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届会议

2002年11月11日至29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条和第17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格鲁吉亚

1. 委员会在2002年11月14日和15日举行的第35次和36次会议(见E/C.12/2002/SR.35和36)上审议了格鲁吉亚提交的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31),并在2002年11月29日举行的第56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基本上遵照委员会准则编写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全面的书面答复,以及与代表团的公开和建设性的对话。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遵守它已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所作的努力,尤其是就一系列人权专题通过了各种行动计划,例如儿童权利、妇女问题(如委员会2000年5月结论性意见第27段中所建议的)以及打击暴力。

5. 代表团声明,经济增长疲软的总趋势在2000-2002年期间已经得到逆转:国内总产值从2000年的60亿拉里增长到2001年的66亿拉里,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农业生产的增长对国家粮食安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继续克服在执行《公约》中所载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过程中向面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所产生的困难。

D. 主要关注问题

7.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尽管向缔约国提供了国际援助,但它始终未能执行委员会前一次关于该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所载的多数建议。

8.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在报告中提供了资料,并对委员会的问题清单作了书面答复,但是,委员会提出的希望就多项《公约》权利提供详尽资料和分解的可比较统计数据的多项要求仍然没有得到响应。

9. 委员会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领域的立法与立法的实际执行情况之间目前存在的差距表示关注。

10. 委员会还对缔约国缺乏对《公约》条款的了解感到关切。

11.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能适当处理普遍存在的猖獗的腐败问题,因为它是引起收入和资源减少以及分配不当的主要原因之一,从而使缔约国的已经极端困难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形势雪上加霜。缔约国尤其感到关切的是,国际合作方面获得的外资的使用效率不足。

12. 委员会对缔约国境内的流离失所者的悲惨遭遇深感关切。缔约国为向处境不利群体提供基本服务所作的努力以及为此目的通过的专门立法仅仅取得部分成功,具体体现在满足了国内流离失所者的最基本需要,尤其是在就业、社会保障、适足住房和供水、供电、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和教育机会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严重的资金拮据,国家检察官办公室未能有效行使职责。

14. 委员会对缔约国的高失业率深感关切,尤其是农村地区和青年人的失业率居高不下,尽管该缔约国已采取措施创造就业机会并鼓励创业精神。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关于非正规经济和自谋职业者人数的资料或数据。委员会还对重新制定刺激措施以鼓励劳动力寻求就业机会的进程缓慢表示关切。

15. 委员会还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的薪资水平极低,最低工资远远低于维持生存的最低水平。此外,委员会重申它对该经济体各部门经常不按时支付员工工资表示关切。

16.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现行立法没有授予劳动检查员充分的权力履行他们的职责,特别是在私营部门。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劳动检查局缺乏足够的资源。

1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社会保障福利金水平极低,远远低于维持生存的最低水平,委员会还对经常拖欠福利金的情况表示关切。

18. 对有关家庭暴力、强奸或性骚扰的立法和政策的不足或缺乏,以及这种犯罪行为逍遥法外的事实,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委员会还对家庭暴力没有被判定为一种特定犯罪行为表示关注。

19. 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重要措施或政策处理贩卖人口、特别是贩卖妇女的问题。

20. 大量儿童流落街头并且/或者在街头打工,这些儿童往往成为各种形式的剥削活动、其中包括卖淫和色情活动的受害者,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21. 委员会重申,它对缔约国贫困水平不断上升并缺乏适当措施减轻贫困表示严重关切。委员会还重申它以前的意见,认为该缔约国在决策和执行阶段缺乏有效管理、透明度和责任制(委员会2002年5月结论性意见第7和第8段)。

22. 委员会进一步重申,它对缔约国在分析和评估贫困水平以及确定实际贫困线方面缺乏透明度(同上,第9段)表示关注。

23. 委员会对缔约国人口大多数生活条件贫穷表示关注,其中包括供水不足以及电力和暖气不正常供应,尤其是社会中处境最为不利和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群体,例如老年人、残疾人、国内流离失所者、犯人和生活贫困的人。

24. 医院的物质和技术资源、药物、卫生条件以及食品不足,加上医务工作人员工资偏低,导致对正常免费提供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普遍采取收取非正规费用的做法,委员会对此深感关切。这种非正规费用的一个具体负面效应是,它使得社会中最贫穷和处境最为不利的群体更加享受不到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

25. 委员会对精神病患者的境况尤其表示关注,这些人除了遭到社会歧视以外,还常常长期住在条件不合标准的精神病院,接受不合标准的治疗。

26.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中缺乏有关初级教育情况的详尽资料表示遗憾。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按照法律和《公约》第14条的规定,应当免费提供初级教育,但是父母要交付各种各样的费用。

27. 委员会还对高辍学率、尤其是中学的辍学率表示关注。

E. 提议和建议

28. 委员会建议加强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领域的执法力度,并始终如一地执行各种人权计划和纲领。

29.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人权教育,向司法和政府官员提供适当的人权培训。

30. 委员会强烈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打击腐败,尤其要增加各级决策和资金分配评估的透明度和有关磋商,特别是在决定援助的使用、监测资金分配和评价影响方面。

31.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与有关民间社会组织进行磋商,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国内流离失所者的境况,包括采取一项综合性行动纲领,以确保它们更有效地行使其获得适足住房、食品和供水、保健服务以及获得卫生设施、就业机会和受教育机会的权利,并使他们在缔约国的身份合法化。

32. 委员会建议给予国家检察机构适当的资源。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寻求国际援助,以使检察官办公室有效行使职责。

33.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加紧采取步骤,以确保工作权和有权享受公正和有利的工作条件,尤其是按时支付工资,并制定满足最低生计标准要求的最低工资。

3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改进对劳动检查、特别是对私营部门的劳动检查的立法,并向劳动检查机构提供更充足的资源。

35.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对社会保险制度实施改革,其中包括在养老金与以前的就业之间建立更加明确的关系;把社会保险金提高到更加接近维持最低生计的水平;更加及时地支付养老金,尤其要向那些没有任何其他生计来源的处境最为不利和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群体更加及时地支付养老金。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其关于提高妇女地位和反对家庭暴力的国家行动计划,并建议缔约国通过适当的立法和政策以处理并确保针对家庭暴力、强奸和性骚扰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有关方案,以提高执法官员、司法机关和一般公众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并加强对他们的教育。

3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实施并执行有效措施,以打击贩卖人口活动,其中包括对执法官员和司法部门提供适当培训,依法控告犯罪人,并为贩卖活动受害者执行康复方案。

38.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采取紧急有效措施,以处理流落街头和/或在街头打工的儿童所面临的问题,并保护他们免受各种形式的剥削。

3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拟订其减轻贫困战略,尤其是在编制提交世界银行的减轻贫困战略论文时,确保其民间社会成员积极和富有意义地参与这项活动。缔约国不妨考虑委员会关于贫困问题声明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E/2002/22 - E/C.12/2001/17, 附件七)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专员办事处)关于将人权纳入减轻贫困战略的准则草案。

4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改进其人口的生活条件,尤其确保改善供水、能源供应和供热方面的基础设施,并优先考虑社会中处境最为不利和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群体,例如老年人、残疾人、国内流离失所者、犯人和生活贫困的人。

4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农业改革进程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关于以费用或税收形式向新的土地拥有者收取的任何费用的详尽资料。

4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医院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确保医务人员有足够的工资并积极打击不当收费的做法。

43. 委员会建议特别注意改善精神病患者的待遇和护理,并为此提供适当的资金。

4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对艾滋病毒/艾滋病采取预防措施,尤其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防这种疾病在缔约国传播。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现实中由于额外费用和不当收费而得不到免费接受初级教育的机会。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改革教育制度,其目的除其他外,尤其是为了减少辍学人数。

4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高等教育质量的详尽资料。

47. 委员会建议,为了努力履行《公约》中所载的权利,缔约国应当继续寻求国际援助,并与捐助方和相关国际组织包括人权专员办事处开展国际合作。在这一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进行技术合作和其他安排时充分考虑到它的国际人权义务。

4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尤其是在国家官员和司法机构中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执行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所有措施。它还鼓励缔约国继续让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编写其第三次定期报告。

49.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7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列入详细的资料,阐明缔约国为落实委员会在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的建议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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