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CZE/CO/2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3 June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捷克共和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4年5月9日举行的第19和20次会议(E/C.12/2014/SR.19和20)上审议了捷克共和国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履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C.12/CZE/2),并且在2014年5月23日举行的第40次会议(E/1990/2014/SR.40)上通过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捷克共和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E/1990/CZE/Q/2/Add.1)及其所载的详细统计数据。委员会还欢迎有机会接触缔约国高级别跨部代表团,并且对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表示赞赏。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

《儿童权利公约该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3年8月26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9年9月28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7月10日;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04年6月15日。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以下法律和政策措施:

通过《2009年刑法》,惩罚以种族为动机的犯罪;

采取措施改革教育和培训,使人们能够获得技能,以满足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2013年8月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扩大劳工办公室的权力,以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

2013年8月通过第一个预防和解决无家可归问题的概念,并适用到2020年。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公约》的国内适用

5. 谈到缔约国提供的宪法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法院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案裁决的资料,委员会遗憾地指出,缔约国没有具体说明哪一案件是依据《公约》的规定。委员会还对没有资料介绍下级法院和行政部门援引《公约》的决定而感到遗憾(第二条第1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各级法院和行政部门援引《公约》的决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让司法机关成员和广大公民更好地了解《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诉性。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基本权利和自由宪章》

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基本权利和自由宪章》没有承认《公约》在第十一条等处所载的几项权利内容(第二条第1款)。

委员会援引缔约国关于政府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重视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等同的声明,建议缔约国将一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纳入《基本权利和自由宪章》。

国家人权机构

7. 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一个完全符合国家人权机构地位相关原则(《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感到关注(第二条第1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1999年12月8日的第349/1999 号法及其后续修订案,加快修改监察员的任务和权力,使其符合《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决议,附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监察员有权管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相关事项。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争取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对监察员办公室进行资格认定。

不歧视

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基本权利和自由宪章》禁止一系列理由广泛的的歧视,但是应用的法律,2008年4月23日颁布的《反歧视法》(第198/2009号法)范围更窄。委员会还对歧视行为报案少并可能是源于这种不一致而表示关注(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反歧视法》,以便: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并参照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扩大该法明确禁止的歧视理由;

纳入目前不包括在《反歧视法》中的《公约》权利,比如罢工权利或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生利益的权利;

为歧视受害者提供方便、实惠、及时和有效的其他补救措施,比如行政补救措施。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让公众更好地了解关于禁止歧视的规定和补救途径。

对罗姆人的歧视

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实施了许多计划和战略,但是罗姆人仍然在就业、教育、医疗和住房等方面普遍受到歧视。委员会还对缺乏缔约国罗姆人社区状况的可靠资料感到遗憾。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根据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一项调查的结果,大多数受访者认为罗姆人和非罗姆人之间的共存关系“不好”(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以人权为基础的方针解决罗姆人遭受歧视问题,包括:

根据自我身份认同情况,收集有关罗姆人状况的资料;

明确界定职责,分配充足的资源、包括公共预算,以落实各种行动计划和战略,并且定期评估所采取措施的成效;

推广本国其他地区成功的纳入举措;

采取措施解决罗姆人不信任公共机构的问题,包括提高各方对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认识,请罗姆人代表参与解决方案的制定;

处理负面的偏见和成见――罗姆人所遭系统歧视的根源之一――以及就业和住房等方面的种族歧视。

对移民的歧视

10. 委员会尽管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种族动机犯罪和极端主义,但是对若干领域针对移民的歧视性侵犯行为表示关注,特别是:

就业:往往拒绝与他们签订书面合同,并且薪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行使工会权利:据说他们一直无法要求保护自己的经济和社会利益;

住房:业主不愿意向移民出租公寓,常常让他们为低于标准的住房支付高于市场价格的租金(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使各方更好地认识一切歧视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受歧视移民可利用的补救措施;

采取有效措施,执行就业方面的反歧视法律,包括监督移民劳动权益易受侵犯部门的工作条件;

采取措施,确保移徙工人能够有效地行使其参与工会活动的权利,并且在受欺凌和权利受侵犯时获得工会保护;

调查在住房、包括租金水平和住房条件方面任何形式歧视的指控。

男女工资差距

11. 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因劳动力市场的横向和纵向性别隔离而造成男女工资差距,并且妇女兼职工作人数过多,尽管妇女取得了高等教育成就以及实施了男女平等政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执行暂时特别措施以增加妇女就业人数,尽管缔约国法律实际上规定了这些措施(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积极措施,向男女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在某一性别或另一性别传统上占主导地位的各领域推动教育和培训;

对价值视为同等的工作进行了一次调查和分类;

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改变对两性作用的社会认知,并便利妇女在职业生涯中断后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

更多地提供经济适用的日托服务;

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增加妇女在公共部门决策职位上的人数。

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失业

12. 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但是失业、尤其是年轻人失业仍然相当严重(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加大对求职者、特别是青年求职者的支持帮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评估金融和经济危机期间所采取的经济和财政措施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特别是对人们享有工作权的影响。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工作权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最低工资标准

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最低工资额是三方协商确定的,但缔约国法律不保证工人及其家庭有权享有一个提供体面生活的薪酬(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七条(甲)项的规定,在法律上保证工人及其家庭有权享有一个提供体面生活的薪酬。

社会保障

1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根据其财政紧缩措施方案对社会保障福利进行削减,尽管缔约国称某些削减是暂时性的并且将会扭转。委员会还关切的是:为福利已中断者提供的保障是基于一个物质需求方针,资格条件很严格,合格享有社会补贴的收入水平定得非常低,并且这种补贴额非常少,不符合《公约》第九条。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削减,例如对于有儿童的极低收入家庭的非缴费型福利的削减,对生活条件有着非常不利的影响。此外,委员会关注的是:评估这些措施是否适当,主要是通过汇总统计数据,没有清楚说明削减对弱势群体的影响(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 尽快扭转对社会保障福利的削减;(b) 重新考虑那些影响最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非缴费型福利削减措施;以及(c)采取以人权为基础的方针评估削减对福利的影响。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主席于2012年5月16日致《公约》全体缔约国的关于紧缩措施的信、以及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

移民的医疗保险

1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永久居留证的移徙工人、以及持有永久居留证的移民的家属,都没有资格参加缔约国的缴费医疗保险系统。委员会还关注的是:据报道,私人医疗保险系统拒绝移民加入,或要求支付高昂保险费,违反了《公约》规定和缔约国《反歧视法》(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不歧视地对人人开放缴费医疗保险系统。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私营保险机构不拒绝人们加入其经营的系统,也不强加不合理的资格条件,以确保人人有权享有平等、充分和方便的医疗保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调查关于医疗保险权受侵犯的申诉,并酌情施以处罚。

社会福利住房

1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还尚没有设立全面的社会福利住房制度,也没有通过一项社会福利住房法。委员会对缔约国有相当多的无家可归者表示关注(第11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通过一项社会福利住房法,并建立完善的社会福利住房制度,并确保这些:

依据于人人有权获得适足和可负担得起、并且具有明确质量和宜居标准的住房;

正当重视居住在简易棚或不确定和不利条件下的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及个人,确保申请资格不会将他们排除在外;

不会导致按种族界线、经济或社会状况,或本《公约》禁止的任何其他歧视理由的隔离;

提供适足资源,满足社会福利住房的需求,有效地监测缔约国的住房状况,并且为执行政策和计划而建立问责框架。

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

强制搬迁

1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缔约国的法律,即使导致住户无家可归,也进行强制搬迁。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据报道,强制搬迁,包括对罗姆人的强制搬迁,不经过正当程序(第11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法律和实践,使搬迁不会导致人们无家可归或易受其它的人权侵犯;如果受影响者无处可居,则由国家提供适当的替代性住房。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搬迁有法可依、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并且为搬迁令所影响的人提供有效补救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关于强制驱逐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

心理残障者和老年人的院外安排

1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自从2007年通过“支持将居住型社会服务转变为用户社区提供的不同类型社会服务、并且支持用户融入社会的概念”的政府第127号决议以来,缔约国的院外安排工作进展缓慢。(第十二条和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将“心理照料改革战略(2014年至2020年)”的执行立足于让心理残障者享有一切人权,包括他们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并且在这一工作中提供足够的资源;

在开展全面的院外安排工作中汲取试点项目的经验教训;

为区域和市一级的社会服务开发而采取具有明确时间表的行动计划;

为老年人开发以社区为基础的照料。

残疾儿童的包容式教育

19. 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实施了“2010-2014年为残疾人创造平等机会行动计划”,但缔约国的残疾儿童仍主要在特殊机构上学。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据报道,在主流学校没有始终为残疾儿童提供合理便利(第十三条、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全体儿童、包括残疾儿童更好享有各级教育上学机会的新概念能够全面推动对残疾儿童的包容式教育,包括分配资源,以提供合理便利以及所需的任何额外专业支持,并且培训教师。委员会还建议在《教育法》中纳入包容式教育、首选教育模式、以及提供合理便利的义务。

罗姆人的教育

20. 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尽管发出了“确保社会处境不利儿童教育机会均等的方法建议”,但是安置在“实用学校”的罗姆小学生人数过多。委员会还对罗姆学生在各级教育中辍学率高表示关注(第十三条、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步骤:

取缔导致罗姆小学生隔离的程序;

立即停止将非残疾小学生安置到实用学校,包括临时诊断留校,并且将诊断未定的罗姆小学生从实用学校转到主流学校;

根据“包容式国家教育行动计划”的规定,逐步淘汰实用学校;

向主流学校提供支持,为来自实用学校的社会处境不利小学生和罗姆小学生提供教育,推动他们继续求学,包括从罗马社区招聘学校工作人员。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划拨充足的预算、界定明确的职责和时间表,并确保罗姆人的父母、协会和当地社区参与这些活动的开展工作。

文化权

21. 委员会遗憾地指出:没有资料说明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生利益享有权如何,因此委员会无法评估这项权利的落实情况(第十五条第1款(乙)项)。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如何保证落实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生利益的享有权。

D.其它建议

2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实现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总收入0.7%的国际承诺而制定一个时间表,并继续在发展合作政策中采取以人权为基础的方针,充分纳入《公约》所载的权利。

2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24.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尤其是议员、政府官员、司法当局和民间社会组织,并且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所采取的步骤。

2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编写和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时与民间社会组织开展建设性合作。

26.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对共同核心文件进行必要的更新。

27. 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经修订的报告准则(E/1990/2008/2)编写第三次定期报告,并且在2019年5月30日之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