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届会议

2003年11月10日至28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摩尔多瓦共和国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3年11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32至34次会议(见E/C.12/2003/SR.32-34)上审议了摩尔多瓦共和国提交的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E/1990/5/Add.52),并在2003年11月28日举行的第56次会议(见E/C.12/2003/SR.56)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基本上遵照委员会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以及针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提供的资料。

3.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坦诚的建设性对话。对代表团内熟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问题的专家不足,无法为委员会提供更多的资料,说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规定义务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委员会感到遗憾。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1993年通过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列入了国际人权原则,以及缔约国加入了七大主要国际人权条约之中的六项条约。

5.委员会欢迎, 1998年设立了主要由三位被授权处理侵犯人权案的监察专员组成的摩尔多瓦人权事务中心。

6.委员会欢迎,按照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建议,于2003年10月24日通过了全国人权行动计划(2004至2008年期间)。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制订和执行全国人权行动计划协调委员会,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人权事务员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支持下,开展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人权状况基线研究,以评估国家法律与国际人权标准相符程度。

7.委员会欢迎1999年设立的全国妇女问题委员会,以及2003年通过的《增进社会上男女平等全国计划》。

8.委员会欢迎2003年8月29日新《劳工法》和2003年3月13日《为谋职者提供就业及社会保护法》。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2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取缔最有害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为新独立国家在执行《公约》时,在建立国民经济以及转型到市场经济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委员会还注意到,德涅斯特地区虽属缔约国的领土部分,但实际上不在缔约国的控制之下。

D.主要关注问题

11.对于迄今为止全国各法院未曾参照《公约》做出任何判决,委员会感到遗憾。

1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面临严重的腐败问题,对充分行使《公约》所载各项权利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委员会还关注认为,公务员和法官的薪水低,可能阻碍反腐败措施的有效执行。

13.委员会对摩尔多瓦境内长期存在男女不平等现象感到关注。

14.对于失业率高,尤其是青年人、妇女和罗姆人的失业率高,委员会感到关注。委员会极为关注地注意到,在这方面,缺乏就业机会和薪金低促使从事经济活动和工作年龄的人口大量向外迁移,大部分人在海外从事没有社会保险和法律保护的工作。

15.委员会关注地感到,尽管2002年2月14日第847号《报酬法》规定,在确定报酬时,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但是,男女之间的工资差别仍长期存在。

16.委员会关注地感到,缔约国的最低工资不够,无法为工人本身及其家属提供体面的生活,违反了《公约》第七和十一条。

17.委员会对目前的社会福利和养恤金水平不适足表示关注。

18. 对缔约国的报告未列入自1997年以来社会福利情况的充分统计数据,委员会感到关注。

19.尽管缔约国采取了各类措施,包括2001年通过了打击贩运人口的全国行动计划,并根据2002年新《刑法》确立了对与贩运人口相关罪行的惩处条例,以制止和打击此种现象,尤其是贩运妇女的现象,然而,人口贩运的程度令委员会感到震惊。

20.委员会关注暴力侵害妇女现象仍较为普遍。委员会遗憾地指出,现行法律未将“家庭暴力”界定为一项具体的罪行。尚未设立接待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危机中心,也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21.对于大量的儿童,尤其是那些精神轻微残疾的儿童,被安置在养育院的情况,委员会感到关注。委员会还关注儿童家长前往海外寻找工作,将子女委托给亲属或其他人照管,使之具有遭虐待和忽视的风险。

22.估计有40%的人口生活在赤贫之中,以及乡村地区和儿童中的极端贫困现象尤为突出,委员会对此感到关注。

23.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房地产价格上涨,对大部分人口购买和购得起住房的能力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而缔约国则未采取解决这一问题的适当措施。

24.委员会对公共卫生制度每况愈下感到关注,并遗憾地注意到,医院,尤其是精神病医院的条件不适足。

25.对缔约国境内肺结核患病率的增长,委员会感到震惊,而且尤感关注地注意到,此问题在监狱内尤其严重,根据2003年对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人权情况的基线研究,监狱内的受感染率比全国平均感染率高40倍之多。

26.缔约国境内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性传染疾病的感染率的上升,委员会对此感到关注。为此,委员会还关注在城镇区域举办的性教育课程,在乡村地区几乎不存在。

27.委员会对婴儿和孕妇死亡率长期持高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关注,尽管正在推行一些生殖健康领域的方案,但是,堕胎数量仍然较高(2002年,在1000位生育年龄妇女中占15.6个)。

28.委员会关注滥用毒品是缔约国境内的一个严重问题,尽管2000年设立了防止毒品上瘾问题部门间委员会,并发起了2003至2004年防止毒品上瘾和打击毒品业的方案,但是,在过去五年期间,毒品上瘾人数仍翻了一番。

29.中小学缺课率和辍学率较高,委员会对此现象感到关注。委员会尤其关注,缺课率主要是因家庭极端贫困所致。委员会还对缺乏学前教育感到关注。

E.提议和建议

3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澄清,在缔约国领土内的个人是否可在国内法庭上援引《公约》所载的权利,而且,若有相关的案例法,请予以提供。为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适用《公约》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的(1998)。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司法人员以及广大公众对《公约》的认识,以及在法庭上援用《公约》条款的可能性。

31.委员会建议人权事务中心的活动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置于优先地位。

3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全国人权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

3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打击腐败,包括确保反腐败委员会有效的运作,并力争保障公务员和法官得到较高的报酬。

3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再接再厉,推进在缔约国管辖下的各族裔之间对话和各不同族裔群体之间的容忍性,以期消除歧视。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包括确保有效落实促进社会上男女平等的全国计划,增进生活所有各领域的男女平等。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增加青年人、妇女和罗姆人的就业机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争取达成国际协议,尤其应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以确保对移徙工人的社会保护。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劳务市场上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包括确保同工同酬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进展情况。

3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依照《公约》第七和第十一条,确定足以确保工人及其家属享有适足生活水准的全国最低工资。此外,缔约国应采用一种机制,根据维持生计水准立法草案设定的生活开支比例,确定和定期调整最低工资。

3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改革中的社会保险和养恤金制度,特别关注社会中境况最差和最脆弱群体的需要。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执行经改革的养恤金制的结果。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可靠的数据库,就社会保险问题提供及时、详细分类和可资比较的统计数字,并且在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些统计数字。

4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打击贩运人口现象,包括确保有效落实反贩运的法律和方案,提高就业机会并援助生活贫困的妇女。鉴于与贩运有关罪行的是跨国界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寻求国际援助,并且与被贩运摩尔多瓦人的入境国的区域性合作。

4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刑法》规定的具体罪行。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落实拟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目的在于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增设危机中心的数量,以使家庭暴力受害者可找到庇护住所和获得咨询。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包括增强对家庭的支持措施,采取发展家庭照顾的替代形式,减少寄住在养育院内的儿童人数。缔约国应确保养育院内儿童以及其他被剥夺了自然家庭环境的所有儿童,在情绪和物质安稳的气氛下成长。

4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减缓贫穷方案,加紧消除贫困,尤其应关注最脆弱势群体,包括生活在乡村地区的儿童和人民。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定衡量贫困程度并对贫困进行密切监测的机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生活在贫困线和贫困线以下的人的人数的分类和可资比较数据。

4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拨出用于提供社会住房的经费,尤其为境况贫困和脆弱弱群体,包括罗姆人提供住房。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无家可归者问题展开研究,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研究结果。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卫生服务质量、可承担性和可获得性、尤其是就农村地区而言。为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 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并要求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按分类和可比较的方式,详细说明所取得的进展。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全国肺结核病预防和控制方案,加强努力包括确保监狱内药品的提供和适当卫生条件,防止肺结核病的传播。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包括开展公共宣传运动和确保也在乡村地区学校中开展性教育,以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其他性传染疾病的传播。

4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扩大妇女和儿童享有保健的覆盖率,减少婴儿和产妇死亡率。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提高对性和生殖健康、安全避孕法,使用堕胎作为节育法对健康的风险的认识,并在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此类措施的结果。

50.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尤其在青年人中,切实贯彻制止和禁止滥用毒品的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吸毒问题的分类和可资比较的数据。

5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儿童不会因家庭贫困而无法上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新设一些学前教育机构。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在可比较的基础上,提供男女生和各脆弱群体的入学率和辍学率的分列数据。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作为这方面的指导原则。

52.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广泛传播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并在缔约国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结论所采取的一切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之前,首先让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的其他成员参与全国一级的讨论。

53.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8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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