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届(特别)会议

2001年8月13日至3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以色列

1. 委员会在2001年8月17日举行的第39次会议上审议了以色列响应委员会1998年第19次会议关于该缔约国就执行《公约》所提初步报告(E/1990/5/Add.39)通过的结论性意见(E/C.12/1/Add.27, 第32段)提交补充资料(E/1989/5/Add.14),并在其2001年8月23日举行的第47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在其关于以色列初步报告结论性意见第32段,要求该缔约国“就在被占领领土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提供补充资料,以便完成初步报告,从而保证完全履行其报告义务”。委员会要求在2000年11月12日第二十四届会议及时提交补充资料。

3. 以色列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在2000年11月3日普通照会通知委员会,补充资料将载于该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该缔约国计划不迟于2001年3月,将提交定期报告。

4. 在2000年12月1日致以色列常驻代表的信(E/2001/22 – E/C.12/2000/21)中,委员会主席提醒该缔约国,委员会曾要求该国向第二十四届会议及时提交补充资料,并强调所要求的关于被占领领土的补充资料,其中若干是“为了补足该缔约国的初步报告并确保完全履行其报告义务”。由于补充资料形成该缔约国初步报告的一部分,它应当不与该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同时提交,而且要分别审议。

5. 主席促请该缔约国在2001年3月1日以前就实现被占领领土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提交更新资料,特别注意结论性意见已经确认的问题以及2000年12月1日致该缔约国信件提到的问题。委员会订于2001年5月4日下午审议这一补充资料,请该缔约国参加讨论。

6. 2001年4月20日收到补充资料,太迟不能译成议事规则第24条所规定的工作语文以提交第二十四届委员会。结果,补充资料的审议不得不推延到委员会2001年8月特别会议。2001年5月11日的信将此延期事通知该缔约国。

7. 委员会第二十五届会议引用议事规则第64条,其中规定委员会根据它审议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报告,可提出一般性建议,以便协助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按照《公约》第21和22条采取行动。因此,主席于2001年5月11日向经社理事会主席发出一封信(E/2001/77),附去同一天发给该缔约国信件的复本,其中引述委员会注意到的据称对《公约》的违犯。

8. 在2001年8月14日一份普通照会,以色列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常驻代表团通知委员会,由于准备订于南非德班举行的反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会议事务的复杂,该缔约国代表团不能到日内瓦参加委员会的特别会议。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它已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因而要求委员会在未来一届会议上把先前提交委员会的补充资料和第二次定期报告一道审议。

9. 在委员会2001年8月17日第39次会议上,以色列政府代表宣读了一份说明,但是不肯参加订于该次会议以补充资料的审议。因此,委员会决定根据其第二十五届会议所作决定,审议补充资料。

10.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提交的补充资料没有包括在被占领领土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资料,东耶路撒冷除外。在缺少其他被占领领土这类资料而且委员会第九届会议已开始实施议事规则关于未曾提交报告或报告已过期的情况下,委员会着手讨论被占领领土的情况,这就完成对该缔约国初步报告的审议。

11. 委员会感到惋惜的是,该缔约国拒绝就被占领领土提交报告和它的立场:《公约》不适用于“不属于它主权领土和管辖权的地区”。委员会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已经鲜明地载于它先前的结论性意见(E/C.12/1/Add.27)。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提交委员会补充资料第5段的声明:按照同巴勒斯坦人达成的协议,“以色列在西岸和加沙地带继续行使”权力和职责。

12. 委员会否定该缔约国的论点:按照国际法人权与人道主义法有所区分以支持它主张委员会任务规定“不能适用于加沙地带和西岸”。委员会提醒该缔约国,即使在武装冲突期间,必须尊重基本人权,而基本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作为最低限度人权的一部分,根据习惯性国际法,也要得到保障,同时国际人道主义法也如此规定。

13. 委员会非常关切该缔约国继续严重违犯被占领领土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特别是该缔约国采取严厉措施限制平民在被占领领土内外各点的迁徙,切断他们对食物、饮水、保健、教育和工作的获得。委员会特别关切,该缔约国关闭政策在很多情况,使得平民到不了医疗站,紧急情况常常造成在检查站的死亡。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报告说以色列安全部队驱回红十字会及近东救济和工程处试图向受影响地区送交食物、饮水和医疗救济品的供应队。

14. 委员会继续关切,该缔约国“返回法”否认本土巴勒斯坦难民有权返回家园和取回财产。

15. 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行使权力和职责,结束暴力、人命丧失和强加于平民在被占领领土内外各点间的迁徙。在这方面,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毫不拖延地执行《公约》赋与它的义务,停止造成违反被占领领土上居住的人口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决定和措施。委员会深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在实现以色列和巴勒斯坦持久和平上能够起着关键作用。

16. 委员会重申它要求该缔约国就在所有被占领领土上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提供资料。这项资料应当及时提交,以便在临时订于2003年4月/5月举行的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上,连同该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一道审议。已经提交的资料的其余部分,也将连同第二次定期报告予以审议。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