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届(特别)会议

2001年8月13日至3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条和第17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塞内加尔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1年8月14日举行的第32次和第33次会议(E/C.12/2001/SR.32和33)上审议了塞内加尔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份定期报告(E/1990/6/Add.25),并在2001年8月28日举行的第53次会议(E/C.12/2001/SR.53)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塞内加尔提交第二份定期报告。但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对问题清单(E/C.12/Q/SEN/1)提出书面答复。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没有派出代表团深表遗憾。因此委员会没有机会与缔约国的代表进行详细和建设性的对话。

3. 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尽管很好地回顾了塞内加尔在《公约》所列权利方面的法律和行政状况,但没有提供详细的资料和统计数据。说明为落实《公约》的权利而已经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政策。

B. 积极方面

4. 自从非洲法郎于1994年贬值以来,缔约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以每年大约5.3%的速度增长,委员会认为这是一个积极的发展动态。

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塞内加尔蔓延方面所作的努力。由于缔约国发起了全国性的运动,动员和吸收包括宗教界在内的所有社会阶层参与,塞内加尔成了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感染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颁布了1999年1月《第99.03号法令》,除其他外,禁止女性性器官残割、对妇女的性骚扰和家庭暴力。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很高比例的政府开支用于公共教育。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塞内加尔于2000年4月主办了世界教育论坛,会上通过了《人人受教育问题达喀尔行动框架》。

8.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塞内加尔设立了几个国家人权机构。

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新的立法,规定妇女享有14周的产假。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作了努力,但由于目前卡萨芒斯地区的国内冲突以及它采取的结构调整方案的某些方面和偿还外债的影响,阻碍了这种努力。

11. 委员会注意到,塞内加尔境内持续存在着某些传统、风俗和文化习惯,仍然妨碍妇女和女孩充分享受《公约》规定的权利。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12.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缔约国未能提供足够资料,说明为执行委员会于1994年就塞内加尔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13.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尽管新的《塞内加尔宪法》序言部分保障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但除了新的《劳动法》以外,尚未通过其他立法来落实《公约》保障的各项权利。

14.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有效的法律或其他措施,承认并保护宗教和族裔少数群体,以便确保它们的权利依照《公约》受到保障。

15.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在塞内加尔社会,男女之间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不平等。例如,《家庭法》第152条对妇女实行歧视,特别在是税收、分配种子和家庭补贴方面。委员会特别关注,缔约国在根除对妇女和女孩的根深蒂固的歧视做法方面缺乏进展。这种做法包括多婚制,限制取得土地、财产、住房和信贷的机会以及不能继承土地。

16. 委员会表示关注,缔约国没有采取适当措施来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现象。

1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于由于生理障碍和缺乏设备和培训机会而无法从事许多职业的残疾人,缔约国未能提供足够的保护和便利。

18. 委员会表示关注,塞内加尔的失业率很高,特别是在达喀尔青年当中。

19. 委员会表示关注,最低工资并不足以为工人及其家人提供一种体面的生活水准。

20. 委员会表示关注,尽管一半塞内加尔工人在非正式部门就业,但他们多数人仍然得不到基本的社会服务,包括社会保障和健康保险,而且在不安全的条件下长时间工作。

21. 委员会表示关注,缔约国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基本上是妇女和女孩的家庭佣工的权利,特别是在以下方面:很难获得基本社会服务、不利的工作条件以及工资远远低于最低工资。

22. 委员会表示关注,工会成立之前必须取得内务部的批准,而且该部可以解散工会。此外,引起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尽管委员会于1994年提出了此方面的建议,但外国工人仍然不得担任工会职务。

23. 委员会表示关注,缔约国通过《第20/20号倡议》拨给基本社会服务的款项远远低于支付这种服务的最低社会开支。在这一方面,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军事开支和偿债开支高于基本社会服务开支。

24.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尽管立法禁止女性性器官残割的做法,但某些族裔群体和某些地区仍然实行这种做法,而不受惩罚。

25. 委员会表示关注,缔约国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包括执行现行法律,来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

26. 委员会表示关注,私自堕胎和意外妊娠现象上升,而且产妇死亡率竟高达每10万活产500人死亡。

27. 委员会表示关注,特别是在达喀尔,街头儿童的人数增加;在农村地区,童工现象尤其严重,而且有人剥削从事农业、帮佣、非正式贸易和其他服务的儿童。委员会还对儿童的报酬,远远低于最低工资表示关注。

28. 委员会表示关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婴儿死亡率很高。委员会还表示关注,农村地区的许多儿童营养严重不良和发育迟缓。

29. 委员会表示关注,2000年,30%的塞内加尔人处于极端贫困的状态,70%的穷人是农村人口和妇女,而且贫困现象正在加剧。

30. 委员会表示关注,塞内加尔的住房严重短缺,而且缔约国新的政策是不再为低收入、处境不利和边际化群体建造任何社会住房。委员会还表示关注,住房贷款的高利率严重限制了许多人获得适足住房的机会。

31. 委员会表示关注,据报告,在塞内加尔,特别是在达喀尔,强制性驱逐房客事件日益增加。委员会特别对Diamaguène地区的大约450户人家和Baraka贫民窟的大约5,000名居民的困境表示关注,因为尽管他们在自己的住宅里长期居住,但仍然受到被缔约国驱逐的威胁。

32.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小耕农无力偿还债务而且被剥夺按合理的利息取得贷款的机会,因此他们无法为本人及其家人谋生。

33. 委员会表示关注,寻求庇护者在旷日持久地等待对于他们的地位作出决定,却被剥夺取得基本社会服务的机会,包括住院治疗。委员会还表示关注,没有取得难民地位的寻求庇护者的子女如果无力支付学费,就无法上学。

34. 委员会表示关注,塞内加尔的小学入学率很低和文盲率很高,尤其是在妇女中间。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缔约国不再坚持聘用专门教师,而是以较低工资聘用作为自愿人员的非熟练教师,而且小学生和中学生的退学率很高。

E. 提议和建议

3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制定法律,确保缔约国的所有人民不加任何区别地享受《公约》具体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3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二部分第71段中的要求,制定并通过一项全面的人权行动计划。

3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国家人权机构并不仅仅着眼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同样重视和注意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38.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补救行动,在法律上和实践中解决塞内加尔妇女和女孩不平等和受歧视的问题。特别是,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考虑废除《家庭法》第152条。

3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制定或执行法律,禁止某些习惯性做法,例如多婚制、女性性器官残割、限制妇女取得土地、财产、住房、信贷的机会和不准妇女继承土地等,并采取措施,通过一切手段,包括全国教育方案,来制止这些做法。

4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解决在就业方面歧视妇女的问题,并密切监督私营和公共部门执行产假法的情况。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具体的法律并采取措施,确保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准。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切实行动,降低失业率,特别是向城市地区的青年人提供培训并定期审查最低工资水平,以便使工人们能够为其本人及其亲属取得适足的生活水准。

43.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所有工人,包括家庭佣工,取得基本社会服务和适当的工资,并确保关于其工作时数和安全工作条件的劳动规章得到严格遵守。

44.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考虑废除《劳动法》的下列现有规定:(a)外国工人不得担任塞内加尔工会职务;(b)内务部有权解散工会;以及(c)工会在取得该部批准以后才可以合法存在。

4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为作为处境不利和边际化社会阶层的基本社会安全网的《第20/20号倡议》调拨更多的资金。

46.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包括执行现有法律和展开国内提高认识运动,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

4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补救行动,解决私自堕胎、意外妊娠和产妇死亡率高的问题。在这一方面,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中小学和大学里展开更加切实有效的生殖和性卫生方案。

48.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解决街头儿童问题并将他们融入主流社会。

4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关于童工的现有法律,并改进其监督机制,确保这些法律得到执行并保护儿童使之免遭经济剥削。在这方面,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1999年《关于最恶劣形式童工的公约》(第182号)。

5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制定它正在拟订的《减贫战略文件》的过程中充分纳入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这一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2001年5月4日委员会关于贫困问题的声明,并鼓励缔约国在制定《减贫战略文件》时与民间社会充分磋商。

5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审查其现行住房政策,特别是,尤其为处境不利和边际化群体重新提出一个社会住房方案,并确保较低收入群体合理地取得住房贷款。

5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系统和全面地审查其有关立法、行政政策和程序,确保这些立法、政策和程序符合委员会在关于驱逐房客的第4号和第7号一般性评论中载明的准则。

53.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以较低的利率向塞内加尔小耕农提供贷款,使他们及家人能够务农谋生。

5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审议寻求庇护者的申请,并向他们提供基本社会服务,包括住院治疗和其子女的免费教育。

55.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向所有居民提供安全饮水,并解决尤其是儿童中间的营养不良、卫生和与水有关的疾病的问题。

5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解决该国医院和保健中心短缺和保健设施分布不均的问题。在这一方面,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向该国各地区提供保健服务,以便鼓励医生和护士迁离达喀尔和捷斯。

5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成人识字方案并加紧努力提高尤其是小学儿童的上学率,并解决中小学学生的退学问题。

5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审查其聘用非熟练教师而不是聘用专门教师的现行做法。

5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达喀尔行动框架》第16段中的设想,执行一项全面的所有人受教育的全国计划,同时考虑到委员会第11号和第13号一般性评论。

60. 委员会强烈建议塞内加尔在与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谈判的所有方面中考虑到《公约》规定的塞内加尔的义务,确保充分保护塞内加尔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极其脆弱的社会群体的这些权利。

6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建立一个坚实的数据库,以便为执行《公约》载列的各项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规定目标并进行监督,并利用这个数据库并向委员会提供关于享受《公约》各项权利的情况。

6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其应于2003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的第三份定期报告中提供最新的详细资料,并附上统计数据,说明它为了解决主要关注问题和执行委员会结论性意见中所载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编写该报告时利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有关联合国专门机构提供的技术援助。

63. 委员会确认,如果缔约方有此愿望,它愿意对塞内加尔进行一次国别访问,以便协助缔约国按照这些结论性意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6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有关国家机构及其公民中间尽可能广泛地传播这些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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