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BLR/CO/7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4March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白俄罗斯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2月15日、16日和17日举行的第三、第五和第七次会议上审议了白俄罗斯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3月4日举行的第三十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委员会拟订的报告前问题清单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该程序为有重点地审议报告和与代表团对话提供了机会。委员会还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表示,尽管面临挑战,包括单方面实施的限制性措施,它仍打算继续为全体人民提供体面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加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落实而采取了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除其他措施外,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了以下措施:

(a)缔约国2020年对《劳动法》进行了修订,引入了关于陪产假的规定,加强了保护在职单亲家长的保障措施,并取消了对抚养3岁以下儿童的母亲加班和出差的禁令;

(b)2016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公约》的基本条款已纳入国家立法,并在过去三年中多次援引《公约》,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需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在实践中有效执行《公约》的主要条款(第二条第一款)。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确保所有《公约》权利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对《公约》所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及其可诉性的认识,特别是司法人员、律师、执法人员和负责执行《公约》的其他行为者及权利持有人的认识。

国家人权机构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计划就宪法改革进行公民投票,以促进人权专员的任命,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经过多年的考虑,仍在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方面缺乏具体成果(第二条)。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一个具有全面人权任务的国家人权机构,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任务,并为其提供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不歧视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几项具体部门立法禁止歧视,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部门办法没有提供充分的保护,防止基于《公约》禁止的所有理由的歧视。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歧视社会弱势群体的报告,特别是对妇女、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残疾人、艾滋病毒感染者和宗教少数群体的歧视。委员会还对缺乏为歧视受害者提供的有效补救表示关切(第二条)。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其法律有效禁止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所有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并规定适当的制裁措施;

(b)与民间社会组织密切协商,制定并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解决歧视问题,包括私人领域的歧视问题,界定和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并在歧视案件中为所有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包括心理支持;

(c)改进数据收集系统,收集基于所禁止理由的歧视数据,以便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

(d)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对民间社会的限制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和政策导致自2020年8月总统选举以来,数百个民间社会组织被关闭,其中许多组织在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有关的领域开展工作。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和修订其法律和政策,以确保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领域开展工作的所有民间社会组织能够在不受不当限制的情况下自由开展活动。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2016年关于人权维护者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声明。

男女平等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的根深蒂固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而采取的一些举措,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措施不足以带来有效的改变,此种陈规定型观念仍然普遍存在。委员会还感关切的是,很大比例的妇女,尤其是年轻妇女和有年幼子女的母亲在劳动力市场上面临歧视,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还注意到,选择育儿假的男性比例极低。委员会还对持续存在的男女工资差距感到关切(第三条)。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活动,消除关于男女在社会和工作中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重男轻女态度,包括开展旨在消除陈规定型观念的宣传运动和其他提高认识活动,如在学校和广大民众中开展这类运动和活动;

(b)对男女进行时间使用调查,确定育儿和家务的实际分配情况,并采取具体措施,减轻妇女的“双重负担”;

(c)采取措施鼓励男子参与分担家庭责任,包括利用育儿假;

(d)采取措施防止和打击就业方面对妇女的事实上的歧视,并确保妇女在传统上工资较高且主要由男子占据的部门中,拥有与男子平等的机会。

关于失业的分类数据

1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乏关于实际失业率的分类数据,这妨碍了对劳动力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和被边缘化群体的分析和有针对性的支持(第六条)。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按性别、残疾、健康、族裔、社会经济和其他相关状况分列的实际失业率数据,并确保解决失业问题的措施以受失业影响最大的群体为目标。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些统计数据,并说明根据这些数据采取的任何措施。

非自愿劳动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法律禁止强迫劳动,但一些形式的非自愿劳动仍在使用,特别是在劳改设施中以及对子女由国家照料的失业或未充分就业父母使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有许多个人被迫参加本应是自愿的集体社区工作(第六条)。

1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废除、禁止和打击所有强迫劳动和非自愿劳动,包括劳改设施中人员的这类劳动,并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充分尊重自由选择或接受工作的权利及公正良好工作条件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任何集体社区工作都真正具有自愿性质。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工作权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劳动力市场上对妇女的歧视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计划减少禁止妇女从事的职业数量(目前为181种),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打算继续禁止妇女从事其中的90种职业(第六条)。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能够充分行使工作权,并取消所有法律禁令,以便妇女能够自由选择职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采取必要措施,在工作场所保护孕产妇。

残疾人就业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增加残疾人就业采取了一些措施,并大幅增加了这方面的资金,但委员会仍对残疾人就业率低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缺乏包容和无障碍的工作环境(第六条)。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降低失业率,增加残疾人的就业机会,包括采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效激励措施,并修订国内劳动法,规定雇主有义务在必要时在工作场所提供合理便利。

不公平的解雇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医疗保健、教育和文化等领域,国有和私营企业通过不公平解雇等方式侵犯工作权,以此来惩罚参加和平抗议和其他活动,表达令政府不快的意见,包括政治意见的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律师可以在缔约国不受阻碍和完全独立地履行职责,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律师在其专业活动方面受到骚扰和其他不当干涉(第七条)。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防止任何侵犯工作权或其他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行为,避免煽动任何此类侵权行为,并确保劳动法提供有效保护,防止不公平解雇。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调查任何关于侵犯工作权,包括不公平解雇的指控,并适当惩处侵权者,赔偿受害者。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审查其法规和做法,确保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能够享有公正良好的工作条件,而不会因其专业活动受到不当干涉或报复。

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背景下的工作条件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该国有足够的个人防护设备来满足卫生保健人员的需要,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当局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缔约国所有工人在工作场所免受冠状病毒病(COVID-19)感染(第七条)。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制定适当的法规和政策,在COVID-19大流行的情况下,保护缔约国所有人在工作场所的健康,并确保公正良好的工作条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2020年4月发布的关于COVID-19大流行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声明。

工会权利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由于对独立工会(包括独立工会成员)的压制政策、对注册独立工会设置的障碍和对罢工权的过度限制,工人无法有效维护其权利(第八条)。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工人可以加入自己选择的工会,包括独立于政府的工会,并享有工会权利,不会因其工会活动而面临解雇或其他不当限制或干涉。委员会还建议,组建工会的权利不应受到不合理和不必要标准的阻碍。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确保独立工会能够自由运作,不受骚扰和不当限制。

COVID-19大流行背景下的社会保障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COVID-19大流行背景下,缔约国的社会保障措施不足以保障学龄儿童的父母和被隔离者享有带薪休假或病假(第九和第十一条)。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制定适当的法律框架和政策,确保缔约国的所有人,包括因COVID-19大流行而无法工作的人均享有充分的社会保障。

对家庭和儿童的保护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暴力侵害儿童行为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的大多数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使用身体或心理暴力,而且在家庭、学校和其他机构中,并非所有形式的体罚都被禁止。委员会还继续对缔约国持续存在的家庭暴力问题感到关切(第十条)。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颁布并有效执行禁止在一切场合体罚的法律,并为家长、教师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进一步的提高认识活动,宣传积极、非暴力的育儿方法;

(b)加强努力,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包括婚内强奸,并迅速和彻底调查所有暴力侵害妇女案件,起诉和适当惩处施暴者,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贫困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超过5%的人口仍然生活在国家贫困线以下(第十一条)。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制定和实施国家减贫战略,其中包括采取措施,向处于弱势的人,特别是生活在国家贫困线以下的人提供稳定和有针对性的支持。

适当住房权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无家可归者收容所有足够的容量,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防止无家可归的政策,缺乏关于无家可归者规模的可靠统计数据,并且有报告称,无家可归者在社会上普遍受到鄙视,特别是受到国家当局的鄙视(第十一条)。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数据,以清楚地了解其境内的无家可归情况,制定一项全面的政策,防止和减少无家可归现象,并采取措施消除对无家可归者的歧视、鄙视和负面成见。

吸毒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实施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支助吸毒者的预防方案,但委员会关切的是,一些吸毒者面临长期监禁,原因包括刑法没有充分区分与吸毒有关的行为和与商业毒品销售有关的行为(第十二条)。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有效机制,防止个人因吸毒而被定罪。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将持有供个人消费的毒品非刑罪化,并扩大减少伤害方案,如类阿片替代疗法,包括在羁押、审前拘留和监狱中。

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艾滋病毒的传播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一些政策,例如将艾滋病毒传播定为犯罪和医务人员有义务报告受感染者等,使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不敢寻求治疗(第二条和第十二条)。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其国际人权义务,废除或修订要求医务人员在怀疑发生艾滋病毒感染时通知当局的法律和政策,并保证对个人艾滋病毒状况的知情同意和医疗保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废除将艾滋病毒传播定为犯罪的法律,并通过扩大预防措施,扩大对艾滋病毒感染高风险关键群体的覆盖面。

受教育权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向所有人免费平等提供各级普通教育,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农村地区儿童在接受教育方面面临特殊困难,而且受教育水平低;

(b)罗姆学生在各级教育,包括高等教育中的入学率低,教育环境中持续存在对罗姆学生的歧视;

(c)怀孕少女在继续接受教育方面面临困难;

(d)许多学生因其政治意见而被教育机构开除;

(e)惩教中心的儿童难以继续接受学校教育;

(f)为确保平等接受教育,包括远程教育,以及在在COVID-19大流行背景下为保护学生而采取的措施没有充分满足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学生,包括残疾学生的需要。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查明属于社会经济弱势群体的儿童,包括农村地区儿童的特殊脆弱性(这些儿童实际上没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为他们获得和继续接受教育提供充分的支持;

(b)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罗姆学生在各级教育包括高等教育中的入学率,采取有助于罗姆学生留在教育系统的措施,建立能够发现对罗姆学生歧视的机制,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年龄组分列的各级教育中罗姆学生情况的数据;

(c)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怀孕少女能够继续接受教育;

(d)确保没有学生被不公正地开除,包括因其政治意见而被开除,并确保在遭不公正开除的情况下获得法律补救和其他补救的权利;

(e)确保惩教设施中的儿童能够在实践中继续接受教育,并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确保他们的所有权利;

(f)评估与COVID-19有关的限制目前和曾经对属于弱势群体的学生产生的负面影响,制定减轻和抵消这种负面影响的措施,并确保采取措施,使没有互联网的儿童能够在需要时参加远程教育。

残疾学生的全纳教育

4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以全纳教育为重点的新《教育法》,并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大多数残疾学生在主流教育中接受全纳教育,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接受全纳教育方法培训的教师和其他教育专家人数不足,学校没有为残疾学生提供合理的便利(第十三条)。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进一步扩大各级教育中的全纳教育。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各级教育机构为残疾学生提供合理便利,并对教师和其他教育专家进行关于全纳教育方法的培训。

语言和文化权利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国家当局关闭了文化组织,并加大了对表达政治观点的文化人士的压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少数民族成员可以要求在学校接受母语授课,而且也有一些这样的机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类选择不足,包括波兰语(第十五条)。

4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尊重创作活动不可或缺的自由,并确保人人充分和不受限制地行使促进、维护和充分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评估国内对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需求,并确保充分提供这种教育,包括波兰语教育。

D.其他建议

4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或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核心人权文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其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并确保在国家层面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时,包括从COVID-19疫情恢复的过程中,人民能够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地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行动十年的全球承诺。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实现这些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在国家、省市各级,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邀请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51.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提供资料,说明以上第8段(国家人权机构)、第12段(对民间社会的限制)和第26段(COVID-19大流行背景下的工作条件)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5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3月31日之前根据《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议周期发生变化而另有通知。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的字数限制为21,2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