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届会议

2004年11月8日至26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阿塞拜疆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4年11月16日和17日举行的第41、42和43次会议(E/C.12/2004/SR.41-43)上,审议了阿塞拜疆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37),并于2004年11月26日举行的第56次会议(E/C.12/2004/SR.56)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报告的编写总的来看遵循了委员会的准则。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报告对其问题清单作了全面的书面答复,但对迟交感到遗憾。

3.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的建设性对话,代表团成员包括《公约》所涉的不同领域的副部长和专家。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按总统法令于1998年6月通过了《国家保护人权方案》。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情况,即该国为编写提交委员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设立了由各部和各国家机构代表、以及非政府组织专家组成的工作小组,该小组将根据委员会在本结论意见中所提的建议和提议监测《公约》的实施情况。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经济罪行和腐败所作的努力,其中包括2004年1月通过的“2004-2006年加强打击腐败国家方案”和“关于打击腐败”的法律,同时还设立了由总检察长领导的打击腐败部门。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司法机构改革作为目前阿塞拜疆国家机器改革一部分内容的情况。

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关于儿童权利的法律,并批准了1999年的《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公约)。

9.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2003年5月通过了“保护民俗样板法”,并于2003年8月通过了该国版权署同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及知识产权组织合作拟订的“对阿塞拜疆民俗表达形式进行法律保护的法律”。

C. 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0. 委员会了解到,缔约国仍然面临着转型国家通常面临的各种困难。

11. 委员会注意到,由于同亚美尼亚的冲突,大批难民以及国内流离失所人士的存在继续严重阻碍了缔约国落实《公约》所载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能力。

D. 主要关注的问题

12.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该国没有提供关于国内法院援引《公约》及其条款的具体判决的资料。

13.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司法机关缺乏独立性,以及腐败现象持续普遍存在,并再次强调司法机关独立性对于享受所有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重要性,以及在侵权情况发生时对提供有效补救措施的重要性。

14.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根据缔约国所提供的统计数据并不总能对《公约》揭橥的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落实情况进行明确的评估。

15. 委员会注意到,所有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也可享有关于享受所有权利和自由的宪法保障,但同时关注,该国在住房、就业和教育方面对外国公民、少数族裔和无国籍人士实际上仍有所歧视。委员会还关注在缔约国的一大批仍然没有国籍的长期居民所处的法律地位。

1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以促进男女平等,其中包括设立了国家妇女事务委员会,并通过了有关妇女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但同时也关注阿塞拜疆男女不平等的现象持续存在,尤其是在就业方面。

17. 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为减低失业率而作出的努力,其中包括2004年通过了《2004-2008年阿塞拜疆各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方案》,但委员会对缔约国失业率居高不下,尤其是妇女、青年、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失业率居高不下感到关注。

18. 委员会关注,该国没有保证残疾人士进入劳工市场的法律规定。

19. 委员会关注,根据在缔约国生效的《刑法》和《劳工法》的规定,该国使用强迫劳动作为对被判有罪的人的一种惩罚措施,或作为一种刑罚。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提高最低工资所作的努力,但仍关注,目前的最低工资仍然不足以为工人及其家庭提供体面的生活水平。委员会还关注,在实际中,由于人口中很大一部分人在非正式部门工作,最低工资的规定并未能始终得到遵守。

21.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劳工法》对罢工权所规定的限制很广,远远超过劳工组织对于基本服务部门的定义。委员会还表示关注,《刑法》第188-3条规定,工会的集体行动如导致扰乱公共交通便可以受到惩处、包括监禁,并关注关于工会的第792号法令第6(1)条禁止工会从事各种政治活动。

22.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计划“通过减少享受社会福利的人的人数来增加社会福利的数额,以便保证适当的生活水平”。

23. 委员会表示严重关注,缔约国未制订专门针对家庭暴力,尤其是对妇女暴力的法律或政策机制。委员会感到遗憾,缔约国在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中及在对话期间未就这方面提供足够的资料。

2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4年5月通过了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计划”,并在内政部之下建立了打击人口贩运事务部门,但同时仍然关注人口贩运问题在阿塞拜疆继续存在,并注意到,缔约国是人口贩运的来源国、是目的地国,而且还是过境点。委员会另外关注没有关于这一问题的严重性的可靠资料包括统计数字。在这方面,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未制订专门惩治人口贩运的法律。

25. 委员会极为关注关于非法收养孤儿院儿童供买卖器官之用的报道。

26. 尽管缔约国为改善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作了努力,但委员会还是关注,他们仍然无法享受到适当的生活水平。

27. 委员会深感关注的是,尽管外来投资数额很大(达145亿美元),而且缔约国为消除贫困作了努力,其中包括2003-2005年国家减贫和经济发展方案,但是,根据世界银行2003年的数据,该国人口中将近50%仍然处于贫困状况。

28. 委员会关注,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非法占领了属于亚美尼亚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地产。委员会还关注,该国缺少足够的社会福利性住房单位,而在巴库情况尤其严重。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缺少关于缔约国内强迫迁离和无家可归人数方面的资料。

2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保健方面作了大量努力,其中包括为解决地区间和各城市间保健服务方面的严重差异采取了措施,但仍然关注,近年来,尽管该国人均生产总值有所上升,但公共卫生方面的人均年度开支却在缩减。委员会关注营养不良、婴儿死亡、缺铁造成的健康问题和疟疾的发生相当普遍,尤其是在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中间很普遍。委员会感到遗憾,缔约国没有提供保健方面的可靠统计数据。

30. 委员会仍然关注,阿塞拜疆一般公众对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问题仍然认识不够,尤其是就避孕用具的供应和使用而言。委员会尤其关注,很大比例的妇女采用堕胎作为控制生育的主要办法,并关注婴儿和产妇死亡率很高。委员会并感到遗憾,缔约国未拟订全面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案。委员会特别感到关注的是,感染性传染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病例正在增加。

3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即监狱的医生目前由司法部的监督,而侵犯人权的案例可以立即提请人权专员办事处注意,但关注,阿塞拜疆监狱里过于拥挤,条件低于标准,造成囚犯染肺结核和有其他健康问题的比例超出一般的比例。

32. 委员会关注,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国家统计委员会发表的《2004年阿塞拜疆统计数字》,自1995年以来,麻醉毒品的非法生产、储存和销售不断增加,仅在2003年,就登记了2049起案例。

33. 委员会关注,根据《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律地位法》缔约国并不向非阿塞拜疆儿童提供免费义务教育。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缔约国的教育质量过去十年来由于若干因素,包括国家未对教育进行投资,而有所下降。

E. 意见和建议

34. 委员会欢迎该国2001年12月通过了关于建立阿塞拜疆共和国人权专员办事处的《宪法》条款,该处有职权受理有关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申诉。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根据《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建立一个国家人权委员会。

3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第三次定期报告中附上一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并解释该计划如何促进并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36.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收入适用《公约》的判例资料。

37. 委员会促进缔约国保证法律和司法培训能充分考虑到《公约》中所载各项权利的可审理性,并促进《公约》作为国内法院的法律依据来源来运用。

38. 委员会强烈促请缔约国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并制止腐败。

39. 委员会十分希望在该国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看到有关国家企业私有化对于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造成影响的进一步资料。

4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交每年收集的、按性别、年龄和城市/乡村居住情况而分门别类开列可供比较的统计数据,同时要特别注意处境不利的和处于边际地位的社会群体的情况。

41. 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受其管辖的所有人都能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所揭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只要有可能即促使居住在阿塞拜疆的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合法化。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其中包括少数民族、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情况的分门别类的统计数据。

42.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男女之间在生活的所有方面都能按《公约》第二条第二和第三款的规定享受平等地位,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采取男女平等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的资料,其中包括关于实施妇女问题“国家行动计划”的详细资料。

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各项方案,以便减低失业率,要以受影响最严重的群体为优先对象。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促进就业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的资料,包括“2004-2008年阿塞拜疆各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方案”的实际影响的资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1919年劳工组织的《失业公约》(第2号)。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相关的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措施,以便保证残疾人士能更自由地进入劳工市场,并享受适当的工作环境。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使用强迫劳动作为对被判有罪的人的惩罚措施或刑罚,并根据《公约》第六条,修订或废除《刑法》和《劳工法》中的相关规定。

46. 委员会促进缔约国继续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最低工资能使工人阶级家庭享受适当的生活水平,并保证最低工资规定获得遵守。委员会并鼓励缔约国建立有效性价格指数调整制度,并定期按生活费调整最低工资。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修订《劳工法》,并放宽目前对罢工权利的限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修订或废除《刑事法》第188-3条,以及关于工会的第792号法令,以便保证集体谈判权和参加工会的权利能根据《公约》第八条得到适当遵守。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保证社会保险的福利达到适当的数额。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保证所有处境不利和处于边际地位的人都能获得依家庭收入而提供的社会援助,其中包括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并保证此类援助不低于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标准。委员会并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1952年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1992年的《社会政策(基本宗旨和准则)公约》(第117号公约)和1992年的《(社会保障)同等待遇公约》(第118号公约)。

4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尤其是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提供详细资料,并介绍缔约国为处理这一现象所采取的立法措施和政策,其中包括为受害者提供的设施和补救措施。委员会促进缔约国向执法人员和法官提供有关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犯罪性质的培训,尤其是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培训。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拨出资源,以便保证开设紧急救助中心,使家庭暴力受害者能够得到安全的住所和必要的援助。

50. 委员会促进缔约国通过法律规定,特别规定人口贩运为刑事罪行,并拨出适当资源以便有效实施《全国打击人口贩运计划》,并保证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援助。

5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保证非法收养儿童的人得到适当惩处。

52.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拨出更多资源,以便保证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基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尤其是在获得适当的住房、食物和用水、保健服务和卫生设施方面的权利。

5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纳入其减贫政策和措施,在这方面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2001年5月通过的关于贫困问题的声明(E/C.12/2001/10)。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将更大一部分石油收入用于社会部门,并继续根据《公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寻求国际技术援助。在这方面,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保证在与国际机构开展技术合作和其他安排时充分考虑到其国际人权义务。

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纠正措施,以便根据委员会所通过的准则及第7号一般性意见,保证地产被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非法占领的亚美尼亚人和其他少数族裔获得适当的赔偿或获得替代住所。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居住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都享有适当的住房权,并尽快以有效的方式,尤其在巴库,解决缺少适足社会福利性住房单位的问题。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并请缔约国在其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强迫迁离的数目和性质的资料,以及缔约国内无家可归情况普遍程度的详尽资料。

55. 委员会促进缔约国继续努力,通过拨出充足的和更多的资源,改进保健服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收入有关最近通过的保健法和政策如何得到实施和所取得进展情况的资料。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交每年收集的按性别、年龄和市区/乡村居住情况分门别类开列的可供比较的统计数据,这些数据应特别注意处于边际地位和处境不利的社会群体。

5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有关阿塞拜疆性传染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发病率的研究,并拟定一项全面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案,包括提高公众认识安全避孕方法的宣传运动。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减少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并保证堕胎是在适当的医疗和卫生条件下进行的。委员会还根据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制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

5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改善监狱的卫生条件和清洁状况,并保证阿塞拜疆的所有囚犯的身心体健康权均能按《公约》第十二条的规定得到尊重。

5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以消除根源的方式来减少缔约国领土内非法毒品的存在,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所采取措施的资料。

59.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儿童都能按《公约》的规定作为一项权利接受免费义务教育,并大幅度增加教育方面的公共支出。在这方面,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修改其《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法律地位法》。委员会将很乐意在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中得到进一步资料。

6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关于《公约》实施情况的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收入关于所采取的所有措施和所取得的进展的一切资料,尤其是针对委员会在本结论意见中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方面而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进展方面的资料。

61.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国家官员和司法机关广泛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之前接纳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成员参与在国家一级的讨论。

62.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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