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届会议

2003年5月5日至23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卢 森 堡

1.委员会在2003年5月7日举行的第5次和第6次会议(E/C.12/2003/SR.5和6)上审议了卢森堡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次定期报告(E/1994/104/Add.24),并在2003年5月23日举行的第29次会议 (E/C.12/2003/SR.29)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 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大体上遵照委员会准则编写的第三次定期报告,但所提供的信息不充分,委员会对执行《公约》某些条款的执行进展情况难以做出评估。委员会尤其对缺乏比较性和分类统计数据表示遗憾。

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全面的书面答复。但令委员会遗憾的是,该书面答复未能在会议召开之前提交,而且只有法文文本。

4.委员会对与该国代表团举行公开和建设性的对话表示欢迎,但遗憾的是,该代表团中专家不够多,否则可就《公约》涵盖的所有方面举行建设性的对话。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继续努力遵守《公约》所规定的义务,以及在卢森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到全面和高度的保护。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卢森堡为官方发展援助的拨款超过0.7%的国内生产总值,从而成为少数几个超过联合国发展援助指标的国家之一。委员会还欢迎该国政府制定的将于2005年前将其官方发展援助捐助逐渐增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的目标。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0年设立了人权咨询委员会,使其负责向政府就有关(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内的)人权的所有问题提出意见。

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失业率一直保持低水平。

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先前的建议,批准了劳工组织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第111号公约。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工作场所男女平等而采取的措施,其中包括2001年6月28日关于在基于性别进行歧视的案件中取消举证责任的法律。

1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就合资企业委员会方面的法律规定最近所作出的修正,根据该修正案,允许不属于欧洲联盟公民但持一年工作许可证的外国工人在合资企业委员会担任工作。

1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各项措施,打击贩运人口、儿童色情制品以及对妇女和儿童进行性剥削。委员会尤其欢迎将《刑法》的某些规定在领土外适用,以便能对在境外进行性犯罪的国民和非国民提起刑事诉讼。

1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文化协会和艺术家提供了更多的支持和补助。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4.委员会注意到,在卢森堡没有任何妨碍有效执行《公约》的重要因素或困难。

D.主要关注问题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资料,说明国际条约高于国内法,但同时对法庭尚未援引《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表示遗憾。

16.委员会承认,在缔约国,寻求庇护者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般是受到保护的,但对审批庇护申请的时间拖得太长表示关注。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仍未修订《宪法》,将男女平等的原则列入其中。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使残疾人融入劳动力市场所采取的各项措施,但同时感到关注的是,2001年6月27日提出的有关将残疾人融入劳动力市场的法律草案(第4827号)尚未得到通过。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总体就业情况良好,但近来失业现象有所增加,而且受影响的似乎主要是年轻人。

20.委员会对为私营企业劳动的囚犯的状况表示关注,并忆及,根据劳工组织第29号公约,如果私营企业雇用囚犯工作,后者必须同意从事该项工作,而且工作条件(包括工资和社会保障)必须接近自由雇用关系的工作条件。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若干公约,其中包括第117、第118和第122号公约。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劳动力中代表性仍然不够。委员会注意到男女之间工资差别有所减少,但同时关切地注意到,现有工资差别(女性的工资比男性低15%)仍然是一项令人关切的问题。

23.委员会仍对《民法》中使用“合法子女”与“私生子女”不同术语表示关注。虽然术语上的差别并不意味着保护权利方面的不同,但委员会对术语中包含的贬义表示关注。

24.委员会重申其对青少年健康问题,尤其因吸毒以及酗酒和吸烟率高而引起的健康问题表示关注。

25.委员会对缔约国中尤其是年轻人自杀现象严重表示关注。

E.提议与建议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立法和司法培训充分认识《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的正当性,并提倡国内法庭将《公约》作为法律来源加以利用。在此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

2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就《公约》任择议定书这一提案发表看法和意见供人权委员会2003年设立的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审查。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庇护申请的审批过程,以便有关人员可以享受难民地位所赋予他们的所有权利。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保证男女平等原则的宪法改革。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速通过关于使残疾人融入劳动力市场的第4827号法律草案。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降低年轻人失业率。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囚犯只有在同意从事该类工作,而且在工资和社会保障方面接近于自由工作关系中的劳动条件的情况下方可为私营企业工作。

3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第117、第118和第122号公约。

34.委员会呼请缔约国切实执行《全国就业行动计划》中所概述的各项措施,以提高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程度;并确保男女平等待遇,其中包括同工同酬。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第四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如何监督那些利用公共资金的私营组织提供社会服务方面的情况,以确保这些组织遵守《公约》所规定的要求。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颁布2001年5月提出的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草案。根据该法律草案,可尽快将施暴的一方强迫赶出家门。

37.委员会建议,分别用“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替代《民法》中使用的“合法子女”和“私生子女”。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预防和打击尤其是青年人吸毒的现象,并强化反对酗酒和吸烟的运动。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处理尤其是年轻人自杀发生率高的现象。

40.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关于职业性疾病的发生率的分类数据,以说明报告所涉期间发生的变化;并提请缔约国在此方面注意委员会第14号一般性意见,尤其是关于核心义务的第43和第44段。

4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目前若干社区为使工作父母能有机会调和职业与家庭责任之间的矛盾而正在贯彻的儿童早期教育试点项目的执行情况。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即将设立一所国立大学(卢森堡大学),并建议,该大学从一开始起即为免费教育,或者依照《公约》第十三条(2)款(c)项所规定的收取最低学费,以逐渐实行免费高等教育。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支持和补助文化协会(其中包括移民文化协会)。

4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各级学校提供人权教育,并提高国家官员和司法人员对人权,特别是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认识。

45.委员会请缔约国向包括国家官员和司法人员在内的社会各阶层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执行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所有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编写第四次定期报告时,继续征求非政府组织及民间社会其他成员的意见。

46.委员会要求缔约国于2008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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