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届(特别)会议

2001年8月13日至3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巴拿马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1年8月16日举行的第36次会议上审议了巴拿马提交的关于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状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C.12/2001/SR.36),并在2001年8月27日举行的第51次会议(E/C.12/ 2001/SR.51)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高兴收到该缔约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但对此报告延误四年表示遗憾。报告中虽然缺乏关于执行《公约》第1-5条情况的足够资料,但报告的编写大体上符合委员会的指导方针。

3. 委员会遗憾的是,委员会按时将问题清单送交该缔约国但后者没有准时对此提出书面答复,而且出席审议报告的该国代表团中没有专家。这些问题极大地限制了与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的机会。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制定了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诸如通过关于男女机会均等的1999年第4号法令,和通过改进关于家庭暴力的1995年第27号法令条款的2001年第38号法令。委员会还对成立全国妇女委员会和在各部设立妇女办公室以及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法律改革进程表示满意。

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儿童死亡率和营养不良情况显著下降,而且人类发展的其它指标在稳步提高。

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根据1997年第10号法令、1998年第69号法令和1999年第194号行政令,为内贝——布雷格土著人社区确立了一条地区界线(comarca),委员会曾经建议此一工作为其1995年派往巴拿马的技术援助团的一项成果。

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宣布支持通过《公约》的一项任择议定书。

C.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8. 委员会注意到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不发达、在获得生产性资源方面机会不平等以及城市人口在社会福利计划中占据优势地位,这一切是阻碍政府执行《公约》的因素。

D.主要关注问题

9. 令委员会遗憾的是,旨在将《公约》直接纳入巴拿马国内法律系统的法律没有被通过,因此在国内当局不能够援用《公约》。

10. 委员会对该缔约国没有根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拟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表示遗憾。

11. 尽管该缔约国通过了大量法律文书并采取了许多其他措施来确保性别平等,但委员会仍对明目张胆的同工不同酬和妇女失业率显著较高的现象表示关注。

12. 尽管不存在法律歧视,而且宪法正式赋予土著社区以权利,委员会仍对巴拿马土著社区成员在实践上所面对的持续的不利条件,特别是对在贫困程度和识字能力及获得用水、就业、保健、教育和其它基本社会服务方面所存在的显著差异深表关注。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土著人民的土地权问题在许多案例中尚未得到解决,而且他们的土地权正受到获得该缔约国准许而进行的采矿和牧牛活动的威胁,这些活动迫使土著人民离开了他们传统祖传的农业用地而无所归依。

13. 令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最低工资不足以满足工人家庭的基本需要,而且在实践上该最低工资的支付通常得不到保障。

14. 委员会对劳动法有限度地适用于科隆自由区及由此在保护工人不遭解雇和参与工会活动方面造成的限制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周围地区的高失业率表示关注。

15. 委员会对缺乏足够数目的劳动视察员及据说广泛使用的“空白”合同和临时工作合同表示关注,这类合同可以避免向长期雇员提供法律规定的保护和好处。令委员会关注的问题还有法律对成立雇主组织和工会或其分支机构的要求过高。

16. 委员会对顽固存在的家庭暴力和该缔约国无力实施现有法律表示关注。它还关注性骚扰情况和对妇女的高谋杀率。

17. 委员会对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顽固存在的童工现象,以及农业和家庭行业中最低就业年龄低于12岁的状况深表关注。令委员会关注的问题还有缺乏有效措施保护儿童不遭受性暴力和其它形式的剥削。

18. 委员会对尤其是农村地区的高贫困率表示关注。在这方面,委员会关注该缔约国的经济和社会政策,它们非常偏袒城市和收入较高的阶层而且据说造成了资源分配不当和浪费并使为处境不利和边缘化阶层制订的社会福利计划无效。

19. 委员会对据说的缺乏社会住房现象而且特别对住房领域存在的、没有被融入一项协调的国家战略的各种计划和倡议表示关注。令委员会关注的问题还有缺乏关于对其1995年建议执行程度的资料,特别是缺乏根据其第7号一般性意见关于需要考虑被强迫驱逐者的意见方面的资料。

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儿童死亡率有了显著下降,但是产妇死亡率却没有随之出现同样情况,在1980-1997年间始终维持不变。委员会还对在生殖和性健康方面尊重妇女权利,而且特别对高非法堕胎和高早孕率表示关注。

21. 委员会认为过去10年所记录的日益增多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案例构成了一个严重的健康问题。

22. 委员会仍关注识字率低的问题,特别是在妇女当中。

23. 委员会关注的是,分配给初等和中等教育的资源不足。

24. 令委员会遗憾的是,巴拿马第二次定期报告没有提及为响应委员会根据对其初次报告的审议所通过的建议而采取行动的情况。

E.提议和建议

25.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确保《公约》各项条款可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律秩序,从而能够在法庭上援用它们。

26. 委员会强烈建议该缔约国根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制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所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中附上该国家行动计划的副本,并在其报告中解释该计划如何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7.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政府为协助有效执行男女平等法律所采取的政策、计划和措施的详细资料。

28.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鼓励该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土著和部落居民(第169号)公约》(1989年)。它敦促该缔约国特别注意降低土著人民的贫困率,提高他们的识字率并便利他们获得用水、就业、保健、教育及其他基本社会服务。委员会建议全面解决土著人民的土地权问题,这样才能避免他们受到采矿和牧牛活动的威胁以致被迫离开他们传统祖先的农业用地而无所归依。

29.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采取行动降低对成立雇主组织或工会及其分支机构的要求。

30.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来对付高失业率,特别是针对妇女和科隆自由区周围地区的高失业率。委员会还建议对劳动法有限度地适用于科隆自由区现象予以审查。

31.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实践其许下的承诺制订有效的计划和政策来与贫困作斗争,实现到2003年将贫困率由人口的37%降至30%的目标。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处理顽固存在的收入惊人不平等的问题。委员会还促请该缔约国鉴于2001年5月委员会“关于贫困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审查旨在降低高贫困率的各种倡议以确保它们充分融入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32.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确保最低工资随生活费用而有规律地提高从而日益保证工人及其家庭具有适当的生活标准,并确保最低工资方面的条例在实践中得到尊重。

33. 关于2001年第30号法令,委员会强烈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传播和执行关于家庭暴力的现有法律,为此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应受到更好的培训。该缔约国在其第三次定期报告中需要提供法庭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数目及结果的资料。

34. 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来处理顽固存在的童工问题,特别是在农业和家庭行业方面。就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1999年,第182号)。委员会还要求该缔约国采取补救措施,保护儿童不受性虐待和一切形式的剥削。

35.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收集全部资料并制订一项关于住房问题,特别是社会住房问题的协调的国家战略。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特别是低收入、处境不利和边缘化阶层获得能够负担得起的住房单元。

36.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根据委员会第7号一般性意见,就强迫驱逐的数目和性质提供详细资料。委员会还请求该国提供有关执行委员会作为1995年技术援助团的一项成果而提出的建议的资料。

37. 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降低过高的产妇死亡率并推广和普及生殖与性健康的信息和服务,从而降低非法堕胎和早孕率。

38. 委员会请求该缔约国在其第三次定期报告中就染有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数和为预防,治疗及护理那些受到传染,感染或特别易受伤害的人所采取的措施提供详细资料。

39.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在编写第三次定期报告时参考第14号一般性意见以便有助于如何汇报其执行《公约》第12条的情况。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就扩大提供的门诊和家庭护理服务的费用、负担能力和供应程度——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边缘化阶层——提供详细资料,据说伴随这些服务出现了用于住院精神病治疗的床位削减的情况。

40.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根据《达喀尔行动框架》第16段要求并考虑到委员会第11号和第13号一般性意见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执行一项国家全民教育计划。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为成年人,特别是为土著人民和农村地区人口制订扫盲方案。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第三次定期报告中就为提高教育质量和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教育,包括职业教育机会所采取的措施提供详细资料。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考虑批准教科文组织1960年的《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41. 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采取措施来增加用以扫盲和促进初等及中等教育的资源,并要求在其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给不同水平和类型的教育分配资源的资料。

42. 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社会各阶层之间广泛传播其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为执行这些意见采取的所有步骤。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在编写第三次定期报告的过程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公民社会成员进行磋商。

43. 最后,委员会请该缔约国于2004年6月30日之前提交其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提供其为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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