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届会议

2003年5月5日至5月23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以色列

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3年5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17、18和19次会议(E/C.12/2003/SR.17、18和19)上审议了以色列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32),并于2003年5月23日举行的第二十九次会议(E/C.12/2003/SR.29)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依照委员会准则编写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就委员会问题清单提交的详尽书面答复,以及高级代表团随时愿意就口头提问努力做出答复的态度。该代表团成员熟悉大部分《公约》权利问题,但没有就对话期间提出的一些问题给予答复,委员会对此感到遗憾。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从一些非政府组织收到的关于缔约国对执行《公约》情况的大量资料。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步骤执行阿拉伯人住区多年发展计划(2000年),拟促进在享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地位,以弥合犹太人与阿拉伯人之间的差距。

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正如缔约国在答复问题清单时所阐明的,尽管缔约国近几年来经济增长率下降,但仍为德鲁兹、切尔克和贝多因等阿拉伯贫民社区,采取了各类扶持行动措施。

6.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最高法院的规则立场已经放宽,允许任何人,不论是否具有公民身份、住所或者其他地位,都可以就其权利遭到的不合法剥夺或侵犯,向法院正式投诉,甚至允许采取共同行动。委员会尤其赞赏,在缔约国境内,拟为所称的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行为寻求补救办法的原告可提出投诉并诉诸司法体制,从而有机会使《公约》所载的各项权利得到伸张。在这方面,委员会欢迎阐述援用《公约》条款向法庭投诉的一些案件的情况。

7. 委员会还注意到,2000年4月对《妇女平等权利法》的修订。

8. 委员会欢迎改善外籍工人的条件,允许外籍工人在合法居留期期间更换雇主、禁止雇主扣押工人的护照,以及关于务必为外籍工人购买健康保险的制度条例。

9. 委员会指出,虽然差距仍存在,但缔约国在普及非犹太人基本教育和特殊教育方面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

1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争取解决贩卖人口和剥削问题,诸如将贩运列为犯罪行为,加重了对贩卖未成年人行为的惩罚,并且增强了政府间机构的合作,以关怀受害者的做法,打击贩卖行为。

C. 妨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11.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认为以色列持续强调对安全问题的关注,近几年来对此问题的关注甚至更为增强,阻碍了在以色列境内和被占领领土上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12.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1998年(E/C.12/1/Add.27)和2001年(E/C.12/1/ Add.69)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若干问题仍是尚未解决的关注问题。为此,委员会重申其在1998年(E/C.12/1/Add.27,第11、25、26和28段)和2001年(E/C.12/1/Add.69,第14段)中提出的关注问题。

13. 尽管采取了本结论性意见第6段所述的一些积极措施,委员会再次表示关注缔约国,未将《公约》纳入本国法律秩序,因此不可在法院予以直接援用的情况。

14. 对于Qa’dan案件的判决仍未得到执行,委员会感到遗憾。

15. 委员会还重申其关注缔约国的立场,以色列坚持认为《公约》不适用于该国主权领土和司法管辖之外的地区,而且不适用于被占领领土上除了以色列人以外的其他人口。委员会再次重申,对缔约国拒绝报告被占领领土的情况,感到遗憾(E/C.12/1/Add.27,第11段)。此外,缔约国坚持认为,鉴于被占领领土上的情况,可视武装冲突法和人道主义法为据以确实保护一切有关人员的唯一模式,并认为此一事项不属于委员会职责范围,委员会对此深感关切。

16. 缔约国在其领土内对犹太人与非犹太人,尤其对阿拉伯人和贝多因人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继续实行差别待遇,委员会对此做法深感关注。委员会再次关切地表示,“过度地强调该国为‘犹太人国家’助长了歧视态度并将非犹太人公民置于二等公民的地位”(E/C.12/1/Add.27,第10段)。尽管缔约国努力弥合差距,但这种歧视性态度是显而易见的,持续不断地降低了阿拉伯人的生活水平,主要表现在:失业率增高、对工会的接触和参与受到限制、缺乏住房、供水、供电和保健,以及教育水平低下。为此,委员会对缔约国国内法律秩序不能体现平等和不歧视的总体原则,表示关注。

17. 尽管在2000年颁布了《残疾人平等权利法》,但是该法的大部分条款未得到执行。阿拉伯族残疾人的处境每况愈下。

18. 委员会对“犹太籍”身份问题尤感关注,因为,根据《以色列回归法》,拥有该身份是拥有犹太籍的人获得专门优惠待遇的依据,可自动赋予这些人公民地位和政府的经济补贴,从而造成了实际上对非犹太人,尤其是巴勒斯坦难民的歧视性待遇。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为了国家安全的原因,对巴勒斯坦人的家庭团聚采取了严格管制的做法。对此,委员会再次表示了关注(E/C.12/1/Add.27, 第13段和E/C.12/1/Add.69, 第14段)。

19. 委员会深感遗憾的是,缔约国在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中只阐述了被占领领土上以色列定居者的情况,拒绝依照委员会2001年结论性意见的要求提供其他人口群体生活情况的补充资料。委员会继续严重地关切被占领领土上巴勒斯坦人的严峻生活条件,由于长期的占领和随之采取的边境关闭措施、延长的宵禁、路障和安全哨卡,巴勒斯坦人依《公约》规定应享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尤其是获得工作、土地、饮用水、保健、教育和食物的权利饱受侵犯。

20. 委员会表示关注,缔约国境内的总失业率从1996年的6.7%增至2002年的10.5%,非犹太人口的失业率大增:阿拉伯人口的失业率为13.5%,贝多因人口的失业率则超过15%。委员会还对被占领领土上的失业率表示了关注,由于边境关闭,阻碍了巴勒斯坦人前往以色列境内寻找工作,致使失业率超过50%。

21. 以色列境内犹太人和阿拉伯人之间长期存在工资不平等状况,阿拉伯族裔的公务员和大学生人数的比例严重偏低,委员会对此感到关注。

22. 被占领领土上巴勒斯坦人生活极端艰难,在以色列境内工作的巴勒斯坦人难以加入以色列工会或在以色列境内建立其自己的工作,委员会对此感到关注。

23. 犹太教法庭在就个从婚姻状况法做出有关离婚问题的解释时对妇女持有歧视,条例尤其规定尽管妻子反对离婚丈夫也可以再婚,然而同样的条例对妻子则不适用,委员会对此感到关注。

24. 委员会尤其感到关注的是,据悉缔约国拟环绕被占领领土建筑“安全围栏”,据称这将侵占被占领领土的面积,并且将限制、甚至阻碍巴勒斯坦人个人和社区获取土地和水资源。委员会遗憾的是,在对话期间,代表团未就委员会关于安全围栏或围墙的问题做出答复。

25. 委员会尤其感到关注的是,由于以色列居于主导控制地位,对共享水资源实行了不平稳的管理、汲取和分配做法,被占领领土上的阿拉伯人在饮用水的汲取、分配和供应方面均受到限制。

26. 委员会再次表示严重关切,缔约国继续推行拆毁住房、没收土地和限制居住权的做法,以及缔约国采取的政策,造成了东耶路撒冷,尤其是老城区内巴勒斯坦人,住房和生活条件低劣,包括极端拥挤和缺乏各种服务的状况(E/C.12/1/Add.27, 第22段)。此外,委员会严重关注,以色列为了在被占领领土上扩大定居点,继续推行征用巴勒斯坦人资产和资源的做法(E/C.12/1/Add.27, 第24段)。

27. 委员会继续关注,居住在以色列境内,尤其是居住在未得到承认的村庄内的贝多因人情况(E/C.12/1/Add.27, 第28段)。尽管缔约国采取了弥合Negev犹太人与贝多因人生活条件之间差别的措施,但是贝多因人的生活和住房水平仍极低,获取饮用水、电源和卫生设施的条件有限,甚至不存在。此外,贝多因人经常遭受土地被没收;住房被拆毁;因建筑“非法”遭罚款;农作物、农田和树木被铲毁,并且遭到“绿色巡逻队”蓄意的骚扰和迫害,拟迫使贝多因人向“城镇”迁移重新定居。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目前为同意迁移“城镇”重新定居的贝多因人制订的补偿方案并不适足。

E. 意见和建议

2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这些令人关注的专题,并落实1998年和2001年结论性意见中所载的建议。

2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步骤,将《公约》及其条款纳入国内法律秩序。委员会请缔约国参阅委员会关于国内适用《公约》问题的第九号一般性评论。

3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步骤,以利执行Qa’dan案的判决。

31.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面对严重的安全问题,但缔约国不能顾此失彼,仍必须遵从依国际人道主义法承担的义务。然而,委员会重申,《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适用于受其有效控制之下的所有领土和人口。委员会重申其立场,认为即使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也必须尊重基本人权,而经济、社会和文化基本权利是习惯国际法所保障的并且也是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最低人权标准。此外,适用人道主义法规则的本身并不妨碍适用《公约》或根据第二条第1款规定,就国家当局的行为追究国家的责任。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详细的资料,阐明被占领领土上的人们享有《公约》所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

32. 委员会再次重申其建议,请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全体以色列公民在《公约》所涉的所有权利方面享有平等的待遇(E/C.12/1/Add.27, 第34段)。

3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取缔对残疾人的歧视行为,特别是提供出入公共设施的便利和增强获取基本服务和就业的机会,具体关怀阿拉伯族裔中残疾人的处境。

34.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E/C.12/1/Add.27, 第36段),阐明为了确保平等待遇和不歧视,缔约国应审查该国关于巴勒斯坦人再次入境和家庭团聚的政策。

35. 委员会重申,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阐明被占领领土上所有人口群体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E/C.12/1/Add.27, 第46段和(E/C.12/1/Add.69)。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全面落实其按《公约》承担的义务,并作为最高的优先事项,确保巴勒斯坦医务人员和求医的患者安全通过哨卡、基本食物和日用品不受阻碍地流通、雇员可自由前往就业地点、学生和教师可安全进出学校(E/C.12/1/Add.27, 第39段)。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失业,尤其应关注减少犹太人与非犹太人之间在就业方面的不平等现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允许生活在被占领领土上的工人继续前往以色列境内工作。

37. 委员会强烈地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依照《公约》第七条所载的同工同酬原则,减少犹太人与阿拉伯人之间工资不平等现象。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在以色列工作的所有工人能够按照《公约》第八条行使其工会权利。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修改犹太教法庭对有关离婚的解释,以按照《公约》第三条的规定,确保男女之间的平等。

4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其所采取的任何安全措施,都不会不恰当地限制或阻碍巴勒斯坦人享有《公约》所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尤其是获取土地和水资源的权利,并且对那些因安全措施使财产和土地蒙受损失和丧失的人,给予适当的恢复和补偿。

41.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确保被占领领土上的所有居民可平等地获得和分配到水资源,尤其确保所有当事方充分和平等地参与水资源的管理、汲取和分配。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参阅委员会关于用水权问题的第十五号一般性评论。

42. 在重申先前的建议(E/C.12/1/Add.27, 第41段)时,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停止推动建造以色列居住点;征收土地、水源和资源;拆毁住房和任意驱离的做法。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尊重和落实东耶路撒冷巴勒斯坦居民,以及各族混合居住的城市中,巴勒斯坦阿裔居民享有包括住房权在内的适足生活水平权。为此,委员会回顾了委员会第四号(关于适足住房权)和第七号(关于强行驱离问题)一般性评论。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这一问题的详细资料。

43. 委员会进一步促请缔约国承认所有现在的贝多因人村庄、其财产权及其享有基本服务的权利,尤其是用水权,停止摧毁和破坏庄稼和农田,包括在未经承认的村庄停止这种做法。委员会进一步鼓励缔约国为那些同意迁往“城镇”重新定居的贝多因人,制定一项适足的赔偿方案。

4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所有各级学校继续推行人权教育,并且提高国家官员和司法人员对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认识。

45. 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发展犹太人和阿拉伯人小学生混合编班的学制,以便增进该国公民之间的谅解、容忍和友谊。

46.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所有各阶层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的所有步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编写第三次定期报告时继续与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进行磋商。

4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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