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届会议

2003年11月10日至28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1. 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3年11月19日和20日举行的第44至46次会议(参见E/C.12/2003/SR.44-46)上审议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35)并在2003年11月28日举行的第56次会议(参见E/C.12/2003/SR.56)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按委员会准则编写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并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然而,对于缔约国未列入数据和更新补充的统计数字,尤其未列入社会保障、保健和教育方面的具体资料,委员会感到遗憾。

3. 委员会对委员会委员与缔约国代表团之间展开的对话表示赞赏。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确认缔约国以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民为克服1990年代中期以来的自然灾害的影响,包括重建粮食生产基础设施作出的努力。

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愿意继续与委员会合作。

6.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境内免费保健的广泛覆盖率。

7.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全面贯彻的11年免费普及教育制。

C. 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8. 委员会意识到缔约国在许多层面以及各领域面临的种种困难,包括粮食安全和重建1990年代中期遭自然灾害摧毁的基础设施的高昂代价。

D. 主要关注问题

9. 如同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本身的结论性意见中所表示的一样,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宪法以及其他立法条款,尤其是宪法第162条,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构的公正和独立性,并对保护《公约》规定保障的所有人权产生不利影响。

1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宣称,国际人权文书虽尚未纳入缔约国国内法,但被法院直接适用,然而,国内既不存在适用《公约》的案例法,法院也未曾直接援用过《公约》。

11.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资料介绍,对于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申诉,个人申诉制度是如何根据《申诉和上诉法》规定实际运作的。

1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13. 对于缔约国境内长期存在的对待妇女的传统社会态度和普遍的做法,不利地影响到妇女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感到关注。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没有不歧视妇女的国内立法,同时在政治和行政机构,以及整个工业部门的决策地位方面,男女之间长期存在着实际的不平等现象。

1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目前由国家强制分配工作制度可能不能完全保障工作权,这种制度违背了个人自由选择职业或工作地点的权利。

15. 委员会对下述情况感到关注,据称,北朝鲜公民若没有护照即前往国外谋求就业和寻求更好的生活条件,在返回本国国内后会被送进劳改营。

1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朝鲜立法设立了一个由执政党控制的独一无二的工会机构。委员会还注意到,可否行使组建工会的权利,得取决于是否得到国家安全机关的批准。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内立法不承认罢工权。

17.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有关社会保障制度覆盖率的资料很少,致使委员会无法确定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提供了普遍的覆盖率。

18. 据悉某些部分的人口仍然承受着因重建和改革期间造成的艰难困境,可能需要国家当局给予额外支持,这种情况令委员会感到关注。

1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立法中没有将家庭暴力列为罪行并予以惩治的条款。

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有关孤儿的现行社会和教育政策,将孤儿安置在隔离的环境下,可导致社会排斥的情况。

21. 对于1990年代中期朝鲜普遍饥荒的后果,以及某些群体,尤其是妇女和儿童以及老年人受到的影响比其他人更大,而且得不到缓解他们困境的适当援助,委员会感到关注。

22. 对于五岁以下儿童长期营养不良的比例居高不下(根据政府统计为45%)以及与贫困相关疾病的高发病率,委员会表示深切关注。

23. 委员会对孕妇死亡率令人震惊的增长感到关注。

24. 对于据缔约国称,由于全国自然灾害的后果,学校的上课出勤率由99%下跌至85%的情况,委员会感到关注。

25. 对于未在可能情况下将残疾儿童纳入正规学校体系,委员会仍表示关注。

E. 提议和建议

26. 委员会请缔约国建立一个有效机制以监测逐步落实《公约》的情况。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致力于落实《公约》规定各项权利时,继续寻求国际援助,并参与国际合作和国际及区域各机构,包括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开展的区域性活动。

28. 委员会建议,立即审查可能损害或削弱司法机构独立性和公正的宪法和立法条款,以保证司法机构在保护《公约》所列权利方面的关键作用。

2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介绍如何在缔约国国内法中纳入《公约》的条款,并提供国家各法院直接适用《公约》条款的案例。

30.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更详细资料,介绍根据《申诉和上诉法》确立的个人申诉制度程序,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如何具体运作的,包括提供案例法,阐明在实践中是如何援用这项法律的。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正式成员加入国际劳工组织,并在此后适时,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的各主要公约。为便于加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对立法的必要改革,以期达到国际劳工组织三方代表制的标准。

33. 委员会建议对国内立法进行审查,以便充分落实不歧视妇女的原则,并建议缔约国通过并执行载有提高认识具体措施的方案,旨在增进妇女权利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所有各领域提高妇女的地位。

3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确保人人享有选择职业和工作地点的权利。

35. 委员会建议,对国家立法进行审查,以废除对曾出国谋求职业和寻求更好生活条件者的惩罚。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国内立法,以使国内法符合《公约》第八条有关工会权,包括组建独立工会权和罢工权的条款。

3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介绍享受社会保障制度所规定的福利,包括家庭福利、残疾人津贴和老年人养恤金的条件。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探讨是否有可能适时增加社会开支的预算拨款,以及国家对穷苦人的援助,并使求职的人,尤其是妇女,能够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领土内找到工作。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立法,以列入可作为打击家庭暴力行为依据的具体条款。

40.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努力援助那些蒙受自然灾害后果之害的儿童重返校园。

4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为孤儿提供替代性的家庭照管,并将孤儿纳入正规学校体制。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适当的机制,保障弱势群体拥有获得国际粮食援助的平等机会,并让粮食方案优先照顾弱势群体。

43. 委员会建议,各主管当局加强关注为长期患营养不良的儿童提供充分的营养,及充分的保健,以克服对这些儿童健康的潜在严重影响。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产妇护理条件,包括产前保健服务和医生助产。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项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综合战略,包括提高意识运动和血液安全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并加强与联合国各方案和专门机构,诸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方案等的合作。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艾滋病毒/艾滋病患染率的统计数据,并介绍为防止流行病所采取的措施。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革目前对残疾儿童的教育体制,允许残疾儿童在正规学校体系受教育。此外,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提高学生、教师和家庭对残疾儿童特殊需要的意识,并培训教师,以便能在正规教学班里为残疾儿童提供有效的帮助。

47. 委员会乐意在收到邀请时,派出代表团访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了解现实情况和缔约国为适用《公约》条款所作的努力,并且为缔约国履行《公约》规定义务提供咨询与援助。

48. 委员会在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承诺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的同时,鼓励缔约国向处理《公约》规定权利的所有机构和公共当局以及民间社会的广大阶层提供这些结论性意见。

49.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提交其第三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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