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条和第17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1年4月27日和30日举行的第9、第10和第11次会议(E/C.12/2001/SR.9-11)上审议了中国提交的关于《公约》第1至第15条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初次报告(E/1990/5/Add.43),并在2001年5月11日举行的第29次会议(E/C.12/2001/SR.29)上通过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中国提交了妥为编写、内容详细的初次报告,该报告从总体上说符合委员会的报告准则。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对问题单作了书面答复,并提供了补充统计资料。代表团体现出的专业精神和坦诚的态度有助于进行富有成效和建设性的对话。
B. 积极方面
3. 委员会对中国批准《公约》表示热烈欢迎。
4. 委员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撤消对《公约》第1条和第7条的保留表示热烈欢迎。
5. 委员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为编写初次报告而广泛征求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有关各方的意见表示欢迎。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向广大公众提供了该报告的复制件。
6. 委员会称赞香港特别行政区努力为香港居民提供足够的住房。具体来说,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一些老的临时住房已被拆除,这些住房的住户已被妥为安置在暂住房,以等待搬入永久性住房;
政府为被逐出的擅自占地者、家庭暴力受害者以及因离婚而分居的家庭成员提供暂住房;
1982年之前形成的,因而受到有关住房政策保护的擅自占地者社区内的自建住房得到了包括水、卫生设施和道路等在内的基本服务,以期改善这些社区内居民的生活条件。
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1996年成立的机会均等委员会正在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切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委员会的一般性评论是司法局人权处经常查阅的重要参考资料。
9. 委员会欢迎该代表团明确表示:《公约》所载的所有权利都含有某些应由法院裁定的方面。此外,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香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援引《公约》。
10. 委员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妇女委员会表示欢迎。
11. 委员会称赞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培训无技术和失业工人的方案,该方案的目的是使受训者能够找到工作。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雇主培训委员会为无技术妇女执行培训方案,并在培训期间向其提供津贴。
C. 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2. 委员会注意到,与永久居留有关的居住权和分离家庭的成员的居住权方面的问题,阻碍着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6月26日对《基本法》第24条所作的重新解释而受到影响的家庭享受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13. 尽管“最终目标是以普选方式选举立法局的所有成员”(《基本法》第68条),该委员会注意到,有关选举立法局成员的现行安排含有某些非民主的特点,这些特点阻碍着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14.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济政策——主要基于“积极的不干预”思想,即依照《基本法》第5条(该条保证在至少50年内实行自由贸易、企业自由经营和低税收制度)压低税收,并将政府开支限于提供基本服务——对落实香港居民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以及香港居民享受此类权利产生不利影响。全球化则加重了此种不利影响。
D. 关切的主要问题
1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尚未执行委员会在1996年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一些建议,尽管代表团明确表示,这些建议定将得到落实。具体而言,委员会希望重申对下列问题的关切:
《公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本地法规序列中的地位仍有别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地位,后者的条款已被纳入本地立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未能将禁止种族歧视的规定扩展到私营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未能禁止基于性取向和年龄的歧视;
香港特别行政区未能建立一个拥有广泛职权的本地人权机构,也未能为促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制定充分的替代性安排;
缺乏防止任意解雇的保护措施,也缺乏有关法定最低年龄、工时、带薪每周休息、工间休息和强制性加班费的适当法规;
由于执行两周规则,外籍家庭雇工在合同期满之后无权自由寻找职业,也无权受到免遭歧视的保护;
缺乏保护儿童使其免遭各种虐待的综合政策。
16. 委员会感为极为遗憾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的一些裁决表示,《公约》起“促进作用”(Mok Chi Hung诉移民局局长,2001年1月5日的裁决)或起“鼓励作用”(Chan To Foon诉移民局局长,2001年4月11日的裁决)。正如委员会曾多次明确表示的,此种意见是基于对《公约》引起的法律义务的一种误解。
17. 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委员会可能没有恰当的资源和权力来确保将公平性别观纳入政策制定工作。
18. 委员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普遍和令人无法接受的贫困现象表示严重关注。委员会尤其关注的是,大量老年人依然处于贫困状态,无法切实有效地利用社会服务。
19. 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缺乏确保制定和执行全面、综合、一致及切实有效的除贫战略所需的充分的体制安排。
20.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精神病患者的照料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不愿批准开新药处方,这些药品虽然较为昂贵,但治疗精神疾病的效果更好,而且已证明副作用较小。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香港特别行政区似乎缺乏对公众进行宣传教育以打击对精神残疾者的歧视的主动行动。
21. 委员会关切的是,许多人,包括家庭妇女、残疾人以及老年人等,被排除在强制性备付基金方案之外。
22. 委员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永久居留和分离家庭的政策对有关人员造成的痛苦深表关注。
23. 委员会对据报告儿童遭受虐待事件发生率和青少年自杀率的上升表示关注。
24. 委员会对刑事责任年龄被定在7岁这一幼小年龄表示关注。
25. 委员会承认,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提供住房方面取得了进展,但同时,委员会对香港许多居民的住房权仍未得到落实深表关注。委员会认为,“床位公寓”或“笼屋”是对人类尊严的侵犯,而且屋顶结构对居民的生命和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26. 委员会对《公共秩序令》可被用来限制工会活动,如提倡劳工权利的和平游行等,表示关注,因为此类活动受到《公约》第8条第1款(丙)项的保护。
E. 建议
27. 委员会提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注意,《公约》条款构成缔约国的一项法律义务。因此,委员会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区不要在法庭诉讼过程中表示《公约》从性质上看只是“起促进作用”或“鼓励作用”。
28. 委员会再次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委员会1996年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委员会建议,以及在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并且为执行这些建议采取一切相关和切实的措施。
29. 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撤消对第6条的保留,撤消用以取代原先对第8条的保留的解释性声明。
30. 委员会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未能禁止私营部门的种族歧视这一点构成对《公约》第2条之下的义务的违反。委员会呼吁香港特别行政区将禁止种族歧视的规定扩展到私营部门。
31. 委员会还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区禁止基于性取向和年龄的歧视。
32. 委员会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与《巴黎原则(1991)》和委员会第10号一般性评论相一致的本地人权机构。在此种机构建立之前,委员会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区加强促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措施。
33. 委员会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区赋予妇女委员会以充分的权力并向其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使其能够提高香港妇女的地位,将公平性别观纳入决策过程,并确保妇女更加广泛地参与公共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活动。
34. 委员会重申这一建议:香港特别行政区审查与不公正的解职、最低工资、带薪每周休息、工间休息、最高工时以及加班工资率等有关的政策,以期使此种政策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承担的《公约》所列的义务相一致。
35. 委员会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区按照《公约》的规定颁布同工同酬立法。
36. 委员会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全面的养老金制度,以便为全体人口,尤其是家庭主妇、自营职业者、老年人及残疾人等提供充分的养老保护。
37. 委员会建议对《公共秩序法》进行审查,以期修改其条款,确保《公约》第8条第1款(丙)项之下规定的工会活动权利。
38. 委员会强烈建议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一个部门间除贫机构或一个独立的除贫委员会,以便开展有关研究,制定除贫战略并监测各项政策对除贫的影响。
39. 委员会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区确保全面社会保险援助的程度使领取者能够享有与《公约》第9条和第11条相一致的合理的生活水平。
40. 委员会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制定和执行有关永久居留和分离家庭的政策时,密切关注这一问题所涉人权的各个方面,包括《公约》第2条第2款、第3条以及第10条。委员会提醒香港特别行政区注意:与第10条相关的任何限制都必须以第4条所列明的各项内容为依据。委员会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区重新考虑续延在1999年6月26日的解释之后所作的“让步”。
41. 委员会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区提高与永久居留和分离家庭有关的所有程序的透明度。例如,委员会建议向公众提供所有妥为分类(例如按申请人来源分类)的资料,并且每6个月将这些资料提交立法局讨论。
42. 委员会呼吁香港特别行政区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导致青少年自杀和各种虐待儿童现象的问题。
43. 委员会呼吁香港特别行政区修改有关法律,提高刑事责任年龄,以确保《公约》第10条规定的儿童权利。
44. 委员会呼吁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快重视包括擅自占地者和居住在屋顶结构以及“床位公寓”或“笼屋”中的人在内的所有香港居民的住房权。委员会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特别重视现行政策对擅自占地者、屋顶结构和“床位公寓”或“笼屋”的影响问题。具体而言,委员会希望香港特别行政区就《床位公寓法令》(第447章)的执行和效果问题发表看法。
45. 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审查精神健康政策,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确保患有精神疾病者能够享有得到充分、负担得起的卫生保健的权利。委员会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公众进行宣传教育,以打击歧视精神病患者的现象。
46. 委员会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向公民广为散发这些结论性意见。
47. 委员会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第二份定期报告中报告这些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
48. 委员会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在2003年6月30日之前提交资料,介绍执行委员会在第30段中的(关于种族歧视问题的)建议的进展。委员会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按照规定的提交日期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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