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届(特别)会议

2001年8月13日至3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尼泊尔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1年8月22日和23日举行的第44、45和46次会议(E/C.12/2001/SR.44-46)上审议了尼泊尔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E/1990/5/Add.45),并且在2001年8月29日举行的第55次会议(E/C.12/2001/SR.55)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基本上根据委员会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以及对委员会问题清单(E. C. 12/Q/NEP/1)作出的书面答复。然而,委员会对拖延了9年才提交初次报告以及对委员会问题清单延迟提交书面答复感到遗憾。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与代表团进行的坦诚和建设性对话,以及代表团愿意就委员会提出的各问题进行解答的态度,但是对于没有专家答复一切技术性问题感到遗憾。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申明法院可按《公约》所载权利进行裁决。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最高法院拥有下达实施公民基本权利法令的特殊实权。

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尼泊尔于1996年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签订了一项技术合作项目协议和谅解备忘录,并在这一项目之下,开展了关于司法、加入条约、报告义务、增强全国人权委员会,用尼泊尔语言汇编和出版经尼泊尔批准的一些国际文书以及支持非政府组织等若干项活动。

6. 委员会欢迎建立一个独立的全国人权委员会,以及建立一个由内阁秘书处首席秘书任主席的委员会,负责执行根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制订的人权行动计划。

7. 委员会欢迎1995年建立的妇女、儿童和社会福利事务部。

8.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通过了禁止贩运妇女和儿童的《反贩运法》以及为此,在全国和区域各级落实这类措施的情况。

9. 委员会欢迎于2000年废除了Kamaiya制度,即农业包身工制度。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废除了Bedi种姓中一夫多妻制、嫁妆习俗、Deuky习俗(即按照传统将女孩奉献给男女神;即使女孩成为“寺庙妓女”)的风俗)和卖淫现象。

C. 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努力履行《公约》规定义务时遇到了以下各因素的阻碍:高人口增长率、经济增长放缓、外债、该国采纳的结构调整方案造成的某些方面影响以及毛主义者的反叛行动;这些因素均不利地影响了该国人口,特别是社会中最易受害和遭排斥最严重的群体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12. 委员会也承认,在尼泊尔境内普遍盛行的某些传统习俗继续妨碍妇女和女孩享有《公约》所列权利。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国民经济严重地依赖于乡村地区的农业。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14. 对于《公约》在缔约国国内法律体制中地位不明确的状况以及缺乏与《公约》所列任何权利相关案例法的情况,委员会感到遗憾。

1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若干人权问题通过了一系列计划,然而,遗憾感到,尚未确立起衡量基准,以检测所取得成就的幅度或程度。

16. 委员会对尼泊尔,尤其对乡村地区的极端贫困状况深感关注,乡村地区的贫困和歧视现象对妇女的危害尤为显著。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第九个计划原先确定逐步将贫困率从42%削减至32%的目标未能实现。此外,委员会注意到,还尚未建立起减轻贫困问题委员会。

1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继承权;婚姻中的财产分享、离婚、和离婚后的孩子监护以及再婚方面的制度;以及按平等的条件赋予子女国籍方面,男女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不平等。尽管法律规定保证平等权,但尼泊尔社会中男女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不平等的现象,对此委员会也表示了关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公共服务部门中妇女的代表比例低、女性文盲率高以及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18. 委员会对数量众多的妇女和女孩被贩运从事卖淫的现象深感关注。在Bedi种姓内,尤其在乡村地区的一夫多妻制和嫁妆习俗、Deuki风俗以及卖淫现象,也令委员会感到遗憾。

19. 委员会对家庭内暴力现象的高比率以及缺乏这一方面具体立法的现象感到关注。

20. 委员会对尼泊尔境内高失业率和就业不足率的情况以及缺乏以提高技能为方向的教育感到关注。

21.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土地和土地改革仍未得到正确的实施,因而,租耕农的租耕契约期无保障而且大部分农民不拥有任何土地。

22. 虽然2000年7月废除了被称之为Kamaiya制度的农业包身工制度,但是获得自由的Kamaiya却面临着许多问题,包括没有住房、土地、工作以及其孩子受教育的问题,均令委员会感到关注。

23.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最低工资不足于为工人及其家庭,尤其是农业部门的农工提供体面的生活水平。

24. 委员会对缔约国未批准劳工组织的第29、81、87和182号公约表示了关注。

25. 缔约国遗憾地感到,现有立法中列有一些规定,可以“道德败坏”这个未经充分确切界定且可导致任意解释的术语为凭据,构成撤职、解雇公务员或吊消其求职资格的有效理由。

26. 委员会对尼泊尔境内,尤其是乡村地区较高的童工率感到关注。

27.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29%的人口没有安全饮用水、90%得不到保健服务,和84%没有卫生设施。

28. 对于一些强行驱逐的情况,诸如因Kulekhani和Marshynagdi水力发电工程而被迁离的人们,既得不到充分的赔偿,也未采取适当重新安置措施的情况,委员会感到关注。

2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当局只承认1990年之前抵达尼泊尔境内的西藏人和不丹人为难民。委员会还指出,虽然西藏难民得到适当的待遇,而不丹难民却不允许从事工作,不准他们走出难民营自由地行动,而且不享有与尼泊尔公民同样的保健和教育设施。

3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未加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或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委员会还指出,尼泊尔当局没有处理无人陪伴难民儿童问题的机制。

31. 委员会对于婴儿和儿童死亡率,尤其是乡村地区婴儿和儿童高死亡率的现象感到关注。委员会进一步指出,乡村地区的许多儿童患有营养不良症。

32. 委员会深感关切地指出,主要由于缺乏安全和合法的堕胎措施,孕妇死亡率,尤其乡村地区死亡率较高,而且尼泊尔的女性预期寿命比男性预期寿命短。

33. 委员会感到震惊地注意到,堕胎绝对是非法的而且被认为是一项犯罪行为,可遭重刑判决,甚至也不允许危及生命的怀孕,或者因乱伦或强奸造成的怀孕堕胎。委员会还对因缺乏资金,未实施生殖和性保健方案感到遗憾。

34. 在目前1997年至2017年期间全国保健计划下,在制订符合结构调整方案的全国保健体制方面,国家作用被削减的状况,令委员会感到关注。委员会还注意到,尼泊尔的精神保健服务不足,而且各社区均无精神保健方案。

35. 由于性商业化和贩卖妇女和儿童以及性旅游,缔约国境内艾滋病毒/艾滋病以惊人速度传播的状况,令委员会深感关注。

3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虽提出了免费小学教育计划,但对这项义务教育政策未得到落实感到关注。委员会还注意到,在小学招生中,男女孩比例的差距甚大、学生中高度的辍学率以及公共学校教育质量低的状况。

E. 提议和建议

37. 委员会强烈地促请缔约国确保在制订和执行有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的政策时,充分地考虑到《公约》而且法院可实际按照《公约》条款作出裁决。

38. 委员会强烈地建议尼泊尔在与国际金融机构,诸如国际货币基金会、世界银行和世界贸易组织进行所有各方面的谈判时考虑到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以确保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尤其是最易受害群体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保护。

3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在参与、公开和咨商进程下,制定一项列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全国人权行动计划。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其提交委员会的第二份定期报告中附上一份上述计划的副本。

4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全国人权委员会不仅集中关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也同样注重和关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问题。

41. 委员会建议,尼泊尔在有关减轻贫困的政策、方案和项目中明确地考虑到《公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减轻贫困问题委员会。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2001年5月4日通过的贫困问题声明。

4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更为积极地落实有关性别平等的现行立法并且在立法中列入性别平等的观点,以期确保男女之间,尤其在家庭、就业、劳动条件和公共服务部门和行政部门的代表性方面有更高程度的平等。

4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颁布和实施针对下列习俗的立法,禁止诸如Bedi种姓中的一夫多妻制、嫁妆习俗、Deuki风俗和卖淫现象,以及限制妇女拥有土地和家庭资产这种侵犯妇女和女孩人权的陈规陋习,并采取措施通过一切手段包括全国教育方案,抵制这种陈规陋习。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有关禁止家庭内侵害妇女和儿童暴力的具体立法。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有效的方式实施其法律并建立起行政机制和监督制度,防止和制止贩运妇女和儿童。委员会还建议增强措施,以允许遭贩运妇女的返回、恢复和与社会的重新融合。

4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有效地实施铲除歧视的立法或方案,尤其是落实属于Dalits和获得自由的Kamaiyas的人的住房、工作和教育权利。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的行动,除其他方面外,尤其在农业部门开展以技能为方向的教育和培训,削减失业率。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立法,并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以期继续实行土地改革并解决土地租赁期问题。

49. 委员会建议依缔约国境内享有适当生活水平的标准为基础,制订出最低工资,尤其是制订出从事农业部门工作的最低工资。

50.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所有相关的公约,尤其是第29、81和87号公约。

5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更为确切地界定“道德败坏”一词,从而使之不可被滥用为公务员解职、解雇或吊销其谋职资格的理由。

5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有关童工的现行法律,并增强监督机制,以确保这些法律得到充分的落实,保护儿童免遭经济剥削。为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与劳工组织/IPEC合作,并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的(182号)公约。

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委员会第4和第7号一般性评论,为那些因诸如Kulekhani和Marshynagdi建立水力发电站项目之类被迫迁移的人提供充分的赔偿并采取适当的重新安置措施。

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除了来自西藏和不丹的难民之外,还承认来自其他国家的难民,并为所有难民提供同样的待遇。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加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的《议定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以及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5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补救性行动,解决私下堕胎、不想有的妊娠和孕妇高死亡率的问题。为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增强生殖和性保健方案,尤其凡乡村地区,并且允许为危及生命或因强奸或乱伦造成的怀孕进行堕胎。

5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短期保健计划的数据以及有关精神残疾者和受排斥程度较大的人口阶层在私立医院和机构就医的更详细资料。

57. 委员会建议在没有基于性别、种族、宗教或社会地位原因的歧视情况下,向所有人提供免费和义务小学和基本教育。

5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依照《达喀尔行动纲领》第16条的预见,制订一项综合性的全民教育计划。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制订和落实这项全民教育计划时,考虑到委员会第11和13号一般性评论意见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的第1号一般性评论意见,并建立起一个有效的计划监督体制。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制订和落实其全民教育计划时,继续寻求教科文组织的技术咨询和援助。

5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各个有关人权领域的行动计划中列入基准,以衡量各不同时期所取得成就,从而可对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6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涉及饮水供应私营化的项目,为各地方社区、土著人民以及处境最不利和遭最严重排斥的社会群体提供持续、可保证和可承担得起的水源供应。

6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寻求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各联合国有关专门机构和方案的技术援助和合作,尤其是编写提交委员会第二次定期报告方面的援助。

62. 委员会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性意见在社会所有各级广为散发,并向委员会通报在此方面采取的一切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与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的其他成员进行磋商,编写第二次定期报告。

63.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6年6月30日以前提交其第二次定期报告,并在此报告中列入该国为实施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的各建议而采取的各步骤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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