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KAZ/1*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General

17 August 2009

Chinese

Original:English

20 10 年实质性会议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情况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和第17条提交的初次定期报告

哈萨克斯坦**

[2007年11月13日][原文:俄文]

目录

段次 页次

导言………1 - 33

章节

第一部分:一般资料4-1124

一.总的政治结构4-774

二.人权立法和机制78-8810

三.人权信息和人权宣传89-11211

第二部分:关于基本条款的情况113-55814

第1条:自决权113-11614

第2条:缔约国义务117-12915

第3条:男女平等权利130-13717

第4和第5条:对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的限制138-14219

第6条:工作权143-18420

第7条: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权利185-21124

第8条:组织工会权利和罢工权利212-23527

第9条: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权236-26230

第10条:保护家庭、儿童和年轻人263-28533

第11条:住房和适足生活水准权286-37335

第12条:健康权374-42843

第13和14条:教育权利429-51049

第15条:参加文化生活和享受科技进步惠益权利及保护版权511-55856

导言

1. 此报告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其他有关部委、全国人权中心、人权委员会以及附属于共和国总统办公室的家庭事务和两性政策全国委员会协助下编写。它尽量反映在履行《公约》所规定的权利上所采取的所有措施,对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有关的国家基本法律和规章进行了分析。

2. 根据《宪法》第3段第4条,哈萨克斯坦批准的1966年12月16日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优先于国内立法。该条规定:“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优先于共和国法律,将直接适用,除非国际条约要求颁布了一项法律条约才适用。”

3. 下列国家机构和顾问和咨询机构有权执行《公约》:

附属于共和国总统办公室的人权委员会;

司法部知识产权委员会;

卫生部;

工业和贸易部;

文化和信息部;

教育和科学部;

环保部;

农业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旅游和体育部;

经济和预算规划部;

附属于共和国总统办公室的家庭事务和两性政策全国委员会;

国家人权中心(人权监察员办事处)。

第一部分一般资料

一.总的政治结构

4. 哈萨克斯坦面积为2,724,900平方公里。

5. 根据官方数字,2007年4月1日,人口总数为15,437,607人:8,148,566 人 (占52.8%) 居住在城市,7,289,041 人(占47.2%) 居住在农村。自从2007年1月1日以来,人口增加了40,700人。

6. 在此期间,在国家除科斯塔奈 、东哈萨克斯坦和北哈萨克斯坦之外的所有地区,人口都有增长。2007年1月至3月的人口增长数字最高,为34,772人。

7. 2007年1月至3月期间,民事登记当局记录了77,803个出生。同一时期,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出生的升幅比前一年分别增加11.5%和10.1%( 42,034和35,769个出生)。

8. 2007年第一季度的死亡总数为43,031人:在城市为25.069 人,在农村为 17,962人。工作年龄的人死亡人数占总数的40.2%;男性死亡的人数比女性死亡人数多2.9倍。

9. 有 8,030,600名15岁或者以上经济活动人口,其中7,418,100人就业,612,500人失业,失业率为7.6%。在就业人口中,490万人为工薪族(占就业人员的54%),260万为自营工作者(占34.6%)。

10. 在2007年第一季度,有624,000人失业,比前一年同一时期减少28,600人。妇女继续占失业人口的大多数 (368,300人,或者占59%),此数字比男士多 112,600人 (44%)。就年龄结构而言,大多数失业人口在25-39岁年龄组(42.6%) 和 40-54岁年龄组(27.6%),总数为172,400人,而在15-24岁年龄组的年轻人占24.3%(151,600人)。年轻的失业人口总数占11%。

11. 在过去10年里,每月平均人均名义工资稳步增长,2007年第一季度为47,306坚戈。实际收入是前一年同一时期的120%。

12. 2007年3月,国内生产总值为25,318亿坚戈。2007年4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2006年4月的107.7%,工业生产指数为107.6%。

13.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字,2007年3月的估计人均名义货币收入为22,585坚戈。

政治和立法体系

宪法

14.现行《宪法》是独立的哈萨克斯坦存在15年来通过的第二部宪法。第一部宪法从1993年1月28日到1995年8月30日实施。截至1993年,这个国家由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管理。

15.现行宪法1995年8月30日经全民公决通过。1998年10月7日对它作了修正:尤其延长了议会议员和总统的任期。这些修正案还取消了选举总统和任命公务员的年龄上限。

16.依据2007年5月21日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修订和增补)法》,对宪法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增补,其中包括:

(a)授权国家资助民间社会组织,包括政党(这是以往宪法所禁止的);

(b)减少执行排他性的惩罚措施-死刑-的罪行的数目;

(c)将命令审前拘留的权力移交法院(此前是检察机关的职责);

(d)将总统任期从七年缩短为五年;

(e)取消关于总统在任期内必须暂停他的或她的政党成员的规定;

(f)增加议会下院(众议院)和上院(参议院)议员席位数目;

(g)增加由总统任命的参议院议员数目;

(h)出台了一项强制性规则:如果众议院议员是从政党名单上选出的,该议员从该政党退党或被开除,或如果这个党停止活动,议员将失去自己的席位;

(i)增加代表机构代表的任期。

17.《宪法》保障基本人权和自由(第二部分)。《宪法》可由议会根据总统提议进行修订和增补。也可以由总统自己主动或者根据议会或政府提议决定举行全国公民投票,通过修正和增补。如果总统决定将修订或增补草案提交议会审议,该草案将不提交全民公决。在这种情况下,议会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作决定。如果总统拒绝国会提出的将修订或增补提交全国公民投票的建议,议会有权以每个院议员总数至少五分之四的多数票通过法案,将修订或增补纳入宪法。在这种情况下,总统必须或者签署该法案,或者将其提交全国公民投票。如果超过一半的有权参加全国公民投票的共和国公民投票,这被视为已经举行了全国公民投票。如果至少有三分之二的行政州、重要城市及首都的一半以上参加投票的公民支持,提交全国公民投票的修正或增补案将被认为获得通过。

总统

18.哈萨克斯坦实行总统制政府。

19.根据1995年9月28日的《选举法》,共和国总统由多数共和国法定年龄公民在普遍、平等和直接普选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20.一人不得连续两次当选总统。然而,这一规定不适用于共和国第一任总统。

21.总统决定国家国内和外交政策的主要方向;确定议会选举日期;就举行全国公民投票作决定;以及签署法令、国际条约和批准文书。

22.总统有提出立法建议的权力。

23.在与众议院政党代表各派磋商之后,总统可将他的共和国总理候选人提交议会批准;在获得批准后,他任命总理,他也可以解除总理职位;根据总理建议,总统决定政府的结构和构成,解散和重组不是政府组成部分的共和国中央行政机关,任命政府成员;他任命外交、国防、内政、司法部长,他可以解除政府成员的职务;他主持政府成员宣誓就职;他就特别重要问题主持政府会议;他可以指示政府将立法草案提交众议院;他可以全部或部分撤销或暂停政府或总理或州、重要城市及首都首长的职能。

24.征得参议院同意,总统任命国家银行行长、总检察长及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他还可以解除他们的职务。

25.总统任命中央选举委员会主席和两名成员和全国预算执行情况监测委员会主席和两名成员,任期均为5年。

26.在与议会两院议长和总理磋商后,总统可以解散议会或其下院。

27.总统是共和国武装部队最高统帅,主持政府有关特别重大问题的会议。

28.总统任命安全委员会和其他协商和咨询机构、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以及高级法院理事会。

29.总统就国籍和给予政治庇护问题作决定,赦免公民,授予国家勋章、荣誉和高级军衔和其他官衔、文职官衔、外交官衔及高级职业头衔,以及履行《宪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30.总统有权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撤销或暂停政府或行政当局采取的任何管制措施;他可以颁布在国家领土上具有约束力的政令和命令,并可在1995年《宪法》规定的情况下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法令。

31.总统的其他权力由1995年12月26日的《总统法》规定。

32.只有总统犯叛国罪,议会才可罢免总统。罢免总统的最后决定需要有两院每个院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三多数支持作出。此前最高法院判定控告是有道理的,而且宪法委员会决定既定宪法程序得到了遵守。

33.如果总统因病长期不能履行职责,可在任期结束之前被解职。

议会

34.议会由两院组成:参议院和众议院。

35.参议院在每个州、重要城市及首都各两人基础上选出。参议员由代表地方机构成员选举产生。共和国总统可根据国家的公民组成和文化及其他重要社会利益任命15名参议员。

36.众议院有107名议员。98名议员经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选出产生,其他9名由人民大会选出。众议院席位根据在选举中获得至少7%选票的政党的党派名单进行分配。当选参议员任期为7年,众议员任期为5年。

37.如果议会议员退休或死亡,如果最后法院判决宣布议员缺乏法律行为能力、已经死亡、或下落不明失踪,以及《宪法》和其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该议员的任期终止。

38.如果议会议员在哈萨克斯坦境外永久居留、判定犯了刑事罪或失去了哈萨克斯坦国籍,他或她的任期终止。

39.如果议员脱离或被驱逐出他或她当选的党派名单的政党,或者政党根据《宪法法案》已停止活动,该议员的任期终止。

40.任命的参议员的任期可以在其任期终止之前由共和国总统决定终止。

41.如果解散议会,议会有关院的议员的任期终止。

42.议会颁布修正和增补立法,批准和废止共和国的国际条约。

43.议会两院联合会议可以: 

根据总统建议,通过《宪法》修正和增补法案;

通过政府和全国预算执行情况监测委员会报告。议会不通过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构成对政府的不信任投票;

根据总统建议,议会可以由两院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授予他最长一年的立法权;

议会就战争与和平问题作决定;

根据总统建议,议会可以决定使用武装力量,以履行维护和平与安全的国际义务;

议会履行《宪法》赋予它的其他权利。

44.提出立法建议的权利属于共和国总统、议会议员及政府;完全由议会就这种建议采取行动。

45.如果总统对一个法案或法案某一条款提出异议,议会进行两读对问题进行详细审查,一次在众议院,另一次在参议院,然后在通知反对意见一个月内之内进行投票表决。不遵守这一时限,即构成接受总统的反对意见。如果众议院和参议院以每个院议员总数的的三分之二多数确认早些时候作出的决定,总统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有关法案为法律。如果两院中有一院没有否决总统的反对,该法案可被视为遭到拒绝或以总统建议的措辞获得通过。总统对宪法法案的反对,可以由每个院议员总数的至少四分之三的投票加以反对。

46.参议院(根据共和国总统建议)选举和罢免最高法院院长及其法官,批准总统关于国家银行行长、总检察长及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的提名。

47.在众议院任期结束之前因为中止不举行会议时,参议院履行议会通过宪法和其他法案的职能。

48.接受提交议会审议的宪法和其他法案草案及其审议,完全属于众议院的职权范围,众议院还以议员总数的多数票批准总统提出的总理候选人。

49.根据众议院议员总数至少五分之一议员的建议,众议院有权以议员总数的简单多数对政府投不信任票。

50.经与两院议长和总理磋商之后,总统可以解散议会或众议院。

51.议会的组织和活动由1995年12月16日《议会(议员的地位)宪法法案》规定。

政府

52.政府由共和国总统组建;政府向总统负责,并隶属于议会。

53.总理由总统任命,经议会批准。

54.议会审议政府计划,批准或拒绝该计划。

55.在对政府报告审议之后,议会各院都有权以议员总数的多数票和在不需另一院参与的情况下,通过要求,要求共和国总统因一个政府成员未遵守法律而解除该政府成员的职务。如果总统拒绝此要求,一个有关院议员有权以多数票在原来提交日期6个月之后,再次要求总统解除这位政府成员的职务。总统那时必须解除该政府成员的职务。

56.总统有权主动决定解散政府或者解除任何政府成员的职务。解除总理的职务意味着解散政府。

57.政府权限和组织和运作程序均由1995年12月18日《政府宪法法令》规定。

宪法委员会

58.宪法委员会是根据1995年《宪法》建立的。在总统签署之前,宪法委员会审议议会通过的法律,确保这些法律符合共和国《宪法》;为同一目的,在批准之前,它审议国家的国际条约;它对《宪法》条款发布官方解释;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它裁定共和国总统和议会议员的选举及全民公投的正确性;它执行《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力。

59.宪法委员会只应共和国总统、总理、参议院议长、众议院议长或议会议员总数的至少五分之一多数的要求,才履行这些职能。

60.那些被认为侵犯了《宪法》所规定的人权和自由或者公民权利的法律或其他法规由宪法委员会废除,变成不适用。

61.宪法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任期6年。参议院和众议院各任命两名成员;共和国总统指定另外两名成员和宪法委员会主席。

法院和法官

62.法院由永久法官组成,其独立性由《宪法》和法律保护。法院系统由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63.除最高法院成员外,所有法官均由总统任命。最高法院是哈萨克斯坦最高司法机构。

64.最高法院院长和法官由参议院根据共和国总统提议选举产生。

65.法院无权执行限制《宪法》所规定的人权和自由及公民权利的法律和其他法规。

66.法院和高等司法委员会的地位和组成和工作组织程序由2000年12月20日的《法院和法官地位宪法法令》规定。

67.哈萨克斯坦2007年1月1日开始实行陪审团审判。

总检察长办公室

68.总检察长办公室负责全面监督法律、总统令和其他法规的准确和统一实施;它在法庭上代表国家利益,根据法律规定的限制进行刑事调查。

69.总检察长办公室是一个单一的集中式系统,在其人员中,初级检察官服从高级检察官和总检察长。总检察长由总统任命,任期5年。总检察长办公室只对总统负责。

70.总检察长办公室的职权、组织和运作程序由1995年12月21日《总检察长办公室法》规定。

地方当局

71.在地方一级,国家政府是在地方代表和执行机构手中,这些机构负责各自管辖区域的事务。

72.地方代表机构由居民通过普遍、平等及直接选举选出,任期5年。

73.地方代表机构负责下列事务:批准计划、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就地方行政和发展问题作决定;审议地方执行机构首脑关于属于地方代表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事项的报告;以及行使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其他权力。

74.地方行政机构是全国统一行政系统的一部分;它们负责在各自区域实施中央行政机构的全国政策。

75.地方行政机构负责下列事项: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地方预算;管理公共财产;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76.各州、重要城市和首都的首长由共和国总统任命,由州、重要城市和首都的代表机构批准。

77.对一个首长举行不信任投票,需要地方代表机构成员总数的至少五分之一的倡议才能举行。在这种情况下,地方代表机构有权以成员总数的简单多数,表示对首长缺乏信任,并向共和国总统或如果适当向高一级首长提交解除他职务的要求。当新当选的总统就职时,州、重要城市和首都首长任期终止。

二.人权立法和机制

78.在独立以来的时期里,哈萨克斯坦已经在改进立法上作了许多工作,以使其符合国家已经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的条款。哈萨克斯坦已经建立诸如附属于总统办公室的人权委员会、人权监察员办公室及还是附属于总统办公室的全国家庭事务和两性政策委员会等人权机构。

79.人权委员会是全世界普遍建立的一种全国人权机构。它由1997年总统令设立。根据附属于总统办公室的人权委员会的命令,并得到总统2003年3月19日政令的确认,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国家元首行使保障人权和自由的宪法权力。该委员会就改善国家的人权政策和提高人权机制效率编写建议。向委员会提交请愿书的主要惠益是,这个程序能使委员会审查人权状况,确定立法和国家机构实际实施中的缺陷。

80.作为一个协商和咨询政策机构,该委员会与国家机构、法院、总检察长办公室、警察及非政府组织合作,它们已成为委员会在保护哈萨克斯坦人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上的天然合作伙伴。

81.在对行政部门在人权领域里的活动的监测和监督机构体系中,人权监察员办公室已占居重要地位。

82.监察员在哈萨克斯坦的出现,是哈萨克斯坦社会发展和民主化和人权观念增长的结果。在这个新的国家机构设立之前,在许多领域作出努力,以使人们对它的职能有更好的了解,更好地分析和预测它对改善国家治理的影响。

83.全国家庭事务和两性政策委员会于2006年在总统办公室之下设立。

84.根据《民法》第1段第2条,民事立法的基础是,承认这种立法的主体平等、财产不可侵犯、签订合同自由、不容许任何种类的任意干涉私人事务、直接行使公民权利的必要性、以及保证恢复他们被侵犯的权利和司法保护。

85.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条,民事法律程序的宗旨是,保护公民、国家及组织的被侵犯或有争议的权利和自由及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加强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和执行,预防犯罪。

86.1997年7月16日通过的《刑法》的宗旨如下:保护人权和自由及合法的公民权利,保护财产,保护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秩序和领土完整,保护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和国家利益免受罪犯的侵犯,维护人类和平与安全,以及防止犯罪。

87.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段第8条,法律所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安排,必须确保免受无理起诉或定罪和非法限制人权和自由及公民权利,立即全面恢复被非法起诉或定罪的无辜的人,加强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和执行,预防犯罪,以及促进对法律的尊重。

88.哈萨克斯坦的刑法修正立法的目的,是恢复社会公正,改造罪犯,并防止犯罪分子重犯和其他人员犯罪。因此,这项立法寻求规范服刑程序和条件,指明改造罪犯的途径,保护他们的权利、自由和合法权益,协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生活。

三.人权信息和人权宣传

89.2006-2007年哈萨克斯坦全国人权教育行动计划经总统2006年6月30日决定批准。 

90.哈萨克斯坦赞同联合国大会所建议的《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的目标,并指出,人权教育为人权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

91.人权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世界方案》第一阶段(2005-2007年)的第2004/71号决议,特别重视小学和中学教育制度。因此,哈萨克斯坦作出承诺,对中学人权教育进行研究,并制定国家计划。

92.必须指出,《世界方案》并不是在漫长的人权教育进程中实施的第一个方案。具体国际行动框架,如《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1995-2004年)》,作为推动在这一领域的举措的方法获得通过;它们有助于全面、有效和持久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和在国家一级推动人权教育。 

93.在制定国家计划的过程中,教育和科学部在专家和社会学组织协助下,对普通中学人权教育状况进行了一次全国性调查。

94.与此同时,建立了监测人权知识的指标。它们包括:学生对基本人权的了解;分配给人权教学的时数;人权教科书和其他学习辅助品的提供,等等。

95.所有这些工作提供了关于中学人权教育的总体情况。

96.不同年级1个月用于人权教学的时数在4至5个小时之间,此外还有自选课程和课外活动。

97.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学生(96%)对在学校更详细地学习他们的权利非常有兴趣。如果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知道去何处的儿童所占的比例,随着从初年级到高年级增加(从43%增至58%)。

98.父母和家庭在向儿童提供人权问题的知识和实际协助上挥了巨大作用:一多半的学生是从父母得到有关人权的信息的。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也求助于父母。

99.关于这项调查的广泛讨论及由此产生的建议和提案,正在帮助改善人权教育,提高对在关于公民和其他法律有关科目教学中的人权教育的重视。与人权监察员和非政府组织联合,并在哈萨克斯坦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欧安组织)中心的支持下,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以促进关于全国研究项目的广泛讨论。

100.必须注意哈萨克斯坦人权教育的积极趋势。人权正在植根于整个教育系统的各个级别并得到实施。

101.《全国计划》包括根据全国调查结果所确定的促进实施的目标、优先事项及措施。它列出了与《世界人权教育方案》所提出的在中学人权教育组成部分有关的八项优先事项。

102.鉴于完成《世界方案》第一阶段(2005-2007年)的需要,确定了《全国计划》的短期目标(2006-2007年),意图是对迄今取得的成就进行评估,并根据执行《全国计划》的结果,制订实施《世界方案》下一阶段的计划。

103. 《全国计划》的基本目标如下:改善人权文化的教学;灌输对人权教育核心原则和方法的普遍理解;确保在全国和国际两个层面特别重视人权教育;加强所有有关各方的协作与合作,以发展和改进人权教育;以及改进学校现在讲授的人权课程。

104.实施《全国计划》措施所产生的影响表现在:人权文化得到发展,中小学生能够积极和知情地利用自己的权利,他们的法律知识得到改善,少年犯罪下降,以及其他积极成果。 但必须记住,改善有关人权的教育体系和向学生灌输尊重人权精神的努力,是一个困难重重的工作。只有通过长期和有目的的努力,才能克服这些困难。

105.实现提出的目标,需要这一进程中所有有关各方密切合作:国家机构、国际组织、非政府部门、以及教师和学生自己。

106.因此,《国家计划》由改进国家的中学人权教育的一系列具体和确定的优先措施构成。

107. 根据《国家计划》,正在学生中实施一系列措施,促进人权文化的发展:

自2006-2007学年,学校已经把与人权有关的问题包括在全国奥林匹克竞赛和科学项目竞赛的科目清单中;

2006年11月30日至12月20日,普通中学、小学及中等职业学校参加了题为“中小学生法律知识”的全国项目,还举办了其他特别活动,以纪念人权日和纪念《人权普遍宣言》;

教育和科学部网站设有一个“人权教育”网页;

杂志和报纸编辑和刊登关于人权教育问题特殊专栏:“哈萨克斯坦成人教育”、“哈萨克斯坦tarikhy ”、“ 哈萨克斯坦历史:学校和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学”、“哈萨克斯坦教师”、“哈萨克斯坦mugalimi”、“哈萨克斯坦mektebi”及“大都会教育”,等等。

108. 按照强制性国家教育标准,在普通教育学校的学生上公民和法律课:初级班级-“母语”和“世界知识”;高级班级-“历史”(1年51个小时)、“哈萨克斯坦历史”(51小时)、“基本公民”(68小时)及“基础法律”(68小时)。此外,国际选举制度基金会还设计了特别课程,在“公民入门”方案中讲授。

109.自2005-2006学年,所有学校一直都在实施 “人道主义法研究” 区域项目。此项目的基本目标之一,是传播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知识。此方案旨在通过发展学生的世界观,教他们研究一个具体问题的各个方面,以及参与建设性的讨论,减少和防止违反人道主义法和基本人权。此课程开发学生对当代社会和政治事件的兴趣和了解:他们学习从国际法的观点评估正在发生的事件和人道主义行动,使自己熟悉自愿社团的工作,自愿社团的使命是支持脆弱群体。

110.正在阿拉木图、南哈萨克斯坦、江布尔及克孜奥尔达州的30所普通教育学校实施一个“人道主义法研究”试点项目。

111. “人道主义法研究”项目的协调和实施方法,由全国改进科学教师资格学会及其区域机构的教育体系掌握。已将一本“人道主义法研究”教科书列入该部2007年2月15日关于确认2007-2008学年学校使用的教育出版物清单的指示中。

112.实施《全国计划》措施所产生的影响表现在:人权文化得到发展,中小学生能够积极和知情地利用自己的权利,他们的法律知识得到改善,少年犯罪下降,以及其他积极成果。 但必须记住,改善有关人权的教育体系和向学生灌输尊重人权精神的努力,是一个困难重重的工作。只有通过长期和有目的的努力,才能克服这些困难。

第二部分关于基本条款的情况

第1条自决权

“1. 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2. 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3. 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113.根据《宪法》第2条,哈萨克斯坦是一个实行总统制政府的单一国家。其主权延伸至其整个领土。国家必须确保领土完整、不可侵犯及不可剥夺。

114. 《宪法》第3条规定,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来源。人民通过全国公民投票和自由选举直接行使权力,还委托国家机构行使其权力。任何人不得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独揽权力。独揽权力是一种可依法惩处的犯罪行为。总统和议会拥有在宪法权利范围之内代表人民和国家采取行动的权利。共和国政府和其他国家机构在授予它们的权力范围内代表国家行动。国家权力是统一的。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而又相互关联的原则,行使国家权力,而且受制于彼此相互制衡的制度。

115.根据《宪法》第6条,哈萨克斯坦承认并平等保护国家和私人财产。财产所有权带来义务,财产的使用必须有利于共同利益。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和客体、财产业主行使其权利的范围和界限,及保障这些权利的保护,均由法律确定。土地及其底土、水、动植物及其他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土地也可由私人拥有,但有条款和条件,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116.根据《宪法》第8条,哈萨克斯坦尊重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奉行在相互承认平等地位、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及放弃首先使用武力的基础上国家间合作和睦邻关系政策。

第2条缔约国义务

“1.每一缔约国家承担尽最大能力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

2.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分。

3.发展中国家,在适当顾到人权及它们的民族经济的情况下,得决定它们对非本国国民的享受本公约中所承认的经济权利,给予什么程度的保证。

117.目前在哈萨克斯坦有下列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有关的现行法律:《民法》(总则和特殊部分);《劳动法》;《外国人(法律地位)法》;《民营企业法》;《银行和银行业务法》;《矿物和采矿法》;《自然垄断法》;《贸易管理法》;《反倾销法》;《文化法》;《体育文化和体育法》;《养老金法》;《残疾人(社会保障)法》;《残疾儿童(社会、医疗和教育支助)法》;《残疾、养家糊口的人死亡和老年人(国家社会福利)法》;《有子女家庭(国家福利)法》;《强制社会保险法》;《有针对性的国家支助法》;《伟大卫国战争参加者、伤残的参与者及同化人(福利和社会保障)法》;《国家特殊津贴法》(为以前在地下和地表矿工作的人或从事特别有害或重体力职业的人);《特别国家福利法》;《精神病治疗(公民权利保障)法》;《社会保障(咸海地区环境灾难)法》;《社会保障(塞米巴拉金斯克核试验场的核试验)法》;《特别经济区法》;《武装部队成员及其家属(地位和社会保障)法》;《版权及相关权利法》;《住房法》;以及《移民法》。

118. 根据2002年9月19日哈萨克斯坦总统政令,设立了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监察员)职位,以确保对人权和自由及公民权利的尊重;在侵犯这些权利的情况发生时,监察员有权在其管辖范围之内,采取措施恢复这些权利。监察员办公室是一个对被侵犯的权利提供额外保障的国家人权机构。

119. 该办公室迄今已经运作5年。

120.监察员的基本任务是:考虑有关违反人权的请求,核实其中所载信息,如发现权利受到了侵犯,恢复有关权利。根据2002年9月19日总统第947号法令第17段,作为职能的一部分,监察员必须考虑哈萨克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关于官员和组织侵犯受《宪法》、法律或国家批准的国际条约保障的权利或自由的请求。因此,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3段第2条款的要求,监察员有权调查的人是以官方身份行事的人。如果监察员从官方渠道或大众传媒得悉有关侵犯人权和自由和公民权利的信息,他可在收到的信函的基础上或自己采取主动,核实有关侵犯的信息。

121.为了核实信函中所载信息,监察员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

要求官员和组织提供考虑投诉所必需的信息;

立即与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高级或其他官员面谈;

根据对来自哈萨克斯坦国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的投诉或通过其他途径收到有关侵犯权利或自由的信息的考虑,向议会两院提出建议,议会就有关事宜举行听证会;

在就与侵犯人权或公民权利有关的调查情况编写意见时,邀请组织和专家在合同的基础上提供专家和咨询服务;

采取行动,保护受侵犯的人权和自由及公民权利;

在出示官方身份证明文件后,进入和停留在国家机构和组织、包括军事部门和单位的地面上和场所里,访问剥夺自由的地方,及与在那里的被拘留者会见和交谈;

就对侵犯人权或自由或公民权利的官员采取纪律、行政或刑事法律程序,向国家机构元首或其他官员提交申请;

在大众传播媒介公布他调查的正式报告。

122.自监察员办公室设立以来,已经收到8,758份书面和口头投诉,共有49,133人向监察员提出请求。有关侵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投诉数目显著下降。2003年,有关残疾人和武装部队成员的养老金、津贴、物质支助、补偿及社会福利等的支付及关于社会保障的其他问题的非正规做法的投诉,占总数的12.88%(第二大类信函)。但在2007年最后两个季度,这一数字低于7%。关于劳工权利(从5.22%降至2.8%)和医疗服务(从1.77%降至0.9%)的投诉也有所下降。然而,关于住房权利的投诉增加(从5%升至12.7%),主要是城市化和首都迁至阿斯塔纳导致的。

123. 自监察员办公室设立以来,收到的信函的性质变化如下面图表所示。

124.监察员对收到的请求的18%至31%给予了考虑(2003年-18%;2004年-20%;2005年-26%;2006年-31%)。

125.对监察员关于恢复被侵犯的公民权利的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不断的监督,对有错官员的制裁也进行持续不断的监督。

126.如果监察员认为某一案件具有巨大的社会意义,他有权直接向总统、议会或政府提交请求。在他的办公室设立以来的期间里,他已经就下列问题编写了12份报告:土地所有权、大规模政治镇压受害者的权利、养老金领取者的权利、拜科努尔镇居民的住房权利、外国企业和有外国企业参与的企业所雇人员的权利、哈萨克斯坦加入和批准《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公约》的立法草案、《婚姻与家庭法》的修正、以及关于在哈萨克斯坦废除死刑问题等。此外,监察员就塔拉兹镇第二老人和残疾人之家侵犯老年人和残疾人的人权和没收第一儿童之家的一块地产进行了交涉。在大多数情况下,监察员在交涉中提出的问题得到了积极解决。

127.根据《宪法》第12条,哈萨克斯坦根据《宪法》承认和保障人权和自由。人权和自由是所有的人生而拥有的,并被视为绝对的、不可剥夺的;它们决定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内容和适用。共和国公民仅凭借其国籍,就享有权利和义务。一个人行使人权和自由及公民权利,不得侵犯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不得破坏宪法秩序或公共道德。

128.《宪法》第14条规定,人人在法律和法院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得因出身、社会地位、职位或财产状况、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宗教态度、信仰、居住地或任何其他情况而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

129. 《宪法》第4段第12条规定,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享受权利和自由,也负有对哈萨克斯坦国民确定的义务,除非《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另有规定。为了落实《宪法》这一条款,哈萨克斯坦1995年6月19日通过了《外国人(法律地位)法》,该法阐明了外国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外国人在这个国家入境、停留和旅行及离境的程序。尤其是,该法第3条规定,不论其出身、社会地位和财产状况、种族或国籍、性别、教育、语言、宗教态度或职业类型和性质,外国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3条男女平等权利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本公约所载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

130. 《宪法》第14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出身、社会地位、职位和财产状况、性别、种族、国籍、语言、宗教态度、信仰、居住地或任何其他情况而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

131.这一规定保障妇女在社会、政治、文化及所有其他的活动领域中,在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上,享有与男子相同的机会。

132.在《选举法》、《劳动法》、《婚姻与家庭法》、《医疗法》、《教育法》、《国家服务法》、《刑事诉讼法》、《刑法》、《行政处罚法》及规范社会和公共生活关系的其他法规中也有同样的规定。

133.政府2003年11月27日第1190号决定,批准了一份关于两性问题的《政策大纲》。这个大纲描述了哈萨克斯坦两性政策的基本方向:男子和妇女均衡参与权力机构;妇女实现经济独立、发展自己的企业和确保职业进步的平等机会;确立在家庭平等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条件;以及免受性暴力。

134.作为确保两性平等努力的一部分,2006-2016年起草了《两性平等战略》;该战略由总统2005年11月29日第1677号政令予以批准。这一战略包括一个核心文件和执行两性政策的工具及国家和民间社会监测的工具;这是一个民主发展的重要因素。政府和国家机构直接隶属于总统, 直接对总统负责。各州和阿斯塔纳和阿拉木图市的首长有义务在工作中遵循这一战略,并采取必要行动执行这一战略,确保国家、部门(行业)及区域方案和计划符合此战略。

135. 哈萨克斯坦有一个全国家庭和两性事务委员会,该委员会根据总统2006年2月1日第56号政令设立,是一个协商和咨询机构,隶属总统办公室。

136.该委员会职能如下:

(a)根据《2030前哈萨克斯坦国家发展战略》、《2006-2016年两性平等战略》及哈萨克斯坦成为缔约国的关于家庭和两性平等的国际条约,考虑区域特点,就优先事项的确定和家庭、男女平等国家政策的制订和实施起草建议;

(b)在保护家庭权利和执行《联合国千年宣言》和《两性平等战略》有关问题上,与国家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合作;

(c)对两性平等状况进行审查,并就哈萨克斯两性政策基本方向为部委和机构拟订提案和建议;

(d)促进:

在经济领域实现两性平等的努力,进一步发展妇女创业,提高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

为家庭成员兼顾工作与家庭义务和抚养儿童创造条件;

加强家庭制度和实现家庭关系中两性平等;

为保持和改善男人、妇女和儿童的健康,包括生殖健康,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制定了一套措施;

消除家庭和工作场所暴力,利用国际经验打击针对男子、妇女和儿童的暴力;

提供两性平等教育和实施提高一般公众认识的措施;

开展学术研究和汇编一个数据库,以促进对在家庭和在社会的经济、社会、政治及文化生活中两性平等的真实情况的分析;

(e)对国家机构、国际组织和自愿社团就委员会管辖范围之内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并编写适当的建议,提交共和国总统;

(f)就如何确保国家机构的官员遵守国家关于家庭和两性平等的立法,编写总统建议和提案;

(g)与媒体合作,以确保它们更充分地报道哈萨克斯坦家庭和两性平等状况;

(h)考虑来自公民和媒体有关家庭事项和不遵守两性平等的来信;

(i)参与起草关于家庭和两性平等问题的政策大纲和部门和行业方案;

(j)参与旨在改善家庭状况和两性平等法律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书的拟订和审议;

(k)委托人编写和编写关于两性问题的专家法律报告;

(l)与国家机构和国际组织合作,就执行国际项目制定建议,出席关于家庭状况和两性平等的会议、会晤和研讨会。

137.为建立保护男子和妇女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法律机制,正在根据《两性平等战略》,就议会关于男子和妇女的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及家庭暴力的法案进行工作。哈萨克斯坦还是关于妇女权利的核心国际条约的缔约国: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联合国《妇女政治权利公约》及联合国《已婚妇女国籍公约》。

第4和5条对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的限制

第4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在对各国依据本公约而规定的这些权利的享有方面,国家对此等权利只能加以限制同这些权利的性质不相违背而且只是为了促进民主社会中的总的福利的目的的法律所确定的限制。”

138. 《宪法》第39条规定,人权和自由及公民权利只可受法律限制,只可在维持宪法秩序和公共秩序、保护人权和自由及公众健康和道德所必要的程度上受到限制。一切可能破坏国际和谐的行为都被宣布为违宪。不得因政治原因对人权或自由进行任何限制。《宪法》第10、11、13 、14、15 、16(1)、17、19、22及26(2)条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不受限制。

第5条

“1.本公约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隐示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利从事于任何旨在破坏本公约所承认的任何权利或自由或对它们加以较本公约所规定的范围更广的限制的活动或行为。

2. 对于任何国家中依据法律、惯例、条例或习惯而被承认或存在的任何基本人权,不得借口本公约未予承认或只在较小范围上予以承认而予以限制或克减。

139.在任何情况下,《宪法》禁止以任何下列理由限制权利或自由:获得国籍(第10条);将公民引渡到外国,保护在哈萨克斯坦境外的公民(第11条);承认法律行为能力,司法保护权利和自由,提供专家法律协助(第13条);法律和法院面前普遍平等;以出身、社会地位、职位或财产状况、性别、种族、国籍、语言、宗教态度、信仰、居住地或任何其他情况为理由的歧视(第14条);生命权(第15条);人身自由权(第16条( 第16(1)条);人的尊严不可侵犯性(第17条);决定或表示一个人的国籍或政党或宗教喜好;使用自己的母语和文化;通信、教育、培训或创造性工作的语言选择(第19条);良心自由(第22条);财产、包括继承财产所有权(第26条)。

140. 根据1997年12月5日《法律职业法》第4条,寻求法律协助的人可以自由选择律师,除非律师是免费指定或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没有选择或无法选择自己的律师,指定辩护律师是强制性的。

141律师应要求提供免费法律协助:(1)一审法院就养家糊口人的死亡或受伤或其他与工作有关的健康损害所造成的痛苦的赡养费和赔偿进行审判中的原告; (2) 以顾问身份,在伟大卫国战争服务的人和因此同化的人、现役武装部队成员、第一类和第二类残疾人及老年退休人员,涉及商业活动的情况除外;( 3 )正在编写养老金和津贴申请的公民;以及( 4 )以顾问身份,有康复问题的公民。

142.1997年7月16日的《刑法》确定了任何形式的歧视所造成的痛苦的刑事法律责任(第347(1))。阻碍律师或为公民辩护和向他们提供法律协助的其他人的合法活动,也负有刑事法律责任。

第6条工作权

“1.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

2. 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技术的和职业的指导和训练,以及在保障个人基本政治和经济自由的条件下达到稳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和充分的生产就业的计划、政策和技术。”

143. 根据《宪法》第24条,人人享有劳动自由和选择专业或职业类型的自由。只在执行法庭判决或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实行军事动员的情况下,才允许强迫劳动。

144. 人人都有权享受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工作条件,没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地得到工作报酬及失业社会保险。

145.因公民行使劳动自由权利导致的劳资关系,由《劳动法》管理。根据《劳动法》第6条规定,人人有权自由选择他或她的工作和自由地谈判劳动协议,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强制,以及有权决定如何利用他或她的能力和选择一种行业或一种工作。

146.该法规定,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此外,个人或集体劳动协议可以确定缩短工作时间,但获得正常时间的同等工资(第77条)。

147.就业政策是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关注点。

148. 国家就业政策的目的是,扩大体面就业机会,包括妇女、青年人和残疾人在内的公民行使改善失业社会保障的宪法权利,促进就业选择和安置。

149.在1997-1999年期间,哈萨克斯坦的经济活动人口不断下降。但自2000年以来,经济活动人口一直在稳步上升。

150.2002-2006年,在经济不断发展和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劳动力市场的背景下:就业扩大,失业下降。

151.经济活动量从1997年的68.8%升到2006年的69.7%,经济活动人口从740万增至800万。

152.在过去10年里,就业人数从650万增至740万。

153.经济结构调整和中小型企业的发展,都有助于私营企业和自营个人雇用的人数的增加。2006年,超过570万人(占总数的77%)受雇于私有制形式下的企业或自然人。超过50%的就业人口(380万)为男性,48.6%(360万)为女性。

154.在2002-2006年期间,工作妇女人数从320万增至 360万。

155.受雇妇女占这一数字的大多数,她们的人数从2002年的56.3%(1,813,700人),升至2006年的63.3% (2,275,600人),自雇妇女比例从43.7%(1,408,800人) 降至36.7%(1,318,900人)。

156.青年人也有类似趋势:受雇年轻人的比例从46.8%(431,400人)升至50.7%(620,400人),自雇人数从53.1% (489,700人)降至49.3%(603,700人)。

157.同一时期内,就业人口比例从90.7%升至92.7%,妇女的比例从88.8%升至90.8%。

158.劳动力市场上自雇人员数目一直在下降。2006年的数字为260万(占35.5%),比2002年减少51,800人(1.9%)。这些人多数是农业、零售贸易、运输及其他服务行业的自营工作者。

159. 失业是一个影响劳动力市场的因素。失业率逐年下降。例如,它从1997年的13%,降至2006年的 7.8% (1.7倍)。2006年失业人数为625,400人,10年期间减少343,400人 (54.7%)。

160.失业的性别和年龄结构显示显著差异。妇女仍然是就业市场上最有竞争力的参与者,她们在失业群体中的数量优势仍然存在。2006年, 42%的失业人员是男人,58%是女士。有 362,900名妇女失业,比男士多 100,300 人(38.2%)。

161.全国女性失业率从2002年的11.2%降至2006年的9.2%。青年人失业率下降,从17.3%降至12.1%。尽管采取了措施,女性失业率仍然比男性高6.4%。

162. 使青年人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的问题依然存在。尽管整体失业率下降,青年人(15-24岁)的比例仍然很高。2006年,有169,000名青年人失业,占所有失业人员的27%。这一数字比2002年低24,000人(12.4%)。

163.失业人员的资格状况取决于教育水平。 2006年,受过高等教育的失业人员占总数的18.6% (116,300人)。多数失业人员(37.5%或234,400人)受过普通中等教育, 25.3%(15.82万人)受过中等职业教育。失业女性比男性有更好的教育资格。

164.在过去五年里,长期失业下降。男性长期失业率为2.9%,女性为5.1%(2002年分别为4.4%和7.7%)。

165.一些方案的实施,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改善:打击贫困和失业(2000-2002年);减贫(2003-2005年);加强社会改革;以及就业(2005 -2007年)。

166.2002-2006年,共有144.52万人向失业服务申请帮助找工作,其中包括73.28万女性;24.55万申请人是农村居民。

167.为86.01万人找到工作,其中包括38.49万女性,11.81万为农村居民。

168. 阿拉木图、阿特劳、阿克纠宾斯克、卡拉干达、科斯塔奈、北哈萨克斯坦和东哈萨克斯坦州和阿拉木图市有较高的就业率。巴甫洛达尔和曼格斯套州及阿斯塔纳市就业率最低。

169.共有65.28万失业人员在社区项目上工作,其中包括38.16万女性。

170.根据总统的致辞,国家社会支助政策必须集中在一个不是由“社会阶层需要”、而是由“训练公民适合进入劳动力行列工作”来决定的框架里。构建的国家社会支持系统,必须激励这些人再培训和获得新职业。

171.根据《就业方案》,职业培训、进修及再培训课程优先录取目标群体中的失业者。参加这类培训后找到工作的三分之一的人是农村居民。归国人员包含在目标人群中。按照1997年12月13日《移民法》第29(3)条第1.2段,归国人员在找工作、提高资格并获得新的职业上获得帮助。

172. 2002-2006年, 12.79万失业人员完成了培训课程,其中包括6.92万女士。他们中有9.09万(4.5万女士) 找到工作。

173.哈萨克斯坦每年约创造23万个就业机会。

174. 2005-2006年,在公共部门共创造了1.49万个就业机会,向目标群体中的失业人员提供了1.51万个工作。

175. 2005-2006年,约有7,000名离校人员被安置在年轻人工作经验计划之下的岗位上,1,900名被安置在永久性工作岗位上。

176. 实施职业康复方案、改善这些人员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保障、及发展他们的工作技能和能力,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上发挥了巨大作用。2005年4月13日通过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为残疾人建立特别工作配额。

177.2002-2006年,共有8,000名残疾人向就业服务申请帮助找工作,其中包括3,300名女性。其中2,000人(611名女性)居住在农村地区。在这些人中,共有3,500人(1,300名女性)从就业配额中找到工作;在这一总数中,1,100人(292名女性)生活在农村地区。

178.共有 3,900名残疾失业人员在社区项目上工作。

179. 2002-2006年期间,就业服务安置了5,200名不到退休金领取年龄的失业人员,包括2,800名女性;其中1,100人(510名女性)居住在农村地区。

180.按照国家元首关于优先关注职业培训和发展劳动力资源的指示,《劳动法》载有关于培训和再培训、改善工人的资格及安置他们工作的条款; 这些条款首次阐述培训的程序和形式、雇主和工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学员安置的国家保障。

181.目前正在制定哈萨克斯坦2008-2010年期间发展技术和职业教育的国家方案草案。

182.也在继续就建立跨区域的工人技术和维修职业培训和再培训职业中心进行工作。2005年在阿特劳州市建立了这样一个中心―为石油和天然气工业培训技术人员。这个中心将向来自西哈萨克斯坦、曼格斯套、阿克纠宾斯克、克孜奥尔达和南哈萨克斯坦州以及工人过剩的其他地方的工人提供培训和再培训。

183. 在2009年之前的期间里,还将建立类似的中心:在巴夫洛达为燃料和电力工业、在南哈萨克斯坦为加工工业、以及在东哈萨克斯坦为机械工程工业。

184.还应该指出,在2007年1月16日,消除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了关于哈萨克斯坦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情况的报告,其中载有关于第11条(关于就业)和第13条(关于社会和经济福利)的信息。

第7条享受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权力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

最低限度给予所有工人以下列报酬:

(一) 公平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特别是保证妇女享受不差于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同工同酬;

(二) 保证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家庭得有符合本公约规定的过得去的生活;

(b)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

人人在其行业中有适当的提级的同等机会,除资历和能力的考虑外,不受其他考虑的限制;

(d)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

185.根据《劳动法》第4条,哈萨克斯坦劳动立法所依据的原则如下:

不得在劳动领域限制人权和公民权利;

工作自由;

禁止歧视、强迫劳动和最有害的童工形式;

保障劳动权利和工作条件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

工人的生命和健康优先于产量;

保障获得至少等于最低工资的公正的工作报酬的权利; 

保障休息权力;

工人权力和机会平等;

保障工人和雇主组织社团保护他们的权力和利益的权力;

社会伙伴;

国家有关安全和保障事项的规定;

保障工人代表监督劳动立法遵守情况的权力;

186.根据该法第7条的规定,所有的人在行使劳动权利和自由上享有平等机会。任何人不因性别、年龄、身体残疾、种族、民族、语言、财产所有权、社会地位或职位、居住地、宗教态度、政治见解、出身或阶级、或自愿社团的会员在行使劳动权利上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该法适用于在哈萨克斯坦从事工作活动的所有哈萨克斯坦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

187. 《宪法》第28条保障确确定最低工资,是国家管理工作报酬的最重要的领域。

188.每月最低工资,是工人从事简单(最不复杂的)非技术性工作时,在该法规定的正常条件下和正常月工作时间里,完成自己的工作定额(劳动义务),保证得到的最低现金报酬。《国家预算法》每年确定有关年份的月最低工资,它不包括任何额外付款或加薪、补偿和社会付款、奖金或其他奖励性付款;支付的金额与工作时数相应(《国家预算法》第122条)。

189.确定工资水平的标准,是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复杂程度。

190.工人月最低工资数额将根据各自的资格、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复杂程度及工作条件而有差异。一个工人完成了全部工作时间定额,完成了这一时期的工作量定额(劳动义务),他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法》(第121条)所确定的数额。

191.有关工作的资格要求和复杂程度,由雇主在下列基础上确定:工作和职业统一薪金率和资格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资格表,以及公共部门组织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标准资格说明。

192. 将有关工作归入一个具体复杂工作类别;根据工作和职业统一薪金率和资格表和上述其他表格,招聘管理和技术人员。

193.表格及其应用程序的汇编、审查、批准及确认,由国家劳动机构首长确定。公共部门组织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标准资格说明,由国家劳动机构首长汇编和确认(第125条)。

194. 工人的工资按小时或计件工作薪金率或根据某个其他支付制度支付。付款可以以个人和(或)集体产出为基础。可以实行额外付款、年生产奖金和其他种类的物质奖励,以增加工人改进工作效率和产品质量的物质利益。

195.劳动立法为工作报酬提供其他国家保障:节假日工作报酬;加班和夜班报酬;以及雇主准时支付工资的义务(第128和129条)。根据第128条规定,必须按照正常的日或小时报酬的同等到至少一倍的数额,对节假日工作支付报酬。

196. 工人与雇主的关系,现在可由工会组织和雇主之间的分支协议规范,协议可以设立额外社会保障。

197.通过实行国家工资政策,已经创建了一个法律基础,使公共部门组织能够(取决于其组织的(法律)类别)通过社会对话解决工资问题,并导致签署集体合同和分支协议。

198.因此,在哈萨克斯坦,工资水平取决于工作的数量、质量和复杂程度,额外报酬和增量根据工作条件(包括假期工作)和奖金支付确定,没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性别歧视。

199.男子和妇女任何实际报酬差异,取决于所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所需资格(复杂性、质量和产量),而不是取决于有关人的性别。

200. 2006年,把付给全国女工的工资总额除以女工的总数,计算结果表明,大多数女性(383,370人或占总数的32%)得到的工资在15,001到25,000坚戈范围内。她们大部分受雇于教育行业(148,229人或占人员的33.4%)或医疗行业(95,904人或占45.2%)。结果是,男女之间的工资差别发生在“非妇女工作”的经济部门(建筑、运输及通讯)。

201. 然而,政府正在推行一项政策,增加在国家预算覆盖行业(教育、卫生及社会服务)工作的工人的工资,其中大部分是女性。

202.此外,最低标准工资概念及其应用程序已经写在《劳动法》中。

203.最低标准工资概念,是受雇从事重型(极重型)或有害(极有害)或危险条件下的工作的人最低工资,其中包括支付暴露在有害和(或)危险的工作条件下、恢复工人体力和能量所需要的食品、物品和服务的最低数额。

204.最低标准工资数额,是把《国家预算法》固定下来的本年度月最低工资,与分支协议所确定并得到经政府批准的分支增量,两者相加所决定的。

205.因此,它是劳资关系各方利益集体协调的结果。现在这些问题可以在分支一级通过分支协议加以解决,原则上适用于整个工作分支。

206. 在个人和集体劳动合同和雇主的规定中所阐明的工作场所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必须符合该法第34条规定的最低标准。健康和安全要求,对劳资关系中的雇主和工人,都具有约束力。

207.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的基本原则如下:

工人的生命和健康优先于产量;

国家保障工人享受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工作条件的权利得到保护。

208.雇主有义务通过采取预防措施,和以危险性较低的替代品取代危险的生产设备和技术流程,确保安全的工作条件,采取步骤避免在工作场所或在技术流程中出现风险。

209.下面图表1和2显示过去10年有关健康和安全及工伤事故、包括致命事故性质(原因)的信息。

210. 《劳动法》规定下列类型的休息时间:工作日或轮班的工间休息:工间休息和进餐休息,轮班内和特殊休息,一天休息(轮班之间),休息日(每周连续两天),及公众假期和年假。

211. 根据该法第101条的规定,工人带薪年假共24天,除非在其他规章文书或在个人或集体合同或雇主规则中有更长期限假期的规定。

第8条组织工会权力和罢工权

“1.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

(a)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这个权利只受有关工会的规章的限制。对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b)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

(c)工会有权自由地进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d)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

2. 本条不应禁止对军队或警察或国家行政机关成员的行使这些权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3. 本条并不授权参加一九四八年关于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国际劳工公约的缔约国采取足以损害该公约中所规定的保证的立法措施,或在应用法律时损害这种保证。

212. 哈萨克斯坦立法规定,雇主和工人享有结社权力,以协调他们的业务活动,代表和维护他们的一般财产利益,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劳动权利,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实现其社会、文化、科学、教育、慈善和行政目标,保护公民和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解决争端和冲突,满足公民的精神和其他的需求,保障他们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身体健康和体育,提供法律协助,以及追求与改善社会和该社团成员福利有关的其他目标。

213. 1999年12月30日立法,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1948年的《关于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的公约》。此公约规定了所有工人和雇主未经事先批准创建自己选择的组织和加入这类组织的权利,并阐明了组织行动自由不受国家当局任何种类的干涉的一些保障措。

214. 根据《哈萨克斯坦宪法》第2条,所有自愿社团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15. 这个法律面前的平等,体现在国家对有关的自愿社团章程、登记及解散程序的不偏不倚的要求。它们在相互关系中都是平等的。在相互之间和与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中,以及在社会、政治和经济活动中,行使权利都是平等的。

216. 1996年5月31日的《自愿结社法》第12条规定,所有自愿社团必须有章程,阐明社团活动的性质和目的、成员的性质、获得或者丧失会员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社团的组织结构,等等。章程还可包含有关该社社团活动的其他规定,这些规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

217. 《宪法》第2段第5条禁止国家非法干涉自愿社团的事务,也禁止这些社团非法干涉国家事务。

218. 根据1993年4月9日的《工会法》,所有的工会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阻挠组建工会和干涉其活动者可被起诉。

219. 是工会成员,不对受到法律保障的劳动、社会、经济、政治或个人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带来任何限制。该法禁止任何试图把是某一工会成员或加入或退出某一工会作为雇用工作、晋升或解雇条件(第7条)。

220. 从登记时刻起,工会就有作为法人的法律能力。

221. 《民法》第110条规定,法人可自愿组成社团(工会)。

222. 在哈萨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会联合会、哈萨克斯坦劳工联合会及哈萨克斯坦自由工会联合会代表工会社团,它们追求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工人的利益。

223. 1997年1月,工会联合会根据《民法》获得自愿社团联盟和法人地位。联合会拥有26个全国职业工会和14个州贸易社团。这些社团和工会共有204.5万名成员。

224. 自由工会联合会由1个职业工会和9个州贸易社团组成。

225. 工会联合会、自由工会联合会和劳工联合会有组织结构和足够的权力保护工人的权利;他们与国家机构、自愿组织及其他组织、包括海外组织保持关系,维护工人的利益;他们向自己的会员工会提供实际协助和咨询意见。

226. 如果一个集体劳资纠纷在调解安排下得不到解决,或如果雇主拒绝调解或未能遵守在解决争端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劳动法》第298条授权工人可决定举行罢工。

227. 罢工决定必须在至少有组织一半工人出席的工人会议或他们的代表会议上作出。如果得到出席会议的工人的至少三分之二票,决定被视为通过。

228. 参加罢工是自愿的,不得强迫任何人参加或拒绝参加。任何人强迫工人参加或拒绝参加罢工,都可被起诉。

229. 主管机构必须至少在呼吁罢工开始日期之前15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将罢工开始日期和大概期限,通知雇主或雇主社团(或他或它的代表)。

230. 组织或参与罢工,不得被视为工人违反劳动纪律或触发《劳动法》所规定的行政行动。

231. 直至罢工时,工人保留他们的工作、他们享受的社会保障福利的权力及他们的工作年限,并继续享有源于他们的劳动关系的其他权利。

232. 参加罢工的工人不再继续领取罢工期间的工资,罢工是不支付或拖延支付工资的结果除外。

233. 《宪法》第2段第23条禁止武装部队或国家安全机构成员、执法机构人员及法官参加政党或工会和表示支持一个政党。

234. 他们在国家机构制度中的特殊法律地位及其职能和活动所具有的特殊性质,使这一宪法限制具有必要性。

235. “执法机构”一词是指基本职能是维护法治和社会治安、保护人权和自由及打击犯罪的国家机关。

236. 执法机构人员包括在内政事务机构、刑事执法系统、财政警察、国家消防服务、海关机构及总检察长机构任职的人员,他们履行法律所规定的执法职责。

第9条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权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237.养老金制度改革之后,哈萨克斯坦目前有:

综合养老金计划:由国家预算向在1998年1月1日之前获得领取养老金地位的养老金领取者,和截至1998年1月1日已达到普遍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已完成至少6个月符合资格的服务期的人,提供资金;

混合养老金计划:覆盖已完成了在综合养老金计划之下获得养老金所要求的服务期、但已在服务期间(从1998年开始)将他们养老金权利转移至累积基金的养老金领取者。

累积养老金计划:基于在作出的贡献和养老金支付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公民在老年时个人负责自己的物质提供。

238. 经2004年11月30日政府第1241号决定批准的《2005-2007年加强社会改革方案》推出了多层次养老金制度:

第一(基本)级:共和国所有公民行使享受国家保障的社会福利的宪法权利,都领取基本国家养老金;

第二(强制)级:在综合计划之下(在1998年1月1日之前完成了符合资格的服务期)从国家预算和由强制性缴款积累的养老基金领取养老金;

第三(补充)级:从自愿和自愿职业缴款中领取养老金。

239.综合计划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确保养老金数量的有效增加。

240.在综合计划之下,按照退休金法规定和政府确定的程序,养老金支付逐年增加。

241.近几年里,增长一直保持高于通货膨胀率。

242.例如,2005年养老金支付指数为7.7%,2006年和2007年为8%。

243.自2007年1月1日以来,已经按月支付养老金和社会津贴,以确保公民享受退休金和社会保障权利(2006年7月4日《社会保障立法(修订和增补)法案》)。

244.根据官方数字,在2007年4月1日,1,632,400多人领取综合养老金,综合养老金平均支付数额为10,852坚戈,相比之下基本养老金为13,852坚戈。

245.实施三级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影响养老金制度,而且影响整个社会保障大厦避免遭受社会风险。

246.国家目前的社会保障安排包括:

由国家保障的基本社会福利;

强制性社会保险;

公民自愿积累的资金,将来转为社会福利。

247.一旦丧失工作能力,将支付基本社会福利。失去养家糊口的人,将支付国家残疾和失去养家糊口的人津贴。这些津贴是支付给相应类别的公民,不论其服务年限或盈利水平。

248.根据《加强社会改革方案》,已开始改善最低国家社会标准系统:基本社会标准,按照最低生活费用确定。因此,自2006年1月1日以来,国家社会福利数额以最低生活费用为基础计算。

249.每年在《国家预算法》中确定有关年份的最低生活费用。确定的2007年数额为8,861坚戈。

250. 2005年1月1日,《强制性社会保险法》出台了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根本目的是通过对因受社会风险影响而损失相当部分收入进行补偿,建立一个补充形式的社会保障。社会风险包括:丧失工作能力,丧失养家糊口的人,及失业。

251.根据国家元首2006年2月28日向哈萨克斯坦人民发表的题为“新世界里的新哈萨克斯坦”的致辞,从2008年1月1起,现有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安排将以强制性怀孕、分娩及生育保险加以补充。为了增加工作妇女在妊娠和分娩休假期间和照顾婴儿直到他们的第一个生日期间的养恤金,从社会福利缴款中扣除向新推出的社会风险累计基金缴纳的强制性养老金缴款。

252.根据国家元首2007年2月28日的致辞,向议会提交了进一步修改和增补社会保障和劳动立法的法案。

253.该法案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在计算养老金数额时,将收入限制从月计算系数的15倍增加至25倍;

基本养老金数额增至最低生活费的40%;

保持养老金指数高于消费价格指数预期增长的2%;

根据表格2,对受雇于有害或重工业的人,采用一种特殊国家补贴,金额为月计算系数的 8倍;

实行工作妇女怀孕、生育及照顾婴儿等社会风险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直至婴儿的第一个生日。

254.根据《移民法》第1段第29(2)条,负责社会保障事项的机构必须向归国人员提供:

按照国家立法或哈萨克斯坦批准的国际条约提供养老金;

根据国家立法,如果失去了养家糊口的人和是老年人,提供残疾津贴和福利;

根据1999年4月5日《特别国家津贴法》提供特别国家津贴。

255.此外,根据《移民法》第1段第29(3)条,地方当局必须确保归国人员依照国家法律得到保障的免费医疗和2001年7月17日的《国家有针对性的支助法案》之下的有针对性的社会支助。

256. 哈萨克斯坦的社会问题的造成,是由于原先国家承担了相当大部分的社会支出(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等)。从总体上看,全体人民可享受有关服务,尽管有个别具体情况。随着转换到市场经济体制,人们必须为社会服务支付,保护社会权利问题变得更加尖锐,因为许多服务超出人口中较穷人的能力。向人权监察员提交的请求显示,解决残疾人投诉的一个严重障碍,是缺乏保护他们的权利的实际有效的安排,再加上国家机关的惰性和麻木不仁的态度。人权监察员继续收到关于违反残疾儿童权利的报告。

257. 在人权监察员职位创建以来的期间里,人权监察员已访问了国家所有地区,以监测尊重残疾人权利的情况。

258.影响居住之家运行的主要问题是资金数额少,这对家具、特殊设备、床上用品及卫生设施的提供产生了消极影响。

259.监察员访问居住之家期间,通过匿名问卷方式进行调查:95%的居住者表示知道他们的权利和自由(5%有回答困难)。70%的答卷者从该机构的工作人员了解到他们的权利,25%从媒体,其余的人从其他来源。

260.最近几年,政府作出了巨大努力,改善了养老金和其他社会福利领取者的生活标水准。2006年,向监察员提交的关于退休金、津贴、物质支助、补偿、社会福利、残疾人和武装部队成员的权利及其他社会保障问题的请求数目下降(请求总数的6.45%)。

261. 2007年,社会保障和社会支助支出达国内生产总值的4%(国内生产总值为12,4641亿坚戈,社会保障和社会支助支出为5034亿)。

262.与10年前情况相比,2007年社会保障支出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局在《哈萨克斯坦生活水准》第20页上公布的数据,2007年社会保障支出达国内生产总值的1.6%)。这证明为提高养老金领取者和其他社会福利接受者的生活水平作出的重大努力。

263. 2007-2009年,将继续努力改进现有的养老金和社会保障立法。

第10条保护家庭、儿童及年轻人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

1. 对作为社会的自然和基本的单元的家庭,特别是对于它的建立和当它负责照顾和教育未独立的儿童时,应给以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协助。缔婚必须经男女双方自由同意。

2. 对母亲,在产前和产后的合理期间,应给以特别保护。在此期间,对有工作的母亲应给以给薪休假或有适当社会保障福利金的休假。

3. 应为一切儿童和少年采取特殊的保护和协助措施,不得因出身或其他条件而有任何歧视。儿童和少年应予保护免受经济和社会的剥削。雇佣他们做对他们的道德或健康有害或对生命有危险的工作或做足以妨害他们正常发育的工作,依法应受惩罚。各国亦应规定限定的年龄,凡雇佣这个年龄以下的童工,应予禁止和依法应受惩罚。”

264. 《宪法》第27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父亲及儿童受国家保护。照顾和养育子女是父母的天然权利和义务。达到法定年龄、适合工作的孩子有责任照顾缺乏工作能力的单身父母或父母。

265. 1998年12月17日的《婚姻家庭法》反映了《宪法》的这些条款。该法第2条阐明了婚姻和家庭关系原则: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婚姻属自愿性质的联盟;家庭中配偶权利平等;把抚养儿童的家庭作为优先事项和照顾他们的发展和福利;以及把保护儿童和任何缺乏工作能力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利益作为优先事项。

266. 只承认在国家民事登记处缔结的婚姻。结婚时或在家庭关系中,禁止以社会出身、种族、民族、语言或宗教信念为理由对公民权利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公民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只受法律限制,只有在保护家庭成员和其他公民健康、道德、权利及合法利益必要的情况下才能限制。

267. 婚姻签约需要有关双方自愿同意,他们必须达到结婚年龄。

268. 根据《劳动法》第188条,除了上班期间休息、用膳休息及特殊休息外,允许有不到18个月孩子的妇女和抚养不到18个月的没有母亲的婴儿的父亲和养父,按照下列期限每班至少每3小时有一次额外休息,以喂养一个孩子或孩子们:

一个孩子―每次休息至少30分钟;

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每次休息至少1小时。

269. 这些休息包括在工作时间之内。妇女(和父亲和养父)因这些时间得到他们的平均工资。

270. 该法第193条给予妇女孩子出生前70日历天和孩子出生后56日历天的怀孕和分娩休假(如果发生并发症或生下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70天)。休假天数整体计算,并全数给予,不管分娩前实际休假天数。从雇主资金中向有关妇女支付整个期间的怀孕和分娩津贴,不管她们在该企业的服务期长度。怀孕和生育津贴数额,以平均工资为基础计算。

271. 直接从产院认领新生婴儿的妇女和男子,有休假权利(给予父母中的一方),假期从认领之日到孩子出生之日起的第56天;在此期间,从雇主的资金中向他们支付津贴,不管他们在该企业的服务期长度。

272. 除了怀孕和分娩假外,经申请,妇女可休更多的无薪假期,照顾孩子到3岁。在额外休假期间,保留她们的工作或职位。

273. 直接从产院认领新生婴儿的妇女和男子,经申请,可以有更多的无薪休假,照顾小孩到3岁。在额外休假期间,保留他们的工作或职位。婴儿第三个生日之前,可在任何时间全部或部分休假。

274. 此外,哈萨克斯坦母亲和儿童社会支助现代制度还包括:

国家提供一次性分娩补贴(数额为月计算系数的15倍),2007年达16,380坚戈或136.5美元;

不论收入或就业状况,向所有家庭提供照顾婴儿到12个月的月补贴,(取决于家庭儿童数量,月补贴金额在3x月计算系数(3,276坚戈或27.3美元)到4.5x月计算系数(4,914坚戈或41美元)之间);

向贫困家庭提供孩子津贴至18岁,月津贴数额为1x月计算系数(1,092坚戈或9.1美元);

由国家向有许多孩子的母亲提供一种特殊月津贴(4,259坚戈或35.5美元);

有针对性的社会支助;

275. 根据总统2007年2月28日致辞,从2008年1月1日起,增加下列补贴数额:

分娩补贴, 增加到 30x月计算系数 (35,040坚戈或292美元);

孩子补贴,增加2x月计算系数;补贴数额从5x月计算系数 (5,840坚戈或48.7美元)到 6.5x月计算系数 (7,592坚戈或63.3美元)不等。

276.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强制性怀孕、分娩及生育保险的结果,这种保险所涵盖的人将获得数额为月平均工资40%的育儿津贴。

277. 根据该法第30条,可与年龄至少为16岁的人签署个人劳动合同。须经一个家长、监护人、受托人或养父母书面同意,才能与下述人签署这种合同:

在一般学校受过中学教育的至少15岁的孩子;

至少14岁的学生,为在空闲时间从事不损害其健康或破坏他们的教育的工作;

至少14岁的学生,为与参加或出产表演有关,在电影院或剧院、剧院或音乐厅组织或马戏团工作,但以这种工作不损害其健康或道德发展并符合第2条所阐明的条件为条件。

278.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必须由未成年人自己和父母、监护人、受托人或养父母中一人签署。

279. 该法第179条禁止雇用不满18岁的人从事繁重工作,或在危险或有害(极其有害)的条件下工作,或从事可能会损害其健康或道德发展的工作(赌博业、夜间开业的娱乐服务、或含酒精饮料、烟草制品、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等的生产、运输或出售)。

280. 该法规定,不满18岁的工人,只有在进行强制性初步体检后,方可签署劳动合同。这些工人必须继续接受每年一次的身体检查,直至他们达到18岁。

281. 这些人工作时间缩短:

14至16岁― 1周最多24小时;

16至18岁― 1周最多36小时;

在教育机构入读和在学年期间把学习与工作结合的学生:14至16 岁-1天2.5小时;16至18岁―1天 3.5小时。

282. 哈萨克斯坦通过2002年12月26日法令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

283. 为履行哈萨克斯坦在这一公约下的承诺,政府与雇主、工会及非政府组织代表合作,制定了在哈萨克斯坦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措施。

284. 2005年,开始执行劳工组织消灭童工现象三年期计划(《消灭童工现象国际计划》)。2005年12月26日批准了一个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消灭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区域方案之下和在哈萨克斯坦执行第182号公约的联合行动计划。

285.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6年3月31日第73号政令,成立了全国打击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协调委员。

286. 目前正在进行一个项目,提高人们对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认识,进行研究,收集关于在哈萨克斯坦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程度和特点的可靠数据;将所得到的信息发给所有有关人士和组织。

第11条住房和适足生活水准权

“1.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并承认为此而实行基于自愿同意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2. 本公约缔约各国既确认人人享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应为下列目的,个别采取必要的措施或经由国际合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具体的计划在内:

用充分利用科技知识、传播营养原则的知识、和发展或改革土地制度以使天然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开发和利用等方法,改进粮食的生产、保存及分配方法;

在顾到粮食入口国家和粮食出口国家的问题的情况下,保证世界粮食供应,会按照需要,公平分配。

287. 对本条的讨论,需要使用“适当的生活水准”概念。

“生活水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概念,表达物质、精神及社会需求发展的程度及其得到满足的程度,以及在社会中存在这些进程赖以发生的条件。

288. 因此,“生活水准”的前提,是国家参与确保有高质量的教育服务、社会保障、养老金及医疗服务,并为文化和社会信息空间的发展创造条件。

289. 在过去4年里,教育支出增长了三倍多:2004年,国家预算中的教育开支总额为394亿坚戈。而2006年,为此目的划拨了1,019亿坚戈;预计2007年的拨款为1,274亿坚戈。

290. 为了建立一个预算为教育经费拨款的统一系统,2005年9月1日,从教育拨款中划拨的补助金总额增加了50%。

291. 为了支持成功的学生,2005年7月1日,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奖学金总金额增加;中等职业培训学校学生奖学金总金额增加了一倍多。

292. 在2007年国家预算中,为2005-2010年《国家计划》预留的总金额为175亿坚戈,以提高国家教育机构的物质和技术资源基础和整修固定资产,其中包括为国立中级学校提供语言和多媒体实验室,同时划拨291亿坚戈用于在城镇和地区中心建造教育设施。

293. 根据国家对社会提供的重视,国家打算继续认真重视卫生部门。

294. 国家医疗费用大幅度增加(在过去5年里增加了3倍),并已经制定进一步增加计划。

295. 国家经济持续增长,使政府能够通过增加人口的社会保障支出,维持面向社会的政策。

296. 哈萨克斯坦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特点,是国家的压倒性参入。国家预算为养老金领取者、残疾人、缺乏养家糊口的人的家庭及其他人口群体的社会支持提供资金。2000年,社会保障和社会支助支出总额为1,711亿坚戈,预计2007年为5,034亿坚戈。

297. 国家的这项提供使个人收入大幅度增加,这可从社会指标的增长看出:养老金、最低工资和最低生活费用。

298. 《宪法》第28条保障公民的最低工资、最低养老金、老年人社会保障以及疾病、残疾、失去养家糊口的人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的社会保障。

299. 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基本宗旨,是确保宪法权利的行使和基本宪法保障的实现。

300. 自2006年以来,根据用以确定月最低工资和基本福利(残疾、丧失养家糊口的人、老年)的基本指标,通过法律将最低生活费用数额固定下来。

301. 最低生活费用也用于评估生活水准、确定社会政策方向及实行社会支助措施。例如,使用贫困线(最低生活费用的40%)作为标准,提供有针对性的社会支助,使用食品篮子的成本(最低生活费用的60%)来确定对未满18岁儿童的补贴。

302. 为了改进最低生活费用的计算方法,使之更接近国际标准,政府通过国家主管机构,与诸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进行密切积极的合作。

303. 近年来,在这些国际组织代表的协助和积极参与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项目和活动,其中包括:“哈萨克斯坦社会部门综合办法”(2003年);“哈萨克斯坦减贫”(2004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贫穷与社会标准:改进确定最低生活费用的方法”研讨会;“2005-2007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一步加强社会改革方案”的报告(2004年);以及“当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改善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的问题”和“进一步加强社会改革:改进最低社会标准体系和支持母亲和儿童的体系”的研讨会。

304. 由于在改进最低生活费用上作的工作,自2006年1月1日以来,使用一种新方法计算其数额,新方法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局长发布联合政令予以批准,它将最低生活费用中食品和非食品部分的比例定为60%到40%。

305. 食品篮子由43种指定食品组成,提供2,175卡路里的人均日摄入热量,这是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的。

306. 计算方法的改进,使食品篮体积增加了三分之一。

307. 目前,作为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进行的科学研究的一部分,关于这种方法的工作仍在继续进行。

308. 《残疾人(社会保障)法》是2005年4月13日通过的;它阐明了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法律、经济和组织条件,向他们提供参与日常活动的平等机会,使他们融入社会。

309. 该法规定,通过提供社会支助和医疗、社会及职业康复及教育,并通过旨在给予残疾人同其他公民一样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的其他措施,提供这种保障。

310. 刺激住房建设是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领域,并确认为国家的最重要的任务之一。

311. 《宪法》第25条规定,住宅不可侵犯。不得剥夺公民自己的住宅,除非通过法院的命令。只有在案件中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以进入、检查或搜查一个人的住宅。

312. 正在为满足公民的住房需求创造条件。国家住房基金按照法律所载规则,以负担得起的住房租金,向《宪法》中阐明的各类寻求住房公民提供住房。

313. 总统2004年6月11日第1388号法令批准了《2005-2007年住房建设发展方案》。

314. 此方案的根本目标是,解决促进住房建设问题,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获得住房机会,在供应和需求两方面建立一个全面发展和均衡的房地产市场,并通过发展逐步贷款形式,为转向由人民自己购买和建造房屋创造条件。国家的任务是,制定法律基础,颁布发展市场机制的法律,通过降低成本、延长住房抵押贷款期限及减少所需存款和利息,便利人民获得住房。国家元首2006年3月1日在对哈萨克斯坦人民的年度致辞中,把住房建设和发展房地产市场,列为推进哈萨克斯坦进入世界最有竞争力和蓬勃发展的国家行列的主要优先事项之一。

315.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字,在2007年1月至5月期间,共在住房建设上投资了1,624亿坚戈(是2006年相应时期数额的162%)。共建造了面积为300万平方米的住房―是前一年同一时期的1.56倍以上。

316. 私人投资者和个人建房达280万平方米(是2006年同5个月数额的163%)。个人建房为220万平方米,占总使用面积的75%。

317. 自方案实施以来,已经从国家预算预留转让金中,拨出总额为189亿坚戈的资金,用于建造434,000平方米的社区住房(5,284套公寓),其中包括39,600万平方米( 532套公寓)已经在报告所述期间的本年度建成。国家的9个地区提前完成了建设社区住房配额。

318. 为向住房建设提供资金,已发放总额为984.6亿坚戈的贷款,其中包括2007年的220亿。2005-2006年,以这种方式为161.87万平方米住房(17,878套公寓)提供了资金-为预估金额的117%。本年度1月至5月,用贷款向57,900平方米(724套公寓)的建造提供了资金。

319. 自方案开始实施以来,有84,000份住房贷款申请。45,000多名购买者提供信贷价值证明,这个数字高于公寓交付数的2.5倍。几乎在国家各个地区,对这种住房都有很大的经确定的需求。

320. 地方当局的预算从出售住房的信贷条件得到472亿坚戈。截至2006年7月1日,这一数额中的124.8亿已根据2004年签署的贷款合同,退还国家预算。

321. 响应国家元首2006年3月1日致辞中关于对大规模发展个人建设住房实行奖励的号召,正在继续努力简化授予建房地块的程序,通过从国家预算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在建房区域资助有形和社区基础设施。

322. 为了减少住房建设平方米成本,2006年,从国家预算中划拨200亿坚戈,用于建设和改造有形和社区基础设施;本年度拨款300亿坚戈。

323. 据国家土地和资源管理局的数字,已有584,300份个人住房建设用地申请,已授出174,800块地(占30%)。关于确认将建设地块所有权授予个人的管理规则的政府2006年8月1日第726号决定,建立了一个此类授予的简化程序。

324.应该指出,该方案原定的三年期目标,是提供1,200万平方米住房。实际结果是,建设了1,420万平方米。换句话说,两年实际达到了三年的目标。

325.继续努力改进借款者和储户的抵押贷款制度。

326. 对联合股份公司哈萨克斯坦按揭证券有限公司的《特别方案》进行了修改,减少方案下用于购买负担得起的住房的按揭贷款的佣金,并免费提供关于申请人资信的咨询和初步检查。一直在对借款人保险条款和一些关于借款人阈值家庭收入最低数额要求的规定进行审查。所采取的措施,已经大大减少了向个人发放贷款的手续费用,从而增加了人们为购买在方案下建造的住房的抵押贷款可得性。

327.据萨克斯坦按揭证券有限公司数字,截至2007年4月1日,超过31,000公民已拿到购买住房抵押贷款,总金额为816亿坚戈。

328.一个由财政部成立的工作组起草了一项法案,对关于住房建设储蓄的立法进行修订和增补,这将有助于通过此制度改善购买住房的条件。

329. 截至2007年5月1日,联合股份公司哈萨克斯坦住房建设储蓄银行已经签署超过45,000份住房建设储蓄合同,总金额超过340亿坚戈。阿拉木图和阿斯塔纳市占这些合同的大多数(分别为15%和11.7%)。在南哈萨克斯坦(6.7%)、科斯塔奈(6.7%)、巴甫洛达尔(6.9%)、阿克纠宾斯克(9%)及东哈萨克斯坦州(9.3%)有更多的人使用该银行的服务。

330. 截至2007年6月1日,联合股份公司哈萨克斯坦按揭贷款保障基金已发出10,501份按揭贷款担保,总金额为313.5亿坚戈,其中包括哈萨克斯坦按揭证券公司特别方案下的8,965份(228.6亿坚戈)。该方案下贷款担保占总数的85.37%。

331. 2007年1月1日生效的2006年7月7日《住宅建设(联合参与)法》,载有保障共同参与住房建设合同的各方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政府还通过了2006年7月7日《住房建设(修订和增补联合参与立法)法》。

332. 为实施这些法律,政府2007年7月18日第606号决定批准了关于在共同参与安排下自然人或法人供资的住房建筑许可证发放的资格要求;政府2006年12月23日第1275号决定批准了关于这种安排的标准合同。

333. 于2007年1月1日生效的2006年7月7日的《发展租赁行业(修订和增补立法)法》,对出租住房的条件、这种租赁的法律地位、地方当局租赁住房的安排、建造租赁住房的税收激励、解决的法律状况及房地产投资基金运作细节,都作了规定。

334.该法的主要目的,是确立地方当局为国家有义务提供房子的公民租赁住房的权力。地方当局能够在私人住房市场和出租楼房里租赁住房。为了降低这种租赁成本,打算向建筑商和出租楼房业主提供特别税收奖励,使投资基金能够参与租赁行业的发展。

335. 总统今年2月在向哈萨克斯坦人民发表的题为“新世界里的新哈萨克斯坦”的致辞中指出,该方案的实施进度提前了30%。与此同时,政府确定了创建一个真实、有竞争力及透明的房地产市场的任务,以改善人民获得住房的机会,并对大规模的住房建设实行更多奖励;需要为鼓励提供按揭贷款服务的保险公司的参与建立一个法律基础。此外,还需要分析国际房地产市场的趋势和使用最好的国际经验,创造向租赁住房提供更多资金和促进个人住房建设的有效工具。

336.为了执行这些任务和执行2007-2009年政府计划,工业和贸易部起草了2008-2010年住房建设新方案,基本目的是执行面向社会的建设政策,以满足人民群众负担得起的住房的需求。

337.在与住房行业关系方面,也在进行必要的工作。

338. 《2006-2008年公共房屋行业发展计划》由政府2006年6月15日第553号决定予以批准。

339.这个计划的目的,是确保妥善管理和维持现有住房供应和安全及舒适的居住条件。

340.根据由政府2006年2月9日第94号决定批准的政府2006年立法计划,工业和贸易部起草了一份关于对公共住房立法进行修改和增补的法案,已由政府2006年12月28日第1298号决定提交议会审议。

341. 一旦获得通过,这项法律将有助于公共住房行业的彻底改变和改善为社区服务的状况。

342. 为了为公共住房行业的发展创造法律条件,该法案涉及下列问题:

关于住房与部门关系的国家规定;

界定政府的职权范围:确定在住房与行业关系领域国家政策和方案的基本方向,批准关于维持现有的住房供应的标准规则和规范公寓管理委员会与提供社区服务的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合作的标准合同,以及提供此类服务的管理规则;

界定主管机构和地方当局机构在住房行业的权力;

改进共同拥有财产的管理形式和为住房供应的有效管理创造条件;

国家通过地方当局对维持现有的住房供应进行监测,地方当局官员对公寓成员共有财产进行检查。

确定住房合作社成员的权利。

343. 这一法案的实施,将有助于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住房与部门关系体系,改善国家整体住房供应,并为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创造条件。

344.正在第042号国家预算方案(有关农工综合体的应用科学研究)之下,开展关于农业、种植、畜牧业、兽医学及农产品的加工和储存的科研工作,主要在以下领域:

创造各种植物的高产新品种并组织它们的种子生产,开发动物和家禽杂交的新高产品种、品系和繁殖线。

发展即食食品、食品添加剂、国家产品及新系列保健食品,以期改变大众消费的内容,并为目标人口群体的医疗和预防使用,其中包括儿童、生活在国家不良环境地区的人,等等;

改进现有的植物和动物来源的农业原材料的加工和储存技术及技术设备;

发展生产各种家畜、家禽和鱼类的混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高效率技术。

345.根据同一方案,农业部的科学组织2006年采取了以下措施:

培训、进修和实习课程:在哈萨克斯坦举办12次;在独联体其他国家举办87次;以及在其他国家举办41次。

会议、研讨会和实地考察:国际27次,全国14次,州106次,区255次。

采取措施宣传科学成就:226次电视报道;90次无线电广播;1,569篇科学文章和论文;以及267篇报纸文章。

出版物:44本书和收藏品;154份介绍材料和传单。

346.采取行动确保法律保护科学发展:提交了128份专利申请;收到了108份批准和初步专利;授予17项专利;以及颁发了24个版权。

347.编制了约47,000种各种作物标本清单;向基因基金添加约6,000件标本;确定了3,000名捐助者和有经济价值的甄选性状来源,并将超过27,000条列入数据库、目录等。

348.将29种农业植物品种和杂交品种提交国家试用。

349.由于开展农产品加工和储存科学研究项目,开发了16种植物原料加工和储存方法和12种从动物原材料生产食品的方法。

350.为24种食品制定了制作配方。

351.起草了加工工业的3个设备实验模型的初步规则和技术指南。

352.为加工品和食品的生产起草了4套技术法规、7种技术规格和7个制作配方。

353.创建了159种微生物菌种种质基本资料细节数据库。为加工和食品工业和生物技术,制作了乳酸菌和有实用价值的酵母菌菌种的电子版种质基本资料。

354.开发了4种高效生产各种动物和鱼类混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技术。

355.在肉类生产上,在17条繁殖线参数和12个父母组内,对哈萨克Whitehea牛群进行了分析。

356.在6个从事 Aulieko绵羊育种的附属企业,建立了畜群谱系结构,并对各种繁殖线的1,330头牛的表型指标和生产力进行了研究。

357.就家禽饲养而言,以父母代种系谱孵化用蛋形式,采纳了罗斯308杂交鸡(来自匈牙利)遗传物质。这些蛋的孵化率为91.3%至94.1%,孵出小鸡70.2%至75.2%健康。

358.在养羊业,准备批准4个繁殖线的Edilbayev绵羊,并对阿斯特拉罕生产甄选过程进行了分析

359.对提高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生产的竞争力的国际经验进行了研究。此项研究确定了影响农产品市场稳定的因素和条件,评估了基于农工综合体个别分支和产品的特别国家优势的生产竞争力,确定了促进农工综合体面向出口和进口替代分支竞争力的战略性政策,明确了它们对国家和地区食品市场稳定的影响程度。

360.上述措施正在促进更有效地获取和利用自然资源,加强国家的粮食安全。

361.在过去三年中,已创建并提交国家试用了170种农业和其他作物品种和杂交品种。

362. 开发了含有瑞士/美国所选奶牛和荷兰所选Holsteins奶牛基因的高产类型的棕色、红色及白色奶牛;为肉食生产开发了有德国美利奴绵羊基因的种内育种的薄绒绵羊;开发了2个种内育种品系的Astrakha绵羊、4条繁殖线的高产奶的Kushum马、以及3条繁殖线的骆驼。

363.开发了30个农产品加工和储存和混合饲料生产技术;为加工和食品工业创建了40种食品(粮食、肉类、牛奶、水果等)。

364. 2007年7月21日《食品生产(安全)法》载有在哈萨克斯坦境内食品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保护环境的法律基础,这符合相应国际做法规则。该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365.为使哈萨克斯坦更接近国际标准,从2006年起,使用最低生活费用,作为修订社会福利数额的核心社会指标。为此目的,改变了最低生活费用计算方法:首要元素现在是消费预算,这反映了商品和服务的最低社会必须量。

366.在文化、信息、旅游、体育领域的中期优先目标是,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国家官方语言的作用,并创建一个有竞争力的旅游业和有效率的健身和体育制度。

367.为响应总统2007年2月28日致辞,通过了落实“三位一体的语言”文化项目的措施(旨在发展国家官方语言、俄语及英语的使用),这是2001-2010年哈萨克斯坦使用和发展语言国家计划的一部分,此计划获得总统2001年2月7日第550号政令的批准。

368. 此外,将继续为在2004-2006年文化遗产计划之下启动的恢复历史文化遗产古迹的努力提供资金,该计划由总统2004年1月13日第1277号政令批准。

369.至于体育、旅游等方面,大部分开支将用于亚洲冬季运动会的筹备工作和发展该地区的集群旅游设施。亚洲冬季运动会将于2011年在阿拉木图举行。

第12条健康权

1.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

2. 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达到下列目标所需的步骤:

减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和使儿童得到健康的发育;

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

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的疾病;

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

370. 《宪法》第29条规定,共和国公民享有健康权。他们有权免费获得由法律固定下来的保障的医疗服务,按照条款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国家和私人医疗机构和私人行医的人员购买医疗。

371.为了在国家与个人共同负责保持良好的健康的原则基础上,并根据把发展初级医疗保健以改善人民健康作为优先事项,为医疗提供一个有效率的制度,政府已通过了《2005-2010年国家医疗改革和发展方案》。根据该方案,意图是把医疗支出水平固定,2007年为2.4%,2008年为2.7%,2009年为2.8%,2010年为2.9%。

372.根据这项国家方案,将向组织医疗提供的国际原则过渡,重心转向初级医疗;创建最佳医疗模式,以满足人民、经济部门和国家的需求;扩大保健服务,并推出奖励,鼓励人民自我保健;保证人民平等地获得医疗服务,实行国家与个人在保持良好的健康上共负责任的原则;增加预防和治疗选择的可获得性,并把重点放在改善母亲和儿童健康上,注意人口状况的医疗方面,并减少有社会意义疾病的生病率。

373.根据政府2004年12月15日第1327号决定,在卫生部内设立了医疗服务监督委员,以改善向人民提供的医疗服务的质量。其基本职能是,监测向人民、包括儿童提供的医疗服务的质量,就纠正发现的任何缺陷提出相应的建议。

374.作为为建立一个控制医疗服务质量有效制度而作出的努力的一部分,已经通过了关于改善医疗质量的《政策大纲》,它对这项制度所有要素逐步渐进发展作了规定。

375.2006年推出一个根据国际标准控制医疗服务质量的系统,它有三个层次:

医院监测;

独立的专家医疗监督;

国家强制性监测。

376.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审计和独立专家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已成为质量控制系统的基础。

377.实行了医疗机构批准程序,其中包括建立国家批准标准和规则。已经参照国际准许医生行医程序的经验,制定了评估医务人员专业能力的概念新方法。作为这项工作的一部分,将明确界定医疗人员和病人的权利和责任。

378.作为改善生活在偏远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儿童获得高质量医疗服务的一种手段,母亲和儿童流动诊所已成功运作了几年。这些诊所从州儿童医院或州围产期中心开展工作,工作人员由合格的儿科、妇科及产科专家组成,向它们提供交通、医疗设备及药品。流动诊所按照确定的时间表访问它们所在州的边远地区。

379.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经总统2004年9月13日第1438号政令批准的《2005-2010年国家医疗改革和发展方案》提出了的必要措施。

380.自2006年以来,除了改善育龄妇女医疗保健服务外,已经采取措施,对年龄在18岁以下的儿童进行年度体检,随后对诊断出的所有患病儿童进行密集的监测和治疗。为了改善药品的获得,自2005年以来,5岁以下的儿童,在门诊的基础上,免费获得治疗最普通的疾病的药物。自2006年以来,再次在门诊的基础上,为在有关药房注册的儿童和青少年免费提供药品提供资金。自2005年以来,根据同一《国家方案》,采取措施,为儿童治疗和预防机构提供医疗设备,使其符合既定条例。作为优先事项,购置了诊断设备和儿童紧急治疗设备(呼吸器、药物滴灌装置等)及新生婴儿照顾设备(恒温箱)。

381.为了实行充足管理程序,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围产期死亡率,总理2006年3月1日第38-R号政令批准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在哈萨克斯坦过渡到使用活产和死产标准的一套措施。

382. 《国家方案》特别注重改善初级医疗保健。采取的一个具体行动,是通过了关于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初级医疗服务的政府2005年12月28日第1304号决定。这一决定确认了规范初级医疗保健网络的国家规章,决定规定:现有设施实行标准化,在有5,000至1万人口的居民点建立初级医疗中心,卫生站须配备医务辅助人员和助产士。

383.作出规定,在有1,000至5,000居民的农村地区设立门诊诊所,以改善向农村居民提供的合格医疗服务。实施征聘措施,加强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主要是在农村地区。根据2007年7月27日的《教育法》,来自农村地区的年轻人,在配额制度下被教师培训或医科大学录取,完成高等教育学习之后,必须在农村地区的教育或医疗机构工作至少三年。

384.与国际非政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合作,采取措施,改善向儿童提供的医疗服务。

385.免疫是国家预防医疗政策的优先事项之一。这一努力集中在6个主要领域:

免疫程序管理(制定法律和标准);

动用预算资源购买疫苗;

确保安全免疫做法(包括冷链运输和储存疫苗、收集和回收注射器及培训和认证专家);

疫苗采购;

人员培训;

提高公众对免疫接种的认识。

386.由于国家实行有针对性的预防接种政策,在哈萨克斯坦已消灭脊髓灰质炎,破伤风、白喉和百日咳病例已减少到一位数,乙型肝炎和流行性鹦鹉热病例下降。已开始实施世界卫生组织消灭麻疹和风疹的方案。

387.已经在这一地区建立不间断的疫苗供应。目前,95%的儿童接种疫苗。已建立 900个流动接种站,以确保农村居民及时得到疫苗接种。自2005年以来,约对7,000名医务工作者进行了疫苗接种培训和认证。冷链运输和储存疫苗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一个人一生接种的所有疫苗都记录他或她的接种卡上。开展预防接种疫苗和疫苗接种时间表,由政府2003年5月23日第448号关于采取措施改善传染病免疫接种的决定进行管理。这个决定规定,国家预算为采购13种传染病的疫苗提供资金(肺结核、乙型肝炎、小儿麻痹症、百日咳、破伤风、白喉、麻疹、风疹、流行性鹦鹉热、狂犬病、伤寒、森林脑炎、鼠疫),购买4种传染病疫苗(甲型肝炎、兔热、炭疽热、流感)的资金来自地方财政预算。

388. 据人权监察员提供的信息,关于医疗权利受到侵犯的投诉占以书面形式投诉总数的1.65%。提出的最紧迫的问题,涉及未支付对健康状况不佳所遭受的损害的赔偿,和不同意专家医疗和社会委员会的决定,包括对医疗机构人员行为的投诉。

389.投诉往往提出提供的医疗服务的质量问题。投诉人P在她的信函中提请注意国立机构阿拉木图第7市政诊所医务人员的行为,投诉人K的弟弟于2006年3月15日在那里死亡。她还提请注意医疗机构人员的行为,该人拒绝对该案件提起刑事诉讼。根据法医报告, K的弟弟的死亡与对他的诊断和治疗错误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然而,投诉人P在她的第二封信函后附上卫生部和医疗服务监督委员会的信函,表明死亡完全是第7市政诊所医务人员的责任。在收到这封信函后,监察员向共和国总检察长提出第二个请求,提请注意阿拉木图检察官办公室提供的信息与卫生部所提供的信息之间的矛盾。总检察长办公室作了进一步检查,未证实投诉人所讲事实。

390.来自投诉人G的信函证明,中央主管部门对殊医疗机构缺乏适当的监测。从这个信函可清楚看出,乌拉尔斯克市特殊治疗和预防医学机构的工作人员实际上忽视了投诉人正在那里接受强制治疗的儿子的治疗。他定期回家,对他的母亲威胁使用暴力,强迫母亲给他钱,而该机构的规则禁止接受强制治疗的人离开医院。

391.对涉及医疗的投诉的分析表明,执法机构未采取适当行动核查关于医疗不当的报告,卫生当局对一些病人采取疏忽态度,对提请其注意的频繁出现的程序、诊断及治疗错误及违反医疗道德和义务的做法未确保及时和全面的调查。

392. 2006年,环境保护部编制了一套三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地图集;还出版一份关于国家环境状况的年度报告。

393.最紧迫的环境问题包括:

咸海和塞米巴拉金斯克环境灾难区;

里海和巴尔喀什地区;

军事和外空试验场占地;

荒漠化;

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以及跨界水问题;

大城市和工业中心的空气污染;

关于取水和污水工程管道的令人不满意的情况;

长期确认的污染源;

工业和家庭废物积累。

394.总统2006年11月14日第216号政令批准了2007-2024年期间哈萨克斯坦向可持续发展过渡的《政策大纲》。

395.政府2007年2月14日第111号决定确认了在2007-2009年期间执行这项法令的一套措施。定于在2007年实施18项措施,其中11项已经实施,7项在执行过程中。

396.该部制定了一套35个跨部门的指标,可持续发展理事会对这些指标进行了审查。关于环境的具体指标,已经纳入2007-2009年政府计划。

397.这些指标的核心因素,由《政策大纲》核定的12个固定参数组成。

398.该部提出改进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的建议,正在制定实行可持续生产和消费模式的标准。

399.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组建一个水利中心,这个问题在欧亚经济共同体高级别小组会议上进行了讨论。

400.该部与哈萨克斯坦和海外优秀专家合作,制定了把技术列入“突破”类别的方法和标准,并已经把它们向政府提交。

401.为了环境安全目的,该部使用由包括一套连续统一的影响研究、决策和监测组成的“环境管理周期”的国际原则。

402.采取步骤,增加使用外国专家(外包)进行环境影响研究。已经为项目和方案的专家研究制定了方法要求,以确保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403.2008年,作为改进决策过程努力的一部分,将根据《环境法》实行区域排放配额。正在欧洲联盟经验的基础上,实行综合环境许可证;它们包括有关节约使用资源和能源的要求。

404.该部采用了基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为东欧、高加索和中亚地区国家提出的23项原则(包括重点放在预防办法、加强生产的环境监测及启用计算机系统)的国家环境监测的最新的模型。

405.停止使用罚款累计数额作为监测工作的核心指标。哈萨克斯坦开始实行由法院命令临时中止导致违反环境保护立法的经济活动(已将这项措施应用于203个企业)。这种做法符合国际经验。严格的行动产生了良好的效果:2006年,发现的违反次数从41,000降至28,000次。

406.跨部门稳定环境质量委员会在成功运作;其成员来自有关部委。由成员、首长代表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出席的委员会会议,详细审查了诸如里海哈萨克部分的环境状况、军事试验场的活动、Ilek河污染、东哈萨克斯坦州环境污染等紧迫问题。

407.正在增加使用独立环境审计做法。例如,目前正在对Burabai国家公园进行大规模环境审计;这将决定公园的娱乐潜力,并估计环境风险

408.正在制定关于实行以经济奖励保护环境的新管理原则。去年,按照ISO 14001标准认证的企业的环境排放量付款率第一次降低。

409.该部编写了使用“绿色采购”原则的建议,以在国家采购制度下鼓励环境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

410.该部还为从事碳氢化合物原料开采、加工和运输的企业的认证制定了实行“绿色石油”原则的标准。

411.政府2007年3月2日第163号决定通过了“2007-2009年Balkhash-Alakol盆地可持续发展”方案。

412.自2007年起,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努力范围内,该部在哈萨克斯坦参加南极科学研究方案方面采取行动,这将使国家未来能够使用南极的自然资源。

413.该部正在开展工作,在哈萨克斯坦废物管理上采用4R办法:减少、再利用、再循环和回收。

414.正在为在2008-2010年期间启动统一废物管理系统项目开展工作,其中包括一系列废物处理措施。

415.已就实行最佳处理计划编写建议,以把家庭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的最佳技术(生产生物燃料和发电)吸引到哈萨克斯坦。

416.与世界银行专家合作制定了改革气象服务和环境监测系统的原则,这些原则在世界上被视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

417.该部实行统一的信息技术政策,除其他外,导致今年建立的形势中心得到不断更新的环境信息。

418.启用了自然资源用户电子报告。

419.在从科研发现的和从地方代表完成的问卷调查得到的信息基础上,该部保持定期更新环境问题登记。

420.该部实行向公众不断报告制度。2007年,开始在所有区域定期举行关于环境问题公开听证会;首长和地方代表机构的代表、自然资源用户及自愿组织出席公开听证会。一万多人参与了这项工作,从而导致建立了人民与资源用户之间的对话,实行了地方监测和写出影响报告,采取措施鼓励关于环境的非政府组织的工作,这些都符合Orchus公约的规定。

421.今年,该部将根据ISO 14001标准所包含的国际环境管理标准,完成中央机构的认证工作。

422.今年,将修订所有自然资源主要用户计划采取的环境措施,使其符合新环境要求。今年,它们为环保措施方案预留资金总额超过10亿美元。

423.据该部的统计,到2012年,所有来源的环境保护总支出将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2%增至2%。

424.在国际环境可持续性评级中,哈萨克斯坦目前居第70位(一年前居第75位)。如果公布的计划得到实施,到2012年,哈萨克斯坦有进入这种评级的世界排名前50位国家中的现实可能性。

第13和14条教育权利

第13条

“1.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它们同意,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和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2. 本公约缔约各国认为,为了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起见:

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

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应以一切适当方法,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对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等教育的人的基础教育,应尽可能加以鼓励或推进;

各级学校的制度,应积极加以发展;适当的奖学金制度,应予设置;教员的物质条件,应不断加以改善。

3.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的下列自由:为他们的孩子选择非公立的但系符合于国家所可能规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标准的学校,并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4. 本条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干涉个人或团体设立及管理教育机构的自由,但以遵守本条第一款所述各项原则及此等机构实施的教育必须符合于国家所可能规定的最低标准为限。

425.哈萨克斯坦的教育体系有一个开放的结构,根据正规教育安排,向每个人提供获得教育和必要时补充教育的机会。《宪法》第30条规定,获得教育是哈萨克斯坦人民不可剥夺的人权和公民权利。

426.第30条第1段阐明,保障公民在公立学校免费接受中学教育。第2段规定,公民有权在竞争的基础上在国立高等教育机构免费得到高等教育。

427.根据2007年7月27日《教育法》第3条,国家教育政策的基本原则包括,所有公民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力,和所有人口群体有获得各级教育的机会的平等权力。

428.《2005-2010年国家教育发展方案》得到总统2004年10月11日第1459号政令的批准。

429.此方案包括下列基本领域的发展:

转向一个6岁开始的12级的普及教育制度,向年龄较大的学生提供课程导向的职业培训;

建立一个新级别:中等后职业教育;

实行明确的三级专业培训模式:在学分制度基础上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建立一个全国教育质量评估体系。

430.执行这些任务的意图是,加强教育系统管理的物质和技术资源基础、立法及规章,通过从以知识为中心转向“技能”模式,改变教育的内容,使教育级别结构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标准分类》。

431.关于技术和职业教育,将努力扩大提供这种教育的网络,使物质和技术资源基础现代化,加强与雇主的社会伙伴关系。为了吸引私营部门的资金,这种教育将不与获得资格挂钩:企业将有可能组织自己的教育方案,一个独立的国家资格认证中心将决定接受这种教育的人的职业合适性。新级别(中等后职业培训)将向中级技术维修和管理人员提供课程。

432.在高等和高等后教育上,将果断地向以学分为基础的三级专业培训模型转变;这将允许课程之间的灵活性和流动性和授予学位的国际承认,并使教育过程更加民主,将使科技人才培训工作更有效率。22-28岁年龄组的青年人将有可能获得一个学术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然后在一个特定的课题领域(医学、音乐、教育等)完成相应的学习课程后获得进一步的资格。

433.除了采取电脑更新和扩大与互联网连接的学校网络措施外,计划提高教师的电脑知识,加快生产电子教科书和多媒体教具,创建一个用于远程教学的教育网站,以在教育中提高信息技术使用的效率。

434.在建立上述第4点所提到的全国系统的范围之内,已经开始对教育质量进行内部和外部评估,改进监测和衡量工具。

435.国家在每个阶段教育结束时,对中小学生和大学生的成绩进行评估。

436.《国家方案》的实施,将导致建立一个高效的教育体系和高标准的教学和培训,使哈萨克斯坦在现代世界上占据一个重要位置。

437.哈萨克斯坦正在采取步骤,落实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0条的规定。

438.为了使儿童能够行使使用母语和接受本国人民的文化和传统的权利,哈萨克斯坦有学校使用哈萨克语、俄罗斯语、乌兹别克语、维吾尔语、塔吉克语和乌克兰语作为教学语言。

439.在学校有16种母语作为单独的功课教学(德语、波兰语、乌克兰语、韩国语、鞑靼语、土耳其语、车臣阿塞拜疆语、库尔德语及维吾尔语)。

440.在国家的79个星期日学校里,超过3,500名儿童学习母语(2005年,有76个星期日学校,约为3,000名儿童提供课程)。

441. 2002年8月8日的《儿童权利法》规定,所有儿童都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力,良心自由,并有权发展自己的社会活动。

442.哈萨克斯坦正在采取措施,防止对残疾儿童的歧视。

443.在哈萨克斯坦,日益增多地使用创新办法,将这些儿童融入非残疾同伴的教育世界。正在加紧研究创新方法,为防止和成功治疗儿童的发育缺陷创造尽可能好的条件,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培养和教育,使他们适应和融入社会。

444.总统2005年11月29日第1677号政令批准的《2006-2016年两性平等战略》设想实现社会所有成员权利和机会平等,不论其性别。据官方统计,在哈萨克斯坦,女孩小学入学率几乎是普遍性的。此外,哈萨克斯坦是一个在普通中学教育中已经实现两性平等的国家集团的成员。

445.《两性平等战略》规定,应该通过在学校实行特别教育方案,使儿童和青年人接受非暴力行为的教育。

446.在儿童基金会支持下,社会心理服务科学和实践中心实施了一个题为“对儿童和青年进行非暴力行为教育”的项目,并为5-10年级的学生制定了课程、计划及教学手册。

447.《宪法》第5段第12条规定,在哈萨克斯坦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享受与公民同等的权利和自由,除非《宪法》或法律或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448.不是哈萨克斯坦国民的孩子,但生活在哈萨克斯坦领土上,有权选择自己受教育的组织、教学语言,等等。

449.正在作出特别努力,在国家的普通学校教育归国人员子女,以履行他们接受教育的宪法权利和满足归国人员的教育需求。

450.在2006-2007学年,共有47,841归国人员的孩子在国家普通教育学校入学:16,518人在初年级,25,101人在基础年级,以及6,205人在高年级。这些学生大多数(8,180)居住在南哈萨克斯坦州,8027人在阿拉木图州,5,498人在卡拉干达州,6,622人在阿克纠宾斯克州,4,685人在江布尔州,1,301人在巴夫洛达州。根据州教育部门的信息,所有归国人员的学龄孩子(7,841)目前都在上学,17名自幼残疾的儿童除外。

451.为了弥补他们知识中的任何漏洞和向他们介绍课程,国家普通中等学校为归国学生安排额外课程和咨询课,实施特殊过渡方案。这些归国学生来自遥远和广泛的国家: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乌克兰、格鲁吉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中国、蒙古、土耳其、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及阿富汗。

452.对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巴基斯坦和阿富汗归国的成年人口安排以斯拉夫文、哈萨克文及俄文写成的课程。

453.从他们抵达当天起,开始为归国儿童进行特殊教育和社会工作。为了改善他们对语言的掌握,学校开设了题“Tildamytu”,“Til madeneti”及“Coz oneri”特别课程。他们组织讲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语的爱好俱乐部和自选活动,也有社交夜晚、认知游戏、讨论家乡历史以及哈萨克人的传统和习俗等形式的课后活动。积极让归国儿童参与学校的社会生活,参加业余演出、竞赛、具体主题奥林匹克竞赛,以及加入运动队。

454.采取措施,向归国人员儿童提供服装、鞋类及学校必需品。所有的儿童都免费得到教科书和一些膳食。

455.作为Zabota基金慈善工作、在普通教育学校为贫困儿童设立的区域基金以及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州分支机构工作的一部分,不断对归国儿童提供支助。

456.例如,在阿拉木图市,一般教育基金为232名归国学生购买服装、鞋类和学校必需品,总共支出186,000坚戈,并为211人提供免费餐食。

457.在巴甫洛达尔州,向所有归国儿童免费提供教科书。

458.一般教育基金为他们的休闲和娱乐活动预留803,844坚戈。为400名归国学童购买服装(354,840坚戈)、鞋类(283,100坚戈)及学校必需品(165,904坚戈)。各州作为传统举行“归国人员日。

459.在45个高等教育机构,有可使人们能够接受再培训或进修的教育服务。例如,K.Satpaev国立技术大学有一个工程师和技术科目教师再培训和进修中心,卡拉甘达州的E. M.Buketov国立大学有再培训系,科斯塔奈州的A.Baitursynov国立大学有区域跨行业再培训和进修学院,S.Seifullin哈萨克斯坦国立农业技术大学有一个进修学院,哈萨克斯坦高级建筑和建设学会有一个终身学习学院,哈萨克斯坦国家农业大学有一个从事农业研究的研究生和进修学院,等等。

460.在哈萨克斯坦,自愿社团和非政府组织在培训、再培训及进修等课程上提供补充教育。

461.这种补充教育一般采取各种各样的培训形式,以使人们能够保持和更新现有资格,并扩大他们对不断变化的技术、知识和价值观世界的了解。补充教育往往与工作相结合。

462.在非正式部门职业培训的所有的级别和类型,“全民教育”原则得到最为广泛的贯彻:在工厂和学校,在课程和其他安排上。

463.有1,500多门不同的课程的 830个机构(职业学校和大学)和研究中心(课程持续1至6个月),提供熟练技术和维修人员培训和中级职业培训,学员总数约为60万。

464.510所学院为450,525名学生提供216项专门科目培训。

465. 320所初级职业教育学校设有138种职业的课程。2006年,有108,175名学生学习这些课程。

466.正在努力设计“国家-学校-雇主”合作新模式,以协助职业教育体系的调整,使之与不断增长的国家经济的实际需要相适应。

467.已开始建立区域职业学院,以为在阿特劳市的石油工业和在巴夫洛达州的燃料和能源工业的技术和维修人员,提供再培训和进修。

468.正在作安排,启动一个独立评估培训质量和技能获取和保持的系统。将由国家技能获取和维持中心进行评估。

469.特别注意发展技术教育。教育和科学部正计划通过一些高等教育机构和高校的改革、合并及改变和通过创建跨区域的技术和维修人员职业培训和再培训中心,建立高等技术教育学院。

470.高等技术教育学院将在技术教育的几个层次上实施综合教育方案:

高级技能工人的培训;

中级工程师的培训;

高级工程师的培训。

471.技术、职业、中等后及高等教育的综合方案将有不同期限。高等技术学院候选人的选拔,将不仅基于他们的知识水平,而且也基于他们在有关职业上的才能。

472.当前哈萨克斯坦高等教育系统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如下:

满足社会、国家及个人关于高质量教育服务的需求;

为经济中有领先优势的行业创建人力资本和科学技术知识精英;

创建和转让知识、新发展及技术,并在哈萨克与世界科学之间建立接;

扩大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增加高等教育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确保哈萨克斯坦在世界上的位置。

473.哈萨克斯坦拥有175所高等教育机构:68所为国立和107所为非国立。

474.这些机构共有768,400名学生:375,835人上白天课,390,422人上校外课程,以及2,417人上晚间课;有112,606名学生靠国家补助金学习,652,419名学生自费学习。

475.这些机构共有 42,788名教师和教员。36%的教学人员有任期。

476.有715,200名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整个人口每1万人有(原文似乎缺数字,译者)名。315,600名是全日制。

477.哈萨克斯坦已转换到被广泛接受的三级教育模式: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这种模式在所学课程上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478.国家采购制度是哈萨克斯坦在向高等教育提供资金上取得的相当大的成就。它包括不是向教育服务的提供者、而是向接受者提供资金的重要原则。这已相当大地改进国家资源的使用效率。

479.国家为高等教育交付技能人才提供资金,把重点放在科学和技术密集生产上;2006年,向32,490名学生提供了助学金。资金在97所高等教育机构中在竞争的基础上分配。

480.给予特定类别的学生优惠待遇,以增加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国家支持青年人才,并鼓励社会向上流动:国家关于教育的命令,为在农村的、在对有关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有决定意义的技能上的青年人确定了30%的配额;为哈萨克籍人确定的配额是2%;为第一类和第二类残疾人和自幼残疾的人确定的配额是0.5%;为孤儿和缺乏父母保护的儿童确定的配额是1%。

481.目前,对学习学士和硕士课程的学生的生活补助金为6,434坚戈。

482.正在为建立一个机制进行工作,根据各个高等教育机构的地位和等级,调整国家教育补助金的金额。

483.根据《Bolashak国际奖学金计划》,每年有3,000哈萨克族学生到世界优秀的高等教育机构学习。

484.自2006年以来,在竞争的基础上,国家向高等教育的教师授予为期一年的“最佳老师”称号,使他们能够开展学术研究,包括在海外机构学习休假。

485.向人权监察员提交的关于行使教育权利的投诉,占所有信件的0.41%。它们涉及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和教育机构官员的行为。

486. 例如,投诉人I在她的来函中提及地方当局在第六聋人和听障儿童中专重组上采取的行动,该校与阿拉木图第一聋儿特殊寄宿学校合并,组成一个国立机构第一耳聋和听力障碍儿童特殊学校,提供夜晚课程。投诉人I坚持认为,宪法保障的听力障碍儿童获得中学教育的权利被侵犯两年。总检察长办公室对特殊学校运作情况开展的检查显示,有若干违反法规情况。

487.发现这些违法行为的结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一部分第323条和第一部分第235条,编写了关于第一特殊学校代理校长行政违规的报告。

488.《宪法》第2段第1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出身、社会地位、职位或财产状况、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宗教态度、见解、或居住地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受到歧视。

第14条

“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在参加本公约时尚未能在其宗主领土或其他在其管辖下的领土实施免费的、义务性的初等教育者,承担在两年之内制定和采取一个逐步实行的详细的行动计划,其中规定在合理的年限内实现一切人均得受免费的义务性教育的原则。”

489.在加入《公约》时,哈萨克斯坦已经有免费初级义务教育。目前,全部学前年龄儿童的27.6%参加学前教育。在农村地区覆盖面是12.4%,在城市地区为 38.7%。总共78%5-6岁年龄组的儿童接受学前培训。

490.学前教育覆盖范围之所以得到改进,是因为在2006年建立了651所学前教育机构,其中包括108所幼儿园和543所学前小型中心。今天,国家有724所这类小型中心。

491.就普通教育而言,正在作出一贯和系统的努力,确保获得教育服务的机会,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学校的物质和技术资源基础,作好转换到12级系统的准备工作。

492.目前,哈萨克斯坦拥有8,067所普通教育学校,7,934所为国立,133所为非国立。

493.实施为转换到12级系统核定的一套措施,将有助于提高覆盖面和教育服务质量,使它们更接近国际教育界的水平。

494.已为在基础教育中的学生的专业前培训和更高班级的更专业课程培训,制定一项政策大纲草案。

495.今年9月1日, 69所学校开始在试验计划下运作,以核准专门课程的内容、方式及方法。

496.教师正在接受在实验班工作的培训。2005-2006年教学人员进一步培训计划设想,提升在国家和州进修机构的3万多名教师资格。

497.已制作出新一代的教科书,推出替代教科书,专家教科书评估系统在运作。国家向来自贫困家庭的儿童提供全部教科书。

498.正在继续努力加强物质和技术资源基础,发展学校网络。已批准关于普通教育学校教育过程中必备的教学设备和仪器(物理、化学和生物实验室)的指示性清单。

499.已减少一些临时(权宜之计)学校,已经停止四轮班制度。正在考虑建造模块化学校的选择方案,这将有助于满足学生的需求。据初步估计,通过在有执照的情况下兴建这种类型的学校,将有可能百分之百地满足教室空间需求。

500.教育系统面临的最重要挑战之一,是确保优秀儿童和青年人能够充分发展自己的潜力。有586个课余组织向国家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教育。

501.最近成立Daryn国家实际研究中心的目的,是改善关于天才儿童的确定、开发及支持的安排。下述数字证明它是成功的:2006年,在国际奥林匹克竞赛和科技比赛中,哈萨克斯坦的资优学生联合小组获得251枚奖牌:55块金牌、89块银牌、107块铜牌。

502.响应总统2001年2月7日就《2001-2010年使用和发展语言国家方案》发出的第550号政令,政府就2007-2008年实施这一国家方案的一整套措施通过了2001年2月14日第108号决定。

503.这一套措施包括诸如改进学校哈萨克语教学质量、出版教科书、培训哈萨克语教师及向他们提供物质奖励等事项。

504.根据《宪法》、《教育法》及《语言法》、总统2004年致哈萨克斯坦人民的致辞及教育和科学部2004年3月19日指示,19所学校正在开展一项使用三种语言教学的实验。共有822名学生参与了实验:453名在使用哈萨克语作为教学语言的班级,369名学生在使用俄语的班级。在这些学校里,诸如生物、物理、数学、地理及信息技术等课以英语讲授。在使用俄语作为教学语言的学校,哈萨克斯坦历史和哈萨克文学等课以国家官方语言教学,以帮助学生提高对哈萨克语的掌握。

505.教育和科学部关于以三种语言进行教学实验的普通教育学校的管理的2004年4月22日指示,批准了关于7年级以哈萨克语、英语和俄语教学的课程和教学方法的建议。该部2005年8月31日的指示批准了关于8和9年级的同样建议。

506.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组,由教学机构的负责人和优秀教育研究人员组成,负责监测实验结果。在卡拉干达州为天才儿童设立的Murager特殊学校参加了实验,并编出哈萨克文、俄文及英文地理、生物、物理及历史用语词典。

第15条参加文化生活和享受科学进步惠益权力及保护版权

1.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

参加文化生活;

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

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

2. 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

3.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

4. 本公约缔约各国认识到鼓励和发展科学与文化方面的国际接触和合作的好处。

507.根据2006年12月15日《文化法》第3条,在文化领域中的国家政策基本原则如下:

国家支持文化,支持哈萨克斯坦公民从事文化活动和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公民按照各自的兴趣和能力进行创造性活动的自由,包括专业和非专业(业余)创造性活动;

公民创造、恢复、保护、发展、处置及利用有文化价值产品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保护历史和文化遗产及其继续发展;

与居住在国外的同胞发展文化关系,作为促进哈萨克民族文化完整性和相互丰富的一种手段;

为哈萨克人民及其民族散居历史遗产的保存和社会创造潜力的发展和再现建立法律保障;

按照哈萨克斯坦立法规定的程序,自由组建创新工会和其他自愿社团;

发展教育体系,培育对国家和世界文化财富的了解,对儿童和年轻学生进行审美和爱国主义价值观教育;

支持文化组织在市场条件下创造有利的运作环境。

508.哈萨克斯坦目前有48个剧院、62个音乐演唱组织、3,539所图书馆、154所国家博物馆、8个历史或文化保护区、2,259个文化俱乐部、42个卢娜公园和康乐公园及4个动物园。剧院数量增加了4个。共有47个剧院在国有制下运营(97.9%),一个剧院私营。在不同学科领域经集体努力上演戏剧作品:歌剧团和芭蕾舞团―2个;戏剧团― 4 个;音乐喜剧团― 4个;青年观众剧团― 4个;木偶团―5个。哈萨克斯坦也有非国有剧院,但它们的数字不详,因为它们在不同的组织和法律安排下运营。仅举两个例子,自愿基金经营ARTiSHOK剧院,有限责任协会经营B.Ibragimov讽刺和幽默剧院。

509.哈萨克斯坦有73个电影院和266个流动和医院电影放映队。儿童电影数目正在不断增加。

510.近年来,音乐厅的基础设施发生了巨大变化,容量增加:2005年初有18,477个座位,比2003年增加了21.9%。哈萨克斯坦的音乐会组织在国家所有制(79%)或私人所有制(21%)下运营。交响音乐会数量平均每年增加56%,观众人数平均每年增加10%。

511.自2001年以来,开放的博物馆数量每年增加17.3%。国家大多数博物馆(89.8%)在国有制形式下运作,其余是私人经营的。在农村地区有67所博物馆(占总数的40.4%)。在过去的两年里,向博物馆馆藏补充了三分之一的宝贵展品。

512.随着人民教育水平的提高,对图书馆服务的需求增长,导致图书馆使用者数量稳步增长(自2002年以来年均增长2.3%)和可用技术资源数量增长(46.4%的图书馆有个人电脑)。在过去一年中,图书馆数量也增加了77座。农村地区共有2,900座图书馆(占总数的81.9%)。全国图书馆共有115,400万册藏书。

513.文化俱乐部数量逐年增加(平均9.1%):2004年比2002年增加了 20%,总数共达2,259 个;这些俱乐部大部份设在农村地区。2001年以来,俱乐部活动数量一直稳步上升:自2003年以来由俱乐部团体举办的活动数量上升了5.3%,这些活动的三分之一是为儿童举办的。

514.2004年,哈萨克斯坦有9,420个业余表演团体,其中7,053个(占74.9%)在农村地区。大多数表演团体是集体合唱团和声乐团(占26.6%)及舞蹈团(占23.5%)。共有125,200人参与这些表演团体的活动。

515.根据2004-2006年“有文化的人民”国家方案,恢复了一些在哈萨克斯坦国家历史上具有特殊意义的历史和文化古迹。州长正在实施保护历史和文化遗产的区域方案。国家已建立了广泛的历史和民族博物馆和作为国家历史上值得纪念的事件标记的古迹网络。

516.近年来,采取具体行动维持现有科学研究和修复工作资源基础,保持历史和文化纪念博物馆,宣传民族遗产古迹,并将它们包括在旅游基础设施之内。

517.已经在哈萨克斯坦国家图书馆建立了一个查明和获取国家珍贵书籍和恢复书籍和古代手稿的设施,并确保这些书籍和手稿及其他资源得到保存。

518.正在努力改进关于文化的立法和规则。目前的立法包括《文化法》、《历史和文化遗产(保存和使用)法》及《国家档案收集和档案法》。目前正在进行关于博物馆收藏的库存和保护的立法和规章的起草工作。

519.《宪法》保障言论自由和创作活动,禁止检查。人人有权自由地,以任何不受法律禁止的方式,接受和传播信息(第 1和2段第20条)。

520.1998年12月22日的《国家档案收集和档案法》第15和第16条赋予自然人和法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免费使用在国家和部门档案馆及其附属分支机构保存的、供公开审查的国家档案收藏中的文件的权利。

521. 1999年7月23日的《大众传媒法》第20条赋予记者下列权利:寻找、要求、接受和传播信息;访问国家机构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其他组织,与它们的官员会见,讨论有关他们执行的公务事项;参加他们的评审机构采取的任何措施,除非已决定有关的活动将不对媒体开放;制作录音录像,包括制作音像制品和电影摄影机录影,拍照,但国家法律禁止的情况除外;获得文件和其他材料,构成国家机密的部分除外。

522.该法禁止旨在暴力破坏宪法秩序、破坏国家的完整或破坏国家安全、或旨在推动战争或社会、种族、民族、宗教、阶级或种族优越、或推动残忍的邪教及暴力的宣传和鼓动。

523.根据该法第25条的规定,对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公民或组织(国家机构或自愿性机构,创造性的、科学、宗教或其他形式的公民社团或法人)的名誉或尊严,通过媒体影响法院(《刑法》:第129 条(诽谤);第130条(侮辱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担负责任。

524.如果他们散发包含旨在暴力破坏宪法秩序、破坏国家的完整或破坏国家安全、或推动战争或社会、种族、民族、宗教、阶级或种族优越、或推动残忍的邪教、暴力或色情的宣传和煽动的报道或其他物品,不论其中所载信息的来源,都将按照国家法律追究媒体业主和总编辑(或编辑)的法律责任(《刑法》第164条(煽动社会、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仇恨);第170 条(呼吁暴力推翻或改变宪法秩序或以暴力破坏共和国领土的统一);第233.1条(宣传恐怖主义和呼吁公众实行恐怖主义行为);第273条(非法传播淫秽物品或物体))。

525.正在努力发展民族电影业,实施关于哈萨克人民历史重大电影项目。国家电影公司Kazakhfilm公司已经在S.Aimanov演播室安装了符合国际标准的新制作设施,已置办新电影设备。总共创造了420个就业,其中一些是在新职业和专业的工作。

526.正在扩大阿斯塔纳市的文化基础设施。除现有的两个剧院外,已建成K.Baiseitova国家歌剧和芭蕾舞剧院、总统文化中心及国家高校图书馆,目前已经开放。已组建国家马戏团,建造了和平与和谐宫。

527.已经建立国际文化联系,目前正在顺利运作。与远近49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文化合作协定。

528.然而,在这个领域仍存在一些问题。由于文化组织的资金不足和物质和技术资源基础薄弱,人民群众的文化愿望与满足的可能性之间的差距不断扩大。这一点在农村地区尤其明显。在合理化利用资源的年月,许多文化设施私有化或被关闭。一些图书馆的藏书丢失,或至多被转移到学校。新开设的农村图书馆有500至1,000本藏书。

529.二十多年没有建造文化活动专用建筑。今天,在大多数地区,这类活动被安排在适宜场所举办:学校、农村首长的设施等。文化俱乐部场所遭受了相当大的损坏。共有671座俱乐部建筑物需要大修,101座处于危险状态。图书馆建筑的相应数字分别是326座和39座。大约100个博物馆的建筑物也需要大修或重建。为满足农村地区文化需求而采购所需车辆、设备及技术设施的特别资金提供实际上已停止。

530.对其他国家经验的研究表明,有必要引进竞争性投标国家采购制度,建立一个明确和合理的支持文化结构,就获得补助金进行竞争,文化机构实行合同制度,并确保有系统地监测文化政策。也可采用国际做法,国家通过非政府中介机构向艺术提供资金-当前许多国家雇用艺术理事会实施其文化政策。在这种安排下,国家不干预资源的分配,艺术理事会负责确保政治家和公务员远离资金直接分配,以保护创作个人免受政治压力或检查。

531.国家应重视在哈萨克斯坦越来越多的私人和企业赞助和捐赠,目前它们在促进当地的活动,或支持有才华的艺术家和表演者个人,包括青年人。

532.2006年,实施了一些联合项目,与派驻哈萨克斯坦的国际组织首长举行了会晤。

533.文化和信息部与联合国系统在哈萨克斯坦协调员Yuriko Shoji女士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哈萨克斯坦的常驻代表一起,制定了一项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哈萨克斯坦合作的战略。

534.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协助下,建立了一个网站(“国家信息资源中心”)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非政府组织”电子指南和附属于议会的自愿专家小组名单。

535.此外,2006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代表被包括在实施有社会意义的非政府组织项目所需的国家服务合同公开招标专家委员会。

536.联合国协调员Yuriko Shoji女士、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常住代表及在阿拉木图的欧安组织中心主任Ivar Vikki大使对关于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国家报告给予了积极反应,并对哈萨克斯坦为发展民间社会所作的宝贵贡献表示赞赏。

537. 2006年3月,文化和信息部与“欧亚”基金会代表联合,举行了一次关于在哈萨克斯坦发展手工艺品的圆桌会议,并为此目的确定了合作领域。

538.在6月的1次会晤中,文化和信息部副部长与在哈萨克斯坦的联合国志愿人员方案干事Batsuren Eenzhin 先生讨论了与联合国志愿人员合作的可能性。该部编写并向联合国志愿人员组织递交了希望在国家机构工作的志愿者甄选标准。

539. 2006年4月,根据早些时候与在哈萨克斯坦的和平队达成的合作协议,文化和信息部参加了非政府组织社会项目介绍。

540.在文化和信息部副部长E.Babakumarova与对口国际方案协调员11月进行的会晤中,该部表示愿意在题为“社会对话”的排定方案之下,同该组织合作,促进社会对话,向人民提供民间社会问题的信息。国际组织的代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欧亚”基金会,和平队、对口国际)积极参加了由该部于2006年10月召开的关于“国家社会采购的竞争性投标:从概念到实施”的全国会议,分享了它们为非政府组织项目供资的经验。

541. 2007年3月,该部举办了题为“一个积极的民间社会意味着一个强大的哈萨克斯坦”的社会构想和项目博览会,非营利国际法律中心、“欧亚”基金会及其他国际非政府组织积极参加了这项活动。

542.该部与外国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合作的立场保持不变。这种合作的主要特点是建设性的对话,目的是促进公民的主动行动,促进对人权和公民权利的行使,促进按照2006-2011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间社会《政策大纲》发展民间社会机构。

543. 2007年,该部计划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就促进人民的公民主动行动举行全国圆桌会议。

544.2001年7月9日《科学法》第3条规定国家科学政策的基本原则如下:

科学、科学和技术工业发展及教育的一体化;

发展科学与科学和技术的国际合作;

自由传播科学和技术信息,宣传科学和技术成就。

545.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作为一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在其《宪法》中承认和保障尊重哈萨克斯坦国民、外国人及无国籍人士的知识产权。这在《宪法》第20条中有明确的规定,该条保障言论自由和创造性活动。

546.哈萨克斯坦已制定了法律,规范知识产权的保护,该法确定了侵犯这些权利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赔偿责任。2005年,增加了违反知识产权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减少盗版数量和改进执法做法(2005年11月22日《知识产权(修订和增补立法)法》)。

547.至于版权,哈萨克斯坦已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它还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关于保护版权和表演者权利及万维网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力的其他条约。

548.根据1993年2月5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保护工业产权国际条约的声明》,哈萨克斯坦已成为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一些核心条约、协定及公约的一个完全缔约国,包括:

1883年3月20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91年4月14日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970年6月19日的《专利合作条约》(华盛顿)。

549.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保护、管理和接受知识产权行动方案,政府2005年12月23日通过了第1243号决定,批准了《2007-2011年专利制度发展计划。

550.专利战略包括国家专利制度现代化的核心政策,通过下述做法使其更有效率:确保对专利申请及时审查,确保颁发的专利文件的可靠性,以及重新恢复国家的专利和许可证制度,其中包括为实现这一目标制定一系列措施。

551.计划采取的措施包括,在国际专利机制中改善国家专利制度的一体化,国家向创新提供支持。

552.经济现代化和多样化、加强在哈萨克斯坦发生的创新过程及增加哈萨克斯坦产品的销售等所产生的需要,促使了2007年3月2日的《知识产权(修订和增补立法)法》的通过。随着通过该法,出台了新型专利保护文件―一个创新的专利:在核查制度下发出的一份文件的收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专利―成为单阶段程序,不以在报告制度下发放任何形式的初步专利文件为条件;减少了专利机构收到调查结果的时限。现在有可能快速高效地采用新的工业发展。

553. 2007年,继续在进一步改进立法上开展工作:尤其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关于应使哈萨克斯坦立法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条约》的规定的建议上采取行动。

55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重申遵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