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届(特别)会议

2001年8月13日至3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1年8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34次和第35次会议(E/C.12/2001/SR.34和35)上审议了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次定期报告(E/1994/104/ Add.23),并在2001年8月28日举行的第五十三次会议(E/C.12/2001/SR.53)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以及与该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委员会还注意到该缔约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于2001年8月24日写给主席的信中载有的情况。

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由于该缔约国的报告、书面答复及对话期间的口头答复中缺乏详尽资料,委员会有相当多的书面及口头问题尚未得到答复。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该缔约国代表团不是由负责《公约》相关权利的官员组成,这种情况给对话质量带来了负面影响。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对该缔约国努力加强其居民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表示赞赏。委员会尤其注意到该缔约国在联合国发展援助框架(联发援框架)范围内的目的和目标,该框架旨在缩小社会——经济和区域差异以提高生活水平,加强机构能力以迎接发展的挑战。

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为减少贫困现象,进一步实现粮食权和健康权还与国际组织及联合国专门机构合作。

6. 委员会对该缔约国为解决严重的缺水问题以及提高公众对该问题的认识所作的努力表示欢迎。

7. 委员会对婴儿死亡率下降而预期寿命已增长的情况表示欢迎。

8.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为向游牧民族提供卫生服务和教育采取了诸如移动急救设施和诊所以及移动学校和图书馆之类的措施。

9.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依照《达喀尔行动框架》采取措施,以通过国家全民教育计划。

C. 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10.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的发言:由于外国继续占领其部分领土,它不得不划拨相当大的资源用于国防。

11. 委员会认识到,外债/国内总产值比例较高,妨碍了该缔约国努力履行依《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并认识到这一情况对增加人民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能力起着负面的影响。

12.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某些传统、习俗和文化做法盛行,继续阻碍着妇女和女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D. 主要关注问题

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某些少数人群体,包括在缔约国领土上生活了很多世代的群体,由于其非阿拉伯传统而受到歧视。

1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叙利亚社会在政治、社会和经济领域对妇女进行持续不断的歧视。这点尤其反映在政治与经济决策过程中妇女参与有限、女孩法定结婚年龄低、对犯有通奸及“道义上的罪行”的妇女施以更加严厉的处罚、以及对个人财产和社会安全法律方面的不平等的待遇等问题。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缔约国既没有采取任何明显的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该类歧视行为,也没有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

15.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难民及无国籍人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生活状况,并关注该缔约国既未批准1951年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也未批准1967年的《议定书》这一情况。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代表团就此问题缺乏足够的资料。

16. 委员会关切的是,该缔约国失业率相对较高,估计已经为10%至25%;令委员会遗憾的是,该缔约国代表团未能提供充分统计数据澄清这一问题。

1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缔约国就童工发生率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再者,令委员会深切关注的是,最低工作年龄太低、在家庭企业和农业部门工作的儿童没有得到相关劳动立法的保护。

18.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监狱强迫劳动的做法,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和那些因流浪罪及其他轻微罪行而被关押的人进行强迫劳动的做法。

19. 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近年来没有对最低工资进行调整,所以它已不足以为工人及其家人提供基本和充足的生活水平。

20. 委员会还关注的是,该缔约国妨碍成立独立工会的权利,因为工会必须向与政府结构联系密切的工会总联盟登记。

21. 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劳工组织关于罢工权所报道的实际上的限制(例如包括监禁在内的制裁),该类限制没有遵守该缔约国依《公约》第八条应尽的义务。

22. 委员会关注的是,该缔约国不提供失业津贴,这是与该国与《公约》规定的义务——逐步实现公正和有利工作条件权利和社会安全权利——相违背的。

23. 还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向叙利亚国民、难民及无国籍人提供的社会津贴及事故补偿金有差距。

24.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对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现象持续不断,并且缺乏给该类暴力定罪的立法。再者,令委员会关注的是,没有任何法律禁止配偶强奸。

25. 该缔约国贫困发生率令委员会感到关注。据其他消息来源称,该贫困发生率影响了三分之一的人口。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官方缺乏此问题的统计数据。

26.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缔约国缺乏关于执行健康权的可比较统计数据,并对没有得到问题清单上相当多有关健康权问题的答复感到遗憾。

E. 提议和建议

27. 根据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第八届亚太地区促进和保护人权区域合作问题讲习班(北京,2000年3月)的结论,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制定关于履行其根据国际人权条约包括《公约》所负义务的综合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将其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附于其第四次定期报告,并提供关于其执行情况的资料。

28.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尽快建立符合1991年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

29. 委员会强烈建议,在该缔约国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金融机构谈判的各个方面均考虑该缔约国根据《公约》所负的义务,以确保尤其是最易受伤害群体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到适当的保护。

30. 委员会强烈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实践中歧视少数人群体尤其是库尔德人的现象。此种措施的目的应当特别是改善出生登记、提高入学率和允许使用自己的语言及其文化的其他表现形式。

31. 委员会强烈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在立法及政府政策和行政方案中纳入两性平等的观点,以确保男女平等,以及尤其是处理女孩法定结婚年龄低、对犯有通奸及“道义上的罪行”的妇女施以更加严厉的处罚、对妇女的个人、财产、继承和社会保障法律方面的不平等待遇等问题。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32.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难民和无国籍人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并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33.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提供关于该国失业和童工的真实情况及其为处理这些问题所采取的措施的更详细的资料和具体统计数据——其中包括比较数据。

34.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措施禁止在监狱强迫劳动的做法,包括禁止强迫未成年人和因流浪罪及其他轻罪而被关押的人劳动的做法。

35.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不断调整最低工资,从而为工人及其家人提供符合《公约》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的适当生活水平。

36.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请劳工组织提供培训劳动检查员的技术援助,以确保更好地执行劳动立法。

37.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处理家庭企业和农业部门中有悖于保护儿童的健康权利和受教育权利的童工问题。

38. 委员会强烈敦促该缔约国确保成立自由、独立工会的权利受到尊重,并确保可以在不受任何形式威胁的情况下行使罢工权利。

39.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按《公约》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最大限度地利用其现有资源,保证有一套适当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支付失业津贴方面。委员会还要求该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其养老金制度的更详细的资料和包括比较数据在内的统计数据。

40. 委员会强烈建议该缔约国采取立法及其他措施,打击家庭暴力和配偶强奸的行为。并大力执行此种立法及其他措施,为这些做法的受害者提供适当的保护。

41.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提供关于其领土上贫困水平的详细统计数据,以及关于为减少贫困所采取措施的更详细资料。

42.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提供关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住房情况的详细资料,包括为低收入、处境不利和边缘化群体提供社会住房,被强迫逐出的数量以及这些逐出情况是否符合委员会在第7号一般性意见中所规定的指导方针等详细资料。

43. 委员会还请该缔约国回答委员会在问题清单中和在对话中提出的尚未答复的书面和口头问题,并尤其要求提供关于执行健康权的比较统计数据,从而考虑委员会关于健康权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

44.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按照《达喀尔行动框架》第16段的要求,并考虑委员会关于受教育的权利的第11号和第13号一般性意见以及委员会关于儿童权利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执行其综合国家全民教育计划。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批准教科文组织1960年的《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45. 委员会强烈建议该缔约国确保库尔德等少数人群体能够使用自己的语言并按自己的文化来生活,而不受该国强行规定的立法或行政安排的形式的妨碍。

46.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尤其是在编写关于《公约》第四次定期报告、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建立国家人权机构、根据《达喀尔行动框架》制定和执行国家全民教育计划方面,更积极地利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以及开发计划署和教科文组织等联合国相关专门机构和方案的技术援助与合作。

47.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向其社会各界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为执行这些意见所采取的一切步骤。它还鼓励该缔约国在编写其第四次定期报告时,与非政府组织及公民社会其他成员协商。

48. 最后,委员会请该缔约国于2006年6月30日前提交其第四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提供关于其为执行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采取的步骤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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