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届会议

2005年4月25日至5月13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赞比亚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5年4月26日和27日举行第3、第4和第5次会议(见E/C.12/2005/SR.3-5)上,审议了赞比亚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首次报告(E/1990/5/Add.60),并于2005年5月13日举行的第27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见E/CN.4/2005/SR.27)。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基本按委员会修订的指导方针编写的首次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E/C.12/Q/ZMB/1)。但,所提供的资料难以让委员会全面了解该国在落实《公约》大多数规定方面的进展情况。

3. 委员会对与代表团进行的对话以及代表团对委员们口头提问所作的一些书面答复所具开诚布公的性质表示欢迎。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代表团成员全面通晓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专家太少,未能就缔约国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向委员会提供更多信息。

4.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承诺将在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各类经济、社会和文化指标方面的更多具体资料。

B. 积极方面

5. 委员会注意到,2003年8月成立了宪法审查委员会,以加强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6. 委员会注意到,2004年通过了第10号《青年和儿童就业(修正)法》。

7. 委员会对赞比亚警察局成立性犯罪科处理性暴力、殴妻和性虐待案件表示欢迎。

8. 委员会欢迎在国际援助资助下,设立现金划拨试点项目,为因赤贫而无法参加劳动项目或方案的贫困家庭提供社会安全网。

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允许怀孕少女继续接受主流教育的政策。

C. 妨碍执行《公约》的主要因素和困难

10.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持续存在对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有害的习俗和传统,但认为,缔约国在其能力范围内可以立即执行《公约》第二部分所要求的各项权利,并可以为逐渐实现《公约》第三部分的各项权利履行起码的义务。

D. 主要关注的问题

11.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虽然缔约国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通过了若干法律,但《公约》仍未充分纳入国内法律秩序中。

1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常设人权委员会缺乏足够的人力资源和预算拨款。

13.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由于缺乏可比时期范围内缔约国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分类数据,因而不能明确地评估《公约》所规定的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执行情况。

14. 委员会注意到,习惯法――某些传统、习俗和文化做法――盛行,妇女(尤其是寡妇)和女孩受到严重歧视,从而阻碍她们充分行使《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

15.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现行《宪法》第23条第4款对于包括收养、婚姻、离婚、安葬、死后遗产分割及属人法其他事项方面禁止歧视问题上,以及在习惯法的适用问题上,订有除外和例外的规定。

16. 委员会虽然欢迎缔约国努力提倡男女分担责任,而且缔约国认为男女享有平等的决策地位、平等地参与决策进程,是妇女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关键所在,但对缔约国各级决策机构中妇女代表性始终不足的问题表示关注。

17. 委员会对缔约国失业率高、缺乏关于国家和地方就业方案或解决这一问题的其他明确战略的详细情况表示关注。委员会还注意到,大批失业人员被迫从业于非正规经济部门。

18.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现行的最低工资无法让工人及其家人享有适当生活水平,而且鉴于大批人员在非正规经济部门从业,因此能得到最低工资的工人寥寥无几。

19. 委员会对成立工会的权利受到限制,尤其是禁止一个行业成立一个以上的工会表示关注。

20. 委员会对缔约国限制罢工权利,尤其是通过规定各种程序要求,使有效行使罢工的合法权利阻力重重表示关注。委员会同样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对“基本服务”所作的定义过于宽泛,规定其中包括救火、污水处理和一些采矿作业,超出了劳工组织所下的定义。

21.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乏关于社会保障开支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确切比率的情况。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承认用于这方面的金额很低而且逐年下降。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注的是,大部分人口,尤其是低收入劳工、年过55岁的工人以及在非正规经济部门从业的工人,得不到全面的社会保障。

22. 委员会对缔约国私营社会保险计划一直在资金方面不能维持,因而使受益人得不到足够的社会保障的问题表示关注。

23.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存在大批的寡妇和孤儿,而这一状况因艾滋病蔓延而进一步恶化。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寡妇和少女孤儿尤因“寡妇净化”、早婚以及剥夺继承权等有害传统习俗而生活处境极为艰难。

24. 委员会对大批儿童流落街头,特别是在首都卢萨卡的街头儿童,尤其易遭殴打、性虐待、从事卖淫和极易染上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情况表示关注。

25. 委员会对长期普遍的童工问题,尤其是儿童在诸如小型采矿和碎石业等危险行业做工的问题表示极大的关注。

26. 委员会感到深切关注的是,缔约国存在的极度赤贫现象,对包括女童和深受艾滋病毒/艾滋病折磨的人们在内的处境最不利和弱势群体享受《公约》所赋予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了负面影响。

27.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根据男性长嗣继承权规定,占所有土地80%以上的传统土地,向来都是为男方家庭所继承,因此损害了寡妇尤其是女童的利益。

28. 委员会对囚犯和被拘留者的生活状况表示关注,尤其在享受保健设施、足够食物和安全饮用水方面更是如此。

29. 委员会对保健制度的覆盖面很窄、质量不高以及可用于保健制度的财政资源不足的情况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卫生部门服务状况很糟以致卫生专业人员人才外流的情况表示关切。

30. 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蔓延对赞比亚人民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造成了毁灭性的损害。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深受艾滋病毒/艾滋病折磨的人们很少获得必要的(适当)医疗服务,其中包括接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适当的设施和食物。

31. 委员会对很多家庭儿童当家现象表示深切忧虑。这一现象与艾滋病毒/艾滋病蔓延有关,对儿童受教育的机会产生了负面影响。

32. 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开展了旨在鼓励女孩,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女孩,坚持在校就学的“提高女子教育方案”等活动,但委员会仍对缔约国继续坚持传统观念,而歧视女童的现象盛行表示关注。

E. 建议

33. 确认各项人权相互依存并且不可分割这一原则,并确认一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均可予以审理,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纳入其国内法中。委员会指出,缔约国一旦批准一项国际文书,就有义务遵守它,并使之在其国内法令中全面生效。在此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约》国内适用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按照《巴黎原则》,将适当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全部划拨给常设人权委员会。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一年一度收集的并按性别、年龄和城市/农村地区分类的数据,并尤其注意社会处境最不利弱势群体。

36. 委员会建议赞比亚,在与国际货币基金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进行谈判的所有方面,均对其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加以考虑,以确保对所有赞比亚人,尤其是社会中处境最不利和弱势群体而言,《公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均受到适当保护。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在1999年第二十一届会议上所通过的世界贸易组织第三次部长级会议声明(E/2000/22-E/C.12/1999/11, 附件七)。

37. 委员会欢迎赞比亚成立法律发展委员会,并建议它对习惯法加以编篡并进行审查,以确保全面符合《公约》第二条第(2)款和第三条的规定。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宪法》审查程序提供便利,尤其考虑对现行《宪法》第二十三条第(4)款予以修正。

39.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公约》第二条第(2)款和第三条的规定,确保在一切生活领域中男女平等;并建议其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介绍在男女平等方面所通过的政府政策、方案和措施以及所取得的进展情况,其中包括关于妇女在各级政府和公共管理部门中的员额的统计资料。

4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制定并落实就业行动计划,争取逐步减少在非正规经济部门中就业的人数。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的行动和措施,确保工人可以得到使自己及家人享有适当生活水平的最低工资,并有效地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通过定期审查最低工资水平,制定有效的指数化制度,让工人能做到使自己及家人享有适当的生活水平。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的立法措施,允许工人成立工会,确保能有效地行使罢工的权利,并限制其对“基本服务”所下定义的范围。

4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国家养恤金办法规定”延及低收入工人、年过55岁的工人以及尤其在农村地区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工人。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行使其对私营社会保险计划和资金进行监督的职能,以确保这些计划为受益人提供足够的社会保护。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解决寡妇和孤儿所面临的困难,尤其要取缔有害的传统做法。

46. 委员会重申儿童权利委员会所提出的建议(CRC/C/15/Add.206, 第69段),尤其是为被殴打或性虐待的街头儿童提供预防和康复服务以及适足的食品、衣物、住房、保健和教育机会。在此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进一步资料,介绍区儿童委员会的情况以及“赞比亚国家服务”为街头儿童提供的康复方案。

47. 委员会强烈促请缔约国加强其立法及其他措施,并改进监督机制,以有效地解决尤其在小型采矿和碎石业中始终存在的童工问题。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通过为处境最不利和弱势群体(尤其受结构调整方案、私有化和偿债冲击最大的妇女和儿童)提供社会安全网等措施,为其享有适当的生活水平提供保障。在此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和分类统计数据,介绍为降低赤贫水平和确保处境不利和弱势群体享有适当的生活水平而采取的措施产生了哪些影响。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参考其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C.12/2001/10)。

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目前国际援助完成之后,仍继续对如何支助现金划拨项目的方法和途径进行审查。委员会还建议,该项目应作为落实支持在国家安全范围内实现适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的手段。

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土地改革草案在对妇女划分土地方面不违背《公约》第三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5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各项措施,其中包括旨在改进囚犯和被拘留者生活状况的政策、方案和特别立法。

52. 委员会请缔约国从国内生产总值中拨出更多的资源用于卫生部门,并改善卫生专业人员的工作条件。

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通过加强提供和鼓励使用避孕套等手段。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蔓延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尤其向妇女和青年人提供性和生殖卫生服务的方式,继续开展卫生领域的预防和保健工作。委员会还进一步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收集的一年一度的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发病率以及关于包括公共宣传方案在内的控制这一传染病措施的详细分类统计数据。委员会根据其关于享有最佳健康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建议缔约国为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提供足够的医疗保健,并对寡妇和孤儿的特别需求加以考虑。

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国家战略方案,以确保提供九年制免费和义务基本教育的目标在2015年之前得以实现。在此方面,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制定中期目标,同时提供具体、可衡量的基准。

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为儿童当家的家庭提供援助,其中包括财政及其他援助,以确保作为户主的儿童能行使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5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继续对社会各个部门,其中包括传统领袖人物、家长和监护人,开展关于女童受教育重要性的宣传活动。

5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执行2003年10月通过的国家文化政策的进展的详细资料。

58. 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宪法审查程序结束时将作出的决定能得到执行;该程序目前正处于将宪法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分发给各利益攸关者的最后阶段。在此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交关于新宪法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所引发的立法变革方面的具体资料。

59.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尤其向国家工作人员和司法人员,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为落实这些意见而采取的各项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之前,请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及民间社会的其他成员参加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讨论。

60.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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