。
廉价住房
391.上面提到的1993年《补贴租用部门(管理)法令》为住房协会提供了更大程度上的自立以及决定政策和应对市场力量的自由。根据该法令而采取的一项新的重要措施是所谓的“出租联营”。它能使住房协会在提高租金时对个别住房进一步加以区分。以前,它们一定要按中央政府规定的标准普遍提高房租。现在,它们可以根据个别住房进行不同程度的提高,虽然整个协会房租提高的总额必须与中央政府规定的相等。还有一项规范住房协会——作为社会房东——和房客之间关系的新措施。住房协会现在必须安排房客参与政策和管理事务。而且,关于住房协会管理的财务和其他方面问题的某些详细规定现在已被取消,让协会更多地依靠自己,自我决定。但同时,住房协会要对其活动进行回顾性年度报告,尤其是在履行为较低收入家庭提供廉价住房这一明确责任方面。这些报告必须提交给管理协会运作的市政当局(通常都在当地)。不过,对住房协会进行监督的最终责任仍由住房大臣承担,大臣可以对他/她自己的倡议进行调查和制裁。
392.由于房客在住房市场的地位比房东的差,所以他们受到《住房租赁(出租)(执行)法》的保护,以免因需求而导致的房租极度提高。在这方面该法提供了两种主要保护:(1)根据评价地产的记分制对个别房租规定最高标准;(2)每年房租增加的最高标准。该立法适用于所有房东的房客,不管是社会的还是商业的,以及所有某一最高限价之下的出租住房。目前所有出租住房中只有约5%高于这一最高限价。
393.对社会住房的房客来说,从2002年7月1日到2005年7月1日有另外一个限制:在此期间,老房客的房租增长总额不能超过通货膨胀率0.4%以上。这为老房客又提供了一项保护(通常都是低收入家庭)。
394.荷兰住房情况过去的特点是大量的补贴和各种补贴计划层出不穷。虽然这些计划很多仍然存在,但再也没有根据这些计划做出新的政府财政承诺,因此它们将逐渐衰落消失。
395.关于住房建设/开发补助,目前有两个补助计划,最近已开始实施并在两个单独法令中进行了说明:
(a)《住房补助法令》制订的与住房有关的补助;以及
(b)《与地点有关的补助法令》制订的与地点有关的补助。
这些补助计划主要针对荷兰指定数量的特定的大的城市地区,这些地区计划在1995-2005年期间一共建设460 000套住房。
396.与住房有关的补助旨在减少廉价住房(社会出租)的建设成本,从而减少其租金并使其能为较低收入群体负担得起。1995-2005年,所有新住房建设中只有四分之一将得到补助。大约一年25000个住房,每个住房平均花费大约12000荷兰盾。这些住房的总建设成本(包括土地成本)经计算为大约140000荷兰盾。这意味着最初月平均租金为725荷兰盾。按照这一租金水平,房客仍可以——至少按这一标准——得到住房补贴(有关详情见本文件的其他部分)。补贴也可以分配给与住房有关的活动,如活动房屋的建设或某些私人出租屋的大规模翻新。
397.与地点有关的补助旨在减少住房的土地开发成本。为此每套住房平均可得4500盾的补助。不管他们如何花费上述补助,有关市政当局将与住房协会、项目开发商以及住房市场的其他行为人合作行动,帮助完成必须建设的房屋数量。
398.除了这些补助之外,还必须提到四项基金。中央住房基金设立于1988年,是一项由住房协会为自己创办的基金。其资金由来自这些协会的义务缴款。它还被称为“团结基金”,因为其功能是为财务准备金不足的住房协会提供财政帮助。在以往(直到1988年),这属于中央政府、市政当局和相关住房协会的责任。然而,一旦住房协会被认为已积聚了足够的属于自己的财务准备金,它们就接替了这惟一的责任。该基金目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中央政府和荷兰地方当局联盟也有代表参加。
399.1984年设立的社会住房担保基金是一个私营基金,它担保住房协会为建设新的社会出租住房和改善本部门现有住房而申请的贷款,几年前,担保活动的范围被扩大。由于该基金的存在,可以得到较低的利率。该基金的资源由资本市场提供。中央政府过去是担保人,但现在中央政府和市政当局的角色仅限于反担保贷款。
400.上述两项基金有效地运作,为住房协会提供必要的资金。
401.自有住房者担保基金设立于1995年1月。虽然该基金不是用于出租部门的,但它在该领域却很实用,因为它能使缺少足够资金的自有住房者通过从该基金获取抵押担保而拥有属于自己的住房。该资金以前往往由中央政府和市政当局通过被称为“市抵押担保”的抵押建筑物来提供。这一作用现在被自有住房者担保基金所接替,提供的担保被称为“国家抵押担保”。其目的与以前的市抵押担保相似:促进住房所有权。该基金的资金由来自抵押放贷者的缴款提供。中央政府和市政当局的作用仅限于防止该基金在陷入财务困难时破产。
402.国家复兴基金(NRF)成立于1985年。它为修复列入清单的建筑提供低息抵押贷款。目前包括廉价的二战前的住房。该基金的资本由中央政府提供,作为周转资金运转。2002年9月1日,NRF做出新的安排,根据该安排房主能够快速简单地出资对其房屋进行修复。
土地使用
403.原则上,所有有关指定土地使用的措施都要由市一级在地方土地使用计划范围内制定,该计划是荷兰惟一有法律约束力的空间规划文件。事实上,地方土地使用计划涵盖了荷兰的每一块土地。这并不是说其他各级政府(省级和国家级)无法对政策产生很大影响(在国家一级通过政策宣布、准则和财政控制,在省一级通过地区计划)。
404.荷兰是一个小国,人口非常稠密,空间规划系统在三个层次上展开(市、省、国家)。从未使用过或未充分使用的土地已经很少了。“滥用土地”的类别可包括土壤被污染的地区(比如,通常因工业使用而造成的)。根据国家环境政策计划,正努力排除这些地区的污染,使其可以正常使用。
405.荷兰的住房政策首先集中于在现有指定大城市和城镇(“VINEX”特定区域)的范围内实现土地的最高利用率。在必要的情况下,是通过强化(换句话说,提高住房密度)来做到这一点。该政策在国家空间规划政策文件中做了清楚的说明(首字母缩写为“VINEX”)。如果该选择证明不可行(比如,在海牙,根本就没有剩余的土地可用于住房),尽可能接近现有城市/城镇的土地将被利用,即便这些土地必须进行净化,只要费用不是太高就行。
预算
406.表21显示了国家预算中的住房支出。
表 21国家预算,编入预算的住房支出和住房支出占国家预算的比例(荷兰盾,除非另外说明)
|
年份 |
国家总预算 ( x 100 万) |
住房预算 ( x 1 00 万) |
住房预算占国家总预算的比例 ( % ) |
|
19 70 |
29 524 |
2 590 |
8.77 |
|
1975 |
62 815 |
5 490 |
8.74 |
|
1980 |
114 893 |
8 964 |
7.80 |
|
1985 |
166 737 |
14 360 |
8.61 |
|
1990 |
186 029 |
12 249 |
6.58 |
|
1995 |
233 282 |
43 287 a |
18.56 |
|
1996 |
205 630 |
5 663 |
2.76 |
|
1997 |
210 898 |
5 689 |
2.70 |
|
1998 |
217 705 |
5 704 |
2.62 |
|
1999 |
225 260 |
5 823 |
2.59 |
|
2000 |
283 870 |
5 615 |
1.98 |
|
2001 |
286 500 |
5 583 |
1.95 |
|
2002 |
290 492 ( €131 820 ) |
4 952 ( €2 247 ) |
1.71 |
注 a 这一非常高的一次性数字是中央政府和住房协会 / 研究所之间财政平衡的结果,旨在提高后者的财政自力更生能力 ( 第 386 段对“还原”行动做了说明)。
3.7 第12条
3.7.1 政府支出(主要统计数字和指数)
407.荷兰保健体制在某些方面是独一无二的。荷兰拥有一个特殊的公共与私营健康保险混合体制。运作良好的保健服务被认为是一项宪法权利。为了给荷兰人民提供保健,政府在为保健立法和为保健服务提供资金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法定保险成套材料正根据各种法律进行编撰,这些法律将决定保险费和这些成套资料的内容。还有额外医疗费用保险的规定,它以私法为基础,通常被称为“私人保险”。荷兰保健保险分为三类:1)为所有居民的重大医疗风险保险,2)与收入有关的健康保险,以及3)额外保险,可以自愿参加,来补充两个法定计划。这些成套资料的内容差异很大,保险费和风险范围也差异很大。表22中的数字与三种保险有关。
表22健康总支出占荷兰国内总产值的比例
|
1996 年 |
1997 年 |
1998 年 |
1999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
8.3 |
8.2 |
8.1 |
8. 2 |
8.2 |
8.5 |
9.1 |
资料来源 : 2004 年经合组织健康数字,第一版。
荷兰的疾病费用
408.慢性疾病占荷兰保健支出很大的比例。每四到五年,就进行一次大规模的研究,确定荷兰的疾病成本。这些成本在各种ICD群体中分配不平衡。男女模式大致相同:精神疾病、心血管疾病和消化系统疾病支出高;血液、先天性畸形和传染病的支出相对较低。一个颇令人感到惊奇的特点是癌症支出相对较低,癌症是荷兰死亡率高的主要原因之一。
409.在两性中,荷兰保健支出随着年龄呈指数般地增长,在95岁达到每人将近3万欧元(1999年)。按年龄分类的成本曲线图显示,高峰值出现在70-90岁的妇女上,较小的峰值出现在分娩年龄的妇女上(25-40岁)。这一模式与很多其他国家的相似,并说明了老年化对国家卫生总支出的影响。
410.与荷兰最高成本相关的主要疾病或疾病类型是智力缺陷、痴呆、中风、冠心病以及其他慢性病,如视觉缺陷。其他高成本健康问题是牙病和妊娠。荷兰疾病成本数据也是按护理部门、性别和年龄组获得(RIVM,,2002年;www.costofillness.nl)。
411.荷兰保健体制最近面临医药品和家庭护理支出的高速增长,等候者名单已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补充资金的注入有利于减少等候者名单。
3.7.2 统计资料
3.7.2.1 儿童死亡率
412.在荷兰,围产期保健结果面临压力。直到1980年代早期,荷兰围产期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在世界上属于最低的行列,反映了公共卫生和保健的高标准,以及当时家庭分娩率非常之高。然而,最近,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以及其他地方观察到的死亡率进一步下降的情况没有在荷兰出现。荷兰围产期死亡率目前处于新欧盟平均数值之上。原因可能是由于面临围产期风险增加的孕妇的比例上升引起了一系列危险因素的增多。少数族裔妇女生产的比例日益增加。土著荷兰妇女越来越推迟要孩子的决定。目前35岁之后生孩子的妇女数量相对较多。高育龄与婴儿健康风险提高相关。试管授精的比例增加、多胎数量增加、孕期吸烟比例较高也成为荷兰妇女生育风险的主要因素。
413.在荷兰,分娩的保健和预防仍然主要掌握在助产士的手中,虽然在医院进行分娩的比例日渐上升。没有迹象表明,家中分娩增加了荷兰婴儿围产期健康的危险。
414.尽管上述围产期危险因素激增,但是荷兰的围产期死亡率并没有上升;只是保持了稳定,没有进一步下降。根据围产期风险曲线图的重大变化,可以看出,在生活方式和/或保健以及分娩预防领域已有所改善,从而抵消了增加的风险。
表23婴儿死亡率,荷兰每1 000例活产的死亡率
|
1995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
5.5 |
5.1 |
5.4 |
5 |
资料来源 : 2004 年经合组织健康数字,第一版。
3.7.2.2 预期寿命
415.2003年,荷兰男人出生时预期寿命为76.2岁,女人为80.8岁(CBS,2004年)。在65岁,男女之间预期寿命的差异差不多仍然是4岁(15.3岁和19.1岁)。
416.荷兰男人出生时的预期寿命增长速度低于欧盟15国的平均速度。虽然如此,就男人出生时预期寿命而言,荷兰仍然占有相对有利的地位。与其他欧洲国家相比,荷兰老年男人死于肺癌、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肺炎和前列腺癌的数量相对较大。
417.荷兰妇女的预期寿命与男人相比仍然落后于欧盟15国的平均水平。她们的预期寿命徘徊不前,目前已低于欧盟15国和欧盟25国的平均水平。与生活方式有关的死亡原因,尤其是抽烟,比很多欧洲其他国家都常见。相似的情况在丹麦出现过,那里不健康的生活方式更为明显。要了解更多有关荷兰预期寿命的资料,见RIVM的报告“Heath on Course?”(2003年)(www.rivm.nl)。
418.这些平均数表明荷兰妇女Hendrikje van Andel‑Schipper 的情况不代表总体情况,她最近成为了世界上年龄最大的人,并于2004年6月29日过了她114岁的生日。
表24在荷兰男女出生时预期寿命(年)
|
1995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
|
女 |
80.4 |
80.5 |
80.7 |
80.7 |
|
男 |
74.6 |
75.5 |
75.8 |
76.0 |
资料来源 : 2004 年经合组织健康数字,第一版。
3.7.2.3 享有卫生保健
419.在荷兰,人人有权享有必要的医疗。如果人们有保健保险,那么部分或所有医疗费用可由保险支付。没有保险的人必须自己支付这些费用。因向在荷兰没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提供必要的医疗而无法收账的保健护理者,可以申请用根据《福利权利(居民地位)法》设立的专门用途资金来报销。
420.荷兰拥有一个公共和私营健康保险的混合体制。这两个法定公共健康保险计划分别由《特别医疗开支法》(AWBZ)和《健康保险法》(ZFW)管辖。根据《特别医疗开支法》,任何荷兰合法常住者都有法定保险(长期护理和保健费用)。《健康保险法》保险计划涵盖了雇员和自营职业者、社会保障和其他福利要求者、养恤金领取人和依靠社会援助生活的人及其家人,如果家庭收入低于一定水平(每年确定)的话。没有合法居住权的外国人不在这两个计划的范围内。根据《健康保险法》,大约60%的人口的治疗性医疗费用得到保险。没有得到《健康保险法》保险的人可以参加私人医疗保险。《私人医疗保险获得法》责成私人医疗保险公司接受第一次寻求私人医疗保险的人,向他们提供一个标准保险金的成套保险,这两项都是由政府规定的。没有合法居住权的外国人不在该规定之列。正在筹备起草法律(《健康保险法》),它将在2006年1月彻底改变这一体制。《健康保险法》保险计划和《私人医疗保险获得法》的区别将不复存在。所有荷兰公民将必须按政府规定的相同的成套标准为自己投保。
3.7.3 弱势群体的卫生保健
3.7.3.1 政策与/或立法可能产生的反作用以及减少反作用的措施
健康方面的社会经济不平等
421.关于健康,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往往是那些社会经济地位低的人。这些群体中的人的平均预期寿命与社会经济地位高的群体相比少3.5岁。同时他们身体较差的状况也会多出数年(他们身患残疾多出10年,身体欠佳15年,见RIVM 报告“Health on Course?”(2003年))。少数族裔在社会经济地位低的群体中人数过多。
422.2001年3月发布了一份关于健康方面的社会经济不平等的原因和决定因素的报告(“减少健康方面的社会经济不平等。荷兰健康方面的社会经济不平等方案委员会的最后报告和政策建议——第二阶段(SEGV-II)。荷兰健康研究和发展理事会”)。2001年11月16日,政府发布了以该报告为基础的立场文件和荷兰主要城市健康立场文件(RIVM,“Gezondheid in de Grote Steden”,2001年11月;只有荷兰语版(www.rivm.nl))。在该立场文件中,政府许诺努力在2020年之前把社会经济地位低的群体的健康预期寿命增加3年。为达此目的,需要制订措施,以提高有关人群的社会经济地位和推广健康生活方式以及改善对社会经济地位较低者的卫生保健服务的提供和效率。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及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已在第一个领域开始采取措施(比如,消除贫穷和减少教育劣势)。
423.促进健康生活方式是政策文件“2004-2007年更长寿更健康地生活。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健康行为问题”的主题(“Langer Gezond Leven 2004‑2007。Ook een kwestie van gezond gedrag”(www.rivm.nl)),该文件发布于2003年12月。它将减少可避免的健康危险确定为一个政策目标。在该政策文件指定的优先领域中的措施制定(吸烟、肥胖和糖尿病)有一个重点,专门针对处于健康方面的不利地位的人。此外,健康问题被纳入新的《城市政策框架》(GSB II,2005‑2009年,内政和王国关系部)。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与30个主要城镇和城市达成一致,它们将采取措施减少健康方面的不利条件,尤其是要预防和减少条件不利城市地区的儿童少年的肥胖症。城市政策的基础是以物质环境和社会条件为重点的综合方法。
3.7.3.2 改善儿童生活的措施
酒类买卖
424.2000年初,卫生、福利和体育部与饮料业就做酒类销售广告通过一项法规。此举部分目的在于保护儿童,以免他们成为酒精饮料大力销售的目标。比如,现在禁止直接针对未成年人的酒类广告或有可能被大批年轻人看到的酒类广告。2003年秋,将与有关生产商、部分餐饮业和零售商就进一步限制进行磋商,执行欧盟理事会关于年轻人,特别是儿童和青少年饮酒的建议(2001/458/EC)。如果产酒行业不愿接受进一步的限制,大臣将把《许可证与餐饮法》之下的《广告法令》草案提交给议会。
禁止吸烟的政策
425.荷兰不赞成使用烟草的政策主要有三个目的:
防止年轻人成为烟民;
减少烟民数量,帮助烟民戒烟,如果他们愿意的话;
保护不吸烟的人。
为了达到这些目的,正在执行一揽子综合而透明的措施。包括新闻、立法、烟草关税、强制执行行动和研究。
426.研究表明,年轻人吸烟的程度很多年保持不变。女孩比男孩吸烟程度低。2002年,74%的女孩为不吸烟者,而男孩的这一比例为71%(资料来源:STIVORO 年度报告,2002年,www.stivoro.nl)。
公共宣传
427.荷兰吸烟与健康基金会参加了无烟的未来运动,旨在“改善与吸烟有关的公共卫生,尤其是减少烟草消费”。运动的主要对象分别是成年人和年轻人。关于后者,目的在于劝阻他们不要去吸烟。荷兰吸烟与健康基金会为实现该目的而制定的行动方案包括如下项目:
题为“US”的多媒体运动(在年轻人中改善不吸烟者形象的营销试验);
个人“不吸烟”协议;
鼓励传统不吸烟协议的运动;
“无烟学校”运动;
为小学生口头和书面作业提供需要的资料(“Kim”);
开发一份综合成套资料供学校使用,以促进正在进行的对吸烟危害性的教育;
将吸烟主题与现有活动联系起来(“代号未来”);
关于如何影响年轻人使其戒烟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关于如何影响父母的研究与开发工作;
对年轻人吸烟趋势的研究。
卫生、福利和体育部对STIVORO 的运动提供了补贴,以影响年轻人。划拨了1 361 341欧元用于针对普通年轻人,尤其是学校中的年轻人的禁止吸烟宣传,并划拨了1 361 341欧元用于进一步开展营销试验工作,以提高不吸烟者在年轻人心目中的形象。
立法与执法
428.2002年7月17日,对《烟草法》进行了多方面的修订。其中包括一条重要的规定,就是禁止向16岁以下的人销售香烟,避免年轻人成为烟民。该禁令自2003年1月1日开始生效。零售商有义务确保自己不向该年龄以下的任何人出售烟草制品,如果出售,会遭受450-4 500欧元罚款的危险。2003年1月1日,出售的香烟如果每盒不足19支或免费提供烟草产品也将成为非法。对违反行为的罚款与向16岁以下的人出售香烟的相同。
3.7.3.3 改善生活与工作条件
429.自2002年3月29日起,欧洲理事会第98/24/EC号指令全面实施,该指令保护工人的健康与安全,使其在工作中免受与化学制剂有关的危险。自2002年以来,荷兰完全达到了关于保护工人免受游离辐射的措施的欧洲原子能联营第96/29/EC号指令的要求。要了解相关措施的详情,请参阅这些指令的原文(附录11和12)。没有迹象表明对弱势群体的状况有任何具体影响。
3.7.3.4 预防、治疗与控制疾病
预防
430.政府制定、维持并支助了一项儿童疫苗接种方案,根据该方案,荷兰95%的儿童接种了白喉、百日咳、破伤风、小儿麻痹症、流感嗜血杆菌、腮腺炎、风疹和麻疹疫苗。2002年,又将C型脑膜炎疫苗增加到这一国家方案当中,到2002年年底,所有不超过19岁的儿童都接种了该疫苗。
431.为防治传染病,建立了一项有效的基础设施。《传染病控制与疾病原因调查法》和《公共卫生(预防措施)法》赋予了市政当局在防治传染病中的关键性角色。该地方基础设施运作良好,承担了大约90%的传染病和流行病的治疗。国家传染病控制协调处在防治剩余10%的更为严重和广泛的疾病上发挥着特殊的作用。政府目前正努力进一步改进基础设施,以应对这些危急状况。
432.政府或私人资助的组织帮助防治专门疾病。它们进行研究,开展监测和预防性任务,设法改善治疗。这些组织包括旅行疫苗接种协调处、性传染病基金会、肝炎信息中心、艾滋病基金协会、各种癌症研究组织、皇家肺结核协会和风湿性关节炎协会。
433.政府日益关注预防工作。非常重视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早期诊断与治疗。《工作条件法》与安全、卫生和福利部门在预防职业病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健康保护是高标准的,对法规的遵守情况进行了充分的监测。
434.整个保健系统包括普通医生、便于所有人联系的和可化名进行咨询的部门、市政当局保健部门、门诊部、普通医院和专科医院。
3.7.3.5 医疗援助和护理
表 25执业医生,密度/1000 (人数)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
|
荷兰 |
3.2 |
3.3 |
3.1 |
资料来源 : 经合组织健康数据 2004 年,第一版。
435.荷兰拥有发展完善的初级保健体制,通常非常便捷。提供服务者通常是独立的,包括全科医生、家庭护理机构、牙科医生、助产士和物理治疗师。全科医生在荷兰体制中履行守门员的职责,向患者提供医院护理和专家护理的建议。最近,体制中的该部分面临一些压力,因为全科医生开始出现短缺(Health on Course? (2003年))。大多数在全科医院工作的荷兰专科医生都是自营职业者。他们通常是伙伴关系成员,只在医院中执业。然而,目前出现了在医院外私人开业的苗头。荷兰医院和其他保健机构通常是私营的非营利性质的。其他的为公有。门诊护理是荷兰医院系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36.除了特殊的组织和资助方法外,荷兰保健体制还有一些其他特色。其中一些特色反映出荷兰公众及医生对保健服务的总体态度。
437.荷兰人对保健体制并不完全满意。在大量的调查中,73%的人表示很满意或相当满意。法国和奥地利得分更高(分别为78%和83%),但得分较低的是希腊、葡萄牙和意大利,从19%到26%不等(Eurobarometer survey,1999;www.europa.eu.int)。世界卫生组织的一项“Level of prompt attention”(Evans,2002年)研究表明,与其他20个欧洲国家相比,荷兰得分较低。
438.家中分娩在荷兰很普遍。虽然与过去相比数量减少,但在荷兰很大一部分分娩仍然只由助产士来护理,很多母亲(大约30%)仍计划在家里分娩。荷兰围产期护理体制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剖腹产的比例低。
439.视具体情况,荷兰医生不对安乐死负刑事责任。根据2002年4月1日的一项新法,施行安乐死的医生不再受到刑法的制裁,如果他们遵循了规定的程序并向地区安乐死审查委员会报告了非自然原因死亡的话。安乐死只有在患者明确的要求下才能进行。允许患者在接受完各种可用的缓和治疗后有尊严地结束自己的生命。在荷兰,安乐死被理解为,执业医生在患者的要求下终止其生命。该定义还包括了辅助自杀。由于安乐死在很多国家是非法的,目前不可能断定荷兰施行的安乐死是否比其他国家的多。
440.对心智残缺的人的护理是荷兰保健的不可分割的一个方面。荷兰保健系统有一个强大的心理健康组成部分。荷兰保健总支出中相当大的一部分用于对心智残缺的人的护理上和其他心理保健上(RIVM报告“Health on Course?”(2003年)),包括毒品和酒精滥用治疗设施。
441.抗生素的使用率很低,因此荷兰的抗生素抗药率也很低。直到最近,荷兰在药品上的花费相对较少。对抗生素潜在的不可取地过度使用受到了医学准则的限制。这使得荷兰与很多其他欧洲国家相比抗生素抗药性比例相对较低。
442.在某些情况下,堕胎在荷兰是合法的。其中之一就是怀孕没有超过24周。由于医学的进步,越来越多的早产婴儿现在能够存活。这导致了把堕胎限制在怀孕头21周的做法。如果一名妇女和她的医生都感到情非所已,她只能堕胎。她的医生必须向她告知其他的解决办法,并且只能在该妇女自愿做出决定和经过充分考虑之后才能进行堕胎。为了给她考虑决定的时间,第一次会诊和实际终止之间至少要留出五天的时间。堕胎由专门的立法管辖。这一情况与荷兰的低堕胎率相符合。
3.7.4 卫生保健成本及其对老年人的影响 15
443.1960年代经济大繁荣期间,荷兰实施了一项社会保险计划,涵盖了整个人口。根据相关立法——《额外医药费用法》——该计划原本只负责疗养院所提供护理的成本。1970年代,将上门护理纳入,1990年代将其他上门护理纳入,2001年将养老院的护理纳入。
444.该计划目前包括老年人护理费用,不管是在社区、养老院还是在疗养院提供的。所得税中包括了保险费。该计划由健康保险公司以无风险的方式执行,由于在荷兰几乎人人都有健康保险,所以几乎人人都受到保护。福利以实物方式提供。换句话说,保险公司与提供保健护理者订立合同,提供所需要的护理服务。保险公司直接向提供保健护理者支付服务费,患者看不到账单。价格由保健定价法管辖,费率委员会监督。制定了一个与收入有关的共同支付制度,根据该制度,接受护理的患者支付部分费用。
445.享有保健由一个独立的评估患者需要的机构管辖。政策是使老年人能够尽可能地留在自己的家中,只要有可能就提供必要的上门护理服务。
446.荷兰拥有340个疗养院,能提供62 000个床位。这相当于为6%的75岁以上的人口提供了住所。2003年总成本相当于54.75亿美元。养老院总数约为1 340个,提供床位107 000个。这大约相当于75岁以上人口的11.5%。每个城镇至少有一个此类养老院。入住的平均年龄约为83岁,平均时间长度约为3.5-4年之间。2003年总成本相当于41.35亿美元。大多数入住养老院的人是低收入者。收入较高的人更喜欢私人服务公寓,并由自己支付费用。
447.在荷兰,提供上门护理的组织总数约为175个,平均为420 000人服务。2003年的总成本相当于32.6亿美元。考虑到老年人护理成本:2003年的预期总成本将近130亿美元,相当于GDP的约2.7%。
3.8 第13条
提供教育的自由
448.写入荷兰《宪法》的提供教育的自由对荷兰的教育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虽然政府负责提供公立学校教育,但任何人想以宗教或其他信念为基础建立学校,原则上都是可以的,并且可以组织学校教学。事实上,这类学校通常都是协会或代表某一特定宗教、人生观或教育哲学的组织创办的。有很多不同的类型,但大多数是天主教会、新教或非教派的。目前,伊斯兰教学校也开始成立。全国近70%的学龄人口(中小学)上的是此类学校。
教育筹资
449.上一段中所提到的公立学校和其他学校在《宪法》中的地位是平等的,这一点也同样适用于筹资。其他学校与公立学校一样从国库中得到相同的经费,只要它们决定遵守公立学校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已拟定了大量条例并因此成立了监督机构。公立学校的主管当局是市政当局,而其他学校的主管当局是学校理事会,它们由创办学校的协会或组织的执行委员会任命。
教育体制的组织
450.荷兰教育体制组织如下(见图1):
面向4-12岁的儿童的初等教育。
特殊教育:为3-20岁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和年轻人提供各种服务。
12岁以上的年轻人的中等教育,包括:职前中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和大学前教育。
上述各种中等教育形式中,前两年或三年是基础中等教育,理论与技术科目的课程宽泛。
高等教育,包括:高等专业教育、大学教育、开放大学、国际教育。
成人和职业教育,包括:职业教育、非全日制职业教育、学徒培训、专门定制的课程、非正式成人教育、成人基础教育和成人中等教育。
商业教育机构提供的公认的课程。
451.课程的长度和水平各不相同,有可能从一个课程转到另一个课程。2001年,37%的人口完成了较高的中等教育,拥有高等教育资格的达到26%。
图1荷兰教育体制组织
非全日制
成人教育义务教育
全日制
BAO主流初等教育
BBL职业教育脱产进修
BOL全日制职业培训
HAVO普通中等教育
HBO高等专业教育
MBO 职业教育
PRO实际训练
SBAO特殊初等教育
SO特殊教育
VMBO职前中等教育
VO中等教育
VSO中等特殊教育
VWO大学前教育
WO大学教育
资料来源 :荷兰教育、文化和科学部主要数字 , 1999 ‑2003 年。
表 26荷兰教育主要数字
|
1999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
|
参与者 ( x 1 000 ) |
3 430 |
3 465 |
3 505 |
3 538 |
3 578 |
|
VO 、 BOL 、 HBO 和 WO 资格 ( x 1 000 ) |
350 |
356 |
355 |
365 |
368 |
|
取得 VO 、 BOL 、 HBO 和 WO 资格离开学校的人数 ( x 1 000 ) |
162 |
178 |
184 |
184 |
|
|
研究所 |
9 026 |
8 936 |
8 855 |
8 748 |
8 762 |
|
工作人员 ( FTEs x 1 000 ) * |
274 |
284 |
292 |
306 |
273 |
|
教育经费 ( x 1 00 万欧元 ) |
14 770 |
16 202 |
17 818 |
19 009 |
19 721 |
|
学生贷款 ( x 1 00 万欧元 ) |
2 074 |
2 417 |
2 318 |
2 152 |
2 682 |
* 去年数字,不包括大学工作人员。
根据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年度报告的开支 ( 非净开支 ) 。
包括大学研究和大学医药的教育开支。
资料来源 :荷兰教育、文化与科学部主要数字, 1999 ‑200 3 年。
表 271999-2003年荷兰教育体制参与者人数
|
参与者人数 ( x 1 000 ) |
1999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
总数 |
3 429.6 |
3 464.8 |
3 505.0 |
3 538.1 |
3 578.0 |
|
初等教育 |
|||||
|
PO 整体 |
1 638.8 |
1 644.0 |
1 652.3 |
1 654.1 |
1 653.7 |
|
主流初等教育 |
1 543.3 |
1 546.6 |
1 552.4 |
1 550.0 |
1 547.6 |
|
特殊初等教育 |
52.0 |
5 1.6 |
51.8 |
52.1 |
51.5 |
|
中等特殊教育 ( V ) SO |
43.5 |
45.8 |
48.2 |
52.1 |
54.6 |
|
中等教育 |
|||||
|
VO 整体 |
891.0 |
894.2 |
904.5 |
913.6 |
924.9 |
|
VO 非特殊需要 |
769.6 |
764.9 |
768.6 |
777.6 |
787.0 |
|
特殊需要 |
92.0 |
98.0 |
103.5 |
102.2 |
102.9 |
|
VBO 绿色 |
19.5 |
20.5 |
20.9 |
21.6 |
21.9 |
|
LWOO 绿色 |
9. 9 |
10.8 |
11.5 |
12.2 |
13.0 |
|
成人和职业教育 |
|||||
|
MBO 整体 |
434.1 |
448.1 |
455.5 |
469.5 |
477.7 |
|
全日制职业培训 |
255.0 |
254.8 |
253.9 |
264.5 |
281.7 |
|
BBL |
131.9 |
142.6 |
150.1 |
155.9 |
152.0 |
|
非全日制 BOL |
23.4 |
26.9 |
27.8 |
25.5 |
20.5 |
|
BOL 绿色 |
16.2 |
15.8 |
15.3 |
15.0 |
14.9 |
|
BBL 绿色 |
7.6 |
8.0 |
8.4 |
8.6 |
8.6 |
|
高等专业教育 |
|||||
|
HBO 整体 |
302.5 |
311.9 |
320.8 |
322.1 |
334.5 |
|
全日制 HBO |
240.7 |
244.4 |
248.0 |
250.0 |
260.3 |
|
非全日制 HBO |
53.3 |
59.4 |
64.3 |
63.7 |
65.5 |
|
HBO 绿色 |
8.5 |
8.1 |
8.5 |
8.4 |
8.7 |
|
大学 |
|||||
|
WO 整体 |
163.1 |
166.6 |
171.9 |
178.8 |
187.2 |
|
大学 |
159. 3 |
162.9 |
168.1 |
174.8 |
182.9 |
|
WO 绿色 |
3.8 |
3.7 |
3.8 |
4.0 |
4.3 |
表 281999-2003年荷兰教育体制中的机构和工作人员主要统计数据
|
机构与工作人员主要统计数据 |
1999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
A ) 机构数量 |
|||||
|
初等教育 |
8 008 |
7 972 |
7 943 |
7 945 |
7 975 |
|
中等教育 |
888 |
834 |
784 |
680 |
667 |
|
成人和职业教育 |
62 |
62 |
61 |
61 |
59 |
|
高等专业教育 |
5 6 |
56 |
55 |
50 |
49 |
|
大学 |
12 |
12 |
12 |
12 |
12 |
|
B ) 工作人员数量 ( FTEs x 1 000 ) |
|||||
|
初等教育 |
111.9 |
116.6 |
119.2 |
126.5 |
129.3 |
|
中等教育 |
67.3 |
70.2 |
76.3 |
80.1 |
81.9 |
|
成人和职业教育 |
33.8 |
35.6 |
35.0 |
36.9 |
37.6 |
|
高等专业教育 |
21.2 |
21.7 |
22.5 |
23.4 |
24.1 |
|
WO ( 教育 + 研究,包括合同收入 ) |
39.4 |
40.0 |
38.6 |
39.5 |
‑ ‑ |
|
C ) 平 均年龄(岁数) |
|||||
|
初等教育 |
41.9 |
41.9 |
41.9 |
41.8 |
42.0 |
|
中等教育 |
45.3 |
45.4 |
45.4 |
45.2 |
45.2 |
|
成人和职业教育 |
45.4 |
45.6 |
45.7 |
45.6 |
45.9 |
|
高等专业教育 |
44.7 |
44.8 |
44.8 |
45.0 |
45.0 |
|
D ) 50 岁以上的比例 |
|||||
|
初等教育 |
24.7 |
26.2 |
27.3 |
28.1 |
29.7 |
|
中等教育 |
38.3 |
39.4 |
39.8 |
39.9 |
40.9 |
|
成人和职业教育 |
34.9 |
36.6 |
38.5 |
3 9.2 |
40.9 |
|
高等专业教育 |
35.7 |
36.8 |
37.4 |
37.9 |
38.5 |
|
大学 |
27.9 |
27.3 |
27.3 |
28.2 |
‑ ‑ |
|
E ) 妇女比例 |
|||||
|
初等教育 |
65.8 |
67.6 |
69.8 |
71.3 |
72.0 |
|
中等教育 |
32.7 |
34.0 |
35.6 |
37.0 |
38.1 |
|
成人和职业教育 |
43.3 |
44.4 |
45.7 |
46.5 |
47.0 |
|
高等专业教育 |
38.3 |
39.4 |
40.7 |
42.0 |
42.9 |
|
大学 |
35.1 |
35.9 |
36.2 |
37.0 |
‑ ‑ |
452.职业教育(MBO)目前有45万多参与者。在未来几年将进一步增加。
表29职业教育参与者的估计人数(x 1,000)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2006 年 |
2007 年 |
2008 年 |
2009 年 |
|
|
职业教育 |
437.6 |
449.4 |
456.7 |
460.9 |
463.8 |
468.2 |
473.4 |
478.5 |
|
FT- 职业培训 |
258.3 |
271.7 |
285.6 |
292.5 |
296.0 |
299.5 |
303.1 |
306.4 |
|
BBL |
152.5 |
154.3 |
151.2 |
149.6 |
149.3 |
150.2 |
151.9 |
153.7 |
|
PT ‑BOL |
26.8 |
23.4 |
19.9 |
18.8 |
18.5 |
18.5 |
18.4 |
18.4 |
资料来源 : 2004 年 教育、文化和科学部 估计数。
说明 :
FT – 全日制。
PT – 非全日制。
453.目前约有138 000人参与成人教育。参与者的人数也将增加。
表30成人教育参与者的估计数(x 1000)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2006 年 |
2007 年 |
2008 年 |
|
|
成人教育 |
138.1 |
138.6 |
139.0 |
139. 4 |
139.8 |
140.3 |
140.7 |
资料来源 : 2002 年教育、文化和科学部政策数字,荷兰统计局人口普查。
454.表31显示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的成功率。应该注意的是,没有获得文凭就退出职业教育的参与者不一定是不合格的。他们中有些人已经取得了其他职业教育形式的文凭。
表312002/2003年职业教育的成功率
|
获得文凭离校人数 |
离校总人数 |
成功率 ( 百分比 ) |
|
|
FT ‑BOL |
53 800 |
94 500 |
57 |
|
其中 1 ‑2 |
10 700 |
27 100 |
39 |
|
其中 3 ‑4 |
43 100 |
67 400 |
64 |
|
BBL |
46 200 |
85 300 |
54 |
|
其中 1 ‑2 |
21 700 |
43 500 |
50 |
|
其中 3 ‑4 |
24 500 |
41 800 |
59 |
|
PT ‑BOL |
3 400 |
16 200 |
21 |
|
总计 |
103 400 |
196 000 |
53 |
资料来源 : 2004 年 教育、文化和科学部 估计数。
455.每年都要进行一项调查,弄清已经获得资格的年轻人下一步有什么打算,他们已完成的课程如何与继续教育或劳动力市场相衔接。下表中的数字源自2002年的调查(Schoolverlaters tussen onderw ijs en arbeidsmarkt 2002, ROA, 2003年7月)。
表32离校者的去向比例
|
学习 |
有偿工作 |
失业 |
其他 |
|
|
BOL 级别 1/2 |
47 |
45 |
4 |
4 |
|
BOL 级别 3/4 |
47 |
50 |
2 |
2 |
|
BBL 级别 1/2 |
25 |
70 |
2 |
2 |
|
BBL 级别 3/4 |
9 |
88 |
1 |
2 |
3.8.1 接受教育的权利
456.荷兰每一个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儿童都有接受教育的法定权利。荷兰还为此做了国际承诺。此外,《义务教育法》把父母送孩子上学定为法定义务。学校训导员负责确保他们履行该义务。
义务教育
457.根据1969年的《义务教育法》,儿童必须在第五个生日后的那个月的第一个教学日开始全日制就读;但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儿童从4岁就开始上学。全日制教育是义务教育,直到学生年满16岁的那个学年或他完成至少整12年学校教育的那个学年结束。16岁离开学校的学生必须参加一学年的非全日制教育。
458.1994年,1969年的《义务教育法》在两个方面进行了重要修订。从12岁开始,逃学的儿童要受到处罚,处罚方式从警告到罚款。14岁以上无法应付全日制教育的学生有权接受某些非全日制教育。但这一方案只在例外情况下适用。
459.市政当局对实施《义务教育法》和确保公立和私立学校遵守该法规定负有主要责任。为达此目的,该法要求每个市政当局任命一名训导员,负责确保所有登记为该市居民的学龄儿童上学校学习。在较小的城市,该训导员常常还担负其他责任。
3.8.1.1 初级教育
460.初等教育体制中有160万儿童(2004年数字)。自上次报告以来,初等教育体制没有任何变化。
3.8.1.2 中等教育
1996-2003年中等教育的变化
461.1999年8月,普通初级中等教育和职前教育进行了调整,以改善与进修和就业的结合。因此,中等教育的形式,被称为职前中等教育,持续四年,成为包括基础普通教育和职前部分的预科课程。因此,职前中等教育不是最终教育,但为进一步的职业培训提供了基础。职前中等教育是为满足12-16岁之间的学生的需要。学生从四种不同类型的方案中选择一种(学习途径),在这些主流途径中为需要的学生提供额外帮助。
462.学习支助的对象是有足够智力能力获得职前中等教育证书学生,但他们以前的教育或专门学习中断过或存在其他困难。由于支助是针对学生需要而专门制定的,其时限和形式因人而异。实际训练是与四种学习途径不相关的单独一种教育。它满足那些被认为不能获得职前中等教育证书的学生的需要,甚至有特殊需要支助。与主流职前中等教育课程不同,实际训练不是为学生进入职业教育做准备,而是为直接进入地方劳动力市场做准备。
463.1998年8月1日,针对有学习和行为困难的儿童的特殊中等教育,包括因中等心理残疾引起的困难,由《中等教育法》来管辖。自1999年1月1日,提供职前中等教育课程和培训的学校必须密切合作。这两项变化的目的在于为主流中等教育内有特殊需要的学生提供支助。如果地区提名委员会发出特殊需要声明,学生就读的职前中等教育学校就能得到额外资金。此外,学校可以从地区特殊需要预算那里为没有特殊需要声明但需要额外支助的学生索求额外资金。学校可以利用所有的这些资源为学生提供他们获取资格所需要的学习支助。为进入实际训练,学生必须首先获取特殊需要声明,表明该课程是适宜的。
464.中等教育的第二阶段包括普通中等教育的第4和第5年以及大学前教育的第4到第6年。它有一个统称:“前高等教育”。学生选择规定的科目组合,确保课程的连贯性。共有四个规定的组合(科学与技术、科学与健康、经济学与社会、文化与社会)。每个组合都包括一个共同的部分,一个专门部分和一个可选择部分。此外,鼓励采用新的教学方法,旨在创造出更为积极独立的学习方式(被称为“studiehuis”)。
今后的发展
465.2003年启动的发展旨在为学校提供更大的空间,顾及到个体学生之间的差异,特别是在中等教育的第一阶段。同时给予学校更大的强调课程特殊领域的自由,给予学生更大的选择个人课程的自由。整个中等教育选择的自由以这种方式日益扩大。
3.8.1.3 高等教育与成人基础教育
466.学生从大概18岁起被接纳的高等教育包括高等专业教育、大学教育和开放大学(高等远程教育)。高等专业教育是为已完成大学前教育、普通中等教育或三年职业教育课程的学生提供的。
467.荷兰有13所大学。大多数高等专业课程为4年学士学位课程,而大学课程为三年学士学位课程,硕士学位课程通常为一年或(科学技术专业)两年。少数医学领域的硕士课程可长达三年。所有课程最终都要考试。大学还提供研究生培训,但课程(时间1-4年不等)的座位有限。
468.开放大学是为18岁以上无法或不愿上全日制大学课程的人准备的。开放大学的录取不需要预先的资格。
469.《高等教育和研究法》规定了法定学费。2003-2004学年,学费总计达1 445欧元,并且所有的学生都必须支付,这些学生:
参加全日制课程;
年龄不到30岁;
为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居民。
此外,该法允许各机构为被录取的非全日制或双重课程的学生自行设定学费。被录取参加全日制课程的学生,前面提到法定最低学费为1445欧元。被录取参加非全日制或双重课程的学生,法定最低学费为587欧元。
470.成人基础教育旨在使成人能够获取他们需要的基本知识、态度和技能,以便在其个人生活和社会中足以发挥自己的作用。课程分为三大类,与语言技能、数学和社会技能有关。职业指导和职业与社会活动还成为成人基础教育的一部分,参与者也有可能设计出个人的学习道路。
471.同时提供以荷兰语作为第二语言的课程。从2006年起,司法部将负责这些课程。
472.市政当局单独或一起负责规划和提供成人基础教育,而教育、文化和科学部负责分配必需的资金。提供课程的机构可以通过合同活动赚取自己的资金。供给的规模往往很小。
473.1996年1月1日,成人普通中等教育开始受《教育与职业教育法》调整。成人普通中等教育的行政安排与成人基础教育的相同。成人普通中等教育要履行两项任务。第一,为成年人提供第二次获得纯理论的职前中等教育(VMBO‑T)、普通中等教育或大学前教育证书或学习该层次的具体科目的机会。第二,为成年人提供他们获得继续教育所需要的资格。教育、文化和科学部负责提供资金。课程由地区培训中心提供,为非全日制,或者晚上上课或者白天上课。想接受成人普通中等教育的人需要完成必要的学校教育年数,此外还要达到每种课程的具体要求。
3.8.1.4 未受过或未完成基础教育的成年人的教育
474.很多人隐瞒了他们无法展示的知识和技能,比如,因为他们缺乏相关的正式资格。因此,这些能力无法得到确认,也得不到承认。先前的学习和经验的认可程序可以使这些能力得以显露,既有利于个人,也有利于社会。
先前的学习和经验的认可
475.在人的生命历程中,人们获得了大量知识和技能,但在劳动力市场上却得不到认可和利用,因此对经济没有什么作用。在知识经济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所有的能力应该得到充分的利用。正如教育委员会在其报告《让终身学习发挥作用》中得出的结论,在各种终身学习的方法中,不受能力证书影响的学习途径是切合实际的。除了对劳动力市场很重要之外,这种认证对个人也很重要。它激发人们去学习,并且成本-效益高。这使APLE 成为成年人个人发展中的一个重要工具。
476.欧洲通票框架是使能力透明的一个重要方法。2005年所有的欧盟成员国都将执行该框架。这将增强国际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该框架集中了大量确认由经验所获的能力和技能的现有文件,比如,欧洲CV 和European Language Portfolio。它还协调了各种网络,包括Euroguidance和EURES 。该框架是根据欧洲人终身学习的抱负明确制定的。
没有基本资格的年轻人
477.没有拿到基本资格而离开学校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年轻人需要灵活的工作与学习方案、需要所有负责照管青年的部门提供帮助,需要职业咨询,以使他们有兴趣继续接受教育。政府正努力通过“青年失业行动计划”和“年轻人行动”计划来实现这一目标。所有此类活动都是建立在这一原则基础之上,即处于该位置的年轻人必须在任何时候都能获得资金重返主流教育,以获取正式的基本资格。新的技能型资格框架,包括基础广泛的助理一级的培训机会,在这方面为必要的供应调整提供了良好的前景。
478.2007年,年轻失业人员能利用的工作与学习相结合的工作安置将比2003年增加40 000个。
没有基本资格的移民与工人
479.对移民与工人或没有基本资格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求职者来说,需要提高基本技能,从而增加就业能力。在社会与经济委员会16与工作与收入委员会17的咨询报告之后,社会事务和就业部要在2005年初给众议院提交关于学习与工作相结合的政府立场文件,该文件将考虑为土著人口,更明确地说是寻求融入荷兰社会的移民以及需要教育和培训以使自己长期参与劳动力市场的其他人提供双重课程。
480.本届政府对新移民和老移民采取了比上届政府更为严格的政策。移民归化大臣在一份纲要政策文件中对拟订的少数族裔社会融入新体制进行了说明。该文件为全面审议1998年《新移民融入法》提供了知识框架。该政策文件的主要特点是它赋予大多数新移民参加(和支付)课程的责任和实行老移民必须的融入过程。在老移民群体中,优先考虑仍然没有掌握足够的荷兰语和以取得工作为条件依靠福利金的人,以及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为纲要政策文件中拟定的这种新移民和老移民的联合融合课程目前正在6个城市进行试点。这为获取此类课程经验、确认与该课程和《工作与社会援助法》(Wet Werk en Bijstand,取代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援助法》)有关的各种问题提供了机会。
3.8.2 扫盲数据与扫盲措施
扫盲措施
481.近几年荷兰土著居民中文盲的程度很高的状况得到确认。土著居民曾被认为正日益受到忽略,因为市政当局和地区培训中心主要向移民提供扫盲培训。目前,在荷兰土著人口中,“真正的”文盲估计有25万人。他们成为130万荷兰人口的一部分,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00年公布的《国际成人文盲调查》,他们都属于职业上的文盲。荷兰在世界文盲排行中的表现相当不错(在IALS排行上名列第五),但是要保持这个位置,就必须降低土著人口的文盲数量。目的在于在未来几年内实现参加基本扫盲和/或识数课程的人数大幅增长(比2003年增加10%,根据2002年发起的运动的初步成果确定随后的目标)。
482.为了实现该目标,2002年与荷兰地方当局联合会和荷兰职业教育、培训和成人教育委员会紧密磋商后拟定了《荷兰土著公民扫盲行动计划》。制定过程有两个主要目的:
计划和开展一项宣传运动;
为2003-2006年制订一个多年行动计划。
该运动于2002年9月发起,根据2003年秋季前的观察效果,可能继续进行到2004年。其目的在于提醒荷兰土著人口中的文盲参加在地区培训中心的免费扫盲课程(由市政当局成人教育预算提供资金),并确保课堂上有足够的座位。
483.该运动最初集中于国家媒体。从2003年夏季到2004年,重点将逐渐转向后续的地区倡议。多年计划已于2002年12月提交给众议院。
484.除了来自国际调查(IALS和ALL)的信息外,极为重要的是对该运动的影响进行监测。2001-2002学年的课程提供将接受调查,并与2002-2003年的一次重复调查结果进行比较,以便在2003年秋季对纳入于2004年开始的多年计划的措施做出决定。2004年可用资金为40万欧元。
3.8.3 政府支出(主要统计数据与指数)
485.图 2 和图 3显示了教育、文化和科学部的支出情况。
图2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净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
教育学生信贷研究文化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
资料来源 : 荷兰教育、文化和科学部主要数字, 1999-2003 年 。
图3以目前欧元价格按教育类型分列的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对每名参与者的支出
年年年年年
资料来源 : 荷兰教育、文化和科学部主要数字, 1999-2003 年 。
486.2000-2002年,年实际教育支出(包括学生信贷)占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年净支出的比例:
1999年:79.6 %
2000年:81.5%
2001年:81.6%
2002年:81.1%
2003年:81.9%
注意:与教育净支出有关的数字;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在与文化、科学政策、大学研究和大学医疗服务有关的开支的剩余
建设活动
487.在初等和中等教育中,住宿是通过市基金以分散的方式进行资助,因此,不由教育、文化和科学部预算来负责。在成人和职业教育、高等专业教育和大学教育中,住宿费被纳入教育、文化和科学部预算,成为包括教职员工和非教职员工支出的固定拨款非明细数字的一部分。
488.表33和34显示的是教育预算和其他数字。
表33教育、文化和科学部,预算和实际支出以及收入(百万欧元)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
|
预算 |
||||
|
支出 |
19.625 |
21.072 |
23.111 |
24.767 |
|
收入 |
1.039 |
1.147 |
1.244 |
1.155 |
|
余额 |
18.586 |
20.923 |
21.867 |
23.612 |
|
实际 |
||||
|
支出 |
21.347 |
23.023 |
24.191 |
25.474 |
|
收入 |
1.146 |
1.181 |
1.201 |
1.253 |
|
余额 |
20.201 |
21.842 |
22.990 |
24.221 |
资料来源: 1999-2003 年荷兰教育、文化和科学部主要数字以及 2000 、 2001 、 2002 和 2003 年教育、文化和科学部预算。
表34教育、文化和科学部估计净支出占GDP的比例和中央政府相关总支出的比例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
|
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净支出占 GDP 的比例 |
5.2 |
5.3 |
5.3 |
5.5 |
|
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净支 出占中央政府相关总支出的比例 ( 不包括国债支出 ) |
21.3 |
20.2 |
20.8 |
20.8 |
资料来源 :荷兰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原始资料和主要数字, 1999-2003 年。
3.8.4 平等接受教育
为富人和穷人提供平等教育
489.在对上一次报告的评论中,委员会表示,它们关心的是,无视家长的收入,学费不断上涨对平等接受教育的影响。这一点在1.7部分第106-107段早已讨论过。
学费与教育支出(津贴)法
490.荷兰的初等教育是100%由政府资助,对父母/到达就学年龄的儿童免费。子女在接受中等教育(从大约12岁起)和职业教育(从大约16岁起)的,父母必须为其购买学习资料(课本等)。此外,根据《学费与课程费法》,对不再属于义务教育年龄(即在相关学年的8月1日年满或超过16岁)的中学、职业教育或所有特殊教育形式的参与者来说,需要缴纳学费或课程费。2004-2005学年,这些学费定为936欧元。从18岁起,必须为职业培训非全日制课程(非全日制BOL)和包括离职培训的职业教育(BBL)的参与者支付课程费。2004-2005学年,1、2级学费定为194.06欧元,3、4级定为471.86欧元。还必须为成人中等教育的非全日制课程支付课程费。在这种情况下,每45分钟的课时费为0.60欧元。
491.《学费与教育费用(津贴)法》保证父母不太富裕的儿童能够接受教育,根据该法,他们或他们的父母可以报销学费并获得津贴,来帮助支付其他教育费用。
492.经过折算后家庭收入为27 983欧元或以下的家庭可以领取全额津贴(2004-2005学年的数字)。对收入较高的人来说,该津贴逐渐减少。《学费与教育费用(津贴)法》取代了《学习费用津贴法》(WTS),在2001-2002学年开始实施。新法的实施大大扩展了计划的空间。收入标准被放宽,以使更多的人可以享受到津贴,目前正考虑接受教育的家庭中子女的数量。现在,如果家庭中不止一个子女在接受教育的话,接受援助的最高收入限制提高了。最后,在新法实施的同时,教育费用津贴的数量也增加了。
493.根据新法,三类人可能有权得到津贴:
1.中等和职业教育中年龄不满18岁的学生的父母(“TS17‑”津贴)。儿童年满18岁之前,父母可以根据《学费与教育费用(津贴)法》申请津贴。
2.中学18岁以上的学生(“VO18+ 津贴”)。一旦中等教育的参与者年满18岁,他们可自己申请学费和教育费用津贴。津贴水平仍将取决于父母工资,但学生可得到一份额外的基本补助,与子女补助金相似,与收入没有关系。
3.参加成年人普通中等教育全日制或非全日制课程的人(“TS 18+”, 成人普通中等教育)。没有资格享有“VO18+”津贴的成人普通中等教育参与者可以享有“收入测试”津贴,来帮助支付学费和教育费用。
2000年学生信贷法
494.学生可以注册全日制或非全日制高等教育。对于可以注册多少年没有限制。但是职业教育的参与者要付学费,高等教育的参与者根据《高等教育和研究法》支付学费。政府决定30岁以下的全日制学生的学费水平,但是30岁或以上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各高校可自由设定学费水平,如果他们超过法定最低年龄限制的话。法定学费每年根椐通货膨胀调整一次。2004-2005学年,30岁以下的全日制学生的学费设定为1 476欧元。30岁及以上全日制学生的法定最低学费与此相同。2004-2005年学校可向非全日制学生征收的最低学费为567.23欧元。
495.学生信贷适用于职业教育、高等专业教育和大学教育中的全日制学生。
496.职业教育中的学生信贷只适用于18岁或以上的学生。不满18岁的学生家长有权申请子女补助金,并有资格根据《学费与教育费用(津贴)法》(见上面)得到援助。高等教育的学生信贷(高等专业教育和大学教育)不受最低年龄限制的局限。学生在满30岁之前可申请学生信贷。如果他们在30岁仍能得到学生信贷,那他们仍然有权在第34个生日之前享有学生信贷,前提是他们不中断学业。
497.学生信贷由三个组成部分构成:基本的非应偿还补助、补充补助和有息贷款。它们合在一起总计达标准预算,学生应该能靠此活下去。不管父母收入多少,都提供基本补助。父母不太富裕学生有权得到补充补助。如果父母一年收入不足26 703.54欧元,学生将有资格获得全额补充补助。如果父母收入高于这个数额,可得到部分补充补助。最高补充补助包括学费完全补偿(对高等专业教育和大学教育而言)或学费(职业教育)。
498.学生可申请取得有息贷款来弥补标准预算与他们得到任何基本和/或补充补助之间的差异。额外津贴适用于身为单亲父母的学生或父母在经济上依靠他们的学生。
499.所有得到基本学生补助的学生有权得到公共交通通行证,他们差不多可以在整个荷兰不受限制地乘坐公共交通旅行。他们可以选择非周末通行证或周末通行证。非周末通行证赋予他们在一周的工作日内不受限制旅行的权利和在周末进行打折旅行的权利。周末通行证则相反。
500.职业教育的参与者获得基本补助和补充补助,只要他们在接受职业教育(或达到上面规定的30岁的年龄限制),就有权领取。然而,如果目前修订2000年《学生信贷法》的立法草案完成,这种状况将会改变(预期在2005年8月1日)。新立法将在职业教育的某些领域实行与绩效有关的补助,为希望出国学习的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在学生信贷上提供方便。到那时,为在3、4级学习的学生提供财政援助的制度可与有关参与高等教育的学生的制度不相上下。对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来说,在正式的课程期限内都提供基本补助和补充补助(或直到他们达到上面规定的年龄限制)。在大多数情况下,正式期限是四年,但有些课程时间较长。在该期限内没有完成课程的学生可以再取得三年的相当于标准预算的补助金。在这期间,他们保留使用公共交通通行证的权利。
501.残疾学生有权额外获得一年的学生信贷。因不可控条件而延误升级的学生往往可以为此从高等教育机构拥有的特殊基金中获得援助。
502.年度《学生监测》包括对荷兰学生学习行为模式的研究,以及对学生收入和社会经济背景等问题的研究。2000年,第一次在全欧洲进行了类似的研究。同年,与其他欧洲八国的比较显示,社会经济背景对参与高等教育的影响在荷兰相对较小。换句话说,与其他国家相比,荷兰低收入或教育水平低的父母的子女更有可能参与高等教育。该项欧洲学生调查将每隔三年举行一次。
503.下面的表格提供了有关参与教育的数字。
表 352000-2003年按年龄列示的教育参与人数的绝对数(x 1000)和比例(全部数字,包括绿色教育/荷兰农业部)
|
男 |
女 |
总计 |
4 ‑11 岁 |
12 ‑17 岁 |
18 ‑27 岁 |
28 ‑64 岁 |
|
|
2000 年 |
|||||||
|
全日制教育 |
|||||||
|
BAO |
786.0 |
760 .7 |
1 546.7 |
92.3 |
7.0 |
0.0 |
0.0 |
|
SBAO |
35.1 |
16.5 |
51.6 |
2.7 |
0.8 |
0.0 |
0.0 |
|
( V ) SO |
31.3 |
14.5 |
45.8 |
1.5 |
1.6 |
0.1 |
0.0 |
|
BRJ_1 ‑3 |
202.1 |
194.2 |
396.3 |
0.1 |
34.6 |
0.1 |
0.0 |
|
VMBO |
138.2 |
114.9 |
253.1 |
0.0 |
21.9 |
0.2 |
0.0 |
|
HAVO |
55.1 |
62.1 |
117.2 |
0.0 |
9.7 |
0.4 |
0.0 |
|
VWO |
59.6 |
68.7 |
128.3 |
0.0 |
10.0 |
0.7 |
0.0 |
|
BOL |
133.2 |
137.7 |
270.8 |
0.0 |
7.9 |
9.1 |
0.0 |
|
HBO |
121.8 |
130.3 |
252.1 |
0.0 |
0.9 |
11.9 |
0.1 |
|
WO |
85.6 |
79.6 |
165.2 |
0.0 |
0.0 |
7.4 |
0.2 |
|
全日制教育总计 |
1 648.0 |
1 579.1 |
3 227.1 |
96.6 |
94.4 |
29.8 |
0.4 |
|
非全日制教育 |
|||||||
|
成人教育 |
39.9 |
66.9 |
106.8 |
0.0 |
0.3 |
1.7 |
0.8 |
|
BBL |
98.8 |
51.9 |
150.7 |
0.0 |
2.2 |
4.6 |
0.4 |
|
PT ‑BOL |
11.9 |
15.0 |
26.9 |
0.0 |
0.2 |
0.5 |
0.2 |
|
PT ‑HBO |
27.6 |
32.2 |
59.8 |
0.0 |
0.0 |
0.9 |
0.5 |
|
非全日制教育总计 |
178.3 |
165.9 |
344.2 |
0.0 |
2.7 |
7.6 |
1.9 |
|
2001 年 |
|||||||
|
全日制教育 |
|||||||
|
BAO |
788.9 |
763.5 |
1 552.5 |
92.4 |
6.9 |
0.0 |
0.0 |
|
SBAO |
35.0 |
16.8 |
51.8 |
2.7 |
0.8 |
0.0 |
0.0 |
|
( V ) SO |
33.1 |
15.1 |
4 8.2 |
1.6 |
1.7 |
0.1 |
0.0 |
|
BRJ_1 ‑3 |
201.2 |
193.9 |
395.1 |
0.0 |
34.0 |
0.0 |
0.0 |
|
VMBO |
141.2 |
118.6 |
259.8 |
0.0 |
22.2 |
0.1 |
0.0 |
|
HAVO |
57.1 |
64.0 |
121.1 |
0.0 |
9.8 |
0.4 |
0.0 |
|
VWO |
59.2 |
69.1 |
128.4 |
0.0 |
10.0 |
0.6 |
0.0 |
|
BOL |
132.8 |
136.7 |
269.5 |
0.0 |
7.6 |
9.2 |
0.0 |
|
HBO |
124.0 |
131.7 |
255.7 |
0.0 |
0.9 |
12.0 |
0.1 |
|
WO |
88.4 |
83.5 |
171.9 |
0.0 |
0.0 |
7.7 |
0.3 |
|
全日制教育总计 |
1 660.9 |
1 592.9 |
3 253.8 |
96.7 |
94.0 |
30.1 |
0.4 |
|
非全日制教育 |
|||||||
|
成人教育 |
37.9 |
66.3 |
104.2 |
0.0 |
0.4 |
1.7 |
0.7 |
|
BBL |
100.8 |
57.7 |
158.6 |
0.0 |
2.2 |
4.7 |
0.5 |
|
PT ‑BOL |
12.9 |
14.8 |
27.8 |
0.0 |
0.2 |
0.5 |
0.2 |
|
PT ‑HBO |
29.4 |
35.6 |
65.0 |
0.0 |
0.0 |
1.0 |
0.5 |
|
非全日制教育总计 |
181.1 |
174.5 |
355.5 |
0.0 |
2.8 |
7.8 |
2.0 |
|
2002 年 |
|||||||
|
全日制教育 |
|||||||
|
BAO |
787.6 |
762.4 |
1 550.0 |
92.2 |
7.0 |
0.0 |
0.0 |
|
SBAO |
35.0 |
17.1 |
52.1 |
2.7 |
0.8 |
0.0 |
0.0 |
|
( V ) SO |
35.7 |
15.9 |
51.7 |
1.7 |
1.9 |
0.1 |
0.0 |
|
BRJ_1 ‑3 |
206.5 |
197.9 |
404.3 |
0.0 |
34.2 |
0.0 |
0.0 |
|
VMBO |
136.1 |
117.0 |
253.0 |
0.0 |
21.3 |
0.1 |
0.0 |
|
HAVO |
59.1 |
65.3 |
12 4.4 |
0.0 |
9.9 |
0.4 |
0.0 |
|
VWO |
61.1 |
70.8 |
131.9 |
0.0 |
10.1 |
0.7 |
0.0 |
|
BOL |
136.7 |
143.0 |
279.6 |
0.0 |
8.0 |
9.3 |
0.0 |
|
HBO |
125.9 |
131.7 |
257.6 |
0.0 |
0.9 |
12.0 |
0.1 |
|
WO |
90.6 |
88.2 |
178.8 |
0.0 |
0.0 |
7.9 |
0.3 |
|
全日制教育总计 |
1 674.3 |
1 609.1 |
3 283.4 |
96.5 |
94.1 |
30.6 |
0.5 |
|
非全日制教育 |
|||||||
|
成人教育 |
35.4 |
64.0 |
99.3 |
0.0 |
0.3 |
1.7 |
0.7 |
|
BBL |
100.2 |
64.4 |
164.6 |
0.0 |
2.2 |
4.8 |
0.5 |
|
PT ‑BOL |
11.6 |
14.0 |
25.5 |
0.0 |
0.2 |
0.4 |
0.2 |
|
PT ‑HBO |
28.1 |
36.5 |
64.6 |
0.0 |
0.0 |
0.9 |
0.6 |
|
非全日制教育总计 |
175.3 |
178.8 |
354.1 |
0.0 |
2.7 |
7.8 |
2.0 |
|
2003 年 |
|||||||
|
全日制教育 |
|||||||
|
BAO |
788.0 |
759.7 |
1 547.6 |
92.1 |
6.8 |
0.0 |
0.0 |
|
SBAO |
34.5 |
17.0 |
51.5 |
2.6 |
0.8 |
0.0 |
0.0 |
|
( V ) SO |
37.6 |
16.4 |
54.1 |
1.7 |
2.0 |
0.1 |
0.0 |
|
BRJ_1 ‑3 |
206.9 |
200.5 |
407.4 |
0.0 |
34.0 |
0.0 |
0.0 |
|
VMBO |
135.0 |
117.7 |
252.6 |
0.0 |
21.0 |
0.1 |
0.0 |
|
HAVO |
61.8 |
66.6 |
128.4 |
0.0 |
10.1 |
0.4 |
0.0 |
|
VWO |
63.3 |
73.0 |
136.4 |
0.0 |
10.2 |
0.7 |
0.0 |
|
BOL |
145.8 |
150.9 |
296.7 |
0 .0 |
8.2 |
10.0 |
0.0 |
|
HBO |
131.7 |
136.3 |
268.0 |
0.0 |
1.1 |
12.4 |
0.2 |
|
WO |
93.7 |
92.4 |
186.1 |
0.0 |
0.0 |
8.2 |
0.3 |
|
全日制教育总计 |
1 698.3 |
1 630.5 |
3 328.8 |
96.5 |
94.3 |
31.9 |
0.5 |
|
非全日制教育 |
|||||||
|
成人教育 |
33.1 |
58.3 |
91.4 |
0.0 |
0.3 |
1.6 |
0.7 |
|
BBL |
97.6 |
63.3 |
161.0 |
0.0 |
2.0 |
4.6 |
0.5 |
|
PT ‑BOL |
9.2 |
11.3 |
20.5 |
0 .0 |
0.2 |
0.3 |
0.1 |
|
PT ‑HBO |
28.5 |
38.0 |
66.5 |
0.0 |
0.0 |
0.9 |
0.6 |
|
非全日制教育总计 |
168.4 |
170.9 |
339.3 |
0.0 |
2.5 |
7.5 |
1.9 |
说明 :
BAO : 主流初等教育
SBAO : 特殊初等教育
( V ) SO : 初等和中等特殊教育
BRJ 1 ‑3 : 过渡年 1 ‑3
VMBO : 职前中等教育
HAVO : 普通中等教育
VWO : 大学前教育
MBO ( BOL 和 BBL ): 职业教育
BOL : 全日制职业教育
HBO : 高等专业教 育
WO : 大学教育
BBL : 职业教育中脱产培训
PT ‑BOL : 非全日制职业培训
PT ‑HBO : 非全日制高等专业教育
VAVO : 成人普通中等教育
3.8.4.1 性别均衡
504.荷兰小学教师的平均年龄稳步提高。不管性别如何,老年教师的比例在增加,但这一现象在男性教师中特别突出。1997年,只有27%的男教师年龄超过50岁;2001年,这一数字大约为42%。性别平衡与年龄关系密切:年龄组越年轻,女性比例越大。在25岁以下的人当中,10%为男性;50岁以上的人当中,40%为男性。
505.很多年来,荷兰中等教育中的男孩和女孩数量相同。荷兰社会和文化规划处与荷兰统计局联合发表的2000和2002年解放情况通报显示,在荷兰教育系统中,1970年代,女孩与男孩数目相当。现在25-44岁的男人和妇女的教育程度大致相同。
506.的确,目前在教育方面,女孩通常比男孩优秀。因此,解放政策目前旨在使两性为被称为“多种未来前景”做准备。这就意味着,男孩和女孩长大后都将从事有偿工作,承担照管责任,担任更广泛的社会角色。
507.解放政策延伸到所有类型的教育。目前教育的作用同样受到更多的关注,政策焦点不仅包括女孩也包括男孩。教育、文化和科学部组织的与解放有关的活动包括关于年轻人做职业选择的行动和技术科目形象(特别是在女孩眼中)。2002年解放情况通报显示,男孩和女孩所做的教育和职业选择仍然倾向于传统。因此,教育、文化和科学部的两性平等政策现在侧重于科目和职业选择的过程。目的在于确保更为均衡的决策和帮助年轻人在这些领域做出更为开放和个性化的选择。
3.8.4.2 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外国人
508.《义务教育法》适用于常住荷兰的所有少数族裔,不管是否合法。此外,视某些情况,可允许外国人以学习为目的留在荷兰。
融合
509.1990年,少数族裔政策的重点开始放在超过义务学龄的成年移民的地位上。目前的《新移民融入法》下的融入政策于1998年开始生效。该法的目的在于使新移民能够充分利用普通人口可用的服务和设施,防止他们成为荷兰社会的下层阶级。最重要的是,它努力帮助新移民在荷兰社会中找到位置,成为完全融入社区的成员。为此,来自欧盟之外的新移民必须参与引进方案,在较长的融入进程中这被看作是第一步。这些方案包括语言培训、职业指导和荷兰生活介绍。
510.引进方案是针对通过正式渠道来到荷兰的人以及打算永久留在荷兰的人。说得更明确些,它们的目标是18岁及以上(没有更多年龄限制)已获得居留证或难民身份,如果没有该方案,这些人可能会发现自己处于社会不利地位。原则上,这些方案面向所有的新移民,但由于很多人不需要特别的援助也能够适应,所以它们将目标专门放在那些来自人所共知的其国民难以适应荷兰生活的国家的移民上(即欧盟以外的国家)。
511.市政当局有义务规划当地方案并尽可能有效地进行组织。中央政府的作用主要在于制定一项典型方案供市政当局使用。中央政府资金流向地方一级要根据参与各市引进方案的人数。
512.程序如下:在外国人部门和市登记处登记后,每位新移民受邀参加一个受理面谈,以便确定他/她的需要。根据受理面谈的结果,确定一个适当的方案,新移民必须遵守这个方案。该方案包括荷兰社会和语言课程(约92%的参与者完成),再加上关于公共服务、教育和/或托儿、职业培训和/或求职的个人咨询。这样,市政当局就向移民提供了快速而有效地融入社会的机会。目前鼓励1998年之前迁入荷兰的人以及因此没有参加过引进方案的人参与引进倡议。但他们的参与不带有强制性。
促进平等接受教育;反歧视措施
513.1986年,荷兰政府推行了一揽子综合措施,解决教育的劣势问题,将先前实行的结构化欠佳的政策更换掉。该综合教育优先政策的对象是因社会经济、文化或种族背景而无法继续上学的学生。如果来自这类背景的学生比例高,学校会得到额外的资源。
514.1997年8月1日,教育优先政策被初等和中等教育市政当局补偿政策取代。目的仍然相同:改善因背景而处于教育劣势的儿童和年轻人的课堂表现和学校生活。一般说来,他们在教育上的成功最终应该与其他儿童没有什么区别。
515.市政当局补偿政策是政府的一项义务,已被移交给市政当局。为了使各市有效地执行该政策,市政当局必须拟定当地补偿计划。该计划以中央政府制定四年期国家政策框架为基础。第二个四年政策期(2002-2006年)于2002年8月1日开始。这一时期的国家政策框架于2001年9月18日获得通过。其重点与上一次的不同。目标已被修改,要求更高了,更加重视结果,框架的范围被扩大,将学前/早期教育和教育机会政策纳入其中。
为确保在教育系统内所有的儿童都能得到平等的机会,国家政策框架确认了四个优先事项:
1.学前/早期教育。目的在于改善该目标群体中儿童的初始条件,比如他们的荷兰语水平。2006年数值目标为至少使目标群体中50%的人参与到有效的早期方案中。
2. 对学校生活的支助。目的在于确保目标群体学生对各种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参与尽可能与其他能力相似的学生相同。数值目标是到2006年少数族裔学生在普通中等教育和大学前教育中的比例提高4%。
3. 减少辍学率。目的在于降低学生还未开发其学习潜能就离开学校的比例。数值目标是在到2006年的四年期内,将辍学者的数量至少降低30%。
4. 荷兰语水平。目的在于减少目标群体中儿童和年轻人的语言劣势。数值目标是在四年政策期内,与“非加权”学生相比,将“加权”学生的语言落后程度减少25%。在政策期开始的时候,土耳其和摩洛哥学生平均落后两年,目标群体中的土著荷兰学生在这一方面落后大多数学生一年。
5. 教育机会。这些优先事项由教育机会政策补充,这一政策旨在提高处于教育劣势的学生的表现,方法是改善这些学生高度集中的学校的质量和效果,改善这些学生的表现。为此,实行了两项战略。第一,所有存在大量处于教育劣势的学生的小学和中学都可以得到额外资源。第二,制定出一种“教育机会方法”,目的在于通过针对学校的特殊环境及其社会环境而专门制定的措施提高个别学校的质量。
516.市政当局得到中央政府市补偿政策资金。自2002年8月1日起,这些资金与为学前/早期教育和教育机会政策提供的资金一起被以单一的特别用途补助金的形式支付给357个市政当局。这使得这些市政当局能够在该领域采取综合行动并确定自己的优先事项。
517.市补偿政策预算使市政当局推动在市一级的移民学生安排(比如小班、放学后方案、小学多功能规定)和鼓励个别学校采取旨在减少劣势的政策和方案成为可能。一些共同的做法是:
为到达荷兰的年龄较大的移民儿童开设小班(小学)或国际过渡班(中等教育)。市政当局与学校合作组织这些班级;
从初等教育向中等教育过渡期间的特别语言班级。在这些班级里,能力和积极性很强但荷兰语不好的移民学生接受整整一年的荷兰语强化训练。很多人后来升入更高一级形式的中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或大学前教育)。
518.本届政府愿意在2006年8月1日本四年政策期结束时改革补偿政策。届时本补偿政策补助的一部分(目前支付了给市政当局)将以加权制度下初等教育额外资金和职前教育额外资源的形式直接供学校使用。市政当局将保留提供学前/早期教育的义务,并负责为因严重的语言问题或缺少先期教育而无法直接融入主流教育的学生提供过渡班。
519.除了市补偿政策资金外,教育处境不利的学生高度集中的学校可得到额外资源。小学通过学生加权制度获得额外资源,而中学则根据少数族裔学生额外资金的特殊安排获得。
520.小学生被给予1.9的权数,如果:
1. 他或她的父亲或母亲(或监护人)的教育资格没有超出职前教育的水平;
2.家庭中收入最高的父母或监护人被雇佣做体力或手工劳动;以及
3.属于摩鹿加人;或
4.父母或监护人中有来自希腊、意大利、前南斯拉夫、佛得角、摩洛哥、葡萄牙、西班牙、突尼斯或土耳其的;
5.父母或监护人中有来自苏里南、阿鲁巴或荷属安的列斯的;
6.按照《外国人法》第15部分,父母或监护人之一已被司法部确认为难民;
7.父母或监护人之一来自欧洲以外的非英语国家,印度尼西亚除外。
521.在这种情况下,“欧洲之外的说英语的国家”指的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所有欧洲之外的其他国家被认为是非英语国家。政策措施和中等教育资金分配标准没有考虑标准1和2;只有标准3-7适用。
522.本届政府愿意在2006年8月1日本四年政策期结束时改革加权体制。届时主要变化将是:
父母的种族将不再成为决定学生加权数的因素;
父母双方的教育水平将成为主要因素。这将用两种教育程度表示:“初等教育以下”和“初级中等职业教育/职前教育以下”;
父母的这两种不同的教育水平,将分别被给予不同的权数。语言问题特别严重的学生将得到额外加权。具备获得该额外加权资格的学生将通过个别测试加以确认。该系统的原则基础是具备获得最高加权资格的学生通常是那些父母教育水平最低的学生;
在分配资源时,将增加对学生实际表现不佳的关注;
目的在于使管辖新加权安排的立法在2006年8月1日开始生效。
辩论与即将到来的改革
523.荷兰正在进行一场辩论,内容是学校的社会构成,人们越来越支持这一观点,即不论在学校中还是在社会上,学校中移民儿童的高度集中对学生认知的发展和社会关系会产生负面影响。在大的城市地区,超过一半的义务教育学龄儿童具有移民背景。到目前为止,尚没有找到任何方法能使移民儿童和土著儿童的分布地更加均衡。学校中文化背景的日益多样化所造成的紧张状态反映在一些学校禁止穆斯林女孩戴头巾。(某些法庭裁决给予学校管理人员权利,来禁止被认为干扰正常教育进程或妨碍师生面对面交流的服饰。)这种紧张状态还表现为,难以将对语言敏感的教学方法引进非语言类课程的学校科目。
524.在过去几年中,荷兰语水平和获得劳动力市场资格明显日益得到重视。一些双语教育传统悠久的学校一直不允许继续进行这种教学。移民学生的母语教学资金从2004年起将被取消。将有关教育、学校和其他社会生活部门的信息翻译成少数族裔语言的工作——几年前司空见惯的做法——如今越来越少了。
525.有些人认为,天主教和新教私立学校利用《宪法》第23条来限制学校的移民学生数量——这一说法尚没有得到研究证实。虽然此类观点一直被用于支持请求修订或废止第23条,但是教育委员会建议政府维护这一条款,政府在最新的联盟条约中已经照做。
受到检查局负面评价的学校的专门预算
526.移民儿童高度集中(40-50%或更多)和受到检查局负面评价的中小学校,在四年期中可得到专门预算,用来改善移民儿童和其他因社会经济因素而处于危险中的儿童的成绩水平。学校必须制定一项程序,涉及:对其目前的状况和环境进行判断、制定一项学校计划来为语言水平或其他问题领域(取决于判断)确定量化目标、对进程和结果进行监测和报告。由市政当局将资源输入到各学校,而市政当局则从教育部获得资金。
招收寻求庇护者子女的学校的额外资金
527.寻求庇护者子女在荷兰居留的第一年年龄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学校和市政当局有权为其提供教育资金。
对自己的语言、文化和宗教的支助
528.参见本部分的第524段。
3.8.4.3 促进平等接受教育;反歧视措施
基本原则:自主和放松管制
529.主要重点是增加个别学校的自主权。这就意味着减少条例数量,使其简化,给予学校更大的决定自己事务的自由。联盟协议称,“只要可能,(中央和地方政府)将把学校预算合并并移交给学校自己……。学校将能够自己决定如何使用分配给它们的额外资源。政府主要精力放在产品质量(实现目标、核心课程)和安排对其进行监测上。将给予学校更大的自由来组织教学。”
目标
530.目标有两个。第一,学校应该是一个师生都感到快乐和安全的地方。这里没有歧视。目标是师生感到很自在。第二,学校应该是一个学生不仅学习传统问题领域的知识技能的地方,而且是一个帮助他们应对多样性和多元文化社会生活的地方。这就意味着学校需要以这种方式训练学生,打击歧视。
措施
法规
531.法律规定,学校应该使学生们为多文化社会生活做好准备。这就意味着应该把内容广泛的问题教给中小学生,包括他们自己的文化和其他文化、多文化社会的历史、荷兰社会中出现的各种宗教和道德哲学以及诸如歧视与不容忍行为等现象之间的区别。正式的要达到的目标规定了学生在小学和基础中等教育结束时要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同时还有为初等、中等、职业和成人教育规定的要达到的目标,内容是取得在社会中,特别是在多文化社会中,行使职责的必要技能。主要目的在于促进社会中对其他群体和个人的礼貌行为。
对学校的支助
532.如上所述,学校负责创造一个快乐安全的体制氛围,这里从不容忍以强凌弱、歧视和暴力行为。对个体差异的理解与尊重是这一氛围的关键。很显然,学校不可能自己成功地创造出这样一个氛围;它们必须与学生、家长和整个社会网一道努力。通过OCW,中央政府资助了大量活动,其目的在于在这一方面支助学校的工作:
青年、学校和安全科学信息中心(Transferpunt Jongeren, School en Veiligheid):该信息中心不仅为学校提供政策支持,而且为家长和学生提供建议、信息和查询。它还负责学校热线服务电话和一个为被欺凌的弱者提供帮助的网站(www.pestweb.nl)。该学校热线服务电话旨在为遇到学校中与安全有关的问题的学生、家长和教师提供电话咨询和支助;
反歧视项目:通过教育、文化和科学部,中央政府对专门以打击歧视为目的的各种项目进行资助,包括Stichting Nederland Bekent Kleur组织的打击种族主义行动周和国家反种族歧视局开展的“没有种族主义的学校”项目;
跨文化教育:国家教育咨询中心在跨文化教育领域对学校进行支助。其工作得到2003年发起的积极的公民项目的补充,并由KPC Group教育顾问管理。基于这一信念:社会需要人们更多地展现出社会团结、良好举止、社会控制和个人责任(简而言之,就是做“优秀公民”),以及相信学校在这方面发挥着主要作用,该项目鼓励学校在学生个人发展领域做出贡献;
奴隶制: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委托Teleac/NOT制作了一个有关奴隶制的多媒体教育节目,在初等教育高年级和中等教育低年级使用。在2003-2004学年,该节目将由学校电视台进行重播。该教育素材、系列节目以及配套教学资料旨在提高学生对这一历史问题以及荷兰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的认识。该系列节目还展示了奴隶制如何影响了当今社会的种族构成,不仅是加勒比海社会,而且还有荷兰社会。为配合该多媒体节目,国家课程开发研究所(Stichting Leerplanontwikkeling)开发了一个奴隶制单元,在历史课程中给予该主题一个适当的位置。此外,教育、文化和科学部还对荷兰奴隶贸易与奴隶制研究与遗产国家研究所(Nationaal Instituut Nederlands Slavernijverleden en ‑erfenis)提供补助,该研究所的任务是收集、记录和提供有关奴隶制历史和遗产的资料。
监督
533.教育检查局确保学校坚持规定的基本课程和奉行足够安全的政策。《教育检查法》还包括,如果出现诸如性虐待/性骚扰等问题,暴力和欺凌弱小行为,可以秘密报告给指定的检察员,他们可以建议采取措施并为相关人员提供支助(该法的第6部分)。
3.8.4.4 母语教学
534.GOA政策包括使儿童能够克服语言问题的具体帮助规定。(参见本部分第524段)
3.8.5 教职人员
535.1996年1月1日到2003年1月1日,初等、中等、职业和成人教育中教师的就业条件得到切实改善。早些时候教师的起薪大幅提高,之后,其工资级别减少,在短短的几年内就能达到最高水平。此外,每年标准工作时间从1 710小时降至1 659小时。教师就业条件在其他方面的改善有推行年底奖金和带薪育儿假。
536.此外,给予学校实行有区别的工作说明和工资的自由。允许它们改善个别教师的职业前途,对优良业绩和对学校的突出贡献进行奖赏。这些措施使教书成为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的职业选择。教职人员短缺存在威胁,意味着必须坚持对教职职位进行审查。
537.就具有高等职业教育级别资格的教师而言,薪资一般能与私营部门具有高等专业教育级别资格的员工相比。具有大学学历的教师远非如此。具有高等职业教育级别资格的教师的薪资比保健福利部门中具有相应资格的工作人员的要高。
538.内政和王国关系部公布的最新荷兰就业趋势年度调查(Trendnota Arbeidszaken Overheid 2005)载有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各部分之间薪金比较的结果。该结果是以荷兰统计局最近的(2001年)数据为基础的。它表明,在五个教育部门工作的人收入少于私营部门的相应工作人员。然而,该比较没有考虑2001年起教师薪金的重大变化。在没有更新的数字的情况下,目前还不可能全面地说明私营与公共部门之间的薪金差异,但教育系统的状况无论如何比2005年就业趋势调查所呈现的结果要好。
3.9 第14条
3.9.1政府免费提供初等教育的义务
入学
539.小学的服务对象是4-12岁的儿童。初等教育是免费的。一些学校可以要求家长缴费,但没有权利拒绝接收其父母无力或不愿交费的儿童。父母可以选择将子女送往公立或私立学校。参见第503段,表35。
3.10 第15条
3.10.1 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
主要立法
540.1998年12月,福利、卫生和文化事务大臣负责的文化政策的各种问题被写入《文化政策(特别用途基金)法》。这就要求政府至少四年一次向议会两院提交文化政策文件,总结已执行和提议的文化政策活动。该法案表明了政府意欲将现有艺术体制延伸到整个文化政策,现有艺术体制是由1988-1992年艺术计划推行的,并且已证明非常有效。在行政一级,文化政策文件(以前被称为艺术计划)由大量关于补助金分配的相干决定构成,每个决定都由大量论据支撑。
541.《文化政策(特别用途基金)法》于1993年4月16日生效(1993年法案与法典公报,第193号)。在实行四年政策周期的同时,该法界定了主管大臣的责任。它要求主管大臣(或负责的国务秘书,如果他决定托付该工作的话)为“文化表达”的保存与发展及其社会、地理或其他方面的传播创造合适的条件。该大臣在这方面要考虑质量和多样性,并受该法指导。该法的解释性备忘录提供了一份该领域要由大臣的政策来解决的提示性清单:“这些领域中的艺术、博物馆、遗产遗址、档案和公共记录、媒体、图书馆和国际关系。”该法本身没有界定这些领域;文化政策文件中对它们做了详细记述,并为其制定了政策。
542.在为四年期确定补助金时,政府开始:(a)将更大的灵活性引入艺术预算(通过确保有关所有机构的讨论每四年同时举行一次,而不是每年一次);(b)确保机构本身更大的延续性(因为它们有每次获得四年补助的合法权利)。
543.自1993年《文化政策(特别用途基金)法》生效以来,该体制已应用于整个文化艺术领域。文化政策文件已取代了以前的文化计划,并为整个文化领域制定了新的主要政策——也是四年期的,它包括媒体、图书馆以及艺术和文化遗产的保存。
544.任何想有权获得多年补助金的机构必须在指定的日期之前提交一份政策计划。然后大臣向文化委员会(前艺术委员会、文化遗产委员会和媒体委员会合并而成的)征询执行方面的建议。申请机构的政策计划必须提供有关其下一个四年中艺术或主要目标的详尽信息,必须包括对其上一阶段政策的评价。每个计划必须附有新阶段的收支评估。由此而做出的补助金决定在生效之前必须经议会批准,成为文化政策文件的一部分。
文化委员会
545.文化委员会在此程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在荷兰政府应该避免对艺术价值做出判断,将这种评价留给独立的专家,这是一条基本原则。该原则的一大长处在于文化领域的发展被比较快地转化为政策。文化委员会既对政策文件中提出的政策原则提出建议,也对申请补助金的个体机构提供建议,根据它们提交的政策计划对后者进行评估。一旦四年补助金颁发,委员会就监测机构工作的艺术价值,做出定期的书面评价。这有两个目的:(a)表明该机构是否履行了它在政策计划中所做的承诺;(b)有利于委员会在下一个政策期的酝酿时期进行部门分析。
政策问题
最新政策问题
546.1993-1996年荷兰政策文件题为《投资于文化》,它是第一个将文化与媒体政策通则置于联合框架之中的政策文件。1997-2000年的文化政策文件《盔甲或主干》,如果说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综合性更强。与以往不同的是,它不是一个各部门单独文件的集锦,而是全面地以九项根本原则为基础的文化政策。一个新的特点就是1995年这些原则写入各自的备忘录中,并与议会两院进行了讨论。2001-2004年文化政策文件《作为对抗的文化》更加重视这些原则,国务秘书的论点的性质以及他本着文件题目所建议的精神对待与议会的讨论和文化艺术场所的方式非常重要。最后,2005-2008年文化政策文件《比总数更多》,对三个优先事项做了强调:减少官僚作风并增加个人责任、增加文化生活中的联系与互动以及增强社会文化因素。
文化政策中的不变因素
547.通常荷兰文化政策非常重视质量和多样性,将其作为财政资源的分配标准。社会与地域分配和效能也是重要的标准。已采取各种步骤来刺激多样化的进程和文化机构方案编制的拓展。理由之一就是荷兰是一个多文化社会,政府和文化部门认识到必须为文化表演、展览和活动吸引新的受众。
最近的政策问题
548.在荷兰文化政策范围内的某些问题成为广为公众关注和讨论的主题。比如:
预期交响乐团、戏剧公司和博物馆等文化机构将提高其日益增加的收入比例;
自1999年政府所奉行的增加荷兰故事片产量和通过财政安排等在电影业给予销售过程更大空间的政策;
教育、文化和科学部所表现出的与经济事务部合作开发文化经济潜力的兴趣。它以三条原则为基础:加强创造性部门,努力充分利用文化的影响,增加私营部门对文化生活的投入。
国际文化政策
549.作为一个贸易国家,荷兰一贯具有国际眼光,甚至——或也许尤其是——涉及文化的时候。最近几年,这一趋势因经济、技术和政治的发展而得到加强。全球化、日渐增多的移民和流动性、传媒的发展和欧洲一体化的向前推进都发挥了作用。政府机构、私营组织和普通民众越来越感觉到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联系,反之亦然。因此,自1997年以来,国际文化政策成为外交部与教育、文化和科学部的共同责任。为了推进国际文化政策,政府在议会的推动下决定提供额外资金:国际合作同质预算(HGIS),在国外被称为荷兰文化基金。支出由这两个部共同负责。在两个主要原则上达成一致:(a)如果文化和文化合作也被当作其本身的目标,那么只有作为外交政策工具时才有价值;(b)如果对国际体系的特殊方面加以考虑,国际文化政策只有与外交政策结合才有效。
3.10.1.1 文化发展与大众参与基金
正常筹资机构
550.除了四年资助结构(文化政策文件)之外,政府还为创造性艺术设立了各种公共与准公共基金。政府设立和资助的新基金在1981年生效的《创造性艺术(基金)法》的促进下开始在1980年代后半期出现。它将基金界定为“根据私法设立的具有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目标是通过提供资金促进创造性艺术的生产以及对创造性艺术利用做准备。”1993年,新基金被废止,《文化政策(特别用途基金)法》开始生效。新法授予为文化政策的所有领域设立基金的权力。原则上,现在政府对基金的责任仍然是为其运转提供资金和创造条件。从年度预算中提供补助金的权力被委托给基金管理。预算的多少由议会说了算。大臣级的控制通常仅限于批准基金的联盟条约和规定如何分配福利援助的条例,大臣采纳文化委员会的建议。然而,大臣要任命管理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并对其政策进行监测。这种正常筹资机构的范例有荷兰视觉艺术、设计与建筑基金会(1987年)、荷兰文化广播促进基金(1988年)、荷兰文学创作与翻译基金会(1991年)、Mondriaan基金会(1993年)、荷兰电影基金(1993年)、表演艺术方案编制与销售基金(2002年)以及业余艺术与表演艺术基金(2002年)。
3.10.1.2促进民众参与的体制基础结构
551.1997年,发起了文化和学校项目,目的是拉近教育体制和文化世界的距离。合作成为关键所在:在地区和地方两级,与各省和大城市共同努力,制定了一系列艺术与文化遗产项目;在国家一级,主要手段是为希望参加文化活动的中学生延长打折票的时间。最初,文化与学校项目的重点放在三个政府认为需要特别注意的领域:文化遗产、多文化问题和职前教育。后来,由于加大了对文学与媒体教育的关注,使其得到补充。最近,初等教育也成为该项目的优先领域。所有的文化组织将面向新的不同受众(文化政策文件2001-2004年与2005-2008年)。这是四年资金周期的评估标准之一。
3.10.1.3 文化特性和遗产,包括保护和使用
文化遗产
遗产政策
552.在最近20年中,两个主题成为遗产政策的主要内容:(a)处理所需采取的保护工作,这是以往所疏忽的,以及(b)需要使国家文化机构自治,以提高其管理能力。主要是由于1990年代发起的《保护文化遗产三角洲工程》,这些领域目前已被解决。二十世纪90年代后半期,由于1996年年底公布的1997-2000年《文化政策文件》和《文化与学校文件》的敦促,将文化遗产用于教育目的得到特别的重视——不管是在校内还是校外。1997年中期,Erfgoed Actueel (“今日遗产”)组织成立,以连接学校和遗产机构。经决定,需要更好地利用文化遗产来提高环境质量,因此三个部(教育、文化和科学部、住房、空间规划和环境、农业、自然与渔业部)建立了伙伴关系,以协调文化遗产与规划政策。遗产政策,至今只限于传统博物馆、遗产原址、考古和档案部门,现在得到扩展,将规划纳入其中,并且“文化规划”一词被引入。从根本上讲,这包括了与其他有关各方一起合作,采取面向发展而不是面向保护的方法。因此,文化遗产政策更多地侧重于公众,以及可能使用人工制品,而不是人工制品本身。人们越来越意识到,需要与其他领域进行合作。不同种类的遗产被一一展示给公众,或用于提高环境质量。这一仍在进行之中的转变需要一种遗产政策方法,它要超越传统以部门为基础的方法,新电子媒体提供的机会具有非常大的作用。
博物馆
553.荷兰博物馆系统的政府政策由文化国务秘书负责。“博物馆系统”一词用于涵盖所有国家、地区和地方级的收集、保存、研究文化遗产并将其展示给公众的博物馆和支助机构。博物馆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文化遗产(根据“国家收藏”进行选择,下面将讨论)、提供利用(比如,将收藏品数字化)、鼓励公众参与(比如,学龄儿童和文化上居少数地位的民族优先考虑)以及维护和改善博物馆基础设施。根据这些目的,1987年,很多博物馆被转由各省或市政当局负责,相关的资金也同时转交。只要少数博物馆现在仍由中央政府专门负责。上面提到,《保护文化遗产三角洲工程》使长期受忽视的保护的问题得到处理。与“选择质量”政策文件一道,三角洲计划为将国家博物馆转变成自治机构奠定了基础。文件引进了“国家收藏”的概念,也就是说国家文化遗产总体上(而不是个人博物馆的收藏)是博物馆政策的基础。事实上,这意味着收藏品和建筑仍然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博物馆凭其头衔成为法人实体。这就给予了博物馆运作上的独立性,政府不需要放弃对它们继续存在的责任。为监督国家收藏品的管理,成立了文化遗产检查局。国家博物馆很大程度上仍由教育、文化和科学部提供资金。博物馆的资金,与其他文化机构一样,以文化政策文件的四年政策计划为基础。具体的可核查的执行协议已达成。
554.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对很多机构进行资助,这些机构总体上服务于博物馆部门,资助与收藏品的保护和展示、数字化、专门公共活动、收购、国际展示和收藏品研究补助有关的博物馆项目。这些计划由Mondriaan基金会进行管理。
档案与公共记录
555.自政府开始使用书面文件以来,它就参与创建和管理档案。这需要三方面的工作:(a)管好有形记录;(b)确保档案公开,(c)确保每个公民能看到档案,这是他/她的权利。公共记录立法已得到修订。新的立法将公共记录转入国家档案馆的期限从50年缩减到20年。这将改善公共记录的利用,增强它们所具有的文化角色。
遗迹与历史建筑
556.遗迹保护由1988年《遗迹与历史建筑法》管辖。到目前为止,保护工作主要集中在1850年以前的建筑上。遗产保护政策最近几年得到审查,目的在于将更多的重心从修复转向有计划的维护。其中一个变化是制定了新的供资制度,旨在推进条例的简洁和透明,缩短程序,减少联系问题。文化事务国务秘书在2001年年底向议会提交了计划。
考古学
557.对考古场所的法定保护同样受1988年《遗迹与历史建筑法》管辖。国家考古调查公务员代表大臣负责执行考古政策。
文化规划
558.旨在与荷兰规划政策相连接的文化政策领域被称为“文化规划”。目的在于更有效更慎重地把文化遗产作为决定环境质量的一个因素来利用。文化规划基于两个理念:(a)规划改变可以受益于当地的建筑、城镇和风景的历史——不是把传统看成负担,而是灵感的来源;(b)提交有文化意识的设计会有利于建成一个更有组织和魅力的国家。文化规划可通过大量机构的工作来实现,包括荷兰建筑研究所、保护厅、荷兰考古专业知识中心以及建筑促进基金。
3.10.1.4 媒体的作用
媒体、文学与图书馆
559.虽然关于媒体、文学作品和图书馆的政府政策各有自己的传统与方法,但是它们还是具有一个共同的基础。根据写入《宪法》的管理的责任,政府负责信息的多样性、易得性和可负担性。其政策深植于信息社会基础广泛的观点之中,以社会、文化和民主价值为基础。主要有两个目标:第一,保证多种多样的高质量的广播、电视、书籍、报纸、杂志以及新媒体,继而,确保所有区域的人口都可以享有并有能力享受得起这些东西。
560.主要手段是《媒体法》,它管辖着公共服务广播的组织、资金和公益广播的传送。为商业频道和有线运营商制定有限的标准,为媒体提供支助。媒体政策包括电缆和无线电波有限的广播能力的分配。关于文学,最重要的问题是图书的多样化(文学和非文学)和方便的获取图书。公共图书馆得到政府援助,使公众能够低成本地享受到广泛的信息、教育和文化。
图书和阅读
561.目前所使用的与图书和阅读有关的工具可分为两类:(a)影响整个或大部分文化领域的一般措施。这些措施用于加强荷兰政府一般性政策,使人们能够在多方面地熟悉荷兰社会和国际社会的文化产品。这一类别中的一个重要工具是图书固定价格。此外,较低的增值税税率适用于图书;(b)1912年版权法的规定,不仅管辖版权,还管辖出租和复制权。
562.另一个具有普遍效果的手段是公共图书馆立法。自1987年以来,地方公共图书馆运行的财务和管理责任已转给了市政当局,各省负责为图书馆提供它们需要的直接支助。中央政府总体上负责公共图书馆系统的一致性、多样性、协调性和质量。
563.除这些一般性政策手段,政府奉行某些与图书和阅读有关的目标明确的政策。其中包括支助荷兰语和弗里斯兰语作品、出版物和文学作品翻译的专门基金。此外,国家为数个机构和组织提供资金,这有助于保存和记录荷兰文学遗产,力求确保荷兰作家及其作品更广泛地为人熟知——尤其是在年轻人当中——或着手其他活动来激发对荷兰文学的兴趣。应纳入本标题下的最后一点是促进图书和阅读领域具体目标的财政资源的存在:鼓励阅读的基金,确保书面文化遗产的保存和利用,促进更广泛的参与文化活动,以及支助语言政策。阅读收到的压力日益增多;现在人们花在阅读上的时间比以前少了。因为阅读的社会意义和文化意义,政府一直推行有力的政策,对阅读进行鼓励。与书商的努力一道,出版商和众多其他有关各方、图书馆和学校在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将注意到荷兰社会中文化上占少数的民族。图书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积极孤立这些群体的成员阅读和利用图书馆。一些被使用的资料是用少数族裔语言写的,但目的在于促进荷兰社会的融合,鼓励人们阅读荷兰语。
564.为盲人和视力有缺陷者阅读的文学作品目前在全国由四个为视力减退者服务的图书馆提供。由于社会和文化的原因,这些图书馆受到资助。对有视觉缺陷的人来说,这些图书馆是获取知识、信息和文化的工具,因此是社会融合和参与的手段。为视力减退者服务的图书馆向外借出各种特殊版本的图书资料:即布莱叶盲文、有声读物和用大号铅字排印的版本。借阅图书是免费的,并且还提供专门的邮政服务。视力有缺陷者图书馆基金成立于1995年,旨在鼓励四个图书馆之间紧密合作,并向其分配国家补助。然而,显而易见的是,2001年该基金确已无力实现预期的效率和创新。因此,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它进行了清算,视力有缺陷者的图书馆再次转由教育、文化和科学部直接负责,对它们的财务、组织和技术状况进行了一次彻底审查。一项紧急现代化方案由此而启动,将于2006年完成。
广播
565.目前的广播体制由1988年《媒体法》管辖(该法已经数次修订)。该法涉及了广播和电视节目的提供和传输、公益广播的资金筹措和报纸杂志的财政支助的条例。其目标是:(a)在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以综合广播为目的,提供信息、文化、教育和娱乐领域的多种高质量的节目服务,并在公开广播网上进行传输,或使其在公开广播网上进行传输;(b)进行所有与节目服务提供和传输有关的活动;(c)提供和传输供荷兰领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居住在荷兰之外的荷兰人观看的节目服务。
566.根据该法,公共广播节目服务要均衡地反映社会以及人们目前的利益和关于社会、文化、宗教、信仰的观点,以及;(a)应便于节目预定服务区的所有人口接收;(b)应有利于荷兰多样化和文化多样性的发展和传播;(c)应不依赖于商业影响和政府影响,受法律制定的规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的制约;(d)应针对广泛的受众以及不同规模与构成的人口和年龄组。公共广播服务总体上必须提供一个完整的节目,即由咨询类和教育类节目、文化新闻和娱乐构成的各种节目组合。
567.公共广播协会是合法的实体,履行第565段中提到的公益广播任务。广播协会惟一的或者说至少是主要目标,必须是在国家一级提供以一般广播性为目的的节目服务。协会提供的节目服务必须反映独特的社会内部的社会、文化、宗教或精神运动,必须努力满足当前的社会、文化、宗教或精神需要。广播协会必须拥有至少15万成员,但未来的广播协会可以申请广播时间,如果他们拥有5万名成员。新移民必须提供一系列节目,要完全不同于其他广播公司的节目,以增加国家广播的多样性。
568.荷兰广播公司(NPS)传输一系列旨在满足公众的社会、文化或意识形态需要的节目,其他广播协会不足以满足这些需要。这些节目中有些是针对少数族裔的。荷兰文化广播促进基金负责提供资金资助特别与荷兰文化相关的公益节目的开发与制作。该基金的收入来源于广播电视广告基金会的收益。
569.自1992年起,广播系统也向商业广播公司开放。
3.10.1.5 保护艺术自由
570.用于各种艺术的捐赠援助大部分来自中央政府。视觉艺术、建筑与设计、电影与新媒体、表演艺术、业余艺术与艺术教育都由中央政府通过四年供资制度和/或第550段所说的正常供资机构进行支助。
各种艺术部门运作非常独立,但它们都有总的政策路线。下面是两个例子。
571.电影政策的目的很多:提高荷兰电影的产量和质量,包括国际合作;增加有艺术价值的非商业电影的发行;扩大荷兰电影的市场;促进电影部门与广播的合作;为选拔培训年轻人才创造更好的条件;对电影遗产进行适当管理,使其面对公众;保护年轻人。
572.政府对表演艺术的政策是保证高质量的表演,同时确保一定程度的多样性和地域分配;创新和推广也是重要的目标。主要手段是捐赠援助。申请者必须努力达到足够的受众接受比例和地域分配,深化和扩大公共利益。很多政府补助金颁发的条件是,在总部以外的场所表演要达到一定比例。公司业务费用至少15%必须由自己收入所得支付,这一规定促进了商业手段。中央政府负责全国表演艺术的多样性和持续性。市政当局负责场地——剧场、音乐厅等等——各省负责省一级的活动内容以及省内的发行工作。
3.10.1.6 专业训练
573.人人参与自己认为适当的文化生活和展示自己的文化的权利得到写入《宪法》的原则保证。
3.10.1.7 有关荷兰文化政策的更多资料
574.有关荷兰文化政策的更详细的资料可在下列文件中查到:
1993年3月11日的《文化政策(特别用途基金)法》(有时被译为《特定文化政策法》);
教育、文化和科学部,《荷兰文化政策》,欧洲专家组报告,1994年;
教育、文化和科学部,《荷兰国家博物馆的自治》,1994年;
教育、文化和科学部,《盔甲或主干:文化政策原则文件》,1995年;
卫生、福利和体育部,《投资于文化》,1993年;
卫生、福利和体育部,《荷兰文化政策》,1994年;
Peter van IJsselmuiden, 《获取真相;导致〈特殊文化政策法〉的事件》,19;
教育、文化和科学部,荷兰文化政策,2003年。www.minocw.nl‑> 英文‑> 文化‑> pdf;
教育、文化和科学部,《比总数更多》,2003年。www.minocw.nl‑> 英文‑> 文化;
教育、文化和科学部, Cultuurnota 2005‑2008年(文化政策文件2005‑2008年,撰写时尚没有英文)www.minocw.nl‑> 英文‑>文化。
3.10.2 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
适当尊重人权的科学的应用、保存、发展和传播
575.荷兰创造了一个具有协调机制的两级科学技术体制:(a)内阁和(b)各部。有专门的委员会负责这两级的科学、技术和创新:在内阁一级,内阁科学、技术和信息政策委员会(RWTI);在部际一级,科学、技术和信息政策委员会(CWTI)。RWTI 筹备全体内阁要做出的决定。它由两名协调科学、技术和创新政策的大臣组成,由总理担任主席;所有的其他大臣可以出席RWTI,并且在与他们职务相关的专题提上日程时,他们要出席。CWTI 由所有部的高级公务员组成。CWTI 在RWTI 之前开会,决定哪些提议要提交给RWTI进行审议。
576.科学、技术和创新政策是由几个不同部负责的事务。科学政策由教育、文化和科学部负责协调。有一个四年政策周期,由一项每四年发布一次的科学预算和在中间年份发布的情况报告组成。科学预算一般是教育、文化和科学大臣对科学体制状况的看法,并提出他/她未来四年的计划。每年的情况报告对执行这些计划所取得的进展做出说明。
577.教育、文化和科学部负责管理公立大学和在研究系统以及其他科学政策领域中18发挥重要作用的各种组织。主要的法定组织是NOW(荷兰科学研究组织)、TNO(荷兰应用研究组织)、KNAW(荷兰皇家文理学院)和KB(皇家图书馆)。经济事务部直接参与TNO(TNO共同筹资的方案)和NOW(技术基金,STW)的某些部分,两者都部分地受到经济事务部的资助。
578.技术与创新政策的协调由经济事务大臣负责。同时,经济事务大臣与教育、文化和科学大臣一起负责荷兰科学技术政策的国际部分(包括欧盟事务)。其他大臣都有自己的与其大臣职务具体领域相关的科学与研究政策,比如卫生、环境、国防、交通和公共工程。
579.大量咨询机构就科学与技术政策向政府提出建议:
科学与技术政策咨询委员会具有全面咨询的作用。该委员会最初由1990年11月2日的一项法案组建,1997年1月30日的一项法案将其恢复。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就国家和国际奉行的科技政策以及科技领域中的信息政策对政府和议会提供建议。其咨询任务的核心涉及到知识和创新过程及其发展。该委员会所提出的建议还涉及到影响或源于研究和科学实践以及技术开发的问题。委员会成员具有各种背景(大学、工业等)。成员的任命是根据其个人功绩进行的;
部门委员会就具体政策领域向有关大臣提出建议。他们的展望活动和研究被用作对各部就规划和协调研究以及组织相关部门的知识基础设施开展的工作的投入。他们还可以协助决策和为专门政策争取支助。部门理事会的重心主要集中于“它们的”大臣所提到的领域,但是部门理事会的工作产品也可用于NWO、TNO、大学以及其他机构的研究方案制订。目前,有四个部门理事会涉足下列领域:发展援助研究、健康研究、自然与环境研究以及农业研究。两个部门理事会目前正在成立之中(公共管理、司法与安全以及教育)。为激励各种部门理事会之间的合作,一个被称为部门理事会咨询委员会的小型伞式组织负责处理共同关心的专题。相关部对各个部门理事会进行资助,并对其负有最终责任;
荷兰皇家文理学院的任务之一是就科技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尤其是在基础研究领域(行为准则、质量保证和研究院)。
科学与研究界包括14所公立大学、1所私立大学(Nyenrode商学院)、KNAW及其18个研究所、荷兰科学研究组织及其9个研究所、5大技术研究所、4个主要技术研究所、TNO及其14个研究所、DLO农业研究所、大量国有研究和咨询中心以及卫生和社会科学领域的另外数个研究所。
大学
580.大学有三重任务:进行研究、教学和向社会传授知识。关于研究活动,大学从事着荷兰大多数的基础研究(基础性和战略性的),但大学还进行着符合任务需要的应用型研究。大学研究涉及了所有的学科,但并非每个学科所有的大学都有。在14所公立大学中,三所面向技术,一所面向农业(九所为普通大学,一所为开放大学)。大学有很高的自主性。政府不直接参与大学管理。大学委员会的成员由教育、文化和科学部任命。
581.在荷兰,与很多其他国家一样,存在一个双重的大学财政支助体制:政府直接经费和研究委员会分配的补助金。此外,大学从合同研究/教学中赚取收入。也就是说,有三种大学经费:
直接政府经费(约占总数的60%),包括教育、文化和科学部19提供的基本或核心资源,它是用于教学和科研的整笔或一次性总付款;
间接政府经费(约占总数的10%),包括以补助金的形式由NWO向各大学提供的资源和以人力资源(被KNAW聘用的研究人员和教授)的形式由KNAW提供的资源。NWO通过以同侪审议为基础的竞争方法甄选个别研究人员、研究项目和方案以提供资助;
合同研究/教学支出形式的筹款(约占总数的30%),包括来自公共和私营的国家和国际资源,根据合同可获得。合同伙伴的范围从政府部门、工业和慈善机构到国际筹资组织,如欧盟(框架方案)。
荷兰科学研究组织(NWO)
582.荷兰科学研究组织的任务是促进和提高荷兰大学和研究机构基础科学研究的质量和创新性内容,并推动研究成果的传播和应用。荷兰科学研究组织包括了学术研究的所有领域。它最重要的任务是为最高级别的研究和研究设备提供补助金,协调研究方案。除了这些任务之外,荷兰科学研究组织还掌管着天文学、数学、计算机科学、物理学、历史学、海洋研究、法学、犯罪与执法以及空间研究等领域的九个研究所。
583.荷兰科学研究组织的支柱性活动之一是通过研究者之间的公开竞争程序颁发研究补助金或补贴。荷兰科学研究组织的这部分预算划拨给方案、项目和个人。总的来说,被荷兰科学研究组织认可的在荷兰大学和研究机构中终身任职的所有研究者都可以申请,虽然某些方案的资格标准比较宽泛或限制性更强。荷兰科学研究组织提供各种类型的补助金和补贴:
方案补贴;
个体研究者补助金。这些方案中最重要的是创新研究奖励计划,其对象是新博士、博士后和高级研究人员。该计划于2000年和各大学、KNAW 以及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合作发起。其他以个体研究人员为对象的方案还有SPINOZA (荷兰的诺贝尔奖)和专门为妇女设计的方案(MEERVOUD 和Aspasia);
出版补助金;
对设备和设施的投资;
旅游补助金和国际合作。
荷兰科学研究组织还致力于通过与各部、其他中介组织和商业企业的合作在科学与社会之间架设桥梁,致力于传播和知识转让。
584.荷兰科学研究组织的预算迅速增长,从1970年的约3 000万欧元增加到2002年的4亿多欧元。教育、文化和科学部支付其总额的约80%(包括用于特殊用途的部分)。经济事务部通过向荷兰科学研究组织的技术基金划拨资金支付总额的约4%。
荷兰皇家文理学院(KNAW)
585.荷兰皇家文理学院的任务是激励学术研究。更具体地说,该学院的功能与活动可总结如下:
对与科学研究有关的事务向政府“提出建议”;为此,该学院成立了由数个理事会和委员会,由学院的成员和非成员构成。向政府、议会、大学和研究所、供资机构以及国际组织提供主动和非主动提出的建议;
通过同侪审议、颁发学院奖学金以及荷兰研究院的核证委员会对科学研究“进行质量评判”;
为科学界“提供论坛”,通过国际交往、会议、资金和捐赠促进国际科学合作;
为从事基础和战略研究、提供科学信息服务与管理生物收集和文献收集的18个研究所“担当伞式组织”。
586.该学院负责大量在生命科学和人文学科领域进行基础研究或提供科学信息服务的主要研究所。有些研究所还通过开发和管理生物收集和文献收集、提供信息和/或以其他方式促进研究来服务于科学界。2002年,荷兰皇家文理学院的预算约为1亿欧元。教育、文化和科学部提供了其中的77%。
荷兰应用研究组织(TNO)
587.荷兰应用研究组织是一个独立的合同研究机构,其专门知识和研究旨在对私营和公共部门组织的竞争力、经济和整个社会素质做出实质性贡献。作为一个大型合同研究组织,荷兰应用研究组织在创新系统内部为作为知识来源的基础研究和作为商业开发利用知识的实际应用提供了一条纽带。
588.TNO在14个TNO 专门机构中进行内容广泛的研发以及其他活动。这些活动包括:
知识开发;
利用知识服务工业和政府客户;
技术转让,特别是转让给中小企业;
为国防部和其他部担当主要实验室;
与公司合作进行知识商业化。
为安排广泛而长期的创新知识发展研究方案,TNO与荷兰政府达成了多方面的协议,这些协议由目标明确的资金进行资助。TNO与约30个中心的九所荷兰大学进行合作。
589.TNO的活动重点是六个核心商业领域:生活质量;防卫、警卫和安全;高级产品、程序和系统;自然与人造环境;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服务。TNO 还通过TNO管理B.V.进行各种商业和面向市场的活动,这家附属机构2001年的合并营业额总计将近550万欧元。同年,TNO申请了56项专利,专利和许可证的收入达360万欧元。
590.2002年,TNO用于研发和其他活动的周转金总额达4.7亿欧元。TNO从教育、文化和科学部那里得到基本补助金,还从几个其他部那里得到定向补助金。这些补助金被用于长期研究方案。TNO预算的很大一部分是合同支出:2001年占66%。
大型技术研究所(GTIs)
591.五个大型技术研究所从事应用研究和相关活动,比如在特定领域向工业和政府提供建议。它们是:
荷兰能源研究中心(ECN),在核能与其他形式能源、能源与环境以及原料领域进行研究。荷兰能源研究中心是荷兰能源领域最大的研究中心;
GeoDelft (GD),从事公路和水利工程以及土壤(包括污染)研究;
荷兰海洋研究所(MARIN),从事造船、近海技术和海洋工程研究;
国家航天实验室(NLR),从事民用和军用航空航天工程研究;
WL Delft Hydraulics, 主要研究港口、海岸、河流、水运、水管理和环境。
大型技术研究所有两个主要功能:(1)作为技术知识中心,满足政府和商业企业的知识需要;(2)作为技术开发中心,开发技术,供政府和商业企业使用。
主要技术研究所(LTIs)
主要技术研究所孕育于1997年,是一个各公司和知识研究所(公私伙伴关系)都参与的虚拟的组织。有四个研究所,分别涉足营养、金属、聚合体和电信数据技术领域。目的在于鼓励经济和社会具有重要作用的领域的公私伙伴进行研发合作。TNO参与其中。2002年主要技术研究所的中期评估做出结论,它们为公私合作提供了成功的范例,应再继续进行四年。
农业研究所(DLO)
592.农业研究所过去一直属于农业、自然管理与食品质量部。1990年代后半叶,研究所从该部中独立出来(成为农业研究所基金会),与瓦格宁根大学合并,组成瓦格宁根大学和研究中心。农业研究所基金和大学是单独的实体,但在(5个)不同领域的专业知识团体中一起合作。农业研究所基金内有10个研究所,2002年总预算为3.5亿欧元。
国有研究中心
593.很多研究所是在这个或那个部的保护下运行的,尽管这些研究所的数量在减少。其中有些研究所与有关部门直接相关,像司法部研究与文献中心;其他的是部级机构,像运输、公共工程和水管理部的荷兰皇家气象研究所。
594.在荷兰,整个研究机构部门负责全部研发支出的15%。表2.4显示了各种机构在全部研发支出方面的比例分配。
商业企业
595.2001年,商业企业部门负责了荷兰所有研究与发展支出的58%。制造部门到目前为止是研究与发展的最大投资者,占荷兰商业研究与发展总支出的76%。2001年,服务部门占商业研发总支出的约20%,而剩余部门(农业、打猎、林业和渔业;采矿和采石;电、气和水供应;建筑)只占大约5%。在制造业中,42%的研发支出是由电业和光学设备行业投入的。制造部门的其他行业占总研发支出份额较大的是机械和设备(15%),医药(11%)、(基础)化学制品(9%)和食品、饮料和烟草(7%)。在服务部门,进行大多数研发的行业是计算机和相关活动(30%),研究与开发(20%)和批发贸易(17%)。
3.10.3对科学或其他作品产生的精神和实际利益的保护
版权
596.由于1992年11月19日有关租赁权和出借权以及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与版权相关的权利的理事会第92/100号指令(1992年11月27日的OJ EC L 346/61)——1993年 9月 27日有关协调某些适用于卫星广播和有线传输的有关版权和与版权有关的权利的规则的理事会第93/83/EEC号指令(OJ EC L 248/15,1993年10月6日)对该指令作了修订——,借阅权利已被纳入1912年《版权法》。该法规定,作者不得禁止作品和其他被保护的资料的借阅,只要出借方为此支付了公平的报酬。
597.关于经济利用权,协调版权和某些相关权利的保护期限的1993年10月19日欧洲理事会第93/98/EEC号指令(OJ EC 290/9,1993年11月24日)将作品的保护期限从作者去世后50年延长到70年。
598.执行1996年3月11日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欧洲议会及欧洲理事会第96/9/EC号指令(1996年3月27日的OJ EC L 77/20)使非原创数据库得到保护,1999年《数据库(法律保护)法》对此作了规定。
599.最后应提到的是2001年5月22日采用的欧洲议会及欧洲理事会第2001/29/EC号指令,其内容是关于信息社会中版权和有关权利的某些方面的一致性。该指令目前正被融入荷兰立法。拟议中的立法将允许在图书馆非公开的网络内视具体条款使用受到保护的材料。
享有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带来的好处的权利
600.本段涉及对作者精神上的利益和实际利益的保护。自上次报告以来,取得了如下进展。在欧洲共同体一级,最近几年通过了几项指令:
1992年11月19日的理事会关于租赁权和出借权以及与知识产权领域中版权相关的某些权利的第92/100号指令(1992年11月27日的OJ EC L 346/61),第93/83/EEC号指令对其做了修订;
1993年9月27日理事会第93/83/EEC指令,协调适用于卫星广播和有线传输的版权和与版权有关的权利的某些规则(1993年10月6日的OJ EC L 248/15);
1993年10月19日的理事会第93/98/EEC号指令,对版权和某些相关权利进行协调(1993年11月24日的OJ EC 290/9);
1996年3月11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第96/9/EC号指令(1996年3月27日的OJ EC L 77/20);以及
2001年9月27日通过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有利于原创艺术作品作者的转售权的第2001/84/EC号指令(OJ EC L 272)。
601.所有这些指令中除最后一条都已被融入荷兰立法当中(1912《版权法》、1993年《邻接权法》和1999年《数据库(法律保护)法》)。第一项指令对被保护资料出借的公平报酬权做了规定。第二项指令规定,在通过卫星向公众播送节目的国家,版权和相关权利必须通过协议获得。这就使广播不受不同国家通过的一系列版权和相关权利条例的制约。第三项指令使作品和其他受保护资料的保护期限得到协调。第四项指令对已进行实质性投入的非原创数据库进行保护。这种数据库的生产者有摘录和重新利用的专有权。
602.最后,随着第2001/84/EC号指令的实施,为了原创作品作者的利益,转售权将引入1912《版权法》。
3.10.4 科学文化的保存、发展与推广
603.荷兰的科学技术体制集中于商业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对知识的资助和生产。虽然新知识的生产本身就颇具价值,但由这些组织生产的新知识也是企业革新的基本投入。
604.作为活跃的创新体制后盾,普遍的理念是创新是各种行为者从中发挥作用的一个互动过程:知识机构、商业企业、消费者、中介组织和政府。创新体制的力量取决于该体制各种要素之间的交流、互动与合作。虽然科学技术在活跃的创新体制中是关键因素,但创新所涉及的不仅仅是知识的发展。因此,科学技术对创新的贡献取决于它在一个运行良好的创新体制中的嵌入程度。在荷兰,创新体制被当作一个基本框架,用于科学技术和创新政策各方面的形成。
605.关于文化保护、发展与推广,请参阅3.10.1部分第540‑575段。
3.10.5 科学研究与创造性活动不可缺少的自由
606.学术自由,即教学和研究的自由,被写入《高等教育和研究法》。要了解进一步的信息,请参阅3.10.2.1部分,第575-595段。
3.10.5.1科学、技术和文化信息、观点和经验交流的自由
607.《宪法》总则保证科学家、作家、创造性工作者、艺术家和其他个人以及其各自的机构之间进行科学、技术和文化信息、观点和经验交流的自由。要了解进一步的信息,请参阅3.10.2.1部分,第575-595段。
3.10.5.2 对科学与文化机构的支助
608.要了解该主题,请参阅3.10.2.1部分,第575-595段。
3.10.6 科学文化领域的国际联络与合作
609.关于科学文化领域的国际联络与合作,荷兰参与了欧盟、经合组织和双边关系范围内的多种公约和协定。
3.10.7 与科学文化有关的发展
610.高等教育和研究的新立法目前正在筹备之中。要了解文化发展,请参阅3.10.1部分,第540‑574段。
4.附录清单
附录1. 《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31号公约)的执行情况报告
附录2. 2002年荷兰养恤金国家战略报告
附录3. 关于私营和公共部门男女地位的报告,1998年
附录4. 《1981年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公约》(劳工组织第155号公约)的执行情况报告
附录5.《1947年劳动检查公约》(劳工组织第81号公约)的执行情况报告
附录6. 《荷兰社会保障短期调查》
附录7. 《荷兰老年人养恤金》
附录8. 《Regelingen rond reïntegratie》(融入计划)
附录9. 《经费分配中外国人和居留权利的核查》
附录10. 《劳动力市场中的年轻人》
附录11. 关于保护工人的健康与安全,使其在工作中免受与化学制剂有关的危险的理事会第98/24/EC号指令
附录12. 关于保护工人免受游离辐射的措施的欧洲原子能联营第96/29/EC号指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