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届会议

2003年5月5日至23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巴 西

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3年5月8日和9日举行的第8、第9和第10次会议(E/C.12/2003/SR.8、9和10)上审议了巴西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首次报告(E/1990/5/Add.53),并在2003年5月23日举行的第29次会议(E/C.12/2003/SR.29)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 言

2.委员会欢迎巴西提交首次报告,其编写方式符合委员会的准则;但对委员会提交报告太晚和没有按问题清单(E/C.12/Q/BRA/1)提交书面答复表示遗憾。

3.委员会虽然对与代表团进行坦诚对话表示欢迎,但感到遗憾的是,代表团里没有太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专家,能为委员会提供更多关于缔约国为履行《公约》对其规定的义务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信息。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1988年通过的《联邦宪法》中载有大量关于人权的规定,其中包括《公约》中所规定的许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宪法》第5条规定,巴西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所载的权利和保障,视同国内法的一部分。

5.委员会对2002年通过新《民法》表示欢迎,新《民法》取代了1916年《民法》,并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6.委员会对1996年5月通过国家人权方案并设立人权国务部长职位监督执行该方案表示欢迎。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新方案打击歧视现象,其中包括设立妇女权利国家委员会、打击歧视现象国家委员会、扶持非洲裔巴西人尤其是妇女的各行动方案。

8.委员会还对打击种族歧视和消除种族障碍方面所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根据任人唯贤的原则,任命非洲裔巴西人后裔担任高级公职即说明了这方面的进展。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根除影响很大一部分人口的饥饿现象而执行“零饥饿”方案。

1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1996年以来为将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死亡率降低50%做出的努力。

1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第14号《宪法修正案》(1996年9月12日通过)设立了国家初级教育发展和提高教师职业价值基金,对初级教育系统进行了改革,并划拨更多资源用于教育事业。

1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独立特别报告员职位负责监督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尤其是获得粮食、卫生和教育的权利的执行情况。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公约》任择议定书草案所采取的积极立场。

14.委员会欢迎民间社会积极主动地参与监督《公约》的执情况,包括向委员会提供大量信息。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持续存在的极端不平等和社会不公正现象对落实《公约》规定的权利产生了消极影响。

16.委员会注意到,最近出现的经济衰退。以及结构调整方案和经济自由化政策的若干方面,对尤其是处于最不利和边缘化地位的群体享有《公约》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了消极影响。

D.主要关注问题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各地理区域、州和市持续存在极端不平等的现象,缔约国存在严重的社会不公正现象。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在资源和收入分配和获得基本服务机会方面的不平衡表示关注。

18.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有落实《公约》权利的宪法和立法规定及行政程序,但缺乏有效的司法或其它措施和补救办法来维护这些权利,对处于不利和边缘化地位的人群而言更是如此。

19.令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中特别是法官、执法官员和负责执行《公约》的其他人员,缺乏人权方面尤其是《公约》规定的权利方面的适当培训。

20.令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普遍存在对非洲裔巴西人、土著人民和吉普赛人及歌伦波人等少数群体的根深蒂固的歧视。

21.令委员会关注的是,由于存在实际障碍和缺乏适当设施,残疾人的平等机会受到影响。

22.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妇女普遍受到歧视,尤其在进入劳动市场、同工同酬、在缔约国各级决策机构中有适当代表性方面更是如此。

23.尽管缔约国成功地使许多工人从强迫劳动中解放出来,但委员会仍对巴西尤其是农村地区,仍然存在常常近乎于奴役的强迫劳动现象,深表关切。

24.委员会对国家最低工资不足以确保工人及其家人适当生活水平的问题表示关注。

25.委员会对无土地的农民和维护这些农民权益的工会会员惨遭杀害,而犯下这些罪行人却逍遥法外表示关注。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需要加强对儿童和青年事务的政策协调方面所表示的关注,同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介绍关于为改善儿童和青年事务部门的职能所采取的措施。

27.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特别是没有足够医疗保健设施的北部地区的妇女死于非法堕胎的产妇死亡率很高。委员会还对长期存在强迫绝育的现象表示关注。

28.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刑法》的若干条款歧视妇女。尤其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刑法》第215条规定,轻度性攻击行为的受害者必须是“良家妇女”,才能对罪行起诉。

2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巴西的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现象很普遍,而且没有受到足够的谴责。

3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为性剥削的目的贩运妇女的事例层出不穷。

3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土地高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因此对财富的公平分配产生消极影响。

32.尽管缔约国为减少贫困作出了努力,但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缔约国仍然存在贫困现象,尤其是东北部和农村地区,而且尤以非洲裔巴西人以及处于不利和边缘化地位的人群为甚。

3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缔约国的报告称,至少有42%的家庭目前居住在条件不适当的住房设施中,供水不足,缺乏适当的废物处理和垃圾清理设施。委员会还注意到,大城市50%的人生活在非正式的城市社区中(如缔约国报告第512段所述,非法定居点和住家)。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为特别是处于不利和边缘地位的群体等低收入家庭提供便利,使其能获得适当的住房贷款和补贴。

3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为土著人民提供足够的保护,他们依然被强行从自己的土地上赶走,生命受到威胁甚至被杀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土著人民拥有土地的权利没有得到尊重,而且允许采矿、伐木及其它商业势力征用大片属于土著人民的土地而不受任何惩罚。

36.令委员会关注的是,歌伦波人被强行从其世代相传的土地上赶走,因为采矿或其它商业势力不受任何惩罚地征用其土地。

3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囚犯和被拘留者的生活条件,尤其是提供和获得医疗保健服务、适当的粮食和安全饮用水方面的条件。

38.尽管缔约国已降低了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的死亡率,但令委员会关注的是,虽然有这方面的努力,妇女和儿童感染病例却大有增加。

39.委员会对巴西文盲率高表示关注,据缔约国报告称,1999年文盲率达到13.3%,这反映出缔约国仍存在严重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现象。

E.意见和建议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补救行动,包括加快农业改革和颁发土地证的进程,减少各不同地理区域、州和市之间在资源和收入分配和获得基本服务机会方面持续存在的极端不平等和不平衡现象。

4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采取补救行动,确保有效地落实《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并确保采取具体的司法和其它补救措施,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到侵犯者的权利,尤其是处于不利和边缘化地位的群体的权利。在此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进其人权培训方案,以确保尤其是法官、执法官员和负责执行《公约》的其他人员提高对《公约》及其它国际人权文书的知识、认识和适用水平。

43.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在其与国际金融机构进行的所有谈判中考虑《公约》对其规定的义务,以确保尤其是处于最不利和边缘地位的群体享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受损害。

4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禁止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所有领域实行基于种族、肤色、人种或性别的歧视。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确保非洲裔巴西人、土著人民和吉普赛人及歌伦波人等少数群体机会均等,尤其在就业、卫生和教育等领域的机会均等。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这些问题的详细全面资料,包括比较性分类统计数据。

4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实现《公约》第二条第(2)款和第三条规定的男女平等。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规定,在其相关政策中采用同工同酬的原则,缩小男女间的工资差距,并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这些问题的详细资料。

4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使残疾人能全面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4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执行其根除奴役性劳动的国家计划,并采取这方面的紧急措施,尤其是通过施加有效的惩罚办法。

48.委员会呼请缔约国确保最低工资能让工人及其家人享受适当生活水准。

4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那些犯有侵犯无土地农民和工会会员罪行的人绳之以法,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性措施,保证所有农民和工会会员受到保护。

50.鉴于缔约国表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将提高国家在社会发展重要领域中的作用,委员会在此方面建议缔约国,在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发展措施中考虑处于不利和边缘化地位群体的需求。

51.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立法及其它措施,包括对现行立法进行审查,以保护妇女不受秘密和不安全堕胎的影响,确保妇女不采用这些有害做法。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并以比较性数据为依据,介绍巴西产妇死亡率堕胎的情况。

52.委员会呼请缔约国废止《刑法》中的所有歧视性条款,尤其是第215条。

53.委员会呼请缔约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包括执行现行立法和扩大开展国家宣传运动,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现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除全国各地的“妇女警察局”以外,所有警察均接受如何处理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培训。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反对贩运人口的专门立法,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5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贫困问题,包括制定纳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防止贫困的国家行动计划。在此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看其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C.12/2001/10)。

5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实施其国家住房政策及其联邦住房方案,并在全国范围内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家家户户均有适足的住房设施和设备。在此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适足住房权利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

57.委员会保证缔约国为低收入家庭及处于不利和边缘化地位的群体提供获得住房贷款和补贴的机会。

58.委员会呼请缔约国确保土著人民受到有效保护,使其能平安生活,生命不受威胁,而且不会被人从自己的土地上赶走。委员会尤其促请缔约国根据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在执行伐木、地面和地下采矿项目以及对土著人民带来影响的任何公共政策时,事先征得有关土著人民的同意。

5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保护歌伦波人世代相传的土地受到保护,并确保任何驱逐行为均符合委员会第7号一般性意见中提出的指导方针。

6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制定政策、方案和专门立法,争取改善囚犯和被拘留者的生活条件。

6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农业改革的有效进行。

6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开展卫生领域的预防和保健工作,为人民尤其着重为妇女、青年和儿童提供性卫生和生殖卫生服务。

63.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文盲问题,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介绍其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定期报告中提供分类和比较性统计资料。

64.委员会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性意见在社会各阶层广泛散发,特别是向国家官员和司法人员散发,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通报委员会其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所有步骤。

65.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继续征求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它成员的意见。

66.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6年6月30日前之提交其第二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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