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大韩民国

1. 委员会在2001年4月30日和5月1日举行的第12次、13次和14次会议(E/C.12/2001/SR.12、13和14)上审议了大韩民国关于《公约》第一至第十五条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23),并在2001年5月9日举行的第26次会议(E/C.12/2001/SR.25)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表示赞赏缔约国提交了全面的报告并对其问题清单(E/C.12/Q/ REPOFKOR/2)作了书面答复。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派出了大型的专家代表团进行报告并以坦率和建设性的方式进行了对话。但委员会注意到,该报告没有列入有关一些重要领域的资料和最新的统计数据,在有关金融危机后的严重形势方面的资料尤其如此,尽管后来向委员会以书面和口头形式提供的资料已部分纠正了这种情况。

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载于在委员会审查其首次报告时通过的前几次结论性意见中的提议和建议大多数没有得到执行。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大韩民国的经济从1997-1998年的金融危机中明显迅速地得到了恢复,目前对人权普遍呈现着开放的气氛,而且近来在实现享有一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取得了进展。

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通过了一系列广泛的旨在确保所有人享有适当生活标准的法律和方案,其中包括1999年的《全国基本生活保障法》、《就业保险法》、《全国养恤金计划》、《国家健康保险计划》以及《工业事故赔偿法》。委员会欢迎将最低工资制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的工人,而以前最低工资制仅适用于雇用10人以上的企业的工人。

6. 委员会注意到最近设立了两性平等部。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已采取了行动,使妇女能平等地就业、与外国人结婚、在子女登记方面享有平等,并有可能使其子女采用她们的姓。委员会还欢迎《儿童福利法》以及已制定的旨在大量扩充公营和私营托儿设施的方案,这些方案正在鼓励妇女参与有报酬的活动。

7. 委员会欢迎最近在汉城开设了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的一个办事处,可用以处理要求庇护的申请。

C. 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处于重大的社会经济转型期,这影响了它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的能力。

9. 委员会注意到普遍存在的“堡垒心态”继续对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消极的影响,而《国家安全法》又强化了这种心态。此外,很高的国防费用与用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各关键领域的日益减少的预算之间形成了对照。

10. 委员会注意到根深蒂固的传统和文化偏见使诸如移民工人等某种类别的人以及许多妇女处于社会的边缘地位。

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用的“经济第一”的态度已导致将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置于不重要的地位。这已使社会中某些群体在诸如住房、社会福利和保健等方面陷入边缘地位。

D. 主要关注问题

1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与国际金融机构进行旨在克服其金融危机和改造其经济结构的谈判时没有考虑到它的《公约》义务。过分依赖宏观经济政策的做法对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了严重的不利影响,这表现为大规模的开除和解雇雇员,就业稳定性明显恶化,收入日渐不均,破碎家庭的数目日增,以及大量的人陷入社会边缘地位。

13. 委员会关切地认为,在迅速发展经济的同时,并没有作出相应的努力来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正在因经济复苏和市场竞争力而牺牲一些权利或一些群体的权利。

1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收集资料的方法似乎并非充分可靠。这方面的实例包括有关失业和就业不足、住房、贫穷和移徙方面的数据。在有些情况下,政府提供的统计数字与包括联合国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其他来源提供的统计数字之间存在着十分巨大的差距,这严重地影响着政府旨在处理最易受伤害和处于边缘地位的人民的需求的政策和方案的效能。

1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自对初次报告审查以来并未作出充分的努力,来确保在法律中充分体现《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按照《宪法》,《公约》的地位等同于国内法的地位,这意味着保护一些权利的规定可能会被其后颁布的法律或特别法律推翻。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明确说明国内法院是否能援用所有的《公约》权利,并对不存在任何案例法一事感到遗憾。

16. 委员会尽管在第6段中注意到各种进展,但它仍然极其关切地注意到妇女的地位依然不平等。持续存在的问题包括偏爱儿子的传统,这表现在频频发生的对女性胎儿进行人工流产,从而威胁着妇女的生殖权利;法律规定的父权制家长制度(“户主”);频频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较少;对妇女的歧视以及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以及在支付给男女的平均薪金方面差距很大。

1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对话期间没有澄清所谓的“非正规工人”必须遵守的特殊的工作条件。来自独立来源的资料表明,“非正规”工人与“正规”工人有别,尽管他们往往从事相同的任务,但非正规工人得到的是较低的工资、养恤金、失业和保健补助,而且工作保障较小。委员会还注意到非正规工人在总劳动力中所占的比例已增加到一半,其中绝大多数是妇女。

18. 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近年来工业事故日益频繁,其原因显然是放宽了工业安全标准,而且现场视察员人数不足。

19. 委员会注意到教师在法律上可享有《公约》第八条规定的组织并参加工会的权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他们仍然不得参加集体谈判和罢教,而这是《公约》和国家《宪法》(第33条)两者都保障的权利。在委员会认识到韩国社会传统上给予教师以崇高地位的同时,它认为政府扮演制止行使这种基本权利的传统的护卫者的角色是不适当的。

20.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制约工业行动的法律不透明,这似乎会使主管当局在确定罢工是否合法方面拥有过分的酌处权。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采取将罢工活动视为犯罪行为的态度是完全不能接受的。此外委员会还深感不安的是,警察对最近因大规模裁员而引起的劳工示威行动使用了过度的武力。委员会认为,这些情况的综合影响显然是否定了《公约》第八条规定的权利。

2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童工以及因家庭瓦解而造成的苦难情况日益频繁。在这方面,给予儿童的法律保护显然没有得到充分执行。

2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人口的分布的重点从农村转向城市地区,大多数旨在发展基础设施、教育、保健和其他基本设施的政府方案高度集中在城市地区。由于较年轻的人迁往城市,使许多老年人留下来照料农村的家庭农场。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本次对话期间没有充分谈论居住在农村地区的人的境况。

23. 尽管委员会欢迎尤其是通过《国家基本生活保障法》而采用了各种方案以增补生活在贫穷线之下的人的收入,但委员会对所提供的援助是否充分表示怀疑。符合援助要求的标准显然太严格,以致将许多穷人排除在外,而且据报道说定期提供的财务援助的金额可在不经通知和不提出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大幅度地减少。据说《国家养恤金计划》的范围涉及全国并向所有人开放,但劳动大军中有些人即将达到领取养恤金的年龄,却无法向养恤金制度缴纳足够年份的款项,而该《计划》未能为在其中占极大比例的人提供生计。

2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力图促进残疾人就业,但尚未达到在雇用300名以上雇员的企业中残疾工人应占2%的这一先前的指标,即使在国家机构中也是如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似乎尚未设立用于这一目的的实施机制。

2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按照委员会第7条一般性意见提供的准确资料,用以说明强行驱逐的次数及其得以发生的具体条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与因公共项目而遭到驱逐的私人住宅房主不同的是,私人建筑项目的受害者未获得赔偿或临时住所。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低收入群体特别是易受伤害和处于边缘地位的群体能否负担得起住房费用的问题;使用“塑料房”作住所的问题,因为这种房子会对居住者造成严重的危险;以及无家可归者人数日益增多的问题。

26. 委员会感到不安的是,政府分配用于保健的经费不足预算的1%,这一比例很低而且日益减少。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私营保健设施占了优势——估计超过了所有保健设施的90%,这一趋势在经济危机之后有所加剧,并对大多数处于边际地位的社会阶层获得保健的机会产生不利影响。

2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立学校教育质量低下的现象迫使家庭以私人教育补充其子女教育之不足,从而使家庭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家庭承受着过重的经济负担。

28. 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私立学校在高等教育中占了优势,这一事实不利于较低收入的群体。委员会还注意到高等学校的学生中三分之二以上为男性,这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29. 委员会注意到只是在小学一级实行免费和义务教育,这与缔约国的高经济发展水平是不相称的。

3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现行的给予难民身份的标准显然过于严格,迄今仅批准了一项申请。

3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尚未正式采用人权教育,作为最直接参与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职业的所有成员的必修科目。

3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安全法》正在被用来限制知识分子和艺术家的活动。根据这项法律,不仅他们的作品受到审查、遭到没收或销毁,而且知识分子和艺术家本身也遭到刑事起诉。

E. 提议和建议

33. 委员会重申并确认载于其以前对缔约国首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的提议和建议,并促请缔约国采取具体步骤予以执行。

34. 委员会强调,从人权的观点采取的政府行动在开始时必须适当地了解每一种权利的实际情况,准确地辨别最易受伤害的群体,并制定适当的法律、方案和政策。委员会促请国家统计机构和有关部委依照《公约》审查收集与所有权利有关的资料的方式。

35. 委员会在注意到已颁布一项设立全国人权委员会的新法律的同时,强调该委员会的设立必须充分符合1991年有关国家机构地位的各项原则(“巴黎原则”),并在这方面提请注意委员会第10号一般性意见。

3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赋予《公约》以法律地位,以便能在国内法律系统中直接援用。委员会建议这一地位应高于无论是判例法、先例法或特别法的所有国内法,并在这方面提请注意第9号一般性意见。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拨出必要资源,使新设立的两性平等部能有效运作,并在立法和社会中采用性别观点。

38. 委员会建议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尽的有关“非正规”工人情况的资料。与此同时,委员会极力建议缔约国重新考虑非正规工人的地位,并保障《公约》规定的他们的权利。

39.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第八条的条款保障人人享有自由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通过工会为增进和保护其经济和社会利益参与集体谈判的权利以及罢工的权利。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不对工会的罢工行动进行刑事诉讼。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在维持公共秩序时不使用任何超过绝对必要程度的武力。委员会建议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教师和其他公务员组织和参加工会、从事集体谈判和进行罢工的权利。委员会要求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这方面的详尽资料。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打击儿童性交易和童工现象,并扩大其旨在保护此种行为的受害者并使其康复的各项方案。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政府内设立一个协调中心,处理住房问题方面的控诉或要求援助的申诉。委员会建议向因私人开发项目引起的强行驱逐行动的受害者提供诸如赔偿和临时住房等保护。缔约国还应确保易受伤害或处于边缘地位的群体的成员能获得适当的住房。此外,缔约国还应采取紧急措施,向所有无家可归者或在诸如“塑料房”等极不符合标准的条件下生活的人提供援助。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计划,按照《公约》第十三条和委员会第13号一般性意见并按照缔约国高度经济发展水平,加强其公共教育系统。该计划应包括以下要点:制定合理的时间表,采取具体行动实行免费、义务的中等教育;重新审查公立教育系统的运作情况和质量,与私立教育系统作一比较,以期加强公立教育系统,并减轻私立教育系统强加于低收入群体的负担;研究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级学校的入学情况,并采取具体措施,确保社会所有阶层能平等入学;重新评估各级教育旨在促进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课程。要求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提供有关这一问题的资料。

43. 由于传统做法对实现一些权利造成了障碍,或使包括偏爱儿子和对女性胎儿实行人工流产等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长期持续下去,缔约国应开展大规模的宣传运动,促进大众对人权的理解。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在考虑到本委员会和其他条约机构的意见的情况下,编制一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提供有关此种国家计划的资料。

4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应于2006年6月30日前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尽资料,说明农村部门的情况以及有关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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