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届会议

2004年11月8日至26日

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审议缔约国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丹麦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4年11月10日和11日举行的第34、35和36次会议(E/C.12/2004/SR.34-36)上审议了丹麦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4/Add.12),并于2004年11月26日举行的第56次会议(E/C.12/2004/SR.56)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及时提交了根据委员会准则编写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及其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

3. 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坦率和建设性对话。该国代表团包括了《公约》所涵盖各不同领域的专家,以及格陵兰自治政府的一名代表。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继续努力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并在丹麦境内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提供全面的保护。

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丹麦致力于兑现官方发展援助,而且其官方援助数额占国内生产总值0.85%(2004年),成为少数几个超过联合国规定的占国内生产总值0.7%指标的国家。

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遏制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采取的现行立法和行政措施,并欢迎2003年7月颁布的《不论种族血统、待遇平等法》。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制订了增进平等待遇和多样化并打击种族歧视的全国行动计划,以作为《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

7. 委员会赞赏地承认,缔约国通过其法律、政策和方案,包括1999年7月任命的一位性别平等事务部长和2000年5月颁布《第388号性别平等法》,致力于加强增进丹麦境内的性别平等。

8.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由于缔约国执行了有效的就业政策,失业率正在降低。

9. 委员会欢迎2003年3月通过的关于打击儿童色情制品、对儿童性剥削和买卖儿童的法律,以及于2003年8月制定的打击对儿童性虐待的行动计划。

1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现象采取的措施,包括于2002年9月通过一项关于禁止贩运人口的法律,并于2003年9月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

11.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由于缔约国持久地开展提倡健康生活方式,包括宣传抽烟不良影响的运动,抽烟人数有所减少的情况。

C. 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2. 委员会注意到丹麦不存在任何阻碍有效落实《公约》的重大因素或困难。

D.主要关注问题

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过去一年来抵达丹麦境内的移民和难民人数的增长,增强了对外籍人的反感和敌视态度。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境内发生的一些仇外事件表示了关注。

14. 委员会虽然赞赏缔约国为增进男女平等所采取的措施之际,但仍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长期存在着性别不平等现象,尤其是工资方面的不平等(12-19%差别)以及在某些决策层中妇女参与程度低。

15. 对55-59岁男性的长期失业状况,以及移民、难民、新大学毕业生和妇女超过全国平均幅度的高失业率,委员会感到关切。

1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2年对《外籍人法》的修正案,将有权与移民配偶团圆的年龄提高到25岁,这有碍于缔约国履行其保障在丹麦境内享有家庭生活权利的义务。

1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国内法体制尚无立法规定,具体地将暴力,尤其是侵害妇女的暴力定为犯罪行为。

18. 委员会还对一些虐待案件的报告感到关切,尤其是移民妇女在蒙受其配偶或生活伴侣的虐待后,出于经济依赖和担心被驱逐出境的原因,往往不敢报案。委员会注意到,2002年对《外籍人法》的修正案,将与丹麦公民结婚的移民妇女获得长期居住许可证所需的居住年限延长至七年,更恶化了暴力侵害妇女的情况。

1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丹麦仍面临着儿童色情制品、对儿童性剥削和贩卖妇女和儿童的问题。

20.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未提供有关贫困程度,尤其是难民和移民人口贫困程度的分类统计数据,并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划定一条官方贫困线,以便缔约国能确定贫困程度,监测和评估减轻贫困方面的进展情况。

2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保障住房权利的宪法或其他立法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歧视性的做法,一些贫困和受排斥群体,尤其是移民,在租赁和获取公共住房时面临着各种困难。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境内移民人口中无家可归者人数的增长。

22. 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境内非法滥用药品和酗酒比例高,以及这种滥用药品和酗酒造成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状况,感到关注。

E.提议和建议

23. 委员会欢迎丹麦人权事务机构内设立起受理个人申诉的机制,处置基于种族的歧视案件;鼓励缔约国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增强该机构的工作,尤其是拨给充分的资源,并考虑扩大该机构的职权,使之能受理所涉范围更广的侵犯人权行为,包括侵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行为的申诉。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密切监督和打击种族歧视和仇外心理的事件,继续增强社会所有群体之间跨文化的互相理解和容忍。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有效落实增强平等待遇和多样化以及打击歧视行为的国家行动计划,以作为《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并在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中通报有关进展情况。

2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二条第二和三款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男女平等,包括落实同工同酬原则,并确保妇女参与决策。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详细阐明在性别歧视问题上,包括通过平权行动,所取得的进展。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增强以受影响最严重的群体,包括移民、难民、55-59岁男性、新大学毕业生以及妇女等为对象的减少失业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协助男女实现职业与家庭生活之间的调和。

2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详细资料,阐明“新丹麦”改革的情况,包括改革对社会中被排斥群体的影响,从而可评估改革的有利幅度是否足以确保所有人都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准。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62年《社会政策(基本宗旨和准则)公约》(第117号公约)和1993年《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174号公约)。

29.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遵照缔约国保障丹麦境内所有人不加区别地享有家庭生活权的义务,废除或修订2002年《外籍人法》所谓的24岁规则。为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采取其他打击涉及移民妇女的强迫婚姻现象的手段。

3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五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详细阐明,丹麦境内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程度,尤其是侵害妇女的暴力情况,以及为制止这种现象所采取的措施。为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制订将家庭暴力列为罪行的具体方法,并为执法人员和法官开展有关认清家庭暴力的犯罪性质的培训。

31. 委员会建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家庭暴力受害者得到其康复所需的适当照顾和支助,加强有关机制,使受害者不会因担心被遣送或驱逐出丹麦而不寻求援助。

3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处置缔约国境内的贩运人口,尤其是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以及商业性色情剥削现象,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阐明执行这些工作所取得的任何成果,以及遇到的困难,包括落实打击对儿童性剥削行为的行动计划的成果。

3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增强努力消除贫困和社会排斥现象,并制定一项衡量贫困程度的机制并予以密切监测。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关于贫困问题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C.12/2001/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生活贫困人数的分类和可比较数据,以及在减少贫困率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3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制订有关住房权的具体立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第4号一般性意见,通过各项国家政策,确保所有家庭享有适当的住房设施并且为社会住房,尤其为诸如移民群体之类贫困和受排斥群体的住房,拨出充分资源。委员会进一步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解决无家可归者,尤其是移民人口中的无家可归者问题。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有效落实防止消费非法药品、抽烟和酗酒方案,并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汇报此问题的情况。

3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阶层,尤其在国家工作人员和司法机构中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所有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让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成员参与在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之前进行的全国性讨论进程。

37.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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