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BLR/CO/4-6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3 December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白俄罗斯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3年11月13日举行的第43和第44次会议(E/C.12/2013/SR.43-44)上审议了白俄罗斯的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E/C.12/BLR/4-6),并在2013年11月29日举行的第6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赞赏白俄罗斯提交了符合委员会报告准则的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E/C.12/BLR/4-6),但对拖延提交报告感到遗憾。委员会还欢迎提交了共同核心文件(HRI/CORE/BLR/2011)。委员会赞赏对问题清单的详细书面答复(E/C.12/BLR/Q/4-6/Add.1),以及与缔约国高级别部际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自1996年的上次对话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各种人权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1月23日,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6年1月25日;

卫生组织《烟草管制框架公约》,2005年9月8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4年2月3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2003年6月25日;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2001年8月23日;

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第182号公约(1999年),2000年10月31日;

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工作环境的第155号公约(1981年),2000年5月30日。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措施,其中包括:

采取了使婴幼儿和孕产妇死亡率大幅下降的步骤;

《赋予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难民地位并给予补充和临时保护法》(第354-Z号法)于2009年生效;

2010年通过了《外国国民和无国籍人法律地位法》;

2011年通过了《教育法》(第243-3号法)。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国际条约现已构成缔约国国内法律秩序的一部分,但国内法院并未援用《公约》条款(第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活动,特别是在司法机关、律师、执法人员和负责实施《公约》的其他行为者以及权利持有者中,提高对《公约》所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及其可诉性的认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信息,说明向法院提起的哪些案件援用了《公约》条款。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宪法》和其他法律,如2007年《司法系统和法官地位法》宣布了保障司法独立性的原则,但在实践中未能充分确保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部门。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作为行政首脑的总统不仅任命,还可解雇法官或以其他方式决定法官的地位(第二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经大会第40/32号和第40/146号决议核可),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保证司法机关充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包括设立一个独立机构,负责法官的任命、晋升、停职和解职。

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设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委员会注意到设立了进一步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政府机构,包括儿童权利国家委员会和两性平等政策国家委员会,但委员会忆及,政府机构不能取代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第二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巴黎原则》,加快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进程,赋予其全面的人权授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授权,并为之提供适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内立法没有提供充分保护,防范基于《公约》禁止的所有理由的歧视,而且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仅限于直接歧视(第二条第二款) 。

委员会:

呼吁缔约国确保其法律根据《公约》规定,切实禁止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切领域的歧视,并规定对这些歧视的适当处罚;

鼓励缔约国通过全面的反歧视法,处理包括私人领域的歧视问题,禁止基于《公约》所列一切理由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并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就歧视案件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国内法院所判决的歧视案件的信息;

请缔约国研究国内间接和系统歧视的性质和程度,采取措施消除这种歧视,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信息。

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缔约国采取了促进和加强残疾人就业的措施,但残疾人的就业率仍然很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在工作场所提供合理便利的法律义务,除非残疾是由工伤或职业病造成的(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大幅降低残疾人的失业率,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包括修订国内劳动法,列入雇主必要时在工作场所提供合理便利的义务。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在这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实现靠自由选择或接受的工作谋生的权利。

10. 委员会对缔约国尚未实行全面的难民融入国家计划感到关切(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实行全面的难民融入国家计划,其中应包含有时限的措施和监测计划执行情况的分类指标,以此作为持久解决办法,促进难民充分享有《公约》所载的权利。

11. 虽然缔约国采取了促进两性平等的步骤,包括设立了两性平等政策国家委员会和实行了《2011-2015年两性平等国家行动计划》,但委员会仍对社会和家庭中根深蒂固的性别角色陈旧观念及其对妇女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负面影响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国家行政和司法部门高级决策职位中的妇女比例较低,教育和就业领域存在性别不平等现象(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有效实施和执行现有的两性平等相关法律和政策框架,并加大努力,改变社会对性别角色的看法,包括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和对男女进行教育,通过接受传统上由各自性别主导的领域以外的教育和培训,实现职业机会的平等;

在特定时限内,确保妇女在国家行政和司法部门的决策职位中拥有平等的代表性,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12. 委员会对持续存在的男女工资差距感到关切,两性之间的平均工资差距高达25%(第三和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三和第七条,采取步骤消除持续存在的男女工资差距,打击就业中的纵向和横向隔离现象,这种现象导致妇女从事低薪工作,并面临与男子平等享有职业机会的障碍。

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的失业率很低,但年轻人仍然受到失业的过大影响(第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专门的针对性措施,降低年轻人失业率,包括通过提高技术和职业培训和教育的质量,解决教育与劳动力市场不匹配的问题。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1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所有经济部门都使用短期/定期合同,从而赋予雇主酌处权,要么在服务五年后签订无限期合同,要么与工人签订新合同,甚至在定期合同结束后将其解雇。委员会还关切这种聘用合同造成了工人的工作不稳定,收入不确定,并使之面临任意不续合同的威胁,对其享受所有劳动权利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第六至八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创造体面的工作机会,并为工人提供适当保护,以尊重他们按照《公约》第六至八条享有的劳动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现行的定期/短期合同制度,限制其使用范围,并提供适当保障,防止任意不续签定期合同的做法。

15. 委员会关切有报道称,被剥夺自由者以及所谓的“劳动医疗中心”中受酗酒影响或吸毒成瘾的人员遭到强制劳动(第六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废除这些人员的强制劳动,确保他们从事自由选择或接受的工作以及享有公正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在实践中得到充分尊重,包括废除或修订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六至七条承担的义务背道而驰的所有规定。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1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2年12月通过的第9号总统令实际上取消了木材加工行业工人自由离职的权利,否则他们会被罚返还所得福利,或者继续工作,直至从其工资里扣除所需数额(第六至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六至七条和缔约国《劳动法》,确保木材加工行业工人主动终止聘用合同的权利得到保障。在这方面,应规定一个法定通知期,只有在工人不遵守通知期的情况下,雇主才能提出可强制执行的赔偿要求。

17. 委员会十分关切地注意到,在确保有关工会和罢工权利的法律框架符合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方面,进展甚微;工会权利的自由行使实际上得不到充分保障(第八条)。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八条规定的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

工人享有自行成立和加入工会的权利;

工人在不受包括地方当局在内的不当限制或干预情况下享受工会权利;

在集体谈判机制内解决集体谈判期间所起的争端;

对禁止罢工的“基本服务行业”的定义加以限制,以便受禁的只有最基本的服务行业。

18. 委员会对缔约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仍然未能保证其普遍性感到关切(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扩大和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和人员保障,包括:

尽快建立失业补助;

通过定期与生活费挂钩,确保非缴费型养老金能使养老金领取者及其家人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准;

持续监测有针对性的社会援助方案,确保这些方案为贫困和弱势个人及家庭切实提供一个社会安全网。

19. 委员会对家庭暴力持续存在以及缺乏将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刑罪化的具体规定感到关切(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预防和打击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并采取步骤,将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明确定为犯罪。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通过禁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人的立法;

继续开展关于家庭暴力负面影响的提高认识运动;

鼓励报告犯罪;

起诉犯罪人并予以适当处罚。

2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许多来自社会弱势家庭的儿童在父母由于没有能力履行养育责任而被取消父母权利之后,丧失了家庭环境。委员会还关切父母被强制劳动,他们70%的工资用于赔偿国家养育其子女的费用(第六和第十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废除作为对被取消家长责任的父母的一种惩罚措施的强制劳动,并修订现有规定,使之与《公约》相一致。委员会请缔约国:

采取有效的家庭支助措施,减少并防止终止父母责任的做法,确保社会弱势家庭的儿童能够由父母抚养,包括为父母提供一切必要的支助服务,使其能够履行养育子女的责任,并对这些服务进行监测,确保有效满足儿童的需要;

确保将终止父母责任作为最后手段,并在这一过程中适当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及其意见;

确保将按照公正独立的判决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安置在家庭型的替代照料环境中,并为此建立寄养家庭网,以尽可能降低机构安置儿童的必要性;

确保儿童尽可能回到自己家中。

2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作出了努力,包括2012年通过了《人口贩运法》,并设立了移民和打击人口贩运国际培训中心,但打击人口贩运的预防措施影响不够(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打击人口贩运的预防措施,并确保相关努力能够查明并有效解决这一现象的根源,特别是它与性剥削的密切联系。

2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成功地将贫困率从2000年的41.9%大幅降至2012年的6.3%,但农村地区的贫困率几乎是城市地区的两倍,某些人群仍然生活在国家贫困线以下,包括单亲家庭和拥有两个或更多子女的家庭(第十至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消除贫困,并减少城乡差异。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保证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所有人,包括单亲家庭和拥有两个或更多子女的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支持。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C.12/2001/10)。

2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弱势群体,特别是年轻家庭、多子女家庭、老年人、残疾人和难民缺乏适足的补贴/社会住房,并注意到等待社会住房的名单很长,这剥夺了许多人的适足住房权(第十一条第一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采取一切适当措施,解决等待社会住房的人数众多问题,确保弱势群体能够获得适足住房,包括确保分配充足资源,增加社会住房的供应,并提供适当形式的资助,如租房补贴。

24. 尽管缔约国努力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并在全国设立了免费提供检测服务的设施,但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蔓延超出了原风险人群的范围,农村地区的艾滋病毒/艾滋病发生率上升,社会上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侮辱和歧视长期存在,尤其是在获得卫生保健和就业方面。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艾滋病毒被界定为一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疾病,而且法律规定了对被认为感染艾滋病毒人员的强制检测,这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侮辱和歧视(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蔓延,包括在新的风险群体中和农村地区的蔓延;

确保有效禁止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能够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卫生保健和就业;

加大提高认识活动,增强医务人员、雇主和广大民众对艾滋病毒传播方式的了解和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容忍,并衡量这些活动的影响;

废除或修订导致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侮辱和排斥,并对防治艾滋病毒方面的任何进展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和政策。

25. 委员会对过度饮酒和吸烟以及新发布的吸毒成瘾和由于吸毒而住院的案例增加感到关切(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效实施和执行打击吸烟、酗酒和吸毒的现有法律和政策框架,并加强预防措施,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和促进关于这种物质滥用带来的严重健康风险的提高认识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对待酗酒和吸毒者,并为这些人提供适当的保健、心理支助和康复服务,包括有效的吸毒成瘾治疗,如鸦片类药物替代疗法。

26. 委员会对耐多药结核病的高发率、感染控制措施欠缺以及监督和及时诊断情况表示关切(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的建议,改善预防和控制耐多药结核病的政策和战略,并确保对所有病人的及时诊断、治疗和支持。\

27. 委员会对罗姆人的教育水平低表示关切,这从中学和高等教育的罗姆人入学率中可以看出(第十三至十四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处理罗姆人教育水平不足的问题,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罗姆学生辍学和提高其出勤率,特别是在中小学。其中包括:

对罗姆家庭开展关于教育重要性的提高认识运动;

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促进罗姆人接受教育;

提供奖学金,并报销课本费和上学的路费。

28.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由于缺乏关于各级教育辍学率的统计数字,无法评估特别是罗姆人和其他弱势群体的辍学情况(第十三至十四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收集关于各级教育辍学率的统计数据,包括罗姆人和其他弱势群体的辍学率,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年龄、性别、国籍和城市/农村地区分列的这类信息。

29. 委员会对于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以及文化生活中白俄罗斯语的使用有限感到关切(第十三至十五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为希望在以白俄罗斯语授课的班级中学习的学生提供这种机会,尤其是在高等教育中。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在包括文化生活在内的各个生活领域更广泛地使用白俄罗斯语,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通报进展情况。

30. 委员会关切有报道称,某些希望促进白俄罗斯语以及组织戏剧、音乐表演和对历史事件的非官方纪念等文化活动的个人和群体受到充分参与文化生活的实际限制(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采取步骤,确保人人能够充分和不受限制地行使促进、维护和充分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3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用于执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各个方面的国内生产总值百分比和国家预算的年度比较数据。

3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考虑签署和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和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并接受缔约国尚未接受的各种核心人权条约下的个人申诉机制,以通过为权利持有者提供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时在国际一级主张权利的更多机会,进一步加强和保护人权。

33.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政府官员和司法部门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鼓励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成员参与国家一级的讨论。

3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11月30日之前按照2008年通过的经修订的委员会报告准则(E/C.12/2008/2),提交下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