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和17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约旦

1. 委员会在2000年8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30次、第31次、第32次和第33次会议上审议了约旦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17),并在2000年8月29日举行的第51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提交报告以及对一系列问题(E/C.12/Q/JOR/1)作的书面答复。委员会虽然赞赏该国代表团在阐述问题时所作的努力,但仍感到遗憾的是,有些问题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答复。

B. 积极的方面

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该缔约国持续努力,改善约旦的经济实绩和使政治和社会结构现代化,在努力过程中考虑到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

4.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批准主要国际人权条约并注意到它在人权领域采取的各种主动行动,包括制定全国人权行动计划,这一切体现了约旦为进一步促进其人民的人权的决心。

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相对而言该缔约国接纳了大量难民并具有尊重和履行这方面的国际承诺的良好记录。

6. 委员会欢迎2000年3月成立全国人权委员会的法令。

7.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在尽管面临经济问题的情况下仍在保健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具体而言,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在实现1990年代执行《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规定的许多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

8. 委员会进一步欢迎该缔约国承诺改善得到教育,特别是女子得到教育的机会。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9. 委员会注意到自1948年以来,相对而言大量难民住在该缔约国境内和该地区持久不息的冲突对该国促进其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能力的影响。

10. 委员会注意到约旦缺水,影响了它履行《公约》义务的能力。

D. 令人关注的主要问题

11. 尽管据称《公约》具有法律效力并除了宪法外优先于所有其他立法,但委员会注意到,自批准以来25年已经过去,而《公约》仍有待在官方公报中发表。

12. 令委员会关切地是该缔约国对于将《公约》的有关条款列入其立法的问题不甚重视。

13. 委员会注意到报告详细介绍了与执行《公约》有关的宪法和立法规定,但令委员会遗憾的是,报告没有充分提供有关这些措施的效率的资料。此外,报告没有提供有关侵犯这些权利的申诉的任何资料以及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诉讼,这可能说明法官、律师和一般公众对《公约》认识不足。

14. 委员会关注约旦社会对男女的作用和责任所持的传统态度和成见。

15. 委员会关注民法规定的歧视性待遇,如限制与外国男子结婚的约旦妇女将国籍传给其子女的权利。

16. 尽管为处理家庭暴力成立了家庭保护机构和进行了其他努力,但仍令委员会关注的是,侵害妇女的暴力仍然是约旦的一个严重问题。具体而言,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配偶强奸不为罪。

17. 委员会关注的是,以荣誉为名对妇女犯下的罪行逍遥法外。

1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国失业和贫困程度相对高的顽固现象。

19. 令委员会关注的是,最低工资条款不适用于非约旦工人、他们不能参加工会活动并被排斥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

20. 令委员会关注的是,1996年劳工法没有为在家庭企业和农业企业中工作的人和家佣规定任何保护条款。而最需要制定保护条款的正是这些领域的工作,因为它常常涉及到有害工作条件和大量女工和童工。

21. 委员会对公共部门雇员,特别是在卫生和教育服务部门工作的人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受到限制表示关切。此外,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劳工法第100条取消了工人罢工权利。

22. 委员会对有关强迫迁移事件,特别是该国主要城镇地区的强迫迁移事件表示关注。

E. 建议

23.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迅速在官方公报发表《公约》并采取必要行动使之可在法庭包括初审庭实施。

24.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监测并评估与人权有关的相关立法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在随后的报告中列入有关下列问题的资料:受理申诉和进行调查与起诉的机制;和有关随后的裁决及其执行的统计数字。

25. 根据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71段),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起草和拟订一项全面的国家行动计划,通过公开和协商进程履行该国根据国际人权义务包括《公约》承担的义务。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全国人权行动计划副本及其执行情况的资料。

26. 委员会强调根据与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制地位有关的巴黎原则成立机构至关重要(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这方面的进展情况。

27. 委员会承认约旦目前经济条件困难,但强调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需要考虑一系列问题,包括公平分配现有资源。委员会强调该缔约国有责任确保最易受害群体得到资源并建议它确保在国家和地方各级适当分配资源。

28. 此外,委员会极力建议该缔约国在与国际金融机构的所有谈判中考虑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保证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最易受害群体的这些权利不受到损害。

29.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条第2款在其法律制度中列入应予禁止的歧视理由,即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

30.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一切有效法律措施,禁止在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等一切领域基于性别的歧视。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如全面的公共教育运动,防止并打击这方面,特别是在家庭内的歧视待遇和消极社会态度。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随后的报告中提供有关就业程度的比较资料,包括妇女在各级行政部门和在诸如执法、法律专业和司法等部门所占比例,以表明报告期间这些方面的发展情况。

31.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对配偶强奸行为治罪并对肇事者给予适当处罚。此外,该缔约国需要建立适当程序和机制,受理各种申诉并监测、调查和起诉违法行为。注意力应该放在处理并消除影响受害者寻求帮助的社会和文化障碍方面。受害者再复原和再融合方案需要予以加强。

32.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保证家庭保护机构得到适足的资源、其能力得到加强以及其服务扩大到该国所有地区。委员会建议对执法官员、护理工作者、法官和保健专业人员进行辨别、报告和管理侵权案件等方面的培训。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继续与民间团体合作并支持他们的倡议,包括热线联系、住处和咨询服务。

33.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废除刑法第340条。

34. 委员会建议修改劳工法、确保家庭企业的工人、从事农业活动的工人和家佣得到有效保护以及检查活动扩大到这些领域。

35. 委员会强调工会有权自由地进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保证劳工法所载限制完全符合《公约》第8条。

36. 为了让该缔约国能监测它对《公约》第11条,享有食物权,的执行情况,委员会建议它有系统地收集关于营养不良,特别是儿童营养不良的资料。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第三次定期报告提供有关这方面的资料。

37. 根据《公约》第11条,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防止发生任何强迫驱逐事件。委员会建议重新安置程序和方案包括登记手续、便利全面的家庭再复原和保证获得基本服务。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适当注意委员会关于强迫驱逐和住房权的第7号和第4号一般评论。

38.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发展目前正在执行的在公众、民间团体以及行政机关各部门和各级宣传有关《公约》执行情况的方案。此外,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强努力,为专业团体,包括议员、法官、律师和地方政府官员发展有关《公约》条款的有系统和现行培训方案。

39. 最后,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确保在约旦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2003年6月30日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中告知委员会它为执行这些建议采取的步骤。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