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CZE/CO/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8March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捷克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2月17日和18日举行的第8、第9和第10次会议上审议了捷克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3月4日举行的第3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补充资料以及统计数据。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代表团与委员会进行了坦率、公开和建设性的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加强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捷克共和国2030年战略框架”和国家复兴计划。委员会还欢迎2030年前关于卫生、教育、就业和社会包容的各项具体战略,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其他措施。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4.委员会注意到,《公约》是宪法秩序的一部分,因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到缔约国《基本权利和自由宪章》的保护。委员会还注意到,宪法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多次提及《公约》。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下级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哪些决定援引了《公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宪章》第41条第1款可能对其所涵盖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落实产生不利影响,因为在落实这些权利时,对政策的裁量余地较大。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足够的资料说明在《公约》所载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有哪些有效补救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各级法院和行政机构能够援引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为这些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提供便利;

(b)就《公约》及其中权利的可诉性加强对司法人员、律师和公职人员的培训,并提高公众特别是权利持有人对这个话题的认识;

(c)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建议(1998年)。

国家人权机构

6.委员会承认公设权利辩护人(监察员)的重要作用,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监察员的职权并不涵盖所有基本权利和自由。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创建国家人权机构的研究报告的后续行动仍有待落实(第二条第一款)。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迅速设立一个具有广泛授权的国家人权机构。缔约国应进一步确保向该机构划拨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之能够充分行使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关的任务。

气候变化

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气候保护政策、在适应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锅炉补贴投资方案等举措。委员会还注意到温室气体排放量大幅减少,但感到关切的是,近年来这种减少趋势已基本停止。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捷克仍然是欧洲联盟中排放量最高的经济体之一。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碳密集型经济使人口暴露在高度污染的空气中(第二条第一款)。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适应工作,应对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不利影响,包括采取措施实现《巴黎协定》规定的国家自主贡献,以减少排放;

(b)推广替代和可再生能源,例如,通过改建煤矿区;

(c)考虑到委员会2018年10月8日通过的关于气候变化与《公约》的声明。

国际合作

1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对气候变化的关注,特别表现为向绿色气候基金捐款,以及资助受援国的减排和适应活动。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按照联合国的建议达到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总收入0.7%的目标,甚至没有达到向欧洲联盟承诺的0.33%。委员会指出,在理想的情况下,应在官方发展援助之外提供对气候融资工具的支持(第二条)。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增加国际官方发展援助,首先达到占国民总收入0.33%的目标,最终达到0.7%的目标,同时保持或增加对绿色气候基金的捐款。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加强其在国际合作领域的活动。

不歧视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战略,但感到关切的是,针对特定个人以及边缘化和弱势群体的歧视、仇恨言论、偏见和成见持续存在。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举证责任的转移并不适用于所有歧视案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不报告歧视情况与对政府机构的信任程度低有关。此外,委员会对基于性别认同和性取向的歧视感到关切,并感到遗憾的是,该国不承认同性婚姻,因此登记伴侣不能提供等相当于婚姻的保护(第二条第二款)。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倍努力,防止和打击歧视现象,特别是对罗姆人、残疾人、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歧视,包括采取跨部门办法执行战略;

(b)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并提供关于报告歧视案件的程序和受害者可利用机制的信息;

(c)确保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得到适当培训,以便他们能够以以受害者为中心的方式专业地履行职能和履行义务;

(d)修订《民事诉讼法》,确保对所有歧视受害者提供同等程度的保护,无论歧视的理由和领域为何;

(e)确保同性关系中的登记伴侣关系得到相当于异性婚姻的保护;

(f)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对罗姆人的歧视

14.委员会肯定《2021-2030年罗姆人平等、包容和参与战略》和“国家罗姆人纲领”等举措,但感到关切的是,罗姆人在卫生、教育、住房和就业领域继续遭受污名化、贫困和普遍歧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缔约国罗姆人状况的可靠数据(第二条第二款)。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解决罗姆人在获得保健、教育、适当住房、就业和公共服务方面面临的社会经济差距和歧视,特别关注罗姆妇女和儿童;

(b)积极消除对罗姆人的负面偏见和成见,包括通过提高认识运动,并向罗姆人提供关于其权利的信息;

(c)采取举措解决罗姆人对公共机构的不信任,包括让罗姆人代表参与制定、监测和评估涉及其权利的政策;

(d)改进其数据收集系统,以便产生可靠的数据,按照禁止的歧视理由分列。

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

16.委员会赞扬为难民和有辅助保护身份者提供同样福利的国家融合方案,但感到关切的是,没有系统地适用对寻求庇护者的羁押替代做法。委员会又注意到,根据《外国国民居留法》,允许在年龄评估结果出来之前拘留儿童,15岁以上的儿童可能会受到移民拘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外国人法》,无国籍认定程序的范围有限,没有为无国籍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这些人在获得永久居留方面面临困难,根据《公民法》,只有在父母双方都是无国籍人并且其中至少一人拥有居留证的情况下,可能成为无国籍人的儿童才能获得国籍(第二条第二款)。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拘留只作为最后手段,并预先对拘留的合理性、必要性和相称性进行单独评估,审查替代办法;

(b)采取必要措施,结束对所有儿童的拘留,包括与家人拘留在一起的儿童。不应出于移民相关目的拘留儿童,无论其法律/移民身份或其父母的法律/移民身份如何;

(c)修订《外国人法》,确保无国籍认定程序保障无国籍人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无论其法律身份、住所和所拥有的证件如何;

(d)修订《公民法》,为无国籍人获得公民身份提供便利,并鼓励无国籍儿童的父母代表他们提出公民身份申请;

(e)收集关于缔约国无国籍人人数和概况的可靠统计数据;

(f)考虑到委员会2017年关于各国对难民和移民义务的声明。

男女平等

18.委员会认可缔约国为处理性别不平等问题而付出的努力,包括《2021-2030性别平等战略》、《战略+1倡议》和“从22%到平等”方案。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性别工资差异持续存在,原因包括劳动力市场的纵向和横向性别隔离以及妇女在非全时就业中的比例过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的劳动参与率要低得多,妇女集中在传统上由妇女主导的职业,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管理和决策职位上的代表性仍然不足(第三条和第七条)。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缩小性别工资差异,为此应处理劳动力市场上基于性别的纵向和横向隔离问题,审查其社会和税收政策,并解决阻碍妇女继续职业生涯或从事全职工作的因素;

(b)加强努力,保障男女在选择非传统教育学科和工作方面机会平等,包括为此消除性别成见;

(c)制定提高妇女劳动参与率的战略,包括通过更好地协调工作、个人和家庭生活的政策;

(d)促进提高妇女在各级公共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性,尤其是在决策岗位上的代表性,并促进妇女参与私营部门的管理职能。

(e)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失业

20.委员会欢迎总体很低的长期失业率和相关政策,如减轻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影响的抗病毒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各地区的失业率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一些群体在获得工作方面面临更多困难,其中许多人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受COVID-19大流行的影响尤为严重。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非正规就业的统计数据,对该部门劳动者的保护有限(第六条)。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在该国所有地区减少失业;

(b)加紧努力,支持罗姆人、残疾人、有子女的妇女、青年、50岁及以上者和移民获得就业机会,包括为此实施有针对性的积极措施,便利他们获得技术和职业培训机会,并收集关于其状况的数据;

(c)确保促进将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纳入开放劳动力市场的方案不会使他们长期集中在低技能工作和非正规经济中;

(d)采取举措,促进工人从非正规经济部门向正规经济部门过渡,包括为此收集关于他们情况的数据,确保他们受劳动法的保护,并获得社会保护;

(e)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最低工资

22.委员会承认近年来最低工资大幅提高,但对其执行情况表示关切,并关切缔约国的最低工资仍然属于该地区最少之一。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计划对最低工资实行自动指数化调整,这样就不必每年重新谈判(第七条)。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确保所有工人都能得到最低工资保障,并将最低工资设定在足以为工人及其家庭提供体面生活的水平;

(b)加强劳动监察能力,以保证最低工资得到执行;

(c)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工作场所性骚扰

24.委员会对公共部门调查中报告的工作场所性骚扰事件感到关切,除了面向公共主管部门的手册和提供的提高认识课程之外,没有足够的资料说明在公共和私营部门解决这一问题的战略。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所调查案件及其结果的数据(第三和第七条)。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包括《劳动法》在内的禁止性骚扰的法律得到有效执行,并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打击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包括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实施监测系统和进行持续培训;

(b)确保报告的性骚扰事件得到适当调查和起诉,肇事者受到适当惩罚,受害者获得适当补救,包括赔偿。

工会权利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些国家雇员,包括警察、消防和救援部门、监狱部门和对外关系和新闻办公室的成员的罢工权遭到绝对禁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集体谈判法》的投票要求很高,在关于缔结集体协议的争端中要求三分之二的人投票赞成举行罢工(第八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基本服务类别的范围,以确保其服务不能被合理地视为必不可少的公务员都享有罢工权;

(b)就举行罢工所需的法定人数与社会伙伴进行新的协商,并考虑对《集体谈判法》进行修订。

社会保障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法院限制智力和心理残疾者申请社会福利和养老金的法律能力,而且没有保障程序便利。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医疗评估处人员配置不足,导致在处理残疾津贴申请时出现延误,并对现有工作人员退休后其业务的连续性感到关切。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许多难民由于在证明所需的就业年限方面存在障碍而没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福利,他们仍然依赖最低生活津贴(第九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实施《民法》改革,承认所有残疾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实施辅助决策制度,并尊重他们获得社会服务和加入社会保障计划的法律行为能力;

(b)加强司法机构关于残疾人权模式的能力建设方案,采取机制为残疾人提供适龄便利,并提高社会对残疾人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权利的认识;

(c)确保医疗评估处有足够的人员配置,以避免处理工作的拖延,特别避免在护理津贴、缴款和发放残疾卡方面的拖延;

(d)修订《养老保险法》,为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加入国家养老金计划提供便利;

(e)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

机构中的儿童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减少机构收容和加强寄养安置所作出的立法和政策努力,包括《2021-2029年保护儿童权利国家战略》和终止将三岁以下儿童安置在机构照料的法律。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被机构收容的儿童人数非常多,特别是罗姆儿童和残疾儿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儿童保育系统仍然不成体系,缺乏有效的政策让儿童脱离机构收容,也缺乏家庭照料选择。此外,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被称为“反社会”或“处境危险”的“行为困难”儿童经民事诉讼被送入机构安置,且得不到法律援助(第十条)。

3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确保各部委之间的有效协调,以统一儿童保育系统;

(b)执行一项国家政策和战略,并辅以有时限的行动计划,以加快去机构化,支持基于社区和基于家庭的选择,特别关注残疾儿童、罗姆儿童和幼儿;

(c)加快关于《家庭支助和替代家庭照料法》草案的讨论,以期通过该草案;

(d)确保执行规定将儿童安置在机构照料的最低年龄为3岁的法律;

(e)保证充分提供家庭照料选择,包括保证受过培训的寄养父母数量充足;

(f)确保儿童不因“行为困难”而与家人分离并被安排接受替代照料。

保护家庭和儿童

32.委员会欢迎在儿童保育领域,包括儿童团体和小型托儿所方面取得的进展,但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措施不足以解决分担父母责任和儿童保育选择的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往往承担家庭照顾者的角色,面临平衡职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问题,包括在产假后难以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第十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扩大提供适当的优质儿童保育设施和服务,并增加提供弹性工作安排;

(b)采取全面措施,消除性别角色陈规定型观念,包括开展媒体宣传运动和通过舆论领袖的引导,并提高公众对男子和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平等分担权利和责任的认识。

(c)延长两周的陪产假,并确保父母充分利用这段时间,在男女之间公平分配育儿责任。

适当生活水准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极端贫困现象,面临贫困风险的人比例很低,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未包括住房费用,也未能充分反映实际生活费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通货膨胀,最低生活保障的价值不断下降,这对依赖根据这一指标计算的社会福利的人,特别是罗姆人产生了不利影响(第九和第十一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修订最低生活保障计算方法的进程,并根据生活费用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护最弱势和边缘化的群体免于贫困,并确保在需要时提供社会保护措施,足以为他们提供适当的生活水准。

适当住房权

36.委员会注意到各种努力,如各市实施的社会住房项目,但对缔约国尚未通过全面的社会住房制度和社会住房法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适当住房供应不足,住房费用和租金很高,住房津贴资金不足。委员会注意到,宪法法院于2021年撤销了允许设立“无住房福利区”的规定,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罗姆人在实现其住房权方面面临多重障碍。委员会还注意到,一些业主不愿意将公寓租给移民,移民也经常因低于标准的住房而被收取高于市场价格的租金。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无家可归者人数非常多,并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有效机制来预防和解决这个问题(第十一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订并有效执行基于人权的国家住房战略,划拨适当的资金,建立监测制度,并为此收集分类统计数据,特别是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住房状况;

(b)加快通过社会住房法;

(c)增加适当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供应,特别是通过增加社会住房和住房补贴的供应,特别关注弱势和边缘化群体,如罗姆人、移民、残疾人和老年人;

(d)调查关于在获得住房方面存在的任何形式歧视的指控,包括租金水平和住房条件方面;

(e)确保驱逐不会导致个人无家可归,如果受影响者无法自给,缔约国应提供适当的替代住房;

(f)考虑到委员会关于适当住房权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

健康权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不符合加入公共医疗保险制度条件而必须参加私人医疗保险计划的移民的歧视持续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面临覆盖范围的差距、支付保险赔偿金的等待时间和最高报销金额的限制。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变性人必须接受变性和绝育手术,才能更改其姓名和性别。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间性者权利的条例,包括禁止对间性儿童进行往往不可逆转和医学上没有必要的手术的条例(第九和第十二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人,包括移民,不论其法律身份和身份证件如何,都能平等获得预防性、治疗性和缓解性卫生服务;

(b)保障私营保险公司不强加不合理的条件;

(c)修正法律,确保在性别认定程序中不要求绝育;

(d)确保在间性儿童能够作出知情同意之前,不对其实施医学上没有必要的手术;

(e)考虑到委员会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及其关于《公约》规定的国家对难民和移民的义务的声明。

强迫罗姆妇女绝育

4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1年通过了为1966年至2012年期间被迫绝育人员提供赔偿的法律。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三年的索赔时限可能太短,受害者无法得到适当的通知并提出索赔(第二、第十和第十二条)。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对强迫绝育受害者的有效赔偿,并为他们提供充分的补救支持,包括在获得赔偿和免费法律援助方面提供援助;

(b)视需要延长强迫绝育案件中提出法律索赔的时限,并保证不再发生;

(c)采取措施,确保对此类行为进行调查,并起诉责任人,如果罪名成立,则予以适当惩罚。

残疾人去机构化

42.委员会注意到《2021-2025年促进残疾人平等机会国家计划》,但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的机构收容程度很高。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继续对机构环境投入资源,并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足够的支助服务使残疾人能够在地方社区独立生活。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对精神病护理进行了改革,但没有关于停止精神卫生机构中使用限制措施的明确政策(第十和第十二条)。

4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制定、执行有效的去机构化政策并提供充足的资源,设定明确的时限和基准,并在所有阶段通过残疾人的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协商;

(b)为在地方社区发展支助服务划拨充足的资源,使所有残疾人能够自由选择与谁一起生活、在哪里生活和在何种居住安排下生活;

(c)采取法律和实际措施,停止在精神卫生机构中使用强制措施。

获取COVID-19疫苗和药物

4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表明,从2021年起,政府的重点是向所有人广泛提供疫苗,并提供检测和治疗。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遏制COVID-19的传播并为病人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其加入的区域和国际组织中,未能在倡导普遍、公平和以负担得起的价格获得COVID-19疫苗和药物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二和第十二条)。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便利人民普遍和公平地获得COVID-19检测、治疗和免疫;

(b)尽一切努力在其加入的区域和国际组织中发挥影响力,倡导普遍、公平和以负担得起的价格获得COVID-19疫苗和药物,包括可能支持在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的建议,即至少在疫情持续期间,对疫苗的某些知识产权实行临时豁免;

(c)特别注意委员会关于科学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第82段,以及委员会关于COVID-19大流行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问题的声明和关于普遍和公平获得COVID-19疫苗的声明。

全纳教育

46.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促进全纳教育所作的努力,如“全纳教育行动计划”和第27/2016号法令。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量残疾儿童,特别是智力残疾儿童和自闭儿童,仍然在特殊学校接受教育。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学校咨询机构主要根据医学方针确定支助措施。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始终提供合理便利,许多教师没有接受过全纳学习方面的充分培训(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其法律,包括关于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和有天赋学生的教育的第27/2016号法令,以确保将所有残疾儿童有效纳入各级主流教育;

(b)划拨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提供无障碍和包容性的学习环境、建筑和教育材料、合理便利以及个性化支持;

(c)保证在基于人权的残疾问题方针下采取支助措施,不会导致任何隔离或教育质量的降低;

(d)确保受过培训的教师数量充足,助教薪酬适当。

罗姆儿童和移民儿童的全纳教育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将罗姆儿童和移民儿童纳入主流教育系统所作的努力,包括“罗姆少数群体融入支持方案”和“外国国民在校教育支持方案”。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实现对罗姆儿童的全纳教育,因为罗姆儿童经常在单独的学校或面向残疾儿童的特殊学校上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学前教育没有充分覆盖罗姆儿童,这些学生的辍学率很高,合格的罗姆人学校调解员人数不足。此外,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中学高年级有移民背景的学生人数过少,欧洲联盟以外国家的儿童需要居留证才能在同样的条件下接受这种教育(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确保罗姆儿童能够获得优质主流教育,包括学前教育;

(b)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罗姆儿童、特别是罗姆女童在各级教育的入学率和毕业率;

(c)划拨充足的预算,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合格罗姆人学校调解员,并向生活在贫困和受排斥地区的罗姆儿童提供支助;

(d)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在学校促进多样性,并惩处不接收罗姆儿童的学校;

(e)消除所有移民学生,包括无证移民学生入学的法律和行政障碍,并采取有效措施,为他们提供不歧视的受教育机会。

文化权利

5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保护文化权利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国家文化政策”和“2021年+国家研究、发展和创新政策”。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弱势和边缘化群体在享受文化和科学研究惠益方面面临挑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少数民族语言教育没有包括所有少数民族,也没有覆盖全国。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科学研究的立法不符合国际标准(第十五条)。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使所有人都能享受和获得文化,确保弱势和边缘化群体能够负担得起享受文化,并享受科学进步的惠益;

(b)考虑修订教育领域的语言政策和法律,以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教学和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并确保这些政策和法律不会对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的学业成绩产生不利影响。

(c)修订关于科学研究的法律,规定在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一般应根据要求并按照《科学数据管理原则》公布研究数据的义务。

D.其他建议

5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签署并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确保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过程中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包括从COVID-19大流行中恢复。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行动十年的全球承诺。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5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在国家、省市各级,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邀请公设权利辩护人(监察员)、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56.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提供资料,说明以上第19段(a)项(性别工资差异)、第31段(b)项(机构中的儿童)和第37段(a)项(适当住房)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5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3月31日前按照《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议周期发生变化而另有通知。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